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合同协议书条件中索赔条款应用案例分析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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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I D I C合同协议书条件中索赔条款应用案例分

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FIDIC合同条件中索赔条款应用案例分析

索赔工作的重要步骤之一就是合同条款的选择,承包商应根据具体合同文本,参考其它案例的审议资料或权威书刊,选择最适合的条款,在对条款含义理解不明确之前,多选择几条条款,把最后的决定权留给工程师。除此之外,还应认识到条款是合同条件的组成部分,各条款间又存在含义交叉,因此,在分析索赔条款时,应交叉分析各有关条款的含义,

并参考合同其它组成部分,如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等,然后作出最佳选择。本文将通过具体的事件,对不同事件下的合同条款的选择进行分析,这些事件都是作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并且经过向业主索赔成功的案例。为了便于读者对照FIDIC 条款,将事件以合同条款先后顺序进行排列。

实例1 :某工程项目的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第70条款规定:“施工过程中出现当地材料的差价时,承包商可从业主处得到以当地货币支付的材料补差。但是承包商不能获取利润”。这些规定意味着承包商只能以当地货币收取补差。但是协议书上暗示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部分美元来自于当地材料补差,合同文件间相互矛盾,且合同协议书较合同条件有解释优先权,承包商就此提出索赔。

索赔目的:要求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当地材料差额以官价(银行兑奂挂牌价) 折成美元支付。合同依据: FIDIC 条款第111 (g) (i) 条; FIDIC条款第512 条。

合同分析:在索赔费用时,应注意合同条款的实质含义“, 费用”一词应被认为包括管理费用,而管理费又反过来包括财政费用,但此词的定义不包括利润。在审理索赔时,有些工程师认为索赔的价格水平应与承包商的投标价格水平一致,这种看法是不成立的,因为承包商的索赔是针对业主的风险而言,因此在索赔时,承包商没有义务受制于自己的风险———投标单价水平的限制,只要是合理的有证明材料的费用承包商皆可据实索赔。FIDIC 条款第111(g) (i) 条规定“费用”一词不包括利润,但是FIDIC条款对于由业主直接责任或变更令造成的索赔费用中规定应包括利润,是否能够索赔到利润,最好在具体索赔时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与此有关的条款是:第12 条,第17 条,第28 条,第31 条,第38 条,第52 条,第65 条,第69 条等。

FIDIC 条款第条款定义了合同的适用法律,这种注释性法律在解释合同暗示的含义及在违约索赔时是最重要的部

分。因此承包商应充分熟悉有关的适用法律,在阅读合同文件时,首先应了解有哪些文件是合同有效的组成部分,承包合同包括许多组成部分,如合同条件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工程量清单、规范、图纸、补遗等,这些组成文件间具有互释性,一般在协议书上将给出文件解释的先后顺序,一旦文件间出现矛盾或含义不明确,工程师将按此顺序解释,如果这种含义不明确及矛盾是承包商无法预见的,而又产生了额外费用,承包商可就此提出索赔。

实例2 :根据合同规定承包商向业主呈报了一分项工程于九月初开工的施工组织计划,并要求工程师在此分项工程开工前认可此计划。工程师以承包商未能提供完整的实验设备为理由拒绝了承包商的要求,其后承包商多次致函说明施工进度受到延误,并说明延误原因是: (1) 未能提供完整的实验设备是由于此分项工程预付款迟付造成的; (2) 在提交计划及其后的致函中多次提到利用当地工程部的实验室作实验,并说明了不影响实验质量的原因。但是工程师于十一月初才同意此建议和批准施工组织计划,也于同一时间认可开工。承包商就此向工程师提出延迟索赔。

索赔目的: (1) 由于工程师迟迟未能批准施工组织计划造成2 个月的工期延误;(2) 由于工期延误造成人员设备停滞及随后的赶施工进度增加的费用。

合同依据: FIDIC 条款第条; FIDIC 条款第? 条。

合同分析:如果承包商的工作进度可能由于工程师迟发图纸或指示而延误,那么承包商要告知工程师图纸或指示一旦晚发了将影响到费用和时间,这一点很重要。通知发出后,要求的图纸或指示仍然延误,从而将使承包商延误工期或被卷入额外费用,FIDIC 条款第613 条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出现时,用来维护承包商利益的,根据此条款规定承包商则可索赔工期及费用。在引用此条款时,承包商应注意他的书面要求必须详细说明图纸、指令的有关细节,什么时间需要,不能及时审批可能受到怎样的延误与干扰,索赔是否成立还取决于工程师所用的时间是否合理,承包商今天提出要求,明天就要工程师办到,未能办到就提出索赔是不明智的。因此承包商应尽早提出这样的书面要求以使工程师有合理的

准备时间。在具体索赔时承包商的详细施工计划对他有很大的帮助,工程师据此应预测到承包商什么时候需要哪些图纸和什么样的指令,如果工程师出的进一步图纸或指令与原合同有出入,那么这种图纸或指令则构成FIDIC 条款第5 1 条下的变更令,承包商亦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另外,当工程进度受到延误或干扰时,承包商有义务立即通知工程师其索

赔意向。

实例3 :某一公路项目的规范规定:工程师的住房属于永久工程,由工程师设计。由于这类住房的设计事先未经市政局认可,在施工过程中,市政局坚持要求认可设计后才能施工,并要求在施工中增加一种新材料,承包商被迫停工,并就此提出了费用索赔。在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的第26 条中(承包商必须遵守地方法律等) 规定承包商不能就此索赔。工程

师以承包商应考虑此风险为理由拒绝了承包商的索赔,但是承包商在研究合同条款以后提出: ( 1)FIDIC条款第8 (2)条规定承包商不对非他设计的永久工程负责。因此承包商在第26 条下法律程序上的责任范围不包括永久工程设计;

(2) 工程师设计的后果是一种意外风险( FIDIC 条款第20 (2) 条) ;(3) FIDIC 条款第 (b) 条规定意外风险造成的停

工是业主的风险。

索赔目的: (1) 补偿市政局批准设计造成的工期延误;(2) 停工造成的费用损失。

合同依据: FIDIC 条款第条; FIDIC 条款第条;FIDIC 条款第 (d) ; FIDIC 条款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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