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劳动者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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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兼职的主体资格

论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兼职的主体资格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确保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与大学生的劳动关系,维护大学生兼职权益。
3.提高大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大学生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了解兼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4.高校加强兼职指导
高校应加强对大学生兼职的指导,提供相关法律咨询,帮助大学生正确处理与用人单位的关系。
三、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兼职的主体资格分析
1.年龄及劳动能力
我国《劳动法》规定,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为劳动者。大学生普遍符合这一条件,具备在用人单位兼职的主体资格。
2.自愿原则
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兼职是基于自愿原则,即双方自愿建立劳动关系。这意味着,大学生有权选择是否兼职,用人单位也有权选择是否聘用。
论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兼职的主体资格
一、引言
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兼职已成为普遍现象,不仅有利于学生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还可以缓解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压力。然而,关于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兼职的主体资格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本文旨在分析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兼职的主体资格,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地位
1.劳动法规定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自愿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的自然人。从这个角度看,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兼职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3.有报酬的劳动
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兼职,主要是为了获取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兼职具备有报酬的劳动特征。
四、建议应进一步明确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地位,保障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兼职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
2.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这意味着,大学生在用人单位兼职,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权益将受到法律保护。

劳动合同主体适格论

劳动合同主体适格论

关键词 : 劳动 合 同 ; 用人 单 位 ; 劳动 者 ; 适格
中 图 分 类 号 : 9 25 D 2 .2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3 1 9 ( 0 1 1 — 0 2 0 17 — 9 9 2 1 )4 0 6 — 2
Hale Waihona Puke 作者简介 : 申天 恩 ( 9 9 ) 男 , 北 藁城 人 , 士 , 17 - , 河 博 大连 水 产 学 院 ( 宁 大 连 1 6 2 ) 师 , 究 方 向 为社 会 法 学。 连 10 3 讲 研 收 稿 日期 : 0 9 1 一 9 20 — 1 O 基 金 项 目 : 宁教 育 厅 以 及 辽 宁省 教 育科 学规 划 课题 “ 国 高校 毕 业 生就 业 公 平 保 障 法律 制度 研 究 ” 2 0 1 7 辽 我 (0 8 4 )
劳 动合 同的 主体 . 指在 实现 社会 劳动 过程 中依 是
照 劳动 法律规 范享 有权 利并 承担义 务 的 当事 人 … 我
仅 限于 工作 能力 、 工作 态 度 等 简单 指标 . 是 包含 了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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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劳动 合 同法》 二条第 一 款 明确 规定 : 第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 的企 业 、 体经 济组 织 、 个 民办非 企业 等组 织 ; 第 二款 国家机 关 、 业 单位 、 会 团体 等可 以认 定 为 事 社 用人 单 位 。实 际生 活 中 , 订立 劳动 合 同的用 人单 位一 般 有两 种 性质 : 是 用人 单 位 为 法人 : 是 用 人单 位 一 二 为非 法人 。对 此点 可 以扩 展 至 以下 两种 形式 : 为用 一 人单 位 本身 为非法 人组 织 . 为用 人单 位是 法人 依法 二

劳动合同签订主体的资格要求

劳动合同签订主体的资格要求

劳动合同签订主体的资格要求1. 引言劳动合同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需满足一定的资格要求,才能够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地位。

本文将介绍劳动合同签订主体的资格要求。

2. 劳动合同签订主体的资格要求劳动合同签订主体包括雇主和劳动者两方,各自具备的资格要求如下:2.1 雇主的资格要求•法律主体资格:雇主应为合法注册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在法律上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经营资格:雇主应具备经营能力,并在相关行业、领域正常经营。

•遵守劳动法律法规:雇主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2 劳动者的资格要求•法定劳动年龄:劳动者应达到法定的劳动年龄,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而异。

•学历要求:根据工作性质的要求,劳动者可能需要具备相应的学历或职业资格。

•立场自主能力:劳动者应具备自主选择工作的能力,并能够理解劳动合同的内容和义务。

•无劳动能力限制:劳动者应具备劳动能力,即能够胜任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无法律限制:劳动者不应受到法律限制,如未成年人、被剥夺权利等。

3. 其他注意事项•合同订立自愿原则:合同双方应自愿进行签订,不得强迫或欺骗对方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时间:合同可根据劳动关系的需要,具体约定合同期限或工作时长。

•合同内容:合同应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4. 结论劳动合同签订主体的资格要求是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

雇主和劳动者需符合相应的资格要求,才能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劳动关系。

这有助于维护双方的权益和社会稳定。

劳动者主体资格认定依据

劳动者主体资格认定依据

劳动者主体资格认定依据在咱们聊劳动者主体资格认定这个话题之前,先来一杯茶,放轻松。

大家都知道,劳动者就像是这个社会的脊梁,真的是不可或缺。

可是,什么是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呢?简单说,就是你在工作中有没有资格,能不能算作劳动者,这可不是随便说说的。

你要知道,法律上对这个有明确的规定,不是你想当就能当的。

就像过年时,吃饺子得包好,没包好那就白搭。

你说这资格认定,真的是关乎每一个打工人的心头大事。

咱们得明白,劳动者不光是坐在办公室里的人,还有那些在工地上挥汗如雨的兄弟姐妹。

无论你是设计师还是搬砖的,大家都是为了生活在拼搏,真的是不容易。

所以在认定主体资格的时候,得考虑很多因素。

比如说,合同是必须的。

就像你买菜得有发票,不然人家可不认账。

劳动合同上得写清楚你做什么、工资多少,这些都是你打工的“护身符”,没这个,连自家阿姨都不一定信你。

再说了,年龄也很重要。

咱们国家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年龄范围,是从16岁到退休年龄。

未成年人当然不算劳动者,毕竟,孩子们还得上学呢,不能让他们早早进社会,吃了苦头。

说到这里,大家可能会想,为什么有些人工作时间长得像岁月的老黄历,其实在法律上,工作年限和资格认定也有关系。

打个比方,如果你在某个地方干了十年,没见过合同,你的资格岂不是成了疑问句?咱们得聊聊工作性质。

干得好好的,有些工作性质是非常特殊的,像是临时工和兼职人员,他们的主体资格认定就得看合同和实际工作时间。

有些人一边上学一边打工,当然得按情况来定。

听说有的大学生为了赚点外快,晚上跑去送外卖,白天上课,真是拼啊!不过,这样的身份,得认真确认,别让自己成了“无证之人”。

再有,收入和社保也是不能忽视的。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得享有相应的工资和社保福利。

你想啊,如果辛辛苦苦工作,却没有社保,万一生病了可怎么办?这可不像打游戏,复活一次就能回去,现实可得慢慢来。

只有拿到了合法收入,才能算作真正的劳动者。

生活就是一场长途旅行,得为自己准备好行囊,社保就是那件保暖的外套。

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法律思考

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法律思考
但该企业迟迟不做出反应 。那么 大学生是否 具备劳 动主体 资格 , 与企业所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 一般群众有争议 , 一些 法官也有不同认识。看来认定大学生劳动者的主体 资格 , 不 仅对大学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 而且对推动我 国法制 的 进步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年龄条件 。在世界各 国, . 都把人 的年龄作为推定劳动 行为能力 有无 和大小 的一种 法定依 据 。我 国《 动法》第 劳 1 5条第 1 款规定 : 禁 止用人 单位招用 未满 1 “ 6周岁 的未成
大 学 生劳 动 者 主体 资格 的法 律 思考
黄 建 水 , 静 斐 行
(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 系,河南 郑州 4 0 1 ) 50 1
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争 孛 争 孛 ÷ 孛 夺 夺 夺 夺 夺 孛 夺 孛 牵 孛 夺 夺 孛 寺 幸 夺 夺 牵 孛 争 夺 孛 孛 争 孛 夺 孛 夺 孛 孛 { 夺 孛 孛 孛 孛 夺 夺
否具备 劳动 主体资格 发生了争议 。某企 业聘用 即将毕业 的 在校大学生陈某 , 签订 劳动合 同 , 工作三个月后 , 陈某在上班
途中遇交通事故 向海 门市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 , 劳动仲 但 裁部 门认为该企业和 陈某签订 的那份劳动合 同是无效 的, 认 为在校大学生不具备 劳动者 主体 资格 。陈某不 服劳动部 门 的仲裁 , 在得到裁决结果后 的 1个月 , 陈某把该 企业告 到了 海门市人民法院, 要求确认 她与该企业 的劳动合 同有效 , 双 方争议的焦点是 陈某是否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 , 双方签订的 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一审法院判 决陈某具备 订立劳 动合同 的主体资格 , 其与企业订立劳动合 同合法有效 。然而该企业 不服一审判决 向江苏 省南通 市 中级人 民法 院提起 了上 诉。

什么是劳动主体资格

什么是劳动主体资格

什么是劳动主体资格劳动主体,是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参加劳动法律关系,享受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当事人,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劳动主体的资格分为两种:一、用人单位主体的资格:用人单位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第一,财产条件:具备一定的归自己支配的生产资料,并通过工商登记确定;第二,技术条件:《劳动法》第53条规定:“劳动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组织条件:用人单位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劳动者应具有相应的劳动能力:第一,年龄标准。

须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等特殊行业单位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运动员、文艺工作者等的必须报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劳动法》第15条也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二,体力标准。

首先,建立劳动关系前身体健康,包括三个方面的限制:(1)疾病的限制。

各种岗位的职工都不得患有本岗位所禁忌或不宜的特定疾病;(2)残疾人只能从事与其残疾状况相适应的职业;(3)女职工、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其次,建立劳动关系后要确定是否丧失健康条件。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可能会因工或因病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或解除。

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第三,智力标准。

包括两个方面:(1)文化条件。

国有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私营企业“不得招用在校学生”;(2)职业资格。

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行为自由标准。

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是怎样进行确定的?

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是怎样进行确定的?

The bones should be firm, the air should be soft, the aspirations should be big, the courage should be small, the heart should be vacant, the words should be real, the wisdom should be increased, the good fortune should be cherished, worry is not far, worry is near.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是怎样进行确定的?1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关系。

2区分劳动法律关系与其它劳动关系的难点3劳动者主体资格的确认4、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确认。

劳动法界定的主体范围,是民事主体的部分主体,只是组织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标准比成为民事主体的标准更为严格。

在用人单位确认制度缺矢的情况下,也只能采用民事主体标准确认用人单位资格。

在当今这个社会,劳动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在进入职场之后都需要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权益,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是怎样进行确定的?那么,接下来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是怎样进行确定的这个问题以及与其相关的事项。

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确认1、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关系我们面对每一件劳动争议个案,首先要审查是否是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又叫劳动纠纷,是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争议。

界定劳动争议必然要考察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而劳动法律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我们实践中应用的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是一种狭义的概念,仅指劳动法调整的那部分劳动关系,即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属于社会关系的一种,存在于不同的社会主体之间。

劳动过程的实现以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为前提。

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是什么?

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是什么?

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是什么?在⽤⼈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进⾏签署劳动合同的时候就证明者双⽅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存在,在法律上是应当承当各⾃的责任的。

其中对于劳动合同的主体也是有严格的规定的,对于⽤⼈单位来说应当是合法的经营单位社会团体。

劳动者也是在法定年龄内才能与⽤⼈单位签署劳动合同。

在⽤⼈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进⾏签署的时候就证明者双⽅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存在,在法律上是应当承当各⾃的责任的。

其中对于劳动合同的主体也是有严格的规定的,对于⽤⼈单位来说应当是合法的经营单位社会团体。

劳动者也是在法定年龄内才能与⽤⼈单位签署劳动合同。

⼀、的主体有什么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和劳动者,也是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

根据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当事⼈必须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作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只有这样的⽤⼈单位才有权签订劳动合同。

另⼀⽅当事⼈劳动者也必须具备⼀定的资格、条件,最重要的就是达到法定的就业年龄,必须是年满16周岁,国家严禁⽤⼈单位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

⽂艺、体育以及特种⼯艺单位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审批⼿续,并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单位不能招⽤,也就是说劳动者必须是达到法定就业年龄且具有劳动⾏为能⼒的⼈。

⼆、签订劳动合同的条款有哪些?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的条款:(⼀)劳动合同期限是指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有固定期限、⽆固定期限和以完成⼀定⼯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果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应约定期限是⼀年或⼏年。

临时劳动合同不超过⼀年(省规定)。

(⼆)⼯作内容⼯作内容是指⽤⼈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什么⼯作,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应当履⾏的劳动义务的主要内容。

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岗位、⼯作性质、⼯作范围以及劳动⽣产任务所要达到的效果、质量指标等。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单位对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必须提供的⽣产、⼯作条件和劳动安全卫⽣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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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劳动者主体资格2009年1月4日作者:袁爱萍律师中国劳动人事网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编辑:晓芬出处:本文已被浏览 323 次通过调查了解,得到2007年度几组劳动争议案件胜诉率的数据: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处理的劳动案件当中,用人单位的胜诉率不超过9.8%,宁波市劳动仲裁处理的劳动案件中,用人单位的胜诉率不超过一层,重庆劳动争议仲裁委处理的劳动案件中,劳动者的胜诉率超过80%。

应当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的胜诉率很高。

作为专业劳动律师,在多年的执业经验中,总结劳动者一方败诉的三大“节骨点”:第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问题;第二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问题;第三仲裁时效的问题。

本文主要通过实例,来界定劳动者主体资格的相关问题。

一、劳动者的概念所谓“劳动者”,是与用人单位相对应一个概念,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其含义为(1)劳动者是被用人单位依法雇佣(录用)的公民;(2)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雇主)管理下从事劳动的公民;(3)劳动者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4)劳动者是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公民。

劳动者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对其称呼有:职工、工人、学徒、帮手、帮工等。

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二、劳动者主体资格的确认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是劳动法规定的公民成为劳动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它包括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劳动权利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并承担劳动义务的法律资格。

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并承担劳动义务的法律资格。

公民在劳动法上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同的。

公民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不一定享有或不一定完全享有民事行为能力,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必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公民享有劳动权利能力必然同时享有劳动行为能力,反之亦然,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具有统一性。

(1)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实现民事权利义务的民事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与民事主体是可以分离的,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甚至延伸至生命存续期间的前后,在公民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不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由其监护人代为实现;而劳动权利义务的实现有赖于劳动者用自身的劳动力通过劳动行为去实现,由于劳动力和劳动者须臾不可分离的自然属性,劳动行为具有人身属性,在该公民不具有劳动能力时,他人无法使用该公民的劳动力去实现劳动权和劳动义务。

(2)权利义务一致原则要求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统一。

法律一方面禁止用人单位使用无劳动能力的公民,限制其用人权利,而另一方面赋予无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劳动权利能力,若无劳动行为能力公民据此主张劳动权利,将造成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混乱和司法实践上的不可操作性。

(3)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中不存在完全劳动行为能力和限制劳动行为能力区别。

有人认为,我国劳动法“不得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规定,是关于劳动者限制行为能力在年龄界限上的法律规定,已满18岁的公民为完全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

我们认为这种理解值得商榷。

首先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没有完全劳动行为能力和限制劳动行为能力的规定;其次,行为能力的限制是相对权利能力而言的,主体的行为能力范围小于主体的权利能力范围时才被认为主体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而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在范围上是相互对应的。

劳动法关于未成年工的保护性规定,正是法律赋予未成年工拒绝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权利能力,与此相对应,劳动法也没有要求未成年工具备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的行为能力。

第三,当公民的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不能以以自己的行为实现其权能时,必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予以救济,这种救济在民法中为监护制或法定代理制,而在劳动法律关系中没有这种救济制度,若设定劳动者的限制劳动行为能力制度,在劳动者不能以自己的劳动行为实现其法定权能时,其劳动权利能力就毫无价值。

第四,劳动法对未成年工的保护性规定,是为了使该群体避免遭受与其生理状态不相适应的劳动的伤害。

类似的规定还有保护妇女劳动者和保护残疾劳动者的特殊规定。

这是法律赋予特殊劳动群体拒绝劳动伤害的权利。

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这是法律赋予妇女劳动者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能力,我们不能把法律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特别的保护性规定,视为妇女为限制劳动行为能力的浪费了规定。

基于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统一性和广泛性,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在对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的规定多为授权性的,而对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从保护劳动者利益出发,作了具体排除性规定。

不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大体有四类:(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3)精神病患者,(4)行为自由被剥夺者或受到特定限制者。

我们只需对公民的劳动行为能力作出认定,即可实现对公民劳动者主体资格的确定与否。

三、判断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的标准:第一,年龄标准。

须年满16周岁,女性不超过50岁,男性不超过60岁。

文艺、体育等特殊行业单位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运动员、文艺工作者等的必须报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劳动法》第15条也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男性工人年满六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解除。

第二,体力标准。

首先,建立劳动关系前身体健康,包括三个方面的限制:(1)疾病的限制。

各种岗位的职工都不得患有本岗位所禁忌或不宜的特定疾病;(2)残疾人只能从事与其残疾状况相适应的职业;(3)女职工、未成年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其次,建立劳动关系后要确定是否丧失健康条件。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可能会因工或因病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或解除。

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第三,智力标准。

包括两个方面:(1)文化条件。

国有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私营企业“不得招用在校学生”;(2)职业资格。

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行为自由标准。

所谓行为自由是指公民是否具有人身自由。

四、退休返聘人员是否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真实案情] 张某是成都某区一家国营企业的职工,2001年4月,年满六十周岁的张某,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

2005年9月,张某应聘到本市一家私营企业,2005年12月,张某在上班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右腿粉碎性骨折。

事后,张某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则认为:张某的情况虽然符合工伤认定的实体条件,但是由于他是退休反聘的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因此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张某不服,向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

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件争议的焦点是退休反聘人员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劳动关系就是一个付出劳动,一个接受劳动双方形成的关系。

但是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与我们平时所说的劳动关系概念并不完全相同。

通常我们讲劳动关系的范围很广,而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仅指符合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而不是指一切劳动者在社会劳动时形成的所有的劳动关系。

一般来说,劳动关系的双方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因此判断一种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首先应该看该关系的主体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即双方主体是否适格。

关于用人单位一方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是劳动者一方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中都是一个不太明确的问题。

在这里,我们只讨论一下退休反聘人员的主体资格问题,这也是本案的关键。

那么依据我国现有规定男性劳动者在六十周岁就是我国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需要注意的是,《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用的是“应该退休”,而不是“可以退休”,说明男性工人只要年满六十周岁,退休就是他的义务而不是权利。

根据规定,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并已退休的职工,实际上已经失去了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而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的人当然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

本案中,张某是退休反聘的人员,早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其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已经消失,与该私营企业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根据相关规定,对职工做出工伤认定结果不但要具备实体要件,而且还应属于工伤认定的受理范围。

从某的情况来看,他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的伤,具备了工伤认定的实体条件。

但根据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如果退休后与单位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范畴,显然只是属于一种劳务关系,故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另外,依据现行我国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在劳动关系的认定中,我国主流观点认为全日制劳动关系具有唯一性,即任何一个适格的劳动者只能建立一种劳动关系,在该劳动关系没有明确终结前,与任何单位无法建立劳动关系,仅能建立劳务关系。

五、在校大学生是否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江苏省首例在校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效力纠纷案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6月4日,小丽拿到了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裁判,她终于迎来了阳光灿烂的一天,她用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小丽家住海门,今年24岁。

2006年2月,小丽获悉海门一公司欲招收一名办公室文员,就拿着徐州某职业技术学院发给的“2006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前去报名应聘,此时,小丽的毕业论文及论文答辩尚未完成。

经公司审核和面试,小丽被录用。

公司就与小丽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小丽担任职务为办公室文员;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月薪为500元,试用期满后,按小丽技术水平、劳动态度、工作效益评定,根据评定的级别或职务确定月薪。

上班两个月后,小丽发生了交通事故。

小丽在治疗和休息期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论文及答辩,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毕业。

2006年11月,遭遇车祸的小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同时公司也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公司与小丽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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