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点及完善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点及完善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制一起财产缺点完善论文内容提要: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其规定是不是科学,台理,直接阻碍到夫妻最方的台法权益可否取得有效的爱惜,可否真正表现男女平等的原那么。
本通过守析我国现行婚姻法及有关司击说明在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上存在的缺点,提出了完善夫妻财产制立法曲假设干具体意见: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立法的重要内容,成立一项符合中国国情的、科学的夫妻财产制度,不仅有利于爱惜夫妻两边的合法权利,稳固婚姻家庭关系。
而且也有利于保障民事交易的平安,保护涉及夫妻财产的民事交易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我国现行‘婚姻法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一起所有,两边还有约定的除外_”“夫妻对一起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面对日趋复杂多样的夫妻财产关系,这一规定已明显滞后,远不能适应社会经济进展的需要,难以调整进展转变了的夫妻财产关系.有必要加以修改和完善一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的缺点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实行双轨制,即以一起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
关于夫妻两边没有专门约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概视为夫妻一起财产,由夫妻两边共共享有所有权一这一貌似平等的规定事实上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使得配偶一方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尊重和保障。
综观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笔老践人为要紧有以下几方面的缺点::夫妻一起对产的范围规定过宽。
依照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说明的规定.夫妻一起财产能够分为两大部份:一是直接成为夫妻一起财产的财产,这部份财产指的是所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一方或两边所得的收人和购买的财产;一方或两边继承和受赠(包括同意遗赠)的财产、两边一起取得的知识产权;一方或两边从事承包或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一方或两边取得的债权和其他合法所得‘,。
二是转化成夫妻一起财产的财产、其中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衡宇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婚后由两边一起利用、经营、治理通过八年的;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珍贵生活资料,婚后经两边一起利用、经营,治理通过四年的。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历史沿革
1950年《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 活时所得财产偿还;缺乏资力的原配偶,有分得财产的权利。1980年《婚姻法》 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 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总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夫妻双方的 财产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当前我国夫妻约定 财产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完善相关的法 律法规,并引入专业的婚姻财产规划师和律师,我们能够更好地为夫妻双方的 财产权益提供保障。
4、离婚财产分割不公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管理状况千差万别,有时会出现一方拥有 巨额存款、房产、车辆等贵重物品而另一方却一无所有。现行法律规定离婚时 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往往存在分割不公的情况。这使得一些人在离婚后无 法得到应有的财产权益保障。
三、完善措施
1、更新立法理念
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夫妻财产制立法应该从维护夫权、父权和男权 的价值取向转变为维护夫妻双方平等、公正的价值取向。在制定法律时应该注 重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尊重双方的意愿和选择,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 定。
9、对知识产权收益的认定标准缺乏法律依据。《婚姻法》仅对已经实现的科 技成果收益予以调整而对尚未实现的科技成果收益则未予调整缺乏可操作性。
10、对分居期间各自收入的处理缺乏具体规定。《婚姻法》对分居期间各自的 收入如何处理没有作出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参考内容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夫 妻双方的财产进行约定的制度。这种约定可以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也可 以是对个人财产的管理。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 于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 当前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摘要】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而个人财产则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姻解除后所取得的财产。
夫妻可以自行约定财产归属,并具有法律效力。
现行夫妻财产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财产归属不清晰等问题。
为完善夫妻财产制,建议加强法律监管,并注重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权益。
未来夫妻财产制的发展方向应当是更加注重家庭的稳定和夫妻关系的和谐,以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
完善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具有重要意义,未来应当致力于维护家庭稳定和夫妻关系的重要性。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法律效力、优缺点、改革建议、家庭稳定、夫妻关系、发展方向、完善制度、维护关系。
1. 引言1.1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概述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形成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取得的财产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两类。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并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股票等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取得的财产,例如继承、赠与、遗产等。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核心理念是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不仅仅是一种经济关系,更是情感和责任的体现。
通过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可以有效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在财产纠纷上产生矛盾和矛盾。
在国家法律的支持下,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财产权益保障,促进了家庭和睦稳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财产制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2. 正文2.1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夫妻共同劳动取得的收入,二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民法论文

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民法论文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我国夫妻财产制表现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与并存,同时法定财产制又有共同财产制与特有财产制之分。
一、法定财产制及通常法定财产制所谓法定财产制即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依据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原因不同,法定财产制包括通常的法定财产制和非常的法定财产制。
通常的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或虽有约定但其无效或被撤销时,当然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
它与约定财产制相对应,是法定财产制的常态和重要形式。
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因发生特定事由,适用通常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难以维持正常的夫妻财产关系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须终止原来的财产制而适用分别财产制。
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两部分内容。
我国没有建立非常法定财产制制度。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我国现行《婚姻法》仍然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我们习惯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17、19条规定及其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含义,我们可以总结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具有以下特征:其一,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它包括从夫妻关系的确立到夫妻关系的消灭。
夫妻关系的确立始于取得结婚证起(1994年2月1日前的事实婚姻也予以承认),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终止,基于婚姻关系的消灭;其二,法定和约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两种方式。
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些是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具体应用和体现;其三,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论夫妻财产制及相关问题

论夫妻财产制及相关问题[摘要]:夫妻财产制,亦称婚姻财产制,是确定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外的财产责任,婚姻终止时的清算等总称的法律制度。
任何时代、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夫妻财产制,都不是立法者随心所欲地任意规定的,它是社会制度、社会经济条件和妇女地位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集中反映,同时,还受着诸如立法传统、风俗习惯和其他思想、文化因素影响。
从古至今,随着世界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的演变,我国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也发生了许多变化。
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规定了夫妻财产的三种形式即法定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其中最具突破意义的是在夫妻财产约定制方面从法律上首次承认了家事劳动的价值,并在双方离婚时由此引致的经济补偿作为离婚救济制度之一,本文试对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的考察,进而分析与经济补偿的关系及与类似的经济帮助、损害赔偿等制度的比较分析其特征,并结合国外立法探求其在当代婚姻家庭中的价值追求和意义。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家事劳动经济补偿经济帮助损害赔偿婚姻法的修订,牵动全国上下十三亿民众之心,可以说民众对此事的关心程度甚至超过对宪法的修改,因为它是老百姓的又一实实在在的“权利宣言”。
而夫妻财产制,作为规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正是2001年婚姻法修正的重点。
夫妻财产制度,国外大体上有统一财产制、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
以上四种夫妻财产制是按财产的归属和管理的角度划分的,和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划分的角度不同。
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归属,夫妻之间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夫妻之间没有约定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我国法定财产制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
一、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完善了夫妻的约定财产制,增设了夫妻的个人财产制度。
根据《婚姻法》第17、18、19条的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从其产生形式来看,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下面是搜集的一篇探讨夫妻财产制的,欢迎阅读查看。
引言法定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或之后,没有以协议方式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约定,或者有关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适用法律预定设置的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980年制定新《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现行《婚姻法》,有关法定夫妻财产制采用的都是共同财产制,较之前的立法状况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由于立法上的滞后性,难以满足现实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需要。
本文将通过评析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的不足之处,借鉴外国立法的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建议。
一、我国夫妻财产案例分析(一)案例11.案例甲、乙系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有一家日用品商店。
某日,甲开车前往某地进货,乙随车同去。
途中,甲的车与丙的车相撞,甲、乙、丙均受伤。
经公安机关认定,甲因违章行驶应负这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丙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甲乙共同赔偿其损失,但乙表示自己不应对丙的损失负责,而且,乙也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现查明,甲乙共有价值20万元的共同财产,甲有个人财产5万元,丙的损失为7万元。
本案涉及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清偿问题。
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之间一般有着较深厚得感情基础及休戚与共的利益关系,双方通常并不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个人债务、共同债务,当一方以共同财产对外偿债时,另一方一般也不会提出异议。
但本案中的乙已明确声明不同意分担对丙的赔偿义务,同时,乙还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乙的这两个主张是否应支持?倘若应支持,在实务上又该如何操作?2.关于案例的思考这里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丙的损失是由甲单独赔偿还是由甲、乙共同赔偿?《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文 章 编 号 :02 28(090— 07— 0 10- 5920 )8 O8 2
夫妻财产制, 是夫妻财产关 系的一般法律表现形式 。是 清偿 , 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 的负担 , 婚姻终 止时夫妻财产 的 清算 和分 割 , 对外财产责任等 的法律 制度 , 是适用对 象范 围 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 我 国 18 90年制定的《 婚姻法》 开始形 成了约定财产 制 则》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以及 19 93年最高人 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 干具体意见》 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 定方式和无 效情 形。20 年《 0 1 婚姻法》 修正案进一步发展了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 比较明确地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 定范 围、 约定条件 、 约定 内容 、 约定形式 、 约定效力及 约定后 债务的清偿等一系列 问题 。 自此 ,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进入
作 者简介 : 韩冬(90 )女 , 18一 , 辽宁大连人 , 大连交通大学人文社科 学院讲师, 研究方向: 学。 法
F X e Y a i a u n 有权, 法律另有特别规定 的财 产除外 。现行 《 只有 婚姻法 》
第 1 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为夫妻一 方的财产 :I 一方 ()
鉴于我 国婚姻法 中关于夫妻 财产制度存在着上 述的缺
陷与不足 , 了防止纠纷 、 为 预防纠纷 , 们应 该进 一步完善我 我 国的夫妻财产 约定制度。 由于我 国的婚姻法刚刚修改 , 进 再 行修改已不可能 ,但可以在婚姻法实施细则 中加 以完善 , 具 体来说有 以下几个方面 : ( ) 一 明确夫妻财产约定 的生效 时间和公示方法 。夫 妻 财产的约定可 以在 婚前 进行 , 也可 以在婚后进行 。凡在婚前 订立 的约定 , 应于双方结婚之 E生效 ; l 凡婚后订立的约定 , 自
试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试论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发布时间: 05/09 15 时 点击次数 18 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 年 9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1 年 4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的决定》修正)(以下简称现行婚姻法)这次现行《婚姻法》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不仅明确规定夫 妻之间可以就财产问题进行约定,还规定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和 归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的范围。
这也顺应了社会的发展,在我 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对其财产的处分直接关系到夫 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的稳定,婚姻家庭直接涉及两个方面, 即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财产关系又是婚姻家庭得以维持和延续 发展的基础,也是夫妻关系的核心,夫妻对财产享有权益和承担 义务,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内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人身关系开始弱化,财产关系 逐步加强,夫妻的财产权益,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为 此笔者个人就对我国夫妻财产制浅薄认识,谈点个人看法和见解。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特征..(一)夫妻财产权的概念 夫妻财产权是指夫妻对其财产所享有权利。
应涉及到夫妻双方 各自的财产,共同的财产以及第三人利益。
现行婚姻法第 17 条、 第 18 条、第 19 条所涉及的内容,也是我们现行《婚姻法》中心 内容。
夫妻财产权的内涵是指夫妻婚前和婚后所有财产的归属、占有、 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的清偿,夫妻婚姻解除时对 财产清算分割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财产权与夫妻人身关系有密切联系,夫妻人身关系是夫妻财 产权的前提,夫妻财产权是夫妻人身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影响 夫妻人身关系存续和终止。
(二)夫妻财产制的特征 1、以男女双方结为夫妻为前提。
没有夫妻关系就没有夫妻的 财 产权的存在。
2、必须以共同生活为目的。
现行《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 必 须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才能成为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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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夫妻财产制摘要: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
夫妻财产制是婚姻效力的一项重要法律内容,也是近现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所在。
新《婚姻法》对我国夫妻财产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和具体化,并做出了很多新的规定和尝试,是我国新时期经济建设发展的要求在婚姻家庭法上的体现,对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不可否认,新《婚姻法》依然存在着很多的缺陷和问题。
因此,在立法方面,应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进一步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增设共同财产的管理制度,增加分别财产制度,增补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建立约定财产登记制度,明确夫妻一方特有财产的种类和范围,构筑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整体系。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不足;完善夫妻财产制又称为婚姻财产制,是婚姻财产关系中的重要内容。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规定主要是从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财产约定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共同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基础(一)共同财产制的概念共同财产制也称为法定财产制。
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夫妻关系缔结后,双方或一方所得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共有权,构成共同共有的财产所有权关系。
这一规定淡化了夫妻双方作为单独个体的权利,但最能反映夫妻之间的本质关系。
所以,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状况,男女两性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分工角度及我国民族特色、传统观念,现行婚姻法仍以其作为夫妻财产制的基础。
(二)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共同财产制主要强调三个方面:一是婚姻关系的合法产生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开始的标志;二是其范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全部财产和收入,但特有财产除外;三是共有的形式是共同共有,需要严格区别于按份共有。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包括以下几方面:工资、奖金:这里所说的工资、奖金,指一切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他人从事劳务活动所获得的收入。
生产、经营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从事生产、经营,主要指农村中的农业生产和城市里的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收益,有劳动收入,也有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股份、股权等。
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等等,他们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但同时也会产生相应的财产权利。
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按照原«婚姻法»规定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继承或者受赠的全部财产均属夫妻共同所有。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指上述四项财产以外,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
这个灵活规定,是因现实生活中的财产情况变化较快,除了上述规定的几种共有财产外,还可能会出现其他未列明但又确实应认定为共有财产的情况,作出这种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填补列举式立法与现实存在之间总会有距离的不足,以适应时代变化发展的需要。
(三)共同财产制中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从共同共有原理出发,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权利,不根据双方收入的有无或高低,来确定其享有共有财产的有无或多少。
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同样,夫妻对共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等义务应平等的履行,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权利,或不履行共同财产的义务,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离婚时夫妻债务的承担,笔者认为,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连带债务,不因离婚而消灭,仍然应当共同偿还。
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了共同债务的,可以在债务清偿后向另一方追偿。
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就债务清偿的内容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新《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制度的明确具体规定,有利了法律与实践的结合,其实务性更强。
该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内容的充实,个人特有财产的界定以及约定财产制的明确;都使法官在解决夫妻财产纠纷的法律实务中有法可依,也限定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减少了法律适用的争议。
二、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补充制度(一)约定财产制的概念约定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合同的形式依法选择或约定的婚姻财产制,在适用上优于法定夫妻财产制。
只有在夫妻对婚姻财产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才当然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不仅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也是今后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约定财产制,体现了我国对婚姻契约性质的认可,并体现了婚姻个体追求自由和强调主观意志的趋势。
(二)约定财产的范围允许约定的财产范围是宽泛的,内容是多样的。
具体的说,夫妻双方可约定夫或妻的婚前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依其来源或性质确定所有权的归属,部分归双方共同所有或部分归一方个人所有。
总而言之,约定的内容要由夫妻双方在合意的基础上依法创设,而且夫妻双方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约定而设立财产关系且应以配偶的身份关系为基础的。
(三)夫妻财产约定应注意的问题1、约定财产约定的形式要件。
我国婚姻法对约定的形式作出了规定,即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它是其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这样做的目的有利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及时处理案件,减少纠纷,严肃夫妻财产的约定,保证民事交易的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从约定的主体上看,可以是夫妻,也可以是有婚姻约定的男女,其实质是明确夫妻财产归属,预防发生纠纷,约定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应该是当事人从有婚约开始,到婚姻关系结束前。
3、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
法律的效力亦称法律的后果,是指法律行为依法成立后所产生的法律的拘束力。
依法订立的夫妻财产的约定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可以分为对内、对外两种情形。
对内效力,夫妻就婚前或者婚后财产的约定一经依法成立,便在夫妻间产生法律的拘束力。
双方应当依照约定行使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约定,违约后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等民事行为规范的要求,其有效成立的条件包括(1)约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约定必须是双方完全自愿,意思表示真实;(3)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
约定的对外效力,它是指约定对夫妻以外第三人的效力。
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根据这一规定,约定对外效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只有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时,该约定才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当第三人不知道或者没有理由知道相对人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时,该约定的效力是特有的。
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以相对人一方的财产清偿债务,当相对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则可能要求以相对人的配偶的财产清偿债务。
这一法律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新《婚姻法》对约定财产制的内容作了较大的补充和完善,符合我国当前的经济生活。
但约定财产制的立法表述在实践中还存有欠缺,许多方面还不全面、不明确,没有形成系统的体制。
三、个人特有财产制使个人财产得到了法律的保护(一)个人特有财产制的概念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定或约定,由夫妻一方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制度。
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财产为个人所有,独立享有对该项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仍归个人所有,不予分割;在财产所有人死亡时即作为个人遗产,按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确立个人特有财产制的立法主旨是保护公民个人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中关于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的相关规定在《婚姻法》中的具体体现。
特有财产制的立法突破,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在现实生活中是十分必要的,有其重要的意义。
首先,顺应了世界婚姻家庭立法的潮流,确立夫妻个人财产制是多数国家和地区婚姻家庭立法的一个通例,因此,我国新《婚姻法》设立了夫妻特有财产制度;其次,体现了时代的特征,满足了夫妻经济生活的特殊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夫妻双方拥有的财产急剧增加,为满足精神生活多样化的需要提供了物质保障,夫妻双方因个人身份、职业、财产收入不同等原因,从而要求多样化的夫妻财产关系,减少纠纷;其三,从司法审判的需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个人财产的界限,有效的解决财产纠纷,既可使婚姻当事人明确财产权益的范围,又可使司法裁决夫妻财产权益争议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以提高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和效率。
(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
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包括:1、一方的婚前财产: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如遗嘱或赠予合同写明了遗产或赠予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应认定为夫或妻的个人特有财产。
4、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供夫或妻一方个人生活专门使用的,具有明显的个人性质的生活用品,这些个人专用品一旦脱离专用人,往往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如衣服、首饰、鞋帽等。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这个灵活规定,是除了上述规定的几种特有财产外,还可能会出现其他未列明但又确实应认定为特有财产的情况,它可以填补列举式立法与现实存在之间总会有距离的不足。
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有力地倡导了个人合法创造财富的风气,保障了婚姻缔结长久。
该法对个人特有财产制的规定就,有效遏制了生活中以婚姻谋取他人财富的不正之风,保证了婚姻缔结的纯洁,有利于夫妻关系稳固长久。
该法的司法解释(一)中对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否定,满足了个人财产权利的独立要求,也倡导了个人合法创造财富的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