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例分析
法律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08年开发了某居民小区,并于同年交付使用。
小区共有业主1000户,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收取了房屋维修基金。
然而,自交付使用以来,小区内部分公共设施出现损坏,如楼顶防水层老化、外墙脱落等,需要进行维修。
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在了解情况后,向开发商提出维修申请,但双方就维修基金的使用产生争议。
二、争议焦点1.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决定使用房屋维修基金?2. 开发商是否有义务承担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责任?三、案例分析1.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决定使用房屋维修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决定使用物业管理费、房屋维修基金等资金。
”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业主监督。
”因此,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决定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在本案中,业委会作为小区业主的法定代表机构,有权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房屋维修基金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维修。
开发商无权干涉业委会的决定。
2. 开发商是否有义务承担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由业主共同承担费用。
”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由业主共同决定。
”因此,开发商作为小区的开发商,在小区交付使用后,对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
在本案中,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向业主收取了房屋维修基金,且小区公共设施的损坏并非由开发商直接造成。
因此,开发商无义务承担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责任。
四、答案及法律依据1. 业主委员会有权决定使用房屋维修基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2. 开发商无义务承担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责任。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A国某居民B被告:C国某跨国公司D案由: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基本事实:1. A国某居民B居住在某市,该市附近有一座化工厂,该化工厂为C国某跨国公司D的子公司。
2. 2010年,该化工厂发生一起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周边居民生活环境严重恶化,包括原告B在内的多名居民的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3. 原告B及其他受害居民多次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投诉,但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
4. 2012年,原告B将C国某跨国公司D诉至A国某法院,要求赔偿因其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跨国公司是否应承担环境污染责任?2. 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如何确定?三、法律分析(一)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1. 国际法律体系根据国际法律体系,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主要涉及以下法律:(1)国际环境法: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巴塞尔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
(2)国际私法:如《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等。
2. 国内法律体系A国国内法律体系对跨国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的规定主要包括:(1)环境保护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2)侵权责任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
(二)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范围和标准1. 赔偿范围根据A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1)直接损失:如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等。
(2)间接损失:如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2. 赔偿标准根据A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1)实际损失:即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2)法定赔偿:根据法律规定,环境污染责任赔偿的最高限额。
四、判决结果1. 法院经审理认为,C国某跨国公司D作为化工厂的所有者,应对其环境污染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 法院判决C国某跨国公司D赔偿原告B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失、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XX万元。
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1、某中国北京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
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栽。
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法律问题】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参考结沦】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不正确。
【法理、法律精解】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具有国际性。
或主体在不同国家,具有国际性;或标的具有国际性;或经济关系发生在不同国家;等等。
而本合同在签约主体、合同订立与履行地点、买卖标的物的移动等方面均不具有国际性。
特别是在签约主体方面,虽然签约的一方为外商独资企业,但它仍是中国法人。
因此,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应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即可。
故本案发价已撤回,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2、英国A商于5月3日向联邦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
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
A商收到B商承诺通知的时间是5月8日上午。
试问:(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是否合法?(2)若此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答:根据英国法,A商提出的撤销要约的要求不合法。
根据英国法,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
商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商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商法案例一,合同纠纷。
案例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1000台手机,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一个月后。
然而,在交货期限届满后,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甲方无法按时履行自己的销售合同。
甲方因此向乙方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构成了违约行为。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因乙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在此案例中,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因延迟交货而导致的损失,如合同约定的罚款、因延迟交货而导致的利润损失等。
商法案例二,侵权责任。
案例描述,甲公司在市场上推出了一款名为“快速充电宝”的产品,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乙公司的商标。
乙公司发现后,立即向甲公司提出警告,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甲公司却以为乙公司的商标并未注册,因此拒绝了乙公司的要求。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的使用受到法律保护,无需注册也可以主张权利。
在此案例中,甲公司未经乙公司授权擅自使用其商标,构成了侵权行为。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名誉损害赔偿金、经济损失等。
商法案例三,股东责任。
案例描述,甲公司是一家刚刚成立不久的公司,乙、丙、丁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该公司。
然而,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丁因个人原因长期不履行股东责任,导致公司出现了经营困难,最终破产。
乙、丙两人因此向丁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公司破产的责任。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履行出资、监督、决策等责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在此案例中,丁因长期不履行股东责任,导致公司经营困难甚至破产,构成了股东责任不当的行为。
乙、丙两人有权要求丁承担公司破产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论,商法案例中,合同纠纷、侵权责任、股东责任等问题都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合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商业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A.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一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 切争议提交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B. 甲银行与乙企业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按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仲裁。
C. 北京一公司与天津一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本合同发生的争 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和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案例4
某公司委托某货运代理公司从A港运至B城一批化工 原料,双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中订有明 确条款规定,货代保证货物卸离船舶后办妥一切 手续,并于X天之内将该批货物运抵B城交给收货 人,同时货物在卸港存储期间发生了水湿,于是 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货代赔偿储运过程中货 物水湿部分,同时要求赔偿迟延交付所引起的市 价变化损失。
A.4月1日 B.4月10日 C.4月15日 D.4月20日
一份中国农产品出口美国的CFR合同规定商品的品质以到岸品质 为准。当货物抵达美国港口时,检疫机关发现该货物有大量的虫 卵和活虫,严重违反卫生条例,因而被海关扣留。货物在被扣留 的期间因火灾全部被烧毁。
问题:此时货物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
D.乙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 理时间内及时通知甲公司
图佛公司收到赛温公司交货的通知。在决定是否接受该 货物前,图佛公司需要验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无论该货物是否转运,图佛公司都应在约定的目的港 检验货物
B.图佛公司应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安排他人 检验货物
请问:A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一批水果的合同, 双方约定货到验收后付款。货到买方验收时发现水果总 重短少10%,且抽样检查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 定,乙公司于是拒绝付款也拒绝收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 并且乙公司所属国海关还要求支付仓储费和处理水果的 费用5万元。
民商法案例分析

民商法案例分析在民商法中,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通过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适用和实际操作。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几个典型的民商法案例,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合同法的。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
在租赁期内,甲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乙方不同意。
甲方认为自己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乙方则认为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期履行到期。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期履行到期,除非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否则甲方不能擅自提前解除合同。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侵权责任法的。
甲方在驾驶汽车时因操作不慎导致撞伤了行人乙方,乙方因此受伤并住院治疗。
乙方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甲方因操作不慎导致了乙方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赔偿乙方的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等。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注意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避免因为自己的过失而给他人造成损失。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公司法的。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开发一款新产品,并分享利润。
在合作过程中,甲公司未按约定向乙公司提供所需的技术支持,导致合作项目无法顺利进行,最终失败。
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甲公司未按约定向乙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商业合作中,双方应当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作顺利进行。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民商法的具体适用和实际操作,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要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做一个守法合规的好公民。
商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张三出资400万元,占股40%;李四出资300万元,占股30%;王五出资300万元,占股30%。
公司成立初期,经营状况良好,但随着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出台,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2018年,公司决定进行破产清算。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张三发现李四和王五在经营公司期间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包括非法挪用公司资金、虚假报销、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分红等。
张三认为,李四和王五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股东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李四和王五退还非法挪用的公司资金,并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益保护问题。
以下是针对本案的法律分析:1. 股东权益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权益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资产收益权:股东有权从公司获得分红和股息。
(2)重大决策权:股东有权参加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表决。
(3)选择管理者权:股东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2. 案例中股东权益受侵害的具体情况(1)资产收益权侵害: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章程规定分配利润。
本案中,李四和王五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分红,侵犯了张三的资产收益权。
(2)重大决策权侵害: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表决。
本案中,李四和王五可能存在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或者未将重大决策事项通知张三的情况,侵犯了张三的参与重大决策权。
(3)选择管理者权侵害: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
本案中,李四和王五可能存在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选举董事、监事,或者未将选举结果通知张三的情况,侵犯了张三的选择管理者权。
国际商法案件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贸易日益繁荣,跨国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国际商法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分析。
案例背景:某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美国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跨国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电子产品,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交货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交货期限延误的责任归属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甲公司则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其未能按时交货,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弥补其因延误交货所遭受的损失。
甲公司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降低违约金数额。
3.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违约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有权解除合同。
甲公司则认为,合同解除权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乙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三、法律分析1. 交货期限延误的责任归属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76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如因其不履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则应负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交货,构成违约。
至于不可抗力,根据《公约》第7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免除责任,必须证明该不可抗力阻止了合同的履行,且该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因此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2.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公约》第84条的规定,违约金应当合理。
在本案中,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但甲公司认为违约金过高。
根据《公约》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支付违约金后,仍应履行其未履行的义务。
因此,法院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合同约定、违约程度、损失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违约金数额。
商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材料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供应商为开发商在其开发的某住宅项目中提供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
合同总价款为1000万元,付款方式为分阶段支付,即开发商在材料进场、施工过程中和工程完工后分三次支付。
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按照约定时间提供了所需建筑材料。
然而,在工程完工后,开发商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最后一笔款项,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供应商认为开发商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遂将开发商诉至人民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开发商是否有权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最后一笔款项?2. 如果开发商有权拒绝支付,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三、案例分析1. 开发商是否有权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最后一笔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与供应商签订的建筑材料供应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9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其所承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
”在本案中,供应商作为建筑材料供应商,其提供的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
如果供应商提供的建筑材料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开发商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修复、更换不合格材料等。
但是,开发商无权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最后一笔款项。
2. 如果开发商有权拒绝支付,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如果法院认定开发商有权拒绝支付,开发商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长期合作协议,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电子产品。
在货物出口过程中,B公司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经检验发现,这些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B公司遂向甲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国际法律商法中的产品责任法律问题。
二、案情分析1. 案件事实(1)A公司作为出口商,有义务保证出口产品的质量,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损害。
(2)B公司作为进口商,有义务对进口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安全标准。
(3)双方签订的长期合作协议中,并未对产品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2. 法律依据(1)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根据《联合国产品责任公约》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等均应承担产品责任。
本案中,A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2)国际合同法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有义务保证其出售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包括质量、数量、包装等。
本案中,A公司未履行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违反了国际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三、案例分析1. 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责任?根据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制度,A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首先,A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其次,A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产品质量,存在过错。
2. A公司是否违反了国际合同法?根据国际合同法,A公司有义务保证其出售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
本案中,A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案件判决(1)甲国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产品责任,赔偿B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所遭受的损失。
(2)甲国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B公司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四、启示1. 跨国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产品责任问题,以避免纠纷。
2. 跨国公司应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确保产品符合国际标准,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纠纷。
3. 跨国公司在面临产品责任纠纷时,应积极寻求国际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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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案例2007年1月10日,宁波天天公司与宁波万事通服装有限公司签订了价值人民币800万元的服装买卖合同,之后,天天公司签发了万事通服装厂为收款人,到期日为2007年8月底的800万元商业汇票一张,宁波华茂集团为该汇票进行担保。
2月10日万事通公司将该汇票转让给王某,王某于2月20日把汇票交与宁波银行进行承兑,汇票到期后王某持汇票要求宁波银行付款,宁波银行以天天公司在银行缺乏资金为由拒付。
王某要求华茂付款时,华茂集团称王某应该先找天天公司,天天公司不付款后华茂集团才承担付款义务。
请问:(1)此案中哪些属于票据关系? 此案中有哪几种非票据关系?宁波天天公司与宁波万事通服装有限公司签订了价值人民币800万元的服装买卖合同是非票据关系(2)宁波银行和华茂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对票据抗辩权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与持票人的前手间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间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3、对于非善意取得票据者和无代价或者以不相当代价取得票据者的抗辩,票据债务人负举证责任;4、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他人与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宁波银行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华茂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因为票据担保人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不能抗辩。
(3)如果宁波银行不是因为天天公司在银行缺乏资金,而是因为汇票金额小写为8千万,而大写金额为八百万的话而拒付,请问能否拒付,为什么?如果宁波银行2月20日拒绝承兑该汇票,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王某怎么办?如果宁波银行不是因为天天公司在银行缺乏资金,而是因为汇票金额小写为8千万,而大写金额为八百万的话而拒付,可以拒付,这是对物的抗辩,即汇票本身存在问题。
因为银行拒绝承兑的情形中有这样一条:汇票票面金额大小不一致。
所以可以拒付。
再追索权的票据时效,其应用应注意三个问题: (1)仅限于再追索。
所谓再追索,是指除第一追索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因清偿追索而获得再追索权进行的追索。
(2)仅限于向前手行使,但不限于直接前手。
再追索权仍可以不依票据债务承担的顺序行使,但仅限于对前手行使,再追索权人对自己的后手无迫索权。
(3)起算日和期间。
再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3个月。
起算日为自清偿之日或被起诉之日。
所谓清偿之日,是指再追索权人自己所进行的清偿之日;所谓被起诉之日,是指再追索权人自己被他人提起诉讼之日,一般应为收到起诉书之日。
代理法案例张某从事电脑买卖批发,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颁发营业执照,负责人为张某。
但后来张某将店面转让给李某自己改行从事服装生意,且店面一直由李某经营。
甲某经常来店里购买电脑,对李某特别熟悉,以为李某就是负责人张某。
2009年4月20日,甲某提出资金不足,希望赊购电脑,并出具欠条一张,价值20万元,欠条上债权人姓名与营业执照姓名同。
后甲某拖欠款项,李某持欠条以张某名义起诉。
张某从事服装过程中聘请的业务员乙某去外地购买服装,期限为一年。
口头约定乙某只能签订10万元以下的合同,超出的要经张某同意,同时张某给乙几张盖有张某公司印章并有张某签名的空白合同文书并委托乙某去某银行存款。
乙与该银行的业务经理王某熟悉,在银行门口碰见王某。
乙把50万人民币交给王某,王某拿到钱后去柜台办理存折给乙。
后张某持该存折至银行取钱时方知存折乃伪造,存款被王某挪用。
乙某在进服装过程中,发现A 服装厂的服装特别好,没跟张某商议便一次性购买了30万元的服装。
之后,乙某由于有事,在未与张某商量情况下委托丁某为其继续购买服装,并把一张空白合同书留给丁某,丁某与B服装厂签订了10万元的合同。
鉴于乙某出现的问题,张某解除了与乙某的合同。
结合上述情况,小组讨论案例中所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分析:张某与乙某(委托人与代理人);张某与银行(储蓄合同关系);王某与银行(代理关系);乙某与丁某(代理人与转委托人)甲某拖欠款项一案如何判决?说明理由李某在被代理人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张某的名义起诉,构成了无权代理,所以首先法院可以通知张某的代理人李某,要求张某在合理期限内到庭,或者提供其受张某委托的证明,若李某不能证明此次起诉系由张某本人提起,更不能证明其委托手续的真实性,法院则可判起诉不能成立;反之,若张某追认代理人李某的行为,则起诉成立,法院可判甲某立即还款,若甲某不还款,则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张某能否要求银行赔偿?,详细辨明理由。
一方面虽然张某委托乙某去银行存款,两者存在委托关系,乙某有代理权,但是乙某在履行委托时,由于个人因素,把50万人民币交给该银行的业务经理王某,最终由王某拿到钱后去柜台办理存折,并非乙某亲自办理,属于转委托,而事先被代理人张某对于此事并不知情,若事后张某及时同意,则此行为效果由张某负责。
张某可直接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因为王某是该银行的业务经理,隶属于该银行,同时他是在该银行柜台伪造办理的存折,银行有义务保证储户的资金安全,遂该银行因对其职员对张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另一方面,若事后张某不同意代理人乙某的行为,则乙某应对其所转托的王某的行为负责,即乙某应对张某进行赔偿,但事后,乙某可以向银行进行追偿。
综上所述,银行都需要赔偿。
由于王某滥用职权,数额较大,是职务侵占罪,银行事后向王某追偿张某能否要求乙某赔偿?乙某的行为都有哪些不当?张某可以要求乙某赔偿。
乙某是张某聘请的代理人。
双方是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属于本人与代理人的内部关系。
乙某在未得到被代理人张某的情况下,擅自将50万元人民币交于王某替其办理存款,乙某应该对王某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张某可以要求乙某赔偿。
不当之处:第一乙某不应该因为与某银行的业务经理王某熟悉就把50万人民币交给王某去柜台办理存款。
这样很容易造成欠款的损失,作为代理人,乙某不应该将这么重大的事情假托于人。
第二“当乙某发现A服装厂的服装特别好,没跟张某商议便一次性购买了30万元的服装。
”“乙某由于有事,在未与张某商量情况下委托丁某为其继续购买服装,并把一张空白合同书留给丁某,丁某与B服装厂签订了10万元的合同。
”张某作为乙某的委托人,乙某无论做出什么决定,都应该与张某商量,张某的决定才是乙某行动的导向。
乙某的这两个行为违反了代理人亲自履行的义务。
乙某将50万元人民币交于王某替其办理存款的行为和委托丁某为其继续购买服装的行为属于转委托。
转委托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
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委托的人的行为负责。
从中我们可以吸取什么经验教训?1、张某口头约定乙某只能签订10万元以下的合同,超出的要经张某同意。
口头约定的法律效力不强,比较有争议。
这个约定应该签订一份书面协议。
协议中规定如果代理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是无效的。
2、张某给乙几张盖有张某公司印章并有张某签名的空白合同文书。
从中我们可以得到本人不应给代理人空白合同,应在合同条文中做相关规定,如在10万元以上的交易需与本人联系才有效。
3、作为代理人一定要做好亲自履行的义务。
如果要转委托要事先通知被代理人,金融方面的存款一定要亲力亲为。
4、本人要做好相应的措施保证自己的利益不会应代理人的错误而受到损失。
案例二某甲在乙证券公司开户,存入400万元资金,乙公司让其及时更换操作密码,以保证交易安全,但甲未更换的情况下出差一月,发现账户资金已经购买了股票,并已亏损5万,甲与证券公司交涉,经查,乃乙公司操作员失误所致,乙公司抗辩说甲未更改密码,应承担部分责任。
期间,股票陡涨,超过购买价,甲并不再与乙公司商讨赔偿问题。
六个月后,甲未出售其股票,但股价下跌,十天内跌至购入价,甲仍未售出,一个月后仍跌,至甲售出股票时已跌约150万,甲起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赔偿150万元。
分析本案乙公司是否应该进行赔偿,并详细阐述本小组的理由。
认为乙公司应该赔偿。
一:《民法通则》第66条和《合同法》第48条规定的被代理人的义务被代理人的权利。
在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关系中,被代理人的最基本、最实质性的权利是对合同的追认权。
或曰,被代理人有权对合同不予追认,使自己置身事外,避免合同效力及于自身。
被代理人被冒名订约,是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法律对此充分考量,赋予其对无权代理人签定的合同或追认或不予追认的权利,以之为其提供了足够的保护。
但应当注意的是,权利受到充分保护的被代理人亦须适当履行义务,这对于合理保护其他当事人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案中一个月后,甲出差返回,发现其帐户的资金均被用于购买了A股票,并已贬值约5万元。
甲即与乙证券公司交涉。
后查明,该笔交易系因乙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误操作所致。
即乙为甲账户购买A股票,是在乙未根据甲的指令操作买卖股票,因错误操作实施的行为,因缺乏被代理人的指令意思,其购买A股票应认定为无权代理行为。
甲已对合同做出了不予追认的权利,那么根据无权代理签订合同所产生的问题应该由代理人对这一行为承担责任这一规定,乙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二:根据《合同法》对无权代理行为订立并履行合同的规定甲在乙证券公司开立账户,即与其确定了委托代理关系:双方约定,乙根据甲之指令操作买卖股票。
证券公司为投资人开立账户、接受投资人委托买卖股票是其主要业务之一,负有维护客户资金和股票安全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因操作失误而作出了无权代理行为,当然应对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不论从无权代理行为需要承担责任还是从违反合同规定方面讲,乙公司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我们小组认为,乙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
国际货物买卖法专题研讨2008年2月10日,中国A公司电告美国某公司,欲以CIF条件向美国进口一批微波炉,总价款为58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
2月16日收到美国公司复电,要求提升到60万美元,中国A公司于2于19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美国公司2于20日收到电报,随后,美国公司将货物运至纽约港,交由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平均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
双方一致同意,货到付款,美国公司在对方付清款项前保留货物的所有权。
3月5日该批货物启运,3月8日,中国A公司将此批货物中的一批出售给中国B公司,3月10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其中一个集装箱被火焚毁,其余两个则完好无损。
3月15日货物运至上海港,中国A公司知道一批货物受损,拒绝接收其余货物,并向美国公司要求索赔。
请讨论下列问题:(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于何时成立?何时生效?为什么?阐述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并辅以小案例加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