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利用管辖权异议,恶意拖延诉讼现象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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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问题研究与分析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问题研究与分析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问题研究与分析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程序和争议焦点。

它涉及到案件应由哪个法院进行审理的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管辖权异议的概念不难理解,它指的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从而向受案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可能出现的地方保护主义,确保案件能够在最适宜、最公正的法院得到审理。

首先,让我们来探讨一下管辖权异议提出的主体。

一般来说,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主体通常是案件的被告。

这是因为在民事诉讼中,原告通常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提起诉讼,而被告可能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从而提出异议。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存在共同被告时,部分被告也可能因为管辖权问题而提出异议。

接下来,看看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通常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这里的答辩状期间,一般是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

如果超过这个期限,法院一般不再受理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就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或者在应诉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未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但受案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等。

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也是多种多样的。

常见的理由包括地域管辖错误,比如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原告却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级别管辖错误,即案件应当由基层法院管辖,却被中级法院受理等。

此外,专属管辖也是常见的异议理由之一,例如不动产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其他法院受理了此类案件,当事人就可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那么,当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法院会如何处理呢?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

审查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书面审查,即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另一种是听证审查,即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让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自己的理由和证据。

《2024年民事管辖权异议滥用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管辖权异议滥用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管辖权异议滥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认为该法院无权审理某一案件。

然而,随着社会复杂性和纠纷多样性的增加,民事诉讼中出现了管辖权异议被滥用的情况。

这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管辖权异议的滥用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和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民事管辖权异议滥用的现状及原因(一)现状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的数量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且存在明显滥用现象。

许多当事人出于各种原因提出不合理的管辖权异议,甚至有些当事人以此作为拖延诉讼、规避责任或转移法院的策略。

这严重影响了司法效率和案件的公正处理。

(二)原因1. 法律规定不明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的规定相对宽泛,导致当事人对管辖权的认知存在差异,从而产生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现象。

2. 司法环境问题:部分地区司法环境存在不公、不透明等问题,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从而倾向于提出管辖权异议。

3. 当事人策略性运用:部分当事人出于拖延诉讼、规避责任等目的,故意滥用管辖权异议。

三、民事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影响(一)浪费司法资源:大量的管辖权异议导致法院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审查,从而浪费了司法资源。

(二)影响案件审理效率: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会使得案件无法及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影响案件的审理效率。

(三)损害司法公信力: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会给公众留下司法不公、不透明的印象,损害司法公信力。

四、解决民事管辖权异议滥用问题的对策(一)完善法律规定:明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减少法律漏洞,降低当事人对法律理解的差异。

(二)优化司法环境:加强司法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使当事人对司法公正产生信心,从而减少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情况。

(三)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监督机制,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进行处罚,如限制其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等措施。

《2024年民事管辖权异议滥用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管辖权异议滥用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管辖权异议滥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一种法律现象,其核心在于对某一案件是否应由某一特定法院进行管辖的质疑。

这种权利赋予了被告提出对案件的管辖异议的权利,目的是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这一权利可能被滥用,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资源的浪费。

本文将对民事管辖权异议滥用问题进行研究,旨在提出应对之策,以期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

二、民事管辖权异议滥用的问题及其危害1. 概念定义民事管辖权异议的滥用是指被告为了达到非正当目的,无根据地、恶意地提出管辖异议,使案件的审理进程受阻,进而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诉讼效率的降低。

2. 滥用表现(1)无根据地提出管辖异议:被告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随意提出管辖异议。

(2)恶意拖延诉讼:被告利用管辖异议来拖延诉讼进程,以达到其不正当目的。

(3)滥用复议权利:被告在管辖权异议被驳回后,仍不断申请复议,导致诉讼进程受阻。

3. 危害分析(1)司法资源浪费:滥用管辖权异议导致法院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处理这些无根据的异议,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2)诉讼效率降低:滥用管辖权异议会延长案件的审理周期,降低诉讼效率。

(3)损害司法公信力:滥用管辖权异议会损害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三、民事管辖权异议滥用问题的原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在管辖权异议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漏洞和不足,为滥用提供了可乘之机。

2. 诉讼成本低廉:由于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成本较低,被告可能出于各种非正当目的提出异议。

3. 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对管辖权异议的滥用可能缺乏充分的认识。

四、解决民事管辖权异议滥用问题的对策建议1. 完善法律制度:对现有民事诉讼法律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管辖权异议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减少滥用空间。

2. 提高诉讼成本:通过提高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成本,降低滥用现象的发生。

例如,对无根据地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处以罚款等。

民事诉讼中滥用管辖异议权问题及其规制建议

民事诉讼中滥用管辖异议权问题及其规制建议

民事诉讼中滥用管辖异议权问题及其规制建议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

对异议权人所提出的“受案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受理案件的法院负有应当作出异议成立与否的裁定之法定义务,而不论其异议是否有理;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由上级法院对受理法院有无管辖权作出审查,以最终确定其有无。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滥用诉权,无端地提出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进程的权利滥用行为屡见不鲜,甚至个别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确对法官称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目的就是拖延诉讼,不能让对方当事人“方便”。

当前,民事诉讼中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1.虚构与对方当事人有口头仲裁协议,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2.明知原告系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却有意回避被告(指自然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事实,而主张被告户口所在地不在受诉法院管辖范围内,要求将案件移送至被告户口所在地法院审理;3.被告明知或应当知道原告所诉多个被告中有在受诉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却以自己住所地不在该范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4.为拖延诉讼,自然人被告无视自己已在受诉法院所在地生活、工作多年的事实,要求将案件移送其户籍所在地法院审理;5.虚构在外地住院治疗、离开依据地已超过一年的证据,要求将案件移送其治疗医院所在地法院审理;6.明知超过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仍提出管辖权异议;7.明知涉诉案件属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专属管辖范围,却回避专属管辖法院要求由一般地域管辖法院审理;8.无视主管异议与管辖权异议的区别,随意提出主管异议要求受诉法院作出裁定以供其上诉使用。

丹柱法律团队刘京柱律师建议,规制这种滥用管辖权异议权的行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滥用诉讼权利的侵权赔偿责任制度。

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行为,适用一般侵权责任原理来防止权利滥用,其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经济赔偿责任和非经济赔偿责任,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恢复名誉等。

管辖权异议拖延了2个月有什么措施

管辖权异议拖延了2个月有什么措施

管辖权异议拖延了2个月有什么措施一、完善立法的建议1、对异议主体进行限制2、对异议条件进行限制3、简化救济途径4、缩短程序中的相关时限5、建立全面有效的惩戒机制二、司法中的规制1、严把立案审查关2、建立相应的快速解决机制。

管辖权异议存在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地方保护主义,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但现实生活中,因为立法的不完善,有许多人将管辖权异议当作是一种拖延诉讼的手段,甚至出现▲管辖权异议拖延了2个月有什么措施?小编针对这种情况,为大家带来相关的内容介绍。

▲▲管辖权异议拖延了2个月有什么措施▲一、完善立法的建议通过完善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请求司法保护提供较为全面的实体法依据和严密完备的程序保障。

▲1、对异议主体进行限制提出管辖权异议及上诉的当事人主体必须适格。

一般情况下,原告和第三人均不得提出。

因为受诉法院是原告所选择的,不应再赋予原告管辖权异议权。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回复》中有明确解释,第三人亦不应成为异议主体。

在多被告案件中,任何被告不得为其他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或者对驳回其他当事人异议之裁定提起上诉。

法院对部分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进行裁定,即是对整个案件的管辖进行判断,裁定书的效力及于其他当事人。

▲2、对异议条件进行限制对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和上诉的形式条件进行必要限制,从源头上减少借提起异议拖延诉讼的可能性,排除不合理的申请,提高诉讼效率。

应明确规定被告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必须在申请中写明其提出异议的事实、理由以及法律依据,一并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如被告是以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或者法人的主要营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要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赁合同、暂住证、当地政府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等。

如果被告不提供事实、理由或者不提供相应证据的,法院有权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

对于法律上明确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的情况,如果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则需将所有情况下该受诉法院均不具有管辖权的理由予以明确。

《民事诉讼滥用管辖权异议规制研究》

《民事诉讼滥用管辖权异议规制研究》

《民事诉讼滥用管辖权异议规制研究》一、引言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常用来拖延诉讼进程的手段之一。

然而,部分当事人滥用此权利,导致诉讼效率降低,司法资源浪费。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中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现象、原因及其规制措施,以维护正常的司法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的概述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受理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此项权利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错案误判,确保司法公正。

然而,在实践中,部分当事人滥用此权利,故意提出无根据的异议,以拖延诉讼。

三、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现象及原因(一)现象在民事诉讼中,部分当事人为了拖延诉讼进程、争取时间、制造诉讼障碍等目的,故意提出无根据或理由不充分的管辖权异议。

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诉讼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

(二)原因1. 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当事人对法律认识不足,不了解管辖权异议的正确使用方式。

2. 恶意诉讼:部分当事人出于恶意,故意滥用管辖权异议,以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

3. 制度漏洞:现行法律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规制不够完善,导致部分当事人得以钻空子。

四、规制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措施(一)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通过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使其了解管辖权异议的正确使用方式,防止滥用。

(二)完善法律规定1. 明确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条件:规定只有当管辖权异议有充分理由时,才能提出。

2. 设定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处罚措施:对故意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应设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如罚款、拘留等。

3. 完善管辖权异议的审查程序:加强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力度,确保审查程序的公正、透明。

(三)强化法院监管职责1. 严格把关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法院应严格审查管辖权异议的合理性,防止滥用。

2. 建立监管机制: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进行监管,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惩戒。

3. 提高审判效率:法院应提高审判效率,缩短诉讼周期,减少当事人利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的机会。

《民事管辖权异议滥用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管辖权异议滥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权是确定案件由哪个法院受理和审理的权力。

民事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对受理法院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旨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实践中,部分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存在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现象,导致诉讼效率降低、司法资源浪费。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管辖权异议的滥用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二、民事管辖权异议的概念与功能民事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起诉的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的行为。

其主要功能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法院越权受理案件,保证诉讼公正和效率。

三、民事管辖权异议滥用的现状及危害(一)现状近年来,随着法治环境的改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民事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加。

同时,部分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为拖延诉讼、制造诉讼障碍、增加诉讼成本等目的,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屡见不鲜。

(二)危害1. 降低诉讼效率:滥用管辖权异议会导致案件在确定管辖权上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降低诉讼效率。

2. 浪费司法资源:频繁提出无理的管辖权异议,会使得法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审查,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3. 损害司法权威: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会损害司法公正形象,降低司法权威。

四、民事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不健全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对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尚不完善,对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制裁措施。

(二)当事人法律意识不足部分当事人或其代理律师法律意识淡薄,为追求个人利益而滥用管辖权异议。

(三)利益驱动部分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是为了拖延诉讼、制造诉讼障碍、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从而在诉讼中获取更多利益。

五、解决民事管辖权异议滥用问题的对策(一)完善法律制度加强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建设,明确管辖权异议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制定相应的法律制裁措施。

(二)加强司法监督法院应加强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和监督,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罚。

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的滥用及对策

摘要管辖是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管辖能否正确确定,决定着案件能否顺利进入民事审判程序。

管辖权异议制度,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程序性救济措施,是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然而,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常发生当事人为了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拖延诉讼为目的而实施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情况,这不仅增加了法院的办案压力,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也对社会大众起到了十分消极的示范作用。

本文从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含义和表现形式入手,分析管辖权异议滥用的现状及成因,进而对规制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管辖权异议滥用现象程序正义完善对策ABSTRACTJurisdiction is the beginning of the civil procedure. Whether the jurisdiction can be determined correctly or not determines.Whether the case successful enter into the civil trial procedure. The system of objection to jurisdiction is a procedural remedy given by the law to the parties, and a concrete embodiment of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of the parties to the civil procedure. However, judging from the judicial practice in recent years, it often happens that the parties abuse the jurisdiction objection.The purpose of delaying the litigation and damaging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other parties, which not only increases the pressure on the court to handle the case, damages the plaintiff's legal right, also has played the very negative model function to the social populace. The paper began in the meaning and formed in the abuse of jurisdiction objection, analyzed the status and caused of the abuse of jurisdiction objection.And put forward many feasible suggestions for regulating the abuse of objections.Key words:Jurisdictional objection Abuse Procedural justice Perfect countermeasures目录一、引言 (2)二、管辖权异议滥用行为的概述 (3)(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及条件 (3)(二)管辖权异议制度运行中的偏离和异化 (2)(三)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含义及表现形式 (2)三、管辖权异议滥用的现状及负面影响 (3)(一)管辖权异议滥用的现状 (3)(二)管辖权异议滥用的负面影响 (4)四、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原因分析 (5)(一)立法不完善 (5)(二)滥用成本低、风险小 (5)(三)易被利用为拖延诉讼的“合法”之术 (5)五、规制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建议 (6)(一)完善立法 (6)(二)提高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成本 (7)(三)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建立相应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7)六、总结 (8)参考文献 (9)致谢 (10)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的滥用及对策一、引言我国的管辖权异议制度规定在民事程序法中,该制度的确立是当事人平等这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既有利于维护被告的诉讼权利,也是为了避免出现“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

《民事管辖权异议滥用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管辖权异议滥用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某一案件的管辖权提出质疑,认为该案件的管辖权应由其他法院行使。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当事人滥用民事管辖权异议的现象,严重影响了诉讼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

因此,对民事管辖权异议滥用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民事管辖权异议的概述、现状、原因及解决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事管辖权异议概述民事管辖权异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提出诉讼的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的行为。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若被滥用,则会对诉讼效率、司法公正等造成不良影响。

三、民事管辖权异议的现状当前,民事管辖权异议的滥用现象较为普遍。

一些当事人为了拖延诉讼、规避责任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故意提出无理的管辖权异议。

这不仅导致诉讼周期延长、司法资源浪费,还可能引发其他法律问题。

此外,一些法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时也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未能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进一步加剧了管辖权异议的滥用问题。

四、民事管辖权异议滥用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尚不完善,一些条款的表述模糊、缺乏操作性,为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提供了可乘之机。

此外,对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处罚措施也不够明确,难以有效遏制其滥用现象。

(二)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一些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对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定不够了解,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诱导而提出无理的管辖权异议。

此外,一些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故意滥用管辖权异议来拖延诉讼或规避责任。

(三)司法实践中的不当操作一些法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时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未能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例如,对于某些不符合管辖条件的案件仍予以受理或错误地认定某些案件的管辖权。

这些不当操作为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提供了机会。

五、解决对策(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应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明确管辖权的认定标准、程序及处罚措施。

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滥用及完善建议

法治论坛FA ZHI LUN TAN民事诉讼中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滥用及完善建议◎张蕾由于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的管理弊端,在审判实践中常有被告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现象。

这不仅浪费了有限的诉讼资源,也不利于原告方权利的保护。

为此,需要进一步对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中所存在的关键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措施。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

作为主要的救济方式,管辖权异议能够对程序违法和管辖错误进行及时的纠正,也能保障当事人诉权、保证管辖规则的正常运行和构建程序正义,对我国法律体质的完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现行制度下,管辖权异议运用的现状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较为原则,有关的司法解释也不甚完善。

然而,随着人们法律知识的增长和律师诉讼参与率的提高,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于管辖异议权的运用明显增加。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管辖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大量的当事人恶意滥用管辖异议权,以此拖延诉讼。

这不仅使管辖权异议制度偏离了设立初衷,违背了民事诉讼的效率原则,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实践中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原因及主要表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査。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这一规定使得异议人行使异议权不受任何限制,只要在答辩期内提出,无论证据情况如何,法院都应当“审査”并作出裁定,且可以上诉。

该规定对当事人行使管辖异议权没有相应的规制措施,这是管辖权异议滥用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而其滥用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1.缺乏正当理由,明显滥用权利。

具体的表现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1有些当事人明知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并且异议理由明显与事实、法律规定不符,但当事人就要生搬硬套提出异议申请;有的合同纠纷中,合同中存在约定管辖条款,但发生诉讼后被告仍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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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利用管辖权异议,恶意拖延诉讼现象的原因分析及对策建议
【摘要】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以拖延诉讼的现象日益严重,这一问题已严重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背离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价值,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本文针对这一现象的主要表现、原因及建议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管辖权异议;恶意拖延诉讼;原因;对策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5月份共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33件,立案庭依法审理并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书28份,另有4件因案件调解解决纠纷而终结了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尚未作出裁定的案件1件。

在所裁定的管辖权异议案件中,没有一件管辖权成立。

裁驳率为100%。

通过对以上裁定的案件进行分析发现,民事案件中当事人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以拖延诉讼的现象日益严重。

在受案法院明显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尤其是被告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现象日益增多,其目的在于拖延时间、转移财产、逃避债务,造成了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现状,这一问题已严重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背离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价值,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应引起重视,本文就实践中发现的滥用管辖权异议的主要表现情形、原因分析入手,对遏制管辖权异议滥用现象提出建议。

一、实践中,被告滥用管辖权异议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当事人没有任何事实和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在被告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中,被告仅陈述受案法院无管辖权,为何没有管辖权的原因则无只言片语,也没有任何事实及证据,甚至提出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至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哪一个具体法院,则浑然不知。

2、当事人虚构事实提出管辖权异议。

为了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经常故意编造能支持异议成立的理由,比如个人户籍地址变更、企业住所地变更或被告早已不在住所地居住、企业实际经营地点与工商机关登记的营业地并不一致等理由,且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3、在选择性管辖的情况下以偏概全,提出管辖权异议。

例如,侵权纠纷案件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在上述任何一个法院受理后,被告均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另外一家法院管辖。

4、当事人在一些合同纠纷案件中,采取釜底抽薪,否认合同存在的方式,从而提出管辖权异议。

如本院审理的原告徐州某矿山公司诉被告河南某起重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提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就是双方根本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然而,原告提交的证据《工业品买卖合同》及收款收据上均盖有被告单位的公章。

二、当事人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原因分析
1、利用提出管辖权异议延长诉讼时间,拖累对方,促使对方放弃部分合法利益,以达到不正当的目的。

审判实践中,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至一审法院作出裁定,至被告上诉直至二审审结,加上下级法院相互移送卷宗的时间,通常情况下时间在3个月以上。

因此,被告往往把提起管辖权异议作为拖延诉讼、推迟债务履行的一个“有力法宝”,明知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根本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也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但为达到不正当的目的而采用,让对方感觉到实现权利遥遥无期,不得不接受其不合理的“调解方案”。

2、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提出的程序及条件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可见上述规定并未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作出限制性规定,诸如:以书面方式还是以口头方式提出,是否需要提交证据等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这样造成了法院即使发现当事人恶意以明显不当的理由提出异议也得审查并作出裁定,还得接受当事人毫无理由进行上诉的事实。

3、提出管辖权异议近乎“零”成本的事实,助长了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及上诉的恶意。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只是在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时仅缴纳80元费用,对不服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而上诉的,不需要交纳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对有关管辖权异议不合理的收费及上诉不收费的规定,从而在客观上为不诚信的当事人创造了可趁之机。

4、对恶意提出管辖异议的行为缺乏必要的制裁措施。

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即使不成立,也只需承担被法院裁定驳回的后果,即便能证明该异议的提出是恶意的,明知恶意提出管辖异议的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了司法权威,但因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此加以制裁,导致法院只能对异议望而生叹。

针对以上问题,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真分析,提出以下建议:
1、严把立案审查关,尽量从源头减少管辖权异议案件。

对于在本院立案的案件,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立案的规定结合省高院及市中院关于立案的具体要求,认真审查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对有书面协议管辖的纠纷,详细审查书面协议管辖的有效性,正确判断管辖权,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及时通知原告,并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请上级法院针对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制定判别标准,赋于法官不予审查的权利。

例如:确认无任何理由和证据属于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情形;确认在没有书面约定管辖的情况下,集团诉讼案件经同一法院审理过,又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情形;置有效的书面约定管辖不顾,提起管辖权的情形;把以上情形初步确认为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同时由审判人员再结合具体案情和当事人的情
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如认定恶意后由承办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但应通过谈话笔录的形式将理由详细告知当事人,申请人对此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法院经复议后,可将复议结果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3、制定程序性处罚标准,对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拖延诉讼,造成对方当事人新的损失,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在对方当事人主张时,法院依法审查,并予支持。

对恶意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人应给予相应的司法制裁,具体标准可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中“虚假诉讼”的规定进行处罚,通过程序性处罚,遏制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势头。

4、积极提出修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有关管辖权异议收费规定,建议按照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一半的标准收取管辖权异议费用,并由异议人预交,异议不成立时由异议人承担。

通过收取管辖权异议申请费用的手段,减少管辖权异议申请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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