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割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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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交割细则范文

上交所交割细则范文

上交所交割细则范文
一、交割方式
1.1买方在约定交割日收到标的资产后,向卖方支付交易款项;
1.2卖方在约定交割日收到交易款项后,向买方移交标的资产。

二、交割时间
2.1交割时间为合同约定的具体日期,一般为交易协议达成后的第二个工作日;
2.2交割时间可根据双方协商,提前或延迟,但需书面确认。

三、标的资产的交付与接收
3.1标的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应在交割日完成;
3.2交割日前,卖方应将标的资产移交至指定地点,买方有权验证标的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3买方接收标的资产后,应当尽快进行验收,并在交割日当天或最迟次日确认验收结果。

四、交易款项的支付与收取
4.1买方应在交割日前将交易款项支付至卖方指定账户;
4.2卖方应在接收到交易款项后尽快核对款项的正确性,并在交割日当天或最迟次日确认收款结果。

五、延迟交割
5.1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交割延迟的,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新的交割日期;
5.2延迟交割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应由延迟交割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6.1任何一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履行交割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
7.1本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7.2协商不成的,可提交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7.3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现货交易交割细则范本(5篇)

现货交易交割细则范本(5篇)

现货交易交割细则范本[你好,以下是一个现货交易交割细则范文,供参考:]现货交易交割细则范本(2)1. 交割时间和地点:a) 交割时间:交易双方约定的交割日期为合同签订后的第三个工作日。

b) 交割地点:交易双方约定的交割地点为合同签订地点的指定仓库。

2. 货物质量和数量:a) 货物质量:卖方应保证所交割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

b) 货物数量:卖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交货,确保货物数量正确无误。

3. 交割方式和费用:a) 交割方式:交割方式为买方自提或由卖方配送,双方应提前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b) 交割费用:交割费用由买方和卖方按约定负担或共同分担,具体费用标准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 交割凭证和手续:a) 交割凭证:卖方应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交割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交货单、运输证明等。

b) 交割手续: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交割手续和要求进行验收、签收等相关手续。

5. 违约责任:a) 卖方违约:如卖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货物,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b) 买方违约:如买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货物,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6. 其他事项:a) 交割价格:交割价格为合同约定的价格。

b) 交割时间延期: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交割时间延期,双方应及时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办法。

以上为现货交易交割细则的范文,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现货交易交割细则范本(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的,旨在规范和保障现货交易交割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二条:现货交易交割的主体为买方和卖方,双方在签订现货交易合同(以下简称“交易合同”)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交割。

第三条:现货交易交割的标的物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金属、能源等商品。

第四条:现货交易交割的方式主要有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两种方式,双方应在交易合同中明确交割方式。

上交所交割细则范文

上交所交割细则范文

上交所交割细则范文一、前言本文旨在详细描述上交所交割细则,并提供相关条款和规定。

交割是证券市场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它涉及到交易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为了保证交易的公平、透明和稳定,上交所制定了一系列的交割规则和程序。

本文将对这些规则和程序进行详细的阐述和说明。

二、交割的基本概念交割是指证券交易中股票、债券等证券的实物或者资金的实际转移过程。

交割一般包括了发起交割、交割对方确认、资金清算和证券交收等环节。

三、交割的程序和要求1. 发起交割交易双方在达成协议后,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发起交割。

发起方需在交割日前向上交所提出交割申请,并提供相应的交割文件和材料。

2. 交割对方确认收到交割申请后,上交所将核对双方的交割文件和材料。

一旦确认无误,上交所将通知交割对方,并要求其提供确认意见。

3. 资金清算交割对方在确认交割后,需及时向上交所提供相应的资金保证金,并确保其足额完成交割所需的资金准备工作。

4. 证券交收资金清算完成后,交割对方需按照约定向发起方交付相应的证券。

证券交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应在交割协议中明确规定。

四、交割的规则和注意事项1. 交易双方应严格按照交割协议和要求履行义务,确保交割的准确和及时性。

2. 交割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及时向上交所申请仲裁或调解,并配合上交所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3. 交割后,交割对方可以向上交所提出结算指令,要求上交所进行资金结算。

4. 如果交割对方无法按时履行交割义务,发起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五、交割的风险和对策1. 交割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交易双方应充分认识和规避这些风险。

2. 交割对方应确保其资金和证券账户的安全,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3. 上交所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并及时向交易市场和投资者通报相关风险信息和风险预警。

六、结语交割是证券交易的核心环节之一,它直接影响到交易双方的权益和利益。

现货交易交割细则(四篇)

现货交易交割细则(四篇)

现货交易交割细则是指在现货市场中,买卖双方按照约定的条件完成交易的过程。

本文将会从交易时间、交割方式、交割物品、权益转移等方面进行详细叙述。

一、交易时间:现货交易的交易时间一般分为交易日和交割日两个阶段。

交易日是指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的时间段,一般在工作日的上午9点至下午3点之间。

在这个时间段内,交易双方可以通过交易平台或者经纪人进行买卖操作,确定交易的价格和数量。

交割日是指买卖双方约定的实际交割时间。

交割日一般与交易日相隔一段时间,具体的交割日可以根据交易双方的需求和市场情况来确定。

二、交割方式:现货交易的交割方式主要有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两种形式。

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的实际所有权转移给对方。

在实物交割中,买方需要提供支付货款的凭证,卖方需要提供交付货物的凭证,以完成交割过程。

实物交割一般适用于交易的物品为实物货物的情况,比如金银、农产品等。

现金交割是指买卖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以现金的形式来完成交割。

在现金交割中,买方需要将货款支付给卖方,卖方则需要提供货物的所有权转移证明,以完成交割过程。

现金交割一般适用于交易的物品不适合实物交割的情况,比如金融衍生品、货币等。

三、交割物品:现货交易的交割物品可以是各种商品和金融产品,在交易之前,双方需要明确约定具体的交割物品。

交割物品的种类根据交易市场和交易品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可以包括金银、原油、农产品、贵金属、外汇等。

交割物品的质量和数量对于交割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在交易进行之前,买卖双方需要明确规定交割物品的质量标准、计量单位和数量等详细要求,以保证交割的顺利进行。

四、权益转移:在现货交易中,交割不仅仅是交割物品的所有权转移,还包括了权益的转移。

买方在交割后将享有交割物品的所有权和收益权,而卖方则失去了相应的权益。

为了保证权益的有效转移,买卖双方在交割之前需要签署交割凭证,并按照交割凭证中的规定进行交付和交割。

交割凭证一般包括交割确认书、交割单据等,用于证明交割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上交所交割细则(五篇模版)[修改版]

上交所交割细则(五篇模版)[修改版]

第一篇:上交所交割细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2008年1月28日修订)更新日期:2006-07-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及指定交割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割流程第三条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

投资者的实物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资者不允许交割。

第五条实物交割必须在合约规定的交割期内完成。

交割期是指合约月份的16日至20日。

因最后交易日遇法定假日顺延的或交割期内遇法定假日的,均相应顺延交割期,保证有五个交割日。

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第六条交割程序:(一)第一交割日1、买方申报意向。

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

内容包括品种、牌号、数量及指定交割仓库名等。

2、卖方交标准仓单。

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将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交交易所。

(二)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

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的原则,向买方分配标准仓单。

不能用于下一期货合约交割的标准仓单,交易所按所占当月交割总量的比例向买方分摊。

(三)第三交割日1、买方交款、取单。

买方必须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

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将货款付给卖方。

(四)第四、五交割日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一)卖方投资者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经纪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二)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三)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四)买方经纪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投资者; 第八条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天然橡胶有异议的交割商品必须在指定交割仓库内),须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并须同时提供本交易所指定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见附件七)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模板】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模板】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根据2018年11月23日《关于修改玉米淀粉交割质量标准及相关规则的通知》(大商所发〔2018〕437号)修订,玉米淀粉升贴水结算规则修改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玉米淀粉交割质量标准相关修改自CS2001合约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三条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委托境外经纪机构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的交割应当委托其境外经纪机构办理,境外经纪机构再委托会员办理,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第四条个人客户持仓和焦炭、焦煤、铁矿石、黄大豆2号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不得交割。

自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对焦炭、焦煤、铁矿石、黄大豆2号以外品种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首先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约的,则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焦炭、焦煤、铁矿石、黄大豆2号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和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仍未能平仓的,由交易所按照“不允许交割持仓优先,含有时间最短持仓的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优先”原则,选择对手方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交割结算价,并对客户持有的不允许交割持仓部分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该款项支付给对方。

若对冲双方均为持有不允许交割持仓的客户,交易所对双方分别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不再支付给对方。

第五条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的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车板交割场所、指定质量检验机构等交割业务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上交所交割细则(三篇)

上交所交割细则(三篇)

上交所交割细则尊敬的上交所交割相关部门:我们根据上交所交割细则的要求,制定了以下交割细则范文,供贵所参考:第一条交割品种交割品种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及其他交易所指定的标的资产。

第二条交割时间和地点交易双方应根据市场规定的交割时间和地点完成交割事宜。

第三条交割费用交易双方各自承担交割过程中涉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过户费、手续费等。

第四条交割方式交易双方可选择线下交割或线上交割方式,具体细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认。

第五条交割文件交易双方应准备并签署相关的交割文件,包括交割通知书、过户指令书等。

第六条交割责任交易双方应遵守交易规则,履行自己的交割责任,如有违约行为,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交割违约处理如交易双方中任何一方违约,应按照市场规定进行违约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冻结账户等。

第八条其他事项其他涉及交割的具体事项和细则,根据市场规定或者交易双方的协商达成一致。

感谢贵所对我们的关注和支持,如果有任何问题或意见,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此致敬礼上交所交割细则(二)尊敬的上交所管理层:我谨代表我所公司对上交所交割细则进行以下反馈和建议。

首先,对于交割品种的选择,建议上交所进一步扩大品种范围,增加更多具有市场需求的交割品种。

目前,上交所主要的交割品种有股票、债券和基金等金融产品,但我们认为可以考虑引入更多的商品期货品种,如大宗商品、农产品等。

这样不仅可以更好地满足市场的需求,也有助于提升上交所的交易活跃度和市场影响力。

其次,对于交割方式的规定,建议上交所提供更多的交割方式选择,以适应不同参与者的需求。

除了现金交割和实物交割外,可以考虑引入电子交割和线上交割等方式,方便交易参与者操作和交割,提升交易效率和便利性。

另外,对于交割期限的规定,建议上交所在交割细则中明确规定交割期限,并设立相应的责任和处罚制度。

这样可以规范交易参与者的行为,防止恶意操纵和不当操作,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

最后,建议上交所加强与其他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的合作,共同制定和完善交割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2014年2月7日第2届理事会第48次会议修订2014年2月19日大商所发[2014]33号文件发布修订部分自2014年2月2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三条客户的实物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第四条个人客户持仓和焦炭、焦煤、铁矿石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不允许交割。

自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对焦炭、焦煤、铁矿石以外品种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首先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约的,则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焦炭、焦煤、铁矿石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和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仍未能平仓的,由交易所按照“不允许交割持仓优先,含有时间最短持仓的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优先”原则,选择对手方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交割结算价,并对客户持有的不允许交割持仓部分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该款项支付给对方。

若对冲双方均为持有不允许交割持仓的客户,交易所对双方分别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不再支付给对方。

第五条交易所上市的商品期货合约的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交割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期货转现货第六条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并按照协议价格了结各自持有的期货持仓,同时进行数量相当的货款和实物交换。

第七条期转现分为标准仓单期转现和非标准仓单期转现。

鸡蛋品种只允许非标准仓单期转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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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2014年7月4日审议通过,自2014年8月8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期货交割行为,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商品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仓库)、指定商品交割厂库(以下简称厂库)及指定质检机构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条期货交割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标准仓单的期货交割实行三日交割法。

标准仓单以外的期货交割根据品种不同确定具体的交货流程。

第三条交易所上市期货品种采用仓库交割、厂库交割、车(船)板交割等交割方式。

仓库交割是指卖方通过将指定交割仓库开具的相关商品仓库仓单转移给买方以完成实物交割的交割方式。

厂库交割是指卖方通过将指定交割厂库开具的相关商品标准仓单转移给买方以完成实物交割的交割方式。

车(船)板交割是指卖方在交易所指定交割计价点将货物装至买方汽车板、火车板或轮船板,完成货物交收的一种实物交割方式。

交割计价点是指车(船)板交割时由交易所指定的用于计算双方各自应承担交割费用的地点。

交易所在交割计价点设置指定交割仓库或者其他交割服务机构,买卖双方选择在交割计价点交割的,应通过以上机构开展,并须交付一定的费用。

第四条各品种采用的交割方式如下:强麦、早籼稻、白糖、棉花、菜油:仓库交割。

甲醇、菜粕、晚籼稻、粳稻、PTA1、硅铁、锰硅:仓库交割和厂库交割。

普麦、菜籽:车(船)板交割和仓库交割。

玻璃:厂库交割。

动力煤:车(船)板交割和厂库交割。

第五条客户的期货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交割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六条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的客户不得交割;持仓量为非交割单位整数倍的相应持仓不得交割;不具备甲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或运输资质的客户不得参与甲醇交割。

菜粕交付增值税普通发票。

进入交割月前,不得交割的客户应当将交割月份的相应持仓予以平仓。

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自然人客户不得开新仓,交易所有权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行平仓。

不得交割的持仓被配对的,交易所对其处以合约价值(按配对日交割结算价计算)10%1PTA厂库交割方式自510合约开始执行。

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给对方,终止交割;买卖双方均属上述情况的,交易所按本条规定比例核算的金额对双方进行处罚,终止交割。

第二章期货交割标准第一节普通小麦第七条交割单位:50吨。

第八条普通小麦(以下简称普麦)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小麦》(GB 1351-2008)的三等及以上小麦,且不完善粒中生芽粒≤2.0%,霉变粒≤2.0%。

替代品质量差异及升贴水:(一)入库时,水分≤12.5%的,足量入库;12.5%<水分≤13.5%的,以12.5%为基准,水分每超0.5%,扣量1.0%;不足0.5%的,不扣量。

标准仓单出库时,水分≤12.5%的,水分减量由提货人承担;12.5%<水分≤13.5%的,水分每超0.5%,补量1.0%;不足0.5%的,不补量。

车船板交货时水分≤12.5%的足量交货;12.5%<水分≤13.5%的,水分每超0.5%,补量1.0%;不足0.5%的,不补量。

(二)1.0%<杂质≤1.5%的,以1.0%为基准,杂质每超0.5%,入库扣量(出库补量)1%;不足0.5%的,不扣量(出库不补量)。

车船板交货时按出库处理。

(三)8.0%<不完善粒≤12.0%的,以8.0%为基准,不完善粒每超1.0%,入库扣量(出库补量)1.0%。

车船板交货时按出库处理。

第九条普麦接收、储存、发运采用散粮方式。

第二节优质强筋小麦第十条交割单位:20吨。

第十一条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规定: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小麦》(GB 1351-2008)的三等及以上小麦,不完善粒中霉变粒≤2.0%,300s≤降落数值≤550s;内在品质指标稳定时间≥8分钟、湿面筋≥30%、拉伸面积(135min)≥90cm2。

替代品质量差异及升贴水:(一)内在品质指标稳定时间≥6分钟、湿面筋≥28%、拉伸面积(135min)≥75cm2时的,贴水80元/吨;稳定时间≥12分钟、湿面筋≥30%、拉伸面积(135min)≥90cm2 的,升水20元/吨。

(二)强麦入库时,水分≤12.5%的,足量入库;12.5%<水分≤13.5%的,以12.5%为基准,水分每超0.5%,扣量1.0%;不足0.5%的,不扣量。

出库时,水分≤12.5%的,水分减量由提货人承担;12.5%<水分≤13.5%的,水分每超0.5%,补量1.0%;不足0.5%的,不补量。

(三)1.0%<杂质≤1.5%的,以1.0%为基准,杂质每超0.5%,入库扣量(出库补量)1.0%;不足0.5%的,不扣量(出库不补量)。

(四)8.0%<不完善粒≤12.0%的,以8.0%为基准,不完善粒每超1.0%,入库扣量(出库补量)1.0%。

第十二条强麦接收、发运采用散粮方式;储存采用麻袋包储与散粮存储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节棉花第十三条棉花合约按序号排列,分为一号棉和交易所公告的其他序号棉花。

第十四条一号棉交割单位:185包±5包(227±10公斤/包),对应8手期货合约。

第十五条一号棉交割适用国家标准。

基准交割品:符合GB1103.1-2012《棉花第1部分:锯齿加工细绒棉》规定的3128B级,且长度整齐度为U3档,断裂比强度为S3档,轧工质量为P2档的国产棉花。

替代品及升贴水:符合GB1103.1-2012《棉花第1部分:锯齿加工细绒棉》规定的,颜色级为11、21、41、12、22级,平均长度级为27mm、29mm及以上,长度整齐度为U1、U2、U4档,主体马克隆值级为A级、C级C2档,断裂比强度为S1、S2、S4档,轧工质量为P1档、P3档的棉花,可以替代交割。

替代交割品升贴水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并公告。

一个交割单位棉花按照颜色级和轧工质量比例实行分级计价。

有主体颜色级的棉花,升水100元/吨。

无主体颜色级的棉花,以其中占比例最大的颜色级为标注颜色级。

升贴水和分级计价按重新检验的结果随货款一并结算。

第十六条 N年产锯齿细绒白棉从N+1年8月1日起每日历日贴水4元/吨,至N+2年3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止。

第十七条棉花包装及包装物应符合国家有关棉花包装规定。

第四节白糖第十八条交割单位:10吨。

第十九条白糖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白砂糖》(GB317—2006)(以下简称《白糖国标》)规定的一级白糖。

替代品及升贴水:(一)符合《白糖国标》的一级和二级(色值小于等于170IU)的进口白糖(含进口原糖加工而成的白糖)可以交割;(二)色值小于等于170IU,其他指标符合《白糖国标》的二级白糖,可以在本制糖年度(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的9月和该制糖年度结束后的当年11月合约替代交割,贴水标准为50元/吨;第二十条 N制糖年度生产的白糖,只能交割到N制糖年度结束后的当年11月份,且从当年9月合约交割起(包括9月合约交割)每交割月增加贴水20元/吨,即9月贴水20元/吨,11月贴水40元/吨,贴水随货款一并结算。

第二十一条白糖包装应符合《白糖国标》的规定。

进口白糖的标志、标签,除应含有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厂商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外,其他内容不作要求。

白糖包装有霉变、严重污染或者出现潮包、流包、真结块、有异味的,不得入库。

第五节精对苯二甲酸第二十二条交割单位:5吨。

第二十三条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统称PTA)交割质量标准适用《工业用精对苯二甲酸》(SH/T 1612.1-2005)。

基准交割品:符合SH/T 1612.1-2005质量标准的优等品PTA。

基准交割品必须是经交易所认定的PTA生产厂家生产的商品。

具体生产厂家由交易所公告。

交易所有权调整交割品生产厂家。

第二十四条出现破包、潮包、结块、严重污染等情况的,不得入库。

第六节菜籽第二十五条交割单位:10吨。

第二十六条菜籽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以下质量指标的菜籽:含油量(以8%水分计,以下同)≥38.0%,水分≤9.0%,杂质≤3.0%,热损伤粒≤2.0%,生霉粒≤2.0%,色泽气味正常。

菜籽指标定义、卫生指标要求及检验方法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油菜籽》(GB/T 11762-2006)执行。

替代品及升贴水:(一)含油量以38.0%为基准,每高(低)1个百分点,升水(贴水)70元/吨,高不足1个百分点的无升水,低不足1个百分点的按照1个百分点计,高于42.0%的按照42.0%升水。

含油量低于35.0%的不允许交割。

(二)杂质以3.0%为基准,每低(高)0.5个百分点升水(贴水)30元/吨,不足0.5个百分点的无升贴水,低于2.0%的按照2.0%升水。

采用标准仓单交割的,杂质高于3.0%的不允许交割。

采用车板方式交割的,杂质高于4.0%的不允许交割。

(三)采用车板方式交割的,水分以9.0%为基准,每高0.5个百分点贴水30元/吨,不足0.5个百分点的无贴水,水分高于12.0%的不允许交割。

采用标准仓单交割的,水分高于9.0%的不允许交割。

第二十七条菜籽交割采用塑料编织袋包装方式。

编织袋的长度为1100-1250mm,宽度为650-750mm,缝包机缝口,单包装载菜籽质量不少于60公斤。

编织袋要求不破、不漏,应清洁、牢固、透气、无毒害物质污染、无霉变。

同一客户同一批次交割的菜籽包装要求规格统一。

第七节菜油第二十八条交割单位:10吨。

第二十九条菜油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菜籽油》(GB1536-2004)四级质量指标的菜油。

替代品及升贴水:(一)符合GB1536-2004规定的三级、二级、一级质量指标的菜油可以替代交割,无升贴水。

(二)“加热试验(280℃)”项目中,仅0.5≤蓝色增加值≤1.0,其他指标符合基准交割品质量要求的菜油,可以替代交割,贴水30元/吨。

该菜油须以菜籽原油标示。

第三十条自每年6月1日(含该日)起至当年12月1日止(不含该日)入库的菜油,其酸值不得超过 2.3mg/g,过氧化值不得超过3.5mmol/kg,色泽黄35红不超过6.0。

自每年12月1日(含该日)起至次年6月1日止(不含该日)入库的菜油,其酸值不得超过2.5mg/g,过氧化值不得超过4.0mmol/kg,色泽黄35红不超过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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