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暂行办法【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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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员工考勤与请休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员工考勤与请休假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员工考勤与请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员工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制度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全体员工(包括代理合同工)。

第二章考勤管理第三条综合管理部负责全行的考勤管理。

第四条本行各部室应按考勤制度规定,每天如实在钉钉上进行考勤打卡,综合管理部在次月通过钉钉报表数据统计考勤情况。

第五条本行各部室负责人应重视考勤工作,切实加强对员工遵守劳动纪律的教育。

对组织纪律性强、出勤率高、完成工作好的员工给予适当的激励措施。

对不遵守劳动纪律,出勤率低,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进行处罚。

第六条员工无故旷工,按天全额扣发当日薪酬,累计3次(含)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予以违纪解除合同处理。

第七条员工加班应严格控制,因员工个人原因未完成核定的工作量和指定任务,需要在下班期间加班的,不计入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各部室应提前将加班人员名单、时间、事由等报综合管理部(营业场需正常轮班的除外),填写加班申请单(附件2),由综合管理部审批后在次月的工资中计发加班工资,如未提前上报审批,一律不计发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计发标准:法定节假日加班=岗位工资/21.75×300%×实际加班天数第八条如在周末、非法定节假日或晚上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经审批后进行调休或计发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计发标准:周末、非法定节假日加班=岗位工资/21.75×200%×实际加班天数晚上加班=岗位工资/21.75/8×150%×实际加班小时数鉴于现本行薪酬管理办法将基本工资合并在岗位工资内,综合取数,加班岗位工资基数为2580。

第九条本行员工的考勤情况与个人薪酬相挂钩。

第三章假期管理第十条本行员工需休假的(含各类假期),应按休假审批程序请假,获批准后方可休假,遇特殊情况可用电话等方式请假,严禁事后补假,否则视为旷工。

【VIP专享】银行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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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考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分行考勤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树立精简、勤政、务实的银行形象,根据总行员工考勤制度规定,结合分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行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和脱岗。

第三条分行营业部、各部室员工考勤管理在分行行长领导下,由分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各支行员工考勤管理由各支行行长负责。

第四条分行员工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

员工考勤结果与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及奖励挂钩。

第二章考勤内容第五条分行考勤内容,包括在勤、加班、请假、迟到、早退、旷工。

第六条在勤。

分行员工准时到达、准时离开工作岗位,即为在勤。

员工在下列情况下视同在勤:(一)由领导派其到外地出差、开会或经领导批准在城区范围内办公事,不能按时在分行上下班。

(二)经批准脱产、半脱产学习培训或从事其它公务活动的。

第七条迟到。

员工未按时上班按迟到记录。

员工迟到半小时以内者,按迟到1次处理;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者,按迟到2次处理;超过1小时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八条早退。

员工提前下班按早退记录。

员工提前半小时内下班按早退1次记录;提前下班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早退2次处理;提前1小时以上下班,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九条脱岗。

分行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未请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为脱岗。

脱岗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加班。

因特殊情况,员工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工作,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称为加班。

第十一条请假。

员工因处理私事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后,未在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称为请假。

第十二条旷工。

员工未经批准在正常工作时间不在勤,称为旷工。

第三章假期管理第十三条分行公休假包括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工伤假。

员工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

(一)节假日: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包括元旦(1天)、五一(3天)、国庆(3天)、春节(3天)等法定休假日,参照政府规定执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机关打卡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机关打卡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机关打卡考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三讲”教育整改措施,严肃劳动纪律,完善考勤管理,总行决定实行打卡考勤制度。

为保证打卡考勤制度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行机关在册正式职工、临时用工(以下简称“总行职工”)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总行职工上班与下班均要打卡。

实行打卡考勤制度后,总行机关仍然坚持正常的工作作息时间,即每周1至周5为正常工作时间,每天上午8∶00上班,下午5∶00下班,但考虑到打卡占时等因素,因此,上午8∶10分以前和下午4∶50以后打卡,均视为正常出勤,其他情况则为非正常出勤。

打卡机24小时不关机。

上午8∶10分至8∶30分打卡按迟到记录;下午4∶30分至4∶50分打卡按早退记录;上午8∶30分以后到达和下午4∶30分以前离开,按缺时记录;每个工作日只打一次卡按少卡记录,两次均未打卡按缺勤记录。

第四条总行职工如有非正常出勤记录,本人必须如实填写《月度出勤及工作完成情况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说明非正常出勤的原因,交本部、室考勤员审核,部、室主要负责同志签字。

第五条总行职工因公出国、出差、市内公务等不能正常出勤时,须在《报告表》中注明,按正常出勤对待;否则,以打卡记录为准。

第六条总行职工请事假、病假、婚丧假、产假、探亲假、工龄假,须按考勤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在《报告表》中注明;未履行请假手续又未在《报告表》中注明的,按旷工对待。

第七条新入行人员和遗失考勤卡的人员,在领取(补办)考勤卡以前,由本部、室考勤员负责考勤登记。

有非正常出勤情况的,应填报《报告表》。

第八条总行职工忘记打卡或忘记带卡时,本人应在正常考勤所规定的时间内,向人事教育部劳资处报告,并在当月《报告表》中注明。

没有报告或未在《报告表》中注明,按旷工对待。

第九条经鉴定确因打卡机失灵而没有打卡记录的,按正常出勤对待。

班车因特殊情况晚到,按正常出勤对待。

第十条总行职工无正当理由考勤少卡,每少卡一次按缺时4小时对待,每月累积缺时4小时视同旷工半天。

银行职工休假及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职工休假及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职工休假及考勤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支行劳动纪律,对在职人员休假及考勤进行科学规范管理,结合我支行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请休假管理(一)事假:在职人员因私事需要本人处理时,可准予事假。

(二)病假:在职人员因病无法正常上班,可准予病假。

(三)婚假:在职人员按法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可准予婚假3天。

(四)丧假:在职人员因直系亲属(指亲生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办理丧事,给予3天以内丧假。

需要在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职工自理。

因非直系亲属的丧事请假,按事假办理。

(五)年休假:在职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每年可休假10天;已满20年,每年可休假15天。

年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职人员,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1.当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如职工在当年休假后出现上述情况,应取消其下一年度年休假。

(六)探亲假: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凡参加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人员:因配偶在异地工作,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对方又没有探亲假同本人团聚,每年可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的在职人员与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的在职人员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四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本款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原则上,探亲地点为广东省辖区内的,不批准休探亲假;探亲地点为广东省辖区外、距离区500公里以内地区的,不批准休探亲假。

银行员工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办法

银行员工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办法

XX银行员工考勤及请休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勤管理,增强员工纪律意识,形成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的考勤包括出勤、请休假、迟到、早退、旷工、脱岗。

(一)出勤员工准时上下班,为出勤。

员工在下列情况下视同正常出勤:1、因公出差、开会或外出办理公事,不能按时上下班。

2、经批准参加学习培训的。

(二)请休假本行请休假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

(三)迟到、早退晚于规定上班时间到岗,为迟到;早于规定下班时间离岗,为早退。

(四)旷工员工未经同意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而未正常上班的,为旷工。

(五)脱岗员工在上班期间未履行任何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为脱岗。

第三条本行考勤结果将与员工薪酬、奖金、评先、晋级挂钩。

第四条本行考勤由总行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各支行、总(分)行部门负责统计上报。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行在岗员工。

全行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章考勤管理第六条本行考勤采用人脸识别系统进行记录,不同岗位的员工按照各自工作时间进行签到、签退(具体详见附表)。

外出营销的员工,要做好工作日志,以备核查。

第七条考勤时间周一到周五工作日为全员考勤,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按照各条线规定执行。

第八条违纪界定员工违纪分为:迟到、早退、旷工、脱岗等。

(一)迟到、早退1、上班时间开始30分钟内到岗者,按迟到论处。

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

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迟到、- 2 -早退30分钟以上,按旷工论处。

2、迟到、早退10分钟(含)之内,按50元/人/次扣款;迟到、早退30分钟(含)之内,按100元/人/次扣款。

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5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薪资。

(二)旷工旷工一次,扣减5天基本薪资;每月累计旷工2次者,扣减10天基本薪资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次者,扣除当月工资,按待岗处理;1年内累计旷工10天,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建行员工考勤管理制度规定

建行员工考勤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员工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行业规范,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全体在职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劳务派遣员工和临时工。

第二章考勤制度第三条我行实行标准工作制,即每周工作五天,具体工作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30第四条员工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并得到主管领导批准。

第五条考勤方式:我行采用指纹打卡或电子考勤系统进行考勤管理。

第六条员工迟到、早退、旷工的处理:1. 迟到:上班时间超过规定时间15分钟以内,视为迟到一次;超过15分钟,视为迟到两次。

2. 早退:下班时间提前15分钟以内,视为早退一次;提前超过15分钟,视为早退两次。

3. 旷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一天内未进行任何考勤记录,视为旷工一天。

第七条员工请假制度:1. 因病请假:员工因病需要请假,应提供医院证明,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病假处理。

2. 因事请假:员工因事需要请假,应提前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事假处理。

3. 事假、病假累计超过三天,视为旷工。

第三章考勤记录与处罚第八条考勤记录: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考勤记录的整理、汇总和归档。

第九条考勤处罚:1. 违反考勤规定的员工,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降职、辞退等处罚。

2. 对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违反考勤规定的员工,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行业规范相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行业规范为准。

通过以上考勤管理制度,我行旨在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我行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

银行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暂行方法银行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暂行方法为加强员工管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高效运转,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我行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到工作岗位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二)迟到或早退超过2小时的;(三)假期期满后,无故不按时到岗的;(四)无故不参加行内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及会议的;(五)其他应视为旷工情形的。

第一节因公假别管理第二节因私假别管理事假扣发工资=(工资合计-职务津贴-五险一金)/月计薪天数×请假天数;其中,月计薪天数按每月21.75天计算。

(一)病假按病假天数扣发应扣工资的一半;(二)病假超过1个月的,再扣除当月20%的绩效工资。

病假扣发工资=(工资合计-职务津贴-五险一金)/月计薪天数×请假天数×50%。

(一)员工结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

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并提供检查证明的,增加婚假10天。

(二)婚假原那么上应一次性使用,过期不予保存。

员工如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享受婚假的,经行长审批后可将婚假延期至次年享受。

(三)婚假期间,工资照常支付。

(一)女员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158天,难产增加15天(需提供医院证明),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参加孕前检查并提供证明的增加10天(每月1天)。

如遇国家政策变化,按国家政策执行。

(二)女员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42天,具体天数以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准。

(三)男员工配偶生产的,给予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不同省份)的,给予护理假20天。

(四)女员工休产假,需提供相关资料,由总行综合部向当地医保处申请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医保处一次性支付,申请生育津贴期间的工资单位不再支付,享受生育津贴以外时段基本工资照常支付,扣发绩效工资。

已办理生育登记的计划内怀孕的流产假由市医保处支付工资,未办理生育登记的按病假扣发工资。

银行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银行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银行员工考勤管理办法(节选)第二章考勤第三条员工考勤内容包括出勤、休假、请假、加班、迟到、早退、脱岗和旷工,在《银行员工考勤登记表》(附1)中用不同符号表示。

第四条员工按照规定作息时间上、下班即为出勤。

员工因公出差、外单位借用或经组织批准参加全脱产、半脱产学习、应邀参加商务活动、考察等,均视为出勤。

第五条员工享受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即为休假,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公休日指星期六、星期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三八妇女节,放假半天(当日);(二)五四青年节,放假半天(当日)。

第六条员工请假包括年休假、婚假、产假、看护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补休加班假、工伤假、事假、病假、丧假。

第七条员工未按时上班即为迟到,提前下班即为早退。

上班中途未经有关领导同意擅自离岗即为脱岗。

第八条员工未请假、请假未准不上班、超假又未履行续假手续及迟到、早退、脱岗每次超过30分钟均视为旷工。

当天内旷工累计未满4小时(含4小时)按半天计算,累计超过4小时按旷工一天计算。

第九条员工外出是指因公、因私离开本单位辖区或因公、因私出国(境)。

第十条员工因工作要求必须在节日、休息日或工作日加班的,应事先填写《银行员工加班审批表》(附2),由总行职能部门(支行)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查批准,方可加班。

加班审批表作为补休和计发加班费的依据,应与考勤表一起整理归档。

助理以上现职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计加班,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员工培训期间考勤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员工培训期间不计加班。

第三章审批程序和权限第十二条员工外出或请(休)假按管理权限实行层级管理,依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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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员工管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高效运转,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考勤指员工在岗和离岗的记录,是考核员工工作情况、计发员工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岐山长安村镇银行全体在岗员工。

第三条员工考勤管理工作由各营业支行按员工管理权限统一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实施,总行综合部负责考核。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根据国务院规定,年度内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其余均为工作日,工作日和工作时间的界定、调整、变更,按照所在地政府和本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行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工作时间为标准工作时间,工作日为周一至周五。

第六条总行及各支行安排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值班,其值班时间不计为工作时间。

第七条旷工。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不到工作岗位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迟到或早退超过2小时的;
(三)假期期满后,无故不按时到岗的;
(四)无故不参加行内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及会议的;
(五)其他应视为旷工情形的。

第八条旷工的计算及处理。

旷工按小时累计计算。

累计旷工时间在4小时(含)以内计为半天,超过6小时(含)不足8小时计为1天。

累计旷工5天以内的,按旷工天数扣发其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并取消年内各类评奖资格;累计旷工超过5天(含),除扣发上述工资外同时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工7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天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九条员工应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非因公原因晚于上班时间到岗者为迟到;非因公原因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开工作岗位者为早退。

员工无故迟到、早退的应按照员工量化考核管理办法扣发本人的绩效工资。

第十条总行机关及各支行要加强员工考勤管理,真实地记录和反映每位员工的出勤情况,严禁弄虚作假。

一经发现,将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支行应于每月2日前,经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向总行综合部报送上月《考勤汇总表》(见附件1)。

第十二条员工需要请假,以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时,均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严禁先休假,后补办请假手续的行为。

第十三条总行机关和各支行需建立《员工请(休)假审批表》(见附件2),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审批手续,并登记请销假事宜。

第三章请假管理
第一节因公假别管理
第十四条凡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因公外出、学习培训、考察参观等活动,视作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强制休假的时间抵扣当年的年休假。

第二节因私假别管理
第十六条节假日。

本行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其中营业网点的假日值班根据排班确定。

第十七条事假管理。

员工因特殊原因需要请事假的,需事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员工请事假1个月内不得累计超过3天(含),1年内累计不得超过15天(含)。

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员工请事假的,按事假天数扣发工资;超过上述规定的,再扣除当月20%的绩效工资。

事假扣发工资=(工资合计-职务津贴-五险一金)/月计薪天数×请假天数;其中,月计薪天数按每月21.75天计算。

第十八条病假管理。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休养的员工可以请病假,病假须持正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一)病假按病假天数扣发应扣工资的一半;
(二)病假超过1个月的,再扣除当月20%的绩效工资。

病假扣发工资=(工资合计-职务津贴-五险一金)/月计薪天数×请假天数×50%。

第十九条婚假的管理
(一)员工结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

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并提
供检查证明的,增加婚假10天。

(二)婚假原则上应一次性使用,过期不予保留。

员工如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享受婚假的,经行长审批后可将婚假延期至次年享受。

(三)婚假期间,工资照常支付。

第二十条产假的管理
(一)女员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158天,难产增加15天(需提供医院证明),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参加孕前检查并提供证明的增加10天(每月1天)。

如遇国家政策变化,按国家政策执行。

(二)女员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42天,具体天数以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准。

(三)男员工配偶生产的,给予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不同省份)的,给予护理假20天。

(四)女员工休产假,需提供相关资料,由总行综合部向当地医保处申请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医保处一次性支付,申请生育津贴期间的工资单位不再支付,享受生育津贴以外时段基本工资照常支付,扣发绩效工资。

已办理生育登记的计划内怀孕的流产假由市医保处支付工资,未办理生育登记的按病假扣发工资。

如因个人原因导致产假期间工资未能申请成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五)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

第二十一条计划生育假的管理。

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休计划生育假,其休假天数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准。

休假期间基本工
资照常支付。

第二十二条丧假的管理
(一)员工的配偶、直系亲属或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丧假3天。

在外省办理丧事的,按直接往返路程可给予路程假。

(二)丧假期间工资照常支付。

第二十三条工伤假的管理。

员工因公受伤或致残病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年休假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工龄以签订劳动合同时间累计计算,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二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得享受年休假:
(一)当年事假累计15天(含)以上;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当年病假累计1个月(含)以上;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当年病假累计2个月(含)以上;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当年病假累计3个月(含)以上;
(三)累计旷工5天(含)以上;
(四)因各种原因当年在支行下岗、待岗学习的;
(五)行政记过和受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六)女员工已休产假,男员工已休护理假的;
(七)员工如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当年存在本条上述规定的情况之一的,
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二十六条本行员工年休假实行强制休假制度,各部各支行要在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下,根据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休假时间,并提前报综合部备案。

一个年度内年休假为5天的须集中安排,一次休完;年休假为10天或15天的可分段安排,但不得跨年度安排。

第二十七条员工在年休假期间视同正常工作,不扣工资。

因工作原因未休年休假的,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程序经行长审批后报总行综合部备案。

第四章请假审批流程
第二十八条总行班子成员请假的,需报董事长批准。

各支行负责人请假,由行长批准,并报总行综合部审核备案。

第二十九条总行机关各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以下的,由分管行长批准;请假3天(含)以上的,由分管行长批准后,报总行综合部审核,再由行长审批。

第三十条一般员工请假,半天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下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行长批准;3天(含)以上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分管行长批准后,报总行综合部审核,再报行长审批。

第五章请(销)假报送手续
第三十一条员工请假时间无论时间长短,均须填写《员工请(休)假审批表》,写明事由及假期起止日期,按员工管理权限及流程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员工休假期满后,应在上班当天向所在部门办理销假。

因故
需要续假的应说明原因,并经批准后在总行综合部办理续假手续。

对休假到期未按时上班的,所在部门应及时向总行综合部报告,并及时与本人和家庭联系,查明原因。

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对待。

第三十三条员工休假前需事先做好工作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以免贻误工作。

员工休假期间如遇单位(或部门)发生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应按要求及时赶回单位,并履行销假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工作实际确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考勤汇总表;
2、员工请(休)假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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