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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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钟秀勇总结笔记(全)

法考民法钟秀勇总结笔记(全)

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事实1.分类图(P17段波)2.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但是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2)法外空间:一般自然现象和日常活动;引发恋爱、友谊、宗教等关系的客观状况(3)婚约(彩礼的支付是民事法律事实)(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性质不适用合同法)(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2.内容: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3.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债权法律关系——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二、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权利的分类概述1.按照权利作用分类: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2.权利标的属性: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社员权、继承权、著作权)(二)形成权1.概念: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2.类型(1)债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认可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债务免除权(间接代理中的)第三人选择权法定抵消权(2)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典物回赎权(3)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4)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撤销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离婚请求权PS: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催告权不是形成权3.行使(1)行使方式:可以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大多数形成权不需要诉讼行使,但是形成诉权必须诉讼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和解除权(2)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设置条件或者期限,但是如果条件成就与否依据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就可以(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但并不绝对,如: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就不适用除斥期间;一些不是形成权的权利也适用除斥期间,如:占有回复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保证期间4.特点(1)无对应的义务(2)具有从属性,不可与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发生转移(3)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4)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三)抗辩权1.特点: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行使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抗辩权法定(抗辩权不等同于抗辩事由)除不安抗辩以外,抗辩权行使以请求权行使为前提(四)请求权1.类型:P23示意图2.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原则上没有排他性请求权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因为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基础权利不一定要受到侵害)PS:支配请求权≠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支配请求权: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条件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只要遭受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三、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一)自助1.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请求权PS: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经过的请求权或依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不能自助(如:提供劳务请求权)(2)情势紧急,来不及寻求公力救助,并且不自助会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3)不超过必要限度,否则构成侵权(4)事后要及时寻求公力救济,否则构成侵权(二)紧急避险1.构成要件(1)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2)主观上有避险目的(3)必要性(4)相当行2、法律效果避险不当或者超过限度会构成侵权避险适当时,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引起险情发生者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没有引起险情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第二章: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一般情况下死亡顺序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司法考试三色笔记

司法考试三色笔记

司法考试三色笔记一、民法总则部分(蓝色重点标记)1. 民事法律关系。

- 概念: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 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 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胎儿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部分可标记为绿色补充内容)。

- 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

- 有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意思表示真实。

-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行为人与相对人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物权法部分(红色难点标记)1. 物权变动。

- 不动产物权变动:- 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真题及答案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真题及答案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真题及答案试卷三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2.德胜公司注册地在萨摩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凯旋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

由于决策失误,德胜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C.无论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能否清偿,凯旋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D.当德胜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凯旋公司承担补充责任3.甲委托乙购买一套机械设备,但要求以乙的名义签订合同,乙同意,遂与丙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

后由于甲的原因,乙不能按时向丙支付设备款。

在乙向丙说明了自己是受甲委托向丙购买机械设备后,关于丙的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只能要求甲支付B.只能要求乙支付C.可选择要求甲或乙支付D.可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4.甲、乙因合伙经商向丙借款3万元,甲于约定时间携带3万元现金前往丙家还款,丙因忘却此事而外出,甲还款未果。

甲返回途中,将装有现金的布袋夹放在自行车后座,路经闹市时被人抢夺,不知所踪。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丙仍有权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B.丙丧失请求甲、乙偿还3万元借款的权利C.丙无权请求乙偿还3万元借款D.甲、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此款被抢夺的损失5.神牛公司在H省电视台主办的赈灾义演募捐现场举牌表示向S省红十字会捐款100万元,并指明此款专用于S省B中学的校舍重建。

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2021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1-20章)

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2021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1-20章)

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2021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1-20章)第一章民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物的概念和特征,有价证券的概念、法律特征和类型。

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分类及其意义,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货币的特殊法律属性。

熟悉并能够使用: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物的分类的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考试内容: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概念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权利公力救济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概念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事件行为)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物的概念和特征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货币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有价证券的类型第二章自然人基本要求: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水平和民事行为水平的概念,自然人的住所的概念及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监护人的设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熟悉并能够使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水平的开始和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水平的类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效力及其撤销,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内部关系、债务承担的基本规则。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司法考试民法答疑考生问:详细阐述一下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我们司法考试专家解答:1、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特征(1)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方生、变更和消灭,大多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思,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所发生。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3、不属民法调整的:(1)恋爱关系:约会、婚约、定情约定等恋爱行为民法不调整,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除外。

(2)亲情关系:帮助看护小孩或老人等,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除外(3)好意施惠关系、社交。

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

下列无偿约定属于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④邀请参加宴会、舞会、郊游。

⑤请吃饭、看电影、干妈与义父等关系,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除外。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有些约定貌似合同,但是按其性质不适宜采用合同法调整或者以合同法调整将产生不公正的结果的,这些约定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属于法律事实,不产生合同法上的法律效果。

例如:甲男与乙女同居期间郑重约定,乙女应当按时服用避孕药。

乙女想生一个小孩,籍此抓住甲男,因而偷偷停服药物。

乙女生下小孩后,甲男与乙女分手,法院判决甲男支付小孩的抚养费,甲男则诉请乙女赔偿自己因支付抚养费所受的损失,因为乙女违反了双方的约定。

根据民法理论,甲男与乙女之间的约定涉及到最为隐秘的个人自由领域,这个领域是不容通过合同予以约束的。

即便当事人具有受约束的意思,也不成立有效的合同。

因而,甲、乙之间的约定属于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不构成合同,甲男不得诉请乙女承担违约责任。

再比如:A.B.C.D和E五人约定,每人每周各出10元钱,交给E购买彩票,并选择五人事先确定的号码。

《民法典》—— 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典》——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具有多元性:物、行为、智力 物质的人身利益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
注:标的额不等于标的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
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 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 事实。 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
行为
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 有意识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主要区别
•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 • 事实行为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
• (2)民事法律行为依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内容而发生效力 • 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利,不受干涉。(意思自治) • 第131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
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合法原则、诚信原则) • 第132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滥用权利 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又称“标的”,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 指向的对象。
(四)主民事关系与从民事关系
独立存 在与否
主民事关系
▪ 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关系
从民事关系
▪ 必须依赖其他民事关系的存在才能存在的关系
单选题(2006年司法考试真题)
• 下列那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 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 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 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 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 —— 民法规范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由民法所

民法学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课后题

民法学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课后题《民法学》课后习题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含答案)一、选择题1、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甲将自己继承的1万元人民币向路边洒去,该事实的性质如何?(C )A 表意行为B 非表意行为C 事件D 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2、依我国《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种责任为(D ) A 单独责任 B 按份责任 C 并行的连带责任 D 补充的连带责任3、下列情形中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是(C) A 日出 B 备课 C 赠与 D 恋爱4、甲、乙毗邻而居,乙得病需钱治疗,甲便给乙送去3000元,并对乙说:“你先用着,以后再说。

”乙接收,并表示谢意。

三年以后,甲、乙因口角闹翻,甲要求乙返还3000元,乙拒绝。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现问,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C ) A 甲与乙之间构成不当得利关系 B 甲与乙之间构成赠与关系 C 甲与乙之间构成借贷关系D 甲与乙之间构成借贷关系,但甲因实效而丧失请求法院强制乙返还借款的权利5、甲、乙在火车上认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D ) A 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 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 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 由甲自己承担责任6、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C ) A 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 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 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 甲应同事乙之邀请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7、甲殴打乙致乙死亡,为此甲赔偿乙的家属2万元。

乙家属料理后事后,分割了乙的财产。

引起上述侵权赔偿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分别是(B ) A 事件、行为 B 行为、事件 C 事件、事件 D 行为、行为二、多选题1、下列可以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 ABCD) A 聋哑人 B 合伙企业 C 机关法人 D 个体工商户2、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类别的表述,正确的有(ABC ) A 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中都必须有义务主体B 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都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财产关系C 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 D 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3、下列选项中,既属于绝对法律关系,又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的是(AB ) A 物权法律关系 B 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C 人身权法律关系D 债权法律关系4、某甲在路上遇见情敌某乙,遂叫某丙和某丁共同将某乙殴打一顿,某乙治疗伤病花去医药费500元。

司法考试试题(民法总论部分)

司法考试试题(民法总论部分)一、民法基础理论考点:民事法律关系1、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应如何处理?(05/3/22,单选)D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知识点:民事责任的构成及其承担详解:判断乙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首先应当判定甲乙之间是否已经成立合同。

本题中,无论要从要约还是从承诺的角度看,双方都没有订立合同的真是意思,亦没有受其意思表示约束的真是意思,因此甲乙的行为都分别不构成要约和承诺,双方亦不存在已经成立和有效的合同,故A项处理错误。

因双方不存在要约和承诺的缔约过程。

根据民法原理,承担侵权责任需具备以下要件:损害事实;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本题中,甲的损失并非由乙实施侵权行为所致,其主观上也不具有过错,因此B项处理错误。

综上所述,甲的损失只能由其自己承担,故D项处理正确2、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06/3/1,单选)C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答案及解析:C.解析:《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总称为民事关系,民事关系是一种社会生活关系,但并非所有的社会生活关系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只有民法所规定的才受民法所调整,其他的社会生活关系受道德、习惯等的调整。

其中C项因甲的劝酒而导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所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受民法所调整,故C项正确。

A项虽然与合同相关,但只是商谈,并没有进入缔约阶段;BD项属于爱情、友情等领域,都不受民法所调整。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与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其特征在于:1、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等规范的。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1、事件: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第四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概念: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

其特征有: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3、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内容和性质)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作用)3、绝对权和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4、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5、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第五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1161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1161 单项选择题第1题:下列情形,可以在甲、乙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的是:______A.甲毕业后,经过多轮面试,成功被乙公司录用,甲、乙双方签订劳动合同B.甲发明了无人驾驶汽车,申请专利后被乙专利行政管理机关授予专利权C.甲到朋友家作客,朋友在乙超市购买的微波炉存在缺陷爆炸将甲炸伤D.甲、乙约定10年后,如果甲未娶,乙未嫁,则甲、乙结婚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解析] 《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A选项,甲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受劳动合同法所调整,属于经济法律关系,不是民法调整范围,不构成民事法律关系。

B 选项,专利行政管理机关与甲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属于行政法所调整的范围。

C选项,构成产品责任,甲与乙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属于民法所调整的范围,故正确。

D选项,甲、乙之间属于婚约,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第2题:甲在医院的出生证明所写的出生时间是1990年8月16日,户籍登记证明是1990年8月17日。

甲的近亲属6人及同村多人则一致认为甲于1990年8月15日出生,还提供了甲在农村出生时家人欢庆的录像。

下列关于甲的出生时间,正确的是:______A.甲的出生时间是1990年8月16日B.甲的出生时间是1990年8月17日C.甲的出生时间是1990年8月15日D.甲的出生时间无法证明,以户籍登记证明为准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解析] 《民法总则》第15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甲的近亲属及同村多人一致提供证据证明甲的出生时间是1990年8月15日,且提供相关证据足以推翻出生证明及户籍登记,故甲的出生时间为1990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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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要素;明确法律事实的概念以及它们在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中的作用。

【教学重点和难点】民事权利的概念及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关系-----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

以此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

民法为私法,要贯彻意思自治原则。

3、其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

当事人地位平等,相互不能惩罚,而只能是补偿。

三、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重要意义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学的重要概念。

民法学研究问题虽然极为广泛,但中心问题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民法学理论的基础,也是民法学理论的总纲。

甚至可以说民法学整个课程内容都是围绕民事法律关系这一基本框架构建的。

例如讲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就是在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讲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就是在研究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讲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等,就是在充分展示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人身权关系和财产权关系2、绝对权关系和相对权关系3、单一关系(一方享有权利,他方负有义务的绝对权关系)和复合关系(互为权义主体的相对权关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主要指自然人、法人;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某些社会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可成为民事主体。

在民事主体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对主体的称谓不同,如所有权关系中的所有人和非所有人;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和出卖人;出租合同中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等。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客体主要有四类: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有些权利也可是客体,如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客体,如物权关系→物,债权关系→行为;知识产权关系→智力成果;人身权关系→人身利益。

(二)物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们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物的特征:物质客体;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具有稀缺性;具有合法性;能为人们控制或支配。

1、动产与不动产。

准不动产,如船舶、飞行器、机动车辆等。

区分的意义:(1)物权的变动法定要件不同,如登记、交付;(2)物权的类型不同,如不动产不能设置质权和留置权;(3)诉讼管辖方面的不同,如不动产诉讼适用于属地管辖。

.2、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该分类,有助于我们明确某物可以设立法律关系的性质与范围以及法律关系的效力。

如土地不能买卖,买卖土地的行为无效。

3、特定物与种类物。

种类物与特定物的不是绝对的。

区分的法律意义:(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或标的物;(2)物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如特定物灭失只能要求赔偿。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区分的法律意义:(1)便于共有财产的分割;(2)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权债务,例如是按份之债还是连带之债。

5、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区分的法律意义:(1)消耗物不能作为移转物的使用权的债的标的物;(2)非消耗物可以成为移转使用权的债的标的物。

6、主物与从物。

区分的法律意义:(1)在法律或当事人没有相反规定或约定时,主物所有人处分主物时,效力及于从物;(2)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因主物原因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但不能与之相反;(3)若对主物所有权为一定限制,其限制也及于从物,如抵押效力也及于从物。

7、原物与孳息。

法定孳息与天然孳息的区分。

孳息的法律意义在于确定孳息收取权。

在孳息收取权上有原物主义和生产主义之分。

在我国,如未有相反规定或约定,孳息随原物走。

孳息的收取权,有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的不同,天然孳息的收取由物权法规定;法定孳息的收取由债权法规定。

8、有主物与无主物。

区分的法律意义:(1)对于无主物,有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凭单方意志取得所有权,如拾得抛弃物;(2)确定无主物的归属,如埋藏物、无人认领的拾得物、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归属。

9、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近年产生的几种以财产的名目进行的分类。

-----参见教材58-60页1、人格财产与可替代财产2、实际财产与虚拟财产3、容实财产与容空财产4、公产与私有财产(三)行为行为指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活动以及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活动。

行为主要是债的关系的客体。

有“给、做、供”三种表现形式,例如“给”是买卖合同类型中的行为;“做”涉及到承揽合同类型的债;“供”涉及到运送合同类型的债。

(四)智力成果智力成果又称知识产品,是指人类运用脑劳创造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精神财富。

智力成果的几种主要类型: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科学发现;商标等。

(五)权利关于权利是否可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有不同见解。

权利成为客体的条件:(1)必须是财产权利;(2)必须是可转让的财产权利;(3)必须是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权利客体的权利。

如对土地使用权和质权的规定。

(六)人格和身份也称为人身非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

就自然人而言,非物质利益包括生命、健康、自由、名誉、隐私、荣誉等;对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而言,包括名称、名誉等。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承担的民事义务。

(一)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的意思而允许其行为的界限。

或表述为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 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实现一定范围内的意志自由;* 民事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实现一定利益的可能性;* 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保障性。

2、财产权与人身权。

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如物权、债权;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

知识产权和继承权均有双重性,但应归入财产权之中。

3、绝对权(对世权)与相对权(对人权)。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又称对世权。

包括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又称对人权。

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 关键的两点:是否须义务人行为;义务人是否特定。

4、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1)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其行使不需要他人的配合。

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2)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

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3)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

* 重点是单方面的意思表示。

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继承权的抛弃权等都属于形成权。

(4)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抗辩权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前者如诉讼时效届满时的抗辩,后者如同时履行抗辩权。

* 抗辩权的作用是对抗他人请求权,但他人的权利并不因此消灭。

* 抗辩权的行使要以请求权的存在和行使为前提。

* 在权利已消灭的情况下,不适用抗辩权,如拒绝无权利的请求,可称为否认权,不属抗辩权。

5、主权利与从权利。

区分主权利与从权利必须以有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权利存在为前提;区分的意义在于主权利的存在决定从权利的存在;从权利不能与主权利分离而转让。

此外,还有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即得权与期待权、原权利与救济权的分类。

6、民事权利的保护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又称公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又称私力救济或自力救济,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民事权利的主体自己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权利,如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的行为。

通说认为还需四个条件:(1)为保护自己的权利;(2)情势紧迫;(3)手段适当;(4)事后及时请求有关机关处理。

(二)、民事义务1.民事义务的概念。

是指民事主体为了实现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而使自己的意志受到限制的状态。

义务必须履行,否则要承担民事责任。

2、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3、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

如协力义务、通知义务、照顾义务、忠实义务等。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1、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民法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2、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现象;这种客观现象必须同一定的法律效果相联系;这种客观现象要符合民法的规定。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根据其是否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分为行为和事件。

1、行为。

(1)区分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2)作为和不作为;(3)适法行为和违法行为;*(4)非表意行为又可区分为事实行为和非法行为。

*也有学者认为非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是同一概念且包括不法行为。

*也有学者提出了准法律行为的概念---行为人实施的有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事实因素的意思表达或事实通知行为。

主要包括催告行为(如效力待定行为的第三人的催告)和通知行为(合同当事人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情况通知对方)。

某些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如拨款、财产判决等。

有效的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表意行为(法律行为、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拾得遗失物等2、事件。

指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如人的出生、死亡、时间的经过、不可抗力等。

二、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还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共同起作用。

如遗嘱继承的发生就需要被继承人死亡和立有遗嘱两个事实。

思考题:1、什么是法律关系?有哪些特征?2、民事法律规范、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么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3、民事权利分类的法律意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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