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的取得
民法典自然人民事权利开始和终止时间

民法典⾃然⼈民事权利开始和终⽌时间民事权利是指法律所规定的,⾃然⼈或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然⼈的民事权利能⼒是⾃然⼈依法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那么民法典⾃然⼈民事权利开始和终⽌时间多久?下⾯由店铺⼩编整理相关内容,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法典⾃然⼈民事权利开始和终⽌时间⾃然⼈民事权利是从出⽣起到死亡的时间。
《民法典》第⼗三条【⾃然⼈民事权利能⼒的起⽌】⾃然⼈从出⽣时起到死亡时⽌,具有民事权利能⼒,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四条【⾃然⼈民事权利能⼒平等】⾃然⼈的民事权利能⼒⼀律平等。
第⼗五条【⾃然⼈出⽣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然⼈的出⽣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民事权利的分类有哪⼏种(1)财产权与⼈⾝权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财产权是可以以⾦钱计算价值的,⼀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式予以救济。
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
⼈⾝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钱来衡量其价值,⼀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财产的⽅式予以救济。
⼈⾝权包括⼈格权和⾝分权。
(2)⽀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根据权利的作⽤,民事权利可分为⽀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配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权、知识产权都属于⽀配权。
⽀配权的特点主要在于:第⼀,权利⼈可直接⽀配权利客体,以满⾜其利益需要,如房屋所有⼈可以直接占有使⽤房屋;第⼆,具有排他性,权利⼈可禁⽌他⼈妨碍其对客体的⽀配。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为⼀定⾏为或不为⼀定⾏为的权利。
什么是民事权利包括哪几种类型(民事权利概念和种类)

什么是民事权利包括哪几种类型(民事权利概念和种类)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中山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根据民事权利橡培神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梁亏利。
根据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公民的民事权利包括什么、什么、什么、什么?公民的民事权利包括:(1)人身权: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种: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民事权利。
这种权利为民事主体人身所固有并为法律所承认。
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生命权是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
健康权是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
生命健康权是自然人人身权中最重要的权利。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依法享有的使用、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
法律赋予自然人有姓名权,法人等有名称权,一方面是确认他们能够保持自己独有的权利主体名义,另一方面是为了明确民事权利义务的归属者。
肖像权。
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制作和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本人的肖像。
名誉权。
它是指自然人、法人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自然人、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说毁他人的名誉,否则,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隐私权。
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中一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主要包括:荣誉权、署名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以及公民在家庭中的身份权。
民法最重要知识点总结

民法最重要知识点总结民法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民事权利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等内容。
本文将重点总结民法的几个重要知识点,包括民事权利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和婚姻家庭法。
一、民事权利法民事权利法是调整公民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包括民事权利的取得、行使、变更、消灭等内容。
在民事权利法中,有几个重要的知识点需要重点关注。
1. 权利的取得权利的取得包括合法权利的产生和民事主体的取得权利两个方面。
合法权利的产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所有权可以通过依法取得动产或不动产,合同权利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取得。
而民事主体的取得权利则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公民或法人等主体可以取得特定的法定权利。
2. 权利的行使权利的行使是指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将自己的权利实施到某一行为上的过程。
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民事主体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法律义务,不得违法乱纪。
3. 权利的变更权利的变更是指权利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发生变化的过程。
权利的变更可以是依法的,也可以是合法的。
4. 权利的消灭权利的消灭是指权利在一定条件下失去的过程。
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到期、权利人死亡等都会导致权利的消灭。
以上是民事权利法中的几个重要知识点,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注意。
二、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规范因违反个人、财产权益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等。
在侵权责任法中,有几个重要的知识点需要重点关注。
1. 侵权行为的构成侵权行为的构成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侵权的过程。
侵权行为的构成需要具备三个条件:主体、客体和结果。
2. 侵权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的种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在实践中,需要根据不同情况,选择相应的责任种类。
3. 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责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责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免除或减轻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例如侵权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等情况引起的。
以上是侵权责任法中的几个重要知识点,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注意。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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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护人的设定
• (一)法定监护
• 1、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
• 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包括法定监护和指 定监护。 所谓法定监护指监护人是由法律 直接规定而设置的监护。所谓指定监护指 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 议的,监护人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 而设置的监护。
• 2、 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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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 (一)概念 •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
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义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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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 民事权利的前提.
• 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 格,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法 律确定的,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可以直接 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也可以取决于法律 的规定.
• 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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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一) 普遍性与平等性 (二)不可转让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 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 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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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 一、宣告失踪 •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 • 1、概念: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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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民事权利?它有什么特点?

是民事权利?它有什么特点?答:民事权利,就是民法上的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照我国民法所享有权利,具有如下特点:1、民事权利是每个公民依法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
通过享有这一基本权利,民事主体才得以在社会上自下而上并延续。
2、民事权利具有广泛性。
它比任何其他法律中的权利更为广泛。
不论是自然人或法人均可享受民事权利。
3、民事权利在民法中的地位具有特殊性。
它有别于其他权利在其他法律部门的地位。
民事法律规范无一不与民事权利有关。
从一定意义上说,民事法律规范就是关于权利人所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问:我国民事权利的分类包括哪些?答:我国民法保障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人身权;另一类是财产权。
1、人身权。
(1)人格权:它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所具有的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身体健康权、自由权、肖像权等。
(2)身份权:它是指因民事主体的特定身分而产生的权利,包括知识产权(如: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和监护权。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既含有人身权,也含有财产权。
2、财产权。
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
包括:(1)所有权;(3)经营权;(3)承包权;(4)使用权;(5)财产担保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6)债权;(7)知识产权;(8)继承权。
问:我国民法保障公民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有什么特点?答:1、人身权的特点。
(1)人身权与权利主体的人身密切不可分离,离开权利主体的人身就没这种权利(2)人身权不能转让、继承。
(3)人身权没有财产内容,不能用金钱评价其价值。
(4)对人身权的侵犯可以引起财产关系的发生,可以影响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2、财产权的特点。
(1)财产权一般可以计算其金钱价值。
(2)除个别的权利(如继承权、使用权)确实不能由权利人自行转让外,一般均无人身特性,可以自由转让。
(3)对于侵犯财产权的民事制裁的方法,主要是财产制裁。
(法律知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知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是依自然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公民是宪法上的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按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2.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均为简称)第十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平等性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首要特征;还有不可转让性,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不可分离,故不得转让、抛弃。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民法上自然人的死亡有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之分。
法律上对自然死亡的认定采取医学上的死亡标准。
4.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的有无与自然人的意识能力有关。
我国现行立法技术对心智正常人采取年龄主义划界,即达到一定年龄即认定其有行为能力。
5.18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即年满18周岁,就可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实施法律不禁止的任何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未满18 周岁,但已满16 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6.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7.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高考政治总复习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专题二 民事权利和义务课件

(2)专利权 专利种类: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专利权的获得:发明人或设计人完成发明创造后,向国家知识产 权局申请,获审查批准后授予专利权。 保护:他人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不得实施其享有专利的发明创 造,即使是独立作出相同的发明,也不得实施该发明。 专利保护期限: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保护 期满后,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
A3演示文稿设计与制作 信息技术2.0 高考政治总复习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专题二 民事权利和义务课件
微能力认证作业
专题二 民事权利和义务
考点1 [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
1.民事法律关系 (1)含义: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三个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之 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 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Jessica! She was the most talented dancer of all!
9. The boy is __t_a_le_n_t_e_d__ (talent) in music. He wants to be a musician.
10. The man was __se_r_i_o_u_s_ly__ (serious) hurt in the traffic accident.
民事法律责任,也简称为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 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包含两种:一是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 而引起的民事责任;二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引起的民事责任,即侵 权的民事责任。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受法 律保护,民事义务受法律约束。民事责任以违反民事义务为前提,一方 主体不履行义务就可能侵犯另一方主体的权利,因而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主要概念比较

民法主要概念比较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1.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关系概念:(1)民事法律关系,指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2.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概念:(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律资格,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一般法律前提(2)民事权利: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受法律保护的具体的、可能的利益而实施一定行为的意思自由。
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从事了具体的民事活动,才能取得具体的民事权利。
所以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民事权利则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体现。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1)是指自然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独立实现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必要条件。
(2)是国家赋予法人有以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资格区别:a.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同时取得、同时终止;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在取得时间上则不一致。
b.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识别能力为前提,凡有基本识别能力的自然人,都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每一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具体内容和具体范围完全一致。
c.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要由法人机关来实现;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通过其自身的活动实现。
4.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概念:(1)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2)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的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区别:首先,二者设立宗旨不同。
宣告失踪只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终止不确定的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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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民事权利的取得民事权利可以基于三个原因取得,它们分别是:自然事实、行为和法律的直接规定。
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身体动作,分为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前者又被分为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和准法律行为(见第七章),这里的行为取得主要是指合法行为的取得。
基于自然事实的取得一般为原始取得,基于行为的取得既可以为原始取得,也可以为继受取得;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取得同样如此。
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或意思为依据而取得权利的情形,而是通过事实行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物权的方式。
其中包含两种情形:(1)不存在原来的权利人,比如建造取得和先占取得;(2)存在原来的权利人,但是并不依据他的意思取得权利,比如先占的相关规定。
继受取得又称为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来的权利人的意思通过法律行为的方式而取得权利。
又分为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
前者是指在自己的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他物权;移转的继受取得是指物权人将自己的物权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移转给他人(比如通过履行买卖合同而取得所有权)。
简言之,原始取得是指权利从一开始就属于权利人,而不是从他人那里继受过来的。
继受取得则是指从前权利人那里通过继受方式取得其权利。
第一节人格权的取得人格权是基于出生这一自然事实而以原始取得的方式获得的。
而且,人格权不能基于某种行为取得。
同时,如果考虑到现代法律伦理价值中不可或缺的对个人的尊重和保护,法律实证主义尽管可能影响到人格权的内容(见第四章),但不能影响到人格权的取得。
因此,自然人的人格权并不会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相反,是基于他之所以为人而取得,即人一出生便自然会享有人格权。
法人享有怎样(与自然人同等意义)的人格权取决于对其本质的认识,法人是否能享有人格权也是如此。
如果严格遵循法人真实人格说,则他将与自然人处于一样的地位。
相反,如果遵循拟制说,则法人的成立当然不能类比于自然人的“出生”,它能否具有人格权都是有疑问的。
在实践中,法人也是基于其目的(经营),而享有部分所谓的人格权(比如商誉),这样,法人人格权的取得更像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某种“事实”。
当然,一旦法律做出了规定,则其取得方式便为原始取得。
第二节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既可以源于自然事实,也可以源于行为或法律的直接规定。
因此,它既可以通过原始取得的方式、也可以通过继受取得的方式取得。
一、基于自然事实的取得物权可以基于自然事实而取得。
比如,一只野生动物自然死亡于甲的土地上,该野生动物便归甲所有。
但是,假如该动物属于乙,则在此种情形下,甲不能取得。
再比如,一粒树种因自然力而落到甲的土地上,其长成物归甲所有,甲的所有权便是基于自然事实的取得。
二、基于行为的取得基于行为的物权取得,最典型的是通过合同行为(法律行为)的取得。
比如,甲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乙,并进行产权变更登记,乙因此取得所有权。
或者,甲将自己的首饰出售给乙,并进行了交付,乙取得所有权。
再比如,甲与乙订立抵押合同,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乙,以担保自己对乙的债务。
或者,甲将自己的贵重首饰通过质押合同出质给乙,以担保自己对乙的债务。
基于行为的物权取得,还可以通过单方行为(法律行为)取得。
比如,甲立了一份遗嘱,将自己的个人财产在子女、父母和配偶之间进行分配,后者根据该遗嘱对甲的遗产取得所有权。
或者,甲将自己的个人财产遗赠给乙,乙根据该遗赠取得相应财产的所有权。
基于行为的物权取得,还可以通过其他行为(事实行为)取得。
根据理论上的观点,这些行为包括无主物的先占、(合法)建造以及添附等。
比如,甲捡走了乙抛弃不要的一件衣服,并因此取得衣服的所有权。
甲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了一栋房屋,并因此取得所有权。
添附是附和、混合和加工三者的总称。
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进行有价值的改造等劳动,并形成新物的情形。
加工后形成的新物归加工人所有。
附和必须使以前独立的物成为新物的主要组成部分或者成为另一主物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和以及动产与动产的附和。
混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合并,不能识别。
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是继受取得,物权取得人从前权利人那里继受取得相关的物权。
基于事实行为的取得一般是原始取得,他的权利取得并不能被理解为从他人那里的“继受”,而是通过该行为直接产生的。
三、我国实证法关于基于行为取得的规定(一)基于合同和单方行为(法律行为)的取得1、一般情形不动产物权(特别是房屋)的取得,仅仅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还是不够的,必须要经过公示,才能发生权利移转的效力(物权法第6、9条)。
在典型的房屋所有权取得中,公示具有如下效力:首先,针对登记人的权利享有推定作用。
在不动产登记文件中进行登记的人,推定为不动产的物权人(第16条,17条)。
其次,针对登记人和受让人的权利转让要件作用,我们将之称为“内部效力”。
再次,针对善意第三人的公信效力,我们将之称为“登记的外部效力”(第17条,第21条)。
不动产抵押物权中的登记。
动产物权的取得,仅仅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也是不够的,要有根据合同而进行的交付行为,才能发生权利移转的效力(物权法第23条)。
交付是双方作出的、出让人向受让人转移物的直接占有的行为。
交付有三种形式:A 简易交付:如果受让人在物权合意和交付完成之前,已经直接或间接占有该动产,则仅在合同生效时就可以完成所有权的转移,而不再需要进行现实交付。
B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如果第三人直接或间接占有所有权的物,则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向受让人转让其间接占有的方式将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让人。
C 占有改定:动产让与人与受让人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后,仍然由出让人占有该物。
这样,在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
动产抵押和质押中的登记。
2、例外情形继受取得还有一种特殊情形。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的物权,从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物权取得的效力。
但如果要处分所取得物权,且根据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如转让、抵押等),依然要办理登记手续(第29、31条)。
(二)其他行为的取得我国实证法没有规定无主物的先占取得、加工取得以及混合取得。
对于合法建造的房屋,从建造这一事实行为完成时,该房屋就归建造人所有(第30条),但其要处分该房屋的,仍受登记要件的限制(第31条)。
对于附和,民通意见第86条规定了动产和不动产的附和。
据此,该附和物(“所增添的附属物”)之处理在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情形下,附和人首先承担恢复原状的义务,在恢复原状不可能的情形下,附和物归被附和人所有,附和人享有金钱补偿请求权(德国法理论上的权利持续请求权)。
在附和人的附和行为造成被附和人损失的情形下,后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附和行为一般发生在不动产租赁中。
对此,合同法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223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223条调整的情形包括“改善”和“增设他物”两种,就生活事实情形而言,实际上是指“改变房屋结构”和“附和”两种(立法语言的科学性)。
就后者而言,第223条规定了恢复原状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与第86条相比,该条并没有规定附和人的金钱补偿请求权和被附和人的对附和物的(强制性)的所有权。
这样,出现了一个问题:第86条是被改变了,还是仍然能够发挥作用?因为根据第86条的规定和附和的一般原理,由于被附和人取得附和物的所有权是具有强制性的规范(即,即便被附和人不愿意,附和物也必须归他所有),所以,我们倾向于认为,第223条对第86条进行了实质的变动。
对于承租房屋上的“附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个《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简称“租赁纠纷解释”)。
在该解释中,第9至14条涉及到附和的情形和法律后果。
这些情形和法律后果包括:法律规则1:出租人同意附和的且在合同无效后同意利用的,适用附和的一般法律后果:由房屋所有权人(即出租人)取得附和物的所有权,附和人享有金钱补偿请求权。
出租人同意附和,但在合同无效后(合同无效原因见法律行为内容)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这里的损失应指恢复原状的费用,以及在恢复原状中导致的其他损失。
法律规则2:出租人同意附和且合同正常结束的,只保护附和物的残值,且有双方平均承担(公平原则)。
特别是:承租人无权就附和费用(而非附和物自身的价值)提出补偿请求,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法律规则3:出租人同意符合且合同因解除而结束的,只保护附和物的残值损失,且由过错方一方承担损失,不过在承租人违约,出租人且同意利用时,承租人享有金钱补偿请求权。
法律规则4: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进行附和的,根据合同法第223条的规定处理。
这就意味着,出租人享有恢复原状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四、基于法律直接规定的取得1、国家(第9条第2款)、集体所有权(第58条)的取得2、留置权的取得3、法院的判决、调解书和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或政府的征收决定所取得的物权,从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第28条);4、天然孳息的归属(第116条第1款)5、拾得的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或隐藏物的归属(第113条、114条)。
6、从物、从权利的归属(第115、162、164、165、166)五、善意取得还有一种物权取得方式,它到底是通过法律直接规定而取得的,还是通过法律行为取得的,存在争议,这就是善意取得。
它表现为如下的结构:出卖人通过合同行为将不属于自己的物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形下(善意),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失去所有权。
这种取得方式从表象观察,通过一个行为(买卖合同)实现,但其取得似乎又取决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不是原所有权人的意志。
不过,这种争议并不具有多么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善意取得是保护善意原则(见第二章)的体现,其实践功能则是对交易连续性和确定性的维护。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物(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但针对“遗失物”,则适用特殊性的第107条。
下文分别予以介绍。
根据通行的理论和德国法,善意取得仅适用于动产,而不动产则适用公示公信的规则进行确定。
我国物权法立法在这一方面显示出与理论和外国法不同的特色来,它将不动产也作为善意取得的对象。
这样,存在着第16条和第106条结合适用的可能性。
根据第16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物权归属的证明,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时的处理,见第17条),所以,在不动产转让中,尽管出卖人可能不是真正的所有权人,但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者是该出卖人(可能是基于某种原因的登记错误所致),买受人通常就会被推定为善意。
但由于(基于相信该登记而推定的)善意是可以被其他证据否定的(比如买受人和出卖人以及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较为熟悉,因而应知道该房屋尽管登记者为出卖人,但真正所有权人会另有其人),所以将不动产纳入善意取得制度,和单纯的基于公示公信规则对买受人进行保护,还是有所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