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邦股份:关于为公司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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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邦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XXXX年10月)

润邦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XXXX年10月)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2010年10月15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按照公司资金审批权限,经逐级审批后方可予以付款。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7.10.20•【文号】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施行日期】2017.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2015年9月14日制定,2016年12月30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10月20日第二次修订)为规范主板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信息披露,提高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请遵照执行。

一、总则(一)本备忘录所指的专业投资机构包括:私募基金、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子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专业从事投资业务活动的机构。

(二)本备忘录所指的合作投资事项包括:1.上市公司参与投资或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以及上市公司与上述投资基金进行后续资产交易;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特殊普通合伙等;2.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市值管理、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3.其他本所认定的合作投资事项。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涉及上市公司相关安排的,适用本备忘录的规定。

(四)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视同上市公司与专业机构合作投资,适用本备忘录的规定。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影响的,参照本备忘录执行。

(五)证券公司等金融类上市公司从事作为日常经营业务的专业投资活动时,不适用本备忘录。

(六)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及时披露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进展情况。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_企业报告(代理机构版)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_企业报告(代理机构版)

监管局采购电子验收单公示
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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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0
3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
监管局货物项目 DD221019...
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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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9
4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 北京晟泰贸易有限公
监管局货物项目 DD2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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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代理项目 .................................................................................................................................1
1.1 总体指标 ...........................................................................................................................1 1.2 代理项目趋势....................................................................................................................2 1.3 代理项目规模....................................................................................................................3 1.4 大额项目列表....................................................................................................................3 二、市场分布 .................................................................................................................................3 2.1 代理项目主要系统分布 .....................................................................................................4 2.2 地区分布 ...........................................................................................................................5 三、服务能力 ...............................................................................................................................17 3.1 节支率分析 .....................................................................................................................17 3.2 项目节支率列表 ..............................................................................................................17 四、服务客户 ...............................................................................................................................18 4.1 主要客户项目情况 ..........................................................................................................18 4.2 主要客户项目列表 ..........................................................................................................18 五、信用风险 ...............................................................................................................................26 附录 .............................................................................................................................................27

10月12日沪深晚间公告

10月12日沪深晚间公告

10月12日沪深晚间公告1. 关于公司债券发行的公告1.1 公司介绍•公司名称:XXX•证券代码:XXX•证券简称:XXX1.2 发行情况公司向公众发行XX亿元债券,发行价格为XX元,票面利率为XX%,期限为XX年。

本次债券发行全部通过线上渠道进行,发行效率高,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资本金补充和项目投资等方面。

1.3 其他信息公司债券发行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批准,并通过了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

公司将会积极履行债券发行及后续管理的相关职责,保证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2. 公司业绩公告2.1 公司介绍•公司名称:XXX•证券代码:XXX•证券简称:XXX2.2 业绩情况公司在第三季度实现了XX亿元的营业收入,同比增长了XX%;净利润为XX 亿元,同比增长了XX%。

公司表示,业绩增长主要得益于公司产品优化、市场拓展及内部管理水平的提升等因素。

2.3 展望未来公司表示,未来将继续加强研发投入,优化产品结构,并积极拓展国际市场,以进一步提升公司市场份额和盈利能力。

3. 其他公告3.1 公司介绍•公司名称:XXX•证券代码:XXX•证券简称:XXX3.2 其他情况公司表示,因为某些不可抗力因素,公司原计划于2021年10月中旬举行的股东大会将延迟至2021年10月底后另行通知。

公司将履行股东大会相关职责,并为股东提供公正、透明的信息披露。

3.3 其他信息公司还表示,将在第四季度开展公开招标活动,以寻找具有财务、法律、建筑等方面专业能力的优秀人才支持公司未来发展。

具体招聘信息将在公司官网上公布。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刘小军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刘小军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刘小军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11.05
•【字号】苏银保监复〔2020〕504号
•【施行日期】2020.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刘小军任职资格的批复
苏银保监复〔2020〕504号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刘小军高管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都邦苏分发〔2020〕60号)收悉。

经审查,刘小军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银保监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特此批复。

2020年11月5日。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议案: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引言:近年来,随着企业治理环境的逐渐完善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越发凸显。

然而,公司经营中难免出现意外或错误决策,导致损失发生。

为了更好地保护企业和董监高个人的权益,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成为了现代企业的一项重要举措。

本文将评估董监高责任险的深度和广度,并探讨其对企业治理的意义和价值。

一、董监高责任险的定义和内容1.1 什么是董监高责任险董监高责任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保护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当董监高个人因为误导投资者、盗窃公司资金、泄露商业机密等行为而被公司、投资者或其他相关方起诉时,董监高责任险可以为其提供保险保障。

1.2 董监高责任险的保障范围董监高责任险的保障范围通常包括:法律费用、调查费用、赔偿金额、赔偿利息、调解支付等。

这些保障项目能够很好地保护董监高个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了个人承担风险的压力。

二、董监高责任险对企业治理的意义和价值2.1 促进董监高个人的积极性与创造力董监高责任险的存在为董监高个人提供了一种保护机制,使其在履行职责时更加敢于决策和创新。

有了保障,董监高个人较少受到责任担忧的影响,能够更加专注于企业治理与发展,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与竞争力。

2.2 提升公司形象与吸引优秀人才购买董监高责任险可以增加公司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保险公司的认可和赔付能力是对公司治理优良程度的一种认可。

董监高责任险也可以为企业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因为这对于潜在的高管人员来说是一种额外的福利和保障。

2.3 减轻公司及董监高个人的风险压力企业经营中难免会遭遇各种风险和挑战,一旦发生错误决策或意外事件,可能会给企业和个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和声誉风险。

而购买董监高责任险可以有效地降低公司及个人的风险压力,确保企业运营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

三、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建议和注意事项3.1 慎选保险产品与保险公司在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时,应注意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强大实力的保险公司,以确保保单的有效性和稳定的赔付能力。

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尊敬的各位股东及相关方:根据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公司自身的管理需要,我们特向各位股东及相关方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明确公司在此方面的政策和规定,并加强风险控制,保护股东利益和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我们致力于合规经营,树立行业榜样,遵守市场法律法规,切实保障股东合法权益和公司稳定运营。

在此背景下,我们制定了以下政策和规定,希望各位股东及相关方予以认可和支持:1. 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将遵守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合法性和合规性。

2. 风险可控:公司将合理评估提供担保所承担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控制,以确保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受损失。

3. 获得回报:公司提供担保所获得的回报应当合理,确保公司的经济利益和利益最大化。

4. 信息透明:公司将及时向相关方披露提供担保的相关信息,保障信息透明度。

2.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条件和限制为了保护公司的资金安全和稳定经营,我们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条件和限制做出如下规定:1.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议和决策,并按照相关程序操作。

2. 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期限和条件应当明确、合理,并通过风险评估程序进行审核。

3. 公司对提供担保的债权人进行调查,确保债权人具备还款能力。

4. 公司提供的担保不能超过其净资产的一定比例,以控制风险。

5. 公司只能提供符合其经营范围和业务特点的担保,禁止提供无关的或违法违规的担保。

3. 相关风险管理措施为了对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担保项目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

2. 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合规性,规范担保流程并严格执行。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 证监发(2005)120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  证监发(2005)120号)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证监发[2005]120号)各上市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行为,有效防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和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六)上市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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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83 证券简称:润邦股份公告编号:2020-039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公司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4月27日,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公司拟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的具体方案如下:
1、投保人: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险人: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赔偿限额:1,000万美元。

4、保费支出: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年(具体以保险公司最终报价审批数据为准)。

5、保险期限:12个月。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上述权限内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董监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监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董事对《关于公司为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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