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关于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体系的几点思考

关于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体系的几点思考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体系的统一已经成为当前城乡发展的一个重要议题。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体系是指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下,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机制,实现城乡建设用地的平等交易和有序利用。
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体系对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体系的概念、意义、存在问题以及构建路径等方面展开思考,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一些建议。
一、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体系的概念和意义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体系是指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大背景下,建立起完整的、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机制,实现城乡建设用地的统一管理和有序利用。
其核心是建立一个市场化、法治化、规范化的城乡建设用地交易体系,使城乡建设用地的供给和需求能够在市场上自由交易,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体系的构建具有以下几点重要意义。
可以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通过建立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可以加强城乡间资源的整合和交换,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缩小城乡差距,促进资源、产业、人口的有序流动。
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体系,可以实现城乡建设用地的平等交易,激发土地资源的潜在利用价值,提高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
可以促进土地资源合理配置。
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可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土地由低效率利用向高效率利用的转变,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可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体系的有效构建,可以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和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中国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体系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了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体系的有效构建。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体系不够统一。
目前,城市和农村的建设用地管理体制存在着明显的分割和壁垒,城市和农村建设用地的供给和需求难以在一个统一的市场上自由交易。
怎样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_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一体化研究

怎样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_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一体化研究本文分析了我国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现状,探索了构建一体化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要求。
城乡一体化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二元结构一、我国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现状1.我国建设用地市场具有典型的二元特征我国城乡分割的建设用地市场结构,表现为典型的二元特征。
一是土地产权二元化: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二是城乡土地用途二元化:农村土地农用,城市土地用于城市经济建设,城乡土地不能自由合理流转。
三是城乡土地市场二元化:城乡土地市场是分割的,城市土地市场环节少于农村,农村土地市场化的结构以土地流转、租赁、合作入股共同开发为主,城市土地市场化则是多元化形式;农村土地市场化要以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保证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为前提,城市土地市场化则没有这方面的限制。
四是城乡土地价格二元化:城乡土地价格体系是割裂的。
2.土地所有权主体虚置导致产权关系混乱我国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在现实生活中是模糊的,从某种程度而言甚至是缺失的。
《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都明确规定了农村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些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进行了设定,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不同的“农民集体”,但对“农民集体”的含义、表现形态未做明确界定,并有将“农民集体”与农村、农业经济组织混用之嫌。
“农民集体”是一个抽象概念,不同于法人,也非社团组织,没有明确的法人代表。
正是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造成了实践中“土地人人有份、土地又人人无份”的局面,致使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缺乏真正所有权主体的所有权权能对土地征用的制约作用,一方面是真正的土地所有者的的权益得不到维护,另一方面是可能导致不合理征用增加,造成土地资源大量流失。
3.农村土地价值被低估,农民权益受到损害农地征用制度就是国家基于公共目的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并给予失地农民相应补偿的法律制度。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时是按原土地用途产值的若干倍对失地农民进行补偿。
关于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体系的几点思考

关于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体系的几点思考1. 引言1.1 背景介绍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体系是指建立一个统一的市场体系,统一城乡建设用地规划和管理,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统一开发和利用。
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日益突出,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呈现出不同步发展的局面。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体系势在必行。
为了促进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体系的建设,需要加强规划和管理,完善市场机制,提高政府监管与服务水平,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统一化和规范化。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有序发展,推动城乡建设用地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2. 正文2.1 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体系的重要性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体系的建设是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基础。
构建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能够促进城市与农村之间的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城乡资源的互补和共享。
这可以有效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城乡要素的有机流动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建立健全的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体系还有利于打破区域间的壁垒,促进城乡经济的融合发展。
通过统一的市场规则和交易机制,可以消除不合理的地域差别,促进城乡经济的协同发展。
建设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体系还可以提升土地资源的流动性和灵活性,降低土地成本,促进城市化和现代化建设的加快推进。
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体系对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城市与农村经济的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建设统一的市场体系,才能有效实现城乡资源的有机整合,推动城乡经济的协同发展,为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2.2 当前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城乡建设用地市场体系不够完善,城市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和统一管理机制,导致资源利用效率较低。
城乡建设用地市场存在着土地交易不规范、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这些问题造成了市场秩序混乱,降低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影响了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
关于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体系的几点思考

关于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体系的几点思考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体系是中国乡村振兴战略的核心之一。
为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和促进乡村经济发展,必须建立一个健全的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体系。
以下是几点思考。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土地资源监管机制。
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体系建立在土地资源之上,因此必须建立起一套有效的土地资源监管机制,包括土地使用权管理、土地审批制度等方面,增强土地资源的公共性和市场化的灵活性。
其次,要建立市场化的土地出让机制。
土地出让市场是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体系的核心,必须建立市场化的土地出让机制,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分配土地资源,在保障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的前提下,适度提高土地出让收益和农民土地收益。
第三,要完善农民土地产权制度。
农民土地产权制度是整个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体系的基础,必须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所有权等农民土地产权制度,以确保农民土地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鼓励农民适度转移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资源,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
第四,要严格监管土地流转市场。
土地流转市场是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严格监管土地流转活动,在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和市场竞争公平的前提下,促进土地资源有效流转,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第五,要建立健全的土地利用监管体系。
土地利用监管是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体系的关键环节,必须建立健全的城乡统一建设用地规划、土地利用监管等制度,加强对各类用地行为的监管,保障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总之,建立一个健全的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体系对于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战略意义。
只有积极推进市场化、法制化的土地制度改革并建立相应监管机制,才能够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乡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决定解读为什么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决定解读:为什么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土资源部•【公布日期】2008.11.1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决定解读:为什么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新华社北京11月18日电《决定》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这一政策举措提出的背景有两点:第一,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要素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体上看,我国土地要素市场还不完善,土地要素市场在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不统一,特别是集体建设用地基本被排斥在土地市场之外。
按照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权属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两类。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民从事二、三产业及其居住生活的空间承载地,包括农村居住用地、农村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用地、村办及乡镇企业用地等,土地产权为农民集体所有。
因此,现行法律严格限制了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的使用范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办企业或建住房,但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
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推动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进入市场,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平等权益,有利于逐步形成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土地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与城镇地价体系相衔接的集体建设用地地价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的基础性作用。
第二,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规范土地市场的需要。
我国自1987年进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以来,国有土地使用权逐步进入市场流转,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制度已经建立。
目前,集体建设用地自发地进入市场流转的现象普遍发生。
但政府各部门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没有统一、规范的管理措施与办法,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处于自发和无序状态,带来了很多问题。
由于缺乏规划指导和用地指标,使大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自发、盲目进入土地市场,造成违规项目不断出现,规划指标屡遭突破,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很难有效控制,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受到干扰。
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的群体事件 ,给社会安定和谐带来了巨大 土地市场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市场也不例 的威胁 。因此 ,社会各界对征地制度批评 外 。长 期 以来 ,我 国农 村 土地 与 城市 土地 之声不断 ,限制地方政府的征地权限呼声 地位完全不对等 ,形成城乡建设 用地市场
很 高 。建立 城 乡统 一 建设 用地 市 场 旨在放 二元结构特征。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 开 经 营 陛建 设 用地 市 场 的准人 门槛 ,而政 规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转让
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 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五是完善土地租赁 、 转让 、 抵押二级市场。
2 、并非所有集体土地都 可以进入统
一
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
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是完善我国社会 市场 ,许多人将其理解为农户都可将其拥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 ,对于形成以 有的集体土地 自由转化为建设用地并进人
建设用地市场”相比,十八届三中全会更加 会各界一度将其理解为集体土地无需转化为 坚定了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决心。
中央 出台这 一决 策 的 目的在于打破 现有 的城 国有土地 即可 自由进人建设用地市场 ,存 在
一
些理解上 的误 区,需要予 以澄清 。
1 、集 体 土地 并 非仅 包含 集体 建设 用
集 体 土 地 才 能 以 出 让 、 租 赁 、转 让 、入 以土地利用规划替代土地所有权属性来作
股 、抵押等形式进入建设用地市场 。而包 为实行用途管制的标准 。 《 决定 》提出: 是 在符 合 规划 和用 途 管制 前提 下 ,允 许 括耕地在 内的大部分集体土地仍然受土地
一
对于如何建立城乡统一 的建设用地市 地用途管制制度 ,将土地分为农用地 、建 场, 《 决定 》 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阐述 : 一 设用地以及未利用 土地。因此集体土地按 是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 用途可 以分为农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以及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 、租赁、人股,实 未利 用 土地 。建立 城 乡统 一 建 设用 地 市场
关于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体系的几点思考

关于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体系的几点思考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体系是指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背景下,建立统一的土地市场,实现城乡土地统一管理和统一流转的目标。
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体系是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举措。
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对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体系进行思考。
要优化城乡用地规划。
目前城市和农村的用地规划分割开来,没有统一的用地规划体系。
建设统一的城乡用地规划体系是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体系的前提。
应该以城市为主导,兼顾农村的发展需求,科学合理地划定城乡边界,统一规划城市和农村的用地,实现城乡用地的统一管理。
要建立健全城乡用地市场化机制。
建设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体系的核心是建立市场机制,实现城乡用地的有偿使用和经营性流转。
应该完善城乡土地流转市场,清晰地界定城乡用地交易的主体、标的、流程和规则,创造条件让城市和农村的土地资源能够通过市场的方式流转,提高土地流转的效率和规范程度。
要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
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分配机制是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建设,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化流转,促进农民通过土地流转参与到城市化进程中来,实现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和提升。
第四,要加强城乡土地管理和监管。
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管是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体系的重要保障。
应该建立健全城乡土地管理和监管体系,加强规划用地的调查和监测,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管和服务,建立健全城乡土地管理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
要加强城乡土地信息共享和公开。
建设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体系需要有有效的信息支持。
应该建立城乡土地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城乡土地信息的全面连接和共享。
要加强对城乡土地信息的公开,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为什么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为什么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作者:暂无来源:《新长征·党建版》 2014年第1期关键词:建设用地市场土地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这是完善要素市场,推进土地制度改革,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的必然要求。
第一,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有利于健全要素市场,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
要素市场是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市场是要素市场的重要构成。
总体上看,我国土地要素市场还不完善,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不统一,特别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基本被排斥在土地市场之外。
农村土地产权虽为农民集体所有,但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的范围却受到法律严格限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办企业或建住房,但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可以推动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进入市场,极大地推进要素市场发展,完善土地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
第二,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有利于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近年来,进城务工的农民中有许多人在城市购置了房产,并长期定居城市,而在农村,他们还保留着承包地和宅基地。
依照现行土地财产制度,这些土地既不能上市流通,也不能另作他用,造成了资源极大浪费。
通过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可以把低效、闲置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投放到全国土地市场上去,用于城乡建设,从而盘活闲置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三,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
自推行国有土地使用制度市场化改革以来,国有建设用地逐步形成了以招、拍、挂为主的出让方式,极大地促进了土地市场特别是建设用地市场发展。
而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受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发育较慢,使农村土地的经济价值难以得到充分实现。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对非农建设用地需求不断扩大,农村土地尤其是城市郊区农地的价值日益提升,农地流转的隐形市场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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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由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引发的思考蔡继明*内容提要: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正是由于宪法的这条规定,土地管理法等下位法都严格禁止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禁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抵押,而任何单位搞建设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只有通过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才能出让。
所以,要全面贯彻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就必须将《宪法》第十条规定的城市土地单一国有制修改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公有制,由此才能建立起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使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关键词:宪法,城市土地所有制,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Abstract:Article 10 of Constitution of P.R.C provides: Land in the cities is owned by the state. Is that sosubordinate laws such as the land management law, etc. prohibit the use right 0f rural collective land to be sold, rented, pledged, used as nonagricultural construction. So, if we carry out the spirit of The Third Plenary Session of the eighteen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allow the rural collective management construction land enter the market with the equal right as the state land, having the same price and same right for the same land, Article of 10 of Constitution must be amended as Land in the cities is owned by the state and collectivities. Only in this way can we set up the urban and rural united construction land market, and make the market play a decisive role in the land allocation.Key words: Constitution, urban land ownership, the urban and rural united construction land market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1]显然,要全面落实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上述精神,必须对我国现行的一系列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弊端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存在诸多弊端,不仅严重阻碍着我国的城市化进程,而且排斥了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的权利,堵塞了农民公平分享现代化成果的渠道。
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只要列入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需要占用农村土地,无论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还是非公共利益的需要,一律通过行政性征地方式把农村集体土地变成城市国有土地。
由于征地范围过大,征地补偿(按土地农业用途补偿)过低、安置不到位,造成了大量三无农民,扩大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城乡建设用地同地不同权、不同价,堵塞农民财产收入来源。
即使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也只能用于乡办村办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和农民自住房建设,而要用于商业开发或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必须通过行政性方式首先变成国有土地,这就造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同地不同权、不同价,堵塞了农民获得土地财产收入的源泉,排斥了农民分享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土地增值的权利。
不仅如此,现行土地制度还阻碍了农村土地流转与集中。
我国目前农户户均土地面积为9亩左右,在世界上属于超小规模。
而我国目前的土地制度和政策,不是限制农村承包地和宅基地转让,就是规定无偿退出。
由于缺乏有效的土地流转和退出机制,两亿多进城务工的农民大都在农村保留着宅基地和承包地,农村土地的流转额不足10%,这不仅使农民工难以获得在城里安家落户和创业发展的资金,而且难以斩断与农地千丝万缕的联系,从而阻碍了农地向种粮大户的集中即农地的规模化经营,使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难以推进。
二、修改宪法第十条是修改和完善其他土地法规的必要条件有鉴于此,早在5年前的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就指出:“改革征地制度,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机制。
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
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规范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2]但是,5年过去了,“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进程步履维艰,以至于5年后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不得不再次重申“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不仅如此,国务院前总理温家宝曾在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将“制定出台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列入年度政府主要任务之一,但在他作为国务院总理履职的最后一年里,这个条例也没有出台。
进一步说,酝酿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改始终没有进展,即使在诸多修改意见中最终只抽取了一条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修改,在2012年末也没有付诸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立法过程由此中断。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有关土地制度的法律法规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其中任何一项改革都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如果没有一个顶层设计,在不修改和完善上位法的情况下,试图对下位法和国务院条例进行任何修改都会遇到重重阻力并与上位法相矛盾。
近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解读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土地制度的发展方向时指出:建设用地城乡统一需先修正相关法律,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同时,加快推进建立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相关制度建设。
抓紧研究出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条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条例。
[3]姜大明部长列举的有关土地制度一系列需要修改的法律中,唯独没有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
然而上述这些法律之所以禁止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禁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抵押,之所以规定任何单位搞建设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只有通过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才能出让,根本原因在于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根据这条规定,只要列入城市规划圈的土地(包括城中村的土地),无疑都要变为国有,而集体土地变为国有的唯一途径就是行政性征地。
所以,不改变宪法第十条,政府征地的范围就不可能缩小,农村集体的土地就不可能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其他土地管理法等下位法的修改也不可能到位。
要缩小征地范围,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必须修改《宪法》)中有关城市土地国有制的条款。
因为《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如果不将《宪法》中城市土地单一国有制修改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公有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即使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也不能用于城市建设,由此也就不可能建立起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使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三、修改宪法第十条,也是消除宪法本身“城市土地国有制”和“公益性征地原则”之间二律背反的要求一方面,《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就意味着凡是城市化和工业化新增的土地需求,无论是公共利益的需要,还是非公共利益的需要,都必须通过国家的征地行为(即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来满足;而另一方面,《宪法》又强调,国家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对农地实行征收或征用。
很明显,要满足前一种要求,就会违反后一种规定;而要坚持后一种规定,又不能满足前一种要求。
正是由于宪法中存在着上述二律背反,因此,土地管理法一方面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或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并给以补偿,另一方面又规定凡是列入城市规划圈的土地都要征收。
这显然是用城市规划偷换或取代了公益性征地原则。
而土地管理法中上述两个规定无论去掉哪一个,都会与现行宪法相矛盾。
要消除上述宪法中的二律背反,必须在坚持公益性征地原则(这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一般原则)的前提下,允许城市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并存,从而在禁止非公益性征地的同时,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
要贯彻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精神,宪法中有关城市土地所有制的规定,应修改为“城市的土地以国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
”或者将宪法第10条第1款改为“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企业或个人所有”。
至少要将宪法第10条第1款修改为:城市的土地实行公有制,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四、修改宪法第十条,是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的需要按照现行的《宪法》关于城市土地单一国有制的规定,当城市建设所需要占用农村的土地时,无论是否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一律采取低价征收的方式将农村集体土地转变为城市国有土地,然后高价转让给工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商使用,由此产生的巨额土地增值绝大部分成为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农村从中获得的补偿微乎其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