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约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约谈管理细则

安全生产约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总部及所属二级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约谈。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约见总部相关部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约见成员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四条安全生产约谈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并酌情会同纪检监察、工会、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组织约谈。
第五条约谈的原则:(一)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三)坚持教育帮助、预防警示和抓早抓小的相—1—结合的原则;(四)坚持发生重大责任事件必谈、发现苗头性问题必谈的原则。
第二章约谈的情形第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约谈相关部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一)贯彻落实上级机关以及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二)发生三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三)漏报、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四)安全生产考核评定不合格的;(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约谈成员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一)发生二级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二)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三)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隐患普遍存在或严重的;(四)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推动不力的;(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2—第三章约谈组织实施第八条约谈程序的启动:(一)安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负责的约谈,由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安委会主任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的约谈,报安委会副主任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三篇)

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一、目的与原则为加强对建工集团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约谈制度,以加强对重大安全风险的管控,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为安全生产提供有力支持。
二、约谈的对象和范围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约谈适用于全部员工,包括管理人员、生产人员等所有参与生产工作的人员。
三、约谈程序1.安全生产约谈程序由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
2.安全生产约谈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可以随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额外约谈。
3.约谈对象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约谈安排提前通知被约谈人员。
4.约谈采用面对面的方式进行,约谈地点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确定。
5.约谈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情况进行了解和评估;(2)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安全行为、不良习惯等问题进行查找和分析;(3)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6.约谈结果应及时记录并书面通知被约谈人员。
四、约谈的效果与措施1.被约谈人员应对约谈结果认真对待,积极配合整改要求,并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2.对于整改不合格或不及时的情况,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对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2)限制其相关工作权限;(3)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五、违规处理对于拒不接受约谈、故意隐瞒事实、不配合整改等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将根据情况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停工整顿、停职检查、取消岗位资格等措施。
六、监督与评估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执行情况将定期进行评估和监督,对执行情况良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存在问题和疏漏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纠正和改进。
七、附则本办法由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于颁布日起执行。
如有需要修改,需经建工集团领导同意后进行。
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二)一、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建工集团的安全生产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和监督,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安全生产约谈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约谈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类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制定并执行一套科学有效的安全生产约谈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约谈对象本约谈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
约谈对象包括企业领导、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人等。
三、约谈原则1. 按期约谈。
约谈应按照事前明确的时间表进行。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应提前告知并与被约谈人员协商确定新的约谈时间。
2. 约谈事宜明确。
约谈前应事先准备好约谈事项的具体内容,保证约谈目的明确、方向清晰。
3. 约谈结果记录。
约谈结束后,应及时将约谈内容进行整理并记录,以备后续追踪和查看。
四、约谈程序1. 通知约谈。
约谈人员应提前通知被约谈人员,并明确约谈时间、地点和事宜。
2. 约谈准备。
约谈人员根据约谈事项提前准备好所需材料和信息,确保约谈内容准确。
3. 约谈过程。
约谈人员对被约谈人员进行全面的询问和交流,了解其工作情况、安全措施执行情况等,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提问和指导。
4. 约谈总结。
约谈结束后,约谈人员应对约谈内容进行总结,并与被约谈人员达成一致意见。
5. 约谈结果反馈。
约谈人员应将约谈结果反馈给必要的相关部门,确保约谈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和落实。
五、约谈内容1. 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约谈人员应了解安全责任体系建立情况,包括企业领导是否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责任人是否履行职责等。
2. 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约谈人员应了解企业安全措施的具体执行情况,包括安全生产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安全培训与教育是否到位等。
3.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情况。
约谈人员应了解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整改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未整改隐患、整改措施的有效性等。
4.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情况。
约谈人员应了解企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包括预案的完善程度、演练的频率与效果等。
5.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情况。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为了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企业的正常运营,制定了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具体规定如下:一、约谈对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约谈时间安全生产约谈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根据实际需要灵活安排。
三、约谈内容1.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情况:约谈对象应向约谈人员提供本企业安全生产的整体情况。
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安全培训和教育情况、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情况等。
2.事故隐患排查情况:约谈对象应向约谈人员提供本企业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情况。
包括事故隐患的发现情况、整改情况、整改措施的效果等。
3.事故案例及教训总结:约谈对象应向约谈人员提供本企业发生的事故案例及教训总结,并进行分析和研究。
通过对事故案例的总结和分析,提高约谈对象对事故发生原因的识别和事故风险的评估能力。
4.安全生产投入和设施设备的情况:约谈对象应向约谈人员提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投入情况和安全设施设备的状况。
包括资金投入、人员配备、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情况等。
四、约谈方式1.定期约谈:约谈人员应提前通知约谈对象,并确定具体约谈时间和地点。
约谈一般采用面对面的方式进行,可以通过会议、座谈、谈心等形式进行。
2.不定期约谈:在特殊情况下,约谈人员可以突击约谈,对重大隐患、特殊情况进行重点询问和约谈。
突击约谈应注意方法和方式,确保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约谈结果1.安全生产约谈工作记录:约谈人员应将约谈内容、约谈对象的表现和承诺、约谈人员的建议和要求等进行详细记录,并由约谈对象签字确认。
2.落实整改:约谈人员根据约谈情况和约谈对象的情况,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约谈对象应尽快制定整改措施,并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3.约谈结果的跟踪与考核:约谈人员应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考核,确认整改效果。
约谈结果和整改情况可以作为安全生产考核的依据。
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3篇)

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是指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上级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追究责任和提出整改要求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事故责任的追究,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一、约谈的程序和对象(一)约谈程序1.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人;2. 在调查结果确认后,上级主管部门应与事故责任人约谈,通知其到场并做出解释;3. 约谈应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和证人参加;4. 约谈记录应当详细记录,约谈人员应签字确认。
(二)约谈对象1.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2. 对于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还应约谈相关单位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3. 对于恶意隐瞒事故或拒绝配合调查的责任人,应当予以追究并依法处理。
二、约谈的内容和要求(一)约谈内容1. 事故责任人应向上级主管部门详细陈述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自己的责任;2. 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向责任人提问、征询意见,并就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3.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责任人追究责任的决定,提出整改要求;4. 约谈记录应当保存并作为后续处理的依据。
(二)约谈要求1. 严肃认真对待,责任人应如实陈述事实,对自身的责任和失误有清醒的认识;2. 听取并积极回应上级主管部门的问题和意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核实;3. 对于违法和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4. 针对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三、约谈的效果和作用(一)效果1. 切实加强了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促进了责任人的自查自纠能力;2. 对于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了对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视和遵守。
(二)作用1. 通过约谈,上级主管部门可以进一步了解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原因,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决策;2. 约谈对于责任人来说是一次警示和教育,可以提醒他们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3. 约谈可以加强上级主管部门与相关责任人的沟通和联系,提高管理的效果。
安全生产约谈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约谈管理制度一、背景概述近年来,由于安全事故频发,对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日益提高。
为此,本文制定了一套安全生产约谈管理制度,旨在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约束,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约谈管理的原则1. 安全优先原则: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放在首要位置,将保障生命安全置于重要地位。
2. 预防为主原则:重视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避免事故发生。
3. 全员参与原则:任何一位员工都有督促他人遵守安全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4. 法律依据原则:约谈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对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调查、处罚措施。
5. 协同配合原则:相关部门需紧密合作,相互协调,共同推进约谈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实施流程1. 触发条件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触发安全生产约谈管理制度:(1)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2) 违反安全规章制度;(3) 安全生产责任未得到履行;(4) 投诉举报涉及到企业安全生产的问题。
2. 约谈对象确定(1) 针对重大安全事故,约谈对象为事故相关责任人员;(2) 针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约谈对象为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员;(3) 针对安全生产责任未得到履行,约谈对象为责任人;(4) 针对投诉举报,约谈对象为被举报单位负责人。
3. 约谈程序(1) 制定约谈计划:约谈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制定并报主管领导审批;(2) 发出约谈通知:工作人员向被约谈对象发出约谈通知,通知内容包括约谈时间、地点和事由;(3) 召开约谈会议:按照通知要求召开约谈会议,会议采取实地走访、座谈等方式进行;(4) 约谈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由主持约谈的工作人员整理,并报备给上级领导;(5) 追踪反馈整改情况:约谈后,相关部门需跟进被约谈人员的整改情况,并定期向上级领导汇报。
4. 约谈结果处理(1) 采取警示教育措施:对于轻微违纪或首次违规的情况,可进行告诫教育,提醒其重视安全工作;(2) 实施行政处罚措施:对于重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3) 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4) 组织培训或考核:根据被约谈人员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培训,并进行岗位考核。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5篇)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____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____第493____)等法律法规及中心《安全工作问责制度》等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各部门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提高安全工作执行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工作责任约谈,是指中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____,以致影响安全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损失的部门负责人、有关职工约见谈话,分析问题或事故发生原因和安全生产状况,研究工作措施,并进行约谈告诫。
第三条约谈对象(一)发生问题或事故单位的部门负责人;(二)负有业务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三)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约谈对象要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下列情形由中心主要领导或其委托中心分管领导主持约谈:(一)对中心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文件、规定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且多次警告仍不整改的;(二)对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不按要求整改或未按期完成、进展缓慢的;(三)三个月内出现两起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四)发生较大非伤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五)不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不按要求排查、治理、上报重大安全隐患,导致工作受阻,产生不良影响的。
(六)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约谈要听取问题或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问题或事故发生经过、整改或抢险情况,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被约谈对象要准备书面材料。
第六条约谈工作由中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____安排,各部门主管参加,约谈时间原则上在问题或事故发生后一周内____进行。
第七条约谈程序(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部门;(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要在____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2.26•【文号】安委〔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委〔2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18年2月26日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国务院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国务院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承办,其他约谈由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四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由国务院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发生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一)30日内发生2起的;(二)6个月内发生3起的;(三)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四)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重大事故的;(五)重大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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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管法规处2020年发布
文件管控信息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制度编号:XXX)
1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XXX股份有限公司XXX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约谈的管理内容及要求。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分公司、油库、加油站。
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中,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2.1《XXX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中油质安〔2018〕
389号)
2.2《XXX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石油质安〔2018〕
238号)
2.3《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安委〔2018〕2号)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采用以下定义:
3.1安全生产约谈
指公司领导或其授权代表约见分公司有关负责人或公司业务主管处室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和督促整改的谈话。
4风险
5职责
5.1质量安全环保处履行公司QHSE委员会办公室职责,为安全生产约谈
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
5.1.1负责提出安全生产约谈建议,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5.1.2负责督导约谈对象承诺的整改措施或行动方案落实情况,并对整改
措施落实不力的单位或个人提出问责建议。
5.2其他处室作为安全生产约谈的参与部门,主要职责为:
5.2.1负责参与直线业务范围内有关问题的安全生产约谈;
5.2.2负责针对直线业务范围内的有关问题,指导、跟进、核查约谈对象
落实整改措施;
5.2.3负责接受安全生产约谈。
5.3分公司主要职责为:
5.3.1负责接受安全生产约谈;
5.3.2负责根据约谈内容或整改措施进行整改。
6管理内容及要求
6.1安全生产约谈人
安全生产约谈一般由公司主要负责人(一般为总经理)为主约谈人,也可根据约谈事项委托公司安全总监或业务主管领导为主约谈人;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公司直线业务处室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纪检
办公室负责人和QHSE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并视情况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6.2安全生产约谈对象
约谈对象一般为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一般为经理)、业务分管领导,也可根据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对分公司领导班子或公司直线业务处室负责人进行约谈。
约谈对象可根据工作汇报需要,指定本单位其他岗位人员参加。
6.2.1机关处室
根据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处室,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约谈:
ー直线业务范围内发生一般B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ー一年内,两家及以上分公司在直线业务范围内发生一般C级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的;
ー直线业务范围内发生性质严重或对公司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事故事件的;
ー不认真吸取事故事件教训,导致同类事故事件重复发生的;
ー按照《XXX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问题及事故隐患问责管理办法》规定,达到约谈条件的;
ー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6.2.2分公司
根据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约谈:
ー发生一般B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包括一般安全事故B级、一般环境事件B级和一般质量事故B级;
ー连续两年发生分公司级安全、环境、质量事故事件的;
ー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库站级安全、环境、质量事故事件的;
ー发生性质严重或对公司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事故事件的;
ー按照《XXX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问题及事故隐患问责管理办法》规定,达到约谈条件的;
ー事故事件应急处置不力,导致危害扩大的;
ー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6.3安全生产约谈程序(SP08.01.05.01.02)
QHSE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人员提出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建议,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启动约谈程序。
公司QHSE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人员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同时将有关事项告知其他参与人员。
约谈对象收到书面通知后,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内容主要包括事故事件或有关问题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有关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等。
约谈现场由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
约谈对象提供书面材料并进行陈述。
经约谈参与方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落实要求,约谈对象就约谈内容和整改措施进行表态。
QHSE委员会办公室编制安全生产约谈会议纪要。
6.4安全生产约谈结果处理
约谈对象按照安全生产约谈会议纪要和整改措施的具体要求按时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送公司QHSE委员会办公室和直线业务处室,由其对照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由直线业务处室发起,公司QHSE办公室相关人员参与,直线业务处室编制书面报告,向公司领导汇报并由公司QHSE办公室保存备案。
被约谈单位负责人在安全述职或民主生活会上,对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进行报告。
6.5附则
6.5.1分公司无需制订实施细则。
6.5.2本办法由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6.5.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XXX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XXX管字〔2019〕7号)同时废止。
7相关制度
7.1《XXX公司生产事故事件管理办法》
7.2《XXX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问题及事故隐患问责管理办法》
8流程及风险控制
8.1SP08.01.05.01.02 安全生产约谈8.1.1流程图
9附件
无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