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培训学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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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代表培训授课稿《代表法》的主要内容

乡镇人大代表培训授课稿《代表法》的主要内容

《代表法》的主要内容一、制定《代表法》的意义一是进一步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人民管理国家事务最重要的途径和形式,是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在国家权力机关中表达自己的利益和意志,并通过人大代表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掌握国家的前途和命运。

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不在于每一个人都要成为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而主要是由人民选出的代表,能够真正地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一旦在代表中出现有不称职或不能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人,能随时加以撤换。

代表法是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代表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其中明确规定了人大代表要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要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要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从而保证人大代表始终置于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之下,积极执行代表职务,时刻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代表法也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保障法。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人民民主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这个根本政治制度,由一系列有关国家机构和其他具体的政治制度所构成的。

我们这里说的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是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的具体制度。

如: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组织制度,常委会制度,人大代表制度,选举制度、监督制度,以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制度、议案处理制度、信访制度等等。

《代表法》将有关代表问题的法律规定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了,同时对人大代表的地位、作用作了科学的概括,构成了一个较为合理的、具体的、完整的体系,健全了人大代表制度,进一上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是推动了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进一步开展。

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是整个人大工作的基础。

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履行职务,执行代表职务,使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和对代表的要求,充实和扩大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强调了代表的崇高地位,规定了一切组织和个人,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尊重人大代表的权利,支持人大代表执行职务,这有利于纠正部分代表对开好代表大会重视不够和一部分人形式主义地对待召开代表大会的错误做法,解决一部分人忽视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倾向。

人大培训材料

人大培训材料

一、人大代表的地位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依法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这就是说,我国人大代表是由人民按照法侓规定选举产生的,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其职权源于人民,其使命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一,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那么人民群众如何来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力呢?宪法规定,人民群众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并由人民群众选出的人大代表组成权力机关来集体行使国家权力。

也就是说,人民群众把自己的权力委托给了人大代表,这些受人民群众委托的人大代表集合在一起组成了权力机关,并集体行使国家权力,因此,他们当然是这个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第二,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责任是把人民群众的意志变为国家的意志,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的主张,而人大代表作为反映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载体,有责任通过执行代表职务,把人民群众的意志变为国家的意志,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的主张,也就是说,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权力是要通过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来实现的。

第三,把人大代表界定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也是有宪法作为根据的。

宪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代表组成;第五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因此,把人大代表定义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不仅有理论的根据,还有宪法的根据。

人大代表来自各地方、各民族、各方面,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代表性,他们植根于人民群众,同群众保持着天然的密切联系,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通过参加人民代表大会的各种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机,集体计论和决定国家和地方事务,使命崇高,责任重大。

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和法院、检察院都应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为他们联系群众、开展活动、履行职责提供方便和条件。

市人大代表履职培训学习体会

市人大代表履职培训学习体会

市人大代表履职培训学习体会作为一名市人大代表,履职是我们的责任所在,也是我们为民服务的重要途径。

为了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责,提升自己的履职水平,我们不断参加各种履职培训学习。

在这里,我想分享我个人的一些感悟和体会。

首先,履职培训学习让我对法律法规有了更深的认识。

我们知道法律法规是整个社会的基石,也是代表履职的法律依据。

在履职培训学习中,我们深入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法律导向和政策方向,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操作技巧。

比如在代表议案的起草中,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这些规定会影响到整个议案的合法性。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履职水平。

其次,履职培训学习让我更加了解社区、企业和民众的需求。

作为代表,了解并反映民意是我们的职责之一。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从民众和社区中收集问题和需求,还需要主动走访企业和社区,并与他们建立沟通渠道,了解他们的需求和诉求。

在代表工作中,我们需要密切关注民生热点,关注和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这是我们履职的关键。

第三,履职培训学习让我更加了解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政策是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的重要手段。

我们需要了解政策的出台背景和目的,掌握政策的具体内容和服务对象,同时关注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在履职中,我们需要密切关注政策的实施情况,定期听取相关部门的汇报和民众的反馈,及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最后,履职培训学习也让我更加了解代表的作用和使命。

我们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说到底就是代表优秀审慎代表,充分发挥代表作为中间者的作用和平台的作用,同时引导并反映群众诉求。

我们的职责不仅在于制定议案、提出建议和意见,更重要的是推动意见得到充分的落实和惠及民众。

总之,履职培训学习是我们提高自身素质、提高履职能力、推进社会进步的必经之路。

只有不断学习、不断提高,才能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责,为社会和人民作出更大的贡献。

人大代表培训提纲

人大代表培训提纲

人大代表参会基本知识一、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代表是什么(一)概念。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人大代表”而不是“人民代表”),是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1、它严格依照普选原则选举产生;2、它是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3、它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享有崇高的法律地位和行使权力的特别保障;4、它的行权活动要受到人民的严格监督,当人民不信任自己选出的代表时,随时有权予以罢免;5、它是一种职务,而不是荣誉称号;6、它实行任期制(一届五年),是一种常任职务,而不是“会议代表”。

《代表法》指出,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二)性质。

它是人民的代言人,它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人民的整体意志,这就是代表的性质。

人大代表来自人民,为了人民,属于人民,代表人民,人大代表受人民的委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因此,代表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志,既是代表的活动宗旨,又是人民的根本要求。

“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就是代表性质的形象概括。

人大代表既要代表选举人的利益,又要代表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整体利益。

当然,首先应该代表好选举人的利益。

理由有四:其一,从法律条文上看,《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都明文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这里所谓的人民显然是指选举人。

其二,从情理上讲,我国的人大代表大都是兼职,不脱离原生产工作单位,同人民群众朝夕相处,最了解人民群众的情绪和愿望,可以较为准确地代表他们的利益和意志。

人大代表只有从选举人的利益出发行权履职,才能在此基础上真正体现行政区域内的整体利益。

因为,全体人民的利益,只能通过真实地反映出来的各个区域的人民利益的综合,才能真正实现。

很难想象,连自己身边最熟知的人群的利益都代表不好,却能代表好他所不够熟知的“全体人民”的利益。

其三,从接受监督上看,《宪法》《选举法》和《代表法》都明确规定,代表要受选举人的监督,选举人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县乡人大代表培训讲稿

县乡人大代表培训讲稿

人大代表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其政治权利与政治义务能否有效履行,职能作用能否有效发挥,直接关系着人民代表大会的决策水平、工作效率和职能作用的发挥。

加强对县乡人大代表的培训,提高县乡人大代表的责任意识和履职水平,是加强县乡人大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了便于县乡人大代表培训,笔者从近年来的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收集了部分资料,形成了此培训串讲提纲。

由于笔者对《代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不深,收集的面不宽,形成的串讲提纲还不很全面、不很系统,还有许多遗漏的地方,敬请批评指正。

本串讲提纲借鉴了许多文章的部分内容和观点,对此笔者表示衷心感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根本政治制度,亦称基本政治制度,都是一个意思,就是关系到国家根基的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

之所以这么说,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决定的。

谈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总会有人拿它同西方的“三权分立”作比较。

有人认为,只有“三权分立”才是真正的“民主”形式,才能保证政治体制的良性运转,因而,极力主张中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也搞“三权分立”。

那么,我们到底能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的“三权分立”呢?认清这个问题,先要搞清楚什么是“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是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意指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相互独立、互相制衡。

最初的“三权分立”是阶级分权,有削弱王权、反对封建的意义。

资产阶级统治稳固以后,“三权分立”演化为资产阶级内部不同的利益集团之间的分权。

资产阶级内部存在着大量的政治派别和利益集团,他们通过分权制约的方式来协调内部不同利益的冲突。

在我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不存在根本利益不同的集团,因而也就没有“三权分立”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有人认为,“三权分立”是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最佳政体。

这种说法对吗?从实行“三权分立”国家的实际来看,由于三权分立带来的权力中心之间的互相掣肘和拆台,往往造成几个权力机关各说一套,各行其是。

人大代表培训的发言材料

人大代表培训的发言材料

人大代表培训的发言材料尊敬的领导、各位代表:大家好!我是XX市的一名人大代表,非常荣幸能够参加本次人大代表培训,能够与各位代表共同学习、共同成长。

我希望借此机会,与大家分享一些我对人大代表工作的认识和思考。

作为人大代表,我们既是人民的代表,也是国家的代表。

我们肩负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使命,要用自己的智慧和力量,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为人民谋福祉,为国家谋繁荣。

首先,作为人民的代表,我们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他们的关切和需求。

只有真正站在群众的立场上,紧密联系群众,才能代表他们的利益,为他们发声,为他们争取更多的权益。

其次,作为国家的代表,我们要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践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我们要坚持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积极参与和支持党和政府的决策部署,为国家的发展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三,作为人大代表,我们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指导工作。

我们要加强自身的法律素养,熟悉和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履行职责,推动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四,作为人大代表,我们要不断提升自身的素质和能力。

人大代表工作需要广泛的知识储备和操作技能。

我们要注重学习和培训,提高自身的政治敏锐性、专业水平和沟通协调能力,做到学有所长、问政有据、议政有方。

最后,作为人大代表,我们要勇于担当,积极履职。

人大代表是人民的代言人,更是人民的期待。

我们要勇于提出问题,关心民生,建言献策,积极履行监督职责,推动各项工作的改善和进步。

尊敬的领导、各位代表,人大代表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我们肩负着光荣而神圣的使命。

让我们共同努力,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努力为人民、为国家作出更大的贡献!谢谢大家!。

人大代表培训心得体会(8篇)

人大代表培训心得体会(8篇)

人大代表培训心得体会(8篇)人大代表培训心得体会(8篇)(篇一)本人于**年9月被选为**区第六届人大代表,内心充满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也感到:人大代表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责任,只有尽心、尽力、尽责去履职,才能真正无愧于这一光荣称号。

作为社区工作的人大代表,今后,在区大人常委会和广大选民群众的关心、支持下,我必按照《代表法》的规定和要求,严格要求自己,坚持把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与自己的工作紧密结合,牢固树立代表意识,自重自律,扎实工作,在真实反映民情民意、积极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切实为民办实事等方面,积极行使人大代表的权利,履行一个人大代表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强化自我学习,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自任职以来,我一直在想:怎样才能为选民代言,不辜负人民的期望,切实履行代表职责,做一名合格的人大代表。

对此,我先从“充电”学习开始。

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

同时,还全面系统地学习了《宪法》、《代表法》、国家及地方制定的各类法律法规,充分理解和解读与人大代表有关的知识内容,着力提高依法办事的水平。

二是积极参加各类、各次人大代表知识培训班(会)和各项活动。

通过学习使我充分了解了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行使代表职权;增强了社会主义法制意识,努力做到学法、懂法、守法,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群众的合法利益,正确表达人民群众的意志,能够用过硬的理论知识和政治素质,合法、合情、合理地去分析各类问题,认识和明辨是非真假,很好的去履行人大代表这一职责。

三是时刻要求规范自己言行,加强党性锻炼和自身修养。

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战略思想和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注重调查研究,做到在实践中提高自己。

通过多方位的学习,我对人大代表的责任意识、公仆意识、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工作方法、调研能力、建言献策水平逐步提高,履行代表职务的能力得到锻炼和增强。

人大代表培训心得

人大代表培训心得

人大代表培训心得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参加《人大代表履职问答及指南》培训班的心得体会前段时间,按照延寿镇人大的统一安排,认真学习了《人大代表履职问答及指南》,让我深刻的认识到,作为一名合格的人大代表,必须掌握应知应会的知识和技能,这是提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履行职责能力的重要途径。

通过认真的总结与理性的思考,我将学习心得总结为“五点意识”:一是要树立思进意识。

人大代表应当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取得优异成绩,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人大代表是一种国家职务,而不是荣誉称号或是政治待遇。

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行使好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依法履行好代表职责,这一特定政治行为决定了人大代表自身必须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和较高的参政能力。

而且人大工作性质的本事也是面向全社会,面向各行各业的。

如果人大代表自身素质不高,就会看事物不全,找问题不准,所提的批评和建议就缺乏力度和深度,达不到有的放矢、切中要害的效果。

因此,人大代表应当与时俱进,加强学习,要善于涉取新知识,总结新经验,探索新途径,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的参政水平上下功夫。

只有这样,代表工作才能及时适应形势的变换,不断开创新局面。

二是要确立民生意识。

人大代表最基本的职责之一应当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代表职权,积极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同时,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经常走访联系选民,听取和反映他们 __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关注民生、体察民情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远在战国就有“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难”的屈原。

民生意识不仅在当前不能淡化,而且更应当在人大代表身上充分体现出来。

人大代表是人民选举出来的,人民,就应当奉献为民。

在全国人民积极建设 __社会主义事业的进程中,人大代表更应当身体力行“ __”重要思想,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及时收集民意,反映民生,爱惜民力,想民所想,急民所急,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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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培训学习材料一、人大代表的产生、性质、地位和作用1、人大代表的产生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依照法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的。

(1)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普遍的。

凡年满 18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人大代表的地位(1)代表是依法选举产生的,他们既不是由谁任命的,也不是通过非法途径产生的,因此,其地位是受法律保护的。

(2)代表集体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一分子,其地位应当受到一切组织和个人的尊重,具有权威性。

(3)代表所代表的利益和意志,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这表明代表的地位是基于人民的委托,具有广泛的人民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他们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特殊公民。

(4)代表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但是作为个人,代表是无权行使国家权力的。

代表集体的地位,是在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上的,而代表个人的地位就不同了,其相对国家机关而言,基本上与公民的地位相同,只是其在执行代表职务时,将受到有关保障,并得到国家机关的支持。

3、人大代表的性质(1)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应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包括参与对国家和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参与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参与选举任免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参与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参与对人民群众的各种权利和利益的保护等。

(2)无论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还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都要执行法律规定的代表职务。

这些代表职务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得以行使权力的重要基础。

也就是说,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行使都要通过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来实现。

(3)人大代表要协助政府推行工作,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带领当地人民群众发展本地区的经济,走共同致富的道路。

因此,人大代表的职务,就其性质和内容来看,就是参加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对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管理、对社会事务的管理,简单地说,就是要参政议政,参与国家权力的行使。

4、人大代表的作用①联系群众②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③体现民意二、人大代表如何行使职权(权利和义务)1、人大代表的权利《代表法》第三条规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1)出席本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2)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5)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6)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代表在大会期间的权利大会期间有九项权利:(1)出席人大会议权。

代表法第七条规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

”这既从法律上肯定了代表出席本级人代会的权利,也是对代表的一种约束和督促。

代表法第四十一条还专门做出了“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终止其代表资格”的规定。

(2)审议权。

指在人大会议期间代表对提交大会审议并将由大会最终表决或做出决定的有关议案和事项,进行讨论,发表观点、意见、看法,表明态度、意愿的权利。

审议权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代表的知情权,如人大会议举行之前组织代表视察。

二是代表出席讨论会和会上发言辩论的权利,允许发表各种不同意见,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代表行使发言权进行干预和阻挠。

(3)表决权。

指代表大会在通过议案或进行选举时,由代表明确表示赞成或否定的意愿和选择,并以某种标准来确定结果的行为。

这一权利的行使,将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是表决结果的法律效力的直接依据。

表决分为公开表决和秘密表决两种。

人大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宜委托其他代表代为投票和表决。

(4)选举权。

是指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由本级人大产生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以及上一级人大代表的权利。

①代表的选举权包括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提出候选人的权利;②要求介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政绩、施政措施的权利;③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等。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对于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并可另选其他任何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也可投弃权票。

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对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做了不少新规定,如“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规定,进一步严格了选举程序,保障了代表的选举权利,扩大了社会主义民主。

(5)提议案权。

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对代表提出议案作了明确规定。

提出议案应该符合如下条件:①提议案者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具有提议案权的主体。

如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检察院、人大主席团和符合法定人数的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等。

②所提议案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③提出议案的时间,必须是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而且应当在大会主席团通过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④议案须经法定组织报请大会主席团决定,或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大会主席团决定;⑤议案必须写明案由(提出该议案的理由,人大通过该议案的必要性)、案据(提出该议案的理论和事实根据,该议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等)和方案(指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这是议案的核心内容,是要交付人大会议表决的内容。

只提出问题,没有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不能作为议案提出)。

一份质量比较高的议案,必须把握好五个原则,即:职权范围原则、重大事项原则、一事一案原则、可行性原则和文体规范原则。

凡涉及政府的行政权、法院的审判权、检察院的检察权和地方事务、社会团体事务的不宜作为议案提出。

人大代表联名提议案要体现集体负责的原则。

领衔人要把议案发送联名人,使之弄清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在确认议案确实体现了自己的意愿后,郑重签上名。

不能转圈传递,不看内容,有求必应地写上名字。

(6)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代表法第十八条规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意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无论是在人大会议期间,还是在闭会期间,都可以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在会议期间,向本级人大会提出;在闭会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一个人可以提出,几个人联名也可以提出,没有法定人数的要求;在内容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包括立法问题,如建议尽快制定或者修改某项法律或者地方性法规、监督问题,如对“一府两院”的执法情况提出批评和意见,以及对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内带有根本性、长远性和重大性的问题的决策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是关于人大会议中的各项工作,如在审议议案和报告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常委会的其他各项工作问题。

三是关于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问题。

四是涉及国家方针政策的一些问题。

五是关于政府职权范围内工作的问题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

六是人民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

七是代表在视察等中发现的问题,等等。

但是,如果是推介产品的、涉及解决本人及其亲属问题、人民群众的申诉、检举、控告和正在审理中的案件,人大代表不要作为建议提出。

代表提出的建议一般要求有关机关和组织在人代会后三个月内办结。

比较复杂的,半年以内办结,并答复代表。

代表对办理不满意的,由人大常委会督促办理机关重新办理,并再次答复代表。

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是代表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人大和“一府两院”要认真办理。

县人大常委会已经作出决定,要对提出优秀议案、建议的代表和办理代表议案、建议的先进单位、个人进行表彰。

(7)询问权。

询问是指人大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的过程中,就议案或者报告中不够清楚、不甚理解或者希望获得更为充分、更加满意信息的方面,或者针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要求有关机关进行说明、解释或者进一步情况的活动。

代表在审议方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询问的对象是“一府两院”。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

(8)质询权。

质询权又称提质询案权。

这种权利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一种重要形式。

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对国家机关提出质询,就是行使这种监督权的重要体现。

质询不同于询问,是一种相当严厉的监督。

(9)罢免权。

代表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组成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提出罢免案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主席团、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组成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大主席团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

罢免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在人大会议举行期间提出;第二,必须书面写明罢免的对象、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出来之后,经过大会讨论,在表决之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可以进行申诉或申辩。

申诉或申辩可以在会议上进行,也可以用书面形式提出,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罢免案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该罢免案即行通过,否则罢免案即被否决。

(10)依法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对一些难以在大会期间及时做出决定的议案进行调查的一种方式。

代表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需经大会主席团研究,然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将调查情况向人代会报3、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和权利(1)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有:①组成代表小组;②进行视察;③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④列席有关会议;⑤联系选民;⑥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⑦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

(2)在闭会期间的权利有八个方面:①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调查、检查,在视察中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②可以提出约见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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