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新区扶持代金融业发展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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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扶持办法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办法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打造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加快建设广州南沙新区城市副中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南沙建成辐射珠三角的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制定本办法。

一、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第一条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给予50万元落户奖励;落户三年内纳入本区规模以上企业统计且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

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落户后第一个自然年度起连续5年(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给予其对我区经济贡献95%的奖励。

第二条对本区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三条对成长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商业模式新、产业特色鲜明的高成长型企业,获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连续3年,以该企业按照《广州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实施方案》(穗科信〔2014〕2号)获得的市、区两级总补助资金为标准,再给予相同额度资金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园区孵化培育和引入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孵化器、科技园区在上一年度培育和引入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按2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相关孵化器、科技园区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产业创新能力提升第五条对有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根据其所认定级别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金配套。

第六条区政府每年安排科技专项资金,采取科技金融、前期资助、后补助、配套支持、补贴支持和奖励等多种财政投入支持方式,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科技投入。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扶持办法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办法奖励的金融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单位)、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1.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核准牌照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或一级分支机构。

2.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核准牌照的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且实缴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

(2)在银监会备案的资产管理公司。

(3)控股注册在南沙的持牌法人机构不少于1家的金融投资控股公司。

(4)纳入统计的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或年交易额在100亿元以上的金融要素交易平台。

(5)纳入统计的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基金销售、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财富管理等金融服务业。

(6)经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允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包括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和SPV公司。

其中,SPV公司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为运营特定项目或业务所专门设立的项目子公司,包括由非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开展跨境转租赁等创新业务的项目子公司。

(7)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含)以上或地方经济贡献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商业保理企业。

3.股权投资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银行结算账户原则上开设在南沙新区范围内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上一个会计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区形成的营业收入。

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

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

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广州南沙新区是广州市的重要发展区域,位于广州市南部,与珠江口相邻,总面积约600平方公里。

南沙新区具备优越的地理位置和丰富的自然资源,是广州市的重要增长极和现代化综合性新区。

为了更好地推动南沙新区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制定了以下发展规划。

一、基础设施建设1.交通基础设施:加快轨道交通和高速公路的建设,打造南沙新区的交通枢纽。

完善南沙新区内部的交通网络,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

2.水利设施:加强南沙新区的防洪措施,改善排水系统,确保南沙新区的水利安全。

3.教育设施:加大对教育设施的投入,建设更多的学校和教育机构,提高南沙新区的教育水平。

4.医疗设施:完善南沙新区的医疗体系,增加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提高居民的医疗服务水平。

二、产业布局1.高端制造业:发展南沙新区的高端制造业,重点打造装备制造、新材料和新能源等领域的产业集群,提升南沙新区的产业竞争力。

2.现代服务业:发展南沙新区的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金融、文化、旅游和物流等服务业,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3.科技创新:加强南沙新区的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科研机构和孵化基地,吸引优秀的科研人才和创业团队,推动科技创新。

三、生态环境保护1.加强土地利用和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南沙新区的生态环境。

2.推行节能减排和资源循环利用,建设绿色建筑和循环经济系统,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加强环境监测和治理,保障南沙新区的环境质量。

四、城市建设1.优化南沙新区的城市规划,建设美丽的城市景观和宜居的城市环境。

2.加强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提高南沙新区的治理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

3.保护和弘扬南沙新区的历史文化遗产,提高南沙新区的文化内涵和城市品质。

五、人才引进和培养1.加大对人才引进的力度,吸引优秀的人才来到南沙新区工作和生活。

2.加强人才培养和教育,提供高质量的培训和教育机会。

3.建设人才住房和人才公寓,提供良好的住房条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六、文化交流和合作1.加强与周边城市的文化交流和合作,促进南沙新区与其他地区的文化融合。

广州南沙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广州南沙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广州南沙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一、政策支持(一)财税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现代服务业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此外,对于企业研发、技术创新等方面,还提供财政补贴和科研经费支持。

(二)融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现代服务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提供贷款贴息、担保、贷款额度等优惠条件。

(三)人才政策: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为现代服务业企业提供人才招聘和培训服务,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与企业联合开展科研合作。

(四)市场准入:优化现代服务业企业市场准入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提高市场准入门槛。

(五)项目奖补:对于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

二、基础设施建设(一)创新资源共享平台建设:建设现代服务业创新资源共享平台,集聚创新资源,提供创新服务,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创新发展。

(二)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促进信息技术与现代服务业的融合发展。

(三)物流配套设施建设:加强物流配套设施建设,提升物流效率,降低企业物流成本,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四)人才住房建设:建设现代服务业人才住房,提供优惠的租金和购房政策,吸引优秀人才在南沙新区发展。

三、创新创业支持(一)创业担保贷款:为现代服务业创业者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提供一定的担保额度和低息贷款政策。

(二)创业孵化器支持:建设现代服务业创业孵化器,提供办公场地、资金、技术等支持,帮助创业者尽快发展壮大。

(三)技术创新支持:加大对现代服务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提供创新资金、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四)国际交流合作: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与国内外相关机构进行合作与交流,提高企业的国际化水平。

以上是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一些扶持办法。

这些办法将为现代服务业企业提供可观的政策、资金和人才支持,提供良好的创新、创业和发展环境,进一步推动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部分以下是对《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进行修订部分:一、将《扶持办法》第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享受本办法的企业须是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下列金融企业及特殊目的公司(SPV)或一级分支机构”将《扶持办法》第一条第一项修改为:“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保监会核准牌照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机构及其专业子公司或一级分支机构和功能性区域总部。

”将《扶持办法》第一条第二项修改为:“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经认定为我区重点扶持发展的金融企业,包括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基金销售、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财富管理、资产管理、金融科技、金融投资控股公司、金融要素交易平台。

”在《扶持办法》第一条中增加两项,作为第四项、第五项:“(四)投资控股公司:经认定的综合类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公司。

”“(五)开展飞机、船舶等租赁业务的特殊目的公司(SPV)。

”二、将《扶持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3点修改为:“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和功能性区域总部,给予300万元的落户奖励。

”将《扶持办法》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且达到一定行业规模,分别最高给予6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融资租赁企业除外)。

”三、将《扶持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自然段修改为:“对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和功能性区域总部,自落户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经济贡献奖励,前3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95%的奖励,后2年给予企业地方经济贡献最高70%的奖励。

”将《扶持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二自然段修改为“对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含)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自企业符合条件次年起,连续5年根据企业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的95%予以奖励(须扣除企业高管人才奖励)。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加快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4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加快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4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加快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加快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4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加快建设国家战略新区,打造粤港澳合作新载体和中国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重要平台,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授予南沙新区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等管理权限(一)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行使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行政管理职权,除确需由省级行政机关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外,原则上下放或委托南沙新区管理机构依法实施(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设立前,由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南沙区政府依法实施)。

具体由省编办会省有关部门以负面清单形式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委托或下放以及需省综合平衡的省级管理事项,南沙新区管理机构与省建立直接请批关系,与广州市人民政府为报备关系。

二、加大对南沙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三)2012-2016年,省财政将来源于南沙区的省级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超过2011年基数部分以专项补助形式返还南沙区,专项用于南沙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对南沙新区上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海域使用金省级部分的50%,安排省级专项补助,由南沙新区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海域使用金的管理规定,专项用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基本农田经济补偿以及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和试点方案等相关支出。

(五)对南沙新区上划省金融保险营业税超2014年基数部分,按超过基数的50%安排省级专项补助,专项用于南沙新区开发建设。

南沙新区扶持现代金融业发展指导意见【模板】

南沙新区扶持现代金融业发展指导意见【模板】

南沙新区扶持现代金融业发展指导意见(送审稿)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国函﹝2012﹞128号)、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深化粤港澳台金融合作和探索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银发〔2014〕337号)、《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18号)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建设实施方案》(粤府〔2015〕68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南沙作为国家级新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双区叠加”的政策优势,将南沙打造成为广州金融的创新高地和新增长极,现制定南沙现代金融业扶持指导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依托南沙国家战略新区与自贸园区“双区”叠加优势,充分发挥南沙政策、区位和产业优势,积极发展航运金融、科技金融等特色金融业和融资租赁,推动保险改革创新,打造全国保险产业聚集区,推动粤港澳台金融服务合作,完善金融综合服务体系,重点探索创新跨境人民币业务、粤港澳台金融深层次合作,促进跨境投资和贸易便利化。

(二)基本原则一是立足南沙实际。

南沙金融发展要以国家金融改革的大方向为引领,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指引和支持下,立足南沙的发展定位,参考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脚踏实地推动金融创新具体内容的落地和实施。

二是大力推动集聚高端业态。

南沙金融发展必须充分发挥自贸区的政策优势,强力吸引各种金融要素资源集聚,促进金融“洼地”加速形成,集聚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形成高端业态,真正支撑金融创新的深化和推进。

三是要服务实体经济。

南沙金融发展要以国民经济、实体经济、工商产业的利益为最高标准,紧紧围绕实体经济的现实需求,特别是投资贸易便利化的需要,形成金融创新的指引和方向。

根据实体经济的核心要求,形成符合客观实际需要的业务需求,通过金融创新形成创新突破,改善资源配置效率,节约社会交易成本,提高基础金融服务均等化水平。

二、发展方向结合南沙产业优势和发展规划,以新型金融平台为依托,大力发展航运金融、融资租赁,创新发展保险市场,突破发展期货、股权、互联网等新兴金融业态,建设现代金融服务业集聚区,形成比较发达的多功能、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

服务南沙自贸区建设发展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服务南沙自贸区建设发展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服务南沙自贸区建设发展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为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和服务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园区)建设,帮助投资者依法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对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汇编。

容主要包括支持金融保险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支持创业投资发展、支持教育培训业发展、支持与港澳深化合作等6个专题的税收优惠政策,供广大投资者参考,投资者如需进一步了解政策详细容,请参阅有关税收法规法规文件或咨询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如今后税法、税收政策、办理程序发生变化,所涉及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依照新的规定执行。

目录:(点击查看详细政策指引)◆支持金融保险业发展15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2◆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9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3◆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12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3◆支持教育培训业发展13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4◆支持创业投资发展18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5◆支持与港澳深化合作12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7南沙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支持金融保险业发展15条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一)、金融类1、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外汇管理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3、自2014 年1 月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 %计入收入总额;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 %计入收入总额。

4、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

5、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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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新区扶持现代金融业发展指导意见
(送审稿)
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国函﹝2012﹞128号)、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深化粤港澳台金融合作和探索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银发〔2014〕337号)、《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发〔2015〕18号)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建设实施方案》(粤府〔2015〕68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南沙作为国家级新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双区叠加”的政策优势,将南沙打造成为广州金融的创新高地和新增长极,现制定南沙现代金融业扶持指导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依托南沙国家战略新区与自贸园区“双区”叠加优势,充分发挥南沙政策、区位和产业优势,积极发展航运金融、科技金融等特色金融业和融资租赁,推动保险改革创新,打造全国保险产业聚集区,推动粤港澳台金融服务合作,完善金融综合服务体系,重点探索创新跨境人民币业务、粤港澳台金融深层次合作,促进跨境投资和贸易便利化。

(二)基本原则
一是立足南沙实际。

南沙金融发展要以国家金融改革的大方向为引领,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指引和支持下,立足南沙的发展定位,参考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脚踏实地推动金融创新具体内容的落地和实施。

二是大力推动集聚高端业态。

南沙金融发展必须充分发挥自贸区的政策优势,强力吸引各种金融要素资源集聚,促进金融“洼地”加速形成,集聚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形成高端业态,真正支撑金融创新的深化和推进。

三是要服务实体经济。

南沙金融发展要以国民经济、实体经济、工商产业的利益为最高标准,紧紧围绕实体经济的现实需求,特别是投资贸易便利化的需要,形成金融创新的指引和方向。

根据实体经济的核心要求,形成符合客观实际需要的业务需求,通过金融创新形成创新突破,改善资源配置效率,节约社会交易成本,提高基础金融服务均等化水平。

二、发展方向
结合南沙产业优势和发展规划,以新型金融平台为依托,大力发展航运金融、融资租赁,创新发展保险市场,突破发展期货、股权、互联网等新兴金融业态,建设现代金融服务业集聚区,形成比较发达的多功能、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

(一)加快发展金融相关产业
1.航运金融业
以港口、航空、铁路和公路运输枢纽为依托,大力发展航运融资、结算、保险、信托、租赁业务。

支持航运保险业务发展。

争取设立船舶金融租赁、航运保险等专业性金融机构,鼓励设立船舶、航运产业投资基金。

推动成立广州航运交易有限公司,完善航运交易、服务、信息三大平台建设,形成航运、船舶、人才、大宗商品和运价衍生品5大交易市场。

2.融资租赁业
积极发展租赁公司,鼓励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重点发展航空、船舶、医疗等领域的大型技术设备租赁业务,推动技术进步,促进产业优化升级。

划建设融资租赁产业园区,发起设立融资租赁产业联盟和产业服务平台,探索建立跨境融资租赁资产交易中心。

开展内外融资租赁统一管理体制改革试点。

3.保险业
大力推进保险业改革创新,积极争取在南沙成立保险产业聚集园区。

发展保险总部经济,推进保险产品创新、销售创新和管理创新,打造完整的保险产业服务链,提升保险业服务产业升级、自主创新、民生建设和社会管理等功能作用。

支持和引导保险资金投资区内支柱产业项目和重大基础设
施建设项目,研究设立以碳排放为首个品种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

4.互联网金融业
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在南沙创新、聚集和规范发展,积极营造适合互联网金融创新创业的条件和环境,培育互联网银行、互联网证券公司和互联网保险公司等新业态。

(二)加快集聚金融业要素平台
1.期货市场
积极推动设立大宗商品期货保税交割仓库,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

研究设立以碳排放为首个品种的创新型期货交易所。

引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期货公司,延伸期货产业链条。

2.大宗商品现货市场
在有效把控交易风险的前提下,促进大宗商品产业链在自贸区内集聚。

引导区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面向境内客户的大宗商品和金融衍生品的柜台交易。

3.科技金融服务平台
建立以信贷担保、风险投资、保险保障为支撑的科技金融体系,推动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科技企业上市发展,加快推进科技保险试点,
支持金融机构依托高新技术园区整合资金、项目、信息资源,搭建科技企业金融服务平台。

(三)营造良好金融业态
1.大力推动跨境人民币创新
推动以人民币作为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与港澳地区及国外跨境大额贸易和投资计价、结算的主要货币。

研究与港澳地区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

推动自贸试验区南沙片区金融机构和企业从港澳及国外借用人民币资金。

2.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扩大直接融资。

按照“做强一批、上市一批、申报一批、改制一批、培育一批”的思路,推动更多企业上市,着力培育一批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龙头上市公司。

鼓励上市公司开展资本运作,进行跨地区、跨行业的收购兼并、资产重组,实现上市资源的优化整合。

3.大力推动建设股权投资市场
按照“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国际化发展”思路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市场,推动设立南沙航运产业基金及船舶产业基金,引导金融机构为造船、船运等企业提供船舶抵押贷款。

改变政府出资方式,提高财政资金效能,吸引国内外各类创业投资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聚集发展。

完善
股权投资退出机制,形成机构聚集、体制完善、退出通畅、投资活跃的股权投资市场。

发展非上市公司股权流通转让市场,促进产业整合和升级。

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QFLP)及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QDIE)。

三、完善金融产业扶持政策体系
根据《关于支持广州南沙新区深化粤港澳台金融合作和探索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关于支持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和《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等要求,加大对金融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聚集金融资源,进一步深化南沙新区金融改革创新。

(一)落实金融业扶持的专项资金
建立支持金融产业发展的系统性扶持政策体系,由区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由南沙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和南沙开发区财政局负责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共同对专项扶持资金的试用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二)加大对金融企业的扶持力度
奖励在南沙新区的金融企业开展业务创新;奖励金融企业落户南沙;补贴在南沙新区的金融企业新建、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设立金融创新奖,鼓励金融机构加强金融支持、业务创新。

(三)加大对要素平台的扶持力度
奖励在南沙新区的金融要素平台(及其成员单位开展业务创新;奖励金融要素平台落户南沙;补贴在南沙新区的金融要素平台新建、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

采取奖励、补贴等形式促进各类金融产业园区、聚集区的建设和发展。

(四)鼓励中介公司、金融服务等机构的发展
通过中介奖励及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鼓励中介公司、金融服务等机构服务南沙新区的金融业招商引资。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
建立科学有效的南沙新区政府金融工作体制,整合行政管理事权,实施地方金融事权归口集中管理。

健全南沙金融政策联系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财政、税务、工商、环保、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以及司法机关促进金融发展和稳定的积极作用,制定金融业扶持资金管理试用办法。

(二)建立健全统筹推进金融改革发展的工作机制
健全与省、市金融主管部门、中央驻粤金融监督机构的协调配合机制。

建立重要金融项目建设协调推进机制。

建立南沙金融改革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定期评估全区金融业发展总体情况。

(三)建立健全金融人力资源体系
1.优化金融人才发展环境。

完善促进金融人力资源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增加对金融创新人才的奖励,制定引进和培育金融人才的扶持政策,解决金融人才家属入户、子女教育、社会保险和住房保障等问题。

2.优化金融人才资源配置。

完善金融人才引进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从境内外引进各类高层次金融人才,重点引进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金融领军人才。

建立金融人才资源库,发挥人才中介对金融人力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培育金融人才专业市场,促进各类金融人才跨行业、跨区域流动。

3.完善金融人才培养体系。

强化金融人才培养和集聚的载体建设,加强校企合作、产学研联盟,推进与国内外著名高校和研究机构金融团队的合作,建设金融高端研究院和人才培养基地,开展金融前沿理论研究与创新。

(四)建立完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
加强与国家、省、市金融监管部门的密切合作,建立完善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

建立金融风险预警体系,组织协调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参与建设金融信用体系;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建立健全对辖区内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
担保机构等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组织)的风险处置和日常监管责任制度。

五、附则
(一)若国家相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本指导意见将做适当调整。

(二)本办法由南沙开发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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