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项目主体关系、物权归属及二次融资模式

合集下载

BT投资模式及其运作

BT投资模式及其运作

BT操作模式一、概念BT投资模式及其运作BT是英文“BUILD”和“TRANSFER”的缩写,中文的解释是建设、移交。

BT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承建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投资方式,其含义的通常解释是:政府指定项目业主,通过合同约定,将拟建设的某个基础设施项目授予投资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投资人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业主回购,并由业主向建设方支付回购价款的一种融资建设方式。

BT 是BOT的一种演变。

所谓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 的简称,即“建设-经营-移交”,其基本含义是政府指定项目业主同投资人签订合同,由投资人筹资和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并在协议期内负责拥有、运营和维护,通过收取使用费或服务费用,回收投资、取得合理利润。

协议期满后,项目设施的所有权无偿移交给业主。

鉴于实践中我们经常用到BT模式,因此以下将重点就BT模式予以探讨:一、BT投资模式的法律特征和主要运作方式(一)BT模式的法律特征BT是一种新型、特殊的投资方式,其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主体的特殊性。

BT主体现在操作为地方政府;二是BT投资客体的特殊性。

作为BT项目的标的,在建设期间投资人对其拥有相对独立的控制权,项目业主方不能过多干预,业主只有回购后才能行使所有权。

但BT项目其标的主要是社会公共基础设施,业主必须权衡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利益两个方面,对其行使质量、标准、造价预算等决定权及相应的管理监督权。

(二)BT模式的运作方式目前,我国尚没有针对BT模式的专门立法。

BT模式主要由项目的特点、所在地的投资环境、各参与主体的实际情况所决定,没有固定的运作模式。

实践中,较为成熟的模式大致可分为两种:1.完全的BT方式,也称施工二次招标型BT模式。

指项目业主选定仅承担投资职能的投资人(联合体),由投资人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对BT项目进行融资、建设组织和治理。

项目公司自行融资、办理工程建设有关审批手续、通过公开的招投标程序选择施工承包商、监理单位和材料设备供给商等。

采用BT模式怎样进行项目融资

采用BT模式怎样进行项目融资

采用BT模式怎样进行项目融资?一、背景1. 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所谓的BT模式,就是“建设—移交”模式,承建方以全额垫资的方式建项目,建成后移交业主,业主分期付款偿还项目资金。

BT投资模式BT投资模式里面的BT是建设build--移交transfer的缩写,是由2005年百富榜上的黑马富豪严介和创造或者说是简化出来的一种暴富投资模式。

BT投资模式与BOO(建设--经营building--owning--operation)和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uilding--owning--operation--transfer)这两种模式相比,少了建设方经营的这道环节。

其实质就是对BOT(建设-经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的变换,指项目管理公司总承包后垫资进行建设,建设验收完毕再移交给政府部门。

也就是垫资为政府建造暂时无力上马的基础设施项目,然后再让政府分期还款,从而获得暴利。

举个例子,根据严介和掌控的太平洋建设集团与内蒙古某市签署的建设市政基础工程的一份合同显示,太平洋承诺在5年内出资50亿元,该市政府则在验收移交之后的5年之内分批将工程建设款还给太平洋。

此外,该市政府还要按银行同期利率的50%给太平洋支付建设时的垫资利息。

应用BT投资模式,截至2005年底,太平洋已经签署了2700亿的订单,而到2008年前则要突破5000亿。

很恐怖吧?严介和也正是靠着他创立的BT投资模式从胡润2004年百富榜第66位飙升到2005年的第2位。

不过在2006年初,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制订的《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下发到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相信BT这种暴利的投资模式不会走得太远。

试论BT项目的物权归属及其移交模式的选择

试论BT项目的物权归属及其移交模式的选择

试论BT项目的物权归属及其移交模式的选择收藏到手机转发评论2010-04-02 16:56试论BT项目的物权归属及其移交模式的选择发布者: 姚建彪童斌发布时间: 2008年7月4日0:00【摘要】BT建设模式中的物权归属与项目移交的模式选择有着紧密的联系,从现行法律规定和合理性进行分析,BT建设模式下项目移交前的物权应归属于项目公司,移交完毕后应当归属于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并且这种物权界定方式有利益于BT项目的顺利、高效回购;采用收购项目公司股权的方式回购BT工程项目对于BT合同双方来说是一种双赢的方式,具有很强的可行性。

【关键词】BT、政府、政府授权机构、项目公司、BT投资者、物权归属、资产回购、股权转让在我国采用BT模式融资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兴起不久就引来了政府及社会投资者的高度关注,这种新兴的融资、建设、移交模式还处于摸石过河、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笔者试就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谈两个BT项目操作中的问题及其相互关系。

一、关于BT项目的物权归属BT项目的融资、建设、移交模式决定了项目的最终物权归属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授权机构的,但现实中对项目在移交前的物权界定是非常不明确的,有观点认为移交前的BT项目物权也应当归属于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理由是:1、BT项目的土地都是依赖政府行政划拨取得,若将BT项目物权界定给项目公司(建设单位)则存在将国有土地划拨给私人投资机构而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嫌疑。

[①]2、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关乎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多数BT模式项目建设需要占用土地或其他稀缺资源,往往无法实施替代项目,若BT投资人和项目公司无力完成项目或竣工后,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必须确保项目能够收回进行续建,在竣工后按约定进行移交;则给予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的物权保障才能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②]3、BT项目如果将项目物权界定给项目公司,则在项目移交时存在所有权转移的问题。

BT、BOT项目投融资方案

BT、BOT项目投融资方案

BT、BOT项目投融资方案第一篇:BT、BOT项目投融资方案投融资方案一、投融资方案本项目的预计投资资金总额为万元,如果我公司有幸中标,我们拟准备万元的投融资额。

我公司具有本项目开发、投资及销售的相关资质,同时与我公司长期合作的设备材料供应商可以欠部分设备材料款。

故本工程我公司融资万元已完全能够满足本工程施工所需要的资金。

我公司将遵守承诺,一方面利用我司长期结累资金万元(不包括已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万元),另一方面通过以下融资渠道,以满足工程建设,主要融资方式可分为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具体又可分细为商业信用、内部融资、债务融资、项目融资等。

1、商业信用商业信用主要包括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材料商支持等,该融资方式应用灵活,操作简单,并且可以多次反复使用,财务成本为零,用此办法可融资万元。

2、内部融资面向企业内部的筹资,主要包括内部积累、资产变现、内部增资等。

内部积累,指为了筹集企业长远发展的资金,通过减少企业利润分红来筹集资金的融资方式。

该融资方式操作简单、成本低、风险小,但积累额度偏低,并且不分红影响中小股东利益,可能引起中小股东的不满。

资产变现,指通过企业内部资产重组,通过剥离、出售部分资产来筹集资金的融资方式。

内部增资,指向企业内部股东定向募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该融资方式操作简单,成本低,不用到期还款的压力,风险小,但受股东自身资金实力、对企业未来投资收益的预期等影响,用此办法可融资万元。

3、债务融资本处债务融资指通过民间或银行信贷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包括民间借贷和银行信贷等。

民间借贷,以向其他企业或个人协议借款的方式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该融资方式优点之一是操作简单灵活,没有银行借款繁琐的手续和程序;其二是抵押和担保少;其三是借款归还可以适当延展,风险相对较小。

其缺点是渠道有限,数量有限。

银行信贷,该方式是目前外部融资应用最为常用的融资方式。

银行信贷的优点之一是资金供应量大;其二是操作灵活,可以根据企业需要进行长、短期贷款搭配;其三是相对债权、上市、信托等渠道,手续相对简明,资金筹集费用低,用此办法可融资万元(证明材料:银行贷款意向书原件)。

BT项目融资实务

BT项目融资实务
主要内容
BT项目的概念及模式BT项目融资的准备工作BT项目银行贷审流程BT项目的融资难点BT项目融资的渠道和方式BT项目融资要点贷后管理工作
一、BT项目简介
BT项目的概念及特点BT(Build – 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当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被普遍采用的投资建设模式,系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BT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建设(包括筹措资金),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并加上合理回。BT是一种投资方式,也是一种融资方式。
五、 BT项目融资的渠道和方式
(1)已确认工程应收账款:是指工程承包合同项下的全部施工建设服务已按期完成且已通过竣工验收而形成的、工程承包商已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工程应收账款(政府项目除外);(2)待确认工程应收账款:是指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结算方式为按工程进度支付结算,对已完成部分尚待工程承包商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工程应收账款。前款按工程进度支付结算是指工程承包商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分标段进行施工建设,定期或在每一工程标段结束后向业主提出付款申请,业主对应付工程款金额进行确认,并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进行支付的结算方式。(3)BT项目工程应收账款:是指在BT项目完工验收并转让给政府(或政府融资平台,即政府出资成立并代表政府管理该BT项目的企事业法人,下同)后,政府应向工程承包商(BT项目投资人)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回购款。建行工程款保理业务因受项目需完工验收并转让的条件限制,项目完工前无法操作,但可以作为滚动开发项目的融资手段使用。
五、 BT项目融资的渠道和方式
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系指为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提供的本外币融资。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超过1 年,单位价值较高,根据国家会计还款来源不同分为项目融资和一般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是针对融资项目专门成立的项目法人为借款人,以项目自身现金流和收益为主要还款来源,以项目资产为保障提供的融资。有很多业务品种。项目贷款是BT项目公司解决大额、中长期资金的常规手段。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是以既有法人为借款人,以借款人全部现金流和收益为还款来源提供的融资。

BOT、BT、TOT、TBT、PPP项目投融资5大模式解构资料

BOT、BT、TOT、TBT、PPP项目投融资5大模式解构资料

BOT、BT、TOT、TBT、PPP项目投融资5大模式解构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

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

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

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

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BOT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将基础设施的经营权有期限的抵押以获得项目融资,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

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由项目发起人通过投标从委托人手中获取对某个项目的特许权,随后组成项目公司并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组织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的运营,在特许期内通过对项目的开发运营以及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优惠来回收资金以还贷,并取得合理的利润。

特许期结束后,应将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

在BOT模式下,投资者一般要求政府保证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许期内无法达到该标准,政府应给予特别补偿。

我国第一个BOT基础设施项目是1984年由香港合和实业公司和中国发展投资公司等作为承包商在深圳建设的沙头角B 电厂。

之后,我国广东、福建、四川、上海、湖北、广西等地也出现了一批BOT项目。

如广深珠高速公路、重庆地铁、地洽高速公路、上海延安东路隧道复线、武汉地铁、北海油田开发等。

BOT的历史近些年来,BOT这种投资与建设方式被一些发展中国家用来进行其基础设施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围广泛的青睐,被当成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进行宣传,然而BOT远非一种新生事物,它自出现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历史。

17世纪英国的领港公会负责管理海上事务,包括建设和经营灯塔,并拥有建造灯塔和向船只收费的特权。

BOT、BT、TOT、TBT和PPP五大投融资模式全解析

BOT、BT、TOT、TBT和PPP五大投融资模式全解析

BOT、BT、TOT、TBT和PPP五大投融资模式全解析一、政府市政建设中引进社会资本的模式比较政府市政建设中引进社会资本的模式比较二、什么叫BOT、BT、TOT、TBT和PPP投融资模式1、BOT(Bulid-Operate-Transfer)即建造-运营-移交方式BOT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将基础设施的经营权有期限的抵押以获得项目融资,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

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由项目发起人通过投标从委托人手中获取对某个项目的特许权,随后组成项目公司并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组织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的运营,在特许期内通过对项目的开发运营以及当地ZF给予的其他优惠来回收资金以还贷,并取得合理的利润。

特许期结束后,应将项目无偿地移交给ZF。

在BOT模式下,投资者一般要求ZF保证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许期内无法达到该标准,ZF应给予特别补偿。

BOT融资模式2、BT(Build Transfer)即建设-移交BT融资模式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系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

BT融资模式3、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转让-经营-转让模式TOT融资模式是一种通过出售现有资产以获得增量资金进行新建项目融资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私营企业用私人资本或资金购买某项资产的全部或部分产权或经营权,然后,购买者对项目进行开发和建设,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对项目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结束后,将所得到的产权或经营权无偿移交给原所有人。

TOT融资模式4、TBT模式TBT模式就是将TOT与BOT融资方式组合起来,以BOT为主的一种融资模式。

在TBT模式中,TOT的实施是辅助性的,采用它主要是为了促成BOT.TBT的实施过程如下:ZF通过招标将已经运营一段时间的项目和未来若干年的经营权无偿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负责组建项目公司去建设和经营待建项目;项目建成开始经营后,ZF从BOT项目公司获得与项目经营权等值的收益;按照TOT和BOT协议,投资人相继将项目经营权归还给ZF。

BT项目主体关系、物权归属及二次融资模式探讨

BT项目主体关系、物权归属及二次融资模式探讨

BT项目主体关系、物权归属及二次融资模式探讨一、BT模式中各方主体及法律关系分析BT模式作为一种全新的投融资建设模式,在实施过程中涉及投资、融资、施工、监理、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回购等一系列活动,相应地,其参加主体也包括项目发起人、投资人、贷款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多方主体,而其中最核心的应是项目发起人、项目主办人及项目公司。

各相关主体以一系列合同关系作为纽带,各方的权利义务也是通过合同方式进行约定。

(一)项目发起人与项目主办人的关系:授权法律关系BT项目的发起人为政府方,实践中一般是由政府相关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作为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在BT项目建设过程中履行项目业主的职责。

项目主办人是项目发起人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的项目投资人,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项目投资人通过与项目发起人签订的《BT投资建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独立进行项目的具体操作。

BT项目发起人以合同方式将项目的开发建设权利授权给项目主办人,项目主办人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建设并获取报酬,双方是一种基于特定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形成的一种授权法律关系。

(二)项目公司与项目主办人的关系:公司与股东的关系项目公司是项目主办人依据《BT投资建设合同》的约定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具体从事BT项目的融资、建设,在BT项目建设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签订合同,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公司成立后,《BT投资建设合同》中项目主办人相应的权利义务由项目公司进行承接。

项目主办人作为投资者,在履行完出资义务后,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对项目公司依公司法规定承担有限责任,同时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股东权利。

(三)项目发起人与项目公司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BT项目发起人作为项目业主并不直接参与BT项目的实际建设管理活动,只是在BT项目建设移交后履行付款义务。

但由于大多数BT项目工程具有公共利益的属性,因此,作为项目业主的项目发起人对项目公司应行使一定的监督和控制的权利,包括项目发起人直接行使本应由项目公司行使的项目勘察、设计的权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BT项目主体关系、物权归属及二次融资模式探讨【摘要】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我国经济增长传统的三驾马车“出口、消费、投资”格局被打破,在出口不振的情况下,如何拉动内需及增加投资显得尤为重要。

为增加国内投资规模,引导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bt模式正成为地方各级政府解决资金短缺的手段。

但作为一种全新的投融资模式,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件进行规范的情况下,该模式如何进行实践操作显得障碍重重。

在bt建设中,各方的法律关系性质如何?项目的物权归属如何界定?当前理论界争议较多。

而法律关系及物权归属又直接影响到项目运作过程中二次融资模式的开展。

本文试图从理论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进而得到结论以指导实际工作。

【关键词】bt 主体关系物权归属二次融资模式一、bt模式中各方主体及法律关系分析bt模式作为一种全新的投融资建设模式,在实施过程中涉及投资、融资、施工、监理、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回购等一系列活动,相应地,其参加主体也包括项目发起人、投资人、贷款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多方主体,而其中最核心的应是项目发起人、项目主办人及项目公司。

各相关主体以一系列合同关系作为纽带,各方的权利义务也是通过合同方式进行约定。

(一)项目发起人与项目主办人的关系:授权法律关系bt项目的发起人为政府方,实践中一般是由政府相关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作为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在bt项目建设过程中履行项目业主的职责。

项目主办人是项目发起人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的项目投资人,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项目投资人通过与项目发起人签订的《bt投资建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独立进行项目的具体操作。

bt项目发起人以合同方式将项目的开发建设权利授权给项目主办人,项目主办人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建设并获取报酬,双方是一种基于特定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形成的一种授权法律关系。

(二)项目公司与项目主办人的关系:公司与股东的关系项目公司是项目主办人依据《bt投资建设合同》的约定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具体从事bt项目的融资、建设,在bt项目建设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签订合同,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公司成立后,《bt投资建设合同》中项目主办人相应的权利义务由项目公司进行承接。

项目主办人作为投资者,在履行完出资义务后,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对项目公司依公司法规定承担有限责任,同时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股东权利。

(三)项目发起人与项目公司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bt项目发起人作为项目业主并不直接参与bt项目的实际建设管理活动,只是在bt项目建设移交后履行付款义务。

但由于大多数bt项目工程具有公共利益的属性,因此,作为项目业主的项目发起人对项目公司应行使一定的监督和控制的权利,包括项目发起人直接行使本应由项目公司行使的项目勘察、设计的权利。

为实现对bt 项目的质量、进度和造价的过程控制,项目发起人往往要聘请专业机构对bt项目公司进行履约监督。

(四)bt合同性质的确定:特殊的民事合同虽然bt投资建设合同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的意志,但它的谈判、签订仍遵循平等协商、意思自治的原则,并非行政性的强制命令,其内容表现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bt投资建设合同是政府作为特殊身份参与民事活动,利用社会资本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民事行为,是一种民事合同。

二、建设期内bt项目物权归属bt项目公司在完成bt项目工程建设后,由项目发起人组织交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bt项目公司将项目向项目发起人进行移交,并就工程款等费用进行结算。

bt项目的融资、建设、移交模式决定了项目最终的物权归属是项目发起人,但在项目移交前,即建设期的bt项目物权归属目前无法律明确界定。

实践中,存有项目发起人(政府)所有权说、项目公司所有权说和共同所有权说三种观点。

笔者认为,从推动bt项目开展的角度讲,应以项目公司所有权说较为合适。

(一)建设期内bt项目物权归属项目公司虽然目前法律并无明确界定,但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推理可以得出bt项目公司对在建项目具有所有权的结论,且项目公司所有权说有利于消除项目主办人的投资疑虑,提高项目主办人投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热情。

1、根据公司法理论,项目投资人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其出资即成为项目公司的法人财产,项目公司利用该法人财产进行融资、建设所形成的项目设施,理应为项目公司的财产,即公司资产,而公司对公司资产拥有所有权是理所当然的。

2、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即bt项目公司自项目工程建成(包括部分建成)之时,就可以取得该建成项目的所有权。

3、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合法持有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的人是新建房屋的初始产权人。

bt项目公司是合法持有前述证明文件的人,bt项目公司当然可以认定为新建项目的初始产权人。

4、bt项目公司是在建工程项目占用范围内土地的使用权人,并且又是办理该在建工程项目建设手续的申报人和被批准人,应当被认定为在建bt工程项目的所有权人。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在建工程可以抵押,那么就可以认定,在建工程在设置抵押时是有所有权人的,否则在建工程将成为无主物,不能用于抵押。

(二)存在的问题如果单纯考虑作为项目发起人的政府方的风险控制问题,将bt项目物权归属界定为项目公司所有存在以下主要的问题:1、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关乎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多数bt模式项目建设需要占用土地,若bt项目公司擅自处置项目财产,在移交前将在建项目及设施作为抵押物为其债务提供担保,抵押权人就是项目设施的优先受偿的债权人,这必然会造成项目竣工后的移交困难;无法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2、但若将在建bt项目界定为项目公司所有,则在项目移交时存在所有权转移的问题,相应的移交应确定为回购行为,而回购又是一种商业行为,不仅会使项目移交手续复杂,还会因为所有权转移而将移交视为交易,而bt项目一般标的金额巨大,会给投资建设各方带来巨大的税务负担。

(三)解决办法1、bt项目公司用在建项目进行抵押贷款的担保办法,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尽管物权法认可“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模式,但对设立抵押权的具体条件和抵押权客体范围并不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多采取不予受理的态度。

且,项目发起人(政府)可以在bt投资建设合同中对bt项目抵押担保问题进行约定,直接通过合同条款对在建工程抵押行为进行限制或禁止,从而规避相关风险。

2、根据相关税法规定,项目的工程营业税及附加税的税费全额纳入市级征收范围,并由项目业主代征。

针对之后的回购行为要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这样就会产生双重征税的问题。

因此,在合同中必须写明这一情形,设计好责任承担机制,因为这不属于地方政府完全能够承诺的范围,在税收垂直体制下,当时政府没有能力解决争议,应由双方共同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若不能减免,则计入合同总价。

三、bt项目二次融资模式作为一种全新的投融资模式,bt项目发起人(政府)通过招投标程序引入bt项目投资方(项目主办人),是为bt模式一次融资。

但bt项目资金需求压力巨大,没有哪个项目主办人能够完全依靠自有资金满足整个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

有鉴于此,项目主办人在拿到项目开发建设权后,除投入自有资金外,还需进一步对外再融资,为二次融资。

(一)当前bt项目二次融资存在的困难与障碍1、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指导,一旦出现风险法律适用存在困难bt融资涉及资金量大,各方主体关系复杂,目前国内尚未有相应法律法规进行明确具体的约束,相应地,债务人融资主体是否适格、项目物权产权是否清晰、抵押担保如何解决、处分行为是否有效等等问题都无法从现行法律法规中找到直接依据,而bt项目运作受政府政策影响较大,一旦出现任何变动,直接影响项目的付款安排,从而给项目融资合同的履行带来风险,对债权人十分不利,进而影响到bt项目二次融资的吸引力。

2、传统融资渠道单一,项目的特殊性制约了创新融资渠道的开展目前常见的融资方式是要采用的是债务融资模式,其中以银行贷款为主,辅之以第三方委托贷款和信托方式进行融资。

但由于bt项目主要涉及市政府基础设施建设,其设立的投资回报率一般较低,投资者热忠于bt项目,更看中的是施工过程的利润,因此,目前从事bt投资的一般为大型建设施工企业。

也正是如此,bt项目对没有建设施工资质背景的第三方或信托方没有吸引力。

除了债务融资模式,还有股权融资模式和资产证券化方式可以选择。

由于在《bt投资建设合同》中已对项目的回购移交作了安排,如果作为合同履行方的项目主办人或项目公司因融资要求进行了股权变动,势必会影响合同的履行和项目的回购移交,因此一般不为项目发起人所接受。

而资产证券化方式一般要求项目具有稳定持续的收益,且资产证券化需要行业监管,所需时间较长,程序较为复杂,而bt项目运作时间较短,显然不适合bt模式。

因此目前国内bt项目的二次融资基本采用的是银行借款的债务融资模式。

3、提供银行贷款的信用主体和贷款形式单一从贷款形式看,由于bt项目涉及公共产品,项目发起人(政府)从自身利益考虑,一般不愿意投资者以项目所有权进行抵押贷款,即使经沟通协商后政府不再禁止,银行也往往以项目物权归属问题拒绝受理,就是受理了也会存在抵押是否有效的问题。

实际操作中的bt项目银行贷款更多采用的是信用担保贷款。

从信用主体上看,作为新组建的项目公司其信用有限,难以满足银行信用要求。

事实上bt项目主办人的信用而非bt项目公司的信用才是银行决定放贷与否的重要依据之一,而作为项目投资方的项目主办人,在对项目公司完成注资任务后,为与项目公司切割债务关系,一般不愿意为项目公司的贷款行为提供信用担保。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为降低自身风险,银行为提高信用担保系数,往往会要求作为项目发起人的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为bt项目公司以承诺付款函的形式提高信用担保。

但受限于《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乃至政策对政府提供信用担保的约束,这种承诺并不具有金融担保性质,不适用于《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担保合同。

(二)bt项目二次融资担保问题的解决在bt项目二次融资面临贷款渠道、信用主体和贷款形式单一的困难下,通过银行进行融资成为bt二次融资的主要途径,如何解决二次融资担保问题显得尤其关键。

1、项目主办人信用担保项目主办人作为投资人,有为项目公司解决资金困难的义务,因此,为项目公司贷款提供信用担保是项目主办人不可推卸的责任。

而且,通过提供信用担保的方式将项目主办人与项目公司联系在一起,可以提高项目主办人参与项目运作和项目公司运营管理的责任心和积极性。

以项目公司为主,由项目主办人提供信用担保不仅是可行的办法,也是确保项目资产安全的必要手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