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委员会约谈制度
安全生产委员会约谈制度

安全生产委员会约谈制度是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约谈,对其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和解决。
本文将分析该制度的意义、目标、执行步骤和具体操作建议,并提出一些完善和优化的措施。
一、意义和目标安全生产委员会约谈制度的意义和目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通过约谈制度,可以及时了解各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要求,从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2.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通过约谈制度的实施,可以促使相关单位和个人对自己的安全生产责任有更深入的认识,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3.促进信息共享。
通过约谈制度,各单位之间可以相互交流安全生产经验和教训,共同解决问题,促进安全生产信息的共享,形成合力。
4.加强监督和问责。
通过约谈制度,安全生产委员会可以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后及时追责,保证安全责任的落实。
二、执行步骤1.确定约谈对象。
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和重要领域,选择相关单位或个人作为约谈对象,如危险化学品企业、高空作业人员等。
2.制定约谈计划。
根据约谈对象的实际情况,制定约谈计划,确定约谈时间、地点等具体事项,并提前通知约谈对象。
3.展开约谈调查。
在约谈过程中,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充分了解约谈对象的安全生产情况,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设备、操作规程等方面的情况。
可以采取面谈、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调查。
4.发现问题和整改要求。
根据约谈调查的结果,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包括整改期限、整改措施等。
5.跟踪落实整改。
安全生产委员会应跟踪约谈对象的整改情况,并对整改措施的落实进行检查,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6.记录和总结。
对约谈调查的情况进行记录和总结,包括约谈对象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等,为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约谈制度提供参考。
安全生产约谈管理细则

安全生产约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总部及所属二级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约谈。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约见总部相关部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约见成员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四条安全生产约谈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并酌情会同纪检监察、工会、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组织约谈。
第五条约谈的原则:(一)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三)坚持教育帮助、预防警示和抓早抓小的相—1—结合的原则;(四)坚持发生重大责任事件必谈、发现苗头性问题必谈的原则。
第二章约谈的情形第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约谈相关部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一)贯彻落实上级机关以及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二)发生三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三)漏报、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四)安全生产考核评定不合格的;(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约谈成员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一)发生二级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二)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三)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隐患普遍存在或严重的;(四)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推动不力的;(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2—第三章约谈组织实施第八条约谈程序的启动:(一)安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负责的约谈,由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安委会主任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的约谈,报安委会副主任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安全生产委员会约谈制度

安全生产委员会约谈制度
是指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而建立的一种制度。
约谈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
1. 目的和范围:约谈制度的目的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约谈的范围包括涉及安全生产的各方面内容。
2. 约谈的对象:通常是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人、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等。
3. 约谈的程序:约谈一般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或委员负责,可以单独约谈,也可以集体约谈。
约谈前应提前通知被约谈人,并明确约谈内容和要求。
4. 约谈的内容:约谈的内容通常包括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了解和评估,检查安全生产措施和设备是否符合要求,了解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等。
5. 约谈的结果:约谈结束后,应根据约谈内容和检查情况,给予相应的指导和建议,提出整改要求,并确定整改期限。
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可以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6. 文书记录和工作报告:约谈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做好记录,编制约谈报告,进行归档保存。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约谈制度,可以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和指导,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委员会约谈制度范文(4篇)

安全生产委员会约谈制度范文一、背景简介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企业的正常运营,特制定本《安全生产委员会约谈制度》。
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约谈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达到最佳状态。
二、约谈的目的和范围1. 目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约谈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确保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2. 范围:本约谈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的所有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以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管理人员。
三、约谈的时机和程序1. 时机:(a) 定期约谈:每季度按照安全生产工作进展情况,与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进行定期约谈,确保安全工作的落实。
(b) 特殊约谈:随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部门或个人进行约谈,以及安全生产工作表现不佳的情况。
2. 程序:(a) 约谈发起:由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委员会成员提出约谈建议,并报经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主任发起约谈。
(b) 约谈通知:主任根据约谈对象的情况,书面或口头通知被约谈人员,并说明约谈的事由和目的。
(c) 约谈进行:约谈采用面对面的方式进行,由主任主持,记录会议纪要,约谈内容应包括与安全工作相关的问题和建议。
(d) 约谈记录和通报:会议纪要由主任签署,并及时通报给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相关责任人,以及被约谈人员自行梳理和整改。
四、约谈的参与人员和要求1. 参与人员:(a) 主任:担任本次约谈的主持人,负责约谈的内容和进程。
(b) 委员会成员:作为约谈的参与者,负责提出问题、建议和监督整改。
(c) 被约谈人员:根据约谈通知,对与约谈事项相关的工作和问题进行解释和整改。
2. 要求:(a) 约谈应以尊重和理解的态度进行,不得有人身攻击或贬低的行为。
(b) 约谈内容应客观、明确、具体,问题和建议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一、背景安全生产是企业的重要责任和义务,只有确保安全生产才能保障企业的稳定运营和员工的生命安全。
为了加强企业对安全生产的管理,确保责任到位,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
二、目的1.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范围和要求;2.加强对责任不落实企业的监督和整改;3.激励企业主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三、约谈对象1.企业首席执行官、总经理或者法定代表人;2.负责安全生产的相关部门负责人;3.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
四、约谈内容1.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情况;2.安全生产的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情况;3.安全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的开展情况;4.安全生产措施的执行情况;5.安全事故的处理和防范措施。
五、约谈程序1.约谈会议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并主持;2.约谈会议时间、地点事先通知被约谈对象;3.约谈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或记录人员完成,由与会人员核对并签字确认。
六、约谈结果1.如果发现责任不落实问题,约谈会议记录将作为约谈对象的工作评价依据;2.约谈结果可以作为对责任不落实企业的监督和整改依据;3.对责任落实到位的企业,可进行表彰和奖励。
七、监督和评估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约谈对象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2.定期评估约谈工作的效果和改进措施。
以上为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适度调整和完善。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二)是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 约谈对象:对于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或违规行为的单位、部门或个人进行约谈。
2. 约谈程序:约谈由上级主管单位或责任人指定专人进行,设置约谈通知书、约谈记录等相关表格,确保约谈程序的规范性和系统性。
3. 约谈内容:约谈主要内容包括对安全生产责任的明确、安全生产隐患的查找、整改要求的提出以及后续的跟踪检查等。
安全生产约谈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各部门、各岗位的负责人及员工。
三、约谈主体1.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为安全生产约谈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2. 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四、约谈内容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的学习宣传。
2.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3.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情况。
4. 安全生产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措施。
5.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及奖惩情况。
6. 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五、约谈程序1. 安委会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和需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约谈计划。
2. 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安委会的年度计划,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月度安全生产约谈计划。
3. 约谈前,约谈人应充分准备约谈内容,包括被约谈人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整改要求等。
4. 约谈时,约谈人应认真听取被约谈人的意见和反馈,确保约谈效果。
5. 约谈结束后,约谈人应将约谈情况形成书面记录,报安委会备案。
六、约谈要求1. 约谈人应具备较高的安全生产业务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 约谈人应客观公正,尊重被约谈人,维护被约谈人的合法权益。
3. 约谈人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被约谈人的隐私。
4. 被约谈人应积极配合约谈工作,如实反映情况。
七、约谈效果评估1. 安委会定期对安全生产约谈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改进不足。
2. 评估内容包括:约谈覆盖面、约谈质量、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5篇)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____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____第493____)等法律法规及中心《安全工作问责制度》等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各部门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提高安全工作执行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工作责任约谈,是指中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____,以致影响安全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损失的部门负责人、有关职工约见谈话,分析问题或事故发生原因和安全生产状况,研究工作措施,并进行约谈告诫。
第三条约谈对象(一)发生问题或事故单位的部门负责人;(二)负有业务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三)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约谈对象要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下列情形由中心主要领导或其委托中心分管领导主持约谈:(一)对中心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文件、规定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且多次警告仍不整改的;(二)对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不按要求整改或未按期完成、进展缓慢的;(三)三个月内出现两起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四)发生较大非伤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五)不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不按要求排查、治理、上报重大安全隐患,导致工作受阻,产生不良影响的。
(六)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约谈要听取问题或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问题或事故发生经过、整改或抢险情况,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被约谈对象要准备书面材料。
第六条约谈工作由中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____安排,各部门主管参加,约谈时间原则上在问题或事故发生后一周内____进行。
第七条约谈程序(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部门;(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要在____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涉及安全生产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因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等原因,导致安全生产形势不稳定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部门、岗位和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的活动。
第二章约谈范围第四条以下情况应进行安全生产约谈:(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险性事件,且事故或险性事件原因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措施不落实有关;(二)未按时完成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任务,导致隐患长期存在;(三)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部门、岗位和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五)安全生产投入不足,设备设施老化,存在安全隐患;(六)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和素质不高;(七)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约谈程序第五条约谈的实施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约谈前,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应组织相关部门对被约谈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形成约谈材料。
第七条约谈通知(一)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向被约谈对象发出约谈通知,明确约谈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事项。
(二)被约谈对象应按时参加约谈。
第八条约谈实施(一)约谈主持人宣布约谈事项,告知被约谈对象约谈的目的、依据和程序。
(二)被约谈对象进行自我陈述,说明事故原因、责任追究等情况。
(三)约谈主持人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被约谈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
(四)被约谈对象就约谈内容进行表态,提出整改措施。
第九条约谈记录(一)约谈主持人应做好约谈记录,详细记录约谈内容、被约谈对象的表态及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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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方针,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镇党委、政府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进行的提醒、质询、告诫性约见谈话。
第三条约谈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对以下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
(一)各社区主要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镇直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
(三)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约谈的组织约谈由镇党委、政府组织并成立约谈领导小组。
约谈领导小组由镇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镇长及监察室、安监所、工会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党委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并派工作人员负责记录
必要时请新闻媒体报道。
第五条约谈条件
(一)各社区、镇直部门单位
本辖区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进行约谈。
1.对上级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
2.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事故时相关领导赶赴现场不及时、应急救援不及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事故查处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迟报、瞒报事故的;
4.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不力、影响整体工作进度,重大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能及时整改消除的;
5.辖区或分管领域存在突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监管打击不力的;
6.辖区、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隐患较多被上级挂牌督办,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7.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8.镇党委、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二)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约谈范围。
1.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未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或者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3.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
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4.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5.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6.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7.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8.在上级检查或暗查暗访中存在安全隐患较多被挂牌督办,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9.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迟报、瞒报事故的;
10.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镇党委、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约谈内容
(一)各社区、镇直有关部门单位
1.对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到位、未严
格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要求、重要安全
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的约谈。
主要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隐患整改措施、时限、资金、责任、预案“五到位”落实情况。
2.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和应当汲取的教训,事故责任追究,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
3.对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不力,重大隐患未能及时消除的约谈。
主要包括: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采取的对策措施,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建设情况。
4.对辖区或分管行业领域存在突出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监管打击不力的约谈。
主要包括: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情况及原因分析,采取的对策措施。
5.对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或产生不良影响的约谈。
主要包括:群众举报时间、举报内容、对举报内容的查处落实情况,对群众上访的应急处理情况,信访回复及采取整治措施等情况。
6.对上级挂牌督办事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约谈。
主要包括:挂牌督办及通报事项的原因分析,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
7.镇党委、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内容。
按照镇党委、政府要求,约谈对象对要求约谈的事件或行为进行汇报,约谈小组提出整改要求。
(二)生产经营单位
1.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约谈。
主要包括:安全管理现状、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方面的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设备、设施使用、维护、保养、检测等方面的约谈。
主要
包括: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专项资金投入等情况。
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约谈。
主要包括:隐患整改措施、时限、资金、责任、预案“五到位”落实情况。
4.安全教育培训方面的约谈。
主要包括:教育培训投入、“三级”教育培训制度执行等情况。
5.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方面的约谈。
主要包括: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应急救援设施配备、队伍建设等情况。
6.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约谈。
主要包括: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计划、防治措施,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配备等情况。
7.对上级挂牌督办事项的约谈。
主要包括:挂牌督办及通报事项的原因分析,采取的整改措施情况。
8.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和应当汲取的教训,事故责任追究,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
9.镇党委、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内容。
按照镇党委、政府的要求,约谈对象对要求约谈的事件或行为进行汇报,约
谈小组提出整改要求。
第七条约谈程序
(一)约谈准备。
由党委办公室根据镇党委、政府领导指示发出约谈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被约谈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二)约谈实施。
被约谈人按照约谈内容进行汇报。
约谈小组成
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被约谈人进行解答。
约谈小组应对被约谈对象提出告诫批评,作出约谈处理决定;被约谈对象应作出承诺。
约谈时,党委办公室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由主持人、被约谈人员和记录人员审核签名并存档。
(三)约谈结果。
约谈后,被约谈人应将约谈要求的相关落实与整改情况,在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镇党委、政府。
第八条约谈要求
被约谈人应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不得缺席。
由于特殊原因,被约谈人不能按时参加约谈的,被约谈人可申请改日约谈,经同意后可改日约谈。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被约谈单位和被约谈人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约谈处理决定
(一)责令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其向镇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四)取消被约谈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五)提交纪委、监察室作出处理。
第十条约谈不替代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处理。
第^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