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沟通机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相互关系的六条禁止性规定-京高法发[2004]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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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相互关系的六条禁止
性规定
正文: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和
当事人及其律师相互关系的六条禁止性规定
(2004年8月17日京高法发[2004]190号)
为了加强全市法院队伍建设,严肃审判工作纪律,认真落实最高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解决当前法官和当事人及其律师相互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司法公正,特作以下规定:
一、严禁接受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宴请、请托、钱物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支付。
二、严禁向当事人及其律师泄露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尚未决定与宣判的裁判内容。
三、严禁违反回避规定,审理与本案当事人及其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同事等关系的案件。
四、严禁参加由当事人及其律师出资的各种非公务活动。
五、严禁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和为律师介绍代理案件。
六、严禁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律师。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凡基本事实成立,一律撤职、限期调离、辞退或开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在全市法院施行。
——结束——。
北京市高法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14〕78号)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市高级法院各有关部门:为加强对全市法院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进一步提升处置工作水平,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
请各单位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要在2月底前建立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组织机构,并将组织机构基本情况和联系人报送市高级法院办公室。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二月十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重大敏感案(事)件是指具有敏感因素或引起广泛争议,社会关注度高,已经或者可能引发舆论炒作,甚至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事)件。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法院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水平,加强对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确保依法、及时、稳妥、有效地应对重大敏感案(事)件,保障司法公正,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北京法院工作实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监督指导的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组织机构1.高级法院设立北京法院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高院领导小组)。
高级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
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及监督指导工作由副组长具体牵头负责,其他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范围各负其责。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高级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新闻宣传办公室、监察室和法警总队,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及监督指导工作。
2.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设立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联络员,由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重大敏感案(事)件处置工作监督指导沟通联络事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doc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文号:京高法发[2005]174号发布日期:2005-7-7执行日期:2005-7-7生效日期:1900-1-1市第一、第二中级人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为贯彻落实市委政法委《关于加强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法院系统涉诉信访工作,健全和完善处理涉诉信访工作制度,明确北京市三级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职责,规范法院的涉诉信访事项办理工作程序,同时也为配合《信访条例》的施行,完善全市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各项机制建设,以便今后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能有序、规范、高效开展,根据法院工作特点和信访工作实际,市高级法院制定了《关于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经市高级法院党组研究通过。
现将该《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法院认真贯彻和落实,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向高院信访办公室反馈。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七月七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诉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2005年7月)为贯彻落实市委政法委《关于加强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法院系统涉诉信访工作,健全和完善处理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明确北京市三级法院涉诉信访工作职责,规范涉诉信访事项办理工作,根据法院工作特点和信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1、明确涉诉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的思想,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确保涉诉信访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2、本着对党对人民对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建设,健全组织机构,强化工作职能,明确行为规则,落实工作责任,使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涉诉信访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3、充分认识法院涉诉信访工作的意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05.23•【字号】京高法发[2000]160号•【施行日期】2000.05.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高法发[2000]160号)各区、县人民法院: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人民法庭工作指导小组(研究室)。
特此通知。
二000年五月二十三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人民法庭的各项工作,提高人民法庭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度,树立人民法庭公正司法的形象,根据《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结合本市人民法庭建设的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人民法庭工作的领导1.各有关基层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在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重要性,将人民法庭工作放在重要的议事日程上,不断加强对人民法庭工作的领导和各项建设,力争到2002年底前,实现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使领导班子得到加强,法官的整体素质得到明显提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基本得到解决,违法违纪和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的目标。
2.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
各人民法庭要实行公开审判,以公开促公正;要注重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克服就案办案;要加强法制宣传,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和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要坚持做好对民间调解组织的指导工作,注意发挥其作用;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郊区县的民主与法制建设。
3.高级法院人民法庭工作指导小组要进一步强化对人民法庭工作的指导;各有关基层人民法院要明确主管人民法庭工作的院长,理顺领导关系;人民法庭数量较多的法院应当设立人民法庭工作指导小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审判事务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引导工作的规定(试行)》等八项工作规范已于2009年5月26日由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次会议(总第237次)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与高院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联系。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引导工作的规定(试行)第一条审判事务办公室负责诉讼引导工作,设导诉台和导诉员。
第二条导诉员应当着装整齐、清洁、规范,接待当事人和接听电话时使用文明用语。
第三条起诉或申请执行的,告知其到立案庭。
第四条当事人找不到法庭的,告知其法庭位置及路线。
第五条当事人找不到承办法官或案件尚未确定承办法官的,告知其承办庭室内勤电话。
第六条当事人找不到执行法官的,告知其执行庭内勤电话。
第七条当事人反映案件审判不公或投诉法官审判作风、廉政等问题的,告知其向信访部门或监察部门反映问题,并告知其联系电话。
第八条当事人咨询法律或诉讼问题的,导诉员不负责解答,可告知其向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咨询。
第九条当事人询问院长或庭长接待日的,可提供安排接待日部门的联系电话。
第十条当事人要求查询案件档案的,可提供档案部门电话,查询时间和需要何种手续由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解答。
第十一条要求复印有关材料的,导诉员应当在复印前说明高级法院统一规定的收费标准;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经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领导批准,可免收复印费。
第十二条对情绪激动的人员,导诉员应当注意稳定其情绪,并及时向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领导报告;紧急情况的,可直接通知法警队和相关庭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执行和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执行和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7.25•【字号】京高法发[2005]197号•【施行日期】2005.07.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执行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执行和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05]197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执行和解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高级法院。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执行和解的若干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和解行为,完善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和解协议的达成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第二条一方当事人提出和解方案,经执行法院交由另一方当事人接受的,视为达成和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请求执行法院提出和解方案并自愿接受的,视为达成和解协议。
第三条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执行和解的,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并将该授权委托书提交执行法院。
经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在和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的,视同委托人接受该和解协议。
第四条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
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关于以律师为主的第三方参与化解涉诉信访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关于以律师为主的第三方参与化解涉诉信访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6.09•【字号】京高法发〔2015〕162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法院关于以律师为主的第三方参与化解涉诉信访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京高法发〔2015〕162号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为进一步深化完善第三方参与化解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有效发挥社会第三方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北京市法院关于以律师为主的第三方参与化解涉诉信访工作的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庭。
特此通知。
北京市法院关于以律师为主的第三方参与化解涉诉信访工作的实施细则为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和市委政法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深化完善第三方参与化解涉诉信访工作机制,有效发挥社会第三方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现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联合签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律师参与化解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结合北京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各级法院负责对本院信访案件分类筛选,选取因缺乏判后答疑对法院裁判不理解、对法院工作存在对立情绪等原因产生信访,通过第三方开展化解工作能够有效降低信访数量的案件向市高级法院报送。
市高级法院负责将选定的案件交由第三方开展化解工作。
第二条各级法院对报送的案件进行甄别,必须确保报送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无差错瑕疵。
第三条各级法院信访部门负责人为第三方参与化解涉诉信访工作的联络人,负责与第三方日常工作沟通和联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文字号】京高法发[2000]244号【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0.07.17【实施日期】2000.07.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高法发〔2000〕244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000年七月十七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法院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全面加强和改进本市法院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更好地为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服务,为首都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必须抓好法院基层建设。
为贯彻落实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推进法院基层建设工作,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1.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的基本要求,以确保司法公正、高效为核心,以改革为动力,紧密结合本市法院实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立足当前、着眼未来,统筹兼顾、求真务实,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进法院基层建设。
2. 力争到2002年,使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全面加强,法官整体素质明显提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基本解决,违法违纪和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有效遏制,物质装备建设改善较大,努力将本市基层法院建设成为严肃执法、纪律严明、清正廉洁、公正高效的,党和人民信赖的审判机关。
二、主要任务和内容(一)加强基层法院思想政治建设3. 提高加强思想政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建设对加强法院基层建设,实现司法公正、高效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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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沟通机
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检察院: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增进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工作机制、具体业务等方面的交流沟通,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两院经共同协商,制定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沟通机制的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予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建立沟通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特建立沟通机制,就工作机制、具体业务等方面的问题,及时通报、反馈、研究情况,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
第二条沟通机制由院级沟通机制和部门沟通机制组成。
第三条院级沟通机制是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之间建立的沟通制度及其运作方式。
沟通的问题包括:
(一)通报两院及上级院的重要工作动态和部署;
(二)影响审判和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的普遍问题、重要问题;
(三)需要由两院共同建立相关工作机制的问题;
(四)通报部门沟通机制工作情况,研究通过部门沟通机制提交讨论的问题;
(五)其他需要沟通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各自委派一名副院长或副检察长担任院级沟通机制的负责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作为联系机构,主任作为联系人,负责具体工作的联络、协调。
第五条两院每半年举行一次院级沟通会议,由两院轮流主办。
如有必要,经一方动议,两院协商一致,可即时举行会议。
第六条主办院的法律政策研究室、研究室一般应于院级沟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通知对方单位研究室、法律政策研究室,并分别协调本院业务部门提出议题,提前将相关材料和参会部门、人员名单送对方单位,并由主办院拟定会议议程。
第七条院级沟通会议的主持人是主办院负责该项机制的副院长或副检察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列庭室负责人应当参加会议: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立案庭、执行局、申诉审查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室、监察室、办公室。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下列处室负责人应当参加会议:公诉一处、公诉二处、民事行政检察处、监所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侦查监督处、法律政策研究室、办公室。
第八条院级沟通会议应形成记录,根据实际情况,确有必要的,在经过规定程序后,可以纪要形式下发全市各级法院、检察院。
会议纪要由主办方负责起草,定稿经两院负责该项机制的副院长、副检察长审定后印发。
第九条两院可就达成一致的事项会签文件,会签文件对北京市法院、检察院系统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部门沟通机制是指两院具有工作联系的各部门之间建立的沟通平台,沟通的问题是相关部门
认为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
第十一条部门沟通机制可以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会议,也可以随时就具体问题进行其他形式的沟通。
各部门可以确定联系人。
涉及多部门沟通的事项,两院相关部门可共同商定各院牵头单位和牵头人。
第十二条两院对应部门之间应加强具体情况和问题的互相通报。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建议再审的案件,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公诉部门分别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对判决、裁定的申诉进行息诉的情况和问题,以及检察院对北京市中级、区县人民法院提出纠正违法意见、书面检察建议的情况,应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应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两院相关部门对通报情况应认真研究,有针对性地加强对下级院业务工作的指导,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反馈给通报的对方部门。
第十三条两院相关部门对于需要提交院级沟通机制研究解决的问题,可先行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后,报本院负责该项机制的副院长或副检察长。
院级沟通会议研究的议题,认为需要由两院相关部门就具体问题深入协商的,可要求在部门沟通机制内继续研究,形成意见后,报本院负责该项机制的副院长或副检察长。
必要时,可邀请两院负责的副院长、副检察长参加有关会议。
第十四条两院部门沟通机制的对应部门如下:
(一)在刑事审判业务方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审判监督庭、立案庭对应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一处、公诉二处、侦查监督处;
(二)在民事、行政审判业务方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审判监督庭对应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处;
(三)在未决羁押和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业务方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对应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处;
(四)在控告申诉信访业务方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诉审查庭对应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处;
(五)在国家赔偿业务方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对应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处;
(六)在法律政策研究业务方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研究室对应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政策研究室。
第十五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两院另行商定。
来源: /fg/detail3883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