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发布

要求废标或重新组织采购的有 9 件。1 家采购人单
位和 1 家供应商被通报批评 ,并责令其对内部管理
内蒙古 : 基本药物 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启动
从近 日召开的内蒙古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启
制度进行整改, 及时上报整改情况 ; 家采购代理机 动视频会议上了解到, 1 内蒙古基本药物政策体系、 基 5 7
筑、 交通 、 信等 1 个行 业 , 2 项重 点节 能技 术 。 通 3 共 2 挂牌 督办 的安 全 隐患 ,未 在规定 期 限内完 成 整改 或 据了解 , 此举 旨在贯彻落实《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节 采取 相关 措施 的 ; 生重 大及 以上安 全 生产 事 故 , 发 存
约能 源法 》《 、 国务 院关 于加 强节能工作 的决定》 和 在漏 报 、 报或 瞒报 的 ; 个月 内发 生 两 次及 以上 重 谎 六 《 国务院关于印发“ 十二五 ”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 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连续发生多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审评审批、检验检测 的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存在
利 害 关系 的 ;五 ) ( 本人 认 为有 利 害关 系 的 ;六 ) ( 其他
可能影 响公正 执行 公务 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 : 2 项重点节能技术 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 ) 公布 2 ( 。
近 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 了《 国家重 Nhomakorabea节 能
纪政 纪 。
两部 门: 联合开展政采制度改革 调研
财政部与国家预防腐败局于 日前联合开展 了深 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调研 , 以期总结改革经验 , 分析
存 在 的 问题 , 思考 深化 改革 的举措 。
财政部 :
据悉 , 在本次调研中 , 由财政部与 国家预防腐败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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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责任追究的情形。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交通运输安 全生产实际,《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对 部属单位、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及相关责 任人员追究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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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对部属单位的责任追究。
对部属单位的责任追究重点强调单 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或安全监管责任 导致发生事故或事故损失扩大的五种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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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提出责任追究初步意见。 • 责任追究既包括对单位的责任追究,也 包括对人员的责任追究,根据职责分工 和管理权限,该环节涉及到安全监督管 理、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多个部门。 为确保责任追究初步意见能够统筹兼顾、 处理得当,《办法》要求责任追究初步 意见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 门、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
《办法》提出对“积极配合事故调查或者提供 重要线索的;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协调或者参 与应急处置,有效降低事故损失的”,应当从 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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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为了充分发 挥警示、惩戒作用,《办法》规定对五 种情节恶劣,危害程度大的行为,应从 重处罚,以督促部属单位及人员充分认 识到其危害性和严重性,切实避免发生 该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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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免除追究责任的情形。
• 考虑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影响因素复杂,部 分事故是由于受极端天气、地质灾害等不可抗力 导致的,非人为故意或者失误原因造成的事故; 同时考虑到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当前交通运输安全 生产工作所处的发展阶段和水平,受安全生产管 理和安全监管措施手段的制约,尚不能实现安全 生产事故的“零控制”,存在着部属单位及人员 已经尽到安全生产管理或监管责任,但仍然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为体现公平正义精神,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无过错免责的精神,充分保障部 属单位及人员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了因不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随着交通运输行业快速发展,安全生产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在此背景下,交通运输部制定了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以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将介绍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背景、主要内容,并分析其对交通运输行业的影响。
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采取有效的措施消除或者控制危险源,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健康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由于企业注意力主要集中在经济效益方面,忽视了安全生产问题。
此外,一些企业管理不善、设备老旧、操作不规范等原因,导致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问题日益突出。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不得不采取措施,引导企业重视安全生产问题。
主要内容约谈对象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交通运输行业的企业。
交通运输部可以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对涉及危险品运输、公路客运、公路货运、航空运输等领域的企业进行约谈。
约谈方式交通运输部会安排相关负责人对约谈对象进行现场约谈,或者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进行远程约谈。
现场约谈主要针对规模较大、行业影响力较大的企业,以提高约谈效果。
远程约谈则适用于规模较小、地域较广的企业。
约谈要求在约谈过程中,交通运输部会指出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要求。
这些要求可以包括加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设备维护和更新、加强安全管理等方面。
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在约定时间内向交通运输部提交整改报告。
约谈效果交通运输部将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并及时反馈约谈效果。
企业如果不能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而对于能够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企业,交通运输部将予以表扬和奖励。
影响分析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将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四) 调离 岗位 ; ( 五) 法律 、 法 规及 党内 法规等规 定 的处分 及相应 的组 织处理 。 第十 四条 本 办法 所列 贵任追 究方式 可 以单 独或者 合并 使用 。
第十 五 条 所在 单位 需 要承担 责任 的 , 应 当按 照有 关规 定追 究有 关单位 的责 任 , 不得 以对 人 员的责 任追或 者安全 监管责 任 , 监督检 查纠正 违法违规 行为 的 ; ( 四) 谎报、 瞒报 、 漏报、 迟报安 全生产事 故的 ;
( 五) 未 建立 应急预 案 , 或者 未按 应急预 案规定 开展突 发事件预 警预防 , 或者 应 急处 置不 力 , 导致损 失扩大 的 。 第 九条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一 , 导致 发生 安全 生产事 故或者 导致 事故 损失扩 大 的 , 应 当追究部 属单 位负 有领导 责任 人
员的责任
( 一) 未贯彻 执行有 关安全生 产法律 、 法规、 规章和 安全生 产决策部 署的 ;
( 二) 主持作 出的决 定违 反安全生 产相关要 求 , 或者对 不符 合安全生 产要求 的事项 予以审 批 许可 的 ;
( 三) 对发现 的安全 生产风 险 、 隐患或者 管理 问题未采 取有效 防范措 施或者监 督整 改的 ; ( 四) 事 故应 急处置 不力 , 导致 损失扩大 的 ; ( 五) 法律法 规规定 的未履行 安全 生产领导 责任 的其他情 形 。 第十 条 出现下 列情形 之一 , 导致 发生安全 生产事 故的 , 应 当追究部 属单位相 关责 任人 员的责任 : ( 一) 违 规从 事生产 作业的 ; ( 二) 未履行 岗位职 责开展安 全生 产监督执 法的 ;
( 三) 未履行 或者未 正确履 行行政 审批或者 行政许 可事项 审核把 关职责 的 ;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约谈办法一、引言交通运输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约谈的目的和依据(一)目的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约谈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警示、告诫和督促整改,强化其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依据约谈办法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交通运输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三、约谈的主体和对象(一)约谈主体约谈主体通常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包括各级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委员会等。
(二)约谈对象1、交通运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
2、交通运输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管理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
四、约谈的情形(一)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短期内连续发生多起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四)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导致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
(五)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落实不到位的。
(六)被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经查证属实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问题的。
五、约谈的程序(一)确定约谈事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掌握的情况,确定需要约谈的事项和对象。
(二)通知约谈提前向被约谈对象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约谈的时间、地点、事由和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
(三)约谈实施1、约谈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主持,相关部门和人员参加。
2、被约谈对象就约谈事项进行说明,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期限。
3、约谈人员提出整改要求和意见。
(四)形成纪要约谈结束后,形成约谈纪要,明确约谈事项、整改要求和期限等。
(五)整改落实被约谈对象按照约谈纪要的要求,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约谈怎么谈

安全生产约谈怎么谈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企业的管理人员与工作人员之间就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进行沟通、交流和协商的过程。
通过约谈,可以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得到落实。
下面是安全生产约谈的一般步骤和注意事项。
一、确定约谈对象安全生产约谈一般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约谈对象可以是全体员工,也可以是某个部门的工作人员。
约谈的对象应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不能漏掉重要的人员。
二、制定约谈计划在约谈之前,需要制定约谈计划。
包括约谈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等。
时间选择上应避免影响生产,地点选择上应选择一个安静、私密的地方,方便进行沟通。
内容和形式可根据约谈的目的和需求来确定。
三、进行约谈在约谈中,管理人员应尊重员工,给予他们充分的发表意见的机会。
可以通过问问题、听取意见、分享经验等方式来开展约谈。
约谈的重点可以包括员工对现有安全措施的满意程度、对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的理解、安全隐患的发现和处理等方面。
四、总结约谈结果约谈后,管理人员应及时总结约谈结果,并制定相关的整改措施。
这样能够更好地指导员工进行改进,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质量。
总结的过程可以包括对约谈内容的整理汇总、对员工提出建议和要求的反馈、制定改进计划等。
五、跟踪落实约谈结束后,管理人员应对所制定的整改措施进行跟踪落实。
可以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工作汇报等方式来监督员工的行为和工作效果。
同时,也应对约谈结果进行反馈,及时表扬和奖励好的表现,对未能按要求整改的情况进行批评和督促。
六、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约谈不是一次性的活动,而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
在约谈中,除了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还应提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同时,也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总之,安全生产约谈是企业管理人员与工作人员之间进行沟通和协商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通过约谈,可以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促进企业安全文化的建设,保障员工和企业的安全。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约谈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约谈近年来,随着我国交通行业的迅速发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已经成为国家重要的工作之一,各级政府和交通部门对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进行了大力的推动和约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约谈。
首先,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方面出现了一些事故频发的情况。
交通运输事故已经成为我国造成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之一,尤其是特别重大事故的发生,对社会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各级政府以及交通部门要加强事故案件的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其次,交通运输行业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方面存在不足之处。
交通运输行业的从业人员要求技术水平高、素质好,具备相应的安全常识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但是目前存在一些从业人员缺乏正规培训,安全意识薄弱的情况。
各级政府和交通部门要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的能力,确保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
再次,交通运输行业在安全设备设施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交通工具和设施的安全性能不达标,缺乏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应急救援措施,存在一些安全隐患。
各级政府和交通部门要加强对交通工具和设施的监管,确保它们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最后,交通运输行业在管理和监管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企业存在安全管理不到位、监管松懈的情况,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不力,导致一些安全隐患无法得到及时消除。
各级政府和交通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确保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
综上所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是国家的重要工作之一,当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
各级政府和交通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约谈,加大力度推动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确保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同时,广大市民也应加强自我安全意识和文明交通意识,共同构建安全、有序、高效的交通运输环境。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交通运输部平安生产约谈方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政府平安监管和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交通运输的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平安生产约谈工作。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平安生产约谈,是指交通运输部与被约谈单位进行的平安生产诫勉谈话。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生产运输或建设施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部应约请相关单位进行平安生产诫勉谈话:(一)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平安生产工作部署;(二)挂牌督办的平安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平安生产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的;(四〕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重大平安生产事故或连续发生多起较大平安生产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五)发生特别重大平安生产事故;(六)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约谈形式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
在相近时间内2个以上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部领导或部平安总监主持集体约谈;个别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部领导、平安总监或安委办领导主持个别约谈。
第七条被约谈单位是指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
第八条被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平安工作的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约谈。
第九条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
约谈时,约谈人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第十条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陈述以下情况:(一)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平安生产部署的,应陈述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方案和措施。
(二)挂牌督办仍存在隐患的,应陈述未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方案和实施方案;(三)发生平安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四)漏报、谎报或瞒报平安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件的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认识和相关整改措施;第十一条约谈由部领导、部安委办或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提出,由部安委办提前10天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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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依据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交通运输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交通运输部与被约谈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水路生产运输或建设施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部应约请相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一)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的; (四)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连续发生多起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 (五)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六)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约谈形式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
在相近时间内2个以上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部领导或部安全总监主持集体约谈;个别地区或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部领导、安全总监或安委办领导主持个别约谈。
第七条被约谈单位是指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部直属单位、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
第八条被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约谈。
第九条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
约谈时,约谈人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第十条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陈述下列情况: (一)未落实国家或部有关安全生产部署的,应陈述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
(二)挂牌督办仍存在隐患的,应陈述未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 (四)漏报、谎报或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件的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认识和相关整改措施;第十一条约谈由部领导、部安委办或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提出,由部安委办提前10天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
需部领导或安全总监主持的约谈,应报部领导或安全总监批准后下发约谈通知书。
第十二条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在收到约谈通知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
第十三条部安委办承担约谈记录工作,负责起草约谈纪要。
约谈纪要印发至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的所有单位。
第十四条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0个工作曰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部,并应及时报告整改方案执行情
况。
第十五条部安委办应组织部内相关司局、部海事局、救捞局跟踪、督办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部安委办应将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立卷存档。
第十七条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约谈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
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部直属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约谈机制。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