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民法总论

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王利明:《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教学内容】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一、概念、特征、意义、分类
(一)概念: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其他组织:如银行、保险公司等法人的分支机构
国家:直接从事民事活动的情况很少,国家机关以机关法人的身份参加民事活动除外,最典型的是财政部代表国家出售国库券,既具有市场性,又具有国家强制性,在民法上没有多大的意义,以国库为担保
在民事主体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负有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对主体的称谓不同,如所有权关系中的所有人和非所有人;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和出卖人;出租合同中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等。
权利:关于权利是否可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有不同见解。权利成为客体的条件:
(1)必须是财产权利;
(2)必须是可转让的财产权利;
(3)必须是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权利客体的权利。如对土地使用权和质权的规定。
三、民事权利变动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具体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具体民事权利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由法律规定的、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事实,就是法律事实。
其内容表现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现,与不为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区别开来
(三)意义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民法学的核心。民法学研究问题虽然极为广泛,但中心问题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民法学理论的基础,也是民法学理论的总纲。甚至可以说民法学整个课程内容都是围绕民事法律关系这一基本框架构建的。可以说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学。
民法(第五版)教学课件U3

在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由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保护
第四节 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一、民事义务的含义和分类
含义:民事主体即义务人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应为一定行为 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约束。 特点:约束性,义务主体须依法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分类
(一)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民事义务的发生根据) 法定义务: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义务。 约定义务:非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
(五)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而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两项相关联的权利中依赖另一权利的存在而存在的权利
(六)原权与救济权
原权:基础性权利,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都属于原权 救济权:由原权派生的权利
(七)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专属权:无移转性的权利。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一般都属于专属权 非专属权:具有移转性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债权一般为非专属性权利
赔偿责任既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与履行责任、返还责任并存。
4.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民事责任的主体人数)
(1)单独责任是指由一人独自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同于单 方责任,单方责任是相对于双方责任而言的。 (2)共同责任是指由二人以上共同承担的民事责任。
按份责任:各个责任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相互间没有 连带关系 连带责任:各个责任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补充责任:在责任人不能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而应由他人承担不足部分责任的 情形下发生的共同责任
注意:《民法典》第179条中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方式,有的属于预防性的责 任,既不属于财产责任,也不属于非财产责任,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 危险。
3.履行责任、返还责任与赔偿责任 (财产责任的范围)
人教版政治选修五2.5《民事权利的行使与界限》优秀教学案例

3.在讲授民事权利的行使方式时,我会强调行使权利应遵循的原则,如合法、合理、公正等,并结合小明案例,讲解如何正确行使权利。
4.最后,我会讲解民事权利的界限,阐述在行使权利时,应遵守的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准则,以防止侵犯他人权益。
1.分组讨论:将同学们分成若干小组,针对问题导向中的问题进行讨论,共同探讨民事权利的行使与界限。
2.小组展示:各小组代表汇报讨论成果,分享彼此对民事权利行使与界限的理解。
3.小组竞赛:开展关于民事权利行使与界限的知识竞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巩固所学知识。
(四)反思与评价
1.自我反思:让学生回顾自己的学习过程,思考在民事权利行使与界限方面的认识和不足。
4.开展角色扮演、小组讨论等活动,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培养学生热爱法律、尊重法律的意识,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2.通过对民事权利的行使与界限的学习,使同学们认识到法律在维护公民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3.培养学生关爱他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价值观。
4.增强同学们的社会责任感,培养良好的公民素质。
3.小组合作:通过分组讨论、小组汇报、竞赛等形式,鼓励同学们相互交流、合作学习,提高团队协作能力和口语表达能力。
4.实践操作:组织同学们进行角色扮演、模拟法庭等活动,让同学们亲身体验民事权利的行使与界限,提高实践操作能力和法律运用能力。
5.情感教育:通过对小明案例的学习,使同学们认识到法律在维护公民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培养关爱他人、尊重法律、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价值观。
针对这个案例,我将引导同学们分析以下几个问题:1.小明有哪些民事权利在这个活动中被侵犯?2.小明的民事权利如何行使?3.在行使民事权利的过程中,应如何界定界限?
民法学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甲、乙、丙三人签订一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销水果,甲负责购货,
乙负责销售,丙负责仓储。但由于经营不善,连连亏损,这时丙提出退出,
声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只能是两人,否则权利义务很难对应。自己只是仓
库保管员,并非合伙人,也无所谓权利义务,对亏损不应承担责任。
• 问题:甲的主张是否成立?
1
第三章
• 民事法律关系 • Relationship in Civil Law
合法不应对非法让步,在可以采取其他 措施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正当防卫。
37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 1、时间上的条件:侵害是现实存在并是正在进行的。
现场延伸,事后防卫 2、侵害必须是不法的。 3、必须是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4、防卫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
38
5、不能违反比例原则
39
2、紧急避险
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13
•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 (一)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 (四)主权利和从权利 • (五)既得权与期待权
14
(一)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
分类标准:民事权利的内容
1、人格权;是指以实现权利人的人格 利益为客体、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 离的民事权利。
33
继承权是期待权吗? 期待权与期待 • 期待权对特定的民事主体产生法律 上的拘束。期待则没有此效力。
34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 (一)民事权利的行使--限制:权利不得滥用
权利滥用的后果:1、不发生权利行使应 当发生的法律效果;2、承担民事责任。
(二)民事权利的保护 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
_民事权利

(二)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 原因——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
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或客观现象。
12
2、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自然事实两类。 a. 行为 行为事实是指由人的行为所构成的事实, 法律所称人的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依 行为人的意思状态,可将行为分为表示行为与 非表示行为。非表示行为即事实行为,是指行 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但根 据法律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32
4、主权利与从权利 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主 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 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 的权利。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为从权 利。
33
5、既得权与期待权(以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 具备为标准) 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全部已经齐备,从而由权利 人实际享有的权利。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 实现的权利。如附条件的权利、附期限的权利、 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权利等。
清偿 CL91 A
抵消
提存
免除
混同
撤 消 权的行使 CL56A
28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
1.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 的? 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29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
2.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 成权的行为? 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 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 进行追认 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 表示 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 表示
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课件-2022-2023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合作 探
张某和李某各买了一张音乐CD。张某用来自己欣赏,有时也借给 好朋友听;李某经营一家酒吧,他在营业时间播放CD,作为背景音乐。
张某和李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著作权?为什么?
①张某播放CD供自己和朋友欣赏,不构成侵权。因为根 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出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的目的而 使用他人作品,属于合理使用。 ②李某在营业时间播放CD,作为酒吧的背景音乐,构成 侵权。因为用于营业场所播放,具有商业性,不属于合理 使用。
还有通过跳楼威胁讨薪的行为……, 这都是权利越界
民事权利有限制
一、民事权利有限制
1. 权利的含义: 民法强调对权利的保护,而权利通
常意味着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实施某一 行为的自由。 2. 民事权利行使的界限(要求):
①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正当的界 限。 ②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B、法定许可使用情形: a.报刊转载其他报刊上发表的作品。 b.在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的教科书中,汇编 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 c.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者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 d.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制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 品.………
限时训练
D
3.张先生名下有一套办公用商品房,隔壁是宇宙公司的经营地 ,由于宇宙公司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发出噪音,且全天候不间 断运行,致使张先生的承租人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张先生将 宇宙公司诉至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用益物权的限制或延伸 ②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相 邻关系 ③宇宙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④宇宙公司应证明设备发出的声音符合标准,张先生不用举证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第二讲 民事法律关系

(2)划分意义 ①权利的内容不同; ②是否可以转让不同; ③保护方式不同。对财产权的保
护方式主要是经济补偿,对人身 权的保护方式则可以是除经济补 偿外的其他方式。
25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1)标准:民事权利的作用
①支配权: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 体享受一定利益且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等]
(2)划分意义
可确定义务主体的范围及其所承担的义 务的性质(作为或不作为义务)
32
4. 主权利与从权利 (1)标准:依权利的依存关系 ①主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
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债权等] ②从权利: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
权利的权利。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 为从权利。
b.延期性抗辨权:是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 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故又称为一时性 抗辨权。如同时履行抗辨权、不安抗辨权、 先诉抗辨权(383)等的行使。
28
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 误的?( )
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2.行为:是指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活动以及 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活动。它通常有 “给”“做”“供”三种形式。“给”是 交付他人某一已有的物;“做”是为他人 制作一尚不存在的物;“供”是为他人提 供某种服务。
6
3.智力成果:人类运用脑力劳动创造的 精神财富。
4.人身利益:是精神利益在民法上的用 语,是指民事主体因享有人身权而得到 的心理上、生理上、生产经营上以及从 事民事活动等方面不可缺少的切身利益
体的土地若干亩 B.张某自家采摘的苹果腐烂变质 C.月圆月缺,潮起潮落 D.李某对自己儿子不赡养自己的行为予以
第四课 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学案--2021-2022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法律与生活

第一单元民事权利与义务第四课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课时结构】两框的逻辑关系:民事权利的保护与民事权利的限制相反相成,共同为维护权利人利益和社会秩序发挥作用。
【知识梳理】一、权利保障于法有据(一)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1、侵权责任和承担方式(1)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各项和。
行为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利,应当依法承担。
(2)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包括,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这些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可以,也可以。
2、诉讼时效权利人在实现自己的权利、向他人追究法律责任的过程中,要注意。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责任中的情理法1、过错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承担,这是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
首先,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受到了。
其次,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往往并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但过错程度对于衡量其责任大小具有法律意义。
最后,该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
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法律通常要求受害人确定损害结果发生的真实原因。
2、过错推定与无过错侵权责任法律也规定了与。
依照法律规定行为人有过错,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责任。
法律规定无过错侵权责任的,则行为人只要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论其有无过错,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的意义(1)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旨在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合理确定相关行为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
、等规定在行为人的行为自由与权利人的利益保护之间划定了界线。
(2)法律规定在特殊特定情形中适用与,对社会某些群体的合法权利给予特别保护,体现了。
侵权责任规则有助于平衡社会各方利益,合理预防损害,促进社会和谐。
二、权利行使注意界限(一)民事权利有限制1、民事权利行使的要求和界限(1)要求: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超过,并且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自助行为
含义:指权利人为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在情事紧迫而 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给予求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 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 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举例:旅馆在客人住宿后不付费时,可以扣留客人所携 带的行李。
对在饭店吃饭后不给钱的客人,饭店有权扣留其随身携 带的财物或将顾客交有关部门处理。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公共财产、他人或自己的合法权益(包括合 法财产、人身权益),对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 以排除和制止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无论造成什么损失包括致人死 亡,因其行为具有合法性,因而不是侵权行为。正当防卫须同时具 备五个条件:1.防卫人是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 公共利益。2.对方的侵害是非法的。3.非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是已中 止)。4.防卫反击只能针对侵害者本人的人身或财产,不能转移到 第三者。5.防卫反击不得超过排除侵害所必要的限度。
2、紧急避险
1990年5月5日,某市公交车司机孙某驾驶公共汽车在正常拐弯时, 突然发现前面不远处李某驾驶一辆出租车违章迎面驶来,眼看一场 惨重的车祸就要发生,孙某见状眼疾手快,急忙转动方向盘,往右 一拐,驶入人行道,车祸是避免了,却把在人行道上行走的郭某撞 伤。郭某经过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元。事后,郭某找到市公交 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以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公交公司则认 为,损害是由李某违章驾驶一手造成的,责任在于李某。而李某则 称,自己只是违反了交通法规, 应由交通法规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对郭某的损失不 负责任。三方争执不下,郭某诉至法院。
《民法通则》第128条明确规定:“因正 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一,盗贼的偷窃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被发现后,盗贼用铁棍攻击民兵吴海占。 吴夺过铁棍进行反击以制止侵害行为而伤 了盗贼。因为吴的防卫目的是保护本人的 人身及财产免受侵害,而对方的侵害是违 法和正在进行的;同时吴海占的防卫反击 也未超过必要限度;制止盗窃行为的同时, 排除了窃贼欲对自己实施的人身伤害。所
以形成权为基础
3、给付之诉:请求法院责令对方履行某 种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如请求支 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或者交付财产。
以请求权为基础。
(三)社会救济
1、含义:依靠社会力量(非国家机关) 来解决民事纠纷,保护私权利的方式。
2、分类: (1)调解;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其
(二)公力救济
1、行政救济 2、司法救济 民事之诉的分类 (1)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权利
是否存在的诉讼。如财产被他人据为已有 时,所有人提出确认之诉;请求确认合同 无效;确认亲子关系 以支配权为基础。
(2)形成之诉:请求法院通过判决变更 现有的某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形成新的 民事权利义务的诉讼。如请求侵害共有财 产、终止合同关系、离婚、解除收养关系; 申请死亡宣告。
吴海占深夜回家,发现一名盗贼正在偷盗自己的农用车, 遂与盗贼撕打起来。盗贼用铁棍向吴打来,吴带伤夺过铁 棍反击砸中窃贼,将其擒获。因为盗贼负伤,将其送往医 院。令人 意外的是,不久,吴海占收到法院传票。原来, 盗贼赖某盗窃未遂被砸伤后住院近一个月,花费5000余元, 出院后,被确定为7级伤残。其亲属聘请律师,以吴海占 “侵犯其生命健康权”为由,要求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此 案经法院调查庭审作出判决:吴海占勇夺铁棍击伤盗贼属 于正当防卫,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问题]1.什么是紧急避险?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2.本案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分析 :1.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障公共利益、本人 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紧急危险、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而实施 的以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 案中孙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孙某驾车驶入人行道是在情 况紧急、马上就要发生车祸的情势下,迫不得已而实施的, 而且以撞伤郭某的较小损害来避免了一起两车相撞、车毁人 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因此,孙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 要件。 2.本案的责任应由出租车司机李某一人来承担。根据《民 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人为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造成的 损害,应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李某是引起险 情的人,当然应由李某来承担郭某的一切损失赔偿责任。
他社会团体组织的调解;如消协 (2)仲裁: (3)诉讼。
思考题:
1.什么是民事权利? 2.什么是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
成权?
返回
第七章 民事权利
教学重点: 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的保护。
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
一、关于权利概念的学说 1.客观说(耶林) 2.主观说(温特夏德) 3.法力说(梅克尔) 4.框架概念说(拉伦茨)
二、本书观点
适宜用框架性概念:权利的内容, 为法律上的自由;权利的外形,为法律上 之力。权利的目标,是服务于权利人特定 利益的实现或维持。因而,权利就是服务 于民事主体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由法 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以民事权利的
内容为标准)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根据权利的作
用)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根据权利人可以对抗义务人的范
围)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以相互关系为标准)
五、既得权与期待权(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已全部实现)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一、民事权利的行使(略) 二、民事权利的保护
(一)民事权利的自我保护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3.自助行为 4.公力救济
(二)民事权利的国家保护 1.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一)自我保护:私力救济 1、正当防卫 案例一:不久前,河南省邓州市陶营乡吴岗村青年民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