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类型刑事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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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新犯罪学第二版教学全套课件

2024年度新犯罪学第二版教学全套课件
犯罪原因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犯罪原因可以 分为多种类型,如根本原因与直 接原因、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 单一原因与复合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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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动机的概念与分类
犯罪动机的概念
指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是犯罪心理的重要 组成部分。
2024/2/3
犯罪动机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犯罪动机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如贪利型动 机、报复型动机、性欲型动机、信仰型动机等。此外,还可 以根据动机的强烈程度、稳定性、复杂性等特征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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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新犯罪学的研究趋势与展望
Chapter
20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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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犯罪学的研究趋势
跨学科研究
结合社会学、心理学、生物学等多学科理论和方 法,形成综合性的研究视角。
实证研究
注重数据收集和分析,运用统计学、定量研究等 方法,验证理论假设和探究犯罪原因。
国际化研究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犯 罪现象及应对策略。
新犯罪学第二版教学全套课件
20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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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2024/2/3
• 引言 • 犯罪现象与犯罪类型 • 犯罪原因与犯罪动机 • 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 • 犯罪人特征与犯罪心理 • 犯罪侦查与犯罪审判 • 犯罪学理论与犯罪学实践 • 新犯罪学的研究趋势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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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Chap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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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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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防与犯罪控制
Chapter
20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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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防的概念与原则
犯罪预防的概念
犯罪预防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和手段,旨在消除或减少犯罪产生的原因和条件,从而防止、减少和遏制犯罪现 象的发生。

基层法院刑事案件调研报告

基层法院刑事案件调研报告

基层法院刑事案件调研报告基层法院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审理和解决各类刑事案件的重要职责。

为了探究基层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的具体情况,本次调研分析了基层法院刑事案件的性质、数量、审理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挑战。

以下是本次调研报告的详细内容:一、刑事案件性质调研发现,基层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类型多种多样。

其中,盗窃、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侵财、侵人身安全案件是数量最多的类型。

此外,贩毒、盗抢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也较为普遍。

这些案件类型的特点是涉及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对社会安全稳定产生影响。

二、刑事案件数量调研数据显示,基层法院每年审理的刑事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这主要是由于社会发展带来了法律意识的提高,同时也与犯罪率的上升有关。

特别是一些经济犯罪案件,受经济全球化影响,数量逐年增加,对基层法院的工作压力较大。

三、刑事案件审理方式基层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采取了多种审理方式,如合议庭审理和独任审判庭审理。

调研结果显示,大多数案件选择了合议庭审理,其中一审案件占比较高。

合议庭审理具有嫌疑人辩护权得到保障、多方意见交流等优势,有助于保证刑事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问题与挑战调研中还发现,基层法院刑事案件审理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案件量大、人力资源匮缺导致审理周期较长,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其次,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对一些涉及科学技术和新型犯罪手段的刑事案件的审理能力有所欠缺。

此外,司法资源的不足也制约了基层法院刑事案件审理的进展,需要进一步加强资源配置和培训。

总结:基层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中扮演着关键的角色。

本次调研报告通过分析刑事案件的性质、数量、审理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挑战,为基层法院进一步优化刑事案件审理提出了一些建议。

希望这些信息可以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推动基层法院的工作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浅析审判实务中的新类型盗窃犯罪

浅析审判实务中的新类型盗窃犯罪
盗窃罪结案 1 8 6 9 9 5件 ,占全年一审刑事结案数 的 2 4 . 3 9 %。2 0 0 8年 至 2 0 1 2年 期 间 ,三 亚 市城 郊 人 民 法院一审受理盗窃罪案件 占该 院刑事收案总数的比 例也均在 2 5 %上下浮动 ,其中 2 0 1 2 年达到 2 9 . 5 %。 而2 0 1 3 年上半年 ,该 院刑庭共新收一审公诉案件 3 2 7 件 ,其 中涉盗窃罪 l 1 7 件 ,占收案总件数的 比 例高达 3 5 . 8 %。随着《 刑法修正案( 八) 》 在司法实践 中的影响力逐步释放 ,我们可 以预见盗窃罪将在基 层法 院刑事审判工作中占据越来越重要 的地位 。 修改后的 刊法》 第二百六十 四条规定 “ 盗窃 公私 财物 ,数额 较大 的 ,或者 多次盗窃 、人户盗 窃 、携带 凶器盗 窃 、扒 窃 的 ,处 三年 以下有期徒 刑 、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 巨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 以上十年 以下有期 徒刑 ,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
区 法 坛
・ 审判 实 务 ・
国鲺圃圆圜园圃圆圈囡画 园圃霞
口 钱 志勇 Y - -  ̄ , I 峰
内容摘要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法修 正案 ( 八) 》 施行后 ,基层法院审理 的盗窃类刑事案件激增,以三 亚市城郊人 民法院 2 0 1 3 年上半年一审刑事案件 受理情况为例 ,盗窃类刑事案件首超毒 品类刑事案件 ,占
2 0 1 3年第 1 2期 总第 1 4 9期, /一 3 7—
区 法 坛
・审判实务 ・


刊 法修正案 ( 八) 》 关于盗窃罪状的修改 ,使得我 国盗窃罪的定罪模式呈现多样化状态 。从罪状表述 上看 ,新分立 出来 的盗窃行为消除了数额 、次数等 定量 因素 的限制 ;并且每一个字本身表达的也都是 行为的 “ 质” ,没 有 释 放 行 为 的 “ 量” 。① 盗 窃 罪 “ 定 性 +定量”的双重定罪模式演变为兼具 “ 定性 不定量 ”和 “ 定性 + 定量”的混合型定罪模式 。 对 盗窃 定罪 模式 进行 解读 ,主 要 目的在 于解 决 “ 零 元 盗 窃 ”行 为罪 与非 罪 的 问题 。在 司法 实 践 中 , 我们会发现存在被告人人室盗窃 、扒窃 、携带 凶器 盗窃 ,但没有实际窃得财物即被捕获的情形 。如被 告人赵某窜到被害人罗某某房间里 ,将罗某放置在 床上 的钱包 ( 内装有 一张银行 卡和一把钥匙 等物 品)盗走 。被害人罗某发现后将被告人赵某抓获 , 并现场缴获被盗 的钱包。对被告人赵某盗窃行为的 评 价 ,如 果采 取 “ 定 性 +定量 ” 的定 罪模 式 ,则 赵 某某 的行为系盗窃行为 ,但不构成盗窃罪 ,即没有 达到 “ 量 ”的要求 ;而如果采取 “ 定性不定量”的 定罪模式 ,则可以依法认定为被告人赵某某构成盗 窃罪 ( 人室盗窃未遂) 。对于行为人实施 的入户盗 窃 、携带 凶器 盗窃 、扒 窃等 行 为 ,是否 可 以一概 认 定为盗窃罪呢? 目前理论上尚存争论 ,但司法实践 中多数认为 《 刑法修正案 ( 八) 》 对盗窃罪状 的列

《2024年“轻罪扩增”视角下刑罚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轻罪扩增”视角下刑罚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轻罪扩增”视角下刑罚适用问题研究》篇一轻罪扩增视角下刑罚适用问题研究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复杂化,轻罪扩增现象逐渐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轻罪扩增不仅涉及到刑事立法的调整,更对刑罚的适用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旨在从轻罪扩增的视角出发,探讨刑罚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轻罪扩增的背景与现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犯罪形态和犯罪手段不断变化,一些传统的轻微犯罪行为逐渐被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轻罪扩增的背景包括法律对轻微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解释扩张等因素。

目前,轻罪扩增现象在各国均有不同程度的表现,主要表现为轻微犯罪的刑事立法增多、司法实践中对轻微犯罪的定罪量刑趋于严厉等。

三、轻罪扩增对刑罚适用的影响(一)刑罚适用标准的模糊性轻罪扩增导致刑法条文增多,使得刑罚适用标准的模糊性增加。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轻微犯罪的定罪量刑往往存在争议,导致司法裁判的不一致。

(二)刑罚种类与程度的适用困境面对扩增的轻罪类型,传统刑罚种类和程度的适用性面临挑战。

在轻微犯罪的刑罚适用中,如何合理配置刑罚种类和程度,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标,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刑罚执行中的问题轻罪扩增也带来了刑罚执行中的问题。

一方面,轻微犯罪的罪犯往往需要接受较长时间的监禁,这既不利于罪犯的改造,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对于某些轻微犯罪的罪犯,由于缺乏有效的社会支持和帮扶机制,容易再次犯罪。

四、刑罚适用问题的解决对策(一)明确刑罚适用标准为了解决刑罚适用标准的模糊性,需要对刑法条文进行细致解释和规定,明确各类轻微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同时,加强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指导,提高司法裁判的一致性。

(二)完善刑罚种类和程度针对不同类型和程度的轻微犯罪,应完善刑罚种类和程度。

一方面,可以增加非监禁刑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对于某些轻微犯罪可以采取教育、训诫等非刑罚处罚措施。

此外,还可以探索建立罚金刑、社区服务等刑罚执行方式。

刑事犯罪现状分析调研报告

刑事犯罪现状分析调研报告

刑事犯罪现状分析调研报告刑事犯罪现状分析调研报告【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在犯罪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趋势和特点,为了更好地了解和分析刑事犯罪的现状,本次调研报告对各类刑事犯罪进行了分析和调研,旨在为深化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提供有力的参考。

【一、犯罪数量】根据本次调研的数据统计,国内刑事犯罪数量虽然有所下降,但仍然较高。

其中,常见的刑事犯罪包括盗窃、抢劫、贩毒、走私、诈骗等,这些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威胁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安全。

同时,新发生的犯罪形式也随着科技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比如网络犯罪、电信诈骗等,对司法机关的打击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犯罪原因】刑事犯罪的原因有多种多样,但主要可以归纳为社会因素、经济因素和心理因素。

社会因素主要包括社会不公平、社会道德沦丧等;经济因素主要包括贫困、失业等;心理因素主要包括个人的不良嗜好、心理扭曲等。

这些因素相互交织、相互作用,促使犯罪的发生和蔓延。

【三、犯罪类型】犯罪类型多种多样,按照严重程度可以分为普通刑事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

其中,普通刑事犯罪包括盗窃、诈骗等,主要对个人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严重刑事犯罪包括抢劫、贩毒等,对社会安全和公序良俗造成了一定影响。

此外,网络犯罪、电信诈骗等新型犯罪的出现,更加复杂了犯罪的类型和形式。

【四、犯罪地域】犯罪行为在不同地域的分布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城市是犯罪活动集中的地区,特别是大城市的犯罪率更高。

而农村地区的犯罪率相对较低,但由于基础设施和治安条件的限制,犯罪预防和打击的难度也相对较大。

此外,犯罪的分布还与地域的经济、教育等因素有关。

【五、犯罪情况和控制手段】针对不同类型的犯罪,社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进行打击和防范。

在常见刑事犯罪方面,加强公共安全管理、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加强执法力度都是有效的手段。

在新型犯罪方面,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打击力度等是应对的主要措施。

此外,加强教育和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也是一个重要的方向。

刑法中的旧派与新派

刑法中的旧派与新派

大陆法系刑法中的旧派与新派万志鹏(湘潭大学法学院,湘潭湖南411105)引言在西方刑法理论中,长期存在旧派与新派两大阵营的对峙。

旧派又称为古典学派,可分前期旧派(刑事古典学派)与后期旧派(后期古典学派)。

前期旧派以贝卡里亚、边沁、费尔巴哈、康德、黑格尔等人为代表,形成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

由于旧派理论未能阻止19世纪后期西方国家的犯罪浪潮,新派于19世纪末兴起,以龙勃罗梭、菲利、加罗伐洛、李斯特、牧野英一等人为代表。

为反驳新派观点,后期旧派也于19世纪末形成,以宾丁、贝林格、毕克迈耶、迈耶、麦兹格、小野清一郎等人为代表。

1一、旧派与新派的学术背景及主要分歧旧派学者主要从法规范学的角度出发,立足于法的正义性,论证刑法的存在理由及实定法上的建构。

前期旧派是在反对中世纪封建刑法的斗争中形成的。

贝卡里亚最先吹响了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罪责自负等现代法治主义刑法理念的号角,反对酷刑和刑讯,将刑法推进到了科学时代。

他主张自由意志,认为刑罚应以预防犯罪为依据。

边沁继承并发扬了贝卡里亚的思想,他以哲学上功利主义为方法论,运用抽象思辩和逻辑演算的方法深入研究了刑罚理论,也是预防论者。

费尔巴哈则提出了著名的“心理强制说”,重视刑罚对社会一般人的威吓作用,被认为是一般预防论中的立法威吓论者。

与前三者不同的是,同为旧派学者的康德和黑格尔则在刑罚论上持报应主义,康德是等量(一说等害)报应主义和道义报应主义者,黑格尔是等价报应主义(一说等质)和法律报应主义者,但二者都是绝对报应主义者,即刑罚只是对犯罪的回应,绝不为其他什么别的原因而存在。

二者都坚持理性人和自由意志观点。

综上,前期旧派一般都认为,人是具有自由万志鹏(1976—),男,祖籍湖北黄陂,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在读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1也有人把贝卡里亚、边沁归为启蒙主义刑法学派,而不将其归为古典学派,因为,其一:这两人的思想主要是受启蒙主义思潮的影响;其二:他们主张的预防论思想与黑格尔等古典学派人物主张的报应主义思想是截然不同的。

刑事案件类型化审判研究

刑事案件类型化审判研究

刑事案件类型化审判研究唐亚南内容提要类型并不是指某一类事物的集合体,而是相对于类别的一个概念。

类别,又称“抽象概念”,它是指具有相同特征的事物。

“类型化”的审判方法,旨在充分运用司法方法在技术上的“类型化”评价,找到规范正义与事物正义调和的中间点,使法官在司法时由直觉、感情、经验上升为科学与理性,从而促进司法公正。

刑事案件类型化审判的意义在于它能将纷繁复杂的案情归纳、总结,形成类型,便于人们认识、理解、操作和运用。

刑事案件类型化审判是实现法律规范向科学化、合理化的审判结果转化的关键,刑事审判是为实现法律目的服务的,法律目的是概括的、抽象的,法官通过类型化的审判将抽象的法律目的落实到具体的案件结果中。

刑事案件类型化审判的思考方式既适用于司法,也适用于立法。

因而,刑事案件类型化审判研究的重点就在于如何确保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法律规范的遵守#在法律调整过程中,法律方法论的重点就是维护法治,法治要求法官服从和遵守法律,而刑事案件类型化审判限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任意权的行使,对防止司法腐败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并且,这种功能在整个司法过程中时时刻刻存在着#关键词类型化案件类型化审判研究方法司法实践司法公正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刑法也随着现代化的进程不断演化。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典,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了修订,之后,从199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现行刑法典先后又进行了十一次修订,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刑事犯罪报告:犯罪类型与犯罪率分析

刑事犯罪报告:犯罪类型与犯罪率分析

刑事犯罪报告:犯罪类型与犯罪率分析导言:刑事犯罪是一种严重威胁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通过对犯罪类型与犯罪率的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犯罪现象,为制定有效的预防和打击犯罪的措施提供依据。

本文将从六个方面展开详细论述,包括:财产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网络犯罪、环境犯罪和性侵犯罪。

一、财产犯罪:财产犯罪是指主要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犯罪行为。

其中,盗窃、抢劫、诈骗和走私等是最常见的财产犯罪类型。

通过对财产犯罪率的分析可以发现:1. 城市财产犯罪率普遍高于农村。

高度发达的城市聚集了大量人口和财富,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2. 财产犯罪率受经济影响较大。

经济困难时期,社会矛盾加剧,贫富差距拉大,财产犯罪率上升。

3. 技术进步对财产犯罪产生了新的影响。

网络犯罪和电子支付等新型犯罪形式的出现,使得财产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和高效。

二、暴力犯罪:暴力犯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对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犯罪行为。

这包括杀人、伤害、绑架等类型。

通过对暴力犯罪率的分析可以发现:1. 社会不稳定因素容易导致暴力犯罪率上升。

种族冲突、宗教纷争等社会矛盾的加剧,容易引发暴力犯罪。

2. 家庭破裂和家庭暴力是暴力犯罪率上升的重要原因。

家庭环境的不健康和亲子关系的紧张,容易导致青少年和成年人的暴力倾向。

3. 犯罪组织和黑帮活动是暴力犯罪的重要渠道。

通过组织和协调,犯罪团伙可以在暴力犯罪中获得更大的利益。

三、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是指制造、贩卖、运输、使用毒品等违法行为。

以贩卖和使用为主的毒品犯罪是最为常见的。

通过对毒品犯罪率的分析可以发现:1. 毒品犯罪与区域发展水平相关。

经济相对落后和社会发展滞后的地区,毒品犯罪率较高。

这与贩卖和使用毒品的需求有关。

2. 毒品犯罪与年龄和职业有关。

年轻人和一些低收入职业因为好奇心和经济困厄等原因,更容易接触毒品成为毒品犯罪的受害者或施害者。

3. 构建完善的毒品犯罪防控体系是解决毒品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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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类型刑事犯罪研究[摘要]刑法修订后,新型犯罪的涉及领域较多,理论和实践中碰到不少问题。

文章选择社会关注较多的单位犯罪、网络诈骗犯罪、环境犯罪,进行分析研究旨在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关键词]刑法;单位犯罪;网络诈骗犯罪;环境犯罪刑法修订后纳入分则的新型犯罪种类繁多,涉及的领域十分庞杂,对理论界和实务界而言这些问题既新鲜又陌生,亟待论证和探讨。

我们选择其中比较突出的,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单位犯罪、网络诈骗犯罪、环境犯罪,从司法实践的视角着手,结合各类犯罪的特点,加以剖析,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裨益,同时促进理论研究上的深层思考。

一、单位犯罪(一)犯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仅限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处理单位犯罪中必须明确界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概念,这是区分各种单位犯罪主体的根据。

一般来说,单位犯罪的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法人的地位(即依法成立,具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一定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有相对独立的利益,并能独立地承担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实际上的非法定的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

具体来说,结合民法等其他法律部门对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性质的规定。

根据单位的主体构成不同,可分为纯正的的单位犯罪和非纯正的单位犯罪,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只能有单位构成的犯罪,而非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不仅单位可以构成犯罪,自然人亦可以构成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因为罪刑法定,规定只能由单位构成犯罪,自然人或个人便不能成为其主体。

我国刑法规定各个章节都存在单位犯罪。

区分纯正的单位犯罪和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混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主体界限,误将只能有单位构成的犯罪理解为既可以由单位构成又可以由个人构成犯罪,从而产生处罚错误的后果。

(二)犯罪客体是指行为人所侵犯的而被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对于单位犯罪,判断其是否是刑法所要保护的是否危害社会的行为,主观方面,如果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那么该行为就不构成单位犯罪;即使有危害,按照单位犯罪的罪刑法定,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客观方面,单位犯罪要求必须具备单位领导的决策行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实施行为。

如果只有决策行为,而没有具体的实施行为,或者只有具体的实施行为,而没有决策行为或事后的追认,都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三)单位犯罪在法学上的争议1997年《刑法》颁布之后,我国刑法学界对单位犯罪的处罚颇有争议。

有学者认为:“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罚金刑是附加刑,然而在单位犯罪中,罚金刑是对构成犯罪的单位适用的基本刑罚和唯一的处罚方法。

这种单一的刑罚处罚方法与目前我国单位犯罪的多样性、复杂性、严重性等特点极不适应,有必要加以完善”。

为此,有不少学者提出了完善我国单位犯罪处罚制度的建议:(1)应将罚金刑由附加刑提升为主刑并规定罚金的具体标准。

(2)明确对单位犯罪中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标准。

对上述两种人员的处罚,首先在处罚标准上不应低于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标准;其次应根据各责任人在犯罪过程中所处地位、所起作用的不同分别规定不同的刑罚。

(3)应增加其他刑罚种类。

例如,对特别严重的单位犯罪可以规定解散单位;对犯罪行为较轻或具有特殊权力的单位可以采取5年内关闭或彻底关闭其一个或几个部门;对所有犯罪单位都剥夺其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最大限度地降低其社会危害性。

也有学者认为,解散单位、禁止营业、剥夺荣誉称号作为刑罚方法反映的是国家对单位犯罪的否定性评价,与行政领域、经济领域的吊销营业执照、停止营业的法律后果不同。

作为刑罚的解散单位、禁止营业、剥夺荣誉称号具有更强的严厉惩罚犯罪,威慑犯罪分子及不稳定分子,教育广大公民的功能。

因此,应成为惩罚单位犯罪的必要手段。

相比之下,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没有将处罚方式与改造单位内部结构结合起来考虑。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状况,主要是因为我国刑法学通常将单位犯罪看作是“经单位集体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犯罪”,而完全没有考虑单位自身的特征在单位犯罪的认定和发生机制中所起的作用。

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单位犯罪的产生并不完全是由于单位内部自然人的某个决定所引起的,而是由于单位固有的管理体制不完善或内部结构中存在某种缺陷而导致的。

这种犯罪在我国现有的观念之下往往因为其与单位领导人的决定之间没有直接关系而难以认定为单位犯罪,只能作为自然人犯罪而追究行为人的个人责任,或作为意外事件而不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

但是,对这种由于管理体制的不完善或内部结构上的缺陷而引发的重大危害行为,如果不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或仅追究行为人本人的刑事责任,那么不仅无法满足一般人的处罚感情,而且对犯罪单位本身也不可能产生太大的触动。

因此,按照我国现行的单位犯罪理论将单位犯罪局限于“单位集体决定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犯罪”,将无法处罚某些真正值得处罚的单位犯罪。

(四)建议处罚单位犯罪除了应处罚其中有关责任人员即自然人并对单位判处罚金等之外,还必须对引起或者放任犯罪发生的单位进行内部结构干涉。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在单位犯罪的处罚上可以借鉴美国《组织体量刑指南》的相关规定,在现行的“两罚制”之外增加规定在单位犯罪的场合除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外,还应对单位进行以下处罚:(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2)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许可证;(3)禁止参与公共工程的投标和公开募集资金;(4)强制从事公益活动;(5)通过新闻媒体公开犯罪事实及审判结果;(6)将犯罪单位置于司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指定的机构的监督之下,并命令其在限期内建立防止再次发生犯罪的监督机制。

二、新型诈骗罪(一)网络诈骗罪定义网络诈骗犯罪是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

学者们对于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说法众多。

如学者冯前进认为:“网络诈骗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种说法没有明确指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并列关系还是选择关系,虽一字之差但已足以使得其定义不够精确。

而学者马居军将其定义为:“网络诈骗犯罪是指犯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计算机网络为主要工具,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非物质性利益,依据法律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

”我们认为后者意见更加符合网络诈骗犯罪的概念,即网络诈骗犯罪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较大数额公私财物或非物质性利益,依法应受处罚的行为。

(二)网络诈骗罪立法不足1.国内立法现状在行政法立法方面。

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其中第17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查处危害计算机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

这样概括而模糊的规定,在具体适用时相当困难。

不管是对网络诈骗的预防还是责任的追究,都难以适用现有的法律。

2.在刑事立法方面。

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的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盗取国家秘密或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该条文只规定了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的情形。

网络诈骗与传统的诈骗不同,其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和计算机网络秩序。

其传播迅速,不定性强,危害性也大于传统诈骗。

所以,不能适用传统的法律条款对其进行定罪量刑。

这就使得网络诈骗在犯罪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方面比较困难,不利于网络诈骗案件的审理,也难以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

对于刑事犯罪,《刑法》第285条、第286条、第287条三个条文很难囊括目前针对计算机系统或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和侵害行为,也很难包括以计算机和网络为工具进行的其他种类的犯罪行为。

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是我国第一次对网络犯罪和与网络有关的犯罪作出的较为系统的规定。

但这个决定还显得太过宽泛,司法实践中还不能很好地解决网络犯罪涉及的各种问题。

3.在程序法方面。

《刑事诉讼法》对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特殊侦察手段和证据规则方面也没有相关规定,这很不利于对计算机及网络犯罪的追诉。

另外,在对网络诈骗的追诉中,在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认定和网络诈骗的数额认定方面,我国的法律法规也没有相关规定,这也造成了对网络诈骗追诉的困难。

(三)建议针对我国现有的法律,结合网络诈骗的特征,借鉴国外经验来完善网络立法,不仅有助于打击犯罪,也是对网络诈骗司法预防的基础。

⑴在刑法条文中规定专门的网络诈骗罪罪名,作为新的一章,将目前关于利用金融信用卡诈骗犯罪、利用计算机系统犯罪及合同诈骗罪等均以网络为工具,但犯罪客体有所差异的犯罪形式规定于网络犯罪,从而较好地梳理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体系。

在修改《刑法》条件成熟的情形下,可考虑制定关于计算机系统安全及惩处计算机违法犯罪的专门法规或司法解释,以增强网络诈骗行为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⑵通过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等方式解决网络诈骗犯罪中涉及到的法律实务问题如犯罪金额的确定、犯罪管辖、犯罪完成形态等。

三、环境犯罪(一)环境犯罪定义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的规定,环境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实施的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行为。

由此可见,环境犯罪的主体应该是不仅具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意或过失实施的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还应具有严重情节和严重后果的行为人。

然而,这个定义已经不能够适应现今保护环境的需要。

有不同学者对此提出了新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认为环境犯罪的成立应以造成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的损害为条件。

这类对环境犯罪的研究的视角仅停留在对人的利益的侵害上,是传统的以人为中心的立法观的反映,没有突出环境价值的独立性。

第二类认为环境犯罪侵害的不仅包括人的生命、健康,还包括对环境的损害,这类研究已经突破了传统的以人为中心的环境价值观,有值得借鉴的地方。

第三类把环境犯罪当成是侵犯生态系统及环境价值自身的犯罪,其研究的视点已经放到保护环境法益上来,触及到了环境犯罪的根本属性。

(二)环境犯罪立法上的不足1.环境保护范围方面的不足现行刑法在“破坏环境资源罪”共规定了9条14项罪名,除此之外,在其他章节中也规定了与之相关的一些罪名,一些犯罪(放火罪)的发生有可能会造成更为严重的环境污染。

上述规定是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方面相较于过去的重大完善。

《环境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加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文化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胜区等,照此定义,新刑法还有许多方面未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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