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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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性别歧视法律规定与权益保护

职场性别歧视法律规定与权益保护

职场性别歧视法律规定与权益保护在当今社会,性别平等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尽管在过去几十年里取得了一些进展,但职场性别歧视仍然存在,并对受害者的工作环境和心理健康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并保护职场中的性别权益,许多国家制定了法律规定。

一、法律规定1. 平等就业法平等就业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旨在禁止性别歧视和确保性别平等。

根据这项法律,雇主不得因性别而歧视招聘、录用或晋升员工。

此外,对待性别不平等的行为,如工资差异、晋升机会的限制和歧视性解雇都是被禁止的。

2. 性骚扰法另一项重要的法律是针对性骚扰的法律。

无论是在工作场所还是其他场合,对于性骚扰的严重性现在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根据法律规定,性骚扰被定义为一种性别歧视行为,包括言语、行为或恶意行为,对受害者造成了威胁、敌意或侵害其尊严。

性骚扰的受害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3. 工时法某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了工时和工作灵活性,以减少性别歧视。

这主要是为了解决女性在担任照顾家庭角色时面临的问题。

法律规定了工作时间和加班规定,以确保男女员工都能有平等的工作时间和机会。

二、权益保护尽管有这些法律规定,职场性别歧视仍然时有发生。

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相关部门和组织也提供了一些途径和机制。

1. 投诉渠道在遭受性别歧视或性骚扰时,受害者可以选择向公司内部的人力资源或投诉部门举报。

公司应该建立并执行一个有效的投诉程序,确保对投诉进行调查,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2. 法律援助对于受到职场性别歧视的个人,寻求法律援助是一个重要途径。

无论是通过组织、律师或社会公益机构,他们可以获得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辩护,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3. 媒体曝光和社会支持在某些情况下,受害者可能选择公开揭露性别歧视的事件。

通过媒体曝光,可以引起公众关注,并施加压力于企业或政府进行调查和改善。

同时,社会组织和支持网络也可以为受害者提供帮助和支持。

三、职场性别歧视问题的解决除了法律规定和权益保护措施,我们还需要采取其他措施来解决职场性别歧视的根源问题。

职场歧视你需要了解的法律权益

职场歧视你需要了解的法律权益

职场歧视你需要了解的法律权益在现代职场中,职场歧视是一个严峻的问题。

无论是性别、种族、宗教、残疾、年龄还是性取向,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益。

然而,不幸的是,歧视仍然存在于许多工作场所中。

为了保护自身权益,了解职场歧视的法律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解析常见的职场歧视的法律权益,帮助你了解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性别歧视性别歧视是指根据个人的性别来做出决策或对待一定人群不公平的现象。

对于性别歧视,法律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在雇佣过程中,雇主不得偏袒或歧视某一性别;女性享有同工同酬的权益;雇主不能因为员工的性别而拒绝提升或给予合理机会等。

如果你在工作中遇到了性别歧视,可以考虑以下行动:1. 收集证据:保留相关的文件、邮件、见证人证词等以证明性别歧视的存在。

2. 寻求内部帮助:向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举报并要求他们进行调查。

3. 寻求专业帮助:联系当地的劳动部门、劳工组织或律师寻求法律援助。

二、种族歧视种族歧视是指根据个人的种族或血统进行不公平对待或做出决策的行为。

无论是招聘、晋升、薪资待遇还是福利等方面,雇主都不能以种族为由进行歧视。

此外,种族歧视也包括言语攻击或侮辱、排斥或忽视等行为。

如果你在工作中遭受到了种族歧视,可以考虑以下行动:1. 保留证据:记录歧视事件的日期、时间、地点,尽量记下详细描述,并保存相关文件或邮件等证据。

2. 寻求内部支持:向上级、人力资源或公司领导汇报事件,要求他们采取措施调查并解决问题。

3. 寻求外部援助:如果内部调解无效,你可以向劳动部门、人权组织或律师寻求帮助。

三、宗教歧视宗教歧视是指因为个人宗教信仰而受到不公正对待的行为。

无论你信仰什么宗教,都有权享受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雇主不得因为你的宗教信仰而歧视你,也不得限制你在工作时间或工作环境中行使宗教自由。

如果你遭遇到了宗教歧视,可以考虑以下行动:1. 查明对待:核实是否存在明显的宗教歧视行为。

2. 内部举报:向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或上级进行投诉,并要求调查和解决问题。

劳动法律关系中性别歧视研究

劳动法律关系中性别歧视研究

劳动法律关系中性别歧视研究一、引言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性别歧视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尽管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在世界各国都有了一些积极变化,但是性别歧视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仍然存在。

性别歧视不仅是一种道德和社会问题,它也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的禁止。

本文将对劳动法律关系中的性别歧视进行研究,并探讨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

二、性别歧视的概念性别歧视是指对一个人或一群人的性别身份进行不公平对待的行为。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性别歧视通常表现为对男女员工在雇佣、薪酬、晋升、工作条件等方面的不平等对待。

这种不平等对待不仅仅是对个体的伤害,也是对整个社会的不公平。

三、性别歧视的法律规定在国际上,许多国家都通过了相关的法律来禁止性别歧视。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规定了禁止性别歧视的具体措施。

在国内,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也都明确规定了禁止性别歧视的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也对性别歧视做出了界定,并对性别歧视的赔偿标准作出了规定。

四、性别歧视的表现形式性别歧视在劳动法律关系中表现为多种多样的形式。

其中最为常见的包括:1. 雇佣歧视:某些用人单位可能会在招聘过程中对性别进行歧视,比如某些职位仅限男性或仅限女性等。

2. 薪酬歧视:有些用人单位在薪酬设置上存在性别歧视,同样职位的男性和女性可能会因为性别而获得不同的薪酬待遇。

3. 晋升歧视:男女员工在晋升机会上存在不平等对待,这也是一种常见的性别歧视表现。

以上只是性别歧视的几种常见形式,实际上性别歧视的表现形式还有很多。

五、性别歧视案例分析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些真实案例来分析一下性别歧视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是如何存在的。

案例一某公司在招聘规定中规定了某个职位只能由男性担任,理由是这份工作需要经常进行体力活动。

该公司因此被一名女性员工起诉,并要求赔偿。

最终法院判定该公司的招聘规定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裁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该女性员工支付赔偿金。

案例二某家企业在薪酬方面存在性别歧视,同等职位的男性员工的薪酬明显高于女性员工。

关于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思考

关于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思考

关于我国就业性别歧视法律问题的思考历史上,基于种族、性别、宗教等理由而进行的歧视一直存在,而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是整个歧视中最常见的歧视之一。

在绝大多数人已经实现平等的时代,少数女性在就业时仍会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现代劳动力市场要寻求就业平等就一定要勇于面对这些隐蔽的歧视现象。

加强对就业性别歧视现象的研究,并探讨我国有关就业性别歧视立法的不足以及如何完善就业性别歧视的立法,对禁止就业性别歧视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所谓歧视,就是不平等对待。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告:“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的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除了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国际劳动组织在《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中指出:任何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做的区别、排斥或特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从而构成歧视。

历史上,基于种族、宗教、出身等理由而实施的排斥和区别曾经是就业歧视中最常见的形式。

如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此类歧视已被人类道德所摒弃而不多见,但性别歧视这类新型歧视仍然普遍存在,即使在一些非特殊部门,“重男轻女”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

特别是在我国,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尤其是对女性歧视更是司空见惯。

近些年来,下岗女工越来越多,女性学生就业比例更是明显低于男性学生。

怎样有效的消除就业过程中的性别歧视,特别是针对女性的歧视,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就业权利和经济利益,是我国当政者和立法者面临的又一问题,它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从法律方面予以完善就显得非常重要。

基于以上对歧视的理解,就业性别歧视即基于性别的区分和特惠,其后果是取消和损害就业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待遇平等原则。

就业歧视可以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按性别分类,可以分为女性就业歧视和男性就业歧视;按过程分类,可以分为招聘录用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解除合同过程中的性别歧视等;按其性质,可以划分为间接歧视和直接歧视。

劳动法律关系中性别歧视研究

劳动法律关系中性别歧视研究

劳动法律关系中性别歧视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性别平等已经成为公众关注的热门话题。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性别歧视问题尤为突出。

性别歧视不仅是一种道德问题,更是一种违法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性别歧视存在的现状、原因及解决办法等方面进行研究,以期为构建性别平等的劳动法律关系提供一定的参考。

1.性别歧视普遍存在于招聘环节。

有调查显示,不少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往往会要求女性提供婚育证明,或者刻意限制女性的岗位选择,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利,也违反了《劳动法》对于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就业者的规定。

2.性别歧视也表现在薪酬上。

据调查,在同等工作岗位上,女性的薪酬往往低于男性,这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中对同工同酬的规定相悖。

有些用人单位在女性员工怀孕后会以各种理由降低其薪资待遇,这也是一种严重的性别歧视行为。

3.性别歧视还表现在晋升机会上。

研究发现,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女性的晋升机会要远远低于男性,即使在同等岗位上工作多年,女性往往也难以获得应有的晋升机会。

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女性的职业发展,也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二、性别歧视存在的原因1.传统观念影响。

长期以来,传统观念对于男女角色的刻板印象导致了在用人单位中对于男女员工的不平等对待,男性被视为强势、理性,而女性则被视为柔弱、情感化。

这种传统观念影响了用人单位对于员工的理性评价,从而导致了性别歧视的存在。

2.用人单位的利益驱动。

有些用人单位认为女性员工怀孕后会带来额外的成本,或者女性员工在家庭责任上不能全情投入工作,因此对于女性员工的选择和待遇存在歧视。

这种利益驱动导致了用人单位对女性员工的不公平对待,形成了性别歧视现象。

3.法律法规执行不严格。

虽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性别歧视有明确的禁止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存在一定的漏洞。

有些用人单位对于法律法规缺乏足够的尊重和执行,这也助长了性别歧视的存在。

雇主性别歧视违法的劳务法规

雇主性别歧视违法的劳务法规

雇主性别歧视违法的劳务法规作为现代社会的一员,我们坚信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益和机会,而性别歧视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在劳务关系中,雇主性别歧视更是一种不容忽视的违法行为。

本文将针对雇主性别歧视的违法行为,从法律角度探讨劳务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并呼吁所有雇主遵守法律,消除性别歧视,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劳动环境。

一、性别歧视的定义和表现形式性别歧视是指对人的社会性别持有偏见并对此加以差别对待的行为。

在劳务关系中,雇主性别歧视表现为对员工在招聘、晋升、薪酬待遇、培训机会等方面进行不公平对待,仅仅因为其性别而对其进行限制。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基本的人权原则,也违背了相关的劳务法规。

二、劳动法规中的雇主性别歧视禁止条款2.1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公约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其中最重要的两项公约是《男女工人一律工资公约》和《禁止性别歧视公约》。

这两项公约以及其他相关公约中明确规定了雇主不得对员工进行性别歧视的要求,并提供了相应的救济机制。

2.2 国家劳动法规国家劳动法规也明确规定了雇主性别歧视的违法行为。

例如,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等进行与工作岗位要求无关的限制。

”这意味着雇主不能因为性别而限制员工的招聘、培训、薪酬等权益。

类似的规定还可以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找到,这些规定为员工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雇主性别歧视违法行为的后果雇主一旦被判定有性别歧视违法行为,将面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首先,他们可能面临的是劳动纠纷,员工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提起投诉,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其次,雇主的声誉也会受到损害,这将对其企业形象和经营产生不良影响。

最重要的是,相关的劳动部门和法律机构也会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以维护员工的权益和社会的公正。

四、预防和消除雇主性别歧视的建议4.1 宣传和教育为了预防和消除雇主性别歧视,宣传和教育的力度不可忽视。

雇主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向员工传达公平公正和平等对待的理念,确保员工充分了解他们的权益和法律保护。

性别歧视案件中的法律保护和补偿

性别歧视案件中的法律保护和补偿

性别歧视案件中的法律保护和补偿引言性别歧视是许多社会中存在的问题之一,在法律领域内,保护受性别歧视的人群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已成为一项重要且紧迫的任务。

本文将围绕性别歧视案件中的法律保护和补偿展开讨论。

首先,我们将探讨性别歧视案件的定义和表现;然后,重点分析中国法律对性别歧视的保护和救济措施;最后,探讨提高性别平等的未来展望。

一、性别歧视案件的定义和表现性别歧视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对于个人的不同待遇,纯粹基于其性别而不考虑其能力、技能或其他相关因素。

该类案件常见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低于男性同事、晋升机会有限、工作环境不公平、被解雇或歧视等。

由于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个人的职业发展和人生质量,性别歧视案件的解决成为法律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中国法律对性别歧视的保护和救济措施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护中国的劳动法对性别歧视案件提供保护和救济措施。

根据该法,性别歧视被认定为违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就业、提升机会或解雇女性员工。

如果受害者提交了真实可靠的证据,法院将有权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包括恢复原职、赔偿损失、支付补偿金等。

2.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适用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专门制定保护女性权益的法律。

依据该法,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都是不合法的,包括但不限于歧视女性在工作机会、职位晋升、工资待遇等方面。

受害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并有权利获得经济损失的赔偿、恢复原职等救济。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一旦单位被认定存在性别歧视行为,法院将酌情判决赔偿金,赔偿金额不得低于受害者个人工资待遇的赔偿标准。

此外,法院还可以要求单位公开道歉,并做出其他具体救济措施。

三、提高性别平等的未来展望尽管中国的法律框架在保护与性别歧视相关的案件方面已经进行了明确规定和救济措施,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以提高社会群众的法律意识。

性别歧视在法律与司法领域中的问题

性别歧视在法律与司法领域中的问题

性别歧视在法律与司法领域中的问题性别歧视是一种普遍存在于社会各个领域的问题,法律与司法领域也不例外。

尽管许多国家已经出台各种法律和政策来禁止性别歧视,但实际上,性别歧视依然存在于法律实施和司法判决中。

本文将探讨性别歧视在法律与司法领域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1. 性别歧视法律的不足尽管很多国家立法禁止性别歧视,但相关法律往往存在不足。

首先,一些法律的定义模糊不清,没有明确界定何为“性别歧视”,导致实施时存在漏洞。

其次,一些法律没有规定明确的制裁措施,导致违反法律的行为难以追究责任,缺乏实际效力。

此外,一些法律对于特定情况下的性别歧视漠不关心,例如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对于受害者的保护不够,对加害者的惩罚不力。

2. 司法判决中的性别偏见性别歧视问题不仅存在于法律本身,也存在于司法实践中。

一些司法机构和法官存在性别偏见,影响了公正的司法裁决。

例如,在家庭与离婚案件中,法官可能更倾向于支持男性一方,对女性的利益保护较少。

此外,性别偏见还会导致对性别相关犯罪案件的处理不公正,比如强奸案件中对受害者的指责和对加害者的轻判。

3. 解决性别歧视问题的建议为了解决性别歧视在法律与司法领域中的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完善现有的性别歧视法律,增强可执行性。

相关法律应明确定义性别歧视,制定明确的制裁措施,确保违法行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其次,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与教育,提高其性别意识和公正裁判能力,减少性别偏见的干扰。

此外,应当建立与加强性别歧视相关案件的监督机制,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4. 国际合作与借鉴性别歧视不仅是国内问题,也是一个全球性的挑战。

各国可以加强国际合作,分享经验与教训,共同解决性别歧视问题。

通过国际交流和对外学习,各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在性别歧视法律和司法改革方面的经验,以更好地推动本国的改革进程。

同时,国际社会也应加大对性别歧视问题的关注与支持,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没有性别歧视的社会环境。

结论性别歧视是法律与司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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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就业性别歧视法律问题的思考历史上,基于种族、性别、宗教等理由而进行的歧视一直存在,而就业中的性别歧视是整个歧视中最常见的歧视之一。

在绝大多数人已经实现平等的时代,少数女性在就业时仍会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现代劳动力市场要寻求就业平等就一定要勇于面对这些隐蔽的歧视现象。

加强对就业性别歧视现象的研究,并探讨我国有关就业性别歧视立法的不足以及如何完善就业性别歧视的立法,对禁止就业性别歧视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所谓歧视,就是不平等对待。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宣告:“所有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的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除了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国际劳动组织在《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中指出:任何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做的区别、排斥或特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从而构成歧视。

历史上,基于种族、宗教、出身等理由而实施的排斥和区别曾经是就业歧视中最常见的形式。

如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此类歧视已被人类道德所摒弃而不多见,但性别歧视这类新型歧视仍然普遍存在,即使在一些非特殊部门,“重男轻女”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

特别是在我国,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尤其是对女性歧视更是司空见惯。

近些年来,下岗女工越来越多,女性学生就业比例更是明显低于男性学生。

怎样有效的消除就业过程中的性别歧视,特别是针对女性的歧视,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就业权利和经济利益,是我国当政者和立法者面临的又一问题,它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从法律方面予以完善就显得非常重要。

基于以上对歧视的理解,就业性别歧视即基于性别的区分和特惠,其后果是取消和损害就业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待遇平等原则。

就业歧视可以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按性别分类,可以分为女性就业歧视和男性就业歧视;按过程分类,可以分为招聘录用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解除合同过程中的性别歧视等;按其性质,可以划分为间接歧视和直接歧视。

这里应特别注意的是,对于“特殊工作本身要求的任何区别、排斥和特惠,不应被视为歧视”,如对因女性自身生理条件不适合而出于保护女性在就业时的适当性而做出的性别倾斜是可以理解的,如钢铁石油、工程建设等行业,由于不适合女性就业,也就不存在我们所说的性别歧视。

我国现行的反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和规章中。

我国宪法中有关于劳动平等权的规定,构成了全部禁止就业歧视特别是女性就业歧视法律规范的立法基础和前提。

1980年7月,我国政府签署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国际公约》,1990年我国政府批准的《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在我国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法中的第3、12、46条等都明确了劳动权的范围,并将宪法中的劳动平等权等权利覆盖到劳动就业中的各个环节,从而确立了反对就业歧视的基本原则,确保了妇女在就业中的权利。

另外,2005年修正的《妇女权益保障法》,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就业促进法》都明确重申了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都享有平等权,包括在晋职、晋级、考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分配住房、享受待遇等方面的男女平等,不得歧视妇女的法律规定。

这些法律规范及规定涉及到女性就业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也表现了政府对反对就业性别歧视的重视和决心。

但由于我国还处于经济转型期,法制还不健全,现有的反就业性别歧视的立法仍然有很大不足。

第一,范围过窄。

我国的立法主要针对的是直接歧视,而没有将间接歧视包括进去。

所谓直接歧视,即在法律、规章和条例中,基于如政治见解、婚姻状况或性别等特征,明确将一些人排斥在外或置于不利地位。

如在录用标准、公司章程中明显表示出来的对某一性别的倾向或歧视,如在招聘中公开声称只需要男性或女性。

然而直接歧视的概念却忽视了人们之间的不同,确认直接歧视的方法甚至可能会维持不平等。

间接歧视是表面上看似中性的规定和标准,将使个人处于与他人相比不利的地位,除非这个规定、标准或时间给予合法的并有客观的法律理由。

间接歧视则更隐蔽,更不易觉察,不易搜集证据,当事人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我们应当立法规制间接歧视,以保障实质平等。

第二,我国现阶段关于反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法规只倾向于保护女性的权利,而忽视了男性反就业歧视的权利。

在当前,虽然女性就业总体仍处于弱势地位,但在某些行业,对男性的歧视也是存在的,如护理或幼儿教育等行业,也存在大量男性就业歧视。

在当今社会,我们也应去除偏见,实现人人平等。

第三,劳动法偏重调整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而对求职阶段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却很少涉及。

而现实生活中的很多就业歧视现象出现在后一种情况中,另一方面,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公务员、军人和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这说明保护的范围有限。

第四,有关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这表现在:规定过于空洞;缺乏对性别歧视的清楚界定。

这导致在具体操作中,难以清楚区分歧视与非歧视,给司法造成困扰。

例如,我国《宪法》、《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都对男女权利平等做了规定,但都是原则性、口号性的,没有具体落实措施,在具体的情况下也没有对就业性别歧视有明确的界定。

鉴于我国普遍存在的就业性别歧视,政府应从政治、文化、社会等不同方面进行改进,从法律上入手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则是根本所在。

我国法律中关于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于《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但规定相当分散且不利于形成体系。

因此,我们应在法律上做以改进。

第一,科学界定就业性别歧视是反就业歧视立法的首要任务。

借鉴国际公约对就业歧视的定义,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就业歧视进行广义界定,拓宽禁止就业歧视法的适用范围,将发生在就业过程中各个阶段的就业歧视现象都包括进来,包括劳动者在求职过程、取得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就业服务、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各样的歧视现象。

第二,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责任及对受害人的救济。

无救济即无权利,但在我国的相关立法中,对就业歧视的受害人的救济方式却相当有限,根本无法起到阻吓违法者和保护受害者的作用。

因此,禁止就业歧视法应当规定与就业歧视相关的法律责任,惩罚违法者,保护受害人。

对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经验,一旦用人单位的行为被认定为“就业歧视”,受害人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因这项歧视所造成的损害的金钱赔偿。

这种赔偿,应包括诉讼费用;对故意歧视的,要规定惩罚性的赔偿;若就业歧视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受害人还可以就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这样通过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使其不敢违法。

第三,可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对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者提供合理有效的救济途径,是依法制止就业性别歧视的重要保证。

在新实施的《就业促进法》第62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民事责任。

”这些规定把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司法轨道,为受歧视的妇女提供了一个司法救济。

当然,这样的救济有不完善之处,对被无理拒绝录用的女性而言,损失的是就业机会,很多在就业中受到歧视的女性并不愿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受到的歧视,因为,现实中歧视问题一旦诉诸于法律,受害人即便打赢了官司,那也将失去就业机会。

目前就业性别歧视还没有纳入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基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立法的完整性考虑,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将就业性别歧视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纳入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这在法理上并无障碍。

因为,所谓劳动争议就是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为基本前提而产生的争议。

对于劳动争议能否包括就业争议,我们认为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既然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那么,作为建立劳动关系必要前提的就业阶段引发的各种争议当然也应在此调整范围之内。

就业阶段的求职者,虽还未于招录单位建立现实的劳动关系,但属于一种潜在的劳动力资源,因就业歧视而发生的争议也当是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劳动权利与义务之争,与其他劳动争议并无实质性的差别。

惟其如此,才能使《劳动法》第三条赋予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得到切实保证。

所以,当法院在受理此类争议后,如确已构成就业性别歧视的,就应裁决撤销用人单位的行为,并视其过错程度责令其向求职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明确举证责任与抗辩事由。

关于认定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要打破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将举证责任转移到用人单位方面,即受害者只需证明受到差别对待,即可推定用人单位存在歧视,雇主必须用证据推翻歧视的假设,如果他不能提供客观有效的证据证明差别对待是合理需要的,则可判定歧视成立。

第五,增设立法性别影响审计机构,为什么要有一个影响审计机构,就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还有一些立法从开始就又性别歧视的色彩。

首先,现行“国发〔1978〕104号”法规存在对女性的就业性别歧视。

受距离退休5年不再提拔的潜规则制约,女性进入决策层比男性多了一道障碍。

随着工资和退休制度改革,“被退休”女性人力资源浪费严重,其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受损。

而退休待遇规定加重了损害后果。

按照《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60号)的规定,处级以下女干部、无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若要取得与男性相同的、占退休前工资90%的退休费,就必须在20周岁之前参加工作。

其中的女博士通常工龄仅27年,只能领取80%的退休费。

其次,退休制度存在对男性的就业性别歧视,导致濒临解散的企业职工,男性比已满退休年龄的女性面临更多风险,诸多权利基于性别而遭受排斥和限制。

例如,没有资格领取养老金;临近退休再就业难;不得不续缴单位和个人承担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占缴费工资的28%),有的还需要缴纳医疗保险费,甚至不惜债台高筑;医疗待遇也会受到影响。

显然,在此情况下男性也受到了性别歧视。

因此,应当设置弹性的男女同龄退休制度。

同样,对“经期、孕期和哺乳期”之外的女职工职业禁忌的规定加剧了职业性别隔离,因设置了并无医学和社会学依据的市场准入障碍,剥夺了适合女性进入男性垄断的高薪行业的选择权,构成了对女性的性别歧视。

同时因忽视男性的职业禁忌需求而构成了对男性的性别歧视。

上述基于“照顾”女性出台的歧视性制度,被称为“善意的歧视”。

决策者并无歧视的故意而多出于缺乏性别歧视的敏感度。

可见,设置立法性别影响审计机构迫在眉睫。

就业性别歧视其实是对人权的一种践踏,是对女性的一种不公平对待。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如此,在社会生活的个个角落都应该这样,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应该有自己的权利去追求平等的机遇,享受同样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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