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代试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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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繁殖毒性试验指导原则

兽药繁殖毒性试验指导原则

兽药繁殖毒性试验指导原则一、概述(一)定义与目的繁殖毒性试验是研究药物对动物整个生殖过程影响的评价方法,如对性周期、性腺功能、交配、受孕、胚胎发育等的影响。

受试药物能引起生殖机能障碍,干扰配子的形成或使生殖细胞受损,其结果除可影响受精卵或孕卵的着床而导致不孕外,尚可影响胚胎的发生及胎儿的发育,如胚胎死亡导致自然流产、胎儿发育迟缓以及胎儿畸形。

如果对母体造成不良影响会出现妊娠、分娩和乳汁分泌的异常,亦可出现胎儿出生后发育异常。

为了确保大鼠繁殖毒性试验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可追溯性,根据新兽药研究的规律,结合国内兽药毒理学评价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指导原则。

(二)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兽用化学药品、中兽药、消毒剂及饲料药物添加剂大鼠繁殖毒性作用的测定。

二、试验方法(一)材料与方法1.实验动物选用5~9周龄大鼠,试验开始时动物个体间体重差异不超过平均体重的20%。

购买后至少适应性饲养3天。

每组应有足够的雌鼠和雄鼠配对,产生约20只受孕雌鼠。

为此,一般在试验开始时两种性别每组各需要30只(F0);在继续的试验中用来交配的动物每种性别每组需要25只(至少每窝雌雄各取1只,最多每窝雌雄各取2只)。

选用的亲代雌鼠应为非经产、非孕鼠。

2.剂量及分组至少设3个剂量的受试药物组和一个对照组,即高剂量组、中剂量组、低剂量组和空白对照组。

高剂量设计可选最大耐受剂量或有胚胎毒性的剂量,但一般不应超过饲料的5%。

低剂量对亲代动物应不产生全身毒性或繁殖毒性(可按最大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的1/30或可能摄入量的100倍)。

对照组的饲养和处理方式与受试药物组相同,根据情况,对照组可以是未处理对照、假处理对照,如果给予受试药物时使用某种介质,则应设介质对照。

如果受试药物通过加入饲料的方式给予并引起食物摄入量和利用率的降低,需要考虑使用配对饲养的对照组。

(二)试验步骤1.受试药物配制一般用蒸留水作溶剂,如受试药物不溶于水,可用食用油、医用淀粉、羧甲基纤维素等配成乳浊液或悬浊液。

化学品 嗜热四膜虫多代繁殖毒性试验-最新国标

化学品  嗜热四膜虫多代繁殖毒性试验-最新国标

目次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受试物信息 (2)5试验原理 (2)6参比物质 (2)7试验系统 (2)仪器和设备 (2)材料和试剂 (3)受试生物 (3)试验溶液 (3)正式试验程序 (4)8限度试验 (5)9质量控制 (6)受试生物的质量控制 (6)检测质量控制(阳性对照组) (6)10数据统计 (6)数据记录 (6)10.2指标计算 (6)10.3EC X的计算 (6)LOEC和NOEC的计算 (6)试验报告 (7)附录A(资料性)四膜虫时间-繁殖代际参考表 (8)附录B(规范性)四膜虫的实验室维护及培养方法实施指南 (9)B.1介绍 (9)B.2常用培养基 (9)B.3四膜虫的保种 (9)B.4四膜虫的培养 (10)附录C(资料性)四膜虫暴露试验24孔板设置推荐方案 (11)附录D(资料性)四膜虫种群密度检测相关参数设置推荐方案 (12)附录E(资料性)四膜虫相对种群活力检测96孔板设置推荐方案 (13)化学品嗜热四膜虫多代繁殖毒性试验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化学品嗜热四膜虫(以下简称四膜虫)多代繁殖毒性试验的术语和定义、受试物信息、试验原理、参比物质、试验系统、限度试验、质量控制、数据统计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评价可溶性化学品对嗜热四膜虫多代繁殖的影响。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1845化学品水溶解度试验GB/T21852化学品分配系数(正辛醇-水)高效液相色谱法试验GB/T21853化学品分配系数(正辛醇-水)摇瓶法试验GB/T21855化学品与pH有关的水解作用试验GB/T27850化学品快速生物降解性通则GB/T21801化学品快速生物降解性呼吸计量法试验GB/T21802化学品快速生物降解性改进的MITI试验(I)GB/T21803化学品快速生物降解性DOC消减试验GB/T21831化学品快速生物降解性密闭瓶法试验GB/T21851化学品批平衡法检测吸附/解吸附试验GB/T21856化学品快速生物降解性二氧化碳产生试验GB/T21857化学品快速生物降解性改进的OECD筛选试验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GLP实验室《长期毒性试验SOP》的制定 - 副本

GLP实验室《长期毒性试验SOP》的制定 - 副本

GLP实验室《长期毒性试验SOP》的制定GLP(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for Nonclinical Safety Studies Practice)即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亦称优良实验室的质量管理规范)。

应用于药品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实验室,其目的作用是为了提高药品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即毒理学研究)的质量,确保实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最大程度排除由于偶然的误差带来的影响,尽早发现和改正这类错误,并在事后纠正和追究其原因。

GLP的基本精神在于怎样减少人为误差,以得到可信性高的实验数据,以保障人民用药安全[1]。

我国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分九章37条,主要内容有:组织机构和人员、实验设施、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标准操作规程、研究工作的实施、资料档案和监督检查 [2]。

非临床研究,系指在实验室条件下,用实验系统进行的各种毒性试验,包括单次给药的毒性试验、反复给药的毒性试验、生殖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致癌试验、局部毒性试验、免疫原性试验、依赖性试验、毒代动力学试验及与评价药物安全性有关的其它试验。

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系指从事药物非临床研究的实验室。

一、标准操作规程(SOP)SOP是GLP实验室质量体系中重要的部份,是建立质量体系的体现,对质量体系的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GLP实验室的日常工作几乎无一例外地建立在以SOP为核心的基础之上。

因此,必须对SOP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这是GLP实验室工作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

SOP的控制和管理是指对SOP的制订、分类、审批、发布、登记、分发、修订/废弃、回收/销毁的整个过程实施控制和管理,其目的是确保SOP在其所适用的备个有关场所始终保持现时的有效性[3]。

1、标准操作规程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标准操作规程的编辑和管理;(二)质量保证程序;(三)供试品和对照品的接收、标识、保存、处理、配制、领用及取样分析;(四)动物房和实验室的准备及环境因素的调控;(五)实验设施和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校正、使用和管理;(六)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和管理;(七)实验动物的运输、检疫、编号及饲养管理;(八)实验动物的观察记录及实验操作;(九)各种实验样品的采集、各种指标的检查和测定等操作技术;(十)濒死或已死亡动物的检查处理;(十一)动物的尸检、组织病理学检查;(十二)实验标本的采集、编号和检验;(十三)各种实验数据的管理和处理;(十四)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十五)动物尸体及其它废弃物的处理;(十六)需要制定标准操作规程的其它工作。

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

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

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一、简介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是用于确定某种化学品是否具有毒性的科学方法,它是一种综合性的毒性测定方法,可以评价某种化学品对人体和环境的潜在危险性。

二、原理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的原理是,通过检测物质的毒性,以获得其危害性的确定,以及其可能对人体和环境的影响程度。

毒性鉴定技术规范的基本原理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检测物质在生物体内的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等过程,以及它们对生物体的毒性作用,并以此来评价物质的毒性。

三、实施步骤1. 前期准备(1)根据鉴定的目的,确定试验的条件,包括试验的时间、温度、湿度、质量浓度等;(2)准备试验设备,包括实验用品、试验动物、检测仪器等;(3)准备试验材料,包括试验物质、标准物质、对照物质等;2. 实施试验(1)给试验动物注射试验物质,观察其反应;(2)给试验动物注射标准物质,观察其反应;(3)给试验动物注射对照物质,观察其反应;(4)收集试验数据,并对比分析;3. 评价结果(1)根据试验结果,确定该物质的毒性等级;(2)根据试验结果,确定该物质对人体和环境的潜在危害;(3)根据试验结果,确定该物质的安全使用限制。

四、实例下面举例介绍一下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的应用:某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实验,该物质的毒性等级为3级,实验条件为:室温25℃,湿度50%,试验动物为小鼠,试验物质的质量浓度为100mg/L。

实验结果表明,该物质对小鼠的毒性作用较大,小鼠有明显的抽搐反应,并出现呼吸困难、抑制运动能力等症状,说明该物质具有中等毒性。

五、总结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规范是一种综合性的毒性测定方法,该方法可以用于确定某种化学品是否具有毒性,以及其可能对人体和环境的影响程度。

它的基本原理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检测物质在生物体内的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等过程,以及它们对生物体的毒性作用,并以此来评价物质的毒性。

该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可以更好地发挥作用,为人类和环境提供更多的保护。

药物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药物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药物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一、概述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是描述动物重复接受受试物后的毒性特征,它是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重要内容。

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可以:①预测受试物可能引起的临床不良反应,包括不良反应的性质、程度、量效和时效关系、以及可逆性等;②判断受试物重复给药的毒性靶器官或靶组织;③如果可能,确定未观察到临床不良反应的剂量水平(No Observed Adverse Effect Level,NOAEL);④推测第一次临床试验(First in Human, FIH)的起始剂量,为后续临床试验提供安全剂量范围;⑤为临床不良反应监测及防治提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物。

二、基本原则药物安全性评价试验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是药物研发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试验设计要重视与其他药理毒理试验设计和研究结果的关联性,要关注同类药物临床使用情况、临床适应症和用药人群、临床用药方案,还要结合受试物理化性质和作用特点,使得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结果与其他药理毒理试验研究互为说明、补充或/和印证。

三、基本内容—1 —(一)受试物中药、天然药物:受试物应采用能充分代表临床试验拟用样品和/或上市样品质量和安全性的样品。

应采用工艺路线及关键工艺参数确定后的工艺制备,一般应为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的样品,否则应有充分的理由。

应注明受试物的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有效期及配制方法等,并提供质量检验报告。

由于中药的特殊性,建议现用现配,否则应提供数据支持配制后受试物的质量稳定性及均匀性。

当给药时间较长时,应考察配制后体积是否存在随放置时间延长而膨胀造成终浓度不准的因素。

如果由于给药容量或给药方法限制,可采用原料药进行试验。

试验中所用溶媒和/或辅料应标明名称、标准、批号、有效期、规格及生产单位。

化学药物:受试物应采用工艺相对稳定、纯度和杂质含量能反映临床试验拟用样品和/或上市样品质量和安全性的样品。

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

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

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预防、控制化学品毒性危害,保护人体健康,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化学品,是指工业用和民用的合成或天然提取的化学物,包括化工原料、中间体、产品等单质和聚合物,及不同单质化学品经物理混匀获得的化学混合物及其相关产品。

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及药品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开展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严谨、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凡从事化学品毒性鉴定的医疗卫生、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监督管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化学品毒性鉴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的质量控制和技术管理。

第七条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实际需要,加强鉴定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鉴定机构第八条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能够开展化学品毒性鉴定的毒理实验室。

实验室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与其开展化学品毒性鉴定检验项目条件相适应的检验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人员。

(三)具有与其开展化学品毒性鉴定相适应的场所、环境条件、仪器和设备。

(四)动物实验环境设施必须取得省级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饲养、管理人员及动物实验人员必须取得实验动物主管部门核发的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五)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并有效运行。

第九条鉴定机构的职责是:(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开展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出具化学品毒性鉴定报告,并对出具的化学品毒性鉴定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二)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质量考核。

(三)按年度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上报工作开展情况,并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鉴定信息,包括化学品名称、检测项目、应用的方法、一般毒性和特殊毒性鉴定结果等信息。

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化学品毒性鉴定实验室条件及工作准则(GLP)-

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化学品毒性鉴定实验室条件及工作准则(GLP)-

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化学品毒性鉴定实验室条件及工作准则(GLP)正文:---------------------------------------------------------------------------------------------------------------------------------------------------- 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化学品毒性鉴定实验室条件及工作准则(GLP)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保证毒性鉴定结论的真实、可靠,预防、控制化学品毒性危害,保护人体健康,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化学品,系指工业用和民用的化学原料、中间体、产品等单分子化合物、聚合物以及不同化学物组成的混合剂与产品。

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药品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从事化学品毒性鉴定,向社会出具化学品毒性鉴定报告的各类医疗卫生技术、科研和教学机构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毒性鉴定机构第四条从事化学品毒性鉴定的机构,应当经资质认证并取得《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毒性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对出具的化学品毒性鉴定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从事化学品毒性鉴定的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化学品毒性鉴定实验室条件及工作准则》(GLP)要求的毒理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应具有正高级以上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二)具有与其开展的检验类别和检验项目条件相适应的检验技术人员;(三)具备量值准确可靠、性能完好、与其检验类别和检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四)具有相应的动物房,取得卫生部医药卫生系统二级以上《医学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动物实验条件)》,动物实验人员应取得《动物实验技术人员资格认可证》;(五)具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六)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合格;(七)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两代繁殖毒性试验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两代繁殖毒性试验

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两代繁殖毒性试验1 范围GB/T 15670的本部分规定了两代繁殖毒性试验的基本原则、方法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为农药登记而进行的两代繁殖毒性试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925 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繁殖毒性reproductive toxicity受试物引起的亲代雌性或雄性繁殖功能损伤或生殖能力下降。

3.2发育毒性developmental toxicity接触受试物的妊娠动物的子代在出生前、围产期和出生后所表现出的机体缺陷或功能障碍。

4 试验目的用于检测受试物对雌性和雄性动物繁殖功能的影响,如性腺功能、发情周期、交配行为、妊娠、分娩、哺乳和断乳以及子代的生长发育等。

并可提供有关受试物发育毒性的信息,如出生缺陷、死亡和畸形等。

5 试验概述将雌雄动物各分成几个剂量组,为评价受试物对精子生成的影响,染毒期限为亲代雄性动物(P)至少覆盖一个完整的精子形成周期(小鼠约56 d,大鼠约70 d)。

亲代雌性(P)动物至少为两个完整的发情周期。

此后,交配动物(P)均给予受试物,雌性亲代妊娠期持续给予受试物直至F1代断奶。

F1代断奶后持续给予受试物,从子代F1的青春期、成熟期、交配,子代F2的出生直至F2代断奶,以评价受试物的两代繁殖毒性效应。

6 试验方法6.1 受试物配制灌胃给予时,根据不同受试物的特性选择合适的溶剂或介质,通常首选溶剂为水。

不溶于水的受试物可使用食用油(如橄榄油、玉米油等),不溶于水或油的受试物可使用羧甲基纤维素钠、淀粉等配成混悬液。

掺入饲料给予时,要将受试物与饲料或水混匀并保证受试物配制的稳定性,应进行稳定性、含量和均一性的测定。

受试物掺入饲料或水时,应不影响饲料营养质量和水的平衡,一般在饲料中的掺入量不超过饲料浓度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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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代动力学试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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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代动力学试验规范
1 前言
毒代动力学是药代动力学在全身暴露评价中的延伸,为非临床毒性研究的一个组成部分,或为某一特殊设计的支持研究,在理解毒性试验结果和临床人体用药风险性、安全性时,可提高毒理学资料的价值,其研究结果可用于阐明毒理学发现及其与临床安全性的关系。

毒代动力学是描述化合物在动物造成的全身暴露和其与毒性研究剂量和时间关系,可以进一步了解毒性研究中造成的暴露量与毒理学结果之间的关系,以评价这些结果与临床安全性之间的关系。

毒代动力学测定通常是结合于毒性研究中,故又被称为“伴随毒代动力学”。

本SOP规定了毒代动力学试验的操作过程。

2 适用范围
本SOP用于本中心毒代动力学研究的试验规范,如果毒代动力学试验伴随长毒进行,则可将本试验内容与长毒整合。

3 试验方法
3.1 试验目的
通过检测受试物在动物体内的变化,描述受试物在动物造成的全身暴露和其与毒性研究剂量和时间关系,进一步了解毒性研究中造成的暴露量与毒理学结果之间的关系。

3.2 受试物
受试物能充分代表临床试验受试物或上市药品,因此受试物应采用制备工艺稳定、符合临床研究质量标准规定的样品,一般用中试样品,并注明受试物的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及配制方法等。

如不采用中试样品,应有充分的理由。

如果由于给药容量或给药方法限制,可采用原料药进行试验。

试验中所用溶媒和/或辅料应标明批号、规格及生产厂家。

3.3 试验系统:试验动物的种、系、数量、年龄、性别、体重范围、来源和等级。

3.3.1 种属:首选动物尽可能与药效学和毒理学研究一致,常用的试验动物有小鼠、
大鼠、狗、猴和兔等。

3.3.2质量控制:具有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一般选择正常、健康和未孕的动物。


齿类动物符合SPF级要求。

3.3.3年龄:根据不同的研究目的选择不同年龄的动物,应根据研究期限的长短和受
试物临床应用的患者群来确定动物的年龄。

一般情况下,试验周期3个月以内的,采用6~8周龄的大鼠,体重180~250 g,比格犬采用6~10月龄;试验周期3个月以上的,采用5~6周龄的大鼠,体重120~180 g,比格犬采用4~6月龄。

3.3.4性别:雌雄各半,也可根据需要采用单性别动物。

3.3.5 数量:每组动物的数量应能够满足试验结果的分析和评价的需要。

最好从同一
动物多次采样,尽量避免多只动物合并样本,以减少个体差异。

每只动物多次采样时,动物数要保证在每个剂量每个时间点至少有5个数据;若采用多只动物合并采样时,应增加动物数,每个时间点应至少有5只动物的数据。

在伴随毒代动力学研究中,数据可以来自毒性研究的全部动物,也可以来自部分动物。

如果毒代动力学采样影响毒性研究时,应设卫星组,专门用于毒代动力学研究。

3.3.6 喂养:一般在给药前应禁食12 h以上或保持动物间摄食程度的一致,以排除食
物对药物吸收的影响。

3.4 剂量选择
至少设计低、中、高三个剂量组。

低剂量通常依毒理学的原则而定,一般高于整体同种动物有效剂量;中剂量是低剂量的合适倍数或高剂量的合适分数,应使动物产生轻微或中度的毒性反应;高剂量原则上应使动物产生明显或严重的毒性反应,甚至出现个别动物死亡。

当毒代动力学数据表明受试物的吸收限制了母体受试物和/或代谢物暴露时,且无其它剂量限制因素存在时,该受试物能达到最大暴露的最低剂量将被认为是可采用的最高剂量。

进行伴随长期毒性试验时,剂量选择一般同长期毒性试验一致。

3.5 给药途径
一般情况下,给药途径应与临床拟用途径一致。

如未采用临床拟用途径应陈述理由,肌肉、皮下等途径应说明注射部位,静脉注射应说明推注速度。

3.6 给药频率
通常每天给药1次。

但应参考药代动力学参数、预期临床给药情况增加或减少给药次数。

3.7 给药期
通常与拟定的临床疗程、临床适应症和用药人群有关,一般与毒性研究一致。

3.8 毒代动力学试验样本的采集:一般第一天给药后取样,最后一天给药后取样。

(具体操作参见SOP-K-003)
3.9 生物样本的预处理。

(参见SOP-K-006)
3.10 生物样本的储存。

(参见SOP-K-004)
3.11生物样本的分析
3.11.1 分析方法的建立:根据受试物的结构、生物介质和预期的浓度范围,建立适宜
的生物样品分析方法。

如流动相、流速、色谱柱、柱温、进样量、检测波长、分析时间等色谱条件
3.11.2 方法确证。

(参见SOP-K-007)
3.11.3 分析方法的应用
每批生物样品测定时应制备新的标准曲线,随行测定高、中、低3个浓度的质控样品,每个浓度至少双样本,并应均匀分布于未知样品测试顺序中。

当一个分析批中未知样品数目较多时,应增加各浓度质控样品数,使质控样品数大于未知样品总数的5%。

质控样品测定结果的偏差一般应小于15%,低浓度点偏差一般应小于20%。

最多允许1/3的质控样品结果超限,但不能出现在同一浓度质控样品中。

标准品的最高浓度应作为定量上限,标准曲线的范围不能外延,任何浓度高于定量上限的样品,应采用相应的空白介质稀释后重新测定。

对于浓度低于定量下限的样品,进行毒代动力
学分析时,在达到C max以前取样的样品应以零值计算,在达到C max以后取样的样品应以无法定量(Not detectable, ND)计算,以减小零值对AUC计算的影响。

每个未知样品一般测定一次,必要时可进行复测,若样品量足够时,重复测定应该是三样本分析,应在报告中清楚地写明重复测定的原因与结果。

3.12 数据统计
选用合适药动学软件进行数据处理分析,计算毒代动力学参数,如DAS X.0等。

4 参考文献
4.1 化学药物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
版。

4.2 化学药物长期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版。

4.3 ICH毒代动力学指导原则,美国FDA,,199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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