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方面的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纠纷
护患沟通不当的医疗纠纷案例

《护患交流不当的医疗纠纷案例分析与思考》在医疗领域,护患交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良好的护患交流能够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提高患者的满意度和治疗依从性,有效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然而,现实中却存在着因护患交流不当而引发医疗纠纷的案例,这些案例不仅给医患双方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和损失,也对医疗行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通过对一些护患交流不当的医疗纠纷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其中的问题根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改善护患交流、减少医疗纠纷提供有益的参考。
案例一:患者术后疼痛交流不畅引发纠纷患者李某因腹部手术入住某医院普外科。
术后,患者出现较为剧烈的疼痛,多次向护士反映疼痛难忍。
然而,护士在面对患者的疼痛诉求时,只是简单地告知患者疼痛是术后正常现象,忍一忍就过去了,并未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来缓解患者的疼痛,如给予止痛药物或进行疼痛评估。
患者对护士的态度和处理方式非常不满,认为护士不重视自己的疼痛,于是开始向医生投诉。
医生在了解情况后,虽然给予了患者一些止痛药物,但患者仍然觉得疼痛没有得到有效缓解,进而对医院的治疗产生了怀疑。
患者家属与医院发生了激烈的冲突,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并给予赔偿,由此引发了一起医疗纠纷。
分析:从该案例可以看出,护患交流中存在以下问题。
护士缺乏对患者疼痛的重视和理解。
术后疼痛是患者常见的不适症状之一,护士应该认识到疼痛对患者的身心影响,及时采取措施缓解疼痛。
然而,该护士仅仅是机械地重复术后疼痛正常的说法,没有给予患者足够的关注和关怀,这导致患者对护士的信任度降低。
护士缺乏有效的交流技巧。
在面对患者的疼痛诉求时,护士没有耐心倾听患者的感受,也没有向患者解释疼痛评估的重要性以及给予止痛药物的原因和方法,使得患者对治疗方案产生了误解。
医院在疼痛管理方面也存在不足。
虽然医生给予了患者止痛药物,但在整个疼痛管理过程中,缺乏系统的评估和跟踪机制,未能及时了解患者疼痛的缓解情况并进行调整。
对策与建议:针对以上问题,医院和护士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改善护患交流,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
医疗纠纷总结分析及改进措施

医疗纠纷总结分析及改进措施医疗纠纷总结分析及改进措施202*年上半年医疗纠纷总结分析及改进措施一、发生原因1、病人方面因素(1)患者对专业医学常识了解甚少,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值过高,出现难以预料的问题时,就对医疗过程或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进行怀疑、抱怨。
(2)参与医疗纠纷的对象不断扩大。
有策划有组织干扰正常医疗工作,大造声势,漫天要价。
(3)患者及家属对医疗纠纷不进行司法处理。
许多患者、家属明知自己无理取闹或医院无过错,偏要进行“协商”,对医院实行敲诈勒索。
2、医院责任方面的原因(1)、工作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生硬;对病情观察不仔细,导致诊断错误;值班不坚守岗位,抢救不及时;对急、危重病人不及时转院,延误治疗;(2)、“马虎”现象:操作不到位,技术不精益求精,工作不踏实,敷衍了事,违反医疗操作规程;(3)违反《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纠纷发生后处于举证不力的境地;(4)更严重的是上下级医师或同行之间在病人面前相互拆台,导致医患纠纷一触即发;(5)违反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不能服从管理。
二、预防措施1.转变服务观念。
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改善服务态度,加强责任心,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
要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医务人员必须切实重视患者的权利,转变医疗作风。
医疗人员在诊疗病人的过程中,应充分让病人与家属了解病人目前的病情,即将采行的检查或治疗之原因和可能之结果,让病人与家属感觉受到尊重与参与感。
对严重副作用的药物以尽到事前告知之义务;对于病情治疗的愈后状况之措辞应较为谨慎,不要向病人保证能治愈或根治,也不要让病人有错误之期待,对于一个可理解的病人,虽然可能确信病人会有好的结果,也不要轻易给予承诺;解释病情时,应统一口径后,方可向病人家属解释,医疗人员应该站在病家的立场思考,以病人与家属能够理解的措辞与用语,并确认他们已经正确了解所要传达的讯息。
2.严格执行查对制度。
重点防范以上多发环节,在临床工作中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按规范进行诊疗操作,医护人员要把查对意识和医疗责任结合在一起,贯彻于医疗活动中,使其成为医护人员的基本素质。
医疗纠纷原因分析与防范措施

医疗纠纷原因分析与防范措施医疗纠纷指的是医务人员和患者或其家属之间因医疗服务引起的争议和纠纷。
医疗纠纷的原因复杂多样,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1.通信问题:医生和患者之间的沟通不畅导致误解和不满,是常见的医疗纠纷原因之一、患者对治疗的期望与医生的解释不一致,或者医生在告知患者诊疗方案和风险时表达不清,都可能引发纠纷。
防范措施:医生在与患者进行沟通时应尽量语言简洁明了,避免使用专业术语,同时耐心倾听患者的意见和疑虑,并向患者提供充分的解释和建议。
2.技术问题:医生的技术操作水平和医疗质量是患者选择医院和医生的重要因素,也是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医生技术不熟练、操作失误、药物过敏等情况都可能导致纠纷的发生。
防范措施:医院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医生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并推行术前术后多学科会诊制度,提高诊疗质量。
3.服务态度问题:医务人员的服务态度是患者就医体验的重要方面,也是患者产生不满和纠纷的常见原因。
医务人员态度粗暴、不友好、缺乏耐心等情况都可能引发纠纷。
防范措施:医院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服务素质的培训,引导医务人员树立正确的患者观念,提高服务水平,尊重患者权益。
4.医疗费用问题:医疗费用是患者就医过程中的重要成本,也是患者产生不满和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患者对于治疗费用的不了解或不符合预期,以及医疗费用的不透明和不合理性都可能引发纠纷。
防范措施:医院要加强对医疗费用的管理和公示,确保费用公正合理,并清晰明了地告知患者相关费用,提高费用透明度。
总之,医疗纠纷的原因复杂多样,需要医院和医生共同努力进行防范。
医院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医生要注重与患者的沟通,提供充分的解释和建议,同时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态度。
此外,加强对医疗费用的管理和公示,提高费用透明度也是防范医疗纠纷的重要措施。
只有医院、医生和患者都共同努力,才能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权益。
医疗纠纷总结分析及改进措施

医疗纠纷总结分析及改进措施一、医疗纠纷概述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争议,包括医疗事故、医疗误诊、医疗过错等。
医疗纠纷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声誉和信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同时也对受害患者及其家属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
二、医疗纠纷的原因分析1.医疗机构管理不规范。
医疗机构在管理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医疗服务流程不完善、医务人员素质不高、医疗设施不完备等,这些问题都可能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2.医务人员技术不过关。
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中的技术水平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如果医务人员技术不过关,就容易出现医疗事故和误诊等问题。
3.患者自身因素。
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如果自身存在一些疾病和身体状况上的问题,也容易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
三、医疗纠纷的改进措施1.加强医疗机构管理。
医疗机构应该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流程,完善医疗设施,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2.提高医务人员技术水平。
医疗机构应该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同时也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可靠性。
3.加强对患者的教育和引导。
医疗机构应该加强对患者的教育和引导,告诉患者如何正确使用医疗服务,如何正确对待医务人员,如何正确维护自己的健康和权益,防止因患者自身因素导致的医疗纠纷的发生。
四、结论医疗纠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共同努力,才能够有效地预防和解决医疗纠纷。
医疗机构应该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性,医务人员应该加强自身素质和技术水平,患者应该正确使用医疗服务,维护自己的健康和权益。
医疗纠纷的原因及影响

医疗纠纷的原因及影响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和医疗服务对象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之间因医疗行为发生争议,最终导致法律纠纷的问题。
医疗纠纷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医疗技术问题、医疗安全问题、沟通问题、医疗费用问题等等。
医疗纠纷的影响也非常严重,不仅对个人造成伤害,还会对医疗行业的信任产生负面影响。
首先,医疗技术问题是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医疗技术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医疗操作中偶尔出现疏忽或失误是难以避免的。
例如手术过程中出现术后感染、手术失败、手术操作错误等问题都会导致患者产生不满和不信任。
这些技术问题通常需要通过调解或诉讼来解决,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增加了额外的负担。
其次,医疗安全问题也是引发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
医院内部的疏忽、管理不善以及医务人员的疏忽大意都可能导致患者的人身损害。
例如,药物输错、手术前后护理不当、病患滑倒摔伤等问题都可能引发纠纷。
医疗安全问题的发生不仅会给患者带来伤害,还会使患者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失去信任,对整个医疗行业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
另外,沟通问题也是导致医疗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
医疗行业属于高度专业化的行业,医生和患者之间的信息传递往往存在误解和不对等。
患者对病情的理解可能出现偏差,医生的解释可能无法被患者理解。
这种沟通问题容易导致患者对医疗过程产生怀疑和不满,从而引发纠纷。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医疗机构应加强医患沟通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沟通能力。
此外,医疗费用问题也是引发医疗纠纷的一个主要原因。
在医疗服务中,费用结算和价值体现不够合理和透明,导致患者不满和疑虑。
患者普遍反映,医疗费用高昂,并且存在着不合理收费和隐性消费等问题。
这种费用问题容易导致患者对医疗服务的质量产生怀疑,从而产生纠纷。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费用结算的监管,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
医疗纠纷对个人和社会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对个人来说,医疗纠纷不仅会对患者的身体健康产生伤害,还会对患者的心理和精神造成巨大压力。
同时,医疗纠纷还会导致患者对医疗行业产生不信任,使得患者对医疗服务失去信心。
法律_医疗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医疗纠纷也日益增多。
医疗纠纷不仅严重影响了医患关系,也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了不利影响。
本文将以一起因误诊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例,分析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处理过程及法律适用,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详情(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女,30岁,因腹部疼痛入住某市人民医院。
入院后,医生诊断为“阑尾炎”,并进行了手术治疗。
术后,张某的病情并未好转,反而出现了高热、腹痛加剧等症状。
经反复检查,医生发现张某实际患有“卵巢囊肿蒂扭转”,而非阑尾炎。
由于误诊,张某的病情延误,最终导致右侧卵巢切除。
张某及其家属对医院的误诊行为表示不满,认为医院未尽到应有的诊疗义务,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于是,张某及其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万元。
(二)争议焦点1. 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2. 误诊是否构成医疗损害?3. 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医院是否尽到了诊疗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护理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本案中,医院在张某入院后,对其进行了检查和诊断,但误诊为阑尾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规范,医院未能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
(二)误诊是否构成医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因误诊导致张某的病情延误,最终导致右侧卵巢切除。
根据法律规定,误诊构成医疗损害。
(三)医院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数额应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医疗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以下因素确定赔偿数额:1. 医院误诊导致张某右侧卵巢切除,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
医患冲突的原因及对策
医患冲突的原因及对策最近几年医患冲突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那么,医患冲突的原因是什么?医患冲突的对策有哪些?下面就由店铺告诉大家医患关系紧张的原因及对策吧!医患冲突的原因1.1 患者自身原因。
由于医学发展还远未达到可以治疗一切疾病的程度,许多疾病的病因还很不明了,有些检查手段也是有风险的。
患者由于知识的缺乏对疾病的预后存在认识上的不足,导致病人过高的期望与实际的结果产生偏差,而把责任归与医方,导致矛盾的产生。
1.2 医务人员的原因。
有统计表明,我国临床疾病诊断误诊率高达40%、技术水平有局限已成为医患冲突的重要根源。
新形势下,医疗服务模式发生了根本转变,从单纯的“生物医学”模式转变为“生物—心理—社会”复合模式,即从生理服务扩展到心理服务,从医疗服务扩展到社会服务,医务人员的职责远远超过了“救死扶伤”的范畴,社会给医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医务人员一时不能适应这种转变,不能主动与患者进行交流和沟通,满足患者。
来自生理、心理及人格方面的需求,即便治疗是成功的,也有可能得不到患者的认同。
还有少数医务人员受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在实现自身价值的过程中,更看重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淡化了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责任心不强,服务态度不佳,医疗行为不规范,影响了整个医疗队伍的社会公众形象和信誉,增加了患者不满情绪。
加剧了医患矛盾。
1.3 医疗机构的原因。
医疗机构在对医疗操作规程的监督,对医务人员进行医德医风教育及医院的管理中还存在着缺陷,当有纠纷出现后,部分医疗单位包庇有责任的医生而引起患者不满,加剧了医患矛盾。
1.4 社会的原因。
改革开放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很快,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明显提高,总体上看,我国医疗卫生水平已经达到发展中国家的较高水平,但在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到位,医疗保障制度不健全,多数群众靠自费就医,医疗费用上涨速度超过居民收入增长速度,患者负担加重,经济利益在就医行为中变得更加敏感,人们心目中的医学形象越来越像一项商业。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医疗纠纷典型案例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医疗行为引发的矛盾和争议。
在医疗纠纷案例中,往往涉及到医疗事故、医疗误诊、医疗损害赔偿等问题。
下面将介绍一些医疗纠纷的典型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医疗纠纷的性质和处理方式。
案例一,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
某患者因心脏病到医院就诊,医生在手术中操作失误,导致患者心脏骤停最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存在医疗事故,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医院赔偿了一定的经济赔偿金,并承担了医疗事故的责任。
案例二,医疗误诊导致患者损害。
一位患者因头痛到医院就诊,医生误诊为普通头痛,未进行进一步检查。
后来患者头痛加剧,再次就诊时被确诊为脑瘤晚期,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
患者家属因医生的误诊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了一定的经济赔偿金,并承担了医疗误诊的责任。
案例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一位患者在手术中因医生操作不当导致手部神经受损,影响了日常生活和工作。
患者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损失。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医院赔偿了一定的经济赔偿金,并承担了医疗损害的责任。
以上案例展示了医疗纠纷的典型情况,当医患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对于患者来说,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及时寻求法律援助;对于医院来说,要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行为,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
在处理医疗纠纷时,需要充分尊重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程序公正地解决争议,维护医疗秩序和医患关系的稳定。
同时,也需要加强医疗纠纷的预防工作,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医疗质量,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
总之,医疗纠纷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需要医患双方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加以解决。
希望通过对医疗纠纷典型案例的介绍,能够引起更多人的重视,促进医患双方的和谐共处,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有哪些
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有哪些近年来,医患纠纷的案例层出不穷,这些纠纷不仅仅是对于医生职业道德的考验,也是对于医疗管理制度的考验。
本文将从临床经验、医疗管理、患者权益等多个方面,探讨医患纠纷的典型案例,并分析其中的问题与原因。
一、医患纠纷案例1.韩某在一家医院进行了一次手术,手术后出现了大出血的问题,最终导致了肾功能不全。
韩某通过法律手段起诉医院,并要求赔偿。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存在术前术后工作不严谨的问题。
2.李某在小区中被一名未经许可的自行车人撞倒,导致了头部受伤,于是到医院治疗。
李某的家属认为医生没有积极判断伤情,并结果中医师在诊断的过程中不够细心,没有发现李某的内出血问题,之后被迫进行更深入的治疗,导致了传染病的传播。
李某的身体状况急速恶化,最终导致了因疾病而死亡。
案件中同时涉及到医院和自行车人赔偿问题。
3.李某在进行整形手术后脸部出现肿胀问题,李某认为手术失败,并对整形医师进行了起诉。
法院判定李某的主张是合理的,问题也在于医疗机构和现代设备无法保证手术效果,并缺乏充分的免疫保障。
4.刘某在医院进行了一次属性非常特殊的治疗,因为材料不足,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无视更换抗生素,结果导致刘某手术后感染,肺部感染严重,最终导致刘某死亡。
在此案例中,医院在总的管理层面上犯了错误,而医生则是缺乏专业知识,不具备合格的管理方式。
二、医患纠纷的问题与原因1.医生职业道德问题:医生的职业道德问题是医患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医生的职业道德标准是包含着医生操守的基本要素,若医生在工作中缺少操守,则很容易出现意外情况。
2.医院管理不当:现今医院的管理机制普遍出现一些不足,导致医生出现了职业不当的问题。
医院的管理体制不完善,导致医生难以监管,不够有条理性,使他们有一定的职业不当的问题。
3.患者权益保护不到位:在医患纠纷中,患者的权益被忽略导致了许多医患纠纷的产生。
在患者权益保护不足的情况下,患者会非常不满意,并会起诉医院或者医生。
医患沟通不畅导致医疗纠纷频发
医患沟通不畅导致医疗纠纷频发医患沟通是医疗服务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影响着患者的诊疗效果、医患关系以及医疗纠纷的发生频率。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发现医患之间的沟通不畅问题,导致了医患关系的矛盾和一系列医疗纠纷的产生。
医生和患者之间的沟通不畅可能出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医生在诊疗过程中使用过于专业化的术语,难以被患者理解。
医生通常受过专业训练,掌握了丰富的医学知识,但有时会忽略患者对医学术语的理解能力。
这就导致患者对治疗计划、医嘱等内容无法准确理解,增加了医患之间的误解和矛盾。
其次,医生在面对患者提问时,常常给予不清楚或模棱两可的回答。
患者往往对自身的健康状况充满焦虑和不确定性,需要医生给予明确的指导和建议。
然而,一些医生可能因为时间紧张或者其他原因,对患者的问题回答不够具体和详细,导致患者无法得到满意的答案,产生疑虑和不满。
此外,医患双方之间的情绪管理不当也会导致沟通不畅。
医患关系紧张、情绪激动往往会影响到双方有效沟通的能力。
医生可能因为工作压力大、繁忙等原因,不够耐心地倾听患者的问题和需求。
患者则可能因为疾病的困扰和心理焦虑,情绪波动较大,表达不清晰,难以理解。
这样一来,医患之间的交流往往只能停留在表面,无法达到彼此真正理解的目的。
针对医患沟通不畅导致医疗纠纷频发的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加以改进。
首先,医生需要意识到沟通的重要性,并接受相关的沟通培训。
医生作为医疗团队的核心成员,应具备与患者进行有效交流的能力。
沟通培训可以帮助医生学习如何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疾病的病因、治疗方法和预后,以及如何与患者进行积极的心理沟通。
其次,医院可以采用一些措施来改善医患沟通。
例如,增加医疗宣教的力度,通过电子屏幕、宣传册等方式向患者提供简明易懂的医学知识。
此外,提供在线咨询平台,让患者在网上得到医生的解答,减少因挂号、看病时间不足而无法详细解答问题的情况。
另外,医院可以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制,通过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协助医患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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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方面的原因引起的医疗损害纠纷一、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例如上面的第(一)项中的规定,就是一个值得注意的一个条款,有了这个条款可以减少很多医疗纠纷的出现。
由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原因造成的医疗损害,医疗机构不负责任。
例如医院骨科所医治的一个病人,一个正常的也是一个非常普通的单纯性骨折,经过骨牵引后完全可以达到治愈,但是一个星期天病人私自离开医院,家属将病人抬到一个中医伤骨科诊所让一个老中医给予治疗,这个老中医将牵引拆除后用自己祖传接骨草药给予外用治疗,并把骨牵引说的一无是处。
到了星期一医生发现病人不见了,只好认为是患者自动出院处理。
但是三个月后这个病人将医院告上法庭。
说是骨折长期不愈合并出现假关节是由于医院治疗的结果。
后经法院判决:患者不服从治疗,私自离开医院找中医治疗,最后所出现的骨折畸形与首诊医疗无关。
这就是一个相当典型的由患者自己的原因所导致的医疗损害。
还有一个是近期鉴定人鉴定过的一个实际案例,也可以明确反映出因为患者自己的原因所造成的医疗损害结果。
一个车祸中严重损伤的复合伤病人,在一个医院时进行了很正常的骨科清创、内固定、减张、抗感染及临床上一些支持治疗,一切都在正常治疗当中,病人也没有出现异常情况。
但是这个病人是一个独生子,他的母亲是一个律师,认为在一个中等城市治疗自己的独生子有点不放心,在住院第5天病情也基本稳定后,就联系到上海的一家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
首诊医院就明讲这是一个普通的骨折,我们医院完全有能力治好,现在患者刚刚内固定没几天,从当地到上海要专车走6~8个小时的路程,在长途运转中有一定的危险等,院方向患者及其亲属告知。
但是患者的母亲执意要去上海治疗,在此情况下双方签订了字据,并由其患者的母亲签字表明,以后发生了什么事情与首诊医院无关。
就在一切事情完全过去半年之久,患者将首诊医院告上法庭,说自己的骨折是由于首诊医院治疗中有失误,导致了截去一个下肢。
最后了解到上海的医院为什么给予患者截肢,主要是发生了骨筋膜高压综合征,伤肢的软组织内出现了张力增大,有并发感染,有不同程度的坏死,在此种情况下才给予患者截肢。
本人认为,病人从首诊医院离开时,病情比较平稳,没有感染和发烧,如果有这些并发症其母亲也不会决定到上海治疗,因为在当地还有三甲医院及专科医院,如果在首诊医院病情较危重时,这个首诊医院还能阻拦病人转院吗?从病历上也可看出,在病人单方要求首诊医院时,病历记录上也没有什么特殊恶化,只是病人突然提出到上海治疗,并签字离开后的一切后果自己承担。
就这样的一个司法鉴定案件,案情是相当明确的,也是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相符合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在平时所说的“同情弱者”,是从公民道德上或者从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实施的。
法医学司法鉴定是一种自然科学,无从谈起同情弱者的问题,严格按法办事,执行鉴定标准,不徇私情就是最好的同情。
在司法实践中及临床上确实发现有一些误诊是由于患者的原因造成的,主要是见于对自己的病史病情没有真实告知医生,有些是不懂得病史的重要性,有的是故意隐瞒。
故意隐瞒的情况多见于带有隐私性质的,例如一个少女当下腹部出现包块后而找医生,自己否认有性生活史,更是不讲停经情况,通过妇科检查发现处女膜完整(有的是伞状处女膜或较厚的处女膜,偶尔一次性交可以不破),医生就诊断为下腹部包块或可疑子宫肌瘤,给予手术探查,结果是怀孕胎儿已经成形。
此种情况多见于基层小医院,这种误诊虽然是不能原谅的,是一种相当低级的误诊病例,医院对这种误诊要负责任的,但是如果要分析发生误诊的原因时,患者不如实告知实情是造成误诊的原因之一。
近来作者鉴定过一例,患者酗酒后神志不清,并出现呕吐,在回家的路上摔倒一次,即昏迷过去,经他人送回家中。
由于较长时间的不醒家人即送到医院急诊,医生发现患者满身酒气,浑身沾有呕吐物,即诊断为酒精中毒和酒精中毒性肝昏迷,进行洗胃和大量输液治疗。
患者家属也没有提供曾经有头部外伤史,自从入院到最后确定为脑内出血时,一天就过去了,确诊后再送到综合性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过解剖发现头皮下大血肿(如果当时医生检查也能发现此血肿),脑内出血。
这个误诊病例当然是医生不可推脱的责任,但是患者家属否认有头部外伤的经过。
从这个患者的误诊来说,患者家属没有提供头部外伤史也是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
另外由于患者原因导致误诊的情况还有许多,例如诊断的动机有所不良,故意夸大病情达到自己就医的目的;还有的是处于经济困难,不想多花钱治疗,不能把病情如实告知医生而导致误诊。
例如一个上吐下泻一天多的病人到医院,不如实讲明病情,只是对医生轻描淡写地说只拉了一次肚子,要一点药吃就可以,医生就按一般性胃痛开了点药就让病人回家了,结果病人回家后由于严重脱水送到医院进行抢救,诊断结果是细菌性中毒性痢疾伴严重脱水。
家人后来告首诊的医生是误诊误治,当时如果医生进行化验一下大便也就不会出现误诊了,但是医生轻信了病人假话,就没有按腹泻疾病的诊疗常规进行,确实属于误诊。
另外出现误诊的情况就是有的病人对疾病的敏感度不一样,应当出现很痛的伤病但患者却讲不痛,此种情况多见于智商较低的人,也可以见于老年人。
例如一个在篮球场上摔倒的人,到医院只讲脚有点痛,经过拍片没有发现骨折,只是软组织扭伤,医生问及还有什么地方不适时,病人就说其他地方都不痛。
到了夜间病人突发性休克,到医院后还没有来得及抢救就死亡了。
经过解剖发现脾脏有一小的裂口,但是腹腔都是大量积血,根据司法鉴定分析认为,伤者开始只是脾的小裂口,但脾包膜没有破,少量的出血积存在脾包膜下,当积血逐渐增多,张力增大后包膜才突然破裂造成瞬间的大出血,结论确定为脾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后来死者家属将首诊的医院告上法庭,认为死者在摔伤后就到医院门诊,医生由于误诊导致伤者的死亡。
此起误诊分析,病人要受伤后腹部是有疼痛症状的,但是由于当时脚扭伤的严重疼痛遮盖了腹部的轻微疼痛,也就是疼痛的转移,主要矛盾掩盖了次要矛盾。
此起医疗纠纷属于误诊造成的是没有什么疑问的,如果当时医生对腹部进行触摸一下,特别是对脾进行按压一下也就会发现局部的按压痛,再用超声波检查一下也就不会出现误诊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过错。
对于此条规定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确系患者一方的原因所导致的医疗损害,这种不良后果由患者承担,但是医疗机构要有举证的责任,有事实证明医院在治疗诊断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的,才能适用此条规定。
因为医学是一种自然科学,一般的人对此不了解,不知道疾病的发展及转归,更不知道有什么并发症及后遗症,对于在每一阶段的临床治疗措施完全是一个空白。
所以在特种治疗实施前一定要对患者进行充分的告知,因为向患者告知是医生的义务,一定要告诉患者延误治疗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告知的全过程一定要记录在病历上,必要时并让患者或家人签字。
如果病人不配合检查或治疗的,也要在病历上记录并让患者或家人签字。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还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本条规定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遵守的医疗服务职业规范,医疗机构应当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是医务人员应恪守的职业道德,亦是患者享有医疗服务知情权的法律规定。
特别是当患者对医疗机构极不信任的情况下,医院对患者就有了相对一般病人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根源于已经建立的医患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根源于医疗职业规范和患者不慬医疗技术规范的弱势地位及患者的知情权。
对于患者病情复杂需要住院的,医疗部门不仅应当告知患者要住院观察、检查及治疗,并且还有义务告知患者为什么要住院,如果不住院会带来什么不良后果,以消除患者的误解和对立情绪。
未尽告知义务的就是对医疗义务的违反,就是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发生过不少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导致患者对医疗措施不配合,而最后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的病例。
例如,2007年在京城轰动一时的丈夫拒绝签字手术导致妻子难产一尸两命的医疗纠纷案。
这个纠纷案就是比较典型的患者家属不配合医疗措施所造成的,如果按《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就没有什么责任。
但是在临床上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看起来是患者的责任造成的,但是分析起来是医院的责任。
就是患者暂时无钱交纳相关的费用而拒绝抢救治疗的,有的医院也有这种不成文的规定不交费不用药,是由于患者不交费所导致出现医疗损害,此种情况下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医院要承担完全责任,但是此种情况只限于抢救中的暂不交费。
还有一种情况也是值得注意的,就是患者在医院住院病情不见好转或由于某种原因要求转院的,在此种情况下或让患者转院,因为患者有选择医院的权利,在转院前经治医院一定要对患者或家人告知转院中的注意义务,必要时也可以提供转院的运送工作。
特别是患者还处于治疗当中,在转院途中要注意什么,并将相关的治疗情况介绍给所要转的医院,如果患者还处于抢救阶段的,在取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有医护人员护送。
如果医院对必要的告知内容没有明确告知的,在转院途中死亡或发生了新的医疗损害,经治医疗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患者在没有告诉经治医疗机构偷偷出院的,或者是告知了医生,属于自动出院的,离院后的一切不良损害后果经治医疗机构不负责任。
通过以上的这个案例可以完全证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必要性,这种规定就能解决司法实践中很多医疗纠纷的出现,“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这种问题我们在司法鉴定实践中碰到很多,但是委托机关委托的鉴定项目是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不委托鉴定法律中的相关问题。
例如,很多产妇在产前检查发现骨盆小,胎儿大,存在不对称情况,医生提出手术剖宫产,但是产妇就是不答应,家属也不签字,即使签字也是不同意剖腹产,后果自负。
结果产出了一个窒息的婴儿,一个颅内有出血病灶的婴儿、一个有臂丛神经损伤的婴儿等。
此种情况的医疗纠纷如果是按《条例》中的规定就比较明确,后果患者自负。
但是往往问题并不是这么简单,医疗纠纷仍然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