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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表彰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环境质量保障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表彰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环境质量保障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表彰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环境质量保障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1.20•【字号】粤环[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表彰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环境质量保障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粤环〔2011〕4号)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各有关单位: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环境质量保障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确保了亚运期间赛事城市环境质量良好,完全兑现了申亚时提出的亚运会环境质量承诺,获得了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

在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环境质量保障工作中,有关单位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通力合作,服务大局;广大干部职工忠于职守、无私奉献、众志成城,出色地完成了亚运会环境质量保障任务,为两个亚运的成功举办做出了突出贡献。

为进一步激励全省广大环保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我厅决定授予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等48个集体为“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环境质量保障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李辛等189位同志为“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环境质量保障工作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不骄不躁,发扬成绩,积极进取,在今后的工作中再创佳绩。

各级环保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扎实工作,争创一流,为推动我省环保事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1.广东省环保系统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环境质量保障工作先进集体2.广东省环保系统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环境质量保障工作先进工作者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附件一:广东省环保系统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环境质量保障工作先进集体(共48个)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海珠区环境保护局荔湾区环境保护局天河区环境保护局白云区环境保护局黄埔区环境保护局花都区环境保护局番禺区环境保护局南沙区环境保护局萝岗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局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环境保护局佛山市环境保护局禅城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陈村分局三水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大亚湾区环境保护局汕尾市环境保护局汕尾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汕尾市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环保和建设局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东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东莞市麻涌环保分局东莞市中堂环保分局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三角分局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小榄分局中山市环境保护局阜沙分局江门市环境监察分局江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肇庆市环境监察分局四会市环境保护局清远市环境保护局清城区环境保护局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监测科技处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水环境管理处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大气环境与废物管理处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宣传教育与交流合作处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局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附件二:广东省环保系统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环境质量保障工作先进工作者(共189人)广州市(45人)李辛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杨柳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刘小潼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副主任李肇铸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处主任科员、梁锡林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机动车污染控制处副处长葛楹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辐射与固管处林怡辉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规划与科技处处长熊必永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温琳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管理与生态保护处主任科员陈璟璇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主任科员章生健广州市环境保护局亚运环境综合处处长王少毅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陈彦宁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流动污染源监测室主任梁桂雄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室主任助理张效刚广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甘雨广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征监二科科长罗家海广州市环保科研院院长王会波广州市环保宣教中心新闻宣传部部长刘涛广州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任刘国庆广州市环境信息中心副主任叶建平广州市环境技术中心预算项目评估部部长杨喜中广州市越秀区环境保护局局长邓玲广州市越秀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梁浩广州市海珠区环境保护局局长李德海广州市海珠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陈树孝广州市荔湾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柳志刚广州市荔湾区环境保护局监测站站长王立平广州市天河区环境保护局局长朱素琴广州市天河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钟伟东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龙庄平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监督科科长李勇广州市黄埔区环境保护局调研员欧兵广州市黄埔区环境保护局副调研员李标广州市花都区环境保护局局长梁汉超广州市花都区环境保护局监测站站长黄福有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监测站站长陈志谦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曾玉波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大队长XXX 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中心工程师李应生广州市萝岗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邓晓英广州市萝岗区建设和环境管理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邱瑞贞广州市从化市环境保护局局长黄悦维广州市从化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张岸飞广州市增城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邓淦禧广州市增城市环境保护局监督大队副大队长深圳市(10人)李水生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副主任卢旭阳深圳市人居环境委污染防治处副处长沈振宇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主任科员林振团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郭键锋深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副站长胡汝林深圳市光明新区城市建设局局长骆戈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局监督科科长钟国华深圳市南山区环保局监理所所长王伟深圳市福田区环境保护局科长许宏凡深圳市人居环境委机动车监管办七级执法员珠海市(5人)黄汉宁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办事员韦洋珠海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科员聂粤湘珠海市环境保护局机动车污染监控管理所副所长罗洁琼珠海市环境保护局污控科科员杨雄珠海市斗门区区长助理、区环境保护局局长佛山市(20人)李康文佛山市环境保护局总工程师区向红佛山市环境监察分局副科长王洁文佛山市环境保护局科员萧伟博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聘员刘成波佛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室副主任蒙海涛禅城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局务委员张宗强禅城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石湾镇街道分局师小平禅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室主任杜剑波南海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黄少彬南海区环境监察分局副局长周健能南海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二室主任陈珍虎南海区大沥镇环境保护办公室主任陈叙明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乐从分局副局长何远乐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环境监督科办事员杨祥明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直属执法分局副科长关敏芝三水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潘永坤三水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直属执法分局曾俊瑶高明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污染控制科仇惠琼高明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污染控制科科长杨志锋高明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荷城分局环境监察员惠州市(5人)朱燕含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黄远华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大气环境管理科科长黄锦容惠州市惠阳区环境保护宣教中心主任许振良博罗县环境保护局监督股股长钟志宏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监督管理科科员汕尾市(5人)范钢汕尾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控制与生态保护科科长钟小群汕尾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副分局长林瑞洲汕尾市环保局污染控制与生态保护科副主任科员夏一聪汕尾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员范伦新汕尾市环境保护信息中心助理工程师东莞市(20人)袁绍东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局长香杰新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廖春林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副调研员陈耀辉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梁耀铭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水气环境与废物管理科科长冯佃启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水气环境与废物管理科主任科员张国斐东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副站长尹礎东莞市环境保护局麻涌分局局长叶惠波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大队长陈志雄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大队长陈耀仲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大队长陈享华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大队长胡荣光东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室主任李炜坚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所检测室主任刘可旋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水气环境与废物管理科科员邓荣华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水气环境与废物管理科科员王贯东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科员谭嘉星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科员莫建明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科员何景尧东莞市环境保护局高埗分局科员中山市(10人)蔡居雄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局长刘志平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副科长黄嘉文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办事员谭兆腾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机动车污染控制室主任徐迅宇中山市环境监测站自动监测室副主任黄权秋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小榄分局局长关浩祥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三角分局局长冯泽球中山市环境保护局阜沙分局局长助理廖维星中山市环境保护局黄圃分局办事员郑卫胜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火炬分局科员江门市(5人)刘振军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齐丁民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黄耀坤环境监察分局监督室负责人叶水生江门市环境保护局污控科科长李庆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蓬江分局高工肇庆市(5人)杜金良肇庆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梁小坚高要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大队大队长梁肇福肇庆市环境保护局鼎湖分局副局长张绮琦肇庆高新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郑剑平肇庆市环境监测站副站长清远市(5人)汤燕文清远市环境监测站站长卢昌耀清远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局长石学忠清远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副局长禤宇晖清新县环境监察分局正股曾居慈英德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厅机关及其直属单位、抽调人员(54人)马杰明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主任科员陈峥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主任科员朱宝芬省环境保护厅厅机关服务中心打字员李国兆省环境保护厅规划财务处副调研员戴萌省环境保护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王大力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测与科技标准处副处长唐天征省环境保护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主任科员张作凡省环境保护厅水环境管理处副调研员郑淑颖省环境保护厅水环境管理处主任科员王胜男省环境保护厅水环境管理处副主任科员张瑞凤省环境保护厅大气环境与废物管理处副处长王舒曼省环境保护厅大气环境与废物管理处副主任科员段献忠省环境保护厅大气环境与废物管理处副主任科员潘长洪省环境保护厅核应急管理处副主任科员王少林省环境保护厅辐射处主任科员陈文韬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局副局长奚创旭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局副局长邓茂枝省环境保护厅应急办副主任洪表明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局副调研员李辉焕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局副调研员陈文生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局主任科员杜华明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局主任科员郑刚星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局主任科员郑伟斌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局主任科员谢昕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局主任科员李亦群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局主任科员肖文省环境保护厅环境监察局高工吕小明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主任钟流举省环境监测中心副主任、首席专家、教授级高工区宇波省环境监测中心信息综合室主任谢敏省环境监测中心专业技术人员杨剑军省环境监测中心综合室助理工程师林燕春省环境监测中心测试室主任黄江荣省环境监测中心测试技术室副主任姚锦贤省环境辐射监测中心放射性废物与应急管理室副主任张永波广东环境科学研究院科研中心主任张晖广东环境科学研究院科研中心助理工程师邓慧玲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宣传部副主任梁光源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科员黎嘉明省环境保护信息中心总工程师其他抽调人员:肖映辉汕头市环境监察分局副大队长刘文韶关市环境监察分局科员邬定钧河源市环境保护局科员廖科峰兴宁市环境监察分局副局长林国华阳东县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郑涛湛江市环境监察分局科员文汉宇茂名市环境监察分局室主任谢铮潮州市环境监察分局办事员谢建强揭阳市环境保护局赖剑文罗定市环境保护局工程师徐宇波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陈耿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王静广东省环境保护学校朱衍恒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02.08•【字号】惠市环[2007]40号•【施行日期】2007.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惠市环〔2007〕40号)各县(区)环保局、各排污单位:现将《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惠州市环境保护局二〇〇七年二月八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公开,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加强我市重点污染源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环保总局《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范围:市控重点工业污染源、0.6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燃油火电厂、1万吨/日及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惠城区电镀企业。

第三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信息采集、处理、评价、公开、反馈和监督过程要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

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市环保局成立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监督科。

第四条重点污染源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按照各企(事)业单位的环境行为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环保诚信、环保警示、环保严管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红牌标示。

市环保局于每年11月份将评价结果在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公众网(http://)和公众媒体上公开。

公开评价结果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企(事)业单位收取费用。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4.22•【字号】惠市环〔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惠市环〔2013〕50号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环保分局,市局直属各单位: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减少执法随意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的《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县(区)环保局可根据当地社会经济、环境状况,参照执行。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4月22日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一、适用规则(一)高位法优先适用规则环保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环保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政府规章;省级政府制定的环保规章的效力高于市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特别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三)新法优先适用规则同一机关制定的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四)地方法规优先适用情形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依据环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授权,并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

(五)部门规章优先适用情形环保部门规章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实施性规定,或者环保部门规章对于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而国务院授权的环保事项作出的具体规定,与环保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环保部门规章。

博罗县福龙五金电镀有限公司与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州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博罗县福龙五金电镀有限公司与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州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博罗县福龙五金电镀有限公司与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州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4【案件字号】(2020)粤13行终2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邱炜炜覃毅华陈龚东【审理法官】邱炜炜覃毅华陈龚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博罗县福龙五金电镀有限公司;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博罗县福龙五金电镀有限公司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州市人民政府【当事人-公司】博罗县福龙五金电镀有限公司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州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黄兰广东历维永盛律师事务所;叶凌旭广东历维永盛律师事务所;欧阳少嫣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兰广东历维永盛律师事务所叶凌旭广东历维永盛律师事务所欧阳少嫣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兰叶凌旭欧阳少嫣【代理律所】广东历维永盛律师事务所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博罗县福龙五金电镀有限公司【被告】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州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听证程序管辖复议机关现场笔录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自由裁量权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历审文书】[{"CategoryNew":["005""005001""005001001""005001001012""005002""005002001""005002 009"]"Gid":"1970324952436161""Category":["005""00502""0050209"]"IsHaveEng":"0""La stInstanceDate":"2020.08.14""CaseFlag":"(2020)粤13行终233号""Title":"博罗县福龙五金电镀有限公司与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州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CaseGrade":["06""0601"]"TrialStep":["002"]"LastInstanceCourt":["21""2112""21120 0"]"DocumentAttr":["001"]}]【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惠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惠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H F G S—2013—24惠府办〔2013〕66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业经十一届4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29日- 1 -惠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扬尘污染控制,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区”)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所在地城镇规划区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筑、道路与管线、市政公用设施、港口建设等)、房屋拆除、采石取土、物料运输与堆放、混凝土搅拌、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建筑垃圾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负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负责码头、堆场、露天仓库及混凝土搅拌站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 2 -部门”)负责采石取土场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拆除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县(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公用事业部门”)负责市政工程施工和市政公用设施维修、改造活动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保后续管理,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简称"三同时")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保"三同时"管理指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开始设计至正式投产使用前的管理过程。

第三条凡有污染物排放且达不到排放标准及要求的建设项目,须执行污染防治设施的"三同时"。

所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管理办法。

第四条凡需环保"三同时"管理的项目,分别由本局项目审批处、监督管理处、市环境监理所、市固废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责任处(所)〕负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市局项目审批处负责重点管理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市局监督管理处负责餐饮娱乐业的环保"三同时"管理;市局水源保护处负责水源保护区内非重点管理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市环境监理所负责其它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市局项目审批处为本局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的牵头组织部门。

市固废管理中心负责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处理处置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第二章工程方案设计、审查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在进行主体工程建设前,委托持有《惠州市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资格证书》的治理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境影响审批批复意见的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设计。

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将治理工程设计方案委托有资格的环保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认可并与治理单位签定工程合同后,将设计方案、评估意见书和工程合同报本局备案。

第三章定期申报与检查第七条建设单位从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之日起,定期向本局责任处(所)申报污染治理工程和项目主体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7年本)根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粤府〔2012〕143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7年本)》(粤环〔2017〕45号)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如下(按规定须报国家和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除外):一、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的项目;二、可能造成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环境不良影响;有关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三、在惠州市内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下列项目:(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的以下行业类别: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汽车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黑(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水利。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二)《名录》中的以下项目类别:黑色金属压延加工;铁合金制造;锰、铬冶炼;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船舶和相关装置制造及维修;高速公路;新建、增建铁路;改建铁路;铁路枢纽;油气、液体化工码头;干散货、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集装箱专用码头;滚装、客运、工作船、游艇码头;铁路轮渡码头;航道工程、水运辅助工程;航电枢纽工程;中心渔港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石油、天然气、页岩气、成品油管线;化学品输送管线;油库;气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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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惠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调整方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惠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调整方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惠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调整方案》的公告《惠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调整方案》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函[2014]188号),现予以公告。

原划定的惠州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同时废止。

附件:惠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调整方案惠州市环境保护局2014年11月4日附件1:惠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调整方案序号保护区所在地保护区名称和级别水域保护范围与水质保护目标陆域保护范围1 惠城区芦洲镇博罗县观音阁镇芦洲-博罗东部六镇东江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东江富星村磨盘岭取水口上游1500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

水质保护目标为Ⅱ类。

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向陆纵深50m的陆域范围,有河堤处至河堤近河侧路肩线。

东江槟榔潭取水口上游1500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

水质保护目标为Ⅱ类。

二级东江富星村磨盘岭取水口上游4000m至东江槟榔潭取水口下游300m的河道水域,大岚河入河口上溯1000m的河道水域,不包括一级保护区范围。

水质保护目标:东江为Ⅱ类,大岚河为Ⅲ类。

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两岸向陆纵深100m,有河堤处至河堤外坡脚50m的陆域范围,不包括一级保护区范围。

准级一级、二级保护区水域两岸向陆纵深1000m的陆域范围,不超过第一重山山脊线,不包括一级和二级保护区范围。

2 惠城区横沥镇深圳东部供水工程东江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惠城区廉福地取水点上游300m起至取水点下游200m河段的水域。

水质保护目标为Ⅱ类。

相应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300m的陆域范围。

二级惠城区廉福地取水点上游300m起上溯700m河段的水域。

水质保护目标为Ⅱ类。

相应二级保护区水域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300m的陆域范围。

号所在地和级别水域保护范围与水质保护目标陆域保护范围3 惠城区水口街办水口下源东江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东江下源取水口上游1500m至下游100m的河道水域。

水质保护目标为Ⅱ类。

一级保护区水域两岸向陆纵深50m的陆域范围,有河堤处至河堤近河侧路肩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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