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典型案例看“珍贵动物”与“珍贵动物制品”的区别及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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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标准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标准的思考

步将野生 动物及其产 品 区分 为野生动
20 0 5年全 国人大常委会 《 于司法 关
物本身 、野 生动物具有 特殊利用 价值或 鉴定管理 问题的决定》 施行后 , 审判 机关
年最高人 民法院颁 布的 《 于审理走私 准 , 关 走私 、 非法 收购 、 运输 、 出售两个解 释 是“ 生动物制品 ” 野 成为实践 中极易引起 刑 事 案件 具 体 应 用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解 附 表 中的 1 种 动 物 1只 或 者 象 牙 1 、 争 议 的 问 题 。2 0 北 京 市 森 林 公 安 机 0 根 0 8年
I、 Ⅱ物种 制品价值如何认定 , 目前 尚无
危 物种 进 出 口管 理 机 构 进 行 核 定 ,但 也
录 I、 Ⅱ所 列物种在两 个解释 附表 中无 易达 到最高量刑档 次 ,另外两 个档次则 统一标准 。实践 中一些办案单 位邀请濒
有一些 审判机关另行 聘请物价部 门对涉
我 国《 野生 动 物保 护法 》 中并 无 “ 制 案 野 生 动 物 制 品 进 行 价 格 鉴 定 。从 结 果
释》 法释 ̄o o3 )《 ( o ]o号 、关于审理破坏 野 犀牛角 1 千克 , 即属 “ 情节 特别严重 ” 依 关办理 的夏某 等 4人非法 收购 、出售珍 , 生动物 资源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 法律若 干 法应 当判处 1 以上有期徒 刑( 私甚 贵 、 0年 走 濒危 蝴蝶 标本 案 中 , 案 国家一 、 涉 二
主 要 体 现 在 3个 方 面 :一 是 两 个 解 最高人 民法院均予 以核准 。量 刑档次方
对 于涉案 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动物制
释未将《 国家重点保 护野生 动物名录》 中 面 , 尽管 国家林 业局 、 农业 以作为 宠物饲养 的蜂 猴为例 , 走私案 品价值 标准 问题 ,

由一起珍贵动物走私案引发的思考

由一起珍贵动物走私案引发的思考

一、案情简介2017年3月18日,澳门居民麦某经珠海拱北口岸旅客无申报通道进境时被海关截查。

关员从其手提塑料袋中查出疑似红尾蚺5条。

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疑似红尾蚺确定为爬行纲蛇目蚺科蚺属红尾蚺,系《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列明物种。

2017年3月29日,拱北海关缉私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经查,上述红尾蚺是麦某受陈某雇请携带入境的。

据陈某供述,从2017年2月起,其在网上与境内买家联系商谈后,先后从澳门走私球蟒、红尾蚺和黄水蚺等蛇近30条入境,经珠海一水族店通过快递邮寄售卖给境内广东、福建、江苏、上海和四川等地客户。

本案查获的涉案珍贵动物经鉴定,分别为爬行纲(REPTILIA)蛇目(SERPENTES)蚺科(Boidae)蚺属(Boa)红尾蚺(Boa constrictor)和爬行纲(REPTILIA)蛇目(SERPENTES)蟒科(Pythonidae)蟒属(Python)球蟒(Python regius),均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列明的物种。

二、法条适用(一)涉嫌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涉嫌走私珍贵动物罪。

(二)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本案被刑事立案侦查。

(三)“珍贵动物”释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实证研究——基于496个判例的研究分析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实证研究——基于496个判例的研究分析
究对4 9 6 个 相 关 案 例 进 行 了全 样 本 分 析 , 以探 寻 破 坏 野 生 动 物 资 源犯 罪 的 基 本 规 律 ,为 预 防 和
晋 海 , 昊柯杉 一 破 坏野 生动 物 资源刑 事 案件 实证研 宄
行 政 5注
本 研 究 所 有 样 本 案 例 均 来 源 于 中华 环 保 联 合 会 和北 大法 意 网 , 选 取样 本 总 数4 9 6 件, 被 告 人 合 计8 9 7 人, 样本 涵 盖 时 间 为 1 9 9 9 年至2 0 1 5 年 共 1 7 个 年份 , 涉 及河 南 、 云南等1 9 个 省份 ( 包 括 直 辖 市、 自治 区 ) 。 破 坏野 生动 资 源犯 罪主 要发 生 在 林
走 私 珍 贵 动 物 骨 架 行 为 一般 被认 定 为 走 私 珍 贵 动 物 制 品 罪 :走 私 珍 贵 动 物 制 品 有 可 能 同时 触 犯 走 私 文物 罪 :
非 法 狩 猎 罪 可 能 与 非 法 猎捕 、 杀 害珍 贵 濒 危 野 生 动 物 罪 或 盗 窃 罪 构 成 想 象竞 合 关 键 词 : 实证 研 究 ;破 坏 野 生 动 物 资 源 ;环 境 犯 罪 ;珍 贵 、濒 危 野 生 动 物 ;非 法 狩 猎 文献标识码 : 文 章 编 号 :1 0 0 7 - 8 2 0 7( 2 0 1 7 )0 2 — 0 0 8 4 一 D 8

实证 研 究选 取 样 本 的情 况 说 明
破 坏 野 生 动 物 资 源 犯 罪 是 我 国 环 境 刑 事 案 件 的重要组成 部分 , 我 国《 刑法 》 关 于 破 坏 野 生 动物资源犯罪相关 的罪名主要有5 个 :第 1 5 l 条
第2 款规 定的走私珍贵动物 、珍 贵动物制品罪 ; 第3 4 0 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 品罪 :第3 4 1 条规

天津三中院发布2020-2023年走私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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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三中院发布2020-2023年走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其他,其他,其他•【公布日期】2023.08.16•【分类】其他正文走私犯罪案件典型案例案例一:天津某国际物流公司、顾某、聂某走私废物案——禁止洋垃圾入境,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基本案情】被告单位天津某国际物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报关、报检服务等业务。

被告人顾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被告人聂某系该公司负责塑料类货物进口代理业务的业务员。

2020年9月,顾某、聂某在明知破碎料、机头料、旧板材等废旧塑料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情况下,将品名伪为“聚甲醛”向天津新港海关进行申报进口。

经天津新港海关查验,发现该批尚未通关货物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总重46.38吨。

后天津某国际物流公司将该批货物主动退运出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天津某国际物流公司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从境外运输进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顾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聂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构成走私废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顾某及被告单位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减轻处罚。

聂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单位天津某国际物流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被告人顾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被告人聂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积极践行“两山理念”,依法打击走私洋垃圾入境、守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典型案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狠抓生态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但是,在巨大非法利益驱使下,仍有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将洋垃圾走私入境。

从一起走私象牙制品案看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从一起走私象牙制品案看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从一起走私象牙制品案看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作者:梁栩境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案件中,关于鉴定问题一直是案件的核心及关键。

根据笔者办理案件的相关经验,实务中存在不少因鉴定问题而无法进行定罪的情况,辩护律师针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时,会发现因鉴定主体、方法等原因,而导致案件缺乏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

现笔者根据一起经办案例,分析辩护律师对涉及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尤其是走私象牙案件中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的案例。

【办案文书】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认定:朱某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17件象牙制品真品重2.635千克,价值为65.875万元,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我们认为:朱某某持有涉案物品的行为不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也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理由如下:一、控方提供的两份鉴定意见均无效,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单凭这一点,法院应作出朱某某无罪的判决其一,HN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不具有法定的鉴定资质,其指派的鉴定人不具有法定的鉴定资质,其出具的两份鉴定意见均无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六条规定:“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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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05•【分类】其他正文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一、翟某涛等十一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二、戴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三、孙某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四、沈某发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五、马某么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六、田某阳、沈某贤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七、吝某富、颜某高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八、泽某甲失火案九、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诉蒋某成等六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十、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诉青岛市崂山区某艺术鉴赏中心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十一、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诉陈某云、罗某酃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十二、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十三、陶某高诉张某、付某顺林木买卖合同纠纷案十四、顾某宏诉防城港市渔政支队渔业行政处罚决定案十五、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诉贵阳市某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一、翟某涛等十一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案【基本案情】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翟某涛在大连长兴岛地区,多次收购渔民(均另案处理)非法猎捕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斑海豹幼崽50余只并出售。

2018年至2019年期间,翟某涛指使被告人翟某凯、王某民、刘某辉、刘某权、刘某国、曲某良、宋某有、邢某强、李某义等人,多次在大连长兴岛地区海边收购渔民(均另案处理)非法猎捕的斑海豹幼崽100余只。

2019年2月,被告人翟某堃帮助他人非法收购斑海豹幼崽10只。

案发时,40余只斑海豹幼崽已被非法运输并出售给多地的海洋馆或个人(均另案处理),70余只准备出售的斑海豹幼崽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裁判结果】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翟某涛纠集被告人翟某凯、王某民、刘某辉、刘某权、曲某良、刘某国、宋某有、邢某强、李某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斑海豹幼崽,被告人翟某堃非法收购斑海豹幼崽,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侵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制度,已分别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 刑法学——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 刑法学——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刑法学——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近年来,走私珍贵动物这样的新闻我们已经屡见不鲜了,可是明明知道走私珍贵动物是违法行为,却无法全部制止呢?在政法干警考试中,这类知识点也是必考的考点,今天政法干警考试网针对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这一违法行为进行详细的解析,希望大家能够好好掌握。

一、概念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或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具体可分解为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走私其中之一的即构成本罪,既走私了珍贵动物、又走私了珍贵动物制品,也只构成本罪一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二、犯罪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

所谓珍贵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稀有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

其不仅包括具有重要观赏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经济价值以及对生态环境具有重大意义的珍贵野生动物,亦包括品种数量稀少、濒危绝迹的濒危野生动物。

既可以是我国特产的,亦可以是虽不属于我国特产但已在世界上列为珍稀濒危种类的动物。

根据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动物分为一级保护动物和二级保护动物。

再根据国务院1998年12月10日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于珍贵动物的有256个种或种类,如大熊猫、金丝猴、猕猴、文昌鱼、白唇鹿、扬子鳄、丹顶鹤、天鹅、野骆驼等。

至于珍贵动物制品,是指珍贵动物皮、毛、骨等制成品。

上述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还必须为国家禁止进出口,才能成为本罪对象。

否则,虽为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但不为国家禁止进出口,即使有走私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规则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规则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保证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依法对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值为标准定罪量刑或处罚的案件中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的价格认定。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野生动物”,是指经办案机关确认,依法受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本规则所称“野生动物产品(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四条认定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应要求办案机关书面明确以下事项,并提供相关资料:(一)明确野生动物学名、保护级别及获取渠道;(二)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需明确其驯养繁殖的基本情况;(三)明确野生动物产品(制品)名称、基本状况及来源的合法性;(四)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需按种、属、科、目、纲(门)的顺序,明确其可比照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属的分类单元。

(五)价格认定工作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办案机关未能明确相关事项的,可不予受理。

第五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法获得出售、收购行政许可的,按野生动物许可交易市场的中等价格认定。

未依法获得出售、收购行政许可的,按国家野生动物价值标准相关规定进行价格认定。

第六条《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中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比照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同一分类单元的野生动物进行价格认定。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III中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比照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同一分类单元的野生动物进行价格认定。

第七条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法获得出售、收购行政许可的,按野生动物许可交易市场的中等价格认定。

未依法获得出售、收购行政许可的,地方制定野生动物价值标准的,按地方标准进行价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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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典型案例看“珍贵动物”与“珍贵动物制品”的区别及
认定标准
作者:梁栩境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前言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
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珍贵动物”是指我国特产的珍贵稀有动物以及虽然不属于我国
特产,但在世界上已被列为珍贵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

属于我国珍
贵稀有野生动物的主要有大熊猫、金丝猴、白唇鹿、扬子鳄等一百
多种动物;属于珍贵濒危种类的野生动物主要有丹顶鹤、白鹤、天鹅、野骆驼等,珍贵动物的“制品”,是指珍贵野生动物的皮、毛、骨等制成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国家
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
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
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
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
定的“情节较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
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
规定的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本解释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该珍贵动物死亡、无法追回等情形的。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留作纪念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进境,数额不满十万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十条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珍贵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附录Ⅱ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

走私本解释附表中未规定的珍贵动物的,参照附表中规定的同属或者同科动物的数量标准执行。

由此可见,我国对走私珍贵动物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量刑标
准有着明确的区分,但我国刑法对于珍贵动物和珍贵动物制品的区
别标准仅限于“皮、毛、骨等制成品”这样的表述,对于珍贵动物
的死体、肉制品、残缺死体是否属于珍贵动物制品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一些司法实例中,我们也能看到珍贵动物与珍贵动物制品的区别
也不单单是死体或者活体的区别。

在一起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
制品罪中,明确区分走私对象是珍贵动物还是珍贵动物制品是十分
重要的。

笔者通过分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典型案例,总结出在司法实例中,对于珍贵动物制品的认定标准,以供参考。

典型案例
(2015)琼刑二终字第20号
基本案情:
2013年6、7月间,张振龙(在逃,另案处理)在福建向被告
人陈某甲提议由其负责境外订货及境内交货,陈某甲负责驾船到境
外海域接驳印尼的走私“冻货”运回国内,每次酬劳为1万元,陈
某甲表示同意。

同年8月,张振龙来海南三亚找被告人魏某甲,叫
魏某甲负责安排走私“冻货”在海南港口的接货事宜。

在张振龙的
建议下,魏某甲、陈某甲分别出资参股了走私活动。

张振龙购买了
一艘“三无”船舶并叫陈某甲带人到浙江岱山对该船进行冷柜、喷
涂“浙岱渔运01308”字号等改装,用于出境走私偷运。

陈某甲找
到被告人方某、毛某及“阿强”(姓名不详,另案处理),还通过
张振龙介绍找到被告人余某、郑某,告知上述人员一同驾船到境外
海域接驳印尼“冻货”,每次可领取6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报酬,方某等人表示同意。

上述人员的具体分工为:陈某甲负责开船和船
务管理,方某负责开船和导航、毛某负责制冷设备维护、余某负责
抛锚及搬运、郑某负责煮饭等。

同年8月下旬,张振龙指使被告人陈某甲、方某、毛某、余某、郑某等人驾驶着“浙岱渔运01308”渔船到马来西亚、印尼附
近的海域,将一批白色编织袋包装的“冻货”运到海南省三亚市西岛。

按照张振龙的指令,陈某甲联系到被告人魏某甲,魏某甲遂派
木船到“浙岱渔运01308”船停泊点将“冻货”接驳上岸装车运走。

事后,张振龙付给陈某甲、方某、余某、毛某、郑某2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工资报酬。

同年10月中旬,在张振龙的指使下,陈
某甲、方某、毛某、余某、郑某等人又驾驶“浙岱渔运01308”船,以同样方式将一批白色编织袋包装的走私“冻货”运到海南省文昌
市清澜港环球码头,并在魏某甲的安排下,连夜运往广东。

事后,
张振龙付给陈某甲、方某、毛某、余某、郑某1000元至10000元不
等的工资报酬。

同年11月底,张振龙通知陈某甲准备驾船再次到境
外海域接驳走私“冻货”,被告人陈某乙经郑某介绍上船打杂。

12
月5日凌晨,陈某甲、方某、毛某、余某、郑某、陈某乙及林拥志
驾驶着“浙岱渔运01308”渔船从海南文昌清澜港出发,于12月8
日深夜抵达约定地点---马来西亚、印尼交界附近海域,将一批白色
编织袋包装的“冻货”和8筐活体龟从国外渔船接驳到“浙岱渔运01308”船上,随后,陈某甲等人驾驶该船按照张振龙的指示驶回海南,并于12月14日凌晨到达文昌清澜港环球码头。

在张振龙、魏
某甲的安排下,除卸下8袋“冻货”存放在宝龙公司的冷冻仓库里,其余的“冻货”全部装上关某驾驶的一辆牌号为琼d×××××箱
式冷藏车,并从宝龙公司购买了200箱重约2吨的乌母鱼装车进行
伪装后运往广东省罗定县;同船运回的8筐活体龟,其中6筐搬到
魏某甲驾驶的闽a×××××小轿车上,后被张振龙派人取走,2筐
留存在“浙岱渔运01308”船上。

存放在宝龙公司冷冻仓库里8袋“冻货”,其中5袋被魏某甲及其朋友食用,3袋在文昌宝龙公司
冷库里后被查获。

2013年12月15日晚,海口海关缉私局在文昌市清澜港内查
获“浙岱渔运01308”渔船,抓获被告人陈某甲、方某、余某,并
查获船上的10只活体龟和宝龙公司冷冻库里的3袋共10只冻体。

经海口海关缉私局委托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物证分别为穿山甲属的动物和马来闭壳龟,穿山甲属的动物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二者均为《公约》附录二中的动物,参照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执行。

经海南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嫌珍贵动物穿山甲(冻体)的鉴定价格为1400元/公斤,10只总价值为72310元(10只重51.65公斤×1400元);涉嫌珍贵动物马来闭壳龟(活体)的鉴定价格为200元/公斤,10只总价值为1446元(10只重7.23公斤×200元)。

2013年12月27日侦查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乙,2014年1月15日抓获被告人魏某甲,同年1月27日抓获被告人毛某,同年6月8日抓获被告人郑某。

案情分析:
在本案中可以明确走私对象为马来闭壳龟10只(活体),属于珍贵野生动物并无争议,关键在于穿山甲10只(冻体)是属于珍贵动物还是属于珍贵动物制品。

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片段)中可以看出,穿山甲明确属于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在本案中,如果穿山甲(冻体)被认定为珍贵动物,那么走私
10只穿山甲已经达到了附表中(一)规定的数量标准,应处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被认定为珍贵动物制品,穿
山甲(冻体)的总价值为72310元,属于“情节较轻”,应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可见,在本案中对穿山甲(冻体)
属于珍贵动物还是珍贵动物制品对量刑影响巨大。

再结合本案分析,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冷冻死体是
珍贵动物还是珍贵动物制品。

珍贵动物制品是指上述动物的皮、毛、骨等的制成品,肉制品亦应包含在内。

根据各被告人供述,在海上
交接“冻品”时穿山甲的状态就是以塑料膜密封包装好、并在包装
膜上印有外文字样的冰冻死体。

从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看,穿
山甲的内脏及鳞片均已被剥离,各被告人参与走私的仅为穿山甲的
肉体部分,具备肉制品初步加工的特征,除作为食材外,已不可能
具有完整的野生动物观赏或其他价值。

因此,扣押在案的穿山甲冷
冻死体应当准确表述为冷冻的穿山甲肉制品,属于珍贵动物制品的
范畴。

根据本案总结认定珍贵动物制品的关键标准:
1、是否属于珍贵动物的皮、毛、骨等制成品。

2、在走私之前已经经过加工,不再具有生物特征。

3、具有独立外包装,并明确标注为“冻品”“制成品”等字样。

4、已经经过有一定用途的定向加工,不再具有完整的野生动物
观赏或其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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