(完整版)常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2013-2020)
常州金坛访仙路东侧MS040211C01地块、MS040212C02地块、MS040203D01

由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交通性主干路、生活性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组 成。城市干路(包括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形成“道路成网,快速成系, 内外成环,多向放射”的网络结构。规划道路网密度为6~7km/km2,其中干 路网密度为3km/km2,干路间距0.4~0.6公里,支路网密度为3~4km/km2。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道路级配比为1:2:3:7。
地块编号:201723-02
1
周边配套
地块3公里范围内,大小型商业配套、医疗配套教育配套都比较紧缺,地块地处新浮山水库,周边区域带开发,商 业配套有待加强。
彭城庙站台 志气桥 致和站台 茅山银发大学 致和便利店有茅山银发大学、金坛区东进小 学,学校较少。 医疗配套:地块3公里范围内无医 院,离项目最近茅山地区人民医院 花山分院、金坛市茅山地区人民医 院、薛埠中心卫生院也将近5.4公 里。大型医疗配套稀缺。 商业配套:地块3公里范围内,无 大小型商场,茅山老铺便利店、致 和商店等,东进南百货商店距离项 目较远,区域内无商业氛围。
茅山老铺便利店 东方盐城湖景区站台
金坛东进小学
交通配套:地块3公里范围内东方 盐湖城景区、致和、志气桥、新 山、彭城庙等公交站点,出行较为 方便
基础经济指标
地块定义为商住和纯住宅用地,土地挂牌面积36.61万方,挂牌起始价2.91亿元,挂牌计容面43.93万方。起始楼 面价约为662.42元/㎡。
编号 2017-23-01 2017-23-02 土地位置 土地面积 (m2) 57316 109830 89976 42012 66936 土地用途 住宅 商住 商住 住宅 住宅 规划指标要求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绿化率≤30 绿化率≤30 绿化率≤30 绿化率≤30 绿化率≤30 出让 年限 (年) 70 70 70 70 70 保证金 (万元) 4482.1 8751.3 7169.3 3340 5321.4 起始价 (万元) 4482.1 8751.3 7169.3 3340 5321.4 增价规则 及幅度 50 (万元) 50 (万元) 50 (万元) 50 (万元) 50 (万元)
常州市政府关于公布《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关于公布《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第一
批)》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常政发[2017]94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7.12
【实施日期】2017.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政府关于公布《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第一批)》的通知
(常政发〔2017〕9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有效保护、传承和发展常州的文化遗产,促进常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
例》规定,我市在对全市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和梳理的基础上,明确了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第一批),共343处,现予以公布。
请你们对照《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要求,认真做好保护工作。
附件: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第一批)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2日
附件
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第一批)
(一)中国大运河(常州段)(1处)
(二)历史城区(1处)
(三)历史文化街区(4处)
(四)历史文化名镇(1处)
(五)历史文化名村(3处)
(六)传统村落(3处)
(七)历史地段(7处)
(八)各级文物保护单位(323处)。
常州市文物保护

常州市市区文物保护的若干规定发文单位:常州市人民政府文号:常政发[2000]55号第一条为加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继承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市区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和虽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由人民政府登记的文物点,都属本规定保护范围。
第三条市建设、计划、公安、规土、园林、旅游、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市有关部门应加强文物保护宣传与教育工作,鼓励公众参与保护工作,并对在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城乡建设规划时,要事先由规划部门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商定对本地区文物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条在市区范围内进行建设项目选址时,涉及文物保护的项目,应有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文物勘查、论证,提出保护意见并纳入项目计划。
第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重大维修工程,要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会同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机关申报,并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一切建设项目,其建筑设计方案须征得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规定的要求施工,并切实保护文物和周围的林木、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上、地下文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按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告和处理,其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传统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名人故居、纪念建筑、优秀近代建筑等不得拆除或迁移。
2013年度全国优秀城乡规划设计奖(城市规划类)

11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 究院有限公司、石家庄市 城乡规划设计院 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 院、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 院、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 院、珠海市规划设计研究 院 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 院有限公司、中国城市规 划设计研究院、深圳市城 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 有限公司、综合开发研究 院(中国· 深圳)、深圳市 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 司、深圳市环境科学研究 院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 院、绍兴市城市规划设计 研究院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 研究院、广州园林建筑规 划设计院、广东省环境科 学研究院 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 院
(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二等奖(77 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 护规划(2013-2030) 项目完成单位 苏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 有限公司 项目主要完成人员 张泉、相秉军、李锋、俞娟、庄建伟、嵇 雪华、姚迪、许业和、殷景文、邹新忠、 张海军、樊钧、钱澜、吴凤婷、季予恒 赵延峰、王有为、冯意刚、张国华、陈小 鸿、王慧芳、黄握瑜、杨保军、孔令斌、 孙海浩、陈东光、谢时英、张澍、郝媛、 吴娇蓉
17
18
19
吉林省城镇体系规划 (2011-2020 年) 上海世博会城市最佳 实践区会后发展修建 性详细规划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 院、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 研究院 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 究院
20
- 2 -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完成单位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 院、 美国 SWA GROUP 集 团、深圳市北林苑景观及 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 院、北京市朝阳区宇恒可 持续交通研究中心、北京 市交通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 院、株洲市规划设计院
江苏省历史文化街区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2.编制单位的资质
3.规划审批
4.规划修编
5.公众参与
三、保护规划文本大纲内容
1.规划总则
2.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利用
3.用地、人口与空间规划
─2─
4.交通与市政设施规划
5.技术指标与经济测算
6.实施政策建议
四、保护规划成果内容与要求
1.保护规划成果内容
2.保护规划成果要求
五、保护规划技术指引
2.2重要保护对象的确定;
2.3功能发展定位;
2.4空间格局保护;
2.5环境风貌保护;
2.6建筑遗产的保护;
2.7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2.8其他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2.9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
2.10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3.用地、人口与空间规划
3.1用地功能与结构;
3.2人口结构与容量;
3.3公共活动空间;
2.2自然环境特征
历史文化街区的自然环境因素,包括独特的地形地貌状况、地面水系、地下水位水质状况、地质灾害威胁及与该街区密切相关的自然资源状况。
2.3街区功能
历史文化街区在当前城镇中的经济社会功能和历史文化街区的公共服务设施状况。
─8─
2.4空间格局与肌理
历史文化街区的街巷空间格局与街巷肌理的保存和演变状况,具有城市特定发展时期特征的街巷、广场、滨水等公共开放空间及其界面的保存和变化状况,研究其空间关系及遗存特征。
(19)历史文化街区重要地段和节点整治图。
2.保护规划成果要求
2.1规划文本应当为条文形式,简洁准确,明确规划实施的要求。
2.2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其文字表达应规范、简练、清晰、有针对性。
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正文:----------------------------------------------------------------------------------------------------------------------------------------------------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6年12月1日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市容,是指城市外观的结合反映,主要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街景、建(构)筑物与附属设施、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户外广告、景观照明、施工现场、城市绿化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者整体景观。
第三条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应当以人为本,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辖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市、辖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市容的行政执法工作。
实行综合执法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市、辖市(区)经信、公安、财政、国土、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城乡规划、房管、园林、工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工作。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4•【字号】常政办发[2009]100号•【施行日期】2009.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09〕10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市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四日常州市市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工作,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继承和弘扬我市优秀历史文化传统、彰显地域特色为目标,以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为核心,切实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和利用好历史建筑,提升我市历史文化内涵,建设和谐优美的历史文化名城。
二、总体目标贯彻落实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我市市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建档、规划编制、修缮维护和开发利用等工作;做好市区历史建筑的普查、认定、建档、规划编制、修缮维护和开发利用等工作;建立健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体系和保护制度,强化保护、维护的资金保障和工作力度,严格监督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好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历史文化遗存。
三、工作内容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1.申报在我市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基础上,由市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积极研究并开展申报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有关前期准备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三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第四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第五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第六章成果要求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适用本要求。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的规划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单独编制。
历史文化名村的保护规划与村庄规划同时编制。
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考虑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同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五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及其历史环境,保护和延续传统格局和风貌,继承和弘扬民族与地方优秀传统文化。
第六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保护遗产本体及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改善环境、有效管理的指导思想。
第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应遵守本要求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章编制基本要求第十条保护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提出保护目标,明确保护内容,确定保护重点,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制定保护与利用的规划措施。
第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内容,一般包括:(一)保护和延续古城、镇、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二)历史文化街区和其他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巷;(三)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四)历史建筑,包括优秀近现代建筑;(五)传统风貌建筑;(六)历史环境要素,包括反映历史风貌的古井、围墙、石阶、铺地、驳岸、古树名木等;(七)保护特色鲜明与空间相互依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录附录一:常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一览表
附录二:大运河相关遗产保护名录
(一)河道的保护名录及其基本信息表
(二)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名录及其基本信息表
(三)其他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名录及其基本信息表
(四)聚落遗产的保护名录及其基本信息表
(五)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名录及其基本信息表
附录三:常州历史城区保护内容一览表
附录四:常州市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
附录五:常州市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附录六:常州市区已公布历史建筑名录
附录七:常州市区历史环境要素保护名录
(一)古树名木名录
附录八: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