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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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

1、受理范围

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以下简称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投诉热线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活动。

2、受理程序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投诉受理部门,对照受理范围受理投诉。投诉人应向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告知下列情况,并填写《质量投诉登记、处理表》:

(1)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和投诉时间;

(2)被投诉工程名称、地址、幢号和室号以及建设单位。

(3)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部位、情况简述及举证材料;

(4)投诉人的具体意见。

3、施工质量问题的分类

(1)一般质量问题(含施工不合格):难以避免的轻微不符合规定的质量问题;

(2)较大质量问题:可以避免但已出现的局部或小批量或造成一定损失的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影响整体工程质量、或严重延误工期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质量问题、或批量严重不符合规定,或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伤事故

4、处理程序

(1)项目部在受理投诉后,根据投诉的性质,书面指定责任责任人承办,并将《质量投诉登记、处理表》连同有关材料转交承办人。

(2)一般质量问题,由质量检查员会同相关方到现场核实情况,作好标识,经评定后责成责任人员进行整改(返工或返修等),并于“施工日志”作好记录。

(3)涉及存在严重结构安全缺陷的或质量问题,由项目经理召集技术、质检、施工队人员进行评审(必要时工程技术部参与评审),评审后由质检人员向责任岗位(人员)发出整改通知,由责任岗位(人员)制订处理措施,报质检、技术人员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实施,质检人员对实施结果进行验证。

(4)投诉处理结束后,承办人应将《质量投诉登记、处理表》和投诉处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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