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职业教育法律法规

职业教育法律法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一、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与定义职业教育是指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具有一定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适应市场需求的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一种教育形式。
在我国,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明确的规定。
具体而言,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条例》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一条的规定,职业教育是国家为了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现代化事业发展需要的具有一定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的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通过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其他形式进行的教育活动。
因此,可以看出职业教育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是受到重视的。
二、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 职业教育的目标与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条规定,职业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需要的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提高劳动者的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促进就业创业,满足劳动者的职业发展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条,职业教育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公益性原则、适应性原则、分类管理原则、改革创新原则和依法管理原则。
这些原则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指导。
2. 职业学校的建设与管理职业学校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与管理也是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之一。
《职业教育条例》规定了职业学校的设置与审批、办学条件与标准、课程设置与教学计划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职业教育条例》第五条,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中专、职业高中和大专院校等不同级别的学校。
这些学校的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的教育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 职业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除了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是提供职业教育的重要渠道。
《职业教育法》对职业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职业教育条例》第十三条,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师资力量、教学设施和管理水平,并且必须按照规定的证书和资质进行办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于2020年11月1日正式生效,旨在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提高社会对职业教育的重视和认知。
该法共有七章五十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职业教育的定义和目的第二条职业教育的基本原则第三条支持和推广职业教育的政策保障第四条职业教育的基本路径第五条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与监管机制第二章职业教育教育体系第六条职业教育教育体系的设立第七条职业教育教育培养方式的选择第八条职业教育教育资源的配置第三章职业教育教育内容第九条职业教育教育内容的确定第十条职业教育教育资源第四章职业教育教育标准和质量第十一条职业教育教育标准第十二条职业教育教育质量保障第十三条职业教育教育质量监管第五章职业教育人员培训第十四条职业教育教师的培训与选拔第十五条职业教育实习指导人员、企业导师的培训与选拔第十六条职业教育行业人员的培训第十七条职业教育在职人员的培训第十八条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第六章职业教育创新第十九条支持和鼓励职业教育创新第二十条职业教育科技创新第二十一条职业教育教育改革试点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的责任和处罚第二十三条法律责任的追究总则中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职业教育的定义和目的,以及职业教育的基本原则。
同时,支持和推广职业教育的政策保障也在该章节中得到了体现。
职业教育教育体系中,明确了职业教育教育体系的设立、职业教育教育培养方式的选择以及职业教育教育资源的配置等内容。
职业教育教育内容章节中,围绕职业教育教育内容的确定以及职业教育教育资源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职业教育教育标准和质量章节中,明确了职业教育教育标准、职业教育教育质量保障以及职业教育教育质量监管等内容。
职业教育人员培训章节中,包括职业教育教师的培训与选拔、职业教育实习指导人员、企业导师的培训与选拔、职业教育行业人员的培训、职业教育在职人员的培训等内容。
职业教育创新章节中,聚焦职业教育创新领域,支持和鼓励职业教育创新,并规定职业教育科技创新以及职业教育教育改革试点等内容。
新修订职业教育法解读

新修订职业教育法解读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是我国实施职业教育改革的重要法律依据,促进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推动职业技能培训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因此,对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进行深入的解读,既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又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体系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有关实施细则和标准。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主要内容有:定义职业教育的基本内容和目的,规定职业教育的办学原则,规定职业教育事业的组织形式,规定技能培训管理,规定职业教育投资和资金管理,规定职业教育改革和创新,以及规定职业教育社会服务。
二、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要点1、健全职业教育体系。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特别提出,要建立以高等职业教育为核心,中职教育、职业资格教育、技术技能培训为补充的综合性职业教育体系。
2、完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提出了一系列的体制安排,构建了“中央统筹领导、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集体决策和改革创新”的职业教育治理体系,职业教育承担者和职业技能培训承担者依法受到监管与支持。
3、加强职业教育保障。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指出,要建立统一的国家职业教育基金,加大技能培训费补贴,减免技能培训学费和学习考试费用,落实职业教育资助政策。
三、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改革的意义1、推动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基础。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为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为促进我国职业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构筑了坚实的法律体系。
2、推进我国职业教育改革的重要标志。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实施,标志着我国职业教育改革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它极大地促进了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积极推进了我国职业技能培训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促进了社会大力发展教育,提高了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3、为我国职业教育改革提供重要的理论借鉴。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为我国职业教育改革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借鉴。
学习和参考国外先进的职业教育政策和办学实践,不断改进我国职业教育体制和政策,实现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宏伟目标。
我国教育法的原则

我国教育法的原则
我国教育法的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平原则:教育法强调教育具有公平性,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形式的教育歧视和不公平对待。
2. 优质教育原则:教育法倡导提供优质的教育,确保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个性培养和素质提高。
教育机构应提供有效的教学资源,推动教育公平,并不断提升教育水平。
3. 国家主导原则:教育法规定教育事业由国家加强管理和领导,明确国家对教育的责任和义务。
国家制定教育政策、法律法规,并采取相应措施,推动教育改革和发展。
4. 全面发展原则:教育法强调教育要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包括智育、德育、体育、美育等方面。
教育应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个体的全面发展。
5. 自主选择原则:教育法规定公民有权自主选择教育方式和学校。
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有权选择适合学生个性和发展需求的教育方式和学校。
6. 义务教育原则:教育法规定国家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每个学生接受基本教育权利。
同时,鼓励和支持国家组织实施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人才培养需求。
7. 教师专业化原则:教育法强调教师是教育事业的关键,提倡建立
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倡导教师具备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注重教师培训和职业发展,保障教师的权益和社会地位。
这些原则在我国教育法中被重视和落实,以促进教育体制的健康发展和提高教育质量。
试论我国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我国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摘要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职业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准则。
我国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有教育地位平等、产教结合、社会参与以及协调发展等。
我国职业教育法总则对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但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需要在修订过程中完善。
关键词职业教育法;基本原则;产教结合;法哲学《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作为我国教育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16年来,对推动和保障我国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是,当前对职业教育法的理论研究,关注群体主要是教育领域特别是职业教育领域的学者,法学界对其鲜有论及,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领域中大有被“边缘化”之虞。
职业教育法研究方法的缺陷,以及与法哲学对话的不足,导致职业教育法基础理论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悬而不决。
因此,职业教育法学术研究必须对接法哲学的研究,并回应现实社会的实际需要。
要提高职业教育法的理论研究水平,当务之急应加强对职业教育法指导思想、立法目的、法律原则、立法价值、法律渊源、基本制度等基本范畴的探讨,澄清基本概念,确立学科范式;并加强职业教育法研究体系的构建,从而建立历史与现实、本土与移植、静态与动态、应然与实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职业教育法运行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分析为核心的职业教育法研究体系。
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和本源,虽不为法律主体创设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但却是职业教育法立法、司法、执法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一、职业教育法基本原则的内涵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应与我国教育法的原则相一致,即要以方向性、平等性、公益性等总体原则为指导,同时,又应反映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规律,具有自身特殊的基本原则。
(一)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法的基本原则,一是反映法与法之间关系的原则,是各法普遍适用的指导原则,如合宪原则、民主原则、实事求是原则、法制统一原则等。
二是反映某法本身所特有的原则,部门法作为处理一定范围内社会事务的法律规范,除了法的共同原则之外,都有其自身特有的原则。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学习总结5篇

作为一名职业院校的教师,我们必须深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使我们的教学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过程中,我获得了以下几点收获: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职业教育和技能人才培养的高度重视。
职业教育被赋予了更高的任务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这也为我们职业院校的教师提供了更好的教学工作平台。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明确了职业教育的性质、目标和原则。
职业教育的性质是实用性,目标是培养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的劳动者,原则是贯彻“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理念,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作为职业院校的教师,我们必须在教学中注重实用性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同时积极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还规定了职业教育的管理和保障体系,包括职业教育的规划、立法、财政支持、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就业等方面。
作为职业院校的教师,我们应该加强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以更好地为学生的就业创业服务。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出台,为职业教育和技能人才培养提供了更好的制度保障和发展空间。
作为职业院校的教师,我们必须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我国职业教育和技能人才培养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作为一名职业院校的教师,我认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是非常必要的。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职业教育的重要性,同时也了解了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从而更好地指导我们的教学工作。
以下是我的学习总结: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制定,进一步加强了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和管理。
职业教育被视为国家战略性产业,其地位和作用不断得到提升。
职业教育法的出台,为职业教育提供了更加科学和完善的法律保障,这对于我们职业院校的教师而言,是一次重要的机遇和挑战。
其次,职业教育法对于职业教育的性质、目标、原则和制度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有四项原则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有四项原则:(1)保护教育权利的原则;(2)有利培养人才的原则;(3)维护教育公益的原则;(4)综合为治的责任原则。
我国中小常用的教学原则体系目前我国中小常用的教学原则体系,是在前苏联凯洛夫教育学的原则体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中基本的有五条即下面讨论中的前面五条,但其内容已有我国教学理论和实际工作者结合我国教学实践有所发展,并补充了一些新的原则。
1.直观性原则基本要求:(1)要恰当地选择直观手段。
(2)直观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3)要在直观的基础上提高学生的认识。
2.启发性原则基本要求:(1)激发学生的积极思维。
(2)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
(3)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
3.系统性原则(循序渐进原则)基本要求:(1)按照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顺序教学。
(2)教学必须由近及远、由浅入深、由简到繁。
(3)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4.巩固性原则基本要求:(1)在理解的基础上巩固。
(2)保证巩固的科学性。
(3)巩固的具体方式要多样化。
(4)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5.量力性原则(可接受性原则)基本要求:重视学生的年龄特征、了解学生发展的具体特点、恰当地把握教学难度。
6.思想性和科学性统一的原则基本要求:坚持正确的方向、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讲究教学艺术。
7.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基本要求:重视理论知识的教学、注重在联系实际的过程中发展学生的能力、联系实际应当从多方面入手、帮助学生总结收获。
8.因材施教原则基本要求:充分了解学生、尊重学生的差异、面向每一个学生。
三、说教法1、自学法本节课内容相对简单,并且和以前知识又较类似,因此我采用了自学法,这样既可以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又可以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2、范例教学法此法主张精选素材、创新素材,它强调教学的示范作用,使学生能够在此基础上举一反三、触类旁通。
在操作过程中该法也融合了直观演示法和讲授法,以增强教学内容的直观性、启发性,使学生更好地从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
职业教育法的重点内容

职业教育法的重点内容职业教育法是指国家对职业教育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
职业教育作为培养人才、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职业教育法的重点内容。
一、职业教育的目标和原则职业教育法明确了职业教育的目标和原则。
其中,职业教育的目标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创新创业人才。
而职业教育的原则包括普及性原则、质量优先原则、实用性原则、适应性原则等。
这些目标和原则的确立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二、职业教育的管理机构和职责职业教育法规定了职业教育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是职业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职业教育的监督和评估,推动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创新。
同时,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负责职业教育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此外,职业教育法还规定了职业教育的相关机构和职责,包括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等。
三、职业教育的教学管理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的教学管理进行了规定。
其中,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职业教育教学标准进行教学,开展课程设置、教材使用、教师队伍建设等工作。
同时,职业教育法还明确了对职业教育教师的要求和评估标准,保障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
此外,职业教育法还规定了职业教育的考试管理、学历认证等方面的内容。
四、职业教育的质量保障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的质量保障进行了规定。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职业教育质量标准进行办学,建立和完善质量保障体系,开展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
同时,职业教育法还规定了职业教育的质量监控和评估机制,确保职业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五、职业教育的经费保障职业教育法明确了职业教育的经费保障。
国家应当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确保职业教育的经费需求。
同时,地方各级政府也应当增加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和投入。
此外,职业教育法还规定了职业教育的经费使用和管理,保障经费的合理利用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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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作者:欧阳恩剑来源:《职业技术教育》2013年第16期摘要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职业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价值准则。
我国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有教育地位平等、产教结合、社会参与以及协调发展等。
我国职业教育法总则对基本原则进行了规定,但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需要在修订过程中完善。
关键词职业教育法;基本原则;产教结合;法哲学中图分类号 G71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3)16-0068-0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作为我国教育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16年来,对推动和保障我国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是,当前对职业教育法的理论研究,关注群体主要是教育领域特别是职业教育领域的学者,法学界对其鲜有论及,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领域中大有被“边缘化”之虞。
职业教育法研究方法的缺陷,以及与法哲学对话的不足,导致职业教育法基础理论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悬而不决。
因此,职业教育法学术研究必须对接法哲学的研究,并回应现实社会的实际需要。
要提高职业教育法的理论研究水平,当务之急应加强对职业教育法指导思想、立法目的、法律原则、立法价值、法律渊源、基本制度等基本范畴的探讨,澄清基本概念,确立学科范式;并加强职业教育法研究体系的构建,从而建立历史与现实、本土与移植、静态与动态、应然与实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职业教育法运行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分析为核心的职业教育法研究体系。
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和本源,虽不为法律主体创设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但却是职业教育法立法、司法、执法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一、职业教育法基本原则的内涵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应与我国教育法的原则相一致,即要以方向性、平等性、公益性等总体原则为指导,同时,又应反映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规律,具有自身特殊的基本原则。
(一)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法的基本原则,一是反映法与法之间关系的原则,是各法普遍适用的指导原则,如合宪原则、民主原则、实事求是原则、法制统一原则等。
二是反映某法本身所特有的原则,部门法作为处理一定范围内社会事务的法律规范,除了法的共同原则之外,都有其自身特有的原则。
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是该法本质的抽象和体现。
对于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与划分,学术界存在较大分歧,主要观点有:一是认为法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对某法基本属性和规律的认识,抽象出的带有本质属性、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二是以法的某些特征及其在本法条款中的重要性为依据确认为基本原则;三是把立法原则、立法目的和预期达到的效果和作用视为法的基本原则;四是把某些法的共同原则当作个别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种观点是可取的。
法的基本原则应是该法本质的体现,是法的总体指导思想与灵魂。
因此,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职业教育立法、执法、司法的指导性规范,是寓于职业教育法律规则之中的抽象的指导思想之规定。
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职业教育法基本精神的概括,不是针对某一具体行为而定,属于“弹性条款”,当具体条款不足以调整社会关系时,执法或司法者可依照其基本原则进行调整。
因此,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而且是一个司法实践问题,对职业教育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职业教育法的立法原则立法遵循一定的原则,既有助于立法者站在一定的思想理论高度来认识和把握立法,也有助于立法者从大局上把握立法,集中、突出地体现立法者的某些重要意志。
立法基本原则的主要价值在于其直接实践性,对立法基本原则的探讨可以为立法实践提供指导性方案,但难以直接规制立法实践。
从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立法实践来看,职业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把这些一般原则具体化到立法过程中来,是职业教育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其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
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法制化原则,满足社会需求原则,培养“职业人”原则,“终身教育”原则,效率原则,等等。
我国职业教育法的立法原则除了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规定的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外,还包括原则性与灵活性统一、继承与移植统一、循序渐进等原则。
二、我国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研究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以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职业教育学理论为指导。
根据职业教育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对职业教育法本质和规律的认识,我国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教育地位平等、产教结合、社会参与、协调发展等原则。
(一)教育地位平等原则我国职业教育法总则第一条明确指出,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条强调:“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
”这就在法律上明确赋予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的法律地位,确立了教育地位平等这一基本原则。
首先教育平等原则的确立,是对发达国家职业教育法治经验的科学借鉴。
发达国家职业教育法治化的历史表明,对职业教育法律地位的肯定是职业发展的根本保障。
法国1971年颁布的《技术教育指导法》明确提出在普通教育文凭和技术教育文凭之间建立等值关系,以提高职业技术教育的社会地位;1976年联邦德国颁布的《高等学校总法》明确规定高等专科学校具有与大学同等的地位。
法、德等国对职业教育法律地位的规定,保证了社会对职业教育的正确认识,避免了持职业教育文凭的劳动者在就业时遭受“学历歧视”。
其次,中国与西方发展职业教育的最大差异是社会意识的巨大差异导致教育主导思想的不同。
德国职业教育发达的首要原因在于其民族务实的观念和尊重技术的传统。
中国长久以来形成的社会意识和教育风尚是“学而优则仕”,而“巫医乐师百工之流,君子不齿”。
根深蒂固的封建教育思想影响了中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形成了职业教育是二等或次等教育的思想观念。
因此,从法律上赋予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同等地位,对转变人们思想观念,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二)产教结合原则《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举办与职业教育有关的企业或者实习场所。
”这就明确规定了职业教育的产教结合原则。
产教结合是职业院校办学过程中对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理论的具体运用与实践,也是职业院校提升内涵、提高质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从理论上来讲,任何教育都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但是,职业教育作为一种培养职业人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素养的专门教育,比普通教育更强调实践性。
这一原则,在政府层面,强调的是产教结合,即教育要对接产业,职业教育要主动适应并服务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在学校层面,强调的是校企合作,校企双方在人才培养、技术研发、新技术培训、成果转化应用、实训基地建设和双师团队培养等方面紧密合作;在教学层面,强调教学要与实际生产结合,提倡工学交替、教学做一体等教学方法。
(三)社会参与原则《职业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这明确规定了政府、行业、企(事)业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责任。
职业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离不开政府的主导、行业的指导和企(事)业单位的广泛参与。
这一基本原则具体体现为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经费筹措多渠道等方面。
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历史表明,职业教育是全社会的事业,不能靠国家包揽,而应在政府统筹下,广泛发动和依靠各行各业、社会各种力量来兴办职业教育;同时,职业教育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联系最为密切,受其制约也最为显著,从某种意义上说,职业教育依赖于企业而生存,企业因职业教育而得以发展。
《职业教育法》首先规定了国家办学的职责,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是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同时,明确了行业、企事业组织举办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
首先,支持和鼓励行业和企业自办或联办职业技术学校;其次,确立了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的法律地位,并制定了国家对社会力量依法办学给予鼓励的原则,确立民间和私人办学的法律地位,依靠社会力量发展职业教育,从法律上将职业教育发展纳入到全社会的事业中去;再次,专设“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一章,首先规定“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并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鼓励职业教育机构通过发展校办企业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
这些规定使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经费筹措多渠道等在《职业教育法》中得以充分体现。
(四)协调发展原则《职业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
”这就确定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
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历史表明,结构单一、体系不畅的问题阻碍着我国职业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和提高。
《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职业教育体系这一重要内容,从法律上确定了职业教育的基本形式为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明确了职业教育的层次结构为初中高三个等级,从而使职业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有了可靠保证。
三、完善职业教育法基本原则的建议对于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立法者一般将其集中规定在总则之中,这符合法律总则的构建原理。
将共性的东西抽取放置一起,既体现立法的科学性与逻辑性,又有利于法律的有效实施,还有利于在总则中拟立具有本部门法特色的内容条款。
根据法律总则的一般任务与构建原理,总则主要说明立法的依据、宗旨或目的,界定本法的适用范围,还必须列明调整基本法律关系的若干基本原则。
因此,法律的基本原则一般体现在总则之中,我国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也应如此。
我国职业教育法总则列述了一些职业教育法的重要原则,如第三条(教育地位平等原则)、第六条(社会参与原则),但从总体上看,我国《职业教育法》基本原则的规定比较粗陋,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一)主要不足一是基本原则规定比较分散,未全部集中在总则中。
正如前文所述,产教结合原则和协调发展原则是我国《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但它们却被分别规定在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中,与规则混编在一起,既有悖于总则的构建原理,也混淆了原则与规则的本质区别。
二是个别基本原则表述不够明确。
如教育地位平等原则表述为“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没有明确指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平等地位,不足以扭转重普教、轻职教的社会陈腐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