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费用化的理论问题
会计实务:增值税费用化的处理原则

增值税费用化的处理原则增值税费用化的处理原则如下所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增值税费用化是有其理论依据的。
但是增值税的费用化最终还必须落实到会计处理上。
增值税费用化会计处理的基本思路是:将进项税纳入存货成本,将销项税纳入产品销售收入,从而使增值税进入损益表。
其处理原则是: 1.价税合一原则 即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也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时均按价税合计数计入存货成本。
企业在销售货物时,也一律按价税合计数计入产品销售收入 2.进项税额流转原则 由于购入的存货成本中含有增值税进项税额。
随着生产过程中原材料的耗用,其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也一并进入产品成本系统,并作为一个独立的项目,随产品成本的其他成本项目,如直接人工、制造费用等一同归集和分配,随产品而流转,直至销售为止。
目的是便于计算当期已售产品成本中所含材料相对应的进项税—“销售进项税” 3.分步核算、局部配比原则 增值税的核算与其他流转税的处理办法一样,即发生于主营业务中的流转税单独列示,发生于其他项目中的流转税则不单独列示。
所谓增值税的费用化,只是将主营业务的增值税纳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
但由于现行损益表是按照主营业务、期间费用、其他业务和营业外业务分步编制的,因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也就必须按照主营业务、期间费用、其他业务、营业外业务分别核算各自的增值税。
例如:企业销售原材料,其增值税调整计入其他业务支出项目;再比如,将产品对外捐赠,其增值税调整计入营业外支出项目等 所谓局部配比,是指进入当期损益表,并作为一个费用项目列示的增值税费用,仅限于主营业务,并按如下公式计算确定。
公式是:本期增值税费用=本期销项税-本期销售进项税。
由于本期销项税与本期销售进项税均与当期已售产品有关,这样本期增值税费用便与当期产品销售收入实现了配比。
增值税业务常见问题及解答

增值税业务常见问题及解答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增加值而征收的税收制度,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的企业。
在进行增值税业务时,常常会遇到各种问题和困惑。
本文将为您介绍一些常见的增值税业务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答,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应对这些问题。
1. 增值税的税率有哪些?不同行业适用税率有何区别?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目前增值税的税率分为三档:17%、11%和6%。
不同行业的适用税率是根据行业特点和发展需要确定的,一般来说,制造业和交通运输业适用17%税率,建筑业、房地产等行业适用11%税率,而服务业、农林牧渔业等行业则适用6%税率。
2.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是多久?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一般为每月或每季度,具体是根据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和纳税额确定的。
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月或按季度缴纳增值税,但需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3. 如何确定应纳增值税额?应纳增值税额是指企业按照销售额和购买额之间的差额计算得出的。
具体计算方法为:销售额 ×适用税率 - 购买额 ×适用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应按照法定的账务凭证和记录进行核算,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 如何办理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发票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申请表格,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进行办理。
一般来说,纳税人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的方式进行办理,具体办理流程和要求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查阅相关政策文件。
5. 增值税的减免政策有哪些?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一些特定行业和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减免政策。
例如,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减免增值税;对农业生产、科技创新等方面的相关业务也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政策。
具体的减免政策可以参考相关的税务法规和通知文件。
6. 如何申请增值税的退税?纳税人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申请增值税的退税。
通常情况下,退税申请需要提供相关的退税证明和申请表格,填写申请内容后提交给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和办理。
退税申请的具体流程和要求可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查阅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增值税费用化的理论

得到清偿的负债( 或两者兼而有之 ) 收入是货物的“ 。” 交换价格”源于 , 交 易。 务局不 能作 为“ 税 第三 者 ” 足交 易 , 插 因不是 合同 的签约人 。 有 只 在收入 确认 之后 , 它才能够 登场— — 此时 企业是 纳税人 了。 尽管 从征税 技术 上说 , 在获取 收 入 的同 时 , 款也 得 以确认 , 会计 不能 根据 征税 税 但 表 的合 并缺 乏解释 基 础 。 技术来进行销售业务处理 。销售收入和销项税在在逻辑上却有先后之 2 现 行 增值 税 会计 处 理 的 理论 基 础— — “ 理 说 ” 代 别。没有收入自然就没有纳税义务 , 然而免除了纳税义务 , 并不会导致 《 增值税制国际 比较》 7 第 页有一段论述 :增值税本身并不构成 “ 收入的消亡 , 只会增加销售利润。从经济业务的实质来看 , 总先有收入 各中间环节纳税人成本的组成部分,在其财务报表中也不表现为支 后 有税金 , 二者是 “ 子 关系 ” 会计 必须按 照“ 母 。 两笔业 务观 ” 行账务 处 进 出项 目。” 这是因为 , 尽管每个纳税人都 必须就其应税交易缴纳增值 理: 首先按 交换价 格确认 销售 收入 , 后再确 认销 项税。 然 税, 但他 实际上只是代政府征 收税款 , 代消费者缴纳 税款 , 纳税人 生 4 结 论 产 经 营 每一 阶段 上 所 征 的 税 款 都 全 部 包 含 在 消 费 者 所 支 付 的价 格 通 过 上 述 分 析 , 们 可 以知 道 : 业 的销 售 收 入 中应 当包 含 销 我 企 中 , 税人 已付 的税 款 在每 次 销售 时都 将 从 消费 者 那里 得 到补 偿 , 纳 消 项 税 , 货成 本 中应 当 包含 进 项 税 , 值 税 则 应 当作 为 费 用 进 入 损 存 增 费 者 才是增 值 税 的最终 负担 者 , 或者 说 实际 负担 者 。 因此 , 增 值 税 在 益 表 。 费 用 的角 度 来 看 , 值 税与 其他 流转 税 并 没有 什 么不 同 , 从 增 它 的情况下, 下一阶段的纳税人是上一阶段纳税人 已缴税款的负担者 , 同样是销售时确认 的, 与销售收入相配比。 须 但增值税费用与“ 应交 消 费者 是税 负 的最 终 负担 者 。增值 税 税 负所 具 有 的这 种 明显 的转嫁 增值税 ” 则有明显的区别, 后者 既然不区 分资本性支 出和收益性支 性 , 说明 增值 税属 于 一种 典 型 的间 接税 。 ” 也 这段 话 清 楚地 表 明 了现 出, 也不遵循配比原则。 “ 应交增值税” 作为企业与税务局结算税款 行 增值 税会 计 处理 的理 论 基础 —— 本文 称 之 为“ 理说 ” “ 政 府 征 代 ,代 的账户 , 其核算当然 要严格服从税法的各项规定。然而税法不能再 收税款 , 代消费者缴纳税款” 。增值税没有必要进入损益表。 侵入会计系统 的深层 。对于成本 、 费用 、 收入存 货等项 目, 会计 自有 “ 代理 说 ” 全 是 站 在税 务 局 的角 度看 问题 。 税 务局 只 关 心 进 完 套一 以贯 之的核 算方 法 , 不能听命 于 “ 代理 说 ” 这一 类“ 征税哲 项 税销 项 税 。 它把 增 值 税 当作 一 种 天 然 属于 自己的 “ 货物 ” 由各 企 , 学 ”否 则 必将 被 各 式 各样 的 征税 方法 搞得 无所 适从 。 , 业 代 为流 转 销售 。 它 每 期 向 企业 支 付 “ 货 ” 购 的款 项 ( 项 税 )同 时 进 , 参考文献: 向企业收取“ 销货” 的款项( 销项税 ) 增值税不过 是税务局委托企业 。 [漕欲晓 关于增值税的费用化及其在财务报表中的揭示. t 1 - =  ̄ 1 9 () - ' f 78 9 代购代销的货物, 与企业 “ 自己的” 营利活动无关 , 企业不必、 也不能 【赃 凤喜等 增值税制国际比较 . 京, 2 北 中国财政经济 出版社 1 9 96 把增值税作为一项费用支 出计入损益表。“ 代理说” 的主体是税务局 【 3郭庆旺等 当代西方税收学. 辽宁,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1 9 .1 3 4P 9 6 而 非 企业 , 此 基 础 �
增值税35个热点问题解答

增值税常见的35个热点问题及解答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 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 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 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 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 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 额。”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出租房屋并销售电力产品应属于兼 营行为应分别核算电力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 额,销售电力产品应按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常见的35个热点问题及解答
6、单位购买安装空调是否能进项税额抵 扣? 7、多项用途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否可以 抵扣? 8、公司分立过程中是否缴纳增值税? 9、供电线路维修如何纳税? 10、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 费用抵减增值税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增值税常见的35个热点问题及解答
增值税常见的35个热点问题及解答
5、出租房电费收入如何缴税? 问题: 我公司为服务业,将公司中空余房屋出 租另一方,并约定电费另算。电费方面我公司目 前给承租方另装电表,从承租方收取的电费单价 金额为供电公司每度金额基础上加计了25%的管 理费。请问我公司应对此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是 全额计收入还是仅以加计的25%部分计收入,若 全额计收入的话,是应交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若 以加计25%部分计收入的话,是应交增值税还是 营业税?还有发票应提供什么发票(国税发票还是 地税发票)?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 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为职工办公提供饮用水而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 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因此, 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可 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 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费用化问题的研究

看 , 税是企业为了获取 收入 而必须付 出的代价 , 增值 符合费用 的定义, 理应进人利润表。 价内税 ” “ 是指税金包含在商 品价格
之中 , 作为商品价格的组成 部分 的税种 。价 内税” 费用说” “ 与“
税 ” 价内税 ” 与“ 两大概念 , 这组概念是按照税 收与价格 的组成 关系 对税 收进行 的分 类 。 目前 , 人们 认 为“ 代理 说 ” 价 外 与“ 税 ”“ 、费用说” 价内税” 与“ 之间有着 内在逻辑关系。
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量。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
委员 会 (A B) 历 史 成 本 的解 释 是 : 史 成 本 是 为取 得 一 宗 FS 对 历
税 的间接税性质更为 明显 , 更鲜 明地体现增值税的转嫁性 质 ,
转嫁性 充分表明增值税在货物流转过程 中由企业 收付 , 但最
终 要转 由消费者负 担 , 与企业 的收入 、 本 、 成 利润无 关 。 与 这
“ 理说” 代 的本 质相一致 , 因此 ,代 理说 ” 以增值税 的转嫁 “ 是
不构成 各中间环节纳税人 的成本 ,在其财务报表中也 不反 映
为支出项 目。 因此在增值税 上 , 企业只不过充当着代理人 的角 色, 代政府征 收税 款 , 代消费者交 纳税 款。 价外税 ” “ 是指税金
不包含在 商品价格 之 中 , 只能作为 价格 附加 的税 种 。 国增 我
国会计准则对收入所下的定义是 :收入是指企业 在 日常活动 中形成的 、 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 的、 与所有 者投 入资 本无关
税 的会 计 处理 。
【 关键 词】 增值税
增值税问题---讨论

增值税问题---讨论增值税问题学习讨论1、为什么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个人消费,集体福利是视同销售,而外购的是不能抵扣?从税法上怎么理解呢?2、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办公或者管理部门的,是属于用于集体福利还是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3、将自产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要视同销售,税法要计算销项税,会计上不确认销售收入,那么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比如机器设备),是不是税法上不要确认销项税,同时会计上也就是按账面数结转成本呢?4、为什么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个人或分配股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要视同销售,而购进的货物自用不视同销售?5、甲企业职工食堂从生产材料库领用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时取得普通发票的包装塑料袋,成本1200元,是否应作进项税项转出处理?为什么?6、集体福利和职工福利这两个概念一样吗?如果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是视同销售吗?7、请总结一下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差别。
即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投资、分配、赠送、抵债、换取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对于这三个税来说哪些属于视同销售,如何计价,有没有什么判定的标准?8、请问是不是说如果总分机构不在一个市,总机构把货物移送到分机构算作一次总机构的销售,分机构销售出去算一次分机构的销售,并且分机构可以抵扣总机构的进项税,是吗?9、请问,我看到一道题目是这样的,将自产葡萄干5吨分给职工作年货。
对外销售不含税价为每吨2.8万元,宴会耗用新鲜葡萄和葡萄干一批不含税价分别为6万元,答案里是没有计算销项税的,为什么。
不应该视同销售的么?10、A用于对外捐赠,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上确认营业外支出。
对么?B用于集体福利,增值税、消费税视同销售。
所得税不视同销售,为什么?会计上如何处理?C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增值税、消费税视同销售,所得税不视同销售,为什么?会计上如何处理?11、请问,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在计算所得税时是否确认收入?另外会计上如何做分录?12、如果是企业自产的电脑,管理部门使用,这种情况下,自产的电脑用于管理部门不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
会计处理中的增值税费用化问题
会计处理中的增值税费用化问题内容摘要:增值税现行会计处理方法尽管简便易行,但却存在着会计概念扭曲、计量混乱等诸多缺陷。
增值税费用化有助于纠正现行会计处理的不当之处。
本文在对增值税费用化进行理论分析后认为,增值税费用化不仅具有理论基础,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此基础上,文章对增值税费用化的处理原则及处理方法也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论文网关键词:增值税价内税会计处理费用化我国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历史演进我国于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正式建立了增值税制度。
当时的增值税还是一种价内税,采用“扣额法”或“扣税法” 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计入“营业税金”账户。
因此,这一时期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与产品税、营业税等其他流转税的处理方法相同,即均作为一项费用而进入损益表。
本文将其称之为“费用法”。
1993年底我国进行了以增值税改革为核心的税制改革。
为配合此次增值税改革,财政部于1993年12月30日发布了《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这两个规定是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指导性文件。
其基本做法是:货物一经购入,便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将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从采购成本中剔除;货物一经销售,便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将销项税从销售收入中剔除。
这样“存货”、“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等均成为不含增值税的账户。
这种做法的实质就是不承认增值税的费用身份,将其排除在损益表之外,而是将其作为企业预付或应付的税款(负债)处理。
我国增值税现行会计处理方法的缺陷增值税的现行会计处理方法,尽管简便易行,但却存在着严重的缺陷。
这主要表现在:论文网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导致存货、成本、费用、收入等会计概念的含义发生了扭曲,使报表使用者无法按原来的含义理解这些概念,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
FASB(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论财务会计概念》中对营业收入的定义是:“营业收入是某一个体在其持续的、主要或核心业务中,因交付或生产了货品,提供了劳务,或进行了其他活动,而获得的或以其他方式增加了的资产,或因而清偿了的负债(或两者兼而有之)”。
增值税费用化探讨
增值税费用化探讨作者:张莹来源:《财会通讯》2009年第05期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弊端主要表现为:第一,与实际成本原则(历史成本计价原则)相背离。
实际成本原则是指,企业的各种资产应当按其取得或购建时发生的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它要求对企业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的计量,应当基于经济业务的实际交易价格或成本。
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实际付出的是货物的买价、采购费用和增值税。
按现行增值税核算办法,买价计入存货成本,增值税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据此反映的存货成本只是实际成本的一部分,不符合实际成本计价原则的要求。
第二,未真实反映企业增值税负担水平。
现行会计处理方法在确认销项税额时与销售收入的确认基本一致(视同销售除外),但作为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却采用“货到扣税法”或“付款扣税法”。
由于当期所购人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售的产品成本中,因此。
企业每期交纳的增值税并非真正的增值部分,也不符合会计配比原则。
同一时期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不相配比,使得人们难以从销售收入同增值税的逻辑关系上判断企业是否合理地计算并交纳了增值税,以及销售业务增值税的实际负担水平,且其对企业损益的影响,不便于信息使用者全面了解企业的盈利过程。
第三,违背了会计核算可比性原则的要求。
从单个一般纳税人看,如果购进货物时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就不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是取得普通发票或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其存货成本则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同一企业的存货,有的按价税分离进行会计核算,有的按价税合一进行会计核算缺乏可比性。
另外,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关系看,一般纳税人在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存货成本按价税分离核算,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否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价税合一核算存货成本,从而又导致了不同类型企业的存货计价缺乏可比性。
应用文-增值税费用化的理论问题
增值税费用化的理论问题'由部于1993年12月30日颁布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是现行增值税会计的指导性文件。
这个文件将增值税排除在损益表之外,不承认增值税的费用身份。
其基本作法是:货物一经购入,便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将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从采购成本中剔除掉;货物一经销售,便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将销项税从销售收入中剔除掉。
这样,“产品销售成本”和“产品销售收入”均成为不含增值税的科目,增值税无法作为费用进入损益表。
这种将税负排除在损益表之外的处理方法,本文称之为“除税法”。
与此相反,将税负包含在损益表之中的处理方法,本文称之为‘含税法“。
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弊端主要有三点:1.在除税法下,成本、费用、收入、存货等一系列概念都发生了变形,报表使用人无法按照原有的定义来把握这些概念及相关的财务比率,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降低。
2.由于增值税不能作为费用进入损益表,企业获致利润的过程无法完整再现,报表使用人无法确知增值税对本期损益的影响程度。
3.由于营业税采用含税法进行会计处理,这样现行会计报表截然分成了两大板块:征收增值税的生产企业、商业企业,其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以及存货类科目均为不含税科目;征收营业税的非生产性服务企业,其报表中的这些科目却为含税科目。
口径的不同严重影响了两类报表的可比性,也使得两类报表的合并缺乏解释基础。
用除税法处理增值税具有简单易行的优点,然而也造成了会计信息质量的下降。
随着增值税的运行渐趋正轨以及会计准则的逐步完善,有必要用含税法重构现行增值税会计,使增值税得以作为费用进入损益表。
本文主要讨论增值税费用化的理论问题,至于其操作方法,则将另文论述。
作为财政部“八五”重点科研课题的《增值税制国际比较》②第7页有一段论述:“增值税本身并不构成各中间环节纳税人成本的组成部分,在其财务报表中也不表现为支出项目。
增值税费用化的理论探讨
进 入 利 润表 。
负担者 。 或者说实际负担者。因此. 在增值税
下一 阶段的纳税 人是 上一阶段纳 现行增值税采用 的是扣税 法 , 税和 进项 的情况下 。
增值税就 在这个链条上不 税人已缴税款 的负担 者 。 消费者 是税负的最 为不舍增值税 的账户 。 增值税 无法作 为费用 销项税环环相接 。
现过程 , 并非税 负转嫁过程 。正是这两个过 税。” 这段话清楚地表明了现行增值税法的
不 当。
的情况下 。 成本 、 费用 、 收入 、 货等一 系列 程的混淆 。 存 才造成 了现行增值税会 计处理的 理论基础 。 把它称 之为“ 理说” 即在增值 代 。
果关 系。损 害 了不 同行 业会计报 表的 可比
现行 增值税 的会 计处 理方法 具有简 单
由此可见 : 在通 常情 况下 . 费者 和生 消
性 。本 文 批评 了现 行 增 值 税会 计 处 理 的 理论 易行的优点 ,然而也 造成 了会计 信息质 量 产者都要负担 一部分 增值税 . 孰多孰少取决
1I 1
利 润表 的合理 性 和 可 能 性 。
构现行增值 税会计 。使增值税 得 以成 为费 入利润表 。 消费者负担的增值税不能进入利 用进入利 润表。本 文着重探讨 增值税 费用 润表 。 是因为利润表要反映利润形成的全过 程 。 须以实际 售价作 为起点 。 必 而不能使 用 征税前价格。这要求增值税作为一个整体进 入利润表 。 从会计惯例来看间接税一向是要
不承担任何增值税 负。 将增 值税剔除出利润
位的主体 税种 。 照现行规定 。 依 增值税不
能象其他流转税一样进入利润表 中的“ 主营 业务税金及 附加” 这种处理方式是按征 税技 术建立起 来的 。并不考 虑增值税 费用 的实 质。 由此造成一 系列的不 良后果 。本文 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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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费用化的理论问题收藏本文章以《企业会计准则》为标志的会计改革和增值税为标志的税制改革至今已进行了7个年头,许多原先隐含着的问题现在逐渐明朗起来,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即是其中之一。
依照现行规定,增值税不能象其他流转税一样进入损益表中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这种处理方式是按征税技术建立起来的,并不考虑增值税的费用身份,由此造成了一系列的不良后果。
本文主张确立增值税的费用身份,使之进入损益表,并将这一过程称为“增值税费用化”①。
一、现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及其弊端由财政部于1993年12月30日颁布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是现行增值税会计的指导性文件。
这个文件将增值税排除在损益表之外,不承认增值税的费用身份。
其基本作法是:货物一经购入,便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将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从采购成本中剔除掉;货物一经销售,便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将销项税从销售收入中剔除掉。
这样,“产品销售成本”和“产品销售收入”均成为不含增值税的科目,增值税无法作为费用进入损益表。
这种将税负排除在损益表之外的处理方法,本文称之为“除税法”。
与此相反,将税负包含在损益表之中的处理方法,本文称之为‘含税法“。
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弊端主要有三点:1.在除税法下,成本、费用、收入、存货等一系列概念都发生了变形,报表使用人无法按照原有的定义来把握这些概念及相关的财务比率,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降低。
2.由于增值税不能作为费用进入损益表,企业获致利润的过程无法完整再现,报表使用人无法确知增值税对本期损益的影响程度。
3.由于营业税采用含税法进行会计处理,这样现行会计报表截然分成了两大板块:征收增值税的生产企业、商业企业,其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以及存货类科目均为不含税科目;征收营业税的非生产性服务企业,其报表中的这些科目却为含税科目。
口径的不同严重影响了两类报表的可比性,也使得两类报表的合并缺乏解释基础。
用除税法处理增值税具有简单易行的优点,然而也造成了会计信息质量的下降。
随着增值税的运行渐趋正轨以及会计准则的逐步完善,有必要用含税法重构现行增值税会计,使增值税得以作为费用进入损益表。
本文主要讨论增值税费用化的理论问题,至于其操作方法,则将另文论述。
二、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理论基础——“代理说”作为财政部“八五”重点科研课题的《增值税制国际比较》②第7页有一段论述:“增值税本身并不构成各中间环节纳税人成本的组成部分,在其财务报表中也不表现为支出项目。
这是因为,尽管每个纳税人都必须就其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但他实际上只是代政府征收税款,代消费者缴纳税款,纳税人生产经营每一阶段上所征的税款都全部包含在消费者所支付的价格中,纳税人已付的税款在每次销售时都将从消费者那里得到补偿,消费者才是增值税的最终负担者,或者说实际负担者。
因此,在增值税的情况下,下一阶段的纳税人是上一阶段纳税人已缴税款的负担者,消费者是税负的最终负担者。
增值税税负所具有的这种明显的转嫁性,也说明增值税属于一种典型的间接税。
”这段话清楚地表明了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理论基础——本文称之为“代理说”,即:在增值税上,企业只不过充当着代理人的角色,“代政府征收税款,代消费者缴纳税款”。
增值税既然不关代理人的痛痒,也就没有必要进入损益表。
稍微品味一下便可知道,“代理说”完全是站在税务局的角度看问题。
税务局只关心两件事情:进项税销项税。
它把增值税当作一种天然属于自己的“货物”,由各个企业代为流转销售。
它每期向企业支付“购货”的款项(进项税),同时向企业收取“销货”的款项(销项税)。
增值税不过是税务局委托企业代购代销的货物,与企业“自己的”营利活动是根本没有关系的,企业不必、也不能把增值税作为一项费用支出计入损益表。
“代理说”的主体是税务局而非企业,在此基础上构建的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只能反映企业的纳税义务,而不能反映与企业收入相配比的增值税负。
以前我们曾为所得税是费用支出还是利润分配争论不休,现在“分配说”刚刚消亡,“代理说”却又继之而起,会计似乎总不能对税收的身份给出一个明确而一致的解释。
倘说“分配说”尚可归因于计划经济体制,“代理说”却显得相当浅薄,仅仅是出于技术方面的原因,何况还是征税技术而非会计技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影响利润的税收支出被排除在损益表之外的情况并非没有,但一般都是因为数额太小,对损益的形成无足轻重。
将如此巨大的增值税从损益表中剔除掉,却无论如何不能说是出于重要性的考虑。
用间接税的转嫁性作为增值税被排除在损益表之外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尽管增值税确实明显具有间接税的流转特征,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增值税能被企业全部转嫁出去。
美国财政学权威塞里格曼甚至认为:直接税中也有转嫁,间接税中也有不转嫁,故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区别毫无价值可言③。
假如仅仅因为增值税是间接税,就把它排除在损益表之外,那么所有的间接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都应当从损益表中清除掉,损益表中将只剩下一个孤零零的所得税——也许这才是某些人眼中“真实、公允”的会计报表。
《增值税制国际比较》一书被增值税的价外税形式和扣税机制所迷惑,把增值税的流转特征与其转嫁性混为一谈,忘了名义税金并不等于实际税负,也忘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并不是简单的价格接受者,他可以用买或不买、买多或买少来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消费者是税负的最终负担者”这句话并不能让企业摆脱干系、充当逍遥的税务代理人。
事实上,没有哪个经理会接受这一经院式的论断的。
在经济学上,作为间接税的增值税,其税负的转嫁程度取决于课税商品供求双方的力量对比;确切地说,就是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的相对强弱。
弹性越强,说明避税能力越强。
当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时,供给方就能将大部分税负转嫁给需求方;反之,供给方则要承担大部分税负。
只有碰到需求弹性为零的这种极端情况(比如市面上只有一家厂商出售一种骨灰盒),需求方才无处可逃,不得不承担全部税负。
所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企业都无法置身事外,而要关心每一笔增值税。
指望其表现出税务代理人的那种超然,恐怕只是一厢情愿的事情。
“代理说”用来构造征税机制是可行的的,但用来构造增值税会计却是荒谬的,因为它不能真实反映利润的形成过程,而“反映真实性”则是会计信息的首要质量特征之一。
FASB在《论财务会计概念》中指出:“企业的财务报表可以看作是企业的一个模式……我们必须确定它不曾丢失或歪曲企业的各种重要财务机能和各种重要财务关系,才能判断它是否对企业作了可靠的反映。
……一个低劣的模式会歪曲反映它所代表的系统。
”④现行损益表正是这样一个“低劣的模式”,从中根本看不出中国第一大税对企业利润的影响,更无法据以对不同行业的增值税水平作出准确的评判。
这不仅会影响投资人对企业获利能力的分析,而且会影响政府对增值税政策的调整。
三、增值税费用化的理论基础——“费用说”增值税是对增值额的课税。
理论上的增值额是指企业所销商品的价值(C V M)扣除了购入成本(C)后的余额(V M),亦即:增值税=[(C V M)-C]×R,其中R是税率。
按照这一公式设计的征税办法称为“扣额法”。
扣额法由于征税成本较高,逐渐被“扣税法”所取代。
扣税法的公式为:增值税=(C V M)×R-C×R=销项税-进项税。
扣税法使税务局得以按发票计算税款,手续大为简便。
现行增值税不光实行扣税法,还采用了“价外税”的形式,亦即计税价格中不含税款。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增值税不能价内收取——事实上,以含税价格计税时,现行17%的增值税率将变为:17%÷(1 17%)=14.53%。
扣税法和价外税只不过是可供选择的征税技术,并不会使增值税的本质发生任何改变。
增值税仍然是企业创造的商品价值的一部分,而不可能是什么“代购代销的货物”。
从会计的角度来看,增值税是企业为了获取收入而必须付出的资产,符合费用的定义,理应进入损益表。
这一观点成为增值税费用化的理论基础,本文称之为“费用说”。
“费用说”和“代理说”之争看似简单明了,实际上涉及到会计理论的底层问题。
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在不少概念的使用上没有遵循会计学的定义。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所称的“产品销售收入”实际上是《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计税基础“销售额”——“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这种不加区别区地套用税法概念的作法导致“成本”、“费用”、“收入”、“存货”等一系列基本会计概念发生了变形。
起着类似于概念框架(conceptualframe-work)作用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并不能有效地制止这种概念的滥用,因为它为收入所下的定义是:“收入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
”这种循环解释只限定了收入的外延,却无法揭示收入的内涵和本质,因此算不上真正的定义。
所以这里不得不引述FASB《论财务会计概念》中的定义(对原译文有校正):收入是一定期间内,某一个体在其持续经营的主要业务(或核心业务)中,因交付或生产了货品、提供了劳务、或进行了其他活动,而获取的或以其他方式增加的资产、或得到清偿的负债(或两者兼而有之)。
⑤为了透析收入本质,我们不妨把这个冗长的定义浓缩为:“收入是企业因提供货物而获得的资产。
”由此可以看出,收入是货物的“交换价格”⑥,源于交易。
交易的双方是买主和卖主,税务局不能作为“第三者”插足其间,因为它不是合同的签约人。
只有在收入确认之后,它才能够登场——不过此时的企业已不是卖主,而是纳税人了。
尽管从征税技术上说,在获取收入的同时,税款也得以确认,但会计不能根据征税技术来进行销售业务处理。
销售收入和销项税在确认时间上虽是同步的,在逻辑上却有先后之别。
收入的实现是纳税义务成立的先决条件,而不是相反:没有收入自然就没有纳税义务,然而免除了纳税义务,并不会导致收入的消亡,只会增加销售利润。
从经济业务的实质来看,总是先有收入后有税金,二者是“母子关系”。
会计必须按照“两笔业务观”进行账务处理:首先按交换价格确认销售收入,然后再确认销项税。
现行规定采用的是“一笔业务观”,销售一旦成立,销项税便与销售收入分道扬镳了。
这样做不仅本身是违反逻辑的,而且与其它流转税的处理方法是相矛盾的:营业税、消费税同样在收入确认的同时获得确认,为什么却采用“两笔业务观”,而不直接倒冲收入?也许有人会辩解道:“这是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和消费税是价内税。
”那么何不在会计准则有关费用的定义中再添一条:“至于税金支出是否列作费用,要依征税技术而定。
”这样倒能一劳永逸,免生争端。
《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既然把税法的“销售额”毫无保留地当成了“产品销售收入”,它就不得不把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从存货成本中剔除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