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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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约谈管理细则

安全生产约谈管理细则

安全生产约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总部及所属二级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约谈。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约见总部相关部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约见成员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四条安全生产约谈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并酌情会同纪检监察、工会、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组织约谈。

第五条约谈的原则:(一)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三)坚持教育帮助、预防警示和抓早抓小的相—1—结合的原则;(四)坚持发生重大责任事件必谈、发现苗头性问题必谈的原则。

第二章约谈的情形第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约谈相关部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一)贯彻落实上级机关以及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二)发生三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三)漏报、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四)安全生产考核评定不合格的;(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约谈成员单位分管安全负责人:(一)发生二级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二)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三)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隐患普遍存在或严重的;(四)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推动不力的;(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2—第三章约谈组织实施第八条约谈程序的启动:(一)安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负责的约谈,由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安委会主任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的约谈,报安委会副主任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三篇)

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三篇)

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一、目的与原则为加强对建工集团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约谈制度,以加强对重大安全风险的管控,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为安全生产提供有力支持。

二、约谈的对象和范围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约谈适用于全部员工,包括管理人员、生产人员等所有参与生产工作的人员。

三、约谈程序1.安全生产约谈程序由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

2.安全生产约谈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可以随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额外约谈。

3.约谈对象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约谈安排提前通知被约谈人员。

4.约谈采用面对面的方式进行,约谈地点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确定。

5.约谈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情况进行了解和评估;(2)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安全行为、不良习惯等问题进行查找和分析;(3)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时间节点。

6.约谈结果应及时记录并书面通知被约谈人员。

四、约谈的效果与措施1.被约谈人员应对约谈结果认真对待,积极配合整改要求,并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2.对于整改不合格或不及时的情况,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对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2)限制其相关工作权限;(3)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五、违规处理对于拒不接受约谈、故意隐瞒事实、不配合整改等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将根据情况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停工整顿、停职检查、取消岗位资格等措施。

六、监督与评估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执行情况将定期进行评估和监督,对执行情况良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存在问题和疏漏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纠正和改进。

七、附则本办法由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于颁布日起执行。

如有需要修改,需经建工集团领导同意后进行。

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二)一、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建工集团的安全生产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和监督,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一、背景介绍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中,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公司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制定了本《公司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二、约谈的目的和意义1.目的:通过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约谈,及时了解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和有效的指导。

2.意义: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约谈的对象1.目标范围:所有涉及安全生产的部门和岗位。

2.约谈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作计划。

四、约谈的程序1.选择约谈对象:根据工作计划和安全检查情况,选择需要约谈的部门和岗位。

2.发出约谈通知:约谈对象收到约谈通知后,应按时、按要求参加约谈。

3.进行约谈:约谈一般分为小组约谈和个人约谈两种形式,约谈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等。

4.记录约谈内容:对约谈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和建议进行记录,并形成约谈记录。

5.完成约谈报告:约谈记录应及时整理成约谈报告,并报送相关领导。

6.约谈回复:约谈对象收到约谈报告后,应针对约谈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制定改进措施,并在一定期限内向相关领导进行回复。

五、约谈的频次和周期1.频次:根据工作需要和安全生产的重要程度,安排不同频次的约谈。

2.周期:根据实际情况,一般每个季度进行一次约谈。

六、责任和考核1.约谈责任:公司领导、安全生产部门、相关部门和岗位均有约谈责任,应积极参与和支持约谈工作。

2.约谈考核:将约谈工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参与约谈的相关部门和岗位进行绩效评估。

七、改进措施和监督机制1.改进措施:根据约谈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跟踪整改情况。

2.监督机制: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和评估约谈工作的实施情况,并进行相关的整改和提升。

八、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一年。

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

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

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工集团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和社会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提升集团的管理水平和社会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工集团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包括集团总部、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所有在编在岗的员工。

第三条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目的是通过约谈的方式,及时发现和解决单位和个人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第四条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原则是全员参与、定期约谈、问题导向、追究责任。

第五条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约谈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各级领导、中层管理人员、班组长、作业人员等。

第六条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事故的处理等方面。

第二章约谈程序第七条安全生产约谈一般由上级领导约谈下级,也可以由同级领导约谈同级或下级领导。

约谈可以是个别约谈,也可以是集体约谈。

第八条约谈前,约谈人应事先了解被约谈对象的工作情况、工作表现以及安全生产情况,准备好约谈材料和相关资料。

第九条约谈时,约谈人应选择适当的时间地点,保持约谈的私密性和严肃性,并严格遵守约谈程序和规定。

第十条约谈应当从事实出发,以查明问题原因、解决问题为目标,采取耐心听取、客观分析、积极引导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约谈时,约谈人和被约谈人应当注意言辞文明,互相尊重,不得辱骂、诽谤或侮辱他人的人格尊严。

第十二条约谈结束后,约谈人应当制作约谈记录,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约谈记录应当存档备查,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整改。

第三章约谈内容第十三条约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安全生产责任:约谈人要求被约谈对象对安全生产负起责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二)安全生产措施:约谈人要了解被约谈对象对安全生产措施的执行情况,包括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操作规程的制定与执行、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演练等。

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4篇)

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4篇)

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是指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上级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追究责任和提出整改要求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事故责任的追究,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一、约谈的程序和对象(一)约谈程序1.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人;2. 在调查结果确认后,上级主管部门应与事故责任人约谈,通知其到场并做出解释;3. 约谈应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和证人参加;4. 约谈记录应当详细记录,约谈人员应签字确认。

(二)约谈对象1.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2. 对于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还应约谈相关单位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3. 对于恶意隐瞒事故或拒绝配合调查的责任人,应当予以追究并依法处理。

二、约谈的内容和要求(一)约谈内容1. 事故责任人应向上级主管部门详细陈述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自己的责任;2. 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向责任人提问、征询意见,并就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3.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责任人追究责任的决定,提出整改要求;4. 约谈记录应当保存并作为后续处理的依据。

(二)约谈要求1. 严肃认真对待,责任人应如实陈述事实,对自身的责任和失误有清醒的认识;2. 听取并积极回应上级主管部门的问题和意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核实;3. 对于违法和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4. 针对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三、约谈的效果和作用(一)效果1. 切实加强了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促进了责任人的自查自纠能力;2. 对于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了对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视和遵守。

(二)作用1. 通过约谈,上级主管部门可以进一步了解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原因,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决策;2. 约谈对于责任人来说是一次警示和教育,可以提醒他们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3. 约谈可以加强上级主管部门与相关责任人的沟通和联系,提高管理的效果。

2024年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范例(三篇)

2024年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范例(三篇)

2024年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范例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各级政府安全管理职责,预防并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约谈制度系指山东省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与市级、县级(含市辖区)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的对话。

目的在于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提出工作要求与建议,并督促相关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或主体责任。

第三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县级(含市辖区)及相关部门,应予以约谈:(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二)在短期内连续发生若干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三)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超出既定控制考核指标的;(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情节严重的;(五)发生社会影响广泛、舆论高度关注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六)省安委会或省政府及省安委会督查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以及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长期未得到解决的;(七)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期未能有效整治的;(八)年度内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事件的;(九)其他需要进行约谈的情形。

第四条确定被约谈单位后,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草拟约谈通知,并报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批签发。

第五条如需约谈市级主要负责人,由省安委会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进行约谈,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参与。

第六条如需约谈市级分管负责人,由省安委会副主任进行约谈,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参与。

第七条如需约谈县级(含市辖区)主要负责人、中央驻鲁企业(中央企业二级单位)及省管企业负责人,可由省安委会副主任进行约谈,或经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授权,由省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进行约谈,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应参与。

第八条约谈结束后,应形成会议纪要,并向被约谈单位发送,被约谈单位需依照纪要内容执行。

第九条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规定的工作日内,将约谈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为了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企业的正常运营,制定了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具体规定如下:一、约谈对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约谈时间安全生产约谈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并根据实际需要灵活安排。

三、约谈内容1.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情况:约谈对象应向约谈人员提供本企业安全生产的整体情况。

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安全培训和教育情况、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情况等。

2.事故隐患排查情况:约谈对象应向约谈人员提供本企业事故隐患排查工作的情况。

包括事故隐患的发现情况、整改情况、整改措施的效果等。

3.事故案例及教训总结:约谈对象应向约谈人员提供本企业发生的事故案例及教训总结,并进行分析和研究。

通过对事故案例的总结和分析,提高约谈对象对事故发生原因的识别和事故风险的评估能力。

4.安全生产投入和设施设备的情况:约谈对象应向约谈人员提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投入情况和安全设施设备的状况。

包括资金投入、人员配备、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情况等。

四、约谈方式1.定期约谈:约谈人员应提前通知约谈对象,并确定具体约谈时间和地点。

约谈一般采用面对面的方式进行,可以通过会议、座谈、谈心等形式进行。

2.不定期约谈:在特殊情况下,约谈人员可以突击约谈,对重大隐患、特殊情况进行重点询问和约谈。

突击约谈应注意方法和方式,确保约谈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约谈结果1.安全生产约谈工作记录:约谈人员应将约谈内容、约谈对象的表现和承诺、约谈人员的建议和要求等进行详细记录,并由约谈对象签字确认。

2.落实整改:约谈人员根据约谈情况和约谈对象的情况,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约谈对象应尽快制定整改措施,并按时完成整改任务。

3.约谈结果的跟踪与考核:约谈人员应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考核,确认整改效果。

约谈结果和整改情况可以作为安全生产考核的依据。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规以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公司所属企业的人员或施工现场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消防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公司对其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以及负有管理责任的责任人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谈话,由其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及事业部。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约谈:(一)不认真履行安全、消防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在公司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火灾隐患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对已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火灾隐患或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进行整改或纠正而被通报批评的,或者由于违法违规行为致公司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扣分等处罚的。

(Ξ)企业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人员配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在检查中发现有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或环境保护职责的。

(四)发生一般以上(含)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火情以上(含)事故,报119火警出警的。

(六)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情形,由公司领导或公司安全监管部提出约谈建议,公司安全监管部在网上发布约谈通知。

第六条约谈一般以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公司安全监管部组织召开。

约谈小组由公司主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公司安全监管部及相关部室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约谈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由项目负责人汇报施工现场隐患治理或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措施、治理整改情况以及应该吸取的教训。

(二)由单位主管领导汇报本单位针对约谈事由督促整改的具体工作、所采取的举一反三的防范措施以及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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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国务院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国务院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承办,其他约谈由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四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由国务院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省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发生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一)30日内发生2起的;
(二)6个月内发生3起的;
(三)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四)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重大事故的;
(五)重大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或指定其内设司局主要负责人约谈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6个月内发生3起较大事故的;
(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较大事故的;
(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较大事故的;
(四)国务院安委会督办的较大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五)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约谈程序的启动:
(一)国务院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进行的约谈,由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三)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由本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提出建议,报本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启动约谈程序。

第八条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第九条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十条被约谈方为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等接受约谈。

视情要求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被约谈方为市(州)人民政府的,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等接受约谈。

视情要求有关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第十一条约谈人员除主约谈人外,还包括参加约谈的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或其内设司局负责人,以及组织约谈的相关人员等。

第十二条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第十三条约谈实施程序: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约谈纪要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对中央管理企业的约谈参照本办法实施。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约谈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省级安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本地区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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