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城中村”改造中的若干法律问题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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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城中村改造的可行性操作性及法律问题浅析

新乡市城中村改造的可行性操作性及法律问题浅析
2 0 1 3年 1 2月
第2 7卷 第 6期
新 乡学 院学 报 ( 社会科学版 )
J o u r n a l o f X i n x i a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 d i t i o n )
三 、新 乡 市城 中村 改造所 面 临的主 要 问题
集 体 经济组 织 随之 消灭 , 取 而代 之 的是 城 中村 改 造
建设发展有限公 司。这样村 民变成 了股东 , 原集体 性质 的经济 组织 变成 了村 民私人 投资形 成 的有 限责 任公 司 , 准确 地说 是股 份有 限公 司 , 因为其 股东 的人 数必 须超 过有 限责 任公 司股 东人 数 的上 限 5 O人 , 相 对应 的原村民委员将 由新的居 民委员会代替 。这种 转变 首先 导致 原村 民委员 会 与该村 集体 经济 组织 之 间 的关 系转变 为居 民委 员会 与改造 建设 发 展股份 公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9—1 0
作者简介 : 王建国 , 男, 河南新乡人 , 河南天煜律师事务所主任。


什 么是 城 中村
二 、新 乡市城 中村 改造 的现 状 2 0 0 8年 3月 , 新 乡 市 人 民政 府 出 台 了《 新 乡市
城 市化进 程 的加 快 , 使 一些 处 于 城 乡接 合 部 的 村 庄融 入城 区成 为 “ 城 中有 村 , 村里有城, 村 外 现 代
De c . 2 01 3 V0 1 . 2 7 No . 6
●法 学 理 论 与 实 践研 究
新 乡 市 城 中村 改 造 的 可 行 性 操 作 性

秦皇岛市“城中村”拆迁法律问题研究

秦皇岛市“城中村”拆迁法律问题研究
20 0 9年 6 月
河北 科 技 师 范学 院 学 报 ( 社会 科 学 版 )
He e No ma ie st fS in e& Teh o0 y S ca ce c s b i r lUnv riyo ce c c n lg ( o il in e ) S
J n 2 0 a . 09
i a ay e ,t e lg l r b e x si g d rn h e v l n r n f r t n p o e so “ i a e n ct ’ a e s n lz d h e a o lms e itn u ig t e r mo a d ta so ma i r c s f vl g s i i ’ r p a o l y
二元 结 构 和 相关 法 律 法 规 缺 位 , 导致 “ 中村 ” 城 拆迁 过 程 中 出现 了很 多 问题 。该 文 以秦 皇 岛市 为例 , 析 了 秦 分 皇岛 市 ” 中村 ” 城 的形 成 原 因 和过 程 , “ 中村 ” 迁 改造 过 程 中存 在 的“ 对 城 拆 公共 利益 ” 化 、 偿 标准 不 明 确 , 泛 补 被 拆 迁 主 体 缺乏 诉 权 保 障 等法 律 问题 进 行 了探 讨 , 出 了界定 “ 共 利 益 ” 明确 最 低 补 偿 标 准 , 定” 中村 ” 提 公 、 确 城 居 民 的合 同 主体 资 格 赋 予 其诉 讼权 利等 意见 。
Qi h a g a i o n e a l ,t e r a o sa d p o e so h o ma i n o “ i a e iy’ n Qi h a g a n u n d o ct f ra x mp e h e s n n r c s ft ef r t f v l g si ct ’ i n u n d o y o l n

浅谈“城中村”改造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城中村”改造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本科班2012级经济管理专业毕业论文论文题目浅谈城中村改造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姓名学号 **********指导老师教学点省委党校2014年5月14日内容提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区域经济的竞争,研究和解决城中村改造的问题已成为关键因素,全国各地在城中村改造中做了不少尝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城中村改造的难点:一是改造资金的筹集与改造主体的选择;二是存量土地如何盘活;三是如何排解城中村改造的阻力。

解决这些问题对加速城中村城市化有一定的作用。

城中村普遍存在基础设施薄弱、建设混乱、环境恶劣、治安复杂等问题,影响了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整体功能的发挥和城市综合竞争力的提升,城中村改造中存在的问题成为各个城市不得不面对的迫切问题,如何正确对待城中村这一现象并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本文首先通过阐述“城中村”特征及其改造的必要性,分析了城中村的所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城中村”改造存在问题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城中村城中村改造问题与对策目录一、“城中村”的特征及“城中村”改造的必要性 (1)(一)城中村的特征 (2)(二)城中村改造的必要性 (3)二、“城中村”改造中存在问题 (5)(一)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盲区 (5)(二)城中村普遍存在的治安形势严峻的问题 (5)(三)职业问题 (6)三、“城中村”改造的对策 (6)(一)贯彻“规划优先”的原则,完善城中村改造规划编制体系 (7)(二)解决城中村居民就业问题,提高村民素质 (8)(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村民社会保障的城市化 (9)参考文献 (10)浅谈“城中村”改造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城中村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中的作用以及城中村作为多种利益主体矛盾的集合体的现实来看,政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调整城市规划,扩充城市的区域空间,将城郊的农村纳入统一管理,这是城中村改造的最直接原因。

改造城中村,使其摆脱自身发展的恶性循环并与周边城市环境衔接,已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

城市规划论文:城中村改造的困境及对策

城市规划论文:城中村改造的困境及对策

城中村改造的困境及对策现代城市中的城中村改造是涉及多种领域的巨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城市乃至区域的综合发展,而当前城中村的改造也因此存在很多问题。

本文简单论述了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存在的困境以及对策。

一、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存在的困境1.城中村改造缺乏国家宏观政策的支持。

我国在城中村改造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十分缺乏和落后,只有《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来进行规范。

而在实际的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地方政府违规和违法操作,且没有相应的法律进行规制,进而引发一系列暴力拆迁和抗拆等社会现象。

2.思想认识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畏难情绪。

城中村改造首先要碰到的是大规模拆迁安置,这是这项工作最为棘手的头等难事。

在以前的项目带动拆迁和先行改造试点的村出现了一些“难缠户”和“钉子户”,还出现过群体性上访,在干部群众中产生畏难思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二是畏繁情绪。

城中村改造涉及规划编制、组织协调、资金平衡、拆迁安置、安置房建设管理等方方面面的工作,面广量大,造成部分干部不愿抓、不愿改。

三是麻痹情绪。

有的干部对城中村改造的重要性、艰巨性、紧迫性估计不足,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没有很好去研究、破解其存在的问题。

四是敷衍情绪。

一部分人认为城中村改造是上级部署的城市建设任务,与老百姓生活和村级发展没有什么关系;另外城中村改造中涉及部分村(社区)、村民经济利益,造成改造工作不积极、不主动。

3.资金筹措问题城中村改造工作本身复杂、艰巨和持续时间较长,其改造涉及到征地、拆迁、安置、建设及环境整治等各个环节。

对政府来说,单就征地、拆迁等补偿方面,就是一笔巨额的财政支出,而后续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还需要更多资金,因此资金问题已成为“城中村”改造的瓶颈,并严重制约着城中村改造的进程4.征迁安置问题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外地打工就业的人员有增无减,出现了较大的租房需求,这给村集体和农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收益,但也导致违章建筑屡禁不止的现象出现,甚至使部分村民把“既得利益”当作“合法利益”、“应得利益”,无形中提高了被拆迁户的心理预期和补偿要求。

“城中村”改造中的土地权利问题分析

“城中村”改造中的土地权利问题分析

“城中村”改造中的土地权利问题分析摘要:“城中村”是我国在城市快速发展过程中凸显的一个现象,其涉及到的利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如果没有得到妥善的改造和规范,将不利于城市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本文从“城中村”的现状出发,阐述了“城中村”土地问题形成的原因和现阶段“城中村”改造中针对土地权利问题已经采用的解决途径,并对日后如何妥善解决“城中村”改造中土地权利问题从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和打破二元体系、推进城乡一体化方面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城中村;土地权利;城乡二元化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扩张所引起的诸多问题也逐一显现,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这些问题之中,“城中村”问题尤为突出,其中包含的社会治安混乱、环境卫生差、土地权利混乱和违法违规建设等,已经成为各大中城市都必须面对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了搞好城中村的改造,推进城市化进程,构建和谐社会,本文以城中村改造中的土地权利问题为切入点,对相关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我国“城中村”的现状1.何谓“城中村”改革开放至今已经有30余年,这期间我国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城市化进程逐渐加快,原有的市区已经不足以容纳扩张的城市人口和工商业,因此就需要通过征收城市边缘地区的土地以获取发展的空间。

为了降低征收土地的成本,很多城市选择征收农村边缘的土地转化为城市土地。

这种城市的扩张必将造成部分村落被包围在建成区内,失去土地的农民,有相当一部分居住在还原房或原来的宅基地自建房。

“城中村”就是指在城市扩张的过程中,农民由于土地被征用而转化为居民之后,仍居住在原来的村落改造而成的居民区。

从广义上来看,应该包括位于郊区基本保留乡村特点的潜在型城中村,和位于城市边缘已经和市区连成一片的发展型城中村,以及位于城市用地的包围之中,已经几乎没有农业用地的成熟型城中村。

而从狭义上来看,一般仅指成熟型的城中村。

这类城中村从区划上来看,已经属于城市,居住在其中的农民也变成居民,但是在土地权属、户籍管理和行政管理体制上却仍然持续着旧有的农村模式,因而势必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成为各种矛盾的集散地。

城中村治理存在的问题与整改措施

城中村治理存在的问题与整改措施

城中村治理存在的问题与整改措施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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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中村”现象的危害及改造对策-XX城中村为例

浅谈“城中村”现象的危害及改造对策-XX城中村为例

浅谈“城中村”现象的危害及改造对策-XX城中村为例城中村是指城市中的旧区、老城区,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按照现代城市规划建设而出现的一种特殊现象。

城中村的存在给城市环境带来了很多问题,比如住房安全、公共卫生、治安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以XX城中村为例,分别从卫生、安全、社会问题等方面探讨城中村的危害及改造对策。

一、卫生问题由于城中村内住房卫生条件较差,缺乏基本的环境卫生设施,如下水道、垃圾桶、污水处理设施等,导致了城中村频繁发生疫情和传染病。

此外,城中村内住户通常没有意识到保持洁净和个人卫生的重要性,这反过来又进一步恶化了城中村卫生局势。

改造对策:城中村的改造需要重点解决卫生问题。

相关措施包括建设下水道、垃圾分类处理设施、改造室内卫生设施等,以提高城中村居民的生活环境。

二、安全问题城中村的安全隐患主要来自住房质量低下、电气线路混乱、消防设施不备以及思想观念不良等多方面因素。

特别是在夏季高温和冬季严寒期,因为用电量过大和危险电器的使用,导致电气线路过载、短路、火灾等意外事件经常发生。

此外,城中村内还有盗窃、赌博、吸毒、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安全问题尤其难以解决。

改造对策:为了解决城中村的安全问题,相关部门应重视城中村的建筑物安全性,加强对电气线路、消防设施等方面的检查、维护和改造,同时加强对城中村犯罪行为的打击,增强居民的法律意识。

三、社会问题城中村居民社会背景复杂,许多人是外来人口或农民工,缺乏社会保障,经济困难,思想观念落后,面临着很多社会问题,如务工子女留守、家庭暴力、茶楼麻将、赌博等不良习惯。

这些短期和长期的社会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联合解决。

改造对策:城中村改造除了需要顾及基本的生存需求外,重点解决城中村居民的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问题,同时积极推进社会助扶项目,例如贫困家庭救助、社会保障等,加强对城中村居民的教育和心理疏导,努力提升城中村居民的生活素质和社会认同。

城中村改造法律问题研究

城中村改造法律问题研究
来人 口。
从 上 述 城 中村 的概 念 可 以看 出 , 城 中 村 具 有 以 下 几 个 特
征 : 一 是 地 缘 性 。 我 国大 多 数 城 中 村 地 处 城 市 郊 区 , 由 于 城
也 已经 不 是 传 统 意 义 上 的农 民 。 由 于 城 中 村 的 农 民 自身 素 质较低 , 他们 经营资产 具有很 大 的风 险性 , 一 些 集 体 的 资 产
镇化 进程的加快 , 这 些 村 庄 逐 渐 融 合 在 城 市 中 。 在 这 些 村 庄
根本无法实现保值增值 , 这 就 造 成 他 们 生 活 水 平 的下 降 。 同
时 由于 城 中村 基 础 设 施 不 健 全 , 布局不 合理 , 在 很 多 方 面 存
在 着 较 大 的安 全 隐 患 。改 造 ; 经济协调发展 ; 社会保障机制 ; 加 强 监 督
中 图分 类 号 : D9 2 0 . 4 文 献标 志 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1 —8 1 2 7 ( 2 0 1 3 ) O 1 一[ ) O 1 5 一O 3
城中村改造法 律问 题研究
贺卫 东 , 张会 霞。
(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工 商管理系 , 河南 郑州 4 5 0 0 4 5 ) 摘 要: 目前 , 我 国城 中村 改 造 工 作 存 在 的 问 题 是 城 中村 改 造 缺 乏 法 律 依 据 , 城 中村 违 章 建 筑 严 重 、 房 屋产权 不明晰 , 村 民
思 想 上 对 改 造 有 很 强 的抵 触 情 绪 , 农 村 基 层 组 织 及 其 体 制 难 以发 挥 作 用 , 城 中村 改 造 和 社 会 保 障 很 难 统 一 进 行 。 改 造 工 作 难 以 进 行 的原 因是 城 中村 土 地 权 属 的变 更 , 城 中村 集 体 资 产 的处 置 , 改 造 后 农 民利 益 的 保 护 , 各 方 利 益 的 分 配 。对 此 , 我 国 应 尽 快 完 善 城 中村 改 造 的法 律 法 规 , 加强宣传 , 努 力 消 除 农 民的 抵 触 情 绪 , 拓宽资金筹措渠道 , 创新资金筹措 方式 , 健全社会 保障机制 ,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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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推荐------------------------------------------------------ 浅析“城中村”改造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浅析城中村改造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吴婧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发展的进程中,由于农村土地全部被征用,农村集体成员由农民身份转变为居民身份后,仍居住在由原村改造而演变成的居民区,或是指在农村村落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农村土地大部分被征用,滞后于时代发展步伐、游离于现代城市管理之外的农民仍在原村居住而形成的村落。

城中村改造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面广、环节复杂、利益冲突多、开发风险大,关系到政府、企事业单位、村民及周边单位等多方主体的切身利益。

城中村拆迁改造涉及的法律关系及法律问题非常复杂,而目前我国关于城中村改造的法律、法规相对缺失,虽然有些地方颁布了地方性法规,许多法律问题和利益冲突的解决仍然缺乏具体的依据。

因此,加强对城中村改造中法律问题的研究,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城中村改造中充分发挥律师等专业人士的作用,是确保城中村改造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

一、城中村概念及概况(一)什么是城中村?城中村是在我国特有的土地所有制和文化背景下,在快速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的城市化问题。

对于城中村,目前已有很多定义,有从土地关系和形成原因角度的定义,如所谓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化快速推进过程中,城市将一1 / 12些距新、旧城较近的村庄包入城市建设用地内,这些被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的村庄,本文将其称为城中村。

有从土地、户籍、社会关系角度的定义。

如城中村现象是指从地域角度讲已被纳入城市范畴的局部地区,就其社会属性而言,却仍属于传统的农村社区的矛盾现象,是一种特殊的社区。

有从产权和经营制度角度的定义,城中村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区内仍然保留和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农村经营体制的农村社区。

城中村是城市化过程的产物,是一定发展阶段的特殊现象。

等等。

(二)青岛城中村改造的概况青岛城中村改造项目自2007年大规模出让启动以来,已成为青岛改善城区土地供应的主力。

2007年,侯家庄、麦坡、佛耳崖三个城中村改造项目揭开了青岛市2007年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的序幕。

同年,青岛市确定了改造河西村、河崖村、大山村、孤山村、华光村等9片旧城区、 9个城中村的工作目标,其中,当年的重点城中村改造项目侯家庄和大山片区已分别被外来大开发商绿城房地产和万科房地产竞标获得,而今已经变身为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的高品质现代化住宅小区,成为李沧东部和四方东部新城区的亮点项目。

2008年,市内四区两改继续加码,年内计划实施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达到24个,其中城中村改造是大头,规划建筑面---------------------------------------------------------------最新资料推荐------------------------------------------------------ 积约为713.4万平方米,占全部两改规划建筑总面积的80%,而城中村改造的重头放在了李沧区。

当年4月份,总投资65亿元的李沧区文昌阁社区、下王埠社区、尤家下河社区3个城中村改造项目正式开标,分别敲定东家,拉开了李沧区城中村改造的序幕,三地块占地面积高达255.825万平方米。

其中,由金茂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下王埠社区伟东幸福之城已于今年上半年开盘入市,另外两个城中村改造项目文昌阁社区蓝山湾和尤家下河社区和达和城也将在今年下半年进入市场。

除此之外,李沧区春和景明等多个旧村改造项目也将在今年下半年开盘入市,另外加上嘉合电业80多万平方米的郑庄改造项目、亚建40万平方米的苏家改造项目、台湾良奕房地产公司签约投资8亿元对东兴村进行的改造项目,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大枣园、南岭旧村进行的改造项目,我市迎来城中村改造时代 2009年以来,青岛市稳妥推进城中村规范改制工作,集体产权改革取得新的成果。

目前,位于李沧区的十梅庵社区和于家下河社区顺利完成改制,村集体企业由一般的农工商公司改制为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8月12日,共有23户城中村完成规范改制,处置经营性集体资产11亿元,涉及14519户家庭、村(居)民44019人,其中23213人成为股东。

3 / 12二、城中村改造中房屋拆迁所面临的问题近年来,城市建设日新月异,拆迁规模不断扩大,但由于城中村拆迁工作情况复杂,政策性强,交织着政府行为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行为,牵涉到千家万户和千差万别的家庭利益。

在城中村改造中房屋拆迁存在的相关问题:(一)城中村改造缺乏国家宏观政策的支持到目前为止,国家没有一部关于指导城中村改造的法规文件,除直辖市外也没有省级政府出台的法规。

在国家出台的现有法规文件里也很难找出指导城中村改造的条目。

目前城中村改造方面的有关法规政策都是各地、市根据自己的实际参照其它城市的做法制定的,其政策的完善程度不足,造成实际操作中因缺乏依据而出现偏差,影响到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

另一方面,城中村改造总体进行缓慢,改造任务十分艰巨。

相关部门在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中,建设与改造未能同步实施,而且责、权、利不配套,缺乏宏观指导性的体制合力措施,城中村改造的有关指导性政策亟待制定和完善。

(二)违法违章建设严重、房屋产权不明城中村中存在着大量的违章违规建筑,这些建筑没有任何规划与建设部门的批准。

违法建筑的原因很多,但最关键的两个因素是产权不清和利益驱动。

违法建筑往往处于城中村内经济繁华的枢纽地带,投资少、经---------------------------------------------------------------最新资料推荐------------------------------------------------------ 济效益好,村民、投资者以及基层单位、公职人员通过违法建筑牟取了经济利益,甚至形成了利益同盟,对制止违法建筑形成巨大的阻力。

另一方面,违法建筑的产权混乱。

城中村大量违法建筑的存在与土地产权的特殊性,令改造陷入两难境地∶ 如果承认违法建筑的产权,则鼓励了违法行为,引发新的抢建风;不承认产权,考虑到法律依据不足及违法行为的普遍性,对已经存在的违法建筑难以强制拆除,令改造无所适从。

政府的这种两难境地也为违法建筑的迅速膨胀培养了土壤。

在此背景下,部分村民甚至村社组织为多得补偿款,纷纷进行民房加建、重建、抢建,究其原因皆因利益驱使。

所以,要对城中村的建筑进行拆迁改造,一定要首先辨明城中村现有建筑的合法性,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法律规定框架,合理合法地解决城中村中的违法建筑,保证公众利益和个体利益分配的相对公正。

如果这个问题不处理好,既纵容违法者侵害公众利益,也损害合法者的正当权益,还会加大改造的成本。

(三)对农民的补偿标准不统一在城中村改造中,最受关注的是补偿问题。

补偿是否适当及时决定了城中村改造的进程。

对农民土地和房屋的补偿问题比较复杂,这些涉及改造的农户5 / 12住房面积存在很大差异,还有违章建筑等。

只能在政策框架内,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的办法逐一处理。

而且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地产价格不断上扬,村民攀比心理严重,对拆迁补偿安置的期望值增大,这无形中也加大了城中村改造的难度和成本。

(四)城中村改造后,村民的管理、就业和社保等问题城中村改造完成后,集体所有的土地就会变为国家所有,村民就会成为居民。

如何解决大部分村民的就业、医疗和社会保障,将是城中村改造后面临的重大问题,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都需要政府、居民和改造单位之间更多的协调。

三、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城中村改造绝非土地变姓(由集体变国有)、户口变色(村变居)那样简单,这其中涉及的各方利益的博弈和角逐异常的激烈和残酷。

改造的过程,涉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补偿纠纷程序及处理,集体资产的合理量化、村级改制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村民社保福利措施的落实,政府的疏导、管理和公共利益的调控,环节和程序繁琐,异常复杂;更涉及投资地产公司、政府、村委、村民利益的博弈和统筹协调,是一个涉及土地产权制度、投融资体制、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等等多方面纠葛、缠绕,有待践行理顺的问题总和。

(一)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的确认问题在城中村---------------------------------------------------------------最新资料推荐------------------------------------------------------ 改造过程中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关系到补偿面积,根据《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可见,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大部分土地是归集体所有的,但还有一部分土地是归国家所有的,显然国有部分肯定得不到补偿。

同时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确认,有利于补偿的实际到位,将补偿发放到实际权属人手中,防止重复补偿,也更有利于保障被改造方的权益,因为地上附着物就包括建筑物和绿地等等。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征用集体土地时应支付相应的征地补偿金,用于补偿村民失去土地的损失。

征地补偿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

其中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属个人财产;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属全村村民的共同财产,因使用共同财产获得的收益仍是共同财产,归全村村民共有。

(二)政府与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开发商签订拆迁改造框架协议问题政府与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开发商签订拆迁改造框架协议实质上是授权委托书,即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开发商改造地位的确认,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开发商的权利范围以及改7 / 12造计划性质给予确定。

只有签订了相关的改造框架协议,才使得改造者的地位得到确认,同时确认该改造计划的性质。

在城中村改造中,有些城中村改造的集体经济组织以股份合作社、居民小组(村民小组)等名义与开发商签订拆迁改造框架协议或者意向性协议,就城中村改造的范围、改造原则、费用支付、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特别约定等事项进行约定。

在签订上述协议前,开发商一般会提供城中村改造方案,并且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一定的保证金。

这些协议的名称虽然为框架协议或者意向性协议,但协议的内容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且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因此只要上述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该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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