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劳动争议处理管理制度

精品整理劳动争议处理管理制度第1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实现以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劳动关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妥善处理公司劳动争议,有效控制劳动争议的发生。
2.保障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3.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劳资双方长期、友好合作。
第二条内容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因公司开出、辞退员工和员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
第三条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划分1.人力资源部是劳动争议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劳动争议的起因、证据等信息的采集并根据情况综合分析,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法。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按照法定原则和程序处理本单位的劳动争议,回访、检查当事人调解协议执行情况并督促其执行。
3.调解委员会负责建立必要的制度进行调解登记、档案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4.调解委员会由员工代表、人力资源部人员、管理者代表、工会代表组成。
管理者代表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1/3。
第2章劳动争议的预防及处理原则第四条在进行劳动争议预防前须先明确劳动争议的类别及产生原因1.劳动争议的类别(1)按劳动争议的主体可划分为个别争议、集体争议、团体争议。
(2)按劳动争议的性质可划分为权利争议、利益争议。
(3)按劳动争议的标的可划分为劳动合同争议,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争议,劳动报酬、培训奖惩等因理解和实施不同而产生的争议。
2.劳动争议的产生原因(1)劳动权利义务是否遵循法律规范和合同规范。
(2)市场经济情况下的利益原则,使公司和员工之间既有共同利益和合作基础,又有利益差别和冲突。
3.劳动争议的预防措施针对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对劳动争议进行有效预防,常用的措施有以下四项。
(1)各部门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下属的情绪和劳动关系矛盾,并协同人力资源部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劳动争议处理管理制度

劳动争议处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维护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的稳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订立本劳动争议处理管理制度。
第二章劳动争议处理流程第一节申诉阶段1.员工对与公司或其他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有异议时,应及时向所在部门的主管报告,并提出申诉。
2.主管应尽快调查并解决申诉,确保公平公正。
3.假如主管无法解决申诉,应将申诉情况上报给人力资源部门。
第二节协商调解阶段1.人力资源部门接到申诉后,应当尽快召集申诉双方进行协商调解。
2.协商调解应当遵从公平、公正、公开、自己乐意的原则,保障申诉双方的权益。
3.协商调解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如有必需可以延长,但不得超出十个工作日。
4.协商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5.假如协商调解期限内无法解决争议,或者协商调解未达成全都看法,申诉双方可以选择进入仲裁程序。
第三节仲裁阶段1.申请仲裁应当在申诉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逾期将视为放弃仲裁权利。
2.申请仲裁时,申请人应当供应相关证据,并填写仲裁申请表。
3.仲裁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仲裁,并将仲裁结果通知申请双方。
4.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遵守。
第四节诉讼阶段1.申请一审诉讼应当在收到仲裁结果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一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遵守。
3.如一审判决不服,可提起上诉,提起上诉应当在收到一审判决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第三章争议处理相关责任和权利1.申诉双方都有权选择代表参加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2.申诉双方在整个争议处理过程中应当搭配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调解和裁决。
3.主管应当保证调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4.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保证协商调解平等和公正,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5.仲裁机构应当依法进行仲裁,确保公正公平。
6.申请人在诉讼期间享有保护隐私的权利,相关信息不得泄露。
劳动关系争议处理制度

劳动关系争议处理制度劳动关系争议处理制度是指为了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和谐关系,建立起一套科学、公正、高效的争议处理机制。
其主要目的是在劳动关系中发生争议时,能够及时、公正、合法地解决矛盾,保障双方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一、我国劳动关系争议的主要类型:1.劳动合同纠纷: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以及劳动报酬、工时、休假等问题的争议。
2.劳动报酬争议:包括工资、奖金、绩效考核、加班费等与劳动者劳动报酬相关的争议。
3.劳动保险争议:涉及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争议。
4.劳动权益保护争议:涉及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岗位安全、职业发展等权益保护的争议。
5.劳动纠察争议:涉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的调查核实、证据收集、质证质证等问题的争议。
二、劳动关系争议处理机构:1.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国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对劳动争议进行调查、调解、仲裁等处理。
2.劳动争议人民调解机构:包括街道、社区、乡镇等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处理。
3.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司法机构,负责对劳动争议进行诉讼审理。
三、劳动关系争议处理程序:1.协商解决: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协议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2.仲裁解决:如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3.诉讼解决:当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时,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四、劳动关系争议处理制度的特点与问题:特点:1.公正性: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和人员应具备中立、公正的原则,保证对双方公平处理。
2.及时性:劳动争议应及时解决,以避免矛盾升级和冲突演变。
3.灵活性:尊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愿,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
问题:1.仲裁机构效率低下:由于人员和资源的有限,使得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争议的速度缓慢,难以满足当事人的诉求。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3篇)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1、项目部必须设立相应的劳动纠纷处理调解小组,组长由劳务项目负责人担任。
2、施工现场如发生劳动纠纷时,调解小组必须及时妥善解决,化解矛盾,如项目部调解小组无法解决时,可以逐级向上报帮助解决。
3、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____申请仲裁。
4、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____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的,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6、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____申请仲裁。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2)是指国家对于劳动纠纷进行调解、仲裁和裁决的一套制度。
劳动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经济、法律、行政等方面的争议。
劳动纠纷处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调解:劳动纠纷的第一步是尝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
相关机构(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会对双方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解决争议。
调解是一种快速、经济、灵活的解决劳动纠纷的方式。
2. 仲裁:如果调解无法达成协议,劳动纠纷就可能进入仲裁程序。
仲裁是指由独立的公正的仲裁机构负责裁决劳动纠纷。
仲裁程序通常比法律诉讼程序更简单和便捷,且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3. 法律诉讼:在某些情况下,劳动纠纷可能无法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就需要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劳动纠纷处理制度中,通常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或部门来负责劳动纠纷的处理。
这些机构包括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劳动仲裁机构和劳动争议法院等。
这些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劳动纠纷的公正处理。
此外,国家还会制定相关法律和法规,对劳动纠纷的处理程序和标准进行规定,保障权益受到合理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2005年08月06日【字体:大中小】(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调解第三章仲裁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章企业调解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劳动纠纷调解与解决管理制度

劳动纠纷调解与解决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劳动纠纷的调解与解决程序,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全部劳动纠纷的调解和解决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劳动纠纷调解与解决工作应遵从公开、公正、公平、协商全都的原则,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
第二章劳动纠纷的调解与解决第四条纠纷解决渠道1.对于发生的劳动纠纷,首先应由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进行处理。
2.若协商无果,双方可申请启动内部调解程序,由企业设立的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若内部调解无法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五条内部调解委员会的成立和职责1.企业将设立独立的内部调解委员会,成员包含企业管理层和职工代表。
2.内部调解委员会的重要职责是组织调解活动,促成劳动纠纷的和解。
3.内部调解委员会应当依法处理案件,确保调解活动的公正、公平。
第六条调解程序和方式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协商无果后,申请内部调解,内部调解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会议。
2.调解会议应由1名主持人和2名调解人构成,主持人由企业指定,调解人由企业和员工代表分别推选产生。
3.调解会议应当邀请当事人出席,并听取双方的叙述和看法。
4.调解会议应以律师或法律顾问的方式进行调解,对产生的调解协议应当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的申请流程1.当事人如对内部调解结果不满意,可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
2.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应提交申请书及相应的证明料子,如劳动合同、工资支出凭证、工资条等。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依法组织调解或仲裁。
第八条调解和仲裁结果的执行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应当自动履行协议义务,企业应监督并及时付诸执行。
劳动纠纷调解与处理制度

劳动纠纷调解与处理制度一、前言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统一解决劳动纠纷,提高企业管理效率,特编制本《劳动纠纷调解与处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司全部员工,包含正式员工、合同工、派遣工等。
三、调解与处理机构1.企业劳动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处理和调解本企业内因劳动纠纷产生的争议。
2.委员会由公司依据实际情况设立,重要成员包含: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劳动关系部门负责人、法务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等。
四、纠纷调解流程1.提交申请:当发生劳动纠纷时,纠纷当事方应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容应包含纠纷的事实、要求以及证明料子。
2.受理申请: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召集纠纷当事方进行受理,由相关成员构成调解小组。
同时,委员会应通知纠纷当事方供应相关证据和资料。
3.调解会议:调解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会议,会议时间、地方应提前通知纠纷当事方。
调解会议应由主持人主持并做好会议记录。
4.调解结果:调解小组应在调解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委员会提交调解结果报告,并将报告抄送给纠纷当事方。
调解结果报告为文书形式,包含调解看法和双方当事人的签字。
5.履行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在调解结果报告中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如未履行或履行不完全,双方当事人可再次提交给委员会,要求重新调解或提起诉讼。
五、处理机制1.员工向委员会提交劳动纠纷申请后,本企业将暂时停止涉及纠纷的相关操作,包含但不限于调岗、降薪、解聘等。
2.对于涉及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纠纷,委员会应立刻启动应急处理程序,确保员工安全无忧。
3.对于涉及员工违纪、违法行为的劳动纠纷,委员会应依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据情况作出相应惩罚。
六、调解与处理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委员会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理劳动纠纷,任何当事人均有权公平叙述,相关证据应在会议中充分交换。
2.志愿原则:参加劳动纠纷调解属于自己乐意行为,任何当事人均有权随时撤回调解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解决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3.07.06•【文号】国务院令第117号•【施行日期】1993.08.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已经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一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三年七月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章企业调解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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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教学目的及要求〕目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劳动法中最主要的程序法律制度,是劳动者权益与用人单位权益的组成部分。
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基本掌握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理论,熟悉并能运用基本法律规定解决现实案例;通过所学理论,分析我国目前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特点,并能够对这一制度进行评析。
要求:授课教师应通过案例进行教学;在教学方法上,注意与西方国家的劳动争议体制进行比较;注意程序之间的衔结。
〔主要内容〕1.劳动争议概述(基本理论)2.劳动争议处理机构3.劳动争议处理程序4.集体合同争议处理〔重点和难点〕重点:1.劳动争议概述。
劳动争议的基本含义。
劳动争议的分类。
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2.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仲裁程序。
3.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签订集体合同的争议、履行集体合同的争议。
难点: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国际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我国劳动争议体制改革;集体合同争议。
第一节劳动争议处理概述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发生的争执,又称劳动纠纷、劳资纠纷。
这一概念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劳动争议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
2.劳动争议的产生基础具有特定性。
3.劳动争议的内容具有特定性。
4.某些劳动争议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性。
二、劳动争议的分类(一)劳动争议标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与劳动者或其团体就执行劳动法律法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设定的权利而发生的争议是权利争议。
权利争议是为实现既定权利而发生的争议,它属于法律问题,故又称为法律争议。
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与工会就集体合同的订立与变更发生的争议是利益争议。
利益争议是为创设将来的合同,设定将来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它涉及的不是法律问题,故又称经济争议。
(二)依争议劳动者人数的多寡,可分为单个劳动争议与集体劳动争议“单个”与“集体”是针对参加的劳动者人数相对而言。
单个劳动争议,是指争议的劳动者一方为1人,或虽为2人但可作为共同诉讼,不需要推举代表人参加处理程序的劳动争议。
集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一方人数达到3人或3人以上,必须推举代表参加处理程序的劳动争议。
构成集体劳动争议的数名劳动者作为一方当事人,对用人单位必须具有共同的争议标的、相同的争议理由和处理要求。
集体劳动争议必须推选诉讼代表人进行集体诉讼,争议的处理结果对劳动者一方的全体人员具有同等效力。
(三)依争议当事人是否属于社会团体,可分为个别争议与团体争议“个别”与“团体”是就劳动关系的范围相对而言。
个别争议是指一个(或一对)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即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单个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团体争议是指一类劳动关系的双方团体之间发生的争议,团体争议以团体的名义为维护整个团体的利益进行。
如行业协会与产业工会之间的争议。
团体争议一般规模巨大,社会影响面广,通常需要通过双方谈判或由政治干预的特殊方式加以解决。
现阶段由于我国结社不发达,各种行业协会和职业协会尚处于培育阶段,还不具备介入劳动关系的职能。
因此,当前我国劳动争议普遍存在的形式是个别劳动争议,团体劳动争议极为罕见。
(四)依当事人国籍不同,可分为国内劳动争议与涉外劳动争议前者是指本国的劳动者与本国的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后者指争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一方具有外国国籍的劳动争议。
处理涉外劳动争议,根据国际通行的准据法原则,应当适用用人单位所在国的法律。
三、我国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一)具体的受案范围目前在我国相关的几部规范性文件中界定是有所差别的。
最近的规定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二)我国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特点按照有关规定,确认劳动合同效力的争议、续订劳动合同争议、集体合同履行争议、无效合同赔偿争议、事实劳动关系争议等也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劳动争议的范围没有象西方国家那样,划分为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因此,涉及到利益争议中一些程序争议,只能采取列举式立法的排除办法。
同时,我国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与劳动争议本身所蕴含的内容相比较,可以看出,大量的劳动权利义务纠纷尚无法律救济途径。
基于此,一方面必须强化劳动争议立法,扩大权利救济范围,另一方面,必须强化企业内部利益协调机制,化解劳资矛盾,稳定劳动关系。
四、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贯穿于劳动争议处理的每一个程序之中,它是国家劳动立法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指导思想。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调解原则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手段,贯穿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全过程。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首先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才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来解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也是首先调解,调解不成时才依法裁决。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在不同审判阶段都应先调解、调解不成的,才作判决。
贯彻调解原则时,必须坚持双方自愿,不能有丝毫的勉强和强迫,否则即使达成协议,也是无效的。
(二)及时处理原则及时处理原则在我国劳动法中集中表现在以下方面:1.在用人单位内部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一般说来,调解委员会成员在基层,比较了解情况,劳动争议发生后由调解委员会先处理,能有效避免矛盾加深、事态扩大,及时化解纠纷,从而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2.规定了各种短期时效。
如《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规定了短期办案时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遵守的时限包括:(1)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即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如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于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愿意调解的,于4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2)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结束,否则视为调解不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遵守的时限包括:(1)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2)仲裁机关审理争议案件,应于60日内作出裁决;案情复杂需延期的,应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延长不得超过30日;(3)当事人申请撤诉的,仲裁庭应于7日内作出裁决;(4)当庭裁决的,应于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庭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
(三)依法处理原则依法处理原则,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以事实为依据,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来处理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在全面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辨明是非,分清责任,正确适用法律,从而做出公正的裁决。
这里的依法,包含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第二层次是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的有效约定;第三层次是指合法的企业内部规章,但它只对本企业的争议当事人具有效力。
(四)公正处理原则公正处理原则,是指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不得袒护任何一方,必须保证争议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一原则在我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有明确的规定。
另外,为保证争议处理的公正性,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争议处理时还要坚持三方原则,即要求劳动行政机关、企业用工方和工会组织共同协调、处理劳动争议。
第二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有三,即: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
一、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设立我国《劳动法》第八十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七条规定:“设有分厂(或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总公司、总店)和分厂(分公司、分店)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
”(二)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其中: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用人单位工会委员会,主任由用人单位工会代表担任。
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协商确定。
(三)法律性质调解委员会的三方组成决定了它既非司法机构、也非行政机构,而是用人单位内部依法成立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群众组织。
调解委员会仅调解本单位内的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职工对本单位的劳动关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调节、自我化解的自治性组织。
(四)职责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如下:1.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调处本单位的劳动争议,并回访、检查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的情况,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调解协议。
2.积极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企业行政和职工的法制观念,以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3.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根据《条例》的规定,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这是法定的必须设立的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其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已经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应予保留。
(二)组成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三方代表人数相等,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担任。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人民政府予以调整。
(三)劳动争议仲裁庭仲裁庭设若干专职和兼职仲裁员,专、兼职仲裁员在案件处理活动中享有同等权利。
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服从委员会的决定;遇有重大或疑难争议案件可提交委员会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