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分类十种
关于侵权的知识点总结

关于侵权的知识点总结侵权的种类有很多,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侵权、肖像权侵权、名誉权侵权、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专利权侵权等等。
每一种侵权都有其相应的法律规定和保护措施,下面我将对侵权的知识点进行总结和详细解释。
一、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是指个人或公司在发明、商标、著作等方面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而知识产权侵权则是指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复制、发布等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专利权侵权是指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对专利权人的专利实施禁止法所规定的行为。
专利法规定了对专利的使用、转让、许可等情况,若他人在这些方面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专利,就构成了专利权侵权。
商标权侵权是指他人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擅自使用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造成对已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情况,若他人在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上违反法律规定,就构成了商标权侵权。
著作权侵权是指他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以出版、复制、发行、表演、展览、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其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规定了对著作权的保护措施和限制情况,若他人在著作权的使用和传播上违反法律规定,就构成了著作权侵权。
以上是知识产权侵权的一些基本情况和法律规定,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著作权人、商标权人、专利权人等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维权,维权方式有很多,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等方式。
二、肖像权侵权肖像权是指公民对其本人的肖像享有的权利,包括了肖像的使用权和署名权。
而肖像权侵权则是指他人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肖像,或者利用他人的肖像从事盈利活动,损害了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
肖像权侵权需要注意的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在未经公民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肖像进行公开展示、公开发表,或者利用其肖像进行商业活动等情况,都构成了对肖像权的侵犯。
肖像权法对肖像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限制。
侵权责任法主要的十种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主要责任形态有十种:1.自己责任自己责任是最基本的侵权责任形态,是一般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即《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的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的是一般侵权行为自己责任的基本规则,第36条第1款和第37条第1款是特别规定。
2.对人的替代责任对人的替代责任是侵权替代责任中的主要类型,《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的典型的对人的替代责任有以下六种:(1)第32条前段规定监护人责任;(2)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责任;(3)第34条第2款前段规定劳务派遣责任;(4)第35条规定规定个人劳务责任;(5)第54条规定医疗损害责任;(6)第57条规定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3.连带责任一是连带责任一般规则的规定。
第13条规定的是连带责任的对外关系,第14条规定的是连带责任的对内关系。
二是规定适用连带责任的侵权责任。
通常认为,适用连带责任的就是共同侵权责任,但并非如此。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以下九种情形适用连带责任:(1)第8条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2)第9条规定的教唆人、帮助人的责任;(3)第10条规定共同危险行为;(4)第11条规定的叠加的共同侵权行为;(5)第36条第2款规定经提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连带责任;(6)第36条第3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连带责任。
(7)第51条规定非法买卖机动车的连带责任;(8)第74条规定的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9)第75条规定的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4.按份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三种按份责任,主要是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也有两种特别清醒适用按份责任,而不适用连带责任:(1)第12条规定的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的后果是按份责任;(2)第67条规定环境污染适用市场份额规则的侵权责任适用按份责任;(3)第87条规定的抛掷物、坠落物加害人不明的补偿责任是按份责任。
民事侵权责任的种类有什么

民事侵权责任的种类有什么
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侵权⼈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事侵权的类型是⽐较多的,不同的侵权⾏为侵权责任认定是不⼀样的,那么,民事侵权责任的种类有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侵权责任的种类有什么
依据法律规定,民事侵权责任的种类包括如下⼏种类型:
1、⼀般侵权⾏为:指⾏为⼈基于过错直接致⼈损害,因⽽适⽤民法上⼀般责任条款的⾏为。
特殊侵权⾏为:⾏为⼈虽⽆过错但依民法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应承担责任的⾏为。
2、侵害财产权⾏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为。
侵害⼈⾝权⾏为:包括侵害他⼈⾝体和⼼理的⾏为。
3、按致害⼈的⼈数分单独侵权⾏为:致害⼈仅为⼀⼈的侵权⾏为。
共同侵权⾏为:致害⼈为⼆⼈以上的侵权⾏为 致害⼈应负连带的损害赔偿责任。
4、按⾏为性质分积极侵权⾏为:指致害⼈以积极作为的形式致⼈损害的⾏为。
消极侵权⾏为:指致害⼈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致⼈损害的⾏为。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规定:⾏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六条规定:⾏为⼈造成他⼈民事权益损害,不论⾏为⼈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民事侵权责任的种类有什么”问题进⾏的解答,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民法典一般侵权行为包括哪些

民法典⼀般侵权⾏为包括哪些侵权是⼀种常见的违法⾏为,侵权分割的是他⼈的民事权益,侵权⼈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侵权⾏为可以分为⼀般侵权⾏为和特殊侵权⾏为,那么民法典⼀般侵权⾏为包括什么⾏为?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般侵权⾏为包括哪些民法典规定,⼀般侵权⾏为包括侵害⼈⾝权利的⾏为、侵害⼈格权利的⾏为、侵害⾝份权的⾏为、侵害财产权利的⾏为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七⼗九条【⼈⾝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出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
第⼀千⼀百⼋⼗⼆条【侵害⼈⾝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侵害他⼈⼈⾝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和侵权⼈就赔偿数额协商不⼀致,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千⼀百⼋⼗四条【财产损失计算⽅式】侵害他⼈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式计算。
⼆、民事侵权⾏为处理1、协商解决。
双⽅当事⼈在平等⾃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进⽽解决纠纷。
2、调解解决。
在有关组织(如⼈民调解委员会)或中间⼈的主持下,在平等、⾃愿、合法的基础上分清是⾮、明确责任,并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双⽅当事⼈⾃主达成协议,从⽽解决纠纷。
3、仲裁解决。
纠纷当事⼈根据纠纷前或者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或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作出裁决,并通过当事⼈对裁决的⾃觉履⾏或由⼀⽅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使纠纷得以解决。
4、诉讼解决。
通过打官司解决,它指纠纷当事⼈⼀⽅依法向⼈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作出判决或裁定,通过当事⼈对⽣效裁判的⾃觉履⾏或⼈民法院的强制执⾏⽽解决纠纷。
法律十种侵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商标侵权某知名品牌“X”于2010年注册了商标,广泛应用于各类产品上。
2015年,一家名为“Y”的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生产的同类产品上使用了与“X”商标相似的标识。
消费者在购买时,误将“Y”公司的产品当作“X”公司的产品,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经调查,法院认定“Y”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X”公司经济损失。
二、案例二:著作权侵权作家A创作了一部小说,于2013年出版。
2016年,某出版社未经A的许可,擅自出版了与A小说内容相似的另一部作品。
A发现后,将出版社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出版社侵犯了A的著作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A经济损失。
三、案例三:专利侵权某科技公司研发了一种新型节能设备,于2015年获得专利授权。
2018年,另一家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生产的同类设备上使用了与该专利相同的发明。
科技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定该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
四、案例四:名誉侵权甲、乙两人在网上发生争执,甲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侮辱乙的言论。
乙发现后,将甲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甲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判决甲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乙精神损害赔偿。
五、案例五:隐私侵权某知名博主未经许可,在其博客上发布了他人私密照片。
被侵权者发现后,将博主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博主的行为构成隐私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被侵权者精神损害赔偿。
六、案例六:不正当竞争侵权甲公司在其产品上使用了与乙公司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使消费者误认为甲公司的产品是乙公司的产品。
乙公司发现后,将甲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甲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
七、案例七:环境污染侵权某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了大量有害气体,对周边居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居民将化工厂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化工厂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居民经济损失。
法律十种侵权行为案例(3篇)

第1篇一、概述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以下列举十种常见的侵权行为案例,以供参考。
二、案例一:侵犯著作权案例简介:某作家创作了一部小说,并取得了著作权。
某出版社未经作家同意,擅自出版了该小说,并获得了巨大利润。
侵权行为分析:出版社未经作家同意,擅自出版小说,侵犯了作家的著作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处理结果:作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版社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出版社停止侵权,并赔偿作家经济损失。
三、案例二:侵犯商标权案例简介:某公司注册了“XX”商标,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宣传。
另一家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上使用与“XX”商标相似的标识,误导消费者。
侵权行为分析:另一家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与他人商标相似的标识,侵犯了原公司的商标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犯商标权。
处理结果:原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另一家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另一家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公司经济损失。
四、案例三:侵犯专利权案例简介:某公司研发了一项新技术,并取得了发明专利。
另一家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上使用该技术,侵犯了原公司的专利权。
侵权行为分析:另一家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技术,侵犯了原公司的专利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构成侵犯专利权。
处理结果:原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另一家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另一家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公司经济损失。
五、案例四:侵犯名誉权案例简介:某记者在报道某事件时,未核实事实,发表了对某人的诽谤性言论,严重损害了该人的名誉。
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总结
程啸侵权责任法知识点总结一、侵权责任的主体范围侵权责任的主体范围包括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责任主体有侵权行为人、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和侵权行为间接责任人。
1、个人个人的侵权责任主体包括自然人。
自然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的人,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主体。
在侵权责任法中,个人的法定代理人和事实代理人也承担侵权责任。
2、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侵权责任的法律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组织形式的单位。
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行为主体侵权责任的行为主体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主体,包括直接行为主体和间接行为主体。
1、侵权行为人侵权行为人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主体。
侵权行为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组织。
2、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侵权行为直接责任人是指作为侵权行为主体的人,承担对受害人的侵权行为直接责任。
这些人可能是实际参与侵权行为的人,也可能是命令、指使、帮助、教唆侵权行为的人。
3、侵权行为间接责任人侵权行为间接责任人是指在侵权行为中没有直接参与行为实施的人,但应当承担对侵权行为的间接责任。
三、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形式和故意与过失。
1、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主体、客体、因果关系和过错。
行为是指破坏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主体是指实施行为的主体,客体是指被侵权权益,因果关系是指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过错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过错行为。
2、侵权行为的形式侵权行为的形式包括违法侵权行为和侵权侵害行为。
违法侵权行为是指侵犯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而侵权侵害行为是指给他人造成侵害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实施的结果。
3、故意与过失侵权行为主体可以是故意犯罪行为的人,也可能是过失行为的人。
侵权责任法区分了故意和过失,对于侵权行为的主体故意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十种侵权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我国,侵权行为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本文将介绍十种常见的侵权案例,旨在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增强维权意识。
二、侵权案例一:人身伤害侵权案例描述:甲驾驶一辆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将乙撞伤。
乙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元。
法律分析:甲的行为构成人身伤害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三、侵权案例二:财产损害侵权案例描述:乙公司将一批货物存放在丙仓库,由于丙仓库管理不善,导致货物丢失。
乙公司要求丙公司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丙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乙公司财产损失,构成财产损害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保管人、运输人、仓储人等违反法律规定,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侵权案例三:名誉侵权案例描述:甲在某论坛上发表侮辱、诽谤乙的言论,导致乙名誉受损。
乙要求甲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法律分析:甲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五、侵权案例四:著作权侵权案例描述:甲未经乙同意,将乙的摄影作品用于商业宣传,并署上自己的名字。
乙发现后,要求甲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甲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六、侵权案例五:商标侵权案例描述:甲在经营过程中,未经乙同意,使用乙的注册商标,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乙发现后,要求甲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甲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构成侵权。
侵权责任法总论期末复习完美总结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一、侵权行为1、含义: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当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2、特征:1是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及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2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3、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2作为的侵权行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3自己加害行为和准侵权行为;二、侵权责任1、含义:指侵权人一方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2、特征:1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基本形式;2侵权责任的本质:不利的法律后果;3侵权责任的形式多样化;3、功能:1填补功能;2预防损害;3教育与惩戒作用;4分担损害与平衡社会利益;三、侵权责任法1、含义:指调整有关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特征:1侵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侵权责任关系2侵权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侵权法与形式侵权法3侵权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3、渊源:包括宪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单行民事法律、司法解释、民事习惯与民法学说;四、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四要件说:加害行为、损害、因果关系和过错1、加害行为:指行为人实施的加害与被侵权人民事权益的不法行为;特征:1加害行为是侵权人或其被监护人、雇员等实施的行为;2加害行为在本质上具有不法性;3加害行为所侵害的是被侵权人的民事权益;分类:1自己的加害行为与他人的加害行为;2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3积极加害行为与消极加害行为;2、损害:指被侵权人一方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物的内在危险之实现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特征:1损害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所产生的对被侵权一方人身或财产的不利后果;2在法律上具有救济的必要和可能;3损害后果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分类:1财产损失:指被侵权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2人身损害:指侵害被侵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导致的损害后果;3精神损害:指被他人的侵害侵权人因他人的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方面的痛苦、疼痛和严重的精神反常现象;3、因果关系: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4、过错:故意与过失;五、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以表明行为人的过错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追究责任的依据,即有过错方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对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适用方法:谁主张谁举证;过错推定中举证责任的倒置;过错推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特征:1法律对其适用对象予以特别规定,以与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区别开来;2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方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侵权人的过错;适用范围:1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或行人致害的;3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4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5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6单位用工和用人个人承担雇主责任的;7监护人承担监护人责任的;不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可抗力;被侵权人故意;第三人过错;3、严格责任原则:4、公平责任原则:加害人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但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除外;适用范围: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而其监护人尽到了职责时,由监护人根据公平责任原则适当承担责任;2因紧急避险造成他人损失的;3因见义勇为行为遭受损害的;4一方在为对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进行活动中受到损害的,责令受益人给于补偿;、第二章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一、概述1、含义:指由数个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承担形式;2、特征:1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为二人以上;2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3数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方式具有多样性;3、分类:1数人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含义:指数个责任主体作为一个整体对损害共同承担责任,其中任何一个责任主体对全部损害都承担侵权责任;适用范围:实施共同侵权行为的数个加害行为人;帮助、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数个危险行为人;原因竞合的情况下的多数侵权人;法律规定数个责任主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情况;2数人承担按份的侵权责任含义:指在数个责任主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情形中,每个责任主体只对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负清偿义务,不与其他责任主体发生连带关系的侵权责任;份额确定因素:比较各责任主体的过错大小;比较各责任主体的加害行为原因力大小;3补充的侵权责任含义:指在一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产生了两个相重合的赔偿请求权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行使赔偿请求权;适用范围: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二、共同侵权行为1、含义: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构成要件:1主体的复数性;2意思联络或行为关联;3结果的统一性;3、主要形态:1共同正犯;2教唆者、帮助者;3关于团伙集合行为的共同侵权行为;三、共同危险行为1、含义: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危险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侵权人的情况;2、构成要件:1数人共同或相继实施具有危险性的行为;2数人的行为具有危险性;3侵权人的不可确定性;4结果的统一性与原因的整体性之推定;3、免责条件:允许部分被告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四、原因叠加行为1、含义: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2、构成要件:1一般构成要件:行为人分别的过错、实施了加害行为、损害和作为整体的数个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特别构成要件:主体的复数性;行为的分别性;结果的同一性;原因的叠加性与推定性;第三章责任竞合与责任聚合一、民事责任竞合1、含义:指当事人的同一行为可能依不同的规范应承担数个不同的法律责任;2、特征:1侵权人不仅实施了一个不法行为;2同一不法行为违反了两个以上民事法律规范,构成两个以上民事责任;3数个民事责任相互冲突;4请求权竞合;二、侵权行为与违约责任的竞合1、含义:指不法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即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违反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产生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并存且相互冲突的现象;2、关系:归责原则不同;举证责任不同;义务内容不同;时效的区别;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不同;责任形式不同;责任范围不同;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诉讼管辖不同;3、适用条件:1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一方实施了违约行为;2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对方人身、财产权益;3被侵权人享有选择权;三、侵权责任与返还不当得利责任竞合1、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2、竞合条件:1受益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致他人损害;2受益人因为实施侵权行为而获利;3受益人受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3、竞合原因:无权处分行为;非法出租他人财产;非法利用他人之物获取利益;侵害知识产权、人格权获取利益;四、法律责任聚合1、含义: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符合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2、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2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多重违法性;3行为人承担多重责任;4追究程序的复杂性;3、类型:1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聚合: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侵权责任法规范,符合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又违反刑法规范、符合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2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聚合: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既违反侵权责任法规范,符合侵权责任之构成要件,又违反刑法规范、符合刑事责任之构成要件;第四章责任抗辩一、责任抗辩概述1、含义:指侵权人一方针对被侵权人一方的指控和请求,通过提出特定的抗辩事由而不承担或减轻其侵权责任的主张;2、抗辩事由:指法律规定的可以减轻或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特定事由;分类:1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和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2一般抗辩事由与特殊抗辩事由;3绝对免责的抗辩事由和相对免责的抗辩事由;4免责的抗辩事由和减责的抗辩事由;二、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含义: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损害,但该行为又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行为人可以以这种正当性和合法性作为抗辩事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一正当防卫1、含义:指行为人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现实违法的攻击所采取的必要限度内的防卫措施;2、条件:1对象条件:不法侵害行为的实施者和不法侵害行为;2目的条件:保护、防卫本人、他人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3时间条件:在正确的时间实施的防卫才能构成正当防卫;4限度条件:防卫所使用的力量须与侵害强度相适应;3、效果:在必要限度内进行正当防卫即使给被防卫人造成损害,防卫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则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二紧急避险1、含义:为了使本人或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或公共利益免遭正在发生的、实际存在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加害于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行为;2、效力:1紧急避险行为人的补偿;为了保护本人或第三人以免遭现有和重大危险而对他人造成损害者,仅在法官认为公平的范围内予以赔偿;2受益人的补偿;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且紧急避险人采取的措施又无不当,则由受益人对受害人予以补偿;3险情引起者的补偿;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以财产性责任为限,范围是对被侵害人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三其他正当理由的抗辩事由1、依法行使权利: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的行为;条件:必须有合法的授权;不得滥用权利;2、依法执行职务: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具体的行政司法等公权事务的行为;条件:执行者具有合法授权;执行职务的程序和方式必须合法;造成损害是执行职务所不可避免的;损害不超过必要限度;3、被侵权人同意:指由于被侵权人事先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后果,行为人在其所表示的自愿承担的损害后果的范围内对其实施侵害,而不承担民事责任;条件:被侵权人事先明示的真实意思表示;行为人主观上的善意;不超过同意的范围和限度;不得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序良俗;4、自助:指行为人于情势紧急无法求助公权保护自己合法利益时而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实施的一种符合必要限度的强制性措施;条件:1目的要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情势要件:情势紧急而无法求助公权;3对象要件:必须针对债务人的财产或人身实施;4限度要件:对债务人实施自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三、外来原因的抗辩事由1、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分类: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社会原因的不可抗力;国家原因的不可抗力;2、意外事件: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3、被侵权人过错故意与过失4、第三人原因第五章侵权责任方式与损害赔偿一、侵权责任1、含义:指在侵权责任构成的情况下侵权人依法应当对被侵权人一方承担的财产或人身方面的不利法律后果;2、方式:1填补损害类型: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预防类型: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清除危险;二、赔偿损失1、含义:指侵权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承担对被侵权人的损害予以救济的侵权责任;2、适用范围: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对人身损害案件中各种相关财产财产损失的赔偿;对死亡与残疾损害后果的赔偿;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各种精神损害赔偿;3、原则:对被侵权人的实际财产损失,采用完全赔偿的原则;对被侵权人的间接财产损失,采用合理赔偿原则;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采用法定项目与法官酌定数额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人身损害采用法定主义的赔偿原则;4、影响赔偿数额的若干规则:1损益相抵:指被侵权人在遭受损失的同时也得到利益的,应将其所得的利益从应得的赔偿金额中扣除的一项规则;2过失相抵:指被侵害人对侵害之发生有过错的,应当依据其过错的大小和种类减轻直至免除行为人的责任;3衡平规则:三、财产损失赔偿1、含义:指侵权人一方承担的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救济被侵权人一方财产上的损失的一种侵权责任方式;2、适用范围:1侵权行为作用于被侵权人一方的财产权益导致财产损失的情况;2侵权行为作用于被侵权人的人身权益,在导致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的情况下,还可能发生财产损失的;3侵权人侵害被侵权人一方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权益或股权造成财产损失的;3、原则:1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实际损失2适当赔偿原则3法定赔偿范围与法定计算标准相结合的原则4、附带财产损失的赔偿:包括侵权行为侵害被侵权人一方的人身权益产生的全部财产损失;特征:是因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而附带产生的财产性损失;非“物损”的损害,而是侵害无体物和受到法律保护保护的财产利益而造成的经济性的损害;其赔偿不依赖于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而是由法律的特别规定调整;在法律适用上,与特别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存在较多的牵连;四、人身损害赔偿1、含义:指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方式在人身损害案件中的具体运用;2、适用范围:各种合理费用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等残疾赔偿金和残疾生活辅助费用;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3、死亡赔偿金:指被侵权人因遭受侵权而死亡的情况下,侵权人一方对死者近亲属承担的综合性的赔偿责任;性质: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为20年;4、丧葬费:指侵权人一方对侵害他人生命权致人死亡时发生的丧葬费的金钱赔偿;数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5、残疾赔偿金:指侵权人的健康受到侵害,出现伤残的损害后果;侵权人对其支付的各相关项目的赔偿;项目包括:残疾赔偿金、被侵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辅助用具补助费、医疗费等;计算:诉讼法院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6、其他:1医疗费;2康复费;3护理费;4交通费;5误工费;6营养费;五、精神损害赔偿1、含义:指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救济被侵权人一方人身权益遭受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损害的一项损害赔偿制度;2、适用范围:1自然人的人格权或隐私权益遭受侵害的;2监护或其他亲属关系遭受侵害的;3死者的名誉、隐私、姓名、人格等遭受侵害的;4具有人格象征性意义的特定纪念物永久灭失或损坏的;3、数额的决定因素:1侵权人过错程度;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六、其他侵权责任方式: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1停止侵害:指依被侵权人请求,判令侵权人停止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方式;适用于各种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2排除妨碍:指依被侵权人请求,判令侵权人以一定的积极行为除去妨碍,使被侵权人正常行使合法权益的责任方式;适用于侵害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的情况;3消除危险:依人身或财产受到现实威胁的被侵权人请求,判令造成威胁负有排除义务的侵权人消除危险状况的责任方式;适用于排污污染环境,对他人权利或合法利益造成威胁的情况;2、返还财产、恢复原状1返还财产:指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判令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侵权人将侵占的财产返还被侵权人的责任方式;2恢复原状:指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判令毁损他人财产的侵权人通过修理等手段,使受到损害的他人财产恢复到受损前状况的责任方式;3、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赔礼道歉:指侵权人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向被侵权人进行道歉,以取得其谅解的责任方式;适用于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情况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指法院依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在一定范围内采适当方式消除对被侵权人名誉的不利影响的责任方式;。
法律十种侵权行为案例(3篇)
第1篇一、名誉侵权案例案例:某甲在网络上散布关于某乙的虚假信息,称其有严重违法行为,导致某乙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某甲的行为已经构成名誉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隐私侵权案例案例:某丙在未经某丁同意的情况下,将某丁的私人照片发布到网络上,导致某丁的隐私权受到侵犯。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7条,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某丙的行为已经构成隐私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著作权侵权案例案例:某戊未经某己的同意,将其创作的小说改编成电影并上映,侵犯了某己的著作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表演、播放、展览、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权。
本案中,某戊的行为已经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专利侵权案例案例:某庚在未经某辛的许可下,生产并销售某辛的专利产品,侵犯了某辛的专利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9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构成侵权。
本案中,某庚的行为已经构成专利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商标侵权案例犯了某癸的商标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
本案中,某壬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肖像权侵权案例案例:某甲在未经某乙的同意下,将其肖像用于商业广告,侵犯了某乙的肖像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8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的行为,构成侵权。
本案中,某甲的行为已经构成肖像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人格尊严侵权案例案例:某丙在公共场合侮辱某丁,导致某丁的人格尊严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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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教授观点: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主要责任形态有十种第一,自己责任第6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是经典规定,此外,第36条第1款“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37条第1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属于自己责任。
第二,替代责任对人的替代责任有六种,即第32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34条第1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34条第2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四章的特殊性也在于此,其大都规定的是替代责任。
第三,连带责任从《民法通则》第87条“【连带之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5条第一款“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再到现在《侵权责任法》第13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14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是很大的进步。
适用连带责任的有两种情况:其一,共同侵权行为: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9条第1款“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0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研究的是,第8条中的“共同”是共同故意、共同过错还是关联共同?是主观的共同侵权,还是也包括客观共同侵权?杨教授支持关联共同说,指出这更有利于受害人保护,也符合我国立法沿革。
其二,特别情形规定:第51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74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75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36条第2款“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36条第3款“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
但是,就第36条网络侵权而言,杨教授指出,其实际上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网络用户是100%的原因,网络服务提供者是间接原因,追究其责任实际上是社会政策的考量,这类似于安全保障义务人对第三人侵权承担补充责任的法理。
第四,按份责任适用于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第1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是典型,此外,第67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环境污染的市场份额规则,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抛掷物、坠落物加害人不明的,按照公平责任承担的补偿责任适用按份责任。
第五,不真正连带责任其一,典型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第一种,产品责任(含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即第43条第一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第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二种,第三人原因,其本是免除责任规则,但在某些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中,为了更好的保护受害人,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而不是免除责任,第68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环境污染和第83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动物致害正是如此。
其二,单向(替代性)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第44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86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其规则是先由最近责任人赔偿,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追偿,有一个方向和先后问题,类似于美国法上的“最近规则”,更有利于对受害人救济的实现。
第六,补充责任有两种情形,即“补充责任”和“相应的补充责任”,第32条第2款“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是纯粹的“补充”;第34条第2款“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37条第2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是“相应的补充”,即相关主体就其过错和原因力程度负补充责任。
第七,相应责任其一,单向连带责任的相应责任,第9条第2款“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二,过失相抵的相应责任,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49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60条“第一款: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第二款: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八,分担责任其一,过失相抵的分担责任,即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72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73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78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其二,公平责任的分担责任,第32条第一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33条第一款“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第76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
第九,适当责任第30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