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厨房管理规范
中央厨房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中央厨房规章制度管理制度一、食品安全管理1.食材采购(1)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采购食材;(2)对采购的食材进行严格的检验,确保食品安全;(3)建立食材供应商档案,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供应商将被淘汰。
2.食品加工(1)严格按照食品加工流程操作,确保食品品质;(2)严禁使用过期食材或者不合格的食材进行加工;(3)加工区域保持清洁,定期进行卫生消毒。
3.食品储存(1)对已经加工好的食品进行分类储存,避免交叉污染;(2)使用专用的食品储存容器,保持食品的新鲜度;(3)定期清点库存,消除过期食品,避免食品浪费。
二、餐饮服务管理1.餐饮菜单(1)制定科学合理的餐饮菜单,保证膳食的均衡营养;(2)定期更新菜单,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3)菜单上应明确标注食材信息,方便消费者选择。
2.餐饮服务流程(1)规范服务流程,包括点餐、传菜、结账等环节;(2)提高服务效率,优化服务环境,提升消费体验;(3)保持餐具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
3.餐饮安全(1)餐厅内禁止吸烟,保持空气清新;(2)餐饮区域保持整洁,避免积水滋生细菌;(3)定期对餐厅进行卫生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三、员工管理1.员工培训(1)新员工入职前进行岗位培训,了解公司规章制度;(2)定期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责任意识。
2.员工考核(1)建立员工考核制度,根据员工表现进行评分;(2)对考核不合格的员工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3)表现优秀的员工进行奖励,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3.员工纪律(1)员工上岗前应仔细阅读公司规章制度,确保遵守;(2)严格执行工作时间表,迟到早退将受到处罚;(3)员工在工作中禁止擅自乱用食材,一经查实将受到严肃处理。
综上所述,中央厨房的规章制度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食品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加强管理而制定的,只有严格执行这些规定,才能确保餐饮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希望全体员工共同遵守,共同努力,为食客提供更优质的餐饮服务。
中央厨房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中央厨房的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确保食品卫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厨房的所有员工、管理人员及外来人员。
三、安全责任1. 中央厨房安全管理实行责任制,各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对部门内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 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自觉维护厨房安全。
四、安全操作规程1. 员工进入厨房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佩戴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2. 员工进入厨房前,应检查个人身体状况,如有感冒、发烧等不适症状,应立即告知管理人员。
3. 厨房内严禁吸烟、饮酒,禁止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
4. 厨房内不得随意堆放杂物,保持地面整洁,通道畅通。
5. 厨房设备、工具应按规定摆放,不得随意移动、损坏。
6. 厨房内火源设施、电气设备、汽化设备等,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确保安全。
7. 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各种设备、工具的使用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8. 厨房内不得使用变质、过期、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
9. 厨房内食品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应严格执行卫生标准,确保食品卫生。
10. 厨房内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停止操作,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五、安全检查与整改1. 厨房安全管理员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厨房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解决。
3.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
六、消防与应急救援1. 厨房内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
2. 员工应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学会使用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备。
3. 建立应急救援机制,一旦发生火灾、中毒等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救援。
七、奖惩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奖励。
2. 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个人和集体,严肃处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八、附则本制度由中央厨房安全管理员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央厨房 运营管理规范-最新国标

中央厨房运营管理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中央厨房术语和定义、组织机构和人员、总则、设施设备管理、生产加工管理、质量控制、人员管理、档案管理、改进与提升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餐饮企业中央厨房运营管理,其他相关企业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T 33497 餐饮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 40040 餐饮业供应链管理指南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中央厨房由餐饮单位建立,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给本单位连锁门店,供其进一步加工制作后提供给消费者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3.2原料供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或者饮用的物质。
3.3半成品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非直接入口的食品或原料。
3.4成品经过中央厨房加工制作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用或饮用的食品。
4 组织机构和人员4.1 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4.2 应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
4.3 应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
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5 总则5.1节约环保5.1.1应采取规模化、订单式采购,降低原材料采购成本。
中央厨房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中央厨房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央厨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厨房的所有工作人员、设备设施、原料采购、加工制作、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中央厨房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中央厨房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一)组织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负责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三)负责原料采购、加工制作、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四)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五)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六)负责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第六条中央厨房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应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原料采购与验收第七条原料采购应选择有合法资质、信誉良好的供应商,确保原料质量。
第八条采购原料时应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包括生产日期、保质期、检验报告等。
第九条验收原料时,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查,确保原料质量符合规定。
第十条对不合格原料,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食品安全管理机构。
第四章加工制作第十一条中央厨房应按照食品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加工制作,确保食品卫生。
第十二条加工制作人员应持有健康证明,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三条加工制作过程中,应保持操作场所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加工制作设备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五条加工制作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确保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章储存与运输第十六条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类储存,并按照温度、湿度等要求进行控制。
第十七条储存场所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止霉变、虫害。
第十八条运输食品时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容器,防止食品污染。
中央厨房管理与操作规程

中央厨房管理与操作规程1. 目的本规程旨在确保中央厨房的高效管理和操作,以保障食品安全和提供优质的餐饮服务。
2. 负责人中央厨房的管理和操作由以下人员负责:- 总经理:负责整体管理和决策。
- 厨房主管:负责具体的厨房运营和人员管理。
- 食品安全专员:负责监督和确保食品安全。
3. 安全与卫生3.1 厨房卫生- 每日开工前,厨房必须进行全面清洁和消毒。
- 厨房内禁止吸烟,并保持通风良好。
- 厨房内必须保持干燥,避免积水和潮湿。
- 厨房内的废弃物必须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3.2 食品安全- 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
- 采购食材必须选择合格供应商,并保留相关凭证。
- 食材储存必须按照规定的温度和时间要求进行,确保食材的新鲜和安全。
- 确保食品加工和烹饪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 定期进行食品样品检测,确保食品质量。
4. 厨房操作4.1 厨房设备和工具使用- 使用厨房设备和工具前,必须熟悉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流程。
- 厨房设备和工具必须保持清洁和良好的工作状态。
- 发现设备故障或异常,应及时报修或更换。
4.2 厨房人员操作- 厨房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操作技能和健康证明。
- 严禁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从事食品加工和操作。
- 厨房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保持个人卫生。
5. 紧急情况处理5.1 火灾- 厨房内必须配备灭火器和灭火器的使用说明。
- 发生火灾时,立即采取灭火措施,并通知相关人员。
5.2 食品中毒- 发现食品中毒症状,立即停止食品供应,并通知相关部门。
- 协助调查食品中毒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6. 监督与检查-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中央厨房的管理和操作进行检查。
- 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和纠正。
以上是中央厨房管理与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所有相关人员必须遵守并执行。
本规程将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厨房管理和操作的需求。
中央厨房员工进出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确保中央厨房的正常运行,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员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厨房所有员工及其相关人员。
三、管理制度1. 进出管理(1)员工进出中央厨房应佩戴工号牌,不得随意将工号牌借与他人使用。
(2)员工进入中央厨房需经过门禁系统,通过指纹或刷卡方式验证身份。
(3)外来人员进入中央厨房,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并携带有效证件,由专人陪同。
(4)员工进入中央厨房后,应将个人物品存放在指定区域,不得携带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2. 考勤管理(1)员工需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员工请假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3)部门负责人需及时上报员工考勤情况,并做好考勤记录。
3. 安全管理(1)员工进入中央厨房应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围裙等,并保持个人卫生。
(2)员工不得在厨房内吸烟、饮酒,不得在工作区域闲聊、打闹。
(3)厨房内禁止使用明火,严禁私自操作电器设备。
(4)厨房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5)员工需遵守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4. 保密管理(1)员工需对中央厨房的生产工艺、配方、技术等保密信息严格保密。
(2)员工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3)离职员工需签署保密协议,并承诺在离职后仍遵守保密规定。
四、奖惩措施1. 对遵守本制度、表现优秀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影响工作秩序的员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3. 对严重违反本制度、造成重大损失的员工,予以辞退。
五、附则1. 本制度由中央厨房管理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规范中央厨房员工进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食品安全,为公司创造良好的生产环境。
中央厨房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厨房许可,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3号),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
第三条中央厨房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作为第六类餐饮服务许可类别审查。
开设中央厨房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其许可程序和申请材料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机关由中央厨房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由餐饮连锁企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申请。
申请许可的中央厨房应当具备《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中央厨房应当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申请人申请餐饮服务许可时,应提交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第七条申请人提交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规定;(三)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四)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四)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包括采购、贮存、烹调温度控制、专间操作、包装、留样、运输、清洗消毒等;(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六)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七)食品检验制度;(八)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十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八条中央厨房向餐饮服务单位配送的食品品种应当报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禁止配送的高风险食品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选址要求: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全套中央厨房管理规定

全套中央厨房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确保食品安全,提高餐饮服务质量,规范中央厨房的生产操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属中央厨房的生产、管理、操作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中央厨房管理应遵循食品安全、卫生、环保、高效的原则,确保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组织架构中央厨房设立生产部、品质部、采购部、仓储物流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各部门相互协作,共同保障中央厨房的运营管理。
第五条职责分配1. 生产部:负责食品的生产制作、工艺优化、生产计划与调度、设备维护等工作。
2. 品质部:负责食品安全管理、质量控制、检验检测、卫生监督等工作。
3. 采购部:负责原材料、包装材料、设备的采购工作,确保供应商的合规性。
4. 仓储物流部:负责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储存、配送和运输工作。
5. 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招聘、培训、考核、薪酬福利等工作。
6. 财务部:负责中央厨房的财务预算、成本控制、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生产管理第六条生产计划生产部应根据市场需求制定生产计划,并报品质部、仓储物流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第七条工艺流程中央厨房应按照食品安全要求,制定并执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八条设备管理生产部应负责设备的维护、保养、清洁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四章品质管理第九条食品安全管理品质部应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对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控制。
第十条质量控制品质部应设立检验检测机构,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第十一条卫生监督品质部应负责中央厨房的卫生监督工作,确保生产环境的清洁、卫生。
第五章采购与仓储管理第十二条供应商管理采购部应建立供应商评估和淘汰机制,确保供应商的合规性。
第十三条仓储管理仓储物流部应建立完善的仓储管理制度,确保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第六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四条员工培训人力资源部应组织对新入职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卫生、操作规范等方面的培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十条
(一)设置具有与供应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面点制作、食品冷却、
食品包装、待配送食品贮存、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
(二)食品处理区分为一般操作区、准清洁区、清洁区,各食品处理区均应设置在室内,
且独立分隔。
(三)配制凉菜以及待配送食品贮存的,应分别设置食品加工专间;食品冷却、包装应设
置食品加工专间或专用设施。
(四)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食品分装及待配送食品贮
存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厨房许可,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3号),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
(八)凉菜专间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九)厂区道路采用混凝土、沥青等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十)加工制作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25米以上)。
第十一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排水、墙壁、门窗和天花板要求
(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
第六条
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规定;
(三)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
(四)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四)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包括采购、贮存、烹调温度控制、专间操作、包装、留样、运输、
清洗消毒等;
坚固材料制作。
(十一)天花板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十二)半成品、即食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
(十三)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斜坡或拱形均可)。
第十二条
洗手消毒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置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
(四)安装在食品暴露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冷冻(藏)库房使用防爆灯。废弃物暂存设施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二)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十八条
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要求
(六)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与食品的接触面平滑、无凹陷或裂缝(因工艺要求除外)。
第十六条
通风排烟、采光照明设施要求
(一)食品烹调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或大量蒸汽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二)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三)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
(五)接触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且分区域存放;接触动物性和植物性食品的工具、用具和容器也有明显的区分标识,且分区域存放。
(六)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原则上不小于300平方米,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
(七)切配烹饪场所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5%;清洗消毒区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0%。
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凉菜间、食品冷却间、食品包装间设专用冷冻(藏)设施。
(五)专间入口处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洗手消毒设施除符合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应当为非手触动式。
第二十条
更衣场所应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
第二十一条
厕所设置要求
(二)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或容器。采用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或容器。各类水池或容器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
(七)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二)洗手池的材质为不透水材料,结构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三)洗手消毒设施旁设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第十三条
工用具、设施设备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要求
(一)根据加工食品的品种,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二)采用有效的物理消毒或化学消毒方法。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六)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七)食品检验制度;
(八)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
(九)食品安。
第八条
中央厨房向餐饮服务单位配送的食品品种应当报受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禁止配送的高风险食品目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一)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二)厕所采用水冲式。
(三)厕所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置,有
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设施。
(四)厕所排污管道与食品加工操作场所的排水管道分设,并有可靠的防臭气水封。
第二十二条
第三条
中央厨房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作为第六类餐饮服务许可类别审查。开设中央厨房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其许可程序和申请材料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机关由中央厨房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
由餐饮连锁企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申请许可的中央厨房应当具备《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一)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用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二)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二)除冷库外的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如设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
(三)冷藏、冷冻库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二)粗加工、切配、加工用具清洗消毒和烹调等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三)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不小于1.5%),排水的流向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
(四)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五)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范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六)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八)内窗台下斜45度以上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九)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下清洗不生锈的纱网或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各类专间的门能自动关闭。
(十)粗加工、切配、烹调、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食品包装间的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
第十四条
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要求
(一)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3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二)加工场所内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操作过程。
第十五条
加工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要求
运输设备要求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车辆内部结构平整,易清洗。
第二十三条
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
(一)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二)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三)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五)库房及冷藏、冷冻库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架,能使贮存的食品离地离墙存放。
第十九条
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只设一扇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窗户封闭。
(三)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水净化设施。
(四)专间内设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要求的空调设施、空气消毒设施、流动水源、
(一)食品烹调后以冷冻(藏)方式保存的,应根据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配备相应数量的食品快速冷却设备。
(二)应根据待配送食品的品种、数量、配送方式,配备相应的食品包装设备。
(三)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四)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五)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