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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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麻醉、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制度一、引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医疗救治中不可或缺的药物,对于缓解患者痛苦、保障手术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和管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确保麻醉、精神药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 医院成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院麻醉、精神药品的统一管理。

2. 药剂科负责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回收、销毁等全过程的管理。

3. 医务科负责监督麻醉、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确保临床用药安全。

4. 护理部负责监督麻醉、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确保用药安全。

5. 保卫科负责麻醉、精神药品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被抢。

三、采购管理1. 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由药剂科统一采购,采购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采购资格。

2. 采购时,必须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

3. 采购的麻醉、精神药品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四、储存管理1. 麻醉、精神药品必须储存于专柜中,专柜加锁,并安装报警装置。

2. 储存的麻醉、精神药品必须按照规定的温度、湿度等条件进行储存。

3. 储存的麻醉、精神药品必须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账物相符。

五、调配管理1. 麻醉、精神药品的调配必须由具有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调配时必须按照医嘱进行。

2. 调配的麻醉、精神药品必须进行登记,包括患者信息、用药剂量、用药时间等。

3. 调配后的麻醉、精神药品必须由专人进行核对,确保用药安全。

六、使用管理1. 麻醉、精神药品的使用必须由具有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使用时必须按照医嘱进行。

2. 使用后的麻醉、精神药品必须进行回收,并登记回收的数量和批号。

3. 使用后的麻醉、精神药品必须由专人进行核对,确保用药安全。

七、回收管理1. 麻醉、精神药品的回收必须由专人进行,回收时必须核对患者的用药信息。

2. 回收的麻醉、精神药品必须进行登记,包括患者信息、用药剂量、用药时间等。

xx年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xx年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xx年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导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医院中用于麻醉和精神科治疗的关键药品。

为了确保医院安全运行以及患者的生命安全,制定了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医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和监管,保证药品的有效性、安全性和合理使用。

二、麻醉药品管理1. 麻醉药品的购买1.1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正规的药品供应商处购买麻醉药品,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正品。

1.2 购买麻醉药品需要经过麻醉科的审批,并在采购前提交相关材料以备审查。

2. 麻醉药品的储存2.1 麻醉药品的储存应当符合相关的储存要求,包括温度、湿度、光照等因素。

2.2 麻醉药品应当储存在专用的麻醉药品储存室中,严禁与其他非麻醉药品混存。

3. 麻醉药品的使用3.1 麻醉药品的使用必须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医师进行,且需要提前进行适当的麻醉评估。

3.2 每次使用麻醉药品前,医务人员必须核对药品的品名、规格、剂量,并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使用。

4. 麻醉药品的监管4.1 麻醉药品的使用记录应当详细、准确。

记录中必须包括患者信息、药品名称、剂量、给药方式以及使用时间等。

4.2 麻醉药品的库存应当进行定期盘点,并与实际库存进行核对。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

5. 麻醉药品的报废处理5.1 麻醉药品过期、破损或者其他不合格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严禁继续使用。

5.2 麻醉药品的报废处理必须经过麻醉科的审批,并记录在药品报废记录表中。

三、精神药品管理1.精神药品的购买1.1 购买精神药品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进行,并报经医院的谈判质控委员会审批。

1.2 购买精神药品需要保存相关的购药材料,包括采购申请、合同等,以备查验。

2. 精神药品的储存2.1 精神药品的储存应满足相关的储存要求,包括温度、湿度等因素。

特别是对于易受光照和潮湿影响的精神药品,应做好防护措施。

2.2 精神药品应储存在专用的药品储存室中,独立于其他药品,严禁混存。

药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药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药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引言药房作为医院内重要的药品储存和配药中心,必须严格管理其中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这些药品具有潜在的滥用和依赖风险,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非常必要。

本文将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定义、管理要求、供应链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详细介绍药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

二、定义1. 麻醉药品:指具有麻醉作用的药物,包括麻醉药、镇痛药和麻醉辅助药物等。

2. 精神药品:指用于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功能的药物,包括镇静安眠药、抗忧郁药、抗精神病药和镇痛药等。

三、管理要求1. 药房应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分类管理制度,根据药品风险等级划分存储区域,并设置专门的存储设施和保管人员。

2. 药房应制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计划,并明确采购渠道和供应商的准入要求。

3. 药房应制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领用、配药和归还程序,确保药品的安全和完整性。

4. 药房应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库存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库存清点和盘点,并及时报告和处理异常情况。

5. 药房应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核对和复核制度,确保药品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6. 药房应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退货和报废制度,对过期、损坏或无法使用的药品予以妥善处理。

7. 药房应建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登记制度,对使用药品的患者进行记录,并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四、供应链管理1. 药房应与供应商签订严格规范的药品采购合同,明确药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要求,并约定供应商提供药品的质保期和售后服务等内容。

2. 药房应定期评估供应商的药品质量和供应能力,对供应商进行考核,并及时调整供应商的合作关系。

3. 药房应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检验,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严禁采购假冒、劣质和过期药品。

五、监督检查1. 卫生监督部门应定期对药房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药房的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2. 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管,确保供应商合法经营和药品质量安全。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和养护管理制度一、引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是特殊药品,其储存和养护管理对于保障医疗安全、防止药品质量问题至关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1. 成立麻精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医院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药品采购、药剂科、护理部、保卫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麻精药品储存和养护管理制度,监督制度的执行,协调解决储存和养护管理中的问题。

2. 药剂科负责麻精药品的采购、储存、养护、调配等工作,设立专门的麻精药品库房,指定专人负责麻精药品的储存和养护。

3. 护理部负责临床科室麻精药品的使用、回收、报损等工作,与药剂科密切配合,确保麻精药品的合理使用和安全管理。

4. 保卫部负责麻精药品库房的消防安全、防盗等工作,保障麻精药品的安全储存。

三、储存和养护管理1. 储存条件(1)库房应设置在干燥、通风、避光、防潮、防虫、防鼠、防盗的环境中。

(2)库房温度应控制在10-30℃,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5%。

(3)库房应配备必要的储存设备,如药品柜、冰箱、温湿度计等。

(4)库房应配备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

2. 储存管理(1)麻精药品应分类存放,标签清晰,易于识别。

(2)麻精药品应按批号、有效期等顺序存放,确保先进先出。

(3)麻精药品的储存应实行双人签字制度,一人负责入库,一人负责出库。

(4)麻精药品的储存应实行双人核对制度,一人负责药品数量,一人负责药品批号。

(5)麻精药品的储存应实行双人签字制度,一人负责入库,一人负责出库。

3. 养护管理(1)定期对麻精药品库房进行清洁、消毒,保持库房卫生。

(2)定期检查麻精药品的储存条件,如温度、湿度等,确保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3)定期检查麻精药品的包装,如瓶盖、标签等,确保包装完好无损。

(4)定期检查麻精药品的有效期,及时清理过期药品,确保药品质量。

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 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 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 册登记,加强管理。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 存3年,精神药品处 方至少保存2年。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 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 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 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 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对临床需要而市场无供应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持有医 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需要配制制剂的,应当经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第四十四条 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 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 理的原则放行。 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 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证明。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
卫生部于2005年11月14日(卫医发〔2005〕436号)印 发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通知。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 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附后)。病历 由医疗机构保管。
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为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开具、使用、保存管理,保证正常医疗需要,防止流入非法渠 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区卫生系统毒麻及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模版

区卫生系统毒麻及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模版

区卫生系统毒麻及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模版一、目的与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区卫生系统对毒麻及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和合理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特制定如下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区卫生系统内所有涉及毒麻及精神药品管理的单位和人员。

三、责任与义务1.区卫生系统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毒麻及精神药品的流通和使用。

2.各单位负责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保障职工和患者的安全与健康。

3.相关人员应严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或违法使用毒麻及精神药品。

四、毒麻及精神药品采购管理1.毒麻及精神药品的采购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过程序审批。

2.采购单位应确保供应商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3.采购单位应加强对毒麻及精神药品的验收工作,确保品质合格。

4.采购单位应建立毒麻及精神药品的库存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库存清查和巡查。

五、储存与保管管理1.毒麻及精神药品的储存应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必须设专门存放区域。

2.存放区域应设有适当的防护设施和设备,确保药品的安全和稳定。

3.存放区域应有专门负责人,负责药品的管理、保管和登记。

4.毒麻及精神药品的保管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私自使用或泄露有关信息。

六、使用与处置管理1.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方可使用毒麻及精神药品,严禁未经许可的人员擅自使用。

2.医务人员在使用毒麻及精神药品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用药方式和剂量进行使用,不得超过或减少规定剂量。

3.用药过程中应加强记录和监测,及时反馈药品使用情况,并注意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

4.临床科室和个别病房应设立专门的毒麻及精神药品使用登记簿,记录药品的使用情况和用药效果。

5.对于过期、损坏或无法使用的毒麻及精神药品,应按规定进行安全处置,不得私自处理或泄漏。

七、监督与检查1.区卫生系统应定期对各单位进行检查和抽样检测,确保毒麻及精神药品的合法和合规使用。

2.采购单位应配合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麻精药品管理制度范文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____年____月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验收制度1、药剂科指定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人员专人负责采购。

2、药剂科于每年底制定次年麻醉、精神药品年度购用计划,经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批复。

3、购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货款采取银行转帐方式支付。

4、入库验收时,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专簿登记、双人签字,记录内容周详,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验收合格后立即移入专库贮存。

如发现缺少、破损的,应双人清点登记,报主管领导批准并加盖医院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____年____月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保管制度1、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储存专库。

药库、药房统一配用保险柜。

2、专库、专柜加设防盗门窗、监控器、报警器和防火装置。

3、完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五专”管理制度,即。

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4、麻醉药品进出库要逐笔记录,记录内容包括。

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批号、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____年____月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领取和发放制度1、由调剂部门(药房)负责人定期去药剂科领取所需麻醉和精神药品。

2、由药库专管人员双人开柜发放,双方清点到最小包装,确定无缺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均无误后,双方签字领取。

在专用帐册上做好领用和发放记录。

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____年____月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审核、使用管理制度1、确定具麻醉药品处方权的主治医师才有开具处方权。

2、门诊药房设立固定的发药窗口,并有相对固定的人员调配处方。

麻醉精神类药品规章制度

麻醉精神类药品规章制度

麻醉精神类药品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麻醉精神类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民众健康,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麻醉精神类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麻醉精神类药品是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许可的具有麻醉、精神药理作用的药品。

第四条麻醉精神类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药品质量管理实施规范和相关规定。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本规章的主管部门,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是本规章的执法机构。

第六条鼓励科学研究,促进麻醉精神类药品的合理开发和应用。

第七条公共卫生部门、司法部门、执法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合作,共同维护麻醉精神类药品的管理秩序。

第二章麻醉精神类药品的分类和管理第八条麻醉精神类药品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两类。

第九条麻醉药品是指具有麻醉作用的药品,包括麻醉麻药和麻醉联合用药。

第十条麻醉麻药是指单一成分的麻醉药品,包括吗啡、吗啡类药物、芬太尼、哌替啶等。

第十一条麻醉联合用药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合用的麻醉药品,包括左右氯诺啡、芬太尼舒缓注射液等。

第十二条精神药品是指具有精神药理作用的药品,包括镇静安定药、抗抑郁药、抗焦虑药等。

第十三条麻醉精神类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具体需符合以下要求:(一)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二)实行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产品质量;(三)遵守药品销售和使用管理规定,不得超范围使用;(四)建立健全药物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及时报告药物不良反应情况。

第十四条麻醉精神类药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实行定期审查并留存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对于临床使用的麻醉精神类药品,应当由专业医师开具处方并进行记录,不得私自使用。

第十六条麻醉精神类药品的配送、储存、销售等环节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麻醉精神类药品的使用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和医师处方进行,不得擅自更改用量或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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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和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为严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医疗安全使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阿克县人民医院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为贯彻《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管理规定》及卫生部颁发的《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特制订我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我院成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负责,医教科、药剂科,护理部,门诊部,保卫科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组织。

组长:阿迪力(主任医师)副组长:肖开提(副主任药师)成员:梅(主治医师)阿不力米提(麻醉医师)热孜万古丽(主管护师)吐尔地·图拉提(主治医师)库尔班江(药师,专职人员)艾克拜尔(库管)专职人员(药剂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一、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并定期考核;二、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三、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四、建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质量管理、不良反应报告、报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五、组织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六、定期对涉及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培训和考核;七、规定和审批临床使用科室的储备品种和数量;八、对过期、破损和回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办理相关的销毁手续;九、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病历管理规定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领用规定;十、及时报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其它特殊药品的数据信息;十一、定期召开会议和修订相关制度及规定。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一、医院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由业务院长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医院把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五专”管理。

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残、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医教科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组织全院医、药、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本院各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护理部门负责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督促临床科室使用过的麻醉药品、第一精神药品安瓿、废贴的回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登记必须及时、准确。

五、药剂科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及专用处方审核和管理工作,配合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工作。

六、保卫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管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夜间医院值班巡视和保卫,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件(丢失、被盗等)。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及验收制度一、医院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成熟并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培训合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专职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管理工作。

二、药剂科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人员于每年年底前填写下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计划表》和本年度《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表》,报州卫生局审批,按计划量分次,分批购买。

三、药剂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根据用药使用和库存情况提出购药计划报药剂科负责人审批,在特殊药品监管网上报计划,凭印签卡向定点经营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实行双人验收。

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六、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包括: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等容。

七、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上报药剂科主任和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再由药品采购员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八、入库验收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九、所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一律不得擅自调给其他单位,凡私自调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保管制度(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和住院药房周转柜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

药房调配窗口、手术室、急症抢救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药品储存各环节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要有记录。

(2)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加锁,双人双锁管理。

专柜设置于中心药房,库存不得超过本院规定的数量。

药品进出专柜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专用账册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3)门诊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也不得超过本院规定的数量,也要有出库记录,做到双人发货、复核、签字。

周转柜必须每天结算,每月定期盘点,做到账账相符,帐物相符。

(4)药剂科要对《麻、精一》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制度一、药房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空安瓿和专用处方到药库领取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空安瓿和专用处方由药库统一保管。

领取后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固定基数。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库时,保管员必须认真核对、检查、数量当面点清,及时办理出库,入库手续,双人复核、并由发药人、复核人签名。

三、对出库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逐笔记录,容包括:日期、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医院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柜,库存不的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专柜应当每天结算。

二、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三、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并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签名式样备案表》,留样备案表一式二份,分别由药剂科与医教科备案保存。

四、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处方格式及处方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五、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调配人、核对人在双人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分别在处方上签名。

六、门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并要求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随诊一次。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2、患者户籍簿、或者其他相关有效明文件;3、为患者代办人员明文件。

4、《知情同意书》(原件)用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注射剂剂型可以由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哌替啶除外)。

七、非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使用。

八、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在院使用。

九、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数量。

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每日由专人负责清点统计工作,确保正确无误,认真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逐日消耗专用账册的登记工作。

十一、医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本医疗机构临床应用。

十二、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并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记录表。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管理制度一、医院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专用处方按照规定样式统一印制。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二、医教科指定专人管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制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入库后即移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场清点,记录处方起止,入库保管。

三、医教科应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领用登记册》,记录容、领用日期、领用科室、处方起止、领用人签名、发放人签名。

四、各科室使用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空白专用处方,应统一编号,计数管理。

各科室需要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由各科室的护士长到专职管理人员处领用,一次领用处方不得超过1本(100),要妥善保管,并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使用情况登记册》,记录以下容:处方领入日期、处方起止、处方使用日期、使用处方、使用处方医生。

五、药剂科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按年月编号,专册登记,妥善保管,月底统一交库房保管,做好交接记录。

六、实行领用、使用、退回、销毁登记管理。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作废时,各科室登记后交回药剂科专职管理人员。

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三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主要领导、分管院长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限量规定1、门(急)患者开具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它剂型不得超过三日用量,控缓释剂型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针对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三日用量,控缓释剂型处方不得超过十五日用量,其它剂型处方不得超过七日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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