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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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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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终身教育理念,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多渠道培养造就高层次人才,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我校有权并已授予过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或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与同专业在校研究生一致。

第二章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第四条申请硕士学位应具备的条件(一)申请人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

(二)近五年内申请人应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其成绩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1.至少有1篇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且作者署名前二名;2.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1部;3.获科学技术或社会科学成果奖;4.至少有1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5.与申请人工作岗位直接相关的其它成绩(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资格审查(一)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申请,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对其申请学位资格进行审查。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学位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1991.03.29•【文号】学位[1991]5号•【施行日期】1991.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废止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91年3月29日学位[1991]5号)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为保证所授学位的质量,采取逐步开展的方针,先在经批准有权向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在职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此项工作。

接受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应已有五届以上毕业硕士生;接受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历申请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至少应已培养出两届博士生。

开展此项工作的单位应是管理机构健全,有专人负责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历申请学位的日常工作。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三、学位授予单位对硕士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按照暂行规定第七条办理。

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以下材料:(1)学位申请书;(2)准备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3)最后学历证明;(4)所在单位同意申请学位的批准书;(5)所在单位向学位授予单位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6)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

两位推荐人须了解申请人所提交论文的实际工作过程或曾指导其论文工作;两位推荐人中一般应有一位是接受单位的硕士生指导教师。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关于开展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关于开展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关于开展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中地大研字[2010]京05号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关于开展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2010年1月修订)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按照《规定》第三条,我校所有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在已有一届研究生毕业后,均可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

第四条我校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受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地点与机构:我校每年秋季入学初1个月内受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受理机构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申请人员在此期间可向学位办公室提出学位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第六条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

(二)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较突出的成绩。

(三)按照研究生培养计划要求修完申请专业所要求的学分,并通过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部分学科、专业要求通过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四)完成硕士学位论文。

第七条申请硕士学位的工作程序(一)资格审查与备案;(二)制定培养方案并通过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和完成规定学分;(三)通过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四)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并撰写硕士学位论文;1(五)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六)学位办审核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材料;(七)组织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八)硕士学位授予。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规定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规定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规定一、适应范围1、在学习期间未转出工作关系,由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津贴,享受单位福利的国家计划内及计划外招收的定向攻读学位人员;2、享受在职人员待遇攻读硕、博士学位课程班人员;3、享受在职人员待遇的国家计划内及计划外招收的在职攻读学位人员。

4、报考人次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报考人数控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

二、报考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单位,品德优良,医德医风及服务态度好,临床及基础知识扎实,具有学成愿为本单位长期(不低于5年)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报考定向(委培)硕士研究生者,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2年以上,并同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报考在职或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者,应在本单位工作1年以上,并同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1年以上;定向(委培)硕士研究生根据需要可连续攻读博士学位;申报统考研究生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3、通过单位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以上成绩合格者,可推荐攻读在职硕、博士学位。

4、每一专业每年限报一人,报考专业限于申请者现从事的专业,如单位学科发展需要,可特许报考其他专业的在职研究生。

5、身体健康。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⑴报名当年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者;⑵报名当年定为技术或责任事故、差错,或违反单位纪律,并参照单位奖惩条例的直接责任人;⑶报名当年因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万元以上者)的直接责任人;⑷报名当年经查实收受了红包或回扣的直接责任人;⑸任现职期间有一年考核不合格者;⑹一年内连续请事假超过30天者。

三、审批程序1、申请人须持《攻读在职研究生申请表》(附件一)交所在科室签署意见,上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再交人力资源部完成资格审查,报分管领导审批并签署同意后方可报名。

2、申请人报名并成功录取后,需本人持学校录取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文件至人力资源部签署《培训协议》(附件二),并依法遵守协议条款,协议生效后方可离院入学。

四、研究生管理1、职工申请攻读在职或定向硕士、博士学位,须与单位签订《培训协议》,并依法遵守协议条款。

全国同等学力在职申请博士学位

全国同等学力在职申请博士学位

全国同等学力在职申请博士学位全国同等学力在职申请博士学位,是一项旨在提高我国在职人员学历水平和素质的重要政策。

通过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可以满足广大在职人员追求博士学位的需求,而且可以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

本文将从背景、政策内容和实施效果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传统的教育模式并不能满足在职人员获取博士学位的需求。

因此,全国同等学力在职申请博士学位制度的推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这一制度使得在职人员有机会通过学习深造,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学术水平,为个人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政策内容全国同等学力在职申请博士学位的政策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条件要求:在职人员申请博士学位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具备硕士学位或同等学力、从事相关工作多年、有一定的科研成果等。

这些条件的设定旨在确保申请者具备一定的学术研究基础和能力。

2. 学习安排:在职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习安排相对灵活,一般采取非全日制教育的形式,让在职人员能够兼顾工作和学习。

学制一般较长,一般为4-5年,以保证在职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完成学业。

3. 论文要求:申请博士学位需要完成一篇符合学术规范的博士论文,并经过专家评审。

这一要求旨在培养在职人员的科研能力,提高他们的学术水平。

实施效果全国同等学力在职申请博士学位的实施效果较为显著。

首先,这一政策为广大在职人员提供了博士学位的机会,满足了他们追求知识的愿望。

其次,通过在职人员的学习和研究,相应学科的研究水平和学术影响力得到提高,促进了高等教育的发展。

再次,通过在职人员的培养,不仅可以提高他们在职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还可以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为国家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

总结全国同等学力在职申请博士学位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我国在职人员的学历水平和素质具有积极的意义。

通过这一制度,不仅可以满足广大在职人员追求博士学位的需求,而且可以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

当然,制度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各方面的支持和努力,包括高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在职人员自身的积极参与和努力。

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XXXX]54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XXXX]36号),以及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调的意见》(教研[XXXX]1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并具备以下条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开展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工作:(一)参照本学科、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结合在职人员培养的特殊规律,制定出本学科、专业接受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二)提供考试科目的内容简介、主要教材及参考书目;(三)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三条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每年接受申请的人数应适当控制,以保证校内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凡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达到我校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均可依据本细则,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二章申请人资格审查第五条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且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满三年,或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

在国(境)外获得学位的,其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申请人所修外国语语种须符合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规定的相关专业外国语语种。

申请人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一定成绩。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每年3月或9月向我校学位管理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申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1995.02.05•【文号】学位[1995]8号•【施行日期】199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5年2月5日)为了进一步做好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针对近几年出现的新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申请者的条件1.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有关条件的规定。

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开展此项工作的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学位。

2.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应是学士学位获得者,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3年以上,并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个别未取得学士学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只有取得省部级以上的科技或学术成果奖(包括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且为主要获奖者;或参加全国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并达到当年录取标准者;或经过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的考试取得所申请学科或相近学科8门本科课程(专业课不少于5门)考试通过者才可提出申请。

3.港澳台人员以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按上述条款进行。

具有同等学力的外籍人员(汉语为非母语)以在职人员申请中国硕士学位可以不参加外语统考,但必须通过中国汉语考试中心举行的汉语水平考试。

二、关于接受和授予程序4.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对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应坚持规定的标准同时又注意体现在职人员的特点的原则,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5.凡符合条件的申请者,经过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同意后,应按该单位的规定参加其研究生课程考试。

研究生课程考试是指在4年内通过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

重庆医科大学在职研究生规定

重庆医科大学在职研究生规定

关于下发《重庆医科大学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相关院系:近年来,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迅速发展,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位(以下简称“在职申请学位人员”)规模日益扩大,现我校在职申请学位人员近千人。

为了加强在职申请学位人员管理,切实保障在职申请学位人员培养质量,根据国家相关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我们对原《重庆医科大学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和《重庆医科大学在职医师申请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重庆医科大学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医科大学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试行)2、重庆医科大学在职申请学位人员外出临床轮转申请表3、重庆医科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轮转计划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重庆医科大学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为了多渠道培养医学高层次人才,规范我校研究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务院【1998】54号文“关于下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通知”精神,修订本实施细则:一、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及类别(一)博士学位:授予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我校临床医学学科专业均可授予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所申请的临床医学学科专业必须有一届毕业博士研究生。

(二)硕士学位:可授予科学学位和专业学位我校凡已授予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

二、报名条件(一)在职申请医学博士专业学位,须是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并经所在单位同意。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我校和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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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实施细则中地大研字〔2012〕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1998年第16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会议通过)暨国务院学位办《关于进一步完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有关规定的通知》(学位办〔2011〕57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可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三条我校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已有一届毕业研究生后,均可开展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博士、硕士学位工作。

第四条我校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受理机构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申请人员可向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第六条申请硕士学位的基本条件1.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所申请学科的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可按现行办法,向有关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硕士学位。

已获得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为国(境)外学位的,其所获得的国(境)外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2.按照研究生培养计划要求修完申请专业所要求的学分,并通过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部分学科、专业要求通过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3.按照《中国地质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及开题报告的规定》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第七条申请硕士学位必需的材料具备申请硕士学位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我校规定的时间内,向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1.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单、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明;2.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国(境)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证明);3.最后学历证明(原件);4.已撰写的硕士学位论文;5.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供的有关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的材料(加印密封)。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我校以外的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八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工作程序1.课程学习申请及入学资格审查;2.完成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并取得规定的总学分、通过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部分学科专业通过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3.完成开题报告;4.完成硕士学位论文;5.申请答辩及答辩资格审查;6.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整个流程不得超过6年。

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及论文答辩要求1.论文要求学位论文按我校《关于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执行,论文撰写按照我校《关于统一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格式规定》执行。

2.论文评阅(1)论文评阅人:聘请至少3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

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成绩的专家。

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1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学位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

3.论文答辩(1)答辩委员会组成: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3人是指导过研究生的导师、1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助教以上)1人,负责答辩具体工作(包括会议记录、起草答辩委员会决议、布置会场、整理答辩材料等)。

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须报请学位办公室审批。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会由有关院(所、部)组织,一般应公开进行,答辩程序按照学校《中国地质大学关于申请硕士学位及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的要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

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3)学位论文答辩应提前在研究生院网页上进行公告。

论文答辩未通过,本次申请无效。

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条学位授予申请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由各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决定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然后由院(所、部)将授予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核,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博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第十一条申请博士学位的基本条件1.申请人已获得硕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五年以上;2.申请人已按照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要求修完所申请学科专业的课程学分;3.申请人已按照《中国地质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及开题报告的规定》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开题及查新工作;4.申请人应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领域做出突出成绩,达到我校《关于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中的两个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博士学位必需的材料具备申请博士学位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1.博士研究生课程成绩单;2.硕士学位证书(原件)(国(境)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证明);3.最后学历证明(原件);4.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5.博士学位论文;6.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供的介绍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7.2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1名是博士生指导教师;8.同行专家对学位论文的匿名评审意见。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我校以外的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博士学位的工作程序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学位的工作程序为:1.课程学习申请及入学资格审查;2.完成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并取得规定的学分;3.完成开题报告及查新报告;4.完成博士学位论文;5.申请答辩及答辩资格审查;6.博士学位论文答辩;7.公布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8.博士学位授予。

整个流程不得超过7年。

第十四条博士学位的申请与资格审查1.博士学位的申请申请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应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到学位办公室报名,同时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材料。

2.资格审查学位办公室收齐上述材料,在申请日期截止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由研究生院培养处、学位办公室和有关院(所、部)共同负责完成。

培养处、学位办公室着重审查其是否符合申请博士学位的基本条件(包括最后学历、学位、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等)。

有关院(所、部)组织的专家小组(具有副高职称以上3至5人)着重审查其学位论文质量、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

专家小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决议报有关院(所、部)分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送交学位办公室。

完成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后,培养处、学位办公室应将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并通知其到研究生院培养处办理注册手续。

学校应聘请1名相应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申请人的校内指导教师,同时也可聘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作校外副博士生导师。

校内博士生导师应在申请人报名后两个月内,根据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和申请人的情况提出选课学习和考试计划。

经研究生院培养处批准后作为申请人博士课程考试要求的依据。

学位办公室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要求进行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第十五条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研究生院培养处和学位办公室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1.学位办公室要对申请人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等方面做出的成绩进行认定。

必要时,可以到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2.培养处对申请人专业理论基础、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应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组织考试。

考试前的课程学习方式不限,可随我校在籍博士研究生同堂上课,同卷考试,同一评卷标准;也可以自学的方式学习课程,由学校研究生培养处组织考试,试题的难易程度、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要严格按同一专业在校博士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未通过课程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者,经有关专家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直接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3.博士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

我校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要进行必要的指导,并就论文是否修改提出意见。

(1)论文要求及科研工作①申请人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②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③申请人必须在学校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2)论文评阅①论文评阅人:学校聘请不少于5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3名。

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有突出成绩的专家。

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三个月以前,由学位办公室送交论文评阅人。

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之申请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

②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博士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具体评阅意见。

(3)论文答辩申请人在进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之前,学位办公室应认真审核有关材料,并对其在课程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有关的院(所、部)统一组织(或按学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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