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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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国资委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国资委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国资委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08•【文号】国资厅发法规[2010]89号•【施行日期】2010.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国资委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国资厅发法规[201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局):为进一步加强国资委系统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国务院国资委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黄淑和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副组长:周渝波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局长成员:隆小培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副主任孙才森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副局长张忠林国务院国资委规划发展局副局长廖家生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副局长陶瑞芝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局副局长刘文炳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副局长李冰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组局局长于吉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分配局局长段晓锋国务院国资委综合局副局长黄景安国务院国资委收益管理局副局级郭国荣国务院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局巡视员李伟国务院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副局长张志强国务院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副局长卜玉龙国务院国资委党建工作局副局长韩天国务院国资委宣传工作局副局长郭保民国务院国资委群众工作局副局长赵欣国务院国资委研究局副局长邵春保国务院国资委纪委监察部派驻国资委监察局局长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组织制定指导监督工作计划和方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我委政策法规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各地国资委要高度重视指导监督工作,明确分工领导和综合归口处室,制定实施指导监督工作计划和方案,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统筹协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国资委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国资委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指导委员会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国资委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18•【文号】国资厅发研究[2012]49号•【施行日期】2012.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成立国资委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指导委员会的通知(国资厅发研究〔2012〕49号)各中央企业,委内各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的指导,推动中央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决定成立国资委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在国资委和国资委党委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有关精神,研究审议国资委及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研究制定国资委推进社会责任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国资委推进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的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完善社会责任工作体制和制度。

二、指导委员会的组成主任:邵宁国资委副主任副主任:彭华岗国资委研究局局长成员:楚序平国资委研究局副局长刘玉岐国资委规划发展局副局长廖家生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副局长李燕斌国资委企业分配局副局长段晓锋国资委综合局副局长韩天国资委宣传工作局副局长张相红国资委群众工作局副局长三、工作机构及职责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局。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资委和国资委党委关于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的各项部署和指导委员会的各项工作要求,负责指导推动中央企业社会责任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彭华岗同志兼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03•【文号】国资发改革〔2019〕52号•【施行日期】2019.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9〕52号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精神,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更好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大授权放权力度,切实增强微观主体活力,我委制定了《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类开展授权放权《清单》结合企业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分别针对各中央企业、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以及特定企业相应明确了授权放权事项。

同时,集团公司要对所属企业同步开展授权放权,做到层层“松绑”,全面激发各层级企业活力。

二、加强行权能力建设各中央企业要坚持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

要夯实管理基础,优化集团管控,健全完善风险、内控和合规体系,确保各项授权放权接得住、行得稳。

三、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国务院国资委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采取健全监管制度、统筹监督力量、严格责任追究、搭建实时在线的国资监管平台等方式,确保该放的放权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好,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国务院国资委将加强跟踪督导,定期评估授权放权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采取扩大、调整或收回等措施动态调整授权放权事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2年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2年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2年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07•【文号】国资厅发改革[2011]74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2年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改革〔2011〕74号)各中央企业:2012年,中央企业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仍将十分复杂。

中央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骨干力量,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以及增强国家综合实力等一系列重大工作中将承担更加重要的使命和责任。

为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更好地适应国内外形势的变化,不断提高风险管控能力,确保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就2012年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未来风险总体形势的研判各中央企业要紧密围绕企业发展战略,结合“做强做优、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目标的要求,加强对未来中长期所面临风险的全局性、趋势性研判,准确定位风险管理工作的方向和重点,切实为企业实现经营目标提供支撑和保障。

要及时把握并深入分析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如主权债务危机蔓延、地缘政治更趋复杂、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持续升温以及国际市场竞争更趋激烈等因素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提高企业对经营环境变化的敏锐性和对发展趋势的预判能力,及时调整当期经营策略和应对措施,确保企业抓住机遇,合理控制风险,为企业创造更大价值。

要认真总结近一段时期以来企业内外部发生的各类重大风险损失事件典型案例,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举一反三,采取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加以改进,杜绝类似事件在本企业重复发生。

二、进一步健全风险评估常态化机制各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强化“企业体检”制度。

董事会(经理办公会议)负责督导本企业进一步完善风险评估常态化机制,企业“三重一大”、高风险业务、重大改革以及重大海外投资并购等重要事项应建立专项风险评估制度,在提交决策机构审议的重要事项议案中必须附有充分揭示风险和应对措施的专项风险评估报告,企业风险管理职能部门要坚持对上述重要事项的风险评估进行程序性合规审核。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29•【文号】国资发监责〔2020〕62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监责〔2020〕62号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国有资产监督和严格责任追究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在总结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使用。

国资委2020年9月29日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查处工作,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企业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按照《实施办法》和本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制度等规定开展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以下简称问题线索)查处工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中央企业查处问题线索,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准绳,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规、处理适当。

第四条中央企业查处问题线索,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实、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五条本指引所指的中央企业有关违规责任追究机构及职责如下:(一)违规责任追究工作领导机构(以下简称领导机构),负责批准问题线索的分类处置建议,审议问题线索的核查结果及处理建议,报经企业党委(党组)会议审议形成处理决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改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改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改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0.14•【文号】国资厅改革[2005]288号•【施行日期】2005.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改制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资厅改革[2005]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继续规范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工作,针对各级国资监管机构每年应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做好国有企业改制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现通知如下:一、监督检查的范围是2004年1月1日后经批准进行改制的各级国资委所监管企业,以及尚未成立国资委的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检查工作,按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二、监督检查工作要以《通知》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和实际执行情况为重点,认真做好相关重点环节的审核及暴露问题的处理。

主要内容为:(一)推进企业改制的指导思想是否明确;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大型企业改制是否保持国有资本控股。

(二)企业改制程序是否符合《通知》的要求,改制方案的制订和批准、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是否规范,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三)企业改制方案是否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是否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企业改制后职工安置等事项是否落实到位。

(四)企业改制引入投资者是否充分考虑其搞好企业的能力;改制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规范、内部机制是否转换。

(五)是否按照《通知》的要求建立企业改制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重大案件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对暴露的问题是否及时处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8.10•【文号】国资厅发[2007]70号•【施行日期】2007.08.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厅发[2007]70号)各厅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该规定自印发之日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0七年八月十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应急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要求,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机构成立国资委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李荣融副组长:李伟王勇黄淑和成员单位:办公厅、业绩考核局、外事局、机关服务管理局、宣传工作局、纪委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应急管理工作日常事务。

办公厅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其他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任副主任。

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任办公室成员。

二、工作任务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和国资委职责,涉及我委处理和配合处理的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包括:(一)中央企业事故灾难(中央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以及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二)中央企业境外突发事件;(三)中央企业群体性事件;(四)中央企业生产设施设备遭外力破坏事件;(五)中央企业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六)国资委机关及管理局系统突发公共事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7.27•【文号】国资厅发[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厅发[2006]40号)各厅局:为规范和改进我委信访工作,我们制定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2006年5月12日,国资委第40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信访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资委各厅局及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倾听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各级领导要亲自批阅或处理重要来信、来访,研究解决信访问题,积极采纳群众反映的合理化建议、意见。

第三条国资委信访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及时地处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国资委信访工作实行全委归口管理,各厅局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督促信访事项的办理工作,各厅局根据职责分工承办具体信访事项。

第五条办公厅下设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主要职责是:(一)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

(二)承接领导同志、上级单位和国家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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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31•【文号】国资厅发法规[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的通知(国资厅发法规[201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局),委指导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的总体要求以及全国国资委系统指导监督工作座谈会的统一部署,为加强对地方国资工作的指导监督,提高指导监督工作的规范性、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制定了《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

2011年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的重点是:指导推进面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指导地方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指导推进地方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指导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

各地国资委可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实施本地区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

请你们将本通知传达到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各个处(室)。

本通知贯彻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为加强对地方国资工作的指导监督,提高指导监督工作的规范性、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按照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明确的工作重点,现将国务院国资委2011年度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计划和具体分工通知如下:一、指导推进面上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一)组织召开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国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办公厅,时间初定为年底)(二)组织召开地方国资委负责人研讨会,研讨国有资产监管的重点问题。

(办公厅,时间初定为年中)(三)组织召开地方国资委办公室主任会议,加强与地方国资委工作沟通交流,推动地方国资委信息报送工作,推进地方国资委信息公开、保密管理、信访等工作。

(办公厅,年内完成)(四)组织召开第二次全国国资监管信息化工作会议,制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资监管信息化工作意见,做好国资监管一期工程建设工作,将国资委视频会议系统延伸至各地方国资委。

(办公厅,年内完成)(五)修订印发《地方国资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建立健全指导监督工作机制,细化指导监督具体事项,规范指导监督的方式和途径。

(政策法规局,时间初定为3月份)(六)研究制订《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地)、县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深化市县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市县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和科学发展。

(政策法规局,年内完成)(七)组织召开2011年度国资委系统指导监督工作会议,对2010年指导监督工作进行总结,研究部署“十二五”时期开展指导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思路、重点任务和工作措施。

(政策法规局,时间初定为上半年)(八)组织地方国资委针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以及国资委机构建设、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与面上监管职能关系、加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等重大共性问题,共同开展课题研究。

(政策法规局、研究局,不定期)(九)全面了解和综合分析地方国资监管工作的基本情况及动态趋势,起草上报有关综合信息。

建立健全地方国资监管工作基础情况数据库,编印《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简报》及地方国资监管重点规章规范性文件汇编。

(政策法规局,不定期)(十)建立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备案制度,对地方国资委起草制定的国有资产监管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汇总,发现与上位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相冲突的,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政策法规局,常项工作)(十一)建立法规实施督查制度,对地方国资委贯彻实施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情况开展调研指导和监督检查,保障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发现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提出改进措施和纠正意见。

(政策法规局及相关厅局,常项工作)(十二)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地方国资委的机构设置、职责定位、监管范围发生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以及地方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等重要情况,督促地方国资委以专项报告、统计报告、统计报表、月度及年度财务报告等形式及时报告或备案。

对地方报告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根据需要以适当形式报告国务院。

(政策法规局、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及其他相关厅局,常项工作)(十三)研究制订《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推进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规则的统一和完善。

(政策法规局、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产权管理局,年内完成)(十四)加快研究修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推进监事会工作法制化建设。

(监事会工作局、政策法规局,年内完成)(十五)召开全国国资委监事会工作研讨会,开展地方国资委境外资产监事会监督工作调研,组织部分省市国资委参加的境外国有资产监事会监督课题研讨,指导地方国资委加强和改进监事会监督工作。

(监事会工作局,年内完成) (十六)召开全国国资委系统研究工作座谈会,研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思路。

(研究局,时间初定为11月份)二、指导地方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十七)分片召开地区财务监督工作交流座谈会和专业培训会,交流先进工作经验,研讨工作思路,改进监管方法,推动各地方国资委不断深化财务监管工作。

(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每半年一次)(十八)建立覆盖全国的国资委系统监管企业的月度快报统计体系,组织开展预算管理、金融衍生品业务、绩效评价、风险监控等专项业务培训,提高国资委系统财务监督工作队伍的业务素质。

(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年内完成) (十九)根据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组织做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初定为上半年) (二十)组织召开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暨产权交易机构工作会议,总结“十一五”期间各级国资委产权监管工作,分析形势,研究部署“十二五”期间工作。

(产权管理局,年内完成)(二十一)组织地方国资委产权管理业务培训,提高产权管理制度在地方的执行力和有效性。

(产权管理局,年内完成)(二十二)建立地方产权管理信息报送制度,定期汇总地方国资委产权管理动态数据,形成信息产品,供领导决策参考。

通过信息化加强对地方产权管理工作的指导,包括扩大国有产权交易信息检测系统的连通范围、完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动态监测系统、开展产权登记网络版试点、研发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监测系统。

(产权管理局,年内完成)(二十三)组织召开国资委系统年度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工作会议,对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企业年金和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职务消费、中长期激励等重大事项进行指导。

推进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数据库建设,建立收入分配信息体系。

对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备案管理。

(企业分配局,年内完成)(二十四)组织召开全国国资委系统业绩考核培训座谈会,指导完善地方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介绍推广中央企业经济增加值考核的经验和做法。

加强对地方国有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调研指导。

(综合局,年内完成)(二十五)组织召开国资委系统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会,总结交流各地实行资本预算工作的经验,对地方国资委开展资本预算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收益管理局,时间初定为9月份)(二十六)开展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问题调研,指导规范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决算、执行等。

建立地方国有资本预算统计制度,全面掌握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开展情况。

组织地方国资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培训。

(收益管理局,年内完成)(二十七)根据地方国资委的需要,从中央企业外部董事人才库中推荐合适人选到地方国有企业担任外部董事。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不定期)(二十八)联合地方国资委共同开展《企业家成长规律问题研究》专项课题研究,并就地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建设、企业家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调研。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年内完成)三、指导推进地方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二十九)建立中央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合作发展平台,支持有条件的中央企业与地方企业联合重组。

(规划发展局,常项工作)(三十)加强对地方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工作的指导,鼓励民间资本以市场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

加强对地方国有企业规范改制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进各地方和企业建立重大改革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加强对清理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

(企业改革局,年内完成)(三十一)邀请部分地方国资委参加中央企业管理创新经验交流会,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工作。

(企业改革局,时间初定为上半年)(三十二)指导建立健全地方国有企业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企业改革局、政策法规局、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群众工作局,常项工作)(三十三)加强与地方国资委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并适时将董事培训机制延伸到地方国资委及所监管企业。

(企业改组局,不定期)(三十四)对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进行全面调研,指导地方国资委做好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

(企业改组局,不定期)(三十五)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委规范有序实施存续的政策性破产项目,研究推动国有企业依法破产、建立优胜劣汰机制和困难企业退出通道,指导地方国资委做好国有企业债务重组工作。

(企业改组局,不定期)(三十六)指导做好地方国有企业股权回购、军工企业债转股等政策性债务处理后续工作。

(企业改组局,不定期)四、指导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三十七)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建研究专业委员会的平台作用,与地方国资委共同研究如何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总结推广各地企业党建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督促和指导地方国有企业开展“创先争优”等党内集中教育活动。

(党建工作局,不定期)(三十八)组织国资委系统对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成果以及国资监管体制改革取得的明显成效等,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和宣传。

(宣传工作局,不定期)(三十九)召开地方国资委群众工作交流研讨会,指导地方国资委加强国有企业工会、青年、妇女、统战及职工队伍建设等群众工作,吸收地方国有企业参与中央企业职工技能比武、劳动竞赛。

(群众工作局,不定期)(四十)组织召开地方国资委纪委书记研讨会,指导地方国资委开展惩防体系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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