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文明单位评选管理办法.doc
河南省文明奖发放标准

河南省文明奖发放标准河南省文明奖是对在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一种表彰和奖励制度。
为了更好地推动文明建设工作,提高文明奖的发放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我们制定了以下河南省文明奖发放标准,以期激励更多的人和单位积极参与到文明建设中来,共同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一、单位类文明奖发放标准。
1.文明单位奖。
对于在单位内部文明建设工作中起到带头作用,积极倡导文明行为,形成良好的文明风尚的单位,可以申报文明单位奖。
获奖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1)单位内部文明建设工作成效显著,形成了良好的文明风尚;(2)单位员工的文明行为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和好评;(3)单位在文明宣传、志愿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2.文明村镇奖。
对于在农村地区文明建设中起到带头作用,积极倡导文明行为,形成良好的文明乡风的村镇,可以申报文明村镇奖。
获奖村镇需符合以下条件:(1)村镇内部文明建设工作成效显著,形成了良好的文明乡风;(2)村镇居民的文明行为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和好评;(3)村镇在农村文明宣传、环境整治、乡村旅游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个人类文明奖发放标准。
1.文明模范奖。
对于在个人文明行为中起到表率作用,积极践行文明礼仪,为社会树立了良好的榜样的个人,可以申报文明模范奖。
获奖个人需符合以下条件:(1)积极践行文明礼仪,为社会树立了良好的榜样;(2)在公共场合主动维护社会秩序,积极帮助他人,表现出高尚的品德和优秀的行为;(3)在文明宣传、志愿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2.文明志愿者奖。
对于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积极参与,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可以申报文明志愿者奖。
获奖志愿者需符合以下条件:(1)在志愿服务活动中积极参与,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2)具有良好的服务精神和团队合作意识;(3)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出高尚的品德和优秀的行为。
以上就是河南省文明奖发放标准,希望各单位和个人能够按照标准积极参与文明建设工作,共同营造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
文明单位评选表彰办法

文明单位评选表彰办法文明单位评选表彰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文明单位的表彰和引领,激发全社会的文明进步意识,树立道德榜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评选表彰是指对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文化传承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表现出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责任的单位进行表彰。
第三条文明单位评选表彰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有效。
第四条文明单位评选表彰的条件是:1. 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2. 在企业经营中注重环境保护,积极推行绿色生产,节约资源;3. 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和社会责任,关心员工福利,促进公平就业;4. 在文化传承中做出突出贡献,积极扶持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文明单位评选表彰的程序是:1. 评选委员会的组建:通过邀请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代表以及社会知名人士组成评选委员会;2. 评选对象的确定:评选委员会根据相关单位的推荐和申报,经过初步筛选,确定评选对象;3. 资料审核、现场考察:对评选对象进行资料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现场考察,了解单位的文明实践情况;4. 评选结果的确定:评选委员会对所有评选对象进行综合评估,按照一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最终确定评选结果;5. 表彰和宣传:按照评选结果,对获奖单位进行表彰,并通过媒体等途径进行广泛宣传。
第六条文明单位评选表彰的效应包括:1. 激励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增强社会公信力;2. 对其他单位起到良好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整个社会向文明发展;3. 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提高企业整体形象和竞争力。
第七条文明单位评选表彰的周期为一年,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对于评选出的文明单位,评选委员会将定期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其持续做出文明表率。
第九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失去文明单位条件的单位,将取消其文明单位称号,并进行公告。
第十条本办法由评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可根据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文明单位评选表彰办法是一个重要的举措,旨在激励各单位更加注重社会责任和道德建设,促进全社会文明进步。
(管理制度)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豫发[1989]21号文件)壹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文明单位建设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水平,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文明单位建设必须认真贯彻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和省委《关于“七五”期间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紧紧围绕“壹个中心、俩个基本点”,坚持俩个文明壹起抓,努力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为振兴河南、发展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第三条文明单位是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果显著,经过群众认可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考核、评选,由地方党委和政府命名的先进单位。
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四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把党的十三大制定的基本路线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俩个文明建设同步发展的好形式。
各级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领导和组织干部、群众积极开展创建活动。
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要开展军民共建、工农共建等多种形式的共建精神文明活动。
第五条创建文明单位的范围。
凡是经济独立核算,且能独立开展社会活动,能承担权利和义务的机关、团体、工厂、学校、商店、医院、车站、码头、街道、乡镇、村庄、县城、市区、城市、行业系统等均于创建文明单位行列。
二文明单位标准第六条文明单位的基本标准,省里分四种类别规定,即文明单位标准、文明村镇标准、文明城市(含县城)标准、文明系统标准。
第七条文明单位标准壹、领导班子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锐意改革,团结奋进,廉洁奉公。
二、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文体活动,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实行科学管理,做到文明生产,优质服务,无重大责任事故。
四、环境优美,做到净、齐、美。
五、普法教育深入,遵纪守法,移风易俗,没有超计划生育和重大刑事犯罪案件,壹般刑事案件不超过公安部规定的发案率。
河南文明单位管理制度范文

河南文明单位管理制度范文河南省文明单位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文明单位评选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河南省文明单位评选的目的是促进单位的文明建设,树立文明形象,提升综合素质,推动单位健康发展。
第三条文明单位评选依据全省文明单位评选工作组的相关要求及时更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四条文明单位评选工作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选标准第五条文明单位评选主要根据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估:(一)思想道德建设,包括坚持党的领导、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构建和谐的人际关系等方面;(二)管理创新,包括推进制度建设、加强内外部沟通、提升绩效与效益等方面;(三)文化建设,包括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倡导创新文化、培育良好文化氛围等方面;(四)社会责任,包括履行社会义务、参与公益事业、保护环境等方面。
第六条文明单位评选标准应该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确保评选结果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
第七条文明单位评选可以设立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第三章评选程序第八条文明单位评选分为申报、评审、公示、授奖等环节。
第九条每年的文明单位评选工作从上一年度11月开始,到次年3月底结束。
第十条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提前公布文明单位评选的具体时间表和要求,通知各单位进行申报。
第十一条文明单位的申报需要由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评选工作组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单位进入评审环节。
第十三条评选工作组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调研、座谈等方式了解单位情况,制定评选结果。
第十四条评选结果需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评选结果经过公示后,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对文明单位进行授奖仪式,并向获奖单位颁发证书和奖牌。
第四章监督与奖惩第十六条对于评选结果存在弄虚作假、违背评选标准、不符合实际情况等情况的,评选工作组有权取消该单位的文明单位称号。
河南省省级文明单位考评细则

河南省省级文明单位考评细则一、考评指标1.组织管理指标组织管理是衡量一个单位文明程度的关键指标,包括党建工作、组织机构、责任制以及内部制度建设等。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党建工作机构,完善党员培训和考核制度,切实加强组织建设,提升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工作创新指标工作创新是衡量一个单位发展程度的关键指标,包括科技创新、文化创意、管理创新以及技术改造等。
单位应当积极推进技术创新,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研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3.社会责任指标社会责任是衡量一个单位社会形象的关键指标,包括环境保护、社会公益、员工福利以及社会公正等。
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环境法律法规,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活动,关心员工的身心健康,注重员工的培训和发展,扶持弱势群体,为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4.党风廉政指标党风廉政是衡量一个单位廉洁风险的关键指标,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廉洁从业、防腐倡廉以及反腐败等。
单位应当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反腐败机构,加强廉洁从业教育,提高员工廉洁自律意识,保持良好形象。
二、考评程序1.自愿报名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自愿报名参加省级文明单位考评。
报名材料包括单位介绍、发展规划、组织结构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2.初审评定由省级文明单位考评委员会进行初审评定,对报名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3.正式评估通过初审的单位将进行正式评估,考核内容包括组织管理、工作创新、社会责任以及党风廉政等方面。
评估过程中将组织专家进行深入的调研和个别面对面交流,以全面了解单位的实际情况。
4.答辩和公示通过正式评估的单位将进行答辩和公示,答辩内容包括单位在各个考核指标上的实施情况和取得的成绩,公示时间一般为一个月。
5.最终评定根据评估结果和答辩情况,省级文明单位考评委员会将综合评定各单位的文明程度,评选出省级文明单位。
6.奖励和激励评选出的省级文明单位将享有相应的荣誉称号和奖励,并享受相关政策的激励和扶持。
同时,省级文明单位考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以鼓励其它单位向其看齐。
河南文明奖发放标准

河南文明奖发放标准河南省文明奖是对在文明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的一项荣誉。
为了更好地规范文明奖的发放标准,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我们制定了以下的发放标准:一、奖项设置。
1. 文明单位奖,对在文明创建活动中,社会责任感强,文明建设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5000元。
2. 文明个人奖,对在文明创建活动中,自觉遵纪守法,积极参与志愿服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表彰,奖励2000元。
二、评选条件。
1. 文明单位奖评选条件:(1)单位在文明创建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2)单位文明创建工作成绩显著,取得了显著成效;(3)单位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口碑。
2. 文明个人奖评选条件:(1)个人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为人诚实守信;(2)个人积极参与志愿服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3)个人在文明创建活动中有突出表现。
三、评选程序。
1. 推荐阶段,由各地文明办组织开展文明创建工作,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参评。
2. 审批阶段,由省级文明办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批,确定最终的参评名单。
3. 评审阶段,成立评审委员会,对参评单位和个人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获奖名单。
4. 公示阶段,对获奖名单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 颁奖阶段,举行颁奖典礼,表彰获奖单位和个人,发放奖金。
四、奖金发放。
1. 获奖单位和个人在颁奖典礼上领取奖金。
2. 奖金发放形式,银行转账或现金领取,由获奖单位和个人自行选择。
五、奖项使用。
1. 获得文明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共场合进行宣传,激励更多的人积极参与文明创建活动。
2. 奖金使用范围,奖金可以用于单位的文明创建工作和个人的公益活动,不得用于违法违规行为。
六、奖项效力。
1. 文明奖的评选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对获奖单位和个人具有一定的荣誉感和社会影响力。
2. 获得文明奖的单位和个人将被列入文明创建先进典型库,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树立榜样。
七、其他规定。
1. 对于获得文明奖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取消其文明奖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奖金。
河南省关于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标准及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河南省关于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标准及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豫文明[1999]11号)为了进一步推动和规范系统创建活动,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文明系统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在执行《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标准及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思想道德建设为核心,以爱岗敬业、树行业新风为主题,以创建文明单位为基础,努力提高全系统服务质量和文明水平,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二、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以省直有行政隶属或业务指导关系的系统为单位开展。
整个系统领导班子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认识到位,自觉扎实开展创建活动,做到有领导机构,有工作队伍,有创建规划,有得力措施,有经费投入。
每年有具体的创建活动要求和内容,群众广泛参与。
省直单位和部门经常指导基层创建工作,针对行业特点和业务工作设计载体,积极探索创建活动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促进各项业务工作的完成。
三、系统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成效显著,整体形象好。
在全系统机关深入开展"三优一满意"活动,在窗口行业深入开展优质服务活动,突出系统和行业特色搞扎实有效的创建活动。
服务标准规范,管理严格有序,行业风气正,服务意识强,社会评议良好。
系统主管部门是省级文明单位,系统内二级机构和市地级单位60%是省级文明单位,全系统各级文明单位达到90%以上。
四、本职工作业绩突出。
系统内各单位完成与政府和有关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系统省直机关和大多数市(地)级单位处于先进行列,业务工作主要指标达到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近两年来在全国同行业中有1-2项工作获得先进称号。
五、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实行动态管理,五年届满。
届期内每年底由系统内部自查和省文明办复查。
届满后可重新申报,重新申报未批准命名的不再享受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荣誉称号。
河南省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河南省关于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标准及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豫文明[1999]11号)为了进一步推动和规范系统创建活动,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文明系统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在执行《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标准及管理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以思想道德建设为核心,以爱岗敬业、树行业新风为主题,以创建文明单位为基础,努力提高全系统服务质量和文明水平,为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二、创建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以省直有行政隶属或业务指导关系的系统为单位开展。
整个系统领导班子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认识到位,自觉扎实开展创建活动,做到有领导机构,有工作队伍,有创建规划,有得力措施,有经费投入。
每年有具体的创建活动要求和内容,群众广泛参与。
省直单位和部门经常指导基层创建工作,针对行业特点和业务工作设计载体,积极探索创建活动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促进各项业务工作的完成。
三、系统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成效显著,整体形象好。
在全系统机关深入开展"三优一满意"活动,在窗口行业深入开展优质服务活动,突出系统和行业特色搞扎实有效的创建活动。
服务标准规范,管理严格有序,行业风气正,服务意识强,社会评议良好。
系统主管部门是省级文明单位,系统内二级机构和市地级单位60%是省级文明单位,全系统各级文明单位达到90%以上。
四、本职工作业绩突出。
系统内各单位完成与政府和有关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系统省直机关和大多数市(地)级单位处于先进行列,业务工作主要指标达到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近两年来在全国同行业中有1-2项工作获得先进称号。
五、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实行动态管理,五年届满。
届期内每年底由系统内部自查和省文明办复查。
届满后可重新申报,重新申报未批准命名的不再享受省级文明单位建设先进系统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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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明单位评选管理办法.河南省文明单位评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文明单位的评选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文明单位创建水平,促进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在社会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单位;是经群众认可和有关部门考核、评选,由地方党委、政府命名的先进单位;是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评选范围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和其它各项工作在当地或全行业走在前列,能够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文明单位的评选对象。
第二章评选标准第四条评选文明单位依据以下标准:(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
单位党组织能够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位置,计划周密、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
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以身作则,能够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
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教育引导全体员工“做文明人、办文明事”。
履行社会职责,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开展扶贫帮困、以城带乡等结对共建活动,弘扬互助友爱精神。
在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等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会和谐作出贡献。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
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深入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宣传教育,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扎实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
办好道德讲堂。
深入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组织开展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评选表彰及学习宣传活动,运用榜样力量引导干部职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
认真抓好诚信建设,恪守职业道德,扎实开展“负责任地做产品”、“百城万店无假货”等活动。
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把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作为提升员工道德素养的有力抓手,组织员工积极参与各类志愿服务。
发展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运用网络等新兴媒体,在传播文明、引领风尚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三)学习风气浓厚,文化生活丰富。
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创先争优等活动,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业务技能培训以及形势政策教育,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
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落实卫生防疫制度。
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四)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
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集体决策等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无重大-第二条文明单位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在社会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单位;是经群众认可和有关部门考核、评选,由地方党委、政府命名的先进单位;是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评选范围是,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和其它各项工作在当地或全行业走在前列,能够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工会基层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作为文明单位的评选对象。
第二章评选标准第四条评选文明单位依据以下标准:(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
单位党组织能够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位置,计划周密、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
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以身作则,能够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
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教育引导全体员工“做文明人、办文明事”。
履行社会职责,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开展扶贫帮困、以城带乡等结对共建活动,弘扬互助友爱精神。
在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等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会和谐作出贡献。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
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深入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宣传教育,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扎实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大力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
办好道德讲堂。
深入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组织开展道德模范和身边好人评选表彰及学习宣传活动,运用榜样力量引导干部职工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
认真抓好诚信建设,恪守职业道德,扎实开展“负责任地做产品”、“百城万店无假货”等活动。
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把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作为提升员工道德素养的有力抓手,组织员工积极参与各类志愿服务。
发展网络文明传播志愿者,运用网络等新兴媒体,在传播文明、引领风尚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三)学习风气浓厚,文化生活丰富。
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创先争优等活动,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业务技能培训以及形势政策教育,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
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落实卫生防疫制度。
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
(四)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
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集体决策等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
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无重大:(1)与主管单位同楼或同院办公。
(2)与主管单位具有直属上下级关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单位干部职工人数不超过50人(含50人)。
单位干部职工人数较少且与主管单位不在同楼或同院办公,经主管部门同意、承担管理责任的文明办批准,可与主管部门共创。
共同创建单位要全程参与主创单位组织开展的各项创建活动,并一同接受文明单位考核,不能降格以求。
共创单位中有一个单位发生问题,与其共创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一并接受处理。
第十三条推荐文明单位要注意行业分布,适当向企事业单位和基层倾斜。
第十四条命名文明单位只限于各级党委、政府。
系统主管部门不得命名下属基层单位的文明单位称号,但可以命名下属基层单位单项荣誉称号。
第四章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文明单位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即谁命名谁管理。
省级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委托所在省直、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文明办负责。
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由省文明办负责管理。
各级文明办要加强对创建文明单位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不断深入开展。
第十六条省文明办对各级文明单位具有监督权,发现有不合格或发生有“一票否决”问题的文明单位,可即时进行通报批评直至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文明单位实行年度复查制。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复查测评体系,对在届文明单位进行年度复查。
年度复查成绩按一定比例计入下届评选成绩。
对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员工发生严重刑事案件、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事故、“黄赌毒”丑恶现象、邪教活动、行风评议差、创建工作滑坡等问题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处理。
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原则上可享受下一级文明单位待遇,受撤销处理满一年后,方可重新申报评选上一级文明单位。
被警告的文明单位一年内不得享受文明单位待遇,经过认真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文明单位待遇。
第十八条文明单位如改变单位名称、合并或变动隶属关系,要向承担管理职责的文明办报备。
对单位重组、合并的文明单位,要重新进行考核、认定。
第十九条文明单位门前只悬挂最高一级文明单位匾牌,其他荣誉称号的匾牌一律移入大门以内或室内,以区别等级。
第二十条各地各有关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对文明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进行物质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文明单位评选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以往制定的有关办法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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