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行政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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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医行政法律法规案例(3篇)

兽医行政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兽医行业在保障动物健康、预防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生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兽医行业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严格等原因,导致了一些违法行为的发生。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兽医违法行为展开分析,以探讨兽医行政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介绍2019年,某市某县一家养殖场发生疑似猪瘟疫情。

养殖场负责人在得知疫情后,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也未采取隔离、消毒等措施,而是擅自处理了病猪。

同时,该养殖场还涉嫌使用禁用兽药。

当地兽医部门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该养殖场确实存在未按规定报告疫情、擅自处理病猪、使用禁用兽药等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当地兽医部门对该养殖场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兽医从业资格证书等。

三、案例分析(一)违法行为分析1. 未按规定报告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条规定,养殖场、养殖户发现动物疫病或者疑似动物疫病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本案中,养殖场负责人在发现疑似猪瘟疫情后,未按规定报告,延误了疫情控制的最佳时机,给周边养殖户和公共卫生安全带来了潜在风险。

2. 擅自处理病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养殖场、养殖户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隔离病畜,并通知当地兽医主管部门。

本案中,养殖场负责人在未报告疫情的情况下,擅自处理病猪,可能导致疫病扩散。

3. 使用禁用兽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抗微生物类、抗寄生虫类等兽药。

本案中,养殖场涉嫌使用禁用兽药,违反了兽药管理法规。

(二)法律法规适用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案中,养殖场负责人未按规定报告疫情、擅自处理病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三起动物卫生监督违法案件处理的启示

三起动物卫生监督违法案件处理的启示

3 案因分析
3 . 1 基层执法人员法制观念淡薄, 严重违法渎职 , 工作作风漂浮。 3 . 2 依法行政和履行岗位意识不强, 工作责任性差。 3 . 3 个别执法人员政治素质、 业务素质、 职业道德 素质不过硬 , 金钱和物质利益使严肃的执法等同于 市场交易行为。 3 . 4 行政执法缺乏必要的客观性和严肃性 , 为不法 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畜牧兽医杂志
第 30 卷
第 3期
2011年
109
耳标的佩带情况作为宰前检疫的一项重要内容, 对 无标、 无证的生猪一律不准进场屠宰。截止 2010 年 11 月底, 共 检疫屠宰前后的 活猪及其胴 体 1 . 7万 头, 检出病害猪 34 头, 病害肉 2 552 kg, 无检疫合格 证白条鸡 730 只 , 牛肉 73 . 5 kg, 全部按规定进行了 无害化处理。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 , 确保了进场屠 宰的生猪检疫率达 100 % , 出证率达 100 % , 无害化 处理率 100 % , 为我县市民吃上 ∀ 放心肉 #把好了关 口。 2 . 4 狠抓市场肉品检疫 , 确保上市肉品质量安全 从 2009 年以来, 我们要求上市的动物产品必须 实行强制索证、 索票制度 , 对不能提供有效票证的动 物产品实行强制退市。重点对农贸市场、 超市生鲜 柜台、 冷库等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其动物产品来 源、 供货渠道、 数量、 检疫证明 ( 验讫印章 ) 等相关资 料及检疫情况登记台帐。对疑似有害、 来源不明、 相 关证件不全的动物产品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进行处 理。就 2010 年 , 共行政处罚违法案件 53 起, 其中简 易程序处罚 35 起, 罚金 1 750 元; 一般程序处罚 18 起, 罚金 10 416 元。使我县的检疫管理秩序走向了 良性循环 , 为我县上市管, 引导养殖场规范化建设 为促进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的规范化建设和无 公害生产 , 促进畜牧业生产安全健康 发展, 2008 年 以来 , 我们加大了对规模养殖场的监管力度 , 同时建 议政府加大规模化畜牧场防疫、 检疫及畜粪、 污水处 理、 尸体 处理的 投入 力度, 鼓励无 公害 畜牧生 产。 2010 年 3 月份 , 我们对全县所有规模养殖场防疫条 件进行了审查 , 要求养殖档案规范、 真实 , 各项制度 上墙 , 大门有车辆消毒池, 进养殖区有消毒室, 修建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坑 , 修建病畜禽隔离圈舍。经 过督查, 有 22个规模养殖场不符合 动物防疫条件 审查办法 的要求 , 责令限期整改 , 发放 责令改正 通知书 22 份。 2010 年 10 月底, 有 18 个规模场整 改到位, 并办理了 动物防疫合格证 , 对取得 动物 防疫合格证 的养殖场畜牧局将组织考核验收 , 对 验收合格的才能兑现政府补贴政策。 ( 上接第 107 页 ) 物不符的要依法处理, 不留后患。 4 . 5 兽医主管部门应加大管理力度, 杜绝漏洞, 完 善措施, 落实监督执法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 强 化联防联控, 及时协调解决好检疫监管问题。

畜牧兽医法规案例

畜牧兽医法规案例

案例1:深圳某公司经营假兽药案一、基本案情2021年7月15日,根据前期掌握的线索,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深圳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进口FPV Ab试纸(猫瘟抗体测试纸)、FHV Ag试纸(猫疱疹病毒测试纸,10支/盒)、FPV Ag试纸(猫瘟病毒测试纸,10支/盒)、FCV Ag试纸(猫杯状病毒测试纸,10支/盒)无中文标签、无兽药二维码,当事人现场确认销售了进口兽药注册证号的进口FPV Ab试纸(猫瘟抗体测试纸)、FHV Ag试纸(猫疱疹病毒测试纸,10支/盒)、FPV Ag试纸(猫瘟病毒测试纸,10支/盒)、FCV Ag试纸(猫杯状病毒测试纸,10支/盒)的事实。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兽药均无中文标签及进口兽药批准文号,总货值金额为17640元,违法所得4200元。

二、涉及处罚事项对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经营假劣兽药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处理结果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的假兽药;2.没收违法所得4200元。

3.处以罚款35280元。

四、案件解析当事人销售没有进口兽药注册证号的诊断试纸,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及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七)的规定,属于假兽药。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博罗县某公司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一、基本案情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线索,2021年4月1日,惠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博罗县某公司突击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兽药仓库发现以下产品:1、硫酸链霉素,规格:50亿单位/瓶,净重:6.860千克/罐,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3022418,生产日期:2020.10.11,标称生产单位:华北制药华胜有限公司,现场数量约5公斤。

兽医法规

兽医法规

案例二、经营者伪造检疫验讫印章案2004 年8 月30 日凌晨5 点,扬中市兽医卫生监督所接到八桥镇李某可能从王某住处批发私宰生猪的白肉上市销售的举报电话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该镇布控检查,在李某必经之处查获私宰生猪的白肉17.5 kg。

经过现场检查、勘验,初步可判断该验讫标志是用伪造的检疫验讫印章加盖的。

随后,扬中市兽医卫生监督所开始立案调查,在李某拒绝配合,不接受询问的情况下,该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检疫验讫印章涉嫌伪造国家证件罪,向公安部门报案。

扬中市公安部门拍照取证,并送往镇江市公安局作印章真伪鉴定,得出结论:送检照片上的检疫验讫标志与法定的检疫验讫印章明显不一致。

据此,扬中市刑侦大队当即立案,先后对李某、王某进行了多次调查、讯问,二人迫于公安威力最终承认了全部违法事实:王某用尼龙棒、大头针、502 胶水等物品自制成假检疫验讫印章一枚,并两次使用此假章在自己私自屠宰的白条猪肉上加盖检疫验讫标志,按13.2 元/ 千克销售出假验讫标志的白肉75.5 kg,未售出的17.5 kg 被查获。

因恐被查处,假检疫验讫印章已被王某焚毁。

王某伪造检疫验讫印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条关于检疫证明不得伪造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决定对王某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96 元;(2)罚款10 000 元。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于2004 年9 月24 日直接送达了王某本人。

王某 3 日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扬中市兽医卫生监督所于27 日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王某接受了处罚,并于10 月10日到指定银行缴纳了违法所得和罚款。

扬中市刑侦大队对案件侦查结束后,经市公安局案审办审核批准,决定对王某取保候审,由王某先交5 000 元押金,等候检察院起诉。

思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条规定,检疫证明不得转让、涂改、伪造。

畜牧法律案例分析(3篇)

畜牧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快速发展,畜牧业法律法规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案例涉及一起因畜牧养殖污染引发的纠纷,通过分析该案例,旨在探讨畜牧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以及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畜牧业发展中的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县甲村村民李某在自家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了一座养殖场,主要养殖生猪。

养殖场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导致养殖废弃物排放超标,污染了周边环境,影响了周边村民的正常生活。

2019年,附近村民乙、丙、丁等三人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投诉,要求查处李某的养殖场。

经调查,李某的养殖场确实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随后,乙、丙、丁三人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养殖活动,赔偿损失。

三、案件审理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以下是案件审理过程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和分析:(一)养殖场是否属于污染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污染源是指排放污染物、产生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或者影响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

”李某的养殖场在养殖过程中,确实排放了废弃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因此,其养殖场属于污染源。

(二)李某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污染者应当依法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李某的养殖场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导致环境污染,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范围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赔偿范围应包括:1. 治理污染费用:包括治理污染工程费、监测费、评估费等;2.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植被恢复、土壤修复等;3. 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如农业、渔业、旅游业等;4. 精神损害赔偿:包括因环境污染造成的心理创伤、身体健康损害等。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养殖场确实存在环境污染问题,且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李某:1. 停止养殖活动;2. 赔偿乙、丙、丁三人的损失,包括治理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3. 支付诉讼费用。

动物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动物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对动物权益的关注,动物法律法规在我国逐渐完善。

本案例分析将以一起典型的动物伤害案件为例,探讨动物法律法规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二、案例简介2019年6月,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饲养了一只大型犬,该犬品种属烈性犬。

某日,李某未对犬只进行有效管理,导致犬只逃出家中,咬伤了小区内一名6岁儿童。

事发后,儿童家长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法律法规适用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饲养人应当对动物进行防疫管理,防止动物传播疾病。

本案中,李某未对犬只进行防疫管理,导致犬只逃出,侵犯了他人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饲养的犬只咬伤了儿童,侵犯了儿童的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动物饲养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动物侵害他人。

本案中,李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逃出,导致事故发生。

2. 法律责任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李某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赔偿受害儿童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2)承担动物防疫责任,对犬只进行防疫处理。

(3)接受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3. 案件处理在本案中,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受害儿童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并对其饲养的犬只进行防疫处理。

同时,相关部门对李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四、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动物法律法规在实际应用中的几个问题:1. 动物饲养人责任意识不足:本案中,李某未对犬只进行有效管理,导致事故发生。

这反映出部分动物饲养人责任意识不足,对动物法律法规了解不够。

2. 动物防疫管理不到位:本案中,李某未对犬只进行防疫管理,存在安全隐患。

这说明动物防疫管理工作仍需加强。

3. 动物伤害案件处理难度较大:动物伤害案件涉及动物权益、人身安全等多方面因素,处理难度较大。

畜牧法律案例分析(3篇)

畜牧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快速发展,转基因技术在畜牧业中的应用日益广泛。

然而,由于监管不严和部分养殖户的非法操作,转基因动物的安全性问题逐渐凸显。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发生在XX地区的非法饲养和销售转基因动物的案件,旨在揭示转基因动物在法律层面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案件经过2019年5月,XX地区畜牧兽医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养殖场存在非法饲养和销售转基因动物的行为。

接到举报后,畜牧兽医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养殖场进行突击检查。

经查,该养殖场共有转基因猪、牛、羊等共计300多头(只)。

这些转基因动物均未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批,且养殖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转基因基因扩散。

此外,养殖场还涉嫌将部分转基因动物销售至周边地区。

在调查过程中,养殖场负责人承认,他们从国外引进转基因动物技术,但由于缺乏相关资质和审批手续,便擅自进行养殖和销售。

由于担心转基因动物的安全性问题,养殖场负责人并未对外公开其养殖行为。

三、案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XX地区畜牧兽医局对该养殖场进行了如下处理:1. 对养殖场负责人进行行政拘留,并处以罚款;2. 没收非法饲养的转基因动物及其产品;3. 对养殖场进行整改,要求其停止非法养殖行为,并恢复养殖场原状;4. 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养殖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四、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的认定本案中,养殖场的行为主要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事转基因动物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养殖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转基因农产品。

”养殖场未经审批擅自饲养和销售转基因动物,属于违法行为。

2. 转基因动物的安全性转基因动物的安全性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

本案中,养殖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转基因基因扩散,可能对周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潜在风险。

国内兽医法律法规案例(3篇)

国内兽医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动物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兽医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动物健康、维护公共卫生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得到了不断完善。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国内兽医法律法规案例的分析,探讨兽医法律法规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作用。

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大型养殖场,饲养着大量生猪。

近年来,该养殖场连续出现猪瘟疫情,导致大量生猪死亡,经济损失惨重。

当地兽医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对养殖场进行了调查。

二、案件调查调查发现,该养殖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按规定进行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养殖场在发现猪瘟疫情后,未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延误了疫情控制的最佳时机。

2. 违规使用兽药:养殖场在治疗猪瘟过程中,使用了未经批准的兽药,导致病情加重。

3. 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养殖场在处理病猪尸体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造成了环境污染。

三、法律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地兽医部门对养殖场进行了以下处罚:1. 责令改正:要求养殖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规定进行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

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养殖场违法所得的兽药销售收入。

3.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养殖场处以罚款。

4. 吊销相关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吊销养殖场的动物防疫许可证。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养殖场违法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制度执行不到位:养殖场未按规定进行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导致疫情蔓延,给公共卫生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2. 兽药使用不规范:养殖场违规使用兽药,不仅加剧了病情,还可能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

3. 无害化处理不到位:养殖场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了生态安全。

五、启示本案反映出我国兽医法律法规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1. 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足:部分养殖户对兽医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导致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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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在市场出售无两章一证的病害猪肉
一、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21日上午,A市B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员李某,在市场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该区白象街市场肉贩蒋某所出售的柒拾叁公斤猪肉未附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且肉尸有出血,疑似病害猪肉。

后经两位动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证实,该猪肉属病死猪肉,因为检疫不合格,检疫员未出具两章一证,蒋某为贪图便宜,将其从某屠宰场购入销售。

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蒋某没收(销毁)柒拾叁公斤病猪肉、并处壹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本案适用的法条摘要
三、本案处罚中使用的文书
卷内目录
案例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仔猪案
一、案情简介
2008年9月4日晚23时左右,B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B县到乙市高速路口实施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一车仔猪在B县高速路口下道后,向B 县D镇方向驶去,执法人员随即尾随其到B县D镇,发现当事人正在和D镇猪贩子交易,执法人员当即下车制止。

经调查当事人李某,查实:当事人从甲省A 市启运75头仔猪到乙市C县贩卖,在经过B县境内时,未经当地兽医站检疫就到B县境内销售;并且当事人车上实际仔猪数量只有72头,与其出县境检疫证明上的75头数目不符;当事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动物免疫证》。

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就地留验观察。

当事人李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仔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B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给予李某加强免疫,隔离观察21天,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本案适用的法条摘要
三、本案处罚中使用的文书
卷内目录
案例三:王某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
一、案情简介
2009年1月11日,F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天天商贸有限公司的冷库内,对当事人王某经营的鸡产品进行检查时,发现货主王某经营的2300只白条鸡(货值金额24600元)未净膛,且王某不能提供该批白条鸡的动物产品检疫证明。

王某的行为违反动物防疫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及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王某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即4920元。

因该批白条鸡不具备补检条件,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进行没收销毁。

二、本案适用的法条摘要
三、本案处罚中使用的文书
卷内目录
案例四、贮藏、经营无检疫证明猪产品案
一、案件简介
2008年1月22日,A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对XX商场冷库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李某所租用的冷库中存有大量的猪产品,其中进口冻猪蹄0.64吨,每公斤11.6元、猪腰子0.25吨,每公斤7元;猪产品10吨,每公斤9元。

该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李某的行为涉嫌贮藏、经营无检疫标志的猪产品,进行了立案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

经调查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于2008年1月22日下发了事先告知书,拟给予责令改正和货值金额40%、即3668元的罚款处罚。

同月25日,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了责令改正和货值金额10%、即917元的罚款处罚。

二、本案适用的法条摘要
三、本案处罚中使用的文书
卷内目录
案例五:黄某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犬案
一、案情简介
2009年3月16日,A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该市机场检查站例行检查时,发现货主黄某经飞机运输至该机场一只犬,未附有检疫证明。

该犬是当事人在武汉花了3000元购买的,运费这500元,运往A市继续饲养。

由于在武汉购买时就没有找到开检疫证明的地方,到武汉机场也没有检疫证明,但经补检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给予黄某责令改正,并处下线罚款,即处当事人运费500元一倍以上的处罚,罚款人民币600元。

二、本案适用的法条摘要
三、本案处罚中使用的文书
卷内目录
案例六、经营、销售假兽药
一、案情简介
2008年7月28日,A农牧局执法人员张某、黄某在对B市xx兽药店(负责人为包某)进行检查过程中,抽查了其销售经营的11个品种兽药。

经核对,发现其中有5个品种的兽药为假兽药。

A农牧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假兽、劣兽药的规定。

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包某没收已扣押的假兽药、责令改正并处兽药货值915.00元的4倍计36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本案适用的法条摘要
三、本案处罚中使用的文书
卷内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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