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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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摘要】现阶段作为一名学习民法的学生来讲,研读此书,深感无论是对当前的学习还是对今后的职业生涯都将获益匪浅。

从这本书中学习到了在法学思维方面,学习民法,最重要的基础就是学会分析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上的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要结合具体案例应用其中,加强记忆的同时加深理解,在分析案例时可以遵循以下逻辑“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要形成一个严谨细致的思维过程。

【关键词】权利义务请求权民法思维一、关于法律人的培养对于法律人来讲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能力来解决法律问题,在基础知识方面需要扎实,可通过将各个学说见解实质内容一致的进行归纳再分解的方式加强理解,比较相关的法律概念,通过实例去应用法律概念,以法律的立场去思考问题,避免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二、请求权理论基础问题请求权基础是本书的核心,在具体处理民法实例,实际上运用的是请求权与抗辩权对抗的思维,民法中分析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最重要的方法即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其逻辑框架可以概括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王泽鉴教授对请求权基础的结构进行了分析,将法条分为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准用或拟制性规定三种。

完全性法条:请求权规范。

这种法条具有完整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不完全性法条包括两种:①定义性法条,此类法条的功能在于对其他法条构成要件上所使用的概念加以限制或阐释。

②补充性法条,旨在将一个不明确的法律概念予以明确化;准用性规定常常是“准用……之规定”“比照……规定”,在于简化条文,避免重复;拟制性规定则常表述为“视为……”,其功能也在于简化条文,这种拟制规定是一种立法技术。

个人认为,拟制的规定,相当于免除其证明,其中的合理性还有待深入的探讨。

三、请求权基础体系当事人得主张的请求权,依其内容,可归为六类:1.契约上给付请求权。

2.返还请求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

4.补偿及求偿请求权。

5.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

论民事权利体系

论民事权利体系

论民事权利体系民事权利体系是指特定社会中个人、家庭以及其他组织受到法律保护的各项权利和利益。

这些权利和利益主要指与民事生活相关的权利和利益,如财产权、婚姻家庭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

在一定程度上,民事权利体系反映了该社会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文化价值观念。

民事权利体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就是财产权。

所谓财产权,是指一个人就其拥有的财产享有全部或部分处分权、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的权利。

财产权是人们经济活动中最为普遍、最基本的权利。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财产权的保护需要有相应的法律和制度配套。

财产权的保护不仅是公正的法律、有效的司法机制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

因为物质财富的收益激励和效率节约都依赖于产权制度的完备和清晰。

其次,婚姻家庭权也是民事权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婚姻家庭权是指家庭成员通过法律等方式获得的对家庭生活的自治、自主和合法组织的权利。

婚姻家庭权的实现既有利于保障个人的福利和个人自由,又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

为此,维护婚姻家庭权是每个国家都需要重视的问题。

如我国《婚姻法》等法律规定了夫妻的财产权、离婚权、抚养权等,旨在保障其婚姻家庭权的合法性和权利的平等性。

人身权是指保护人类生命、身体、自由和尊严等方面利益的权利。

人身权是保障个人自由和协调个人与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规范,被认为是个人权利、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结合的产物。

人身权的最高宗旨是实现人的自由和尊严,建立公正、平等的社会秩序。

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中,也明确规定了人身权的保护原则。

知识产权是指的是反映人们在文化、艺术、技术等领域所创造的各种智力成果,如发明、文学作品、艺术品等的权利。

知识产权需要通过法律和制度的形式得到保护,维护其合法利益。

比如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专门法律来保护发明者的知识产权。

总的来说,民事权利体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

不同的民事权利在不同阶段、不同国家的制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论述民事权利的分类体系

论述民事权利的分类体系

论述民事权利的分类体系
民事权利可以按照多种不同的分类体系进行分类,以下是一种常见的分类体系:
1.个人权益与财产权益:个人权益指个人的自由、尊严、身体
健康等,而财产权益指个人对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等。

个人权益包括人身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和人格权(如名誉权、隐私权等),财产权益包括动产权(如对物品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利)和不动产权(如房屋、土地的所有权、占有权等)。

2.权利与义务:权利指个人或组织享有的合法权益,而义务则
强调个人或组织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例如,雇主享有对雇员劳动力的使用权(权利),而雇员则有接受雇主指挥、提供劳动的义务。

3.权利的主体与客体:权利的主体指享有权利的个人或组织,
客体则指受到权利限制的个人或组织。

例如,产权的主体是产权人,客体是其他人不得侵犯的财产。

4.绝对权利与相对权利:绝对权利是指个人在法律上享有的不
受任何限制的权利,例如人身权利;相对权利是指个人在特定情况下对他人提出要求的权利,例如合同中的债权。

5.具体权利与抽象权利:具体权利是指明确规定在特定事实条
件下产生的权利,例如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的索赔权利;抽象权利是指独立于具体事实情况存在的权利,例如合同中的权利。

总体来说,民事权利的分类体系可以根据不同层面、不同性质以及不同关系进行分类,这有助于人们理解和运用法律规范。

不同分类体系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使权利的保护更加全面和系统化。

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

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

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

民事权利是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的基本权益,其保护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请求权作为民事权利保护的核心机制,其体系构成及内部关系直接决定了权利保护的效率和效果。

本文将首先阐述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体系的基本框架,包括请求权的类型、特点及其功能。

在此基础上,将分析不同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如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等。

通过深入研究请求权体系的内部逻辑,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民事权利保护机制的运行原理,进而为完善我国民事权利保护法律体系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本文还将关注请求权体系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分析其在保护民事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请求权体系的建议,包括优化请求权类型、明确权利边界、加强司法保障等,以期为提升我国民事权利保护水平提供参考。

本文旨在全面解析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以期为我国民事权利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启示。

二、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概述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是民事法律体系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构建起了民事主体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寻求救济的法律路径。

请求权体系的核心在于赋予民事主体以请求权,即当民事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之虞时,得请求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这一体系的建立,旨在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在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中,各种请求权之间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

这些请求权包括但不限于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等。

每一种请求权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构成要件,共同构成了民事权利保护的完整体系。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得请求侵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请求权则是指债权人在其债权受到侵害或有受到侵害之虞时,得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民法的法律关系与权利体系

民法的法律关系与权利体系

壹、緒論22. 民法的法律關係與權利體系本章綱要●什麼是「民法上的法律關係」?●權利的概念與結構權利的體系分類─以「享受利益」、「相對人●以享受利益」相對人的範圍」與「作用方式」作為區分標準2.1 民法上的法律關係●例1: 甲自繪風景畫一幅,乙見之甚愛,遂與甲議定以二萬元買下並約定周後交付交甲議定以二萬元買下,並約定一周後交付。

交付前夕,該畫為丙所盗,試問: 甲、乙、丙間的法律關係為何?●例2: 甲自繪風景畫一幅,出租予乙供其懸掛於乙之店內作裝飾之用,於租賃期間內該畫為丙所盜,試問:甲、乙、丙間的法律關係為何?「民法上的法律關係」的概念●民法規範的對象:社會成員彼此之間的財產關係與身分關係。

與身係●民法所規範的財產關係與身分關係通常以「權利─義務關係」的形式出現:(1) 權利主體(人)與權利客體(物)之間的關係:「某人X對於某物A得享有何種權利?」(2) 權利主體(人)與權利主體(人)之間的關係:「X對於Y得主張何種權利?」↔「Y對於X應負何種義務?」●「民法上的法律關係」= 民法所規範的權利義務關係例1的法律關係(一)Q. 甲、乙、丙對風景畫(簡稱A畫)各得主張何種權利?●甲自繪風景畫,原始取得A畫所有權。

甲對A 畫有使用、收益、處分之權(民法第765條)。

丙為無權占有,無法主張對畫的所有權。

●丙為無權占有無法主張對A畫的所有權●乙是否得對A畫主張所有權的關鍵:(1)甲、乙之間合意將A畫的所有權轉讓與乙? (讓與所有權的合意)(2) 甲是否已將A畫交付給乙? (民法第761條)1二例的法律關係()Q.甲、乙、丙之間的法律關係為何Q. 甲乙丙之間的法律關係為何?●甲對乙得主張:支付價金二萬元(民法第367條)●乙對甲得主張:(1)交付並移轉A 畫的所有權(民法第348條第1項)(2)給付遲延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229 I,230, 231)?─視甲對是否可歸責而定●:甲對丙得主張(1) 返還A 畫(民法第767條)(2) 損害賠償(民法第184條1項前段)●乙得對丙請求交還A 畫或損害賠償?(1)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767條)─乙是A 畫所有人嗎?侵行為害賠償第前段或後段(2)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184條1項前段或後段)?(3)民法第242條的代位權例2的法律關係●請自行解答●特別注意,在例2中,乙是否得向丙主張交還A畫或損害賠償?3: 試就下例說明權利」的概念結構以及例3:試就下例說明「權利」的概念、結構以及當事人間各享有何種權利:(1) 甲向乙借款三千萬周轉,約定一年後償還,期限屆至,甲拒不還錢不還錢。

民事权利的分类及相互关系

民事权利的分类及相互关系

民事权利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民事权利是指个人、法人或组织在民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益。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不同的类型,并且这些类型之间存在着相互关系。

民事权利的分类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比较常见的分类标准有以下几种:一、权利的主体分类根据权利的主体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个人权利和法人权利两大类。

个人权利是指个人在民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人身自由权等。

个人权利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例如,个人的财产权保护了个人财产的合法权益,个人的人身自由权保护了个人的自由和尊严。

法人权利是指法人或组织在民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益,包括公司的合法经营权、社团组织的自律权等。

法人权利是法人实体作为独立主体所享有的权益,这些权益与法人的身份和地位密切相关。

例如,公司的合法经营权保护了公司的营利权益,社团组织的自律权保护了社团组织的自治和独立性。

个人权利和法人权利虽然有所区别,但在实际生活中常常相互关联、相互制约。

个人权利和法人权利的保护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

二、权利的财产性分类根据权利所涉及的财产性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两大类。

财产权利是指个人、法人或组织在财产关系中所享有的权益,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财产权利是人们对财产的所有、支配和利用权益,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经济基础。

例如,个人对自己的房产享有所有权,公司对自己的商标享有使用权。

非财产权利是指个人、法人或组织在非财产关系中所享有的权益,包括人身权利、人格权利、知识产权、荣誉权等。

非财产权利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所享有的基本权益,是社会和法律对个体的保护。

例如,个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属于人格权利,公司的商业秘密享有知识产权保护。

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之间存在着相互关系和互动作用。

财产权利的保护为人们的创造、生产和交换提供了法律基础,而非财产权利的保护则体现了人们的尊严、自由和个性。

第四章民事权利体系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4.自助行为
指权利人为保证自己权利的实现,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 请求国家机关给予求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 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自助行为的条件非常严格,一般认为有:
第一,为保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
⑶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人为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造成的 损害,应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案例二: 1990年5月5日,某市公交车司机孙某驾驶公共汽车在正常拐弯 时,突然发现前面不远处李某驾驶一辆出租车违章迎面驶来,眼看 一场惨重的车祸就要发生,孙某见状眼疾手快,急忙转动方向盘, 往右一拐,驶入人行道,车祸是避免了,却把在人行道上行走的郭 某撞伤。郭某经过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元。事后,郭某找到市 公交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以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公交公司 则认为,损害是由李某违章驾驶一手造成的,责任在于李某。而李 某则称,自己只是违反了交通法规,应由交通法规及《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来处理,对郭某的损失不负责任。三方争执不下,郭某诉 至法院。 [问题]1.什么是紧急避险?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2.本案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可概括为:“我改变”。 (4)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如时效届满,义务人可主张抗辩权。 抗辩权根据其所起的作用不同可分为延迟性抗辩权和排除性抗辩权。 前者如不安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后者如消灭时效抗辩权。 可概括为:“你主张,我拒绝”。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分类
三、请求权的竞合 数个权利的产生源于同一个法律事实,成为权利的竞合。 发生请求权权利的竞合一般的作法是当事人择一而行使,其余请求

论民事权利体系

论民事权利体系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民事权利是个人获取和行使社会、法律所赋予的权益的基础。

民事权利体系是指在民事领域内涵盖各种权益和义务的有机结构。

它不仅包括个人的权利,还包括各种组织、团体的权利。

民事权利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两大类。

财产权包括个人和组织对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方面的权益。

而非财产权则涵盖了人身权利、人格权利、名誉权等。

在民事权利体系中,这些权利相互交错,相互联系,并形成一定的层次和有机结构。

三、民事权利的保障机制1. 法律保障法律是保障民事权利的基石。

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明确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各类法律法规则在其基础之上,进一步保障民事权利的实施。

例如《侵权责任法》保护了个人和组织的人身、财产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

2. 司法保障司法是保障民事权利的重要手段。

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对于侵害民事权利的主体进行裁判、调解和执行等。

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民事权利的平等、公正和合法。

3. 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是民事权利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和社会为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建立社会保障体系。

例如社会保险、医疗保障等,确保人民基本权益的得到保障和满足。

四、民事权利的界限1. 法律界限民事权利的行使应在法律的范围和规定下进行。

法律对于权利的行使进行了合理的限制和规范,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任何行使权利都不得超出法律的规定范畴,否则就将受到相应的追究和制裁。

2. 其他权益的界限在行使民事权利时,需要兼顾其他人的权益和利益。

个人的权利并不是绝对的,需要与社会的整体利益相匹配。

因此,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原则,兼顾其他人的利益。

五、民事权利体系的完善和发展1. 拓宽权益范围民事权利体系应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拓宽权益的范围,使更多的人受益。

解读民法中的民事权利的诉讼保护

解读民法中的民事权利的诉讼保护民事权利作为民法中的核心概念,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民事关系中依法享有的利益和权益。

为了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民法中设立了一系列的诉讼保护机制。

本文将对民法中的民事权利的诉讼保护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民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益和利益。

它包括财产权、人身权、合同权、知识产权等多个方面。

民事权利的存在和实现是社会秩序稳定和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基础。

二、民事权利的诉讼保护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权利的诉讼保护应遵循平等原则,即法院在处理民事诉讼时,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保障他们的平等权利。

法官应该公正、中立地审理案件,不偏袒任何一方。

2.公正原则民事权利的诉讼保护应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公正判断。

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民事权利得到公正的处理。

3.合法原则民事权利的诉讼保护应以法律为基础,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民事权利的诉讼保护方式1.诉讼原则诉讼是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基本方式之一。

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裁决争议。

2.调解原则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非诉讼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在诉讼前期,通过调解等方式,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尽量避免诉讼的发生。

3.仲裁原则仲裁是一种独立于法院的诉讼方式,根据当事人的协议,由仲裁机构对民事纠纷进行裁决。

仲裁裁决具有与判决同等效力,并且容易实施。

四、民事权利的诉讼保护程序1.立案当事人提起诉讼后,案件将被法院立案登记,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给当事人。

2.举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

当事人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3.审理法院将在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审理并作出书面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有权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补充证据,以便做出正确裁决。

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

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内容提要」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是民法请求权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害,以及对受到的侵害的及时救济。

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由原权请求权和次生请求权两个系统组成。

它们之间的关系是部分竞合关系。

确定这样的体系,理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加强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次生请求权是一个消极的权利,依据这个消极的权利保护自己的权利,其结果也较为消极,缺少积极的救济办法。

权的民事责任采用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侵权责任方式,但是这柄不妨害物权法规定物权请求权。

在我国民法中,对知识产权和人身权侵害的保护采取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责任形式,显然这些形式与原权请求权的内容相似。

尽管在知识产权法与人身权法对原权请求权未做规定,但是有的学者主张可以考虑以物权请求权准用于侵害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的场合,是有道理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侵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其中多数责任形式可以是人格权请求权的内容。

可见,我国民法采取了多种办法对知识产权、人格权进行保护,其中就包含了知识产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只是法律上没有明确说明而已。

我国《著作权法》第45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这也包含了著作权请求权,属于知识产权请求权之一。

在这样的基础上,建立我国民法的原权请求权体系,并不困难。

,使民法典中基于债的规定可以应用到权利保护请求权之上。

请求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广泛存在于民法的各个领域,如人格权法、亲属法、债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和继承法领域。

在民法上规定请求权,只要规定其种类等基本问题即可,不必在规定其具体的规则,因为请求权的具体规则实质上就是债权法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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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内容提要」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是民法请求权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害,以及对受到的侵害的及时救济。

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由原权请求权和次生请求权两个系统组成。

它们之间的关系是部分竞合关系。

确定这样的体系,理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加强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体系本权请求权原权请求权次生请求权一、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体系的基本构成(一)请求权与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请求权”(Anspruch)的概念是德国法学家温德沙伊德(Windscheid,有的译为温德赛)提出来的,为的是在这个概念的帮助下使Actio,即罗马法和旧的普通法中的诉权,从程序的角度来看是可能的,并在私法上的实体法上加以规定。

这种认为于诉权(公权)之外,尚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私权),为法学上的一项重大贡献,解决了诉之前的民事实体权利遭受侵害的状态,沟通和划分了实体法与程序法。

因而,请求权已成为《德国民法典》的权利结构的基础,成为民事权利保护的核心内容。

我们认为,我国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也必须借助于请求权的思想方法,结构完整的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建筑详细的规则,对于加强民法基础理论的建设,制定完善的民法典,全面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具有尤其重要的意义。

事实上,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中包含两个系统。

一个系统,是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另一个系统是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系统。

前一个系统,是指具有请求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如债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中所包括的请求权内容,如身份权中诸如扶养请求权等对外、对内的请求权,可以称之为“本权请求权”。

这是民事权利的本身,并不是本文所要研究的对象。

后一个系统,是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请求权系统,包括原权利的保护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

前一个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是民事权利所固有的保护请求权;后一个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是基于权利被侵害依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

基于侵权行为法所产生的请求权,都是侵权请求权。

在法理上,就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而言,前一个系统的保护请求权,是民事权利本身固有的保护请求权,随着原权利的产生而产生,原权利的消灭而消灭,因此也叫作原权利的保护请求权,简称“原权请求权”。

后一个系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是基于权利被侵害而发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不是原权利本身的权利内容,而是基于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新的请求权,是基于原权利的损害而新生的权利,因此也称作次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简称为“次生请求权”。

其关系是,以权利相互之间的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又称原权利)与救济权。

“因权利之侵害而生之原状回复请求权及损害填补之请求权谓之为救济权;与救济权相对待之原来之权利则谓之为原权。

” “救济权系因原权之侵害而发生,以原权之缺损为前提,故救济权每为原权之变形,且多为请求权焉。

” 这里所说的救济权的请求权,就是次生请求权。

原权请求权在所有的民事权利中都存在。

例如,在物权法中,规定物权请求权,是各国物权立法的通例,我国物权法草案也规定了物权请求权。

在人格权中,也存在权利保护的请求权,对此,我们专门进行过探讨,并且得到了学界的肯定,在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设计了专门的条文。

知识产权也存在保护请求权,专家学者进行专门的讨论。

身份权属于亲属权,不仅它自己存在请求权,同时也存在保护其权利的原权请求权。

即使是债权本身就是请求权,其请求权是其基本内容,但是其中也包括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所产生的请求权,即债权的二次发生的请求权,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权。

这就是债权的权利保护请求权,是原权利的保护请求权。

次生请求权是专门为了救济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果而设立的请求权系统,是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手段。

当民事权利受到侵权行为的侵害时,侵权行为法以赋予受害人侵权请求权的手段,在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之间发生请求权,使受害人即权利人可以依据侵权请求权,依法行使诉权,向法院起诉,寻求法律保护。

可见,现代民法的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系统是十分完备的,其构造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原权请求权,二是次生请求权,两个请求权结合在一起,构成了严密的民事权利保护系统,共同担负着民事权利的保护职责。

这两个系统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共存,才能够担负起保护民事权利的重任。

(二)次生请求权作用及其保护民事权利的单一性次生请求权是侵权行为法规定的权利。

侵权行为法作为权利保护法,当侵权行为造成了民事权利人的权利损害,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救济损害,法律赋予受害人以次生请求权,行使这个请求权,受害人可以向加害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等救济,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

在以往的民法理论中,对于权利的保护更注重次生请求权的作用。

理由就是侵权法就是权利保护法,对于民事权利受到的损害,理所当然地由侵权法进行救济,也就是基本方法就是次生请求权的保护方法。

这是正确的。

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功能就是补偿损害,救济侵权后果,保护权利。

这也正是侵权行为法作为民事权利保护法的基本功能所在。

即使是侵权行为法所具有的惩罚性,也是通过对侵权行为的惩罚,使侵权行为的非难性为世人所认识,其最终的目的和意义还是为了预防,还是为了保护权利。

这是不容否认的。

但是,我们从整体的民事权利保护的系统性、完善性、完备性方面考量,次生请求权对于保护民事权利而言,还是具有单一性,对民事权利保护有其不足与缺憾。

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次生请求权一般以过错为原则,构成较为严格,有时使权利人难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次生请求权的主体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对此,各国立法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立场,仅仅在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请求侵权损害赔偿须以侵权人有主观过错、有损失为必要条件,对于没有过错造成的权利损害,或者虽然侵害了权利但是没有造成财产损失的,都不能产生侵权请求权,无法救济自己的权利损害。

我国现行法律也规定,除了法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以外,一般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要行使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必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必须举证证明加害人具有过错、自己有损失,如不能证明加害人具有过错、自己没有损失,则加害人不负侵权责任。

而举证证明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有时对受害人来讲是极为困难的。

第二,设置次生请求权的目的着眼于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后赔偿,救济时机比较晚,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不利。

次生请求权的主要内容是补偿功能,这样,以次生请求权进行保护,必须待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并致他人损害以后,权利人才可以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以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

在权利受到侵害之前,权利人没有任何方法依据次生请求权请求对权利的保护。

因此,次生请求权是一个消极的权利,依据这个消极的权利保护自己的权利,其结果也较为消极,缺少积极的救济办法。

第四,次生请求权具有平等性,不具有优先性,无法特别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次生请求权也是债权,是债的内容,债权均以平等性为原则,如果没有附加担保或者附加优先权的保障,则无优先性。

如果次生请求权与其他债权处于同一清偿的场合,则只能为平等债权,毫无优先可言。

如果次生请求权与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居于一体,则无法对抗物权的优先性,在债务人无更多财产可供清偿的场合,往往自然消灭,无法获得清偿。

可见,仅仅是次生请求权保护民事权利,其地位无法得到保障。

单一的次生请求权保护民事权利,显然是力不胜任的。

(三)确立原权请求权保护民事权利的极端必要性在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中,原权请求权的重要作用极为突出和必要。

民法规定基本权利也称之为原权利、初始权利和基础权利,都含有自己的权利保护系统,即原权利的请求权系统。

原权请求权系因基础权利而发生,依其所由发生基础权利的不同即绝对权和相对权,分为绝对权的原权请求权和相对权的原权请求权。

绝对权具有自己的请求权系统,如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和知识产权请求权,初始的相对权即债权也有自己的请求权,除了其基本性质就是请求权外,也存在保护权利的请求权。

在民法理论的研究中,对于原权请求权的研究,突出对物权请求权的研究,而忽视乃至于放弃对其他原权请求权的研究。

最典型的事例就是,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只规定物权请求权,并未规定其他绝对权的请求权。

存在这样问题的原因在于:第一,在历史上的民法典更多的注意是财产权法规则,因此在物权法的保护中,发现了次生请求权对于物权保护的不足,因此强调物权请求权作用,突出物权请求权的地位。

第二,历史上的民法典忽视对人格权的保护,多数国家立法并未过多地规定人格权及其保护,而是在判例法中确定对人格权的保护,但是在理论上没有更多地区分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区别。

同样,对于身份权请求权的研究也存在这样的问题。

第三,至于知识产权的请求权,由于其独立于民法典之外,且其具有相当的特殊性,民法学者忽略对其请求权的研究。

应当看到的是,原权请求权对保护民事权利的意义重大。

可以说,它的最大价值,就在于弥补次生请求权保护民事权利的缺憾和不足,因而是民事权利的保护系统更为完善和完备。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原权请求权的行使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只要原权利受到侵害,就可以行使,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完满状态。

在侵犯原权利的行为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物的返还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等原权请求权的行使,不以相对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为条件,不需要证明对方是否具有过错,也不以确定的损害后果为前提。

针对原权利的行为,只要侵害、妨害或危险存在,权利人即可行使原权请求权,要求制止上述不法行为。

而不像次生请求权,只有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并且有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获得保护。

因此,原权请求权具有次生请求权不可替代的保护功能,其目的在于排除原权利受侵害的事实和可能,恢复和保障原权利的圆满状态。

2.原权请求权对原权利保护的期限长、力度大,有利于对民事权利的长期保护。

原权请求权不受时效的限制,是民法学界的共识。

理由是,如果这些原权请求权也受时效的约束,也就是说当人格权遭侵害,物权或者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只是由于时间的经过,就任凭该人侵害权利人的生命、健康、身体、自由、名誉、隐私等权利,侵权人就可以永续地侵害他人的物权、知识产权,那还有什么公平、正义、秩序可言呢?因此,原权请求权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任何时候,权利人都有权依照其原权请求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物权,人格权或者知识产权,有权请求行为人返还财产、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

把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等,作为绝对权请求权,与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密切联系在一起,它们的法律地位由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的法律地位决定,作为权利的救济方式,有优先的效力,更有利于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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