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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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21•【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施行日期】2016.11.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11年1月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2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等4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11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维护和使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人防工程建设应当坚持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工作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或者管理者、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或者遇突发公共事件时由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人防工程收费标准

人防工程收费标准

人防工程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依据:《关于调整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湛价[2005]155 号)因条件限制不能“结建”人防地下室工程项目,经批准,按《湛江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湛府[2003]71 号)和《关于调整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湛价[2005]155 号)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收费标准如下:1、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 3 米以上的9 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应建人防地下室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500 元(内含100 元价格调节基金);2、新建九层(含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含)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 元(内含 2 元价格调节基金);3、新建九层(含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下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1 元(内含 1.4 元价格调节基金);4、下列民用建筑可以减免易地建设费:①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②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③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④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二)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费收费依据:《关于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费及质量监督费标准的复函》(湛价函[2007]60 号);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下限的11% 计收。

(三)质量监督费收费依据:《关于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费及质量监督费标准的复函》(湛价函[2007]60 号)收费标准:参照粤价费(1)函[1994]70 号文有关规定按人防工程总造价的2 %。

收取。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03.06.04•【字号】赣财建[2003]49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赣财建〔2003〕49号)各设区市财政局、人防办: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584号)及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2〕1363号)文件精神,为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筹措的人防经费,必须用于人防建设,实行专款专用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先收后支,当年未安排完的收入,结转下年度继续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帮助人防部门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加强对该项经费的监督检查。

二、收入管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入,仍执行现行的“银行代收、票款分离”的规定,通过银行代收缴入设区市财政专户,然后由财政预算外管理部门统一入国库,各设区市人防办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做到应收尽收,收入必须及时按规定足额缴入财政专户,不得隐匿不交,挪用或自行坐支。

三、支出管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入是人防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其支出使用必须纳入人防经费预算。

省人防办按照人民防空预算管理规定,在审批各设区市经费预算时,应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各财政部门依据此预算核拨资金。

未经省人防办批准的预算项目,不得擅自使用该项经费,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此项经费使用的监督。

四、上缴办法。

为加强全省性重点人防工程建设,各设区市人防办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总额的10%集中上缴到省人防办,由省人防办统一调度使用。

国家四部委(计价格)[2000]474号

国家四部委(计价格)[2000]474号

转发四部委关于规范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1]72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公室(民防局)、建委(城建局):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坚持结合地面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建为主”的原则,凡按规定能够同步配套建设的,应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收取易地建设费。

确实符合国家四部委474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市人防办(民防局)”审核,报省人防办批准后,方可缴纳易地建设费。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应根据各市建设防空地下室造价制定,但考虑我省目前各市收取的易地建设费标准较低和建设单位以及开发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我省易地建设费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其标准如下:沈阳、大连市每平方米2000元;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市每平方米1750元;其余省辖市每平方米1500元;县级市和县城每平方米1000元。

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也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其标准如下:沈阳、大连市每平方米40元;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市每平方米35元;其余省辖市每平方米30元;县级市和县城每平方米20元。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

除国家四部委474号文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少建设面积,以及减免易地建设费。

对违规减免的,省人防、物价等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四、收费单位按规定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属人防预算外资金,各市要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算方式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59号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算方式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59号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算方式的通知正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算方式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央国家机关、中央直属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修订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通知》(财预〔2003〕46号)中规定:“在‘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第6103款‘人民防空经费’下增设610301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支出’……对人防部门上缴各级财政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用于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现根据上述规定,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算方式作如下调整:一、人防会计科目在第207号科目“其他应付款”下增设20701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反映人防部门收取、应上交国库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在第401号科目“财政补助收入”第40102项“地方预算拨款”下增设4010201子科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反映财政部门拨回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增设4010202子科目“其他”,反映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外来源于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的经费。

二、记账方式(一)结转历年结余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时,借记“事业基金”下相关子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下相关子科目。

(二)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科目。

(三)上交年度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江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表

江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表

附件:民用建筑类型一类国家级防空重点城市二类国家级防空重点城市三类国家级防空重点城市省级防空重点城市收费标准(元/平米)收费面积收费标准(元/平米)收费面积收费标准(元/平米)收费面积收费标准(元/平米)收费面积1新建10层及以上或者基础深埋3米及以上的民用建筑2200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100%2100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100%1800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100%1480-1680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100%2新建9层以下或者基础深埋不足3米的城市居民住宅2200按地面总建筑面积5%2100按地面总建筑面积4%1800按地面总建筑面积3%1480-1680按地面总建筑面积3% 3新建9层以下、民用住宅以外或者基础深埋不足3米的其它民用建筑2200按地面总建筑面积5%2100按地面总建筑面积4%1800按地面总建筑面积3%1480-1680按地面总建筑面积3%二、城市类别划分:一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南昌市;二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九江市、鹰潭市;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景德镇市、萍乡市、上饶市、赣州市、吉安市、新余市、宜春市、抚州市。

三、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新建、南昌、进贤、安义、湾里、贵溪、瑞昌、丰城、樟树、南康、九江、永修、德安、湖口、彭泽、乐平、赣县、龙南、兴国、瑞金、大余、上饶、广丰、玉山、弋阳、铅山、泰和、东乡、资溪、都昌、星子、浮梁、湘东、安源、德兴、横峰、万年、婺源、鄱阳、余干、吉安、吉水、井冈山、于都、定南、信丰、石城、会昌、高安、南城、金溪、崇仁、南丰、武宁、修水、余江、莲花、上栗、芦溪、上犹、崇义、安远、全南、宁都、寻乌、永丰、新干、峡江、遂川、安福、万安、永新、靖安、奉新、上高、铜鼓、宜丰、万载、分宜、乐安、广昌、宜黄、黎川、共青84个县(市、区)。

其中新建县、南昌县、湾里区按照三类国家级人防重点城市标准收取易地建设费。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19•【字号】赣发改收费〔2019〕635号•【施行日期】2019.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9〕635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防办,赣江新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城乡统筹局: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降低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符合《江西省实施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收取,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收缴,使用省财政厅统一设置的财政电子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收费总额的10%上缴上一级财政人防专户,由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须全额统筹用于人民防空事业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挪用或用于平衡预算。

三、各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每年按照规定向发改、财政部门报告收费有关情况,接受发改、财政部门的监督。

四、符合《江西省实施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原《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2〕1582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西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9年7月19日附件:。

二类费用收费标准(江西)

二类费用收费标准(江西)

工程建设监理费:工程招标代理费:防雷装置验收费项目名称: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有关的行政审批项目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3、《江西省气象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第二阶段9号令)收费依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文件《关于核定气象部门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赣财综字[2000]66号)收费标准:按新建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及楼层高度所必须具备的防雷装置确定检测验收点,避雷针或引下线每个每次测点70元,铁塔、水塔、烟囱每个每次测点收费75元,避雷网格或避雷带每个每次收费85元。

审批环节:建筑物所在地的气象局或雷电防护管理局审批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国内外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建设单位管理费按照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标准计算.建设单位管理费计提费率表单位:万元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工程质量监督费1、教育费附加征收标准:按基建项目投资总额5%收取,属于办公楼、星级宾馆、豪华酒店及歌舞厅项目加收5%。

减免范围: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能源、交通、农业、教育项目;中央包干补助我省地方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

2、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我市当前执行宜府字[1998]103号文,即单位和城市居民建房,每平方米征收20元;城区农民、菜农建房,每平方米征收10元;建制镇单位和个人建房,每平方米征收10—15元。

赣府发[1993]13号文件规定,城市人口在20到50万的中等城市,每平方米征收20—30元,其中包括邮电设施配套费3元.减免范围:赣府发[1993]13号文件有关减免规定:部队营房(不含营业性营房)及军事设施;医院工作用房、学校教学用房、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设施;符合省委、省政府赣发[1990]17号文件规定的免征范围;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建造的周转房.下列项目,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按城市规划统一开发建设的,并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其规模达到下列要求的,可减征20%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小区建设规模要求为:南昌市5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城市3万平方米以上,县镇1万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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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类别划分:一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南昌市;二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九江市、鹰
潭市;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景德镇市、萍乡市、上饶市、赣州市、吉安市、新余市、
宜春市、抚州市。

三、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新建、南昌、进贤、安义、湾里、贵溪、瑞昌、丰城、樟树、南康、
九江、永修、德安、湖口、彭泽、乐平、赣县、龙南、兴国、瑞金、大余、上饶、广丰、
玉山、弋阳、铅山、泰和、东乡、资溪、都昌、星子、浮梁、湘东、安源、德兴、横峰、
万年、婺源、鄱阳、余干、吉安、吉水、井冈山、于都、定南、信丰、石城、会昌、高
安、南城、金溪、崇仁、南丰、武宁、修水、余江、莲花、上栗、芦溪、上犹、崇义、
安远、全南、宁都、寻乌、永丰、新干、峡江、遂川、安福、万安、永新、靖安、奉新、
上高、铜鼓、宜丰、万载、分宜、乐安、广昌、宜黄、黎川、共青84个县(市、区)。

其中新建县、南昌县、湾里区按照三类国家级人防重点城市标准收取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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