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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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促进河北数字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促进河北数字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促进河北数字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4.07.22•【字号】•【施行日期】202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促进河北数字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商务局,雄安新区改发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全方位提升河北商务发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按照商务部《数字商务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数字消费提升行动的通知》(商办电函〔2024〕291号)有关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促进河北数字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河北省商务厅2024年7月22日促进河北数字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坚持“创新驱动、数据赋能、融合发展、扩大开放”原则,以发展新质生产力为抓手,全方位提升河北商务发展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赋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

按照商务部《数字商务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数字消费提升行动的通知》(商办电函〔2024〕291号)有关要求,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落实措施。

一、夯实数字商务发展基础(一)壮大数字商务市场主体。

鼓励传统商贸企业积极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先进信息技术在商务领域应用创新,培育一批具有典型创新性和发展潜力的数字商务企业和产业园区。

遴选一批商业科技创新应用优秀案例,引导企业加强数字商务技术创新应用,加大典型案例宣传推广力度,有效增强商务领域数字技术应用能力。

(二)健全数字商务监测体系。

进一步完善河北省商务云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健全数字商务监测体系,科学衡量和反映河北数字商务发展水平。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行业也迅速蓬勃发展,商品房销售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一直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现象,比如房价标价不明确、不透明等问题。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关部门出台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以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

首先,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销售价格必须在显著位置公示,并且价格明确、明码标价。

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明码标价可以让购房者清楚地了解到商品房的实际价格,避免因为价格不明确而导致的购房纠纷。

另一方面,明码标价也可以促使开发商合理定价,避免房价虚高,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还规定了对于价格优惠的公示要求。

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常常会对购房者进行一些价格优惠,比如打折、赠送家具等。

然而,在过去的销售过程中,这些优惠常常是隐性的,购房者往往难以获知。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开发商对价格优惠情况进行公示,明确告知购房者。

这一规定的出台,可以让购房者充分了解到价格优惠的情况,避免因为信息不透明而导致的购房纠纷。

另外,《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还对于销售广告和销售促销活动进行了规范。

在过去的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一些开发商常常通过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手段来吸引购房者,导致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受到误导。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要求开发商在销售广告和促销活动中必须真实、合法、准确地宣传商品房的价格、优惠政策等信息,避免虚假宣传误导购房者。

这一规定的出台,可以有效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

综上所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出台,对于规范商品房销售市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未来的商品房销售过程中,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加强对商品房销售市场的监管,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们也希望开发商能够自觉遵守这一规定,诚信经营,为购房者提供更加透明、公正的购房环境。

2023年房地产经纪协理之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经典试题

2023年房地产经纪协理之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经典试题

2023年房地产经纪协理之房地产经纪综合能力经典试题单选题(共100题)1、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

A.一栋一标B.一房一标C.一项目一标D.一单元一标【答案】 B2、在存量商品房中,出卖人出卖房屋,应至少提前()通知承租人。

A.7日B.15日C.30日D.60日【答案】 B3、2017年1月,李某将其一套自有住房出租给王某,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

2018年1月,王某将该套住房转租给刘某,并签订了转租合同。

则下列关于转租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王某与刘某签订的转租合同应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B.王某转租该套住房,应当经李某同意C.转租合同有效期间,即使李某与王某的租赁合同终止,转租合同仍然有效D.刘某承租该住房的期限最长为3年【答案】 D4、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

A.6B.7C.8D.9【答案】 A5、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将陈某所购房屋交给陈某使用之后,乙公司按规定给陈某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是()。

A.首次登记B.转移登记C.更正登记D.变更登记【答案】 B6、有效房源信息的构成要素通常包括房地产权利人资料、房地产状况和()。

A.房屋的历史使用情况B.卖方的心理价位C.房源的挂牌要求D.房屋的历史成交价格【答案】 C7、某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布了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该市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买卖双方选定交易合同的做法,正确的是()。

A.建议选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的示范合同B.要求买卖双方各自委托律师拟定合同C.要求买卖双方自行拟定合同D.强制使用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合同【答案】 A8、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将房屋租赁合同向()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A.税务B.工商C.房地产D.规划【答案】 C9、存量房查验和交接时,房地产经纪人员需要准备的材料不包括()。

A.房屋交接单B.各种验房工具C.房屋状况说明书D.房地产权属证书【答案】 D10、业主转让房屋时,已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规范明码标价制止价格欺诈”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规范明码标价制止价格欺诈”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规范明码标价制止价格欺诈”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3.29•【字号】冀市监函〔2024〕138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规范明码标价制止价格欺诈”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扎实推进价格诚信建设,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强化源头治理,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全省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根据2024年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任务和部署,决定开展全省“规范明码标价制止价格欺诈”宣传月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时间和主题时间:4月份,为期一个月。

主题:“规范明码标价制止价格欺诈”内容:重点围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总局令第56号)和《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总局令第32号)开展系列活动。

二、活动具体内容(一)开展价格法规宣传,营造浓厚氛围。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设置展台、张贴海报、发放宣传材料等线下活动方式,并结合微信公众号、抖音、短视频等线上宣传方式,扩大价格法规宣传的知晓率和覆盖面,让价格法规进社区、进商超,增强人民群众的价格维权意识,提高经营者价格规范自觉性,推进明码标价的社会影响力,形成浓厚的宣传氛围。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以检查促规范。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以明码标价为重点的线上线下市场价格检查,依法查处“十类”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重点检查:一是商场、超市;二是化肥农资经营门店;三是餐饮门店;四是旅游景区商品销售、酒店民宿、景区服务;五是家用汽车、空调、电视、热水器、冰箱、净水机、抽油烟机和手机等八类产品有偿安装调试配送搬运等附带服务价格、售后维修服务价格。

(三)开展无价格欺诈“十承诺”店活动,倡导价格诚信。

石家庄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

石家庄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

石家庄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方案为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商品房销售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冀价检[2011]14号)文件精神,结合石家庄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实际,特制定《石家庄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方案》。

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指导思想我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为依据,以促进全市商品房销售市场健康发展,建立和维护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商品房销售价格秩序为目标。

运用舆论宣传,建章立制、规范指导、典型推广、检查监督等形式,全面推进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的落实,确保商品房销售“一套一标”、“一房一价”,进一步规范全市商品房销售市场价格秩序,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全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的方法与步骤全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从2011年5月18日开始,共分三个步骤实施。

第一步: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安排部署(5月18日——5月25日)制定并出台《石家庄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方案》;制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相应的标示形式和具体格式(价格手册﹑价目表﹑标价牌);召开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市住房建设保障局﹑石家庄市具有代表性的大型房地产企业代表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以公告形式在《石家庄日报》发布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的公告”;安排部署全市商品房明码标价工作的开展。

第二步:严格要求,规范实施(5月26日——6月4日)全市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从事商品房销售的中介服务机构要认真组织经营服务人员,学习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石家庄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方案》,具体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

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

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

关于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正当竞争,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规范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商品住宅销售价格行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商品住宅销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鼓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行为。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宅实行政府指导价,销售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他商品住宅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制定。

第六条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包括成本、利润、税金等项目构成。

商品住宅开发建设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规定计入成本,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在商品住宅销售价格之外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法规规定在销售价格之外代收代缴的费用除外。

法律、法规规定在销售价格之外代收代缴的费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销售商品住宅时应事先向购房人公布代收费用的依据和标准,否则不得收取。

面向部分购房人提供专门服务的经营性服务收费,不得纳入销售价格,应坚持公开、自愿的原则,在住房销售价格外明示,由购房人自愿选择,并以合同形式约定。

第七条新建商品住宅的销售价格,应以平均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

楼层差价、朝向差价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各单体楼房楼层差价率、朝向差价率增减系数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房屋的平均价格是指整幢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

第八条新建商品住宅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明码标价采用价目表和明码标价书两种标价方式。

价目表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

具体标明商品住宅的座落位置、结构、本期销售总面积、销售基准价格、各套建筑面积、销售价格、价格有效时间等。

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全文

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全文

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全文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全文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全⽂《关于商品和服务实⾏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全⽂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明码标价的规定明码标价是我国价格领域中⼀项强制性⾏政管理措施,也是我国价格管理最基本的形式和内容之⼀,下⾯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 第⼀条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条《规定》第⼆条中所指“企业”包括: (⼀)在中国⼤陆境内从事⽣产、经营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 (⼆)外国投资企业和在中国⼤陆境内设⽴⽣产、经营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 (三)港、澳、台在中国⼤陆境内投资企业。

《规定》第⼆条中“收取费⽤的”包括经营性收费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条由国家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标价;属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其标价应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放开价格的商品和服务,根据市场供求情况⾃主定价并公开标价。

第四条监督检查商品和服务实⾏明码标价的主管机关是各级物价检查机构。

第五条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实⾏标价签、价⽬表、价格板、价格牌、价格本(簿)、价格单等标价⽅式(以下简称“标价签或价⽬表”)。

具体标价⽅式、内容除按本细则有关条款执⾏外,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检查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物价检查机构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各⾏业的不同特点确定。

第六条标价签或价⽬表应根据⾏业特点和部门的实际情况以“陈列式”、“摆放式”、“悬挂式”等形式公开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

第七条标价签或价⽬表由县级以上物价检查机构统⼀监制。

由于⾏业特点需要制作特⾊价签的,应经县级以上物价检查机构核准监制,任何单位或个⼈不得擅⾃印制。

第⼋条实⾏明码标价制度,必须做到价⽬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醒⽬,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

第九条销售和收购商品中不同品名或相同品名的商品有下列情况之⼀者,必须实⾏⼀货⼀签: (⼀)产地不同; (⼆)规格不同; (三)等级不同; (四)材质不同; (五)花⾊不同; (六)包装不同; (七)商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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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包括现房和预售房,住宅及非住宅,下同),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及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的销售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其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方式,并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有关工作。

第五条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或者已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进行现房销售的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六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其标价方式和标价内容必须经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监制。

第七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电话12358。

第九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张贴价目表,明确标示以下内容: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土地性质及使用起止年限、房屋性质、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有线电视、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楼盘的分摊情况(包括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土地和费用的具体情况)同时应使用三维效果图如实标示所售楼盘与周边建筑物及市政和生活设施、绿地、景观等的相对位置。

(二)本期销售商品房总套数及其户型,每套商品房销售状态、楼号、楼层、建筑结构、户型、房号、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每套销售总价。

(三)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面积、方位和销售总价。

(四)销售商品房有优惠的应标示折扣幅度及享受折扣的条件。

(五)标示商品房经营者服务监督电话和价格主管部门投诉电话。

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使用价格手册的形式,明确标示以下内容:
(一)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批准日期。

现房销售的要增加竣工验收报告和商品房确权证书。

(二)每套商品房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三)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名称、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售后维修服务管理办法。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五)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有线电视、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六)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相关的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和依据。

经营者提供有偿服务和代收费用应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第十一条对已销售的商品房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予以明确标示。

并标示所有已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
对已完成销售的存量房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及时撤下相关房源信息。

第十二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三条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价格作出的承诺,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不得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语言、文字、图片等欺骗、诱导消费者。

第十四条商品房经营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
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
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五)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
(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三)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

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三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第十五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六条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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