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节能门窗监督管理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绿色建筑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7〕148号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绿色建筑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绿色建筑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7〕1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徐州市绿色建筑创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4日徐州市绿色建筑创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实施徐州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加强徐州市绿色建筑的实施和管理,参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GJ32/J173-2014)、《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及《徐州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实施方案》(徐政复〔2017〕21号),结合徐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活动,以及实施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的民用建筑。
绿色建筑分为一星、二星、三星三个等级。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活动,是指与绿色建筑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改造、拆除、评价等活动。
第三条徐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应当采用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徐州市所有新建建筑中,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应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徐州市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新城区、开发区、铜山新区、贾汪区(主城区和新城区)内所有新建建筑中,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规划用地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民用建筑应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徐州市建筑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徐州市建筑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8.20•【字号】徐建发[2012]110号•【施行日期】201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徐州市建筑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通知(徐建发〔2012〕110号)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住建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建管处,在徐施工企业、监理单位:为切实做好全市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市政府关于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通知》徐政发〔2012〕106号精神,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8、9、10三个月在全市建筑行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整治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排查方式本次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坚持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组织自查;各县(市)、区住建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管处,新城区建管处对所分管的辖区进行督查;市城乡建设局将组织人员对全市的建筑工地进行抽查。
力争通过自查、督查、抽查推动大排查、大整治活动收到实效,化解威胁安全生产的各类隐患。
活动分为四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第一阶段为全面排查阶段(8月15日-8月31日)。
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建管处,新城区建管处一定要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确实要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对排查的所有隐患建立档案,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到位。
第二阶段为隐患整改阶段(9月1日-9月30日)。
严格落实隐患治理责任,实行定人、定责,坚持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人员、责任”六落实,,确实保证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到位。
第三阶段为隐患整改回头看阶段(10月1日-10月20日)。
要做好隐患治理的复查工作,查看隐患治理的落实情况,对未达到“六落实”的要及时要求整改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徐建发[201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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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徐建发〔2014〕99号)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住建局,开发区建设局,新城区建管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住建部、省住建厅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指示精神和工作要求,决定开展我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现将《徐州市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徐州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徐州市城乡建设局2014年10月28日徐州市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增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促进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住建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及省住建厅《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住建部《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省住建厅《江苏省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为依据,以工程质量治理行动为主线,以治理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出租、出借资质等违法行为为重点,建立健全并有效利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平台,充分发挥“两场联动”作用,将监管处罚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简称五方责任主体)的自身发展相挂钩,同企业资质、市场准入、招投标、信用评价、评先评优等相结合,从根本上让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提高认识,切实履行质量安全责任,不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节能工作考核评价的通知-徐建发[2013]64号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节能工作考核评价的通知-徐建发[2013]64号](https://img.taocdn.com/s3/m/89820fee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d2.png)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节能工作考核评价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节能工作考核评价的通知(徐建发〔2013〕64号)各县(市)、铜山、贾汪区住建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建管处:根据《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徐建发〔2012〕86号)文件要求,做好省住建厅对我市建筑节能工作考核评价的相关工作,经研究,决定开展对各地建筑节能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各县(市)、铜山、贾汪区住建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建管处。
二、考核内容按照省住建厅制定的建筑节能工作考核评分表,对各地2012年全年和2013年上半年建筑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2012年7月-2013年6月按照工作职能,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情况以及工程实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进行考核和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一)建筑节能工作目标任务及其完成情况1、各地2012年全年和2013年上半年建筑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2、“十二五”建筑节能规划的实施情况;3、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建立和考核情况;(二)检查各地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及国家、省、市建筑节能有关规定情况。
1、建筑节能法规政策制度建设情况;2、建筑节能组织机构建设情况;3、建筑节能技术支撑能力建设情况;4、开展建筑节能政策、标准宣传培训情况;5、建筑节能四项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包括:新建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以及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运行节能监管体系;6、绿色建筑示范区以及各类建筑节能示范项目推进情况。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表》的通知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8.28•【字号】徐建发[2012]115号•【施行日期】2012.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启用《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表》的通知(徐建发〔2012〕115号)各县(市)、铜山、贾汪区住建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建管处,在徐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为了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认真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规程》,我局组织制定了《居住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表》、《公共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表》,现予以批准实施,并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工作通知如下:一、《居住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表》、《公共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表》从2012年9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施。
自2012年9月1日后新建建筑工程组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均应使用专项验收表。
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建设(监理)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共同参加验收,按照专项验收表中所列内容进行核查,要求所有资料按表列顺序装订成册,作为专项验收表的附件一并提交,最终形成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应明确表达为“符合要求”或“不符合要求”。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管理、施工现场监管和专项验收的监督检查。
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制度,实行“一票否决权”,对未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的绿色建筑项目,低能耗示范项目(节能65%及以上),获得市以上财政资助项目,其节能工程专项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建设(监理)单位提请市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组监督验收,专家组成员包括建筑、材料、暖通、电气、给排水、建筑智能化等相关专业人员。
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7.31•【文号】建质[2006]192号•【施行日期】2006.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节能管理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6]19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做好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落实,我部制定了《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建筑工程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第三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并依法对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负责。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质量责任和义务:1、组织设计方案评选时,应当将建筑节能要求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2、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当建筑设计修改涉及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时,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0.10.29
•【字号】徐建发[2010]137号
•【施行日期】2010.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徐建发〔2010〕137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徐政发〔2010〕115号文件要求,我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系统地清理。
凡2005年7月1日以前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2005年7月1日以后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凡公布为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继续执行,未公布为继续有效的文件予以废止,不再执行。
对已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中应做好衔接,确实需要的,应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制定发布。
特此通知。
附:本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本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装质量管理的通知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装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03.25•【字号】徐建发[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徐州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装质量管理的通知(徐建发〔2010〕40号)各县(市)、贾汪区建设(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及相关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安装工程的质量实际情况,为确保安装工程的使用功能、使用安全和节能要求,现对加强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消防等工程安装质量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安装材料见证检测管理从2010年4月1日起新开工的建筑安装工程所使用的安装材料必须按规范标准及本通知要求进行见证检测。
(一)材料进场检测的范围及批次1、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检查数量为同一生产厂家、同批次各种规格总数的10%,且不少于2个规格;取最常用规格且有代表性的试样。
2、民用建筑用管、排水管材管件按照同品牌、同批次各不少于2个规格的要求进行见证取样。
取用量较大的给水管材、管件和排水管材、管件至少各一组试样。
3、民用建筑的开关、插座按照同品牌、同批次各不少于1个规格的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取最常用规格的试样。
4、对影响使用功能的地漏及插座盒、开关盒,按照同品牌、同批次各不少于1个规格的要求进行见证取样。
5、采暖和通风与空调工程的保温材料,同一厂家同材质的保温材料见证取样送检的次数不得少于2次;取保温管和保温板各一组试样。
6、采暖、通风与空调及消防工程的阀门、管材及管件。
按照同品牌、同批次各不少于1个规格的要求进行见证取样。
取用量较大且有代表性的阀门、管材、管件至少各一组试样。
(二)检测程序及要求1、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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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节能门窗工程产品生产(安装)合同;
5、节能门窗型材、增强型钢、玻璃及五金配件等原材料的合格证书、质保书或有效的检测报告;
6、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的节能门窗的有效检验报告;
7、通过节能性能标识的门窗,应提供节能性能标识证书。
十、承包节能门窗安装工程的,应具备与该工程等级相符的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应向质量监督、建设、监理等单位提供企业金属门窗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级证书、企业施工现场建造师资格证书及相关岗位职务任命证书、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省建筑节能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予通过施工图审查。
五、建设单位对门窗节能指标进行变更,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变更文件必须报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建设单位应将审查合格的变更设计文件送质量监督、监理、施工单位。质量监督、监理、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办理签收手续。
十九、各县、市、铜山、贾汪区质量监督部门每月应定期发布门窗质量情况。
二十、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市建设局《加强建筑门窗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徐建发〔2003〕130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八、节能门窗产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建筑节能门窗的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按照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门窗施工图设计文件(如有变更的,应按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制作生产。
节能门窗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管理。
门窗生产企业应当在企业工厂内制作门窗,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生产场所制作生产。
六、按照省住建厅相关文件要求,对进入我市建筑市场的节能门窗实行推广认定。各建设、施工单位应采用通过推广应用认定的节能门窗。
鼓励节能门窗生产企业在申请推广认定的同时实行节能性能标识。各建设、施工单位应优先采用获得节能标识的门窗产品,努力提高主要门窗产品的节能性能。
七、建筑节能门窗应使用经我局备案的产品。门窗产品生产企业应到我局行政审批处办理备案手续。并向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出示备案手续原件及复印件(加盖门窗产品生产企业红章并注明在复印件上注明所对应的工程项目名称)。
主要检测项目为:门窗产品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传热系数、中空玻璃露点、隔热型材的抗拉、抗剪强度(在随机抽取的其中一樘门窗中截取型材检验)等及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其他指标。
1、现场见证抽样和送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同一建设单位、同一生产厂家、同一施工单位、同类型、同性能指标、同期生产、安装的建筑外窗,工程项目建筑面积10000㎡(含10000㎡)以下且门窗面积3000㎡(含3000㎡)以下的,随机抽取进场有代表性的(主规格)窗型一组;工程项目建筑面积10000㎡以上或门窗面积3000㎡以上的,随机抽取进场有代表性的(主规格)窗型两组(如为同一厂家、同一类型的中空玻璃,中空玻璃露点等指标可以只检测一组)。每组为三樘,三樘外窗的系列、规格、分格尺寸、形式应相同。
2、当抽检的外窗检验结果不符合节能设计指标或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时,允许对该组不合格项进行加倍抽样复测。
当加倍抽样复测的检验结果仍不符合节能设计指标或相关标准、规范规定时,则判该外窗产品为不合格。
3、检测机构应对已检测的其中一樘门窗拆开进行验证。
4、检测机构应对所检门窗样品在框、扇、玻璃上进行标记。框、扇、玻璃上标记应清晰、明确,标注在小面不易擦除且不被抹灰等工序隐蔽覆盖部位。标记应注明工程名称、生产厂家、检测机构、检测日期、检测报告编号、检测结论等必要信息。
3、认真做好门窗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程隐蔽部位检查和验收工作,并做好记录,收集整理完整的门窗资料。
十六、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外窗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淋水)、外门窗框与墙体间密封缺陷进行安装后现场实体检测,每单位工程的外窗至少抽查各三樘(非样板窗)进行检测。
十七、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专项验收(竣工验收)时,发现未安装带标记的复验合格的门窗,应从已安装门窗中,按照上述取样数量要求拆取已安装窗送至检测机构进行复验并进行原位检测。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节能门窗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8-10 16:22:36 被阅览数: 913 次 来源:+ 徐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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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规〔2011〕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节能门窗监督管理,根据国家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0〕93)、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和外遮阳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科〔2010〕952号)及《建筑门窗工程检测技术规程》(JGJ/T205-2010)的要求,现就建筑工程门窗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5、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检测机构须在24小时内上报市、县(区)质监站,同时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6、检测机构应将检测合格的门窗通知送样单位全数取回至施工现场,作为样板门窗进行安装。安装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节能公示牌中标明样板门窗的具体安装楼号、房号、部位。
十三、未经进场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节能门窗不得在工程中安装使用。
选用标准图集的,应注明图集号、门窗的编号、种类、系列、规格以及玻璃品种、厚度等。
由门窗产品生产企业根据国家、行业、省标准和建筑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指标要求深化设计的节能门窗,门窗产品生产企业应进行结构和构造及节能设计,编制结构构造和节能设计文件,设计文件应包括结构构造和节能设计计算书、施工图、设计说明等,并应经检测符合设计技术指标要求。其结构构造和节能设计文件必须经原建筑设计单位审核确认,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除玻璃压条可以局部修补外,其他构件不得在施工现场制作。
九、节能门窗产品生产企业应按交货批随门窗产品提供下列资料:
1、节能门窗产品合格证书,合格证书应符合《工业产品保证文件总则》(GB/T14436)的要求;
2、节能门窗产品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符合《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9969.1)的要求;
十八、质量监督人员应加强施工现场门窗的施工质量监督、抽查,认真监督落实上述要求的执行情况,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时应责令整改,待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确保建筑门窗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管理要求。
市、县(区)、质监站监督人员被查实不履行责任的,由所在的质监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一、我市新建、改建、扩建有建筑节能要求的民用建筑工程门窗应采用断热铝合金中空门窗、塑料中空门窗等节能门窗。
二、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门窗产品生产企业、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生产、安装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门窗。
三、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门窗的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保温性能(保温型门窗)、遮阳性能(遮阳性能)、空气隔声性能(隔声型门窗)的指标值。同时提出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的指标值、规定中空玻璃露点应符合标准要求。
十一、建设、监理、门窗工程施工单位要认真做好现场门窗产品进场验收。严格按照验收规范要求进行门窗产品性能复验,复验取样应从已进场门窗产品中随机抽取,实施见证取样送检,见证人应在检测委托单上签字,并伴随已取样门窗送至检测机构,确保现场门窗抽检的公正性和代表性。
十二、建设单位应遵循“一个单位工程的检测业务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在其核准的资质范围内检测”的原则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门窗工程性能检测。检测单位应按《建筑门窗工程检测技术规程》(JGJ/T205-2010)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详细注明门窗的型材类型、开启方式、中空玻璃的空气层厚度、玻璃品种、规格、密封材料类型、门窗框隔热断桥措施、型材等检验信息。
十四、各建设、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应加强门窗洞口质量的管理,严格执行《关于严格执行门窗洞口节能构造措施的通知》(苏建科〔2010〕54)、《建筑门窗工程检测技术规范》及《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十五、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做好门窗工程安装施工、验收管理工作:
1、做好门窗进场的交接验收。经进场验收和抽样复验,检测机构出具进场门窗性能复试报告,复验检测符合设计要求并在样板窗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方可进行安装。
2、样板窗安装采用经检测机构检验未破损的检测窗进行安装(检测后的门窗已拆开不能进行安装的应放置在施工现场供验收时比对备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认真核查样板窗的标记,标记是否清晰完整,比对样板窗与现场进场门窗是否一致,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检测报告节能门窗材料、指标等内容是否一致,如不相符不得进行安装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