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买壳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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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中国公司到香港上市要具备什么条件

公司注册中国公司到香港上市要具备什么条件

中国公司到香港上市要具备什么条件一、在中国的主板市场上市,公司所具备的条件是股本5000W 以上,连续3年盈利,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现象,公司对外发放的股数必须达到公司总股本的25% 。

二、中国公司到香港上市的条件主板上市的要求1.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2.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3.最低市值: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

4.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5.最低公众持股量: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

6.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7.主线业务: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线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8.业务目标声明:并无有关规定,但申请人须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

9.股东人数:于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百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三名股东持有。

10.业务纪录及盈利要求: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合计)。

三、创业板上市要求1.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2.最低市值: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

3.主线业务:必须从事单一业务,但允许有围绕该单一业务的周边业务活动。

4.信息披露:一按季披露,中期报和年报中必须列示实际经营业绩与经营目标的比较。

5.主场的目的:目的众多,包括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盈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6.管理层、公司拥有权:在“活跃业务纪录”期间,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7.最低公众持股量:3,000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至20%)。

8.包销安排: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

9.业务目标声明:须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致该等目标。

企业港股借壳上市汇编系列(之三)

企业港股借壳上市汇编系列(之三)

企业港股借壳上市汇编(之三)目录十、香港借壳上市时间,代价及后续融资1、买壳时间2、借壳上市代价3、借壳上市后续融资1)、资产注入2)、后续融资4、借壳上市案例:海尔香港借壳获双融资平台十一、企业借壳“壳”价1、“壳”价值构成1)、实壳公司“壳”价2)、空壳公司“壳”价3)、净壳公司“壳”价2、“壳”定价方法1)、割差法2)、市场比较法3)、贴现法4)、借壳企业估值方法5)、借壳费用估算3、“壳”定价案例分析十二、VIE架构搭建1、VIE定义2、VIE典型结构及搭建思路1)、“VIE架构”2)、“VIE架构”搭建基本思路3)、VIE架构风险4)、VIE架构应用:新浪模式5)、香港上市VIE架构案例:天鸽互动VIE模式十三、借壳上市税务筹划1税务筹划的法律依据2、税务筹划案例分析1:借壳上市相关税务处理案例分析2:企业重组的流转税筹划的节税案例分析3:某上市公司分立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4: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筹划的节税十四、香港借壳上市绩效分析1、绩效评价的理论依据1)、利益相关者理论2)、信息不对称理论3)、委托代理理论2、借壳上市财务绩效评价的主要方法1)、事件分析法(7,派克力)3)、EVA指标法(大康农业)2)、财务分析法3、财务绩效案例分析1)、绿景借壳案例分析:(房地产企业香港上市重组)2)、绿地借壳绩效分析十五、香港借壳的风险1、选壳失误风险2、被作为新上市处理的风险3、收购股权比例太小的风险4、全面要约收购风险5、现金公司的风险6、资产难剥离风险7、交易期过长风险8、需周详地协调新旧资产更替9、尽调不周延风险10、定价风险11、支付风险12、控制权风险13、筹资风险14、信息不对称风险15、股权被稀释风险14、整合风险十、香港借壳上市时间,代价及后续融资1、买壳时间1)“干净壳”:2-3个月2)“重组壳”:5-8个月3)“死壳”:6个月-1年2、借壳上市代价投资者的成本有三个部分:1)壳价2)公司内之资产价值(如保留)3)中介费用(清盘官、财务顾问、律师等等)4)投资者亦要准备全面收购之资金(如需要全面收购)3、借壳上市后续融资1)、资产注入1)买卖后需要2年后方可注入新股东资产2)但收购第三方资产无时间限制3)注入新股东资产为关联交易,须向联交所报批4)注入资产可能是“非常重大收购”“主要收购”或“需披露收购”,须向联交所报批5)如创业板公司主营业务转变,须股东通过6)注入新股东资产值如超过公司资产值的100%会促发“非常重大收购”,即相等于新上市处理,但如符合以下要求除外:a. 注入业务跟原本公司类似,及并不显著大于原本公司b. 董事会无重大变更c. 公司的控制权无重大变更d. 其他条件请见上市规则2)、后续融资1)、减持配售可以新股增发方式融资2)、复牌上市后即可配售或供股3)、减持幅度没有限制,如可减持至51%(保留绝对控股权),可减持到35%(仍保留控股股东身份)4)、配售成本一般为股份价之2.5%给包销商5)、如死壳复生(即新上市),于复牌6个月内不可减持至低于50% 6)、一般需要2星期-1个月完成配售,如配售不完成可申请延长7)、配售后大股东可再注入新资产以提高股权4、借壳上市案例:海尔香港借壳获双融资平台海尔香港借壳融资完成中建电讯退出海尔电器,海尔占据74.17%绝对控股权海尔集团三次注资海尔2001年就开始的第一步注资,使得集团在未成为最大股东且未发生任何现金支付的情况下拥有海尔电器的前身——海尔中建9个董事会成员中的5个席位,获得初步控制权。

浅议境内企业在香港买壳上市的途径及要点

浅议境内企业在香港买壳上市的途径及要点

浅议境内企业在香港买壳上市的途径及要点境内企业在香港买壳上市是指通过收购香港上市公司的股权,从而间接获得上市的资格。

这种方式相比传统的首次公开募股(IPO)更为迅速且简便,因此受到不少企业的青睐。

以下是对境内企业在香港买壳上市的途径及要点进行的简要讨论:一、途径:1.私下收购已上市公司的股权:境内企业可以通过私下协商与已上市公司的股东进行资产交易,以收购其股权,从而获得上市的资格。

这种方式通常速度较快,且避免了公开融资的程序和公开披露的要求。

2.收购已经暂停交易的公司股权:在一些情况下,已上市公司的股票可能因为一些原因暂停交易,此时境内企业可以通过收购该公司的股权,间接获得上市机会。

3.借壳上市:境内企业可以选择收购一个在香港股市上市,但业务不活跃或已经停业的公司,然后将其业务整合进去,从而获得上市的资格。

这种方式相对来说较为常见。

二、要点:1.尽职调查:在购买目标公司之前,境内企业必须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了解并评估该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市场前景、法律风险等,以保证交易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2.价格谈判与合同签订:境内企业需与目标公司的股东进行价格谈判,并最终签订收购协议。

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双方的权益、义务和交易细节,以确保交易的顺利完成。

3.反垄断审查:境内企业在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之前,需对交易进行反垄断审查,以确保交易符合当地的反垄断法规。

4.资金筹措:境内企业需要筹措足够的资金用于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并提前做好融资安排。

这可能涉及到从银行贷款、股权融资、债券发行等多种方式。

5.信息披露和公告:境内企业在完成收购之后,需要按照香港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和公告,包括董事会成员的变更、业务整合计划、财务信息等。

6.经营整合:境内企业在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后,需要进行经营整合,包括整合公司的组织架构、业务流程、财务管理等,以确保境内企业能够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平台和资源,实现业务协同和提升价值。

港股买壳详细攻略分析

港股买壳详细攻略分析

01港股“壳”价大势1.1上市规则基本框架在讨论具体的交易之前,我们先来看看什么决定了港股“壳”价与借壳的大趋势。

大家都知道,现在的港交所(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是在2000年正式成立的,继承了由香港老四家交易所合并而来的联交所。

港交所成立不久,就计划对上市规则大修订。

港交所成立之后,树立新气象方面的大动作就是修改上市规则。

2002年7月,港交所发布了一份名为《首次上市及持续上市资格及除牌程序有关事宜之上市规则修订建议咨询文件》。

这份文件名字为什么这么长呢?因为它建议修改上市、借壳、退市三大制度,内容很多。

这份文件威力非常大。

大家可以想象一下,A股这几年的重组新规、CDR新政等新规都放在一起发布会是什么情景。

可以说这份咨询文件是核武级别的。

第一,在上市方面,取消原先单一的净利润指标,允许“市值/营收“或“市值/营收/现金流”达标的公司上市。

第二,首次明确借壳(反收购)标准,确定借壳审核等同新上市。

第三,修订退市规则,提出净资产、净利润、交易市值、股价等维持上市地位的最低标准。

港交所修改三大制度,主要用意是提高港股上市公司质量。

但是,文件刚发布,就遭到市场强烈反对。

市场最为反对的就是退市制度修订。

比方说建议里有一条,“股价低于0.5港元/股要被退市”。

港股市场有独特的交易风格,很多上市公司都会将股份拆细,让股价显得更低,方便投资者交易。

这些股价低于1港元/股的股票,也被称作“仙股”。

可能不少人对“仙股”这个词印象很差。

但公司业务好坏,与股价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

如果真按照咨询文件建议的退市规则执行,可能会有不少公司退市,因此投资者非常反对退市制度修订。

反对声音之大,以至于香港证监会公告表示遗憾。

2004年,咨询文件结果出炉。

新上市标准修改、反收购规则从2004年3月起正式生效。

但是,退市制度几乎没有修订。

港股现行的发行上市、借壳、退市制度基本是在那时候确立下来的。

这个大的框架多年未有大改变,除了创业板(GEM)推出和今年的新经济上市新政等事件。

香港股票交易规则

香港股票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教育中心南向交易(以下简称“南向交易”)已进入交易阶段。

香港股市与内地投资者所熟悉的市场环境有许多监管差异。

第一次进入复杂的海外证券市场,投资者需要熟悉“战场”,提前了解规则,预测风险,才能有明确的目标,合理安排投资决策。

1香港股票基本交易规则要点【账户】深圳香港证券交易所与上海香港证券交易所采用“双渠道”独立运作机制。

在深圳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南线证券账户和上海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南行证券的股票不能交叉出售,但卖出的资金可以在上海香港股票联结账户中交叉使用。

[货币]南行交易以香港元结算,并在Renminbi定居。

[订单类型]内地投资者在参与南方通股通股票交易时,只能使用两个指令:在竞价期间,应使用“竞价限制令”命令;在连续交易期间,应使用“强化限价令”命令。

[代表团声明]投资者需要输入证券代码、交易价格、交易量等参数,以参与香港股票交易的委托书。

投资者申报的价格应符合香港当地的报价规则。

在香港股票市场中,公开报价规则不同于连续交易中的报价规则。

但是,投资者在这两个期间输入的买卖价格不得高于前一日的收盘价或者买入价或者低于前一日的九分之一或者少于九分之一,并且每笔买卖不得超过三千股。

有关具体报价规则的详细信息,投资者可登录证券交易所网站,并参考“规则和规则”栏下“交易规则”选项中的交易规则。

此外,南向交易的投资者只能在相应时间取消订单,不能修改订单。

取消时间为9:00-9:15;9:30-12:00;12:30-16:00;16:01-16:06。

[已发行股份数]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的香港股票余额分为可交易的数量、在一天结束时持有的余额和未结算的结算数。

如果冻结,也包括冻结数量。

南方投资者交易量计算公式如下:可交易数量=期末余额+未结结算数量冻结数量当投资者购买香港股票净额时,未完成的结算金额为正;当投资者卖出香港股票时,未完成的结算金额为负数。

[碎片交易]少于一个“单只”的内地投资者,需要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单只/特殊交易单元市场”进行交易。

香港市场反向收购攻略

香港市场反向收购攻略

香港市场反向收购攻略引言自1997年以来,香港股市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炽热商务部自从去年九月份推出十号文以来,民企上市的渠道被堵,至今极少有企业按十号文获得批准,为抓住市场机遇,不少企业把重点转向买壳。

成为公众公司之途分别有直线和曲线两种,直线就是直接向上市地所在的交易所申请上市,相比其他交易所,香港是实力较强的企业的不二选择。

香港联交所和证监会对中国的法律和法规的执行尺度最严格,非常有针对性地要求企业进行一系列披露和规范,为满足要求在中介机构帮助下需进行复杂的重组。

这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也需要个月的筹备时间,有时可谓远水救不了近火。

部分企业过去为了生存或多或少地都干过一些不规范的事,这就是所说的原罪,原罪的清理并非一朝一夕的事。

企业可选择的买壳地点很多,而且各有利弊。

买壳通常指通过收购上市公司部分或者控制性股份,直接或变相地控制上市公司,再把资产和业务直接或者变相地装入到壳公司中,最终使到上市公司成为其业务的资金筹集平台。

过去比较热门的买壳地点分别有(1)香港、(2)新加坡、(3)美国柜台交易市场。

正所谓一分钱一分货,不同地点的壳适合不同规模的企业,美国柜台交易市场买壳的成本最低,一般加上基础的中介机构费用大概只需要100万美元左右,但柜台交易市场并非交易所市场,受投资者关注度少、企业交易量并不活跃、二级市场维护难度高、后续融资难度也高。

美国柜台交易市场对买壳并没有倾向性限制,也同样缺乏严格操作标准来维护投资者利益,所以大部分上规模的机构投资者都不会涉及这市场。

净资产在两个亿以上,净利润在五千万人民币以上,暂时难以上市或需要迅速融资的中国企业,在香港买壳不失为一种可使强者快速变得更强的模式。

新加坡和香港目前的上市规则均希望企业直接申请上市而不鼓励企业采用反向收购的方式变相上市。

因此都设置了种种限制。

相比之下新加坡壳价介乎于美国和香港之间,但监管机构所设置的限制最多。

过去买家和出售方为了避开监管机构所涉及的限制和降低成本,难免采用一些暗箱操作来完成交易,新加坡是个法制严格的国家,壳主不愿意配合,使操作难度更高。

港股与A股的借壳规则对比分析

港股与A股的借壳规则对比分析

港股与A股的借壳规则对比分析2016年6月,华资实业接到的证监会反馈意见中,被要求“说明本次增资是否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借壳上市。

如否,请公开承诺。

”同样在上半年接到反馈意见的奥马电器,也被要求说明公司是否如媒体所质疑的一样,通过定增规避构成借壳。

同样接到此类反馈意见,被要求说明本次或未来是否可能达到借壳标准的还有三元达和海润光伏等公司。

2016年6月17日,证监会发布《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原《重组办法》做出了一系列修改,尤其是明确了对借壳上市认定的一系列规则。

根据这些公司的反馈回复,新规之下,它们或许依然不会被认定为“借壳上市”。

但如奥马电器和博盈投资这样曾被市场热议的案例,在港股规则中则已难逃“借壳”。

社群有群友在《征求意见稿》发布的第一时间,解读此次对借壳认定的修改颇有港股市场认定反向收购时“五项测试指标”的意味。

而小汪在阅读新规时,也确实在此次修改中看到了不少港股市场上市规则的影子。

所谓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

对于成长阶段较为早期的A股市场来说,监管体系的构建绝非一日之功。

那么国内关于规避借壳限制的政策还有哪些可能性呢?今天小汪@并购汪,就带大家对比一下作为成熟的资本市场,港股借壳规则究竟能给未来A股带来怎样的启发。

1、港股市场“借壳上市”认定相关主体规则∙五项测试指标根据香港联交所现行《上市规则》,某项资产收购就有关交易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比率为100%以上,即为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这些比率具体包括:资产比率、代价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例,和股本比率。

这就是社群群友所提到的“五项测试指标”,在香港上市规则里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借壳上市学名反向收购所谓“借壳上市”,在港股市场被称为“反向收购”。

社群的小伙伴评论香港方面规则,“买壳”与“借壳”相互割离,只有构成反向收购的交易才从实质上构成了“借壳上市”,而通过各种方式避免被认定为反向收购的交易,常被通俗称为“买壳上市”。

h股买卖详细规则

h股买卖详细规则

h股买卖详细规则
H股买卖是指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内资企业股票。

根据香港交易所的规定,H股买卖必须符合以下规则:
1. H股买卖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经纪人进行交易。

2. 买卖H股必须使用香港元结算,该结算货币与人民币的汇率将影响H股的价格。

3. 进行H股买卖需要拥有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格。

4. H股买卖的费用包括买入和卖出的佣金、交易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5. 买卖H股的价格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随时变化,取决于市场状况。

6. 买卖H股需要遵守香港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如交易时间、交易限制等。

7. 香港交易所对H股买卖的监管力度较大,所有交易行为都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违反规定将面临处罚。

总之,H股买卖是一个需要谨慎处理的投资行为,需要投资者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并遵守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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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买壳相关规则
●买壳的基本程序
1)寻找壳资源,就收购比例和价格商谈。

2)双方初步达成协议时,公司需根据上市规则的就有关事宜发出公告,履行披露义务;
3)双方签订买卖协议并予以公告;
4)将该项协议提交联交所与证监会以获批准。

向股东发通函并通知其参加股东特别大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对该买卖协议进行投票表决;
5)表决通过后,通知交易所,并就收购事项按照上市规则要求做相关披露。

6)买卖协议生效后,若涉及到强制收购(取得30%以上的投票权),除非获得豁免,还需要就已公开发行的股票(不包括收购方及其关联人已同意收购的股份)提出强制性无条件现金收购建议。

7)全面收购交易完成,更改公司名称。

●买壳上市应注意问题所对应的上市规则
收购壳公司阶段
一、股权收购之“全面收购要约”
【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26.1条规定,新股东若通过交易持有股权超过30%,除非获得豁免,还需要就已公开发行的股票(不包括收购方及其关联人已同意收购的股份)提出强制性无条件现金收购建议。

收购股权超过30%,若想避开此规定,减少收购所需现金,就需要获得证监会的全面收购豁免(清洗豁免)。

根据收购合并守则,若是以现金认购壳公司新股的模式取得股权,可向证监会申请清洗豁免。

二、股权收购之股权比例问题
买家为了避免上述全面收购要约,会采取代持模式进行全面收购。

但根据联交所的上市要求,股东必须如实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代持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但若收购的股权比例较低,在后续的资产注入时会因无法投票而受制于其他股权
相当的股东。

注入业务或资产阶段
一、港交所上市规则之“反收购行动”
港交所上市规则里将交易分类如下:
1)股份交易:低于5%
2)须予披露的交易:发行人某宗交易或某连串交易就有关交易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比率为5%--25%;
3)主要交易:发行人某宗交易或某连串交易,就有关交易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比率为25%--75%(出售事项),25%-100%(收购事项);
4)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某宗资产出售事项就有关交易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比率为75%以上
5)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某项资产收购就有关交易计算所得的任何百分比比率为100%以上
6)反收购行动:详见下文。

注:以上连串交易若在12个月内完成或属于彼此相关的,交易所将合并并视为一项交易处理。

《证券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关于“反收购行动”规定,将上市发行人通过交易实现将收购资产上市的意图以规避新申请人规定的行为定义为反收购行动(14.06(6)),对欲进行此反收购行动的上市发行人当作新上市申请人处理(14.54)。

“反收购行动”通常包括(1)在进行“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的同时发生或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或(2)在上市公司控制权转移24个月内向取得控制权人进行“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

“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是指按照《证券上市规则》计算的资产比率、代价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率或股本比例任何一项到达或超出100%。

1)资产比率:有关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值,除以壳公司的资产总值;
2)盈利比率:有关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盈利,除以壳公司的盈利;
3)收益比率:有关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收益,除以壳公司的收益;
4)代价比率:交易代价除以壳公司有关交易日期前五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
5)股本比率:作为交易代价的股本面值,除以交易前已发行股本的面值。

下图是对交易分类和百分比的总结:
有关通知、公告以及股东批准的规定,见下图所示:
二、联交所上市规则之“现金资产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在第十四章“现金资产公司”中规定,如上市发行人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则该上市发行人不会被视为适合上市,而本交易所会将其停牌(14.82)。

如申请复牌,交易所会将其复牌申请视为新申请人提出的上市申请处理(14.84)。

因此,收购对象无业务或业务暂停,买家需要在短时间内开展新业务,负责面临被停牌的风险。

据此可以认为,如果无法在短期内注入新资产,所购买壳公司需要保留部分足够可以保持正常运营的原资产。

三、联交所上市规则之“出售限制”
《证券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出售限制”中规定,上市发行人不得在控制权转手后的 24个月内出售其原有业务,除非上市发行人被视作新上市申请人接受审核或者上市发行人向此等控制权的人士或一组人士或其联人所收购的资产,连同上市发行人在控制权转手后所收购的任何其它资产,能够符合上市资格中对财务指标、控制权和管理层的相关要求。

因此可以初步推断出买壳上市的最佳操作顺序应为:
1、剥离原有资产
2、向壳公司注入新资产
3、壳公司控制权转移
四、国内对境内企业资产出境的限制之10号令与106号文
10号令在第二章基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当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或其他方式规避前述要求。


10号令在第四章第三节规定“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应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

(第四十二条)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证监会批准。

(第四十条)
据此可以认为,所注入资产若来源于境内,实现其出境还需要报商务部批准,此路基本走不通。

附:1、反收购行动的主要规定:
“14.06(6)反收购行动─上市发行人的某项资产收购或某连串资产收购,而有关收购按本交易所的意见构成一项交易或安排(或一连串交易或安排的其中一部分),或者属于一项交易或安排(或一连串交易或安排的其中一部分);而该等交易或安排具有将拟收购的资产上市的意图,同时亦构成规避《上市规则》第八章所载有关新申请人规定的一种方法。

「反收购行动」通常指:
(a) 构成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的一项资产收购或一连串资产收购(按《上市规则》第14.22 及14.23 条合并计算),而当上市发行人进行有关收购之同时,上市发行人(不包括其附属公司)的控制权(如《收购守则》所界定的)出现变动;或有关收购将导致上市发行人(不包括其附属公司)的控制权有所改变;或
(b) 属以下情况的资产收购:在上市发行人(不包括其附属公司)的控制权(如《收购守则》所界定的)转手后的 24个月内(有关控制权变动并未有被视为反收购),上市发行人根据一项协议、安排或谅解文件,向一名(或一组)取得控制权的人士(或上述人士的联系人)收购资产,而有关资产收购或一连串资产收购(以个别或总体而言)构成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

为了界定有关收购是否构成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计算百分比率的分母须为下列两项中的较低者:……”
2、现金公司的主要规定
“现金资产公司
14.82 不论何种原因(包括因为完成一项须予公布的交易或关连交易后出现的即时结果),如上市发行人(《上市规则》第二十一章所界定的「投资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则该上市发行人不会被视为适合上市,而本交易所会将其停牌。

「短期证券」指年期少于一年的证券,如债券或多种长短期票据。

14.83 主要或仅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上市发行人将不受《上市规则》第14.82 条规管。

14.84 在停牌期间,如上市发行人经营有一项适合上市的业务,即可向本交
易所申请复牌。

本交易所会将其复牌申请视为新申请人提出的上市申请处理。

上市发行人须(其中包括)发出载有附录一A部指定资料的上市文件,并缴付不获退还的首次上市费。

如该项停牌持续超过12 个月,或在任何本交易所认为有需要的其它情况下,本交易所均有权取消上市发行人的上市资格。

因此,在每种情况下,有关方面均应尽早征询本交易所的意见。


3、出售限制的主要规定
“出售限制
14.92 上市发行人不得在控制权(如《收购守则》所界定的)转手后的 24个月内出售其原有业务,除非上市发行人向此等控制权的人士或一组人士或其联人所收购的资产,连同上市发行人在控制权转手后所收购的任何其它资产,能够符合《上市规则》第8.05条有关营业纪录的规定。

14.93 上市发行人的出售事项如未能符合《上市规则》第14.92条的规定,将导致上市发行人被视作新上市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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