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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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四章 商事登记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四章 商事登记

(一)形式审查主义 (二)实质审查主义 (三)折衷审查主义
依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登记机关必须对申请人提 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实有关登记事项。 可见,我国系采实质审查主义。但在实践中,实际 采取的方式是形式审查与年检制度相结合的方式。
法院与行 政机关均 为商事登 记机关 (法国)
专门注册中 心和商会为 登记机关 (荷兰)
(二)我国的商事登记管理机关: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4 条、第5条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独立行使登记管理权,并实行分级管 理的原则。
第三节 商事登记的种类
一、开业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前需审批。《公 司登记管理条例》改为实行公司设立以直接登记为主, 审批为辅的制度。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对外商投 资企业的开业登记作了特别规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对个体工商户的登 记内容作了规定。 开业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商号、商事企业的住所、 营业场所、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开业日期、经 济组织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资金总额、职工人 数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节 商事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

申请是指由商主体的创办人或商主体提 出的创设、变更商主体或变更商主体已登 记的有关事项的行为。
各国主要是从对申请人的要求、提出申请的方 式以及申请时应附交的文件等方面进行规制。

二、审查:
是指受理登记申请的机关,在接到申请者所提交的 申请之后,于法定期限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内 容,依法进行审查的活动。
三、核准发照:

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予 以审查后,作出的登记和颁发证照之批 准的行为。(法律规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

商法法条定位口诀

商法法条定位口诀

商法法条定位口诀以下是五个符合要求的口诀:
《商法法条定位口诀一》
一条二条要记清,公司设立最开始。

三条四条讲规则,组织机构要明晰。

五条六条很重要,股权权利不能忘。

七条八条有规定,经营运作按流程。

九条十条要遵循,责任义务心里装。

商法世界真奇妙,大家快来瞧一瞧。

《商法法条定位口诀二》
一部商法作用大,一二分类先记下。

有限股份两大类,三种形式好区分。

四五六条说程序,设立变更有步骤。

七八九条讲权益,股东利益要保护。

十全十美商法全,牢记心中用处多。

小朋友们快学习,未来用处特别大。

《商法法条定位口诀三》
商法就像大宝藏,一条一条细端详。

一说主体有哪些,公司商人不能少。

二说行为咋规范,交易买卖有门道。

三说责任要承担,违法违规不能干。

四说救济咋实现,法律途径来帮忙。

商法知识要记牢,生活处处用得着。

《商法法条定位口诀四》
商法条文真不少,听我慢慢说几条。

一是公司怎么建,章程资本不能乱。

二是经营啥规定,诚信守法不能忘。

三是合同咋签订,条款细节要看清。

四是纠纷咋处理,合法途径来解决。

商法口诀记心里,知识海洋任你游。

《商法法条定位口诀五》
商法就像大地图,一条一条是路线。

一条指明公司路,设立运营有方向。

二条开启商人行,合法经营走得稳。

三条四条连成片,权利义务划分清。

五条六条展细节,具体规则要记全。

商法世界真有趣,口诀相伴好学习。

《国际商法》四

《国际商法》四

《国际商法》四本阶段我们将学习海上保险法、票据法和国际商事仲裁一、如何理解海上保险的标的和范围。

(一)海上保险的范围的变化海上保险本来只是承保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有的风险和损失,后来根据海上保险当事人的约定和商业、保险惯例的发展,各国立法也允许海上保险扩展到与航海有关的内河与陆上的风险和损失。

(二)海上保险的标的海上保险的标的可以是任何可能遭受海上风险的财产、期得的收入以及对第三人应负的责任等等。

具体包括: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运费、旅客票款、佣金等;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218条规定:“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一)船舶;(二)货物;(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四)货物预期利润;(五)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六)对第三人的责任;(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原被保险人不得享有再保险的利益。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包括哪些?1.保险人保险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保险人通常是经营保险业务的经济组织或个人,必须是首先取得了保险人的资格,并且还应当具有经营海上保险业务的资格。

2.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经申请与保险人订立海上保险合同,负有交纳保险费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是为自己的利益,也可以是为他人的利益或两者兼有而订立海上保险合同,但他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承受保险事故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后果,并有权请求赔偿的一方当事人。

若投保人为自身的利益投保海上保险合同时,则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当事人,但若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时,被保险人就是另一个当事人。

我国海商法规定,被保险人就是投保人,两种主体不能分离。

4.其他关系人其他关系人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

按照英美的保险业务惯例,多数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是经由保险经纪人之手。

国际商法第四章公司法

国际商法第四章公司法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 合同特殊的书面形式: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2条)
2、以确认书方式成立合同(《合同法》
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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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甲公司与一香港公司就购买一批文化用具进行磋商,
甲公司传真中言明如达成协议则以最终售货确认书为准。 香港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最后一份传真时认为双方已就该 笔买卖的价格、期限等主要问题达成一致,遂于2007年12 月20日向甲公司开出信用证,但甲公司以信用证上注明的 价格条件不能接受为由拒绝发货。依照法律,下列有关该 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发生、变更 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达成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协议。 2.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3.合同是各方当事人明确表示相互权利和义务 关系的协议。 4.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思考4-1
迈克尔即将去读大学。他的邻居、农场主约翰 与迈克尔签订了一个协议,每年资助迈克尔2000美 元的学费,直到迈克尔读完大学为止,作为对迈克 尔的一种奖励,因为以前迈克尔经常无偿地帮助他 做许多农活。你认为,该协议签订后,在迈克尔与 约翰之间,是否形成了一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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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要求订立合同的当 事人所发出的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一致。
怎么来判断是否达成了意思表示一致? 法律从复杂的合同订立过程中抽取两个典 型的阶段,来确定合同是否成立的标准: 要约、承诺。
(二)合同有对价或约因
1.对价
对价,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是一方当事人所得到
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而付出的具有法 律价值的代价。

国际商法---第四章 国际商事合同

国际商法---第四章 国际商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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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销
概念 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即要约 已经生效之后,要约人消灭其要约效 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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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销
1、是对已生效但未获承诺的要约消灭 其拘束力的意思表示; 2、撤销的意思表示须在要约到达受要 约人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 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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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设上例中,乙收到要约时准备于3月8日 下午发出承诺。于3月5日,甲发现市场 行情突变,于是当日发出撤销要约的通 知,以特快专递邮出,于3月8日一早到 达乙处。问乙能否在3月8日下午发出承 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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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要约人必须明确表明愿意按要约的 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 (2)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3)要约原则上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 特定的人提出,除非要约有明确相反的 意思表示。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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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下列哪个说法为要约? A对B声称: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 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暂定20万元。 A对B提出: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 套红木家具,价格为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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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的意思表示,也称要约引诱。要约邀 请不是合同订立的必经程序,因而不 具有法律意义,即对行为人不具有法 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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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顾客甲在逛商场时看到一时装,上前询 问销售员乙:“这件时装多少钱可以 卖?”乙即问:“你出多少钱买?”甲 回答说:“ 400 ,你卖不卖?”乙应声 回答:“至少800,少了不卖!” 以上四句话中哪些为要约,哪些为要约 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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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法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经济行为,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交流与合作,制定本法典。

第二条本法典所称商业活动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个体工商户之间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和流通活动。

第三条民事法律适用于商事活动,但本法典另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典。

第四条本法典所称商业信誉是指市场主体在商业活动中具有的诚信、守信、信誉等美德。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商业活动中市场主体之间的自愿合作和协商,维护商业信誉,保障公平竞争。

第二章商事主体第六条商事主体是指在从事商业活动中产生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商事主体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进行合法经营。

第八条商事主体应当遵守商业活动所适用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守商业道德,承担经营风险。

第九条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公示经营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商事主体因经营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章商业合同第十一条商业合同是指订立的以交换货物或者服务为目的约定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十二条商业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公开等原则,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完整。

第十三条商业合同应当经过必要的合法审查和确认,才能生效。

第十四条商业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和方式进行,并应当及时履行。

第十五条商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自身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商业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四章商品流通第十七条商品流通是指厂商、批发商、零售商等商事主体之间进行的商品交易、流通和销售的活动。

第十八条商品的营销应当遵守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真实宣传等原则,禁止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九条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对不符合规定的商品应当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条商品交易的价格应当遵守市场价格原则,禁止垄断定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国际商法第四讲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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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统一商法典》对此已有变通规定。根据该法典,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商人已经签字发出的要约,要约人仍须受其要约的约束。《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我国的《合同法》均采用到达主义的标准,即规定要约必须在送达受要约人时才能生效。
一方凭借以往的交易经验或通过其他途径,预先知道对方有可能向他发出要约,在收到要约前即主动向对方做出“承诺”。如果该“承诺”的内容与对方提出的要约的内容刚好巧合,能否认为双方已达成了协议,合同已经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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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与承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所谓的意思表示一致,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个标的发表各自的意见,在协商的基础上接受对方的条件,从而实现意见一致以达成协议。
法律上把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分别称为要约和承诺。一般来说,一方的承诺与对方的要约相一致,即可构成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因此,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两个关键问题,要了解合同的成立,就必须首先了解有关要约和承诺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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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offer) 要约的概念 定义:是要约人向受要约人提出的愿与之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人(提出要约的一方)——offeror 受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offeree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简称《合同通则》)的定义是:“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
要约的消灭(失效、终止) 撤销失效 撤回:要约生效之前将要约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 按照各国的法律,要约必须达到受要约人才能发生效力,在要约人发出要约至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的这段时间里,由于要约还未生效,要约人当然有权将其撤回或者做出变更。例如,以平邮寄出的要约,在其送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用更为快捷的方式将其撤回或者对其内容做出变更。

商法学第四讲-商事主体、商事行为、连锁经营


商事行为
一、商事行为概念
学理上通常认为,商事行为是指法律主体以营利为主要目
的而实施的,并且通常具有连续性的经营行为;企业的经营 商行为
行为一般视为商行为,但明显不以营利为目的之行为除外。
主观主义
德国——主观主义模式:商人从事的其商业经营的全部行为。 模式
法国——客观主义模式:商法规定的各种营业活动。
商事主体
(二)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 1.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未成年人包括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我国目前尚无关于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明确规定,但有关企业立法涉及了 自然人设立企业的能力。一般认为企业主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原则上 未成年人不得设立独资企业从事营业活动。 2.对于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 各国公务员法大都规定,凡公务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经营商业或其他投机 事业。我国对党政机关及其干部从事商事经营活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商事主体
(二)商法人
按照法定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进行商事经营活动,并 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各种商事企业。 1.法律特征 (1)商法人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法人组织。 (2)商法人的设立和活动由商法规范调整。 (3)商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特殊的从事商事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 权在其目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2.具体表现 (1)全民所有制企业 (2)集体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 (4)合作社
商事行为
四、特殊商事行为规则
• (三)商事居间 • 商事居间是指商事主体为获取一定的报酬(佣金)而从事的为委托人与第三
人订立合同提供缔约机会或进行介绍,以促成合同订立的行为。 (四)商事行纪
商事行纪是指商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等,由 此获取报酬,并以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

商法总论第四章:商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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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事登记立法原则
(一)从各国商事登记立法的情况看,商事登记分为特许 主义、自由主义、任意主义、核准主义、准则主义五种体 制。
1、特许主义。它是指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必须经过国王 或君主的特别许可。早期的商主体采用此原则。例如:英 国的东印度公司的资格取得。现行已经不采用。
2、自由主义。它是指商事主体设立不受政府的限制,可 以任意设立。这在自由的市场经济产生时期盛行。随着上 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后,国家干预经济的新政策产生 而放弃了此项原则。现在已经不采用。
2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章关于登记管辖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外商投资的公司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或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公司的登记
第四章 商事登记
第一节 商事登记概述 第二节 商事登记的种类和效力
(1)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各类所有制 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 主要事项包括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 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商事登记行为必须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向法定的登 记主管机关履行申请、办理;登记事项和内容也由 商事特别法以强行性条款的形式规定并具体列明。
(3)登记内容包括商事名称、营业所、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等法定事项,属于 强行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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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登记行为的生效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
(4)商事登记决定的作出及审核批准的决定方 式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商事登记必须采取规 范的书面形式,登记机关不受理口头登记申请。

商法法条全文

商法法条全文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促进商业信用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商业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买卖货物或者提供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活动。

本法所称商业主体,是指在商业活动中拥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商业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公开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市场秩序,不得妨碍他人合法权益。

商业主体应当遵循经营规范、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的原则,加强自律,建设诚信经营,推动商业文明建设。

第四条国家保护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的安全,促进商业技术进步和商业管理水平提高。

第二章商业合同第五条商业合同是商业主体之间或者同一商业主体内部为了买卖货物或者提供服务等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第六条商业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信原则。

第七条商业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货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时间和地点、支付方式和期限、履行方式和期限等条款,并注明所涉及的费用和税款。

商业合同涉及的货物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

第八条商业主体可以以书面、口头、电子邮件、传真、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

合同的内容、方式、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商业合同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当事人应当尽到充分的询问、说明、提示义务,确保合同条款的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条商业合同的生效时间、变更、解除、终止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事人的协商约定进行。

第十一条商业合同的履行,应当按照约定的条款和方式进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商业主体在订立、履行合同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信守法、保护消费者等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商业合同的违约责任,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的约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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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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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容
(1)绝对登记事项:商号、商主体的住所、
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 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 期限、分支机构、所有权人、财产责任等。
(2)相对登记事项:
注意:对于任意登记事项,国外的立法是:
一旦将其进行登记,就具有了绝对的登记事 项的性质,对该事项变更或注销时,必须履 行变更或注销手续。
(一)强制登记原则 (二)全面审查原则 (三)登记公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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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事登记的对象与登记管理机关
(一)商事登记的对象
商事登记的对象为商事主体,但哪些商事主
体必须履行商事登记,以及履行何种登记, 各国法律做出了不同的法律规定。
德国——有自己的商号的商人才履行商事登记, 小商人或不具备商人条件但偶尔从事的商行为者, 不必履行商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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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销登记
1、原因: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以及其
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另外满6个月尚未开展营业活动 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视为歇业,登记主 管机关应收回执照。
2、程序: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申请
报告及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经核准后,收 缴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收缴公 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通知开户银行,经营 权利从此消灭。
(二)积极效力---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基
于正当理由不知。
(三)公示效力 (四)虚假公告的效力---商事公告内容不
真实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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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制度的相关资料
在德国和日本主要在商法中规定, 在瑞士债务法中规定, 在意大利在民法中规定,
在法国原来在商法中规定,后来由专门的商业注
种类;商事登记的效力;商事公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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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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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事登记概述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
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商 事登记法规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特别法规定的内容 和程序,由当事人将登记事项向营业所所在地的 登记机关提出,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将登记事 项记载于登记薄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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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四、商事登记的种类和程序
主要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一)设立登记
是指商事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事主体而向登记
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行 为。
登记事项主要包括包括:
(1)商事企业——商号、住所、营业场所、负责人或 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开业日期、经济组织形式、经营范 围、经营方式、资金总额、职工人数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章 商事登记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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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和重点:
1、商事登记的概念和特征、商事登记的限制、
作用与意义。
2、商事登记的种类:商事开业登记、商事变
更登记、商事注销登记。
3、商事登记主管机关、商事登记的对象。 4、商事登记效力的概念;效力的形成及范围 5、商事公告的概念、种类;商事公告的效力。 重点:商事登记的概念和特征;商事登记的
册登记法令规定,
在英国在公司法中规定, 在美国由社团法规定。 我国于1988年6月专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5月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现在正 在起草 《商业登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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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瑞士的商业登记机关属司法警察部的一个部门。 4、日本在商法典第三章专设“商业登记”,后来在
1963年,又颁布了《商业登记法》,规定由裁判所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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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间自治模式
有的国家,如荷兰等国由商会进行登记。他们认
为商人不具有特殊的地位,商业登记仅为公众提 供信息来源,所以由商会负责登记,从而具有非 官方性。
(一)主体公告、行为公告、事实公告
主体公告 行为公告 事实公告
(二)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银行法
上的公告
公司法上的公告 证券法上的公告 保险法上的公告 银行法上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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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事公告的效力
(一)消极效力---要么不发生相应的法律
效果,要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要么应 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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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事登记的效力
商事登记的效力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商事主体的效力;二是对第三人的效 力,其中包括未履行商事登记的事项在法律 上对第三人的效力和已履行商事登记事项对 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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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商事主体的效力
各国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主要有以下
几种情形:
1、商事登记是获得法人资格的必要条件
2、商事登记不是商事主体资格取得的必要条 件
3、商事登记是商事主体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商事登记不仅是取
得法人资格的前提条件,也是取得商事主 体资格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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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第三人的效力
(1)未履行商事登记之事项在法律上对第
三人具有何种效力;
不得对抗第三人,除非第三人了解了该情
况。
(2)已履行商事登记之事项在法律上对第
三人具有何种效力
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但第三人既不知道也
无责任知道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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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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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事公告概述
(一)商事公告的概念 商事公告是指商事主体依照法律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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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征(就其性质而言):
(1)创设性——商事登记是导致商主体设立、
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其目的 和意义在于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的资格 和能力。
(2)要式性——商事登记是一种要式行为 (3)公法性——是国家利用公权干预商事活
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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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登记的意义
定将应当依法公告的事项通过法定的 方式加以公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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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公告的特征
1、公告主体的特定性 2、公告的及时性 3、公告方式的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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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事公告的制度价值
1、安全价值 2、秩序价值 3、效益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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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公告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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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事登记法
商事登记法是规范商事登记行为,确定商
事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内容、登记程序等 事项,调整商事登记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商事登记法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商事登记法
与实质意义上的商事登记法。
我国无统一的商事登记法,散见于民商事
实体、程序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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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登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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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事登记管理机关
登记管理机关——三种模式 1、行政管理模式: (1)、英国由商业部管理,美国由各州政府管理,
台湾一般登记归县市,公司登记归中央经济部;
(2)、我国以行政机关作为主管机关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企业法
人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 工商行政管理局。各项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 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1)首先应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的名称
报送审批;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2)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天内向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不申请的,另行报 批;
(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
束后30天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开业登记。
登记完成: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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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监督模式
1、德国:规定在地方法院专设登记法官,并置商业登记
簿办理商业登记。并且实行分片设立。
2、法国:法国商法典末对商业登记作规定。直到1919年
3月18日才以特别法作了规定,亦采取在地方法院设置商 业登记簿由“书记”在院长的监督下办理,此乃所谓“地 方商业登记簿”。后在1935年10月30日又命令增设《中央 商业登记簿》。这样对商业性公司的登记,实际上由司法 和行政共同管理。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取得法人资格,即告 成立。可凭执照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签订 合同,进行营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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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更登记
因合并、分立、转让、出租、联营以及因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 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股东人数变更等发 生变化,都需进行变更登记。
(2)商个人——商号、营业地址或流动营业的区域范 围、姓名、住所、开业日期、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资 本总额、从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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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商事登记的程序主要包括一下五
个阶段:
1、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2、申请与受理 3、审查 4、核准发照 5、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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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点注意事项:
1、有利于商主体公示身份、经营状况、经营
能力,确立经营信誉。
2、有利于交易相对人和社会公众有清晰的了
解,从而明智地选择和决定交易行为。保护 交易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3、有利于国家了解商主体的经营状态,实现
法律调整和国家宏观规划,建立更好的市场 秩序。
4、便于征税。 5、保障营利性主体营业活动的规范化实施。
台湾地区——小商人,如沿街叫卖者、商场外临 时设摊经营者、自己操作或较少雇佣他人者,以 及经营规模很小者(经营资本不足1000台币)等 可以不履行商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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