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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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

《经济法》第四章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2、特征(1)合同是合法行为。

(2)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事法律上的效果。

(3)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种类1、依合同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如履行抗辩权,则仅发生于双务合同,而单务合同没有存在的基础。

(2)、风险负担的不一致。

双务合同有风险的负担问题;而单务合同没有对待给付与返还的问题。

2、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从合同中获取利益: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1)有偿合同的债务人的注意义务较无偿合同的为重。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有关合同的效力问题。

3、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可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应注意合同成立要件的不一致。

4、根据合同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与手续: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作此分类的意义对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或者成立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合同法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五、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1、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具有财产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一、要约(offer)1、要约的概念2、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务必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A、要约人是确定的人。

B、要约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要约务必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内容务必确定。

要约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内容务必完整与确定。

即要约的内容务必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要紧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通常包含如下条款:A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

合同法第四章

合同法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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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的内在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包括效果意 思和表示行为两个要素。
所谓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欲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
律上效力的内在意思要素;
所谓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
表示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所客观理解的要素。
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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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
合同 三、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而代理订立的
合同 四、无权处分合同
一、 附条件的合同
(一)附条件合同的概念和意义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
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
消灭的合同。《合同法》第45条
附条件合同的意义在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使合同 的实施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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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 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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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一般规定
《合同法》第9条和《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
(二)法人的行为能力
法人的行为能力是特殊的行为能力。许多大陆法国
家的公司法大都规定,公司的缔约 行为超越章程范 围时,如不能证明相对人为恶意则合同仍为有效;此 时,仅发生有关负责人对公司的民事责任。
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 第二节 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三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第四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五节 无效合同 第六节 可撤销合同 第七节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合同法

合同法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3.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分类(分类及依据、法律意义)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和内容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三、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 四、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
五、效力未定合同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和内容
(一)概念: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的履行强制力。 (二)内容:1.当事人要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 2.当事人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也不得擅 自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 4.当事人还有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附随义务。
(二)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一方行使撤销权而 使其归于无效的合同。 (2)特征: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须由一方行使撤销权;未撤销 前仍有效;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也可以请求变更合同。 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显示公平的合同; (3)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例题· 多项选择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对甲 公司显失公平。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处理意见正确的有( )。 A.该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B.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C.该合同被撤销后,乙公司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D.甲公司在知道其有撤销权之后的1年多申请撤销该合同,人民法院 不再保护 『答案』ACD
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第四章 合同法

第四章 合同法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 意思表示,又称要约引诱。寄送的价目表、 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 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不是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必经 阶段,不具有任何约束力而可以随时撤回。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 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 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包括将来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主要内容, 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 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 3、要约大多数针对特定相对人,故往往采用对话 或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相对人, 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第四章 合 同 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和终止 第六节 第七节 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变更、转让 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
了解合同法的总体结构以及合同的分
类;理解合同的概念、特征、效力等 基本范畴;熟悉合同订立、变更与撤 销的程序;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的处理。
三、合同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在合 同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也是人民法院、仲裁 机构在审理、仲裁合同纠纷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具体 包括:1.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2.合同自愿原则; 3. 公平原则;4. 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 合同法关于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违约责任等 等以及各个分则的内容,都是根据这些基本原则规定 的。都反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二、合同的分类

经济法 第四章 合同法

经济法 第四章 合同法

三、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的基本程序
1、要约
2、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涵义 要约,也叫报价、发盘,是一方当 事人向他方发出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 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当事人为要约人,要 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为受要约人。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 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对自己 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并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效、绝对无效、当然无效。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和 仲裁机构。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包括: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 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例:2001年6月,某钢厂和某村民委员会签订 一份粮食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某村民委员会 向钢厂供应稻谷50吨,总价款6.4万元,需方付 给供方定金1.2万元。后来双方发生纠纷并申请 仲裁。经查,合同内容违反了国务院《粮食收购 条例》的规定:除具备法定条件的国有粮食收储 企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农民和其他 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因此,仲裁委员会确认该 合同为无效合同,并作出供方将1.2万元定金返 还给需方的裁决。对此,供方不服,理由是需方 违约,需方已失去了要求返还定金的权利。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 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 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 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实质性 变更。
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 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
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
变更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第四章

合同法第四章

二、后履行抗辩权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义务 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三)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后履行抗辩权也属于延期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 方请求权的效力,只是暂时阻止先履行一方请求权 的行使。
三、不安抗辩权
•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 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 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 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
[案例分析]: A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 定由甲厂提供给乙厂钢材10吨,乙厂支付货 款3万,但是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都未确定, 双方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何 地?
合同约定内容不明的处理规则
• 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合同内容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 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依据下列 处理规则: •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履行。 •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 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 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案例
• [例] 甲、乙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 给付乙10吨货物,乙付款100万元。后甲交 付了7吨货物,同时请求乙付款100万元。 乙应甲的请求,付款70万元,同时提出, 甲应先交付另外3吨货物,乙其后再付款。 问:乙的主张有无道理?为什么?
案例
• 甲为一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乙为一家演出公司。 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甲在乙主 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先支付给 甲演出劳务费五万元。后来,在合同约定支付劳 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甲因一场车祸而受伤住院。 乙通过向医生询问甲的伤情得知,在演出日之前, 甲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除甲的伤情会 恶化,以至于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基于上述情 况,乙向甲发出通知,主张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 约定的五万元劳务费。 问:乙的行为有无法律依 据?

第4章合同法3

第4章合同法3
A.安置费给付请求权 B.劳动报酬请求权 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D.因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答案: ABCD
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 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丁无权请求撤销。根据规定,因债务人以明显 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本题中,已公司 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撤销
(3)2月21日后,甲公司一直催告乙偿还债务, 但乙到8月底仍未偿还,甲公司亦未采取其他 法律措施。
丁是否有权代位行使甲对乙的债权?
第四,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代位权不是诉讼上的权利, 而是一种实体上的权利
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 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 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 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 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 ,要求其支付50万元。如果甲对丙提起诉讼,法院在下列 何种情形下不应当受理? ()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 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及时 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无权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
情势变更原则
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 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 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抗辩权:用于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权利主张 的一种权利

2024版经济法合同法

2024版经济法合同法

2024版经济法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适用本法。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合同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合同订立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七条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九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有争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条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八章特别规定第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注:以上内容为示例性质,具体法律条款应由法律专业人士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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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协助对方 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合同的履行,只有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没有债权人的受领给付,合同的 内容仍难实现。不仅如此,在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 提供服务合同等场合,债务人实施给付行为也需要债权人的积极配合,否则, 合同的内容也难以实现。因此履行合同不仅是债务人的事,也是债权人的事, 而协助履行往往是债权人的义务。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配 合、相互协作,合同才会得到适当履行。 协作履行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一方面需要双方 当事人之间相互协助,另一方面也表明协助不是无限度的。一般认为,协作 履行原则含有以下内容:
(二)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之所以要求 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是因为若情事变更在合同订立时即 已发生,应认为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发生的事实,合同的成立是以已经 变更的事实为基础的,不允许事后调整,只能令明知之当事人自担风 险。之所以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要求情事变更发生在履行完毕前,是因 是因 为合同因履行完毕而消灭,其后发生情事变更与合同无关。 为合同因履行完毕而消灭,其后发生情事变更与合同无关。 (三)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 外事故引起。若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 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四)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缔约时能够 预见情事变更,则表明他承担了该风险,不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五)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该显失公平应依理性人的 看法加以判断,包括履行特别困难、债权人受领严重不足、履行对债 权人无利益等。
案例
甲为一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乙为一家演出公司。 甲、乙之间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甲在乙主 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先支付给 甲演出劳务费五万元。后来,在合同约定支付劳 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甲因一场车祸而受伤住院。 乙通过向医生询问甲的伤情得知,在演出日之前, 甲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除甲的伤情会 恶化,以至于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基于上述情 况,乙向甲发出通知,主张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 约定的五万元劳务费。
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即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 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 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 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 不符合约定 履行请求。
三、不安抗辩权
又称先履行抗辩权,即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 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 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 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 义务。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 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表现在许多方面: 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 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选择履行期限履行合 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 同义务,选择设备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变更合同,对违约 进行补救也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如《民法通则》第114条 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 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导读案例】 甲方与乙方于1995年7月26日签订一份鲜鱼购销合同。合同 规定,乙方向甲方提供鲜鱼8 000公斤,单价每公斤1.5元, 总货款为12 000元。合同还规定,若一方迟延履行,违约金为 未履行合同部分总价款的20%。合同签订后同年9月28日,乙 方交鲜鱼1 000公斤。9月30日,甲方在找不到销路的情况下拒 收鲜鱼1 200公斤。同年10月6日,市场鱼价上升,乙方要求甲 方按每公斤2.00元计价。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按每公斤 1.80元计价,交甲方鲜鱼3 000公斤。11月1日甲方付货款6 900元(前1 000公斤按1.50元计价,后3 000公斤按1.80元计 价),但乙方仍按每公斤2.00元开出发票,并少交鲜鱼4 000 公斤。甲方指责乙方违约,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甲方于 11月15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实际履 行合同。至法院审理该案时,鲜鱼价格涨至每公斤2.20元。
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 的损失要求赔偿。”原《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 细则》第14条规定:“货物从发出提货通知的次 日起,经过30日无人提取时,承运人应及时与托 运人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再经过30日,仍无人 提取或托运人未提出处理意见,承运人规则处理。 对易腐或不易保管货物, 对易腐或不易保管货物,承运人可视有权将货物 作为无法交付货物,按运输情况及时处理。 作为无法交付货物,按运输情况及时处理。”
第三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合同履行的要素
(一)合同履行主体 合同的履行主体是指履行合同债务和接受合同履行的 人,包括债务履行人和受领履行人。 (二)履行标的 履行标的,是指债务人应当为履行的内容。如交付财 如交付财 移转权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等。 产、移转权利、提供劳务、完成工作等。
二、合同履行中的几个规则
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其构成条件有: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 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 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 2千万元,第二期支付3千万元,第三期则在9月1日甲公司 向乙公司交付房屋时支付5千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 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千万元。 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乙公司,但并未立 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 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9 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 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则 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四、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 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 从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合同依法成立之时,有其信赖的客观环境,当 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是与这种客观环境相适应的。权利义务的对等,也是就 该环境而言的。在合同成立之后,该客观环境发生改变或不复存在,原来约定的权利 义务如与新形成的客观环境不适应,也就不再公平合理了。只有将合同加以改变乃至 解除,才符合公平,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以下几项: (一)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所谓情事,泛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 例如合同订立时的供求关系。这里的变更,是指上述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例如 战争引起严重的通货膨胀。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情事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 是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标准。
(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 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 债务人履行债务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 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 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 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4)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各自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协作履行原则并不漠视当事人的各自独立的合同利益,不降低债 务人所负债务的力度。那种以协作履行为借口,加重债权人负担,逃 避自己义务的行为,是与协作履行原则相悖的。
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 者依照法律规定,全面、实际、适当地完成 自己承担的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充 分实现的行为。
二、合同履行的法律特征
①合同履行是合同效力最基本的体现。 ②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标的的 行为。 ③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全面、正确完成其合同 义务的行为。 ④合同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完成其合同义务的全过 程。 ⑤合同履行是合同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主要原因
④期限 期限不明条款的履行;( 62 条 4 款:履行期限不 期限 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 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方式 方式不明条款的履行;( 62 条 5 款:履行方 方式 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 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 行。) ⑥费用 费用不明条款的履行;( 62 条 6 款:履行费 费用 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合同效力的相对性
债的相对性具体又包括以下内容: (1)主体的相对性 (2)内容的相对性 (3)责任的相对性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适当履行原则 三、协作履行原则 四、经济合理原则 五、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
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具体来说, 包括了适当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 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 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 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 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案例
2006年5月10日,中华酒业、天和酒店签订啤酒 专销合同。合同约定,自2006年5月20日起至 2007年7月1日合同期内,天和酒店专销中华酒业 6度冰生啤酒最低销售量7000箱,中华酒业向天 和酒店提供进场费6万元,如天和酒店未按约完成 全年最低销售量,应全额退还进场费。 2006年5月底,天和酒店收取进场费60000元。至 2007年3月,中华酒业实际供应天和酒店6度冰生 啤酒2800余箱计113000元(每箱40元)。2007 年4月,天和酒店提出酒店门口道路因市政建设改 造,无法正常经营,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了中华 酒业进场费3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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