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03沪建建(2005)249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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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资料编制及归档指南篇

上海市建设工程资料编制及归档指南篇

一、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及制作(一)现场搅拌混凝土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的规定,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每拌制100盘但不超过100立方米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其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立方米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立方米取样不得少于一次;4、同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结构实体检验用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其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等。

2、同条件养护试件应由各方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见证取样。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不宜少于10组,留置数量不应少于3组。

4、当试件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方可对同条件养护试件进行强度试验。

所谓等效养护龄期,就是逐日累计养护温度达到600℃.d,且龄期宜取14d~60d。

一般情况,温度取当天的平均温度。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商品)混凝土,除应在预拌混凝土厂内按规定留置试块外,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还应根据《预拌混凝土》(GB14902-94)规定取样。

1、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

每100立方米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少于一次;一个工作班拌制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立方米时,取样也不得少于一次;当在一个分项工程中连续供应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量大于1000立方米时,其交货检验的试样为每200立方米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4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4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4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2.11.29
•【字号】沪建研[2002]876号
•【施行日期】2002.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本市建设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4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沪建研[2002]876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办、经贸部、建设部、铁道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开展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计政策[2002]1810号,以下简称《通知》),我委对纳入《通知》清理范围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
一、《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实施办法》(沪建城[1988]第646号
);
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沪建城[1988]第568号);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沪建建
[99]0432);
四、《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小组资格审核实施办法》(沪建城[1988]第645号)。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常见的问题及其处理意见2-精选文档100页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常见的问题及其处理意见2-精选文档100页


疏散楼梯在休息平台 上设置45°斜向踏步。
(审查意见)
【建筑专业】
问题十五(2)
相关依据: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GB50045-95(2019版) 6.2.6
(审查意见)

疏散楼梯在休息平台 上设置45°斜向踏步。
6.2.6 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 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7.1.3 当建筑物的外墙为难燃烧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 0.4m 以上,且在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应为宽度不小于2m 的不燃烧
替代乙级防火窗。
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外墙的耐火极限。
当建筑物的外墙为不燃烧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
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建筑专业】
问题十六
相关依据: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常见问题分析及图示 05SJ807 P4-28
(整改)
外窗跨越地上,地下 楼梯间。
【建筑专业】
问题十七
相关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5-2019 7.5.2.4

(整改)

防火门开启后跨越变 形缝。

7.5.2.4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其门扇不应跨越变 形缝,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
疏散距离未按本规定
疏散距离应按本规定指标减少3m.
的指标减少3m.
【建筑专业】
问题十(1)
相关依据:

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GB50045-95(2019版)
4.1.2.2
地下汽车库内设置的 燃气锅炉房未明确总
(审查意见)
蒸发量,且未设置直 4.1.2.2 )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材工程行业标准管理【发文字号】沪建标定[2016]120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12.29【实施日期】2017.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1203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管理,积极发挥地方标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海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管理,积极发挥地方标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 81 号)、《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建标〔2016〕166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相关规划、设计、建设、运维、拆除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含标准、规范、规程等)的管理。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立项、组织制定、批准发布、实施监督等工作;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具体承担本市工程建设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管理办法

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管理办法

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33 号)和《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 号),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多图联审”定义)“多图联审”是指将消防、民防、卫生、水务、抗震等管理部门的技术审查事项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受相关管理部门委托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其中的消防设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预防性卫生设计、节水设施设计、抗震设防设计(超限高层专项设防审查除外)等采用数字化在线审图进行统一审查。

第四条(职责分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实施综合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审查中心”)受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委托,负责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多图联审”具体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及市级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消防、民防、卫生、水务、抗震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多图联审”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支持。

第五条(委托方式)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经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支付审查费用。

消防、民防、卫生、水务、抗震等管理部门按照其法定职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就消防设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预防性卫生设计、节水设施设计、抗震设防设计(超限高层专项设防审查除外)等事项委托经认定的同一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统一审查。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合同)建设单位应在申请施工许可前,确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并签订施工图审查合同。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建筑、结构篇)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建筑、结构篇)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建筑、结构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〇一四年十一月编制说明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委托,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审图专业委员会组织编写了《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建筑、结构专业篇)》(以下简称《上海审查要点》)。

为使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人员、设计人员了解《上海审查要点》的编制思路,现对有关问题予以简要说明,供相关人员参考。

一、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对审查内容的规定,施工图审查按下列原则确定技术审查内容:1、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

《上海审查要点》不再重复列出,直接依据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强制性条文进行施工图审查。

2、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上海审查要点》不再重复列出,直接依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进行施工图审查。

3、《上海审查要点》主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覆盖范围,整理上海地方规范、规程中的相关内容,重点突出与国家规范、规程有不同要求的条款,以及地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建筑工程设计的要求,并少量增加与安全、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其他规范条款。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不符合本编制说明第一条所列内容时,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并上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部门。

三、《上海审查要点》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工程设计质量的基本要求,并不是工程设计的全部内容。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在理解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内涵的前提下执行本要点。

四、《上海审查要点》所列审查内容中,强制性条文部分应按建设部第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执行,非强制性条文部分应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建质[2013]87号)精神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

【合同标题】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合同分类】其他建设工程合同【发文字号】【发布机构】委托方(甲方):____承接方(乙方):____甲方委托乙方承担____(工程名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2建设部令“第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沪建建[2005]249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上海市建委“沪建建[2000]第0791号”(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1.3国家及上海市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4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工程设计项目概况:建安造价:____万元。

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单项数:____。

第三条施工图审核工作内容: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与标准,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的独立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3.1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3.2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3.3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3.4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交付的文件和时间:4.1特级和一级项目,乙方在收到甲方按规定提供的审查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报上海市质监总站进行登记备案,乙方获得上海市质监总站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证书》后,向甲方交付《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____套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图纸。

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经双方协商可适当延长。

4.2一级以下的项目,乙方在收到甲方按规定提供的审查材料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报上海市质监总站进行登记备案,乙方获得上海市质监总站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证书》后,向甲方交付《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____套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图纸。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概要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概要

沪建交〔2011〕480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已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办公室会议审核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七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本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职责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审查中心负责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及施工图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审查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同时对区(县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市建筑建材业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机构(以下简称特定地区管委会,依据相关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审查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须经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建设及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机构认定市建设交通委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市建设规模、投资性质,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颁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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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
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建建〔2005〕24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
二OO五年四月三十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加强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认定本市的审查机构。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具体负责本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交通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市建设交通委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市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颁发《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二年。

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审查机构收费应当严格按照物价和财税有关规定,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七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专业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交通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第九条施工图(含勘察文件)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一级以上建筑工程为20个工作日;
(二)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为10个工作日。

第十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

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同时抄报市建管办。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

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并同时抄报市建管办。

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审查机构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

第十二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

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等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审查人员应当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审查人员,其施工图审查期间暂停勘察设计执业,保留注册资格,审查工作业绩视同勘察设计业绩。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是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报告产生重大分歧时,可以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复审要求,市建设交通委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

第十五条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实行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

受理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勘察设计质量的相应(风险)责任。

市、区(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工程报建和报监等环节,配合推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并做好有关的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六条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审查机构进行抽查,建立不良记录档案;应当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对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审查机构违反本规定,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市建设交通委可撤消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第十八条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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