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标准以农药残留标准和有机农产品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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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及其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及其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及其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毛雪丹,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北京100021)食品中农兽药残留问题是食品安全领域的重要内容,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标准问题也是世界各国关注的热点。

在日本,已登记或已设定残留标准的农兽药350种,远少于世界上使用的农兽药数(700多种)。

按照日方现行规定,即使某种食品中含有未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农兽药,也可以在日本销售。

日本60%左右农产品依靠进口,对于进口食品中可能含有的这部分农兽药的监管,目前尚处于失控状态。

同时进口食品和农产品中农兽药超标事件以及日本国内发现的未登记农药的违法使用问题使消费者对本国食品的安全性产生了极度不信任感。

为此,日本健康、劳动与福利部(MHLW)修订了食品卫生法,并根据修订案,开始对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物引入所谓的“肯定列表制度”(PositveListSystem)。

在新的“肯定列表”制度中,日方重新设定了734种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其中农药498种)的数万多个最大允许残留限量标准(即“暂定标准”);对尚不能确定具体“暂定标准”的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设定0.01ppm的“一律标准”,一旦食品中残留物含量超过此标准,将被禁止进口或流通。

同时该制度还制定了“豁免物质”名单。

“肯定列表制度”与日方现行制度有较大的差别。

日本厚生劳动省于2005年6月21日,通过WTO正式向我国通报了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及为实施该制度而制定的“残留限量标准”最终草案(通报号G/SPS/N/JPN/145)。

日本有关部门日前表示,将在参考各方意见后于2005年11月前发布公告,并于2006年5月30日起正式实施新食品卫生法“肯定列表”制度。

我国对日出口的食品和农产品占我国出口总量的30%左右,该制度一旦实行,将对我国贸易产生巨大影响。

一、“肯定列表制度”的内容日本健康、劳动与福利部于2003年5月30日发布了《食品卫生法》修正案,根据修正案第11款第1段,健康、劳动与福利部将制定食品中临时最大允许残留限量标准,也称为“暂定标准”;根据修正案第11款第3段,将制定“一律标准”,在该标准水平下残留物不太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制定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物质的名单(豁免物质)。

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标准

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标准
从2002年3月到2002年10月, 在1,949例报 关的中国进口蔬菜中,有73例发现了过量 的农药残留物,占总数的 3.7%。
路漫漫其悠远
贸易争端
2002年6月, 日本政府要求进口商主动对没 有经过食品卫生检疫局检查的中国菠菜进 行检查。
2002年7月, 日本政府要求进口商主动停止 从中国进口菠菜。
食品卫生法 FSQS (MHLW)
进口食品卫生检疫流程的变化
需要检查
文件检查
自愿检查 AdI强mnsi制npies检cttri查aotnive
监督检查
评估
不合格
合格
淘汰、弃用、作为不能食 用的食品处理
路漫漫其悠远
无需检查
颁发进口证书 海关申报 国内流通
日本的农药残留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日本蔬菜农药残留标准由MHLW下属的药品 和食品卫生理事会制定。在制定农药残留 标准时考虑了3个方面的因素:
–而食品卫生检疫是检查国内市场流通的食品是 否安全。只有通过了食品安全检疫局检查的食品 才能进入国内市场。
路漫漫其悠远
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管理和卫生检疫流程
加工食品、鱼和 贝类
新鲜蔬菜、水果 、谷类、豆类
动物和家畜产品
路漫漫其悠远
植物保护 PPS (MAFF)
动物检疫 AQS (MAFF)
淘汰、弃用、焚烧
2000年,日本进口新鲜蔬菜的34.9%来自中 国。
近年来,中国进口蔬菜中含农药残留物超 标问题受到日本方面越来越多的关注。
路漫漫其悠远
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2001年,日本食品卫生检疫部门发现127例 报关的中国进口蔬菜中含有过量的农药残 留物。
自2002年以来,日本加强了对中国进口蔬 菜的检查。

日本进口食品的监管体制

日本进口食品的监管体制

解除检查命令
确认了出口国采取了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的 相关对策等,确保不再出口违规食品等时
针对不同国家发布检查命令的产品种类
(摘录自截止2008年12月的相关统计)
对象国· 地区 所有出口国 (16个品种)
河豚 咸大马哈鱼子 木薯及其加工品(淀粉除外)
对象食品示例
鱼种鉴别 亚硝酸根 氰化物
检查项目示例
合格回收退货或转为非食用用途消费者检查命令监测检查自我检查的指导进口时的检查体制出口国的卫生对策双边协议要求遵守日本的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过去的违规事例出口国相关信息原料紧急情况处置课发现违规规定时进行通报都道府县等根据都道府县监督指导计划实施提取检查检疫所进行申报审查不合格19万件176万件2008年度申报基数检查件数申报件数去除重复数量全面禁止进口检查命令强化监测检查监测检查指导检查等95490件70143件49133件监测检查的总件数为83951件不同检查项目的数量统计存在重复参考农药和添加剂等的使用情况以及同类食品违规规定的相关信息等作为进口方实施自我卫生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由国家对进口方实施的定期包括首次进口时指导检查等
进口时实施监测检查
从统计学角度出发,根据各食品种类的违规率、进口件数等设定检查件 数与检查项目。 如果在实施监测检查或都道府县等实施监督指导过程中发现违法现象, 则根据需要强化进口时的检查力度。
检查命令的实施
针对违法可能性较高的食品实施。 根据出口国的管控与卫生管理状况,以及该食品过去违规相关规定的情 况等,确定必要的适用范围。 需充分研究出口国方面在导致此类违法事件中的原因、防止再次发生类 似事件的预防对策以及进口检查情况后,方可研究决定是否解除实施检 查命令。
在整个受处分期间,要求该进口业者改进进口食品时的安全管理措施, 并指导其采取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的预防对策,同时还要求其限期提 交书面报告。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与制度分析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与制度分析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与制度分析日本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日本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由基本法律和一系列专业、专门法律法规组成。

“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基本法”是两大基本法律。

“食品卫生法”是在1948 年颁布并经过多次修订, 仅1995 年以来就修改了10 多次, 最近一次修改在2003 年5 月。

根据新的食品卫生法修正案, 日本将于2006 年5 月起正式实施《食品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 即禁止含有未设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且其含量超过统一标准的食品的流通。

日本原先已制定残留标准的农兽药只有350 种, 而世界上实际使用的农兽药数有700 多种,按照日方原规定, 对于没有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农兽药, 即使发现市场上某种食品中的残留量较高, 也没有理由处罚和禁止其销售。

2004 年8 月公布的“肯定列表”修改和制定了669 种农药、添加剂和动物用药残留标准, 对没有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农兽药设定的“统一标准”数值非常低, 仅为。

这实际上就是禁止尚未制定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食品进入日本。

为了进一步强调食品安全, 日本在2003 年颁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

该法确立了“消费者至上”、“科学的风险评估”和“从农场到餐桌全程监控”的食品安全理念; 要求在国内和从国外进口的食品供应链的每一环节确保食品安全并允许预防性进口禁运。

这样, 日本政府虽然无法要求出口国遵循和日本国内相同的强制性检验程序, 但可根据该法对进口产品进行更严格的审查。

在日本, 涉及食品安全的专业、专门法律法规很多, 包括食品质量卫生、农产品质量、投入品( 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 质量、动物防疫、植物保护等5 个方面。

主要有:“农药取缔法”、“肥料取缔法”、“家禽传染病预防法”、“牧场法”、“水道法”、“土壤污染防止法”、“农林产品品质规格和正确标识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防治法”、“农药管理法”、“持续农业法”、“改正肥料取缔法”、“饲料添加剂安全管理法”、“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包装容器法”等一系列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日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日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日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日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日本是一个食品进口大国,食品进口量约占总消费量的63%,所以对食品卫生的要求比较严格。

一、日本食品卫生法规日本1947年制定了《食品卫生法》,1948年制定了《食品卫生法实施规则》,1953年颁布了《食品卫生法实施令》。

《食品卫生法》是食品卫生管理的根本大-法和基础,在本法中,明确规定禁止销售腐烂、变质或未熟的食品;含有或附着有毒、有害物质,疑为有害物质的食品;病原微生物污染或凝为污染而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食品;混入或加入异物、杂质或其它原因而危及人体健康的食品;病死畜禽肉;未附有出口国政府签发兽医证的畜禽肉、内脏及制品(火腿、腊肠、腊肉);未经证实以作为食品添加剂为目的的化学合成品及含有此成份的制剂、食品;有毒器具;新开发的尚未证实对人体无害的食品并制定了处罚措施。

为适应厚生省大臣咨询需要,日本设立了食品调查委员会,调查审议有关食品中毒事项、制定食品添加剂标准和其他有关食品卫生的重大事项。

除《食品卫生法》外,与此相关的主要法规还有:《产品责任法(PL 法)》、《食品卫生小六法》、《屠宰场法》、《禽类屠宰及检验法》、《关于死毙牲畜处理场法》、《自来水法》、《水质污染防止法》、《植物检疫法》、《保健所法》、《营养改善法》、《营养师法》、《厨师法》、《糕点卫生师法》、《生活消费用品安全法》、《家庭用品品质标示法》、《关于限制含有有害物质的家庭用品的法律》、《关于化学物质的审查及对其制造等进行限制的法律》、《计量法》、《关于农林产品规格化及品质标示合理化的法律》及日本农林规格(JAS)、食品卫生检查指针、卫生试验法注解、残留农药分析、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在食品或添加剂的制造过程中防止混入有毒有害热载体的措施标准、关于奶制品成分规格的省令、标签内容的规定、行业自定标准、与进出口食品有关的还有输出入贸易法、关税法等。

二、日本食品卫生管理体制日本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共同承担,中央政府负责有关法律规章的制定,进口食品的检疫检验管理,国际性事务及合作;地方政府负责国内食品卫生及进口食品在国内加工、使用、市场销售的监管和检验。

食品安全中的农药残留问题

食品安全中的农药残留问题

食品安全中的农药残留问题摘要:综述了食品安全范畴内的农药残留污染情况,论述了农药残留的现状及其危害、农药残留污染的原因、农药残留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分析了食品中农药残留的来源,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控制农药残留的措施和确保食品安全的对策。

并对农药残留在食品安全中的问题作出了讨论。

关键词:食品安全;农药残留;危害;原因;控制措施;近年来,各类食品安全事件威胁着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危及社会的繁荣和稳定。

食品中诸多不安全因素可能存在于食物链的各个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微生物、寄生虫等生物污染;环境污染;农用、兽用化学物质(如化肥、农药、兽药等)的残留;自然界存在的天然毒素;营养素不平衡;食品加工和贮藏过程中产生的毒素;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食品掺伪;新开发的食品资源及新工艺产品;包装材料;人为过量饮酒等。

其中由于农药特别是农药残留而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和进出口过程中的“绿色壁垒”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本文就农药残留及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进行简要概述,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

1农药残留的现状及其危害1.1 农药残留的现状农药喷洒在作物上经过一定时间后,由于日晒、雨淋、风吹、高温挥发和植物代谢等的作用,药剂逐渐分解、减少,但不能全部消失,收获的农副产品上仍残留极少量的农药,长期食用或接触这种带有残留农药的农副产品对人畜所产生的毒性,称之为残留毒性,简称残毒。

有的农药残留在土壤中需几年,甚至10 多年方能消失。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农药防治病虫草害的国家之一,历史记载已有上千年的历史。

当前我国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问题十分普遍且比较严重,几乎遍及各地各类作物,例如粮食、油料、蔬菜、水果、茶叶、中草药等作物品种,都能普遍检出。

下面以残留比较严重的蔬菜和水果为例,说明农药残留的现状。

蔬菜和水果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却是农药残留最为严重的案例。

近十几年来,我国蔬菜水果的种植面积和种植方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连作面积大幅度提高,温室、大棚等种植面积较快增长,这些都为病虫的滋生和繁殖提供了有利条件。

日本食品和中草药中新农药残留标准与分析质量管理

日本食品和中草药中新农药残留标准与分析质量管理

202种
47种
由进口农产品中检出农药的件数
取自2002年农药残留分析研究会本研究所报 告的资料
检出:214件 (48%)
*全检体中约半数检出农药
农药残留标准值 现实问题和今后
现状:
非主动登记制度 → 无标准值的农药即使被检出 不违反规定。
今后(2006年度5月):
主动登记制度 → 对于新的200种以上的农药 制定了农药残留标准值。
验证有关
确认比试验时使用标准曲线更宽浓 度范围的直线性(相关系数)
精度管理有关
如左毎一年进行试验(确认标准曲线 的相关系数在管理标准以下)
3.检出下限 (3.3×σ)/S=响应值SD/检量线的斜 率
8.不确定度 得出每步的不确定度、将其合成(确 认其在管理标准以下)
毎次试验(确认其在定量下限以下)
对每一个步骤、定期的实施。不确定 度中必要的参数→个人差平行精度 及其他试验
9.定量下限 确认上限・对于固相柱(一定量负荷 后的残留)
・直线性
・确认下限=(10×σ)/S
・毎批货 毎一年定期交換毛细管柱
其他 日常分析
技能试验(FAPAS、其他)
每年一回以上

毎次进行试验时实施添加回収。
引用2004年AOAC Japan讲习班本回研収究率所:7报0~告1资20料%、RSD<20%
与农药残留有关的规定标准 (食品卫生法)
现在、世界上大约有700种(化学成分)农 药被使用
其中、在日本登记的为350种(化学成分) (食卫法)农药残留标准、249种(化学成分
)约9000项标准(2005年8月) 检测方法(公定法)约140种→个別分析
需要大量的时间和费用
现行农药残留分析方法的问题

新疆农产品出口质量安全问题及对策建议

新疆农产品出口质量安全问题及对策建议

新疆农产品出口质量安全问题及对策建议作者:王丽会来源:《对外经贸》2014年第02期[摘要]凭借特殊的地理位置及气候条件,新疆出口农产品口感鲜美、含糖量较高,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竞争优势,但是其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却严重制约了新疆农产品出口。

俄白哈关税同盟建立以后,哈萨克斯坦提高了农产品进口检验检疫标准,新疆农产品出口面临新的挑战。

基于阐述新疆农产品出口质量安全问题,分析其内在和外在原因,由此从政府、企业、农户三个层面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关键词]新疆;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图分类号]F0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4)02-0044-03一、新疆农产品面临的出口质量安全问题(一)各国农产品质量检验标准不断提高随着世界农产品贸易的发展,各国不断出台严厉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标准。

新疆农产品出口受到来自不同国家不同标准的限制。

如2006年1月,日本对进口食品推出针对农产品农药残留物的“肯定列表制度”,堪称目前世界上最苛刻、最全面的食品安全标准,该制度的实施大幅抬高了新疆农林产品出口日本的门槛。

(二)农产品保鲜率不足,损耗严重在产后损耗中,新疆粮食、林果、蔬菜的损耗分别达10%、20%、30%左右,远高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损耗率。

损耗主要发生于储藏和运输阶段,由于保鲜设备和技术的落后,加上冷链物流运输能力不足,农产品的产后损耗严重。

以新疆林果产品为例,美国的林果保鲜率达80%以上,而新疆不到20%。

这就意味着,2013年全疆650万吨果蔬中,保鲜储藏量不足100万吨,从而对新疆果蔬产品出口产生直接的影响。

据测算,林果经储藏、保鲜、加工、包装后,可以增值1~5倍,但是目前在全疆已成规模的12种主要林果中,只有葡萄和葡萄酒、红枣、库尔勒香梨、杏等为数不多的几个行业在储藏保鲜与深加工方面初步形成产业。

(三)其他问题葡萄、大枣、苹果、香梨、番茄、棉花等特色农产品由于生产过于分散、政府监管力度不够使产品质量无法得到保证;农产品的包装和深加工水平不高,很难在国际市场上凸显特色;加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出口产品细菌超标,容易被进口国家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之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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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可能的误差也许来自不同国家之间 每日蔬菜摄入量平均值的差异。平均每日 摄入量高将导致TMDI偏高,而使得标准偏 严厉。
日本蔬菜农药残留标准的历史变化

日本农药残留标准值近年来变得越来越高 (宽松),但是日本农药残留标准的覆盖 面越来越广。
–日本对越来越多的蔬菜设立了农药残留标准。

最新的农药残留标准涉及约8000种农药残 留标准,涉及214种农药、130中农产品。
无需检查 监督检查
评估
不合格 合格
颁发进口证书
海关申报 淘汰、弃用、作为不能食 用的食品处理 国内流通
日本的农药残留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日本蔬菜农药残留标准由MHLW下属的药品 和食品卫生理事会制定。在制定农药残留 标准时考虑了3个方面的因素:
–1) 某种农药的人体每日允许摄入量(ADI) , –2) 某种食品和农产品每天的平均摄入量,以 及 –3) 农产品中农药的残留量。
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标准
以农药残留标准和有机农产品为中心

敏 俊
日本筑波大学 生命环境科学研究生院


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管理体制
日本的蔬菜农药残留标准 日本农业标准(JAS)
对有机农产品规
格标准的规定
日本消费者对有机农产品的态度 结论和启示
背景

2001年,中国出口日本蔬菜达到16.09亿美 元,占中国蔬菜出口世界市场总量的75%, 和中国出口日本农产品总量的25%。 2000年,日本进口新鲜蔬菜的34.9%来自中 国。 近年来,中国进口蔬菜中含农药残留物超 标问题受到日本方面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的目的是
–增进对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法规与管理体制 的了解; –通过国际比较分析,论证日本农药残留标准是 否技术性贸易壁垒,增进对日本农药残留标准 的了解; –了解日本对有机农产品规格标准的规定(JAS); –了解日本消费者对有机农产品的态度; –为改善中国蔬菜出口日本的供应链管理提供启 示。
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法规

植物保护法适用于对进口植物包括蔬菜、水 果、谷类、豆类、花和种子的卫生检疫。
–执行机构为农业、林业和渔业部(MAFF)下属的植 物保护局(PPS) 。

防止家畜流行病法适用于对进口动物包括活 的动物和家畜产品的卫生检疫。
–执行机构为MAFF 下属的动物检疫服务局。

食品卫生法规定国内市场流通的所有食品的 安全标准,也包括所有的进口食品。

农药残留超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问题

2001年,日本食品卫生检疫部门发现127例 报关的中国进口蔬菜中含有过量的农药残 留物。 自2002年以来,日本加强了对中国进口蔬 菜的检查。 从2002年3月到2002年10月, 在1,949例报 关的中国进口蔬菜中,有73例发现了过量 的农药残留物,占总数的 3.7%。


贸易争端

2002年6月, 日本政府要求进口商主动对没 有经过食品卫生检疫局检查的中国菠菜进 行检查。 2002年7月, 日本政府要求进口商主动停止 从中国进口菠菜。 按照修改后的食品卫生法,日本政府准备 禁止从中国进口菠菜。

关于农药残留超标问题起因的争论
中国方面:日本的农药残留物标准不合理, 从而构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 日本方面:中国对蔬菜生产过程中农药使用 的管理松散。 了解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法规以及蔬菜农 药残留物标准,将有助于理解中日关于蔬菜 进出口的贸易争端。 了解日本有机农产品标准与市场前景,将有 助于为解决中日蔬菜进出口贸易争端开辟新 思路。
日本农药残留标准的修改

从1994 到2002, 日本已经制定了总共171 种农药残留标准,涉及卷心菜、南瓜、椰 菜、牛蒡和洋葱。 而且,日本还对进口的冷冻蔬菜增加了农 药残留标准。日本对4类冷冻蔬菜如芋头、 土豆、大豆和菠菜制定了总共130种农药残 留标准。

农药残留超标问题的起因

进口中国蔬菜的农药残留问题不能简单归结 于日本蔬菜农药残留标准是否变得更加严格

理论每日最高摄入量 (TMDI)

农药摄入总量,也称为理论每日最高摄入 量 (TMDI), 是用2)食品和农产品每天的平 均摄入量乘以 3)农产品中农药的残留量。
–TMDI大大高于实际农药残余物的摄入量
–ADI通常低于对人体有害的农药残余物的实际 含量,因为它是以每天不断食用该农产品的情 况计算得出的。
农药残留标准是怎样制定的

当TMDI低于ADI时, 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量 作为农药残留标准。

当TMDI高于ADI时, 农药残留标准由ADI计 算得出。
–一般地,实际农药残留标准往往比ADI低80%
制定农药残留标准时可能的误差

由于TMDI 大大高于农药残留物实际摄入量, 而ADI往往低于对人体有害的农药残留物的 实际摄入量,有些农药残留标准是由ADI制 定的,导致标准偏严厉。
每日允许摄入量 (ADI)

农药的每日允许摄入量(ADI)是根据人体每 天从农产品中摄入农药残留物而不会对人 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量确定的,这种农 产品可能是人类每天都要食用的。
–ADI的单位是毫克/公斤/天。
ADI是根据在动物身上进行的动物毒性测试 (NOAE)的结果确定的 。 考虑到不同的性别、年龄和健康状况,ADI 往往是用动物毒性测试的结果乘以一个1% 的安全系数得到的。
日本对进口食品的安全管理和卫生检疫流程
加工食品、鱼和 贝类 新鲜蔬菜、水果、 谷类、豆类 动物和家畜产品
植物保护 PPS (MAFF)
动物检疫 AQS (MAFF)
淘汰、弃用、焚烧
食品卫生法 FSQS (MHLW)
进口食品卫生检疫流程的变化
文件检查 需要检查 自愿检查
Administrative 强制检查 Inspection
–执行机构为健康、劳工和福利部(MHLW)下属的食 品卫生检疫局 (FSQC)。
植物检疫和食品卫生检疫的不同目的

动植物检疫检查与食品卫生检疫的目的不同
–动植物检疫检查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会对国内农 业生产产生巨大危害的植物疾病、病虫害或者流 行病,确保高质量的农产品进入国内。它不以确 保食品卫生为直接目的。 –而食品卫生检疫是检查国内市场流通的食品是 否安全。只有通过了食品安全检疫局检查的食品 才能进入国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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