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铁路局•【公布日期】2018.10.18•【文号】国铁安监〔2018〕84号•【施行日期】2018.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铁安监〔2018〕84号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局机关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求,现制定《铁路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铁路局2018年10月18日铁路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委〔2018〕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约见下级铁路监督管理部门、责任单位、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就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督管理工作不力,发生铁路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险情和隐患,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国家铁路局进行的约谈,由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或指定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进行的约谈,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或指定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
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的约谈,由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二章对铁路监督管理责任的约谈第四条国家铁路局对所辖区域铁路安全生产出现严重问题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约谈,以督促依法履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铁路局负责人约谈涉及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一)发生重大事故或6个月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二)发生造成旅客伤亡的较大事故的;(三)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较大事故的;(四)未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出现的重大险情,未按要求督促完成整改的;(五)较大及以上事故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六)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较大事故的;(七)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发布

要求废标或重新组织采购的有 9 件。1 家采购人单
位和 1 家供应商被通报批评 ,并责令其对内部管理
内蒙古 : 基本药物 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启动
从近 日召开的内蒙古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启
制度进行整改, 及时上报整改情况 ; 家采购代理机 动视频会议上了解到, 1 内蒙古基本药物政策体系、 基 5 7
筑、 交通 、 信等 1 个行 业 , 2 项重 点节 能技 术 。 通 3 共 2 挂牌 督办 的安 全 隐患 ,未 在规定 期 限内完 成 整改 或 据了解 , 此举 旨在贯彻落实《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节 采取 相关 措施 的 ; 生重 大及 以上安 全 生产 事 故 , 发 存
约能 源法 》《 、 国务 院关 于加 强节能工作 的决定》 和 在漏 报 、 报或 瞒报 的 ; 个月 内发 生 两 次及 以上 重 谎 六 《 国务院关于印发“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 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连续发生多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审评审批、检验检测 的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存在
利 害 关系 的 ;五 ) ( 本人 认 为有 利 害关 系 的 ;六 ) ( 其他
可能影 响公正 执行 公务 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 : 2 项重点节能技术 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 ) 公布 2 ( 。
近 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 了《 国家重 Nhomakorabea节 能
纪政 纪 。
两部 门: 联合开展政采制度改革 调研
财政部与国家预防腐败局于 日前联合开展 了深 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调研 , 以期总结改革经验 , 分析
存 在 的 问题 , 思考 深化 改革 的举措 。
财政部 :
据悉 , 在本次调研中 , 由财政部与 国家预防腐败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随着交通运输行业快速发展,安全生产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在此背景下,交通运输部制定了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以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介绍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背景、主要内容,并分析其对交通运输行业的影响。
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或者控制危险源,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健康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由于企业注意力主要集中在经济效益方面,忽视了安全生产问题。
此外,一些企业管理不善、设备老旧、操作不规范等原因,导致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问题日益突出。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不得不采取措施,引导企业重视安全生产问题。
主要内容约谈对象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的企业。
交通运输部可以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对涉及危险品运输、公路客运、公路货运、航空运输等领域的企业进行约谈。
约谈方式交通运输部会安排相关负责人对约谈对象进行现场约谈,或者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远程约谈。
现场约谈主要针对规模较大、行业影响力较大的企业,以提高约谈效果。
远程约谈则适用于规模较小、地域较广的企业。
约谈要求在约谈过程中,交通运输部会指出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要求。
这些要求可以包括加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设备维护和更新、加强安全管理等方面。
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在约定时间内向交通运输部提交整改报告。
约谈效果交通运输部将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并及时反馈约谈效果。
企业如果不能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而对于能够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交通运输部将予以表扬和奖励。
影响分析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将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为规范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部安委会”)的工作,明确部安委会及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安委办”)的主要职责,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交通运输部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成员的通知》(厅人教字〔2014〕101号),结合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部安委会工作规则如下:一、总则(一)部安委会是交通运输部的议事协调机构,部安委会成员单位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部安委会成员单位或成员因需要变更时,经部安委办报部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交通运输部人事教育司印发通知。
(三)部安委办设在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具体负责部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部安委会职责(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指示,研究部署和指导协调全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
(二)分析和掌握全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确定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指导意见。
(三)研究解决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四)监督检查指导部安委会成员单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中央企业和部相关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交通运输安全工作中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五)召开全国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重要会议,并督促检查有关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组织全国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活动。
(七)总结、交流和推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八)承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三、部安委办职责(一)研究提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协调部安委会成员单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中央企业和部相关直属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协调组织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巡视、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安全生产约谈等。
部署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时段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一、引言交通运输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约谈的目的和依据(一)目的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约谈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警示、告诫和督促整改,强化其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依据约谈办法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交通运输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三、约谈的主体和对象(一)约谈主体约谈主体通常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包括各级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委员会等。
(二)约谈对象1、交通运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2、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管理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
四、约谈的情形(一)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短期内连续发生多起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四)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导致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
(五)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落实不到位的。
(六)被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经查证属实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问题的。
五、约谈的程序(一)确定约谈事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确定需要约谈的事项和对象。
(二)通知约谈提前向被约谈对象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约谈的时间、地点、事由和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
(三)约谈实施1、约谈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主持,相关部门和人员参加。
2、被约谈对象就约谈事项进行说明,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期限。
3、约谈人员提出整改要求和意见。
(四)形成纪要约谈结束后,形成约谈纪要,明确约谈事项、整改要求和期限等。
(五)整改落实被约谈对象按照约谈纪要的要求,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交通运输部平安生产约谈方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政府平安监管和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交通运输的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平安生产约谈工作。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平安生产约谈,是指交通运输部与被约谈单位进行的平安生产诫勉谈话。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生产运输或建设施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部应约请相关单位进行平安生产诫勉谈话:(一)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平安生产工作部署;(二)挂牌督办的平安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平安生产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的;(四〕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重大平安生产事故或连续发生多起较大平安生产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五)发生特别重大平安生产事故;(六)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约谈形式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
在相近时间内2个以上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部领导或部平安总监主持集体约谈;个别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部领导、平安总监或安委办领导主持个别约谈。
第七条被约谈单位是指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
第八条被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平安工作的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约谈。
第九条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
约谈时,约谈人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第十条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陈述以下情况:(一)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平安生产部署的,应陈述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方案和措施。
(二)挂牌督办仍存在隐患的,应陈述未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方案和实施方案;(三)发生平安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四)漏报、谎报或瞒报平安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件的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认识和相关整改措施;第十一条约谈由部领导、部安委办或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提出,由部安委办提前10天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咱们今儿就来好好唠唠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这事儿。
您说这交通运输,那可是关乎着千家万户的出行安全和经济运转呐!就说我前段时间出门旅游,坐长途大巴去一个挺有名的景区。
一路上,司机师傅那是全神贯注,不敢有丝毫懈怠。
我在座位上看着窗外的风景,心里还挺踏实。
可这交通运输行业也不是一直都这么顺风顺水的。
有时候,一些企业或者个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就容易出岔子。
这就有了咱们要说的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这约谈办法到底是啥呢?简单来说,就是当交通运输行业里出现了一些可能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相关部门就得把负责人找来,好好谈一谈,给他们提提醒,敲敲警钟。
比如说,某个运输公司的车辆老是出故障,维修也不及时,这就可能引发事故隐患。
这时候,相关部门就得把公司老板叫过来,问问到底是怎么回事。
是资金不足,还是管理不善?然后告诉他,这样下去可不行,得赶紧整改。
再比如,有个司机连续疲劳驾驶,被发现了多次。
这多危险呐!相关部门就得把这司机找来,严肃地跟他说,你这样不仅是对自己不负责,更是对乘客的生命安全不负责。
而且这约谈可不能是走走过场。
得有详细的记录,包括约谈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约谈的内容等等。
被约谈的一方还得签个承诺书,保证回去之后好好整改。
要是整改不到位,那可就不是约谈这么简单了,得有更严厉的处罚等着呢。
我还记得有一次,我们小区附近的一家物流公司,因为货物装卸的时候操作不规范,差点砸伤人。
相关部门很快就介入了,把负责人叫去约谈。
我从旁边路过,听到负责人出来后一脸严肃,嘴里还念叨着:“这次可得好好整顿整顿,不能再出问题了。
”这约谈办法就像是给交通运输行业上了一道保险。
让那些在安全生产方面心存侥幸的人不敢乱来,让大家都能更安心地出行,货物也能更安全地运输。
总之,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是为了保障咱们每一个人的出行安全和货物运输的顺利,让整个行业能够健康、稳定地发展。
咱们可得支持和配合,这样咱们的生活才能更美好,更有保障不是?。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1.20•【文号】海安全〔2018〕45号•【施行日期】2018.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安全〔2018〕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约谈工作,现将经修订的《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促进水上交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水上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水上交通安全乐坛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上交通安全约谈,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被约谈单位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或督促纠正的约见谈话。
第四条对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水路行业中央企业总部的约谈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组织实施。
对航运公司、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引航机构等单位约谈由对其具有管辖权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或分支海事局/市级地方海事局负责组织实施,需要时,也可约谈其上级单位。
上级海事管理机构认为需要的,也可提级约谈。
对船舶检验机构的约谈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或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对海事管理机构的约谈,由上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对相关航运公司、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或引航机构等单位进行约谈:(一)船舶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或发生具有重大影响的水上交通事故、险情;(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对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三)日常监管中发现安全管理、引航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四)上级要求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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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交通运输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交通运输部与被约谈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生产运输或建设施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部应约请相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一)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的;
(四)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连续发生多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
(五)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六)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约谈形式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
在相近时间内2个以上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部领导或部安全总监主持集体约谈;个别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部领导、安全总监或安委办领导主持个别约谈。
第七条被约谈单位是指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
第八条被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约谈。
第九条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
约谈时,约谈人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第十条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陈述下列情况:
(一)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安全生产部署的,应陈述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
(二)挂牌督办仍存在隐患的,应陈述未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
(四)漏报、谎报或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件的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认识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约谈由部领导、部安委办或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提出,由部安委办提前10天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
需部领导或安全总监主持的约谈,应报部领导或安全总监批准后下发约谈通知书。
第十二条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在收到约谈通知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
第十三条部安委办承担约谈记录工作,负责起草约谈纪要。
约谈纪要印发至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的所有单位。
第十四条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0个工作曰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部,并应及时报告整改方案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部安委办应组织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跟踪、督办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部安委办应将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立卷存档。
第十七条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约谈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
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约谈机制。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