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设置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法: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体系与职权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诉法: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体系与职权2017-2018司考刑诉法: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织体系与职权。
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我们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找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专门机关。
2.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检察院在机构设置上,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各专门人民检察院。
(1)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最高检察机关。
主要职责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全国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依法对监狱、看守所的活动进行监督;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制定检察工作条例、细则和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编制。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其中,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此外,为适应检察工作的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还先后在监狱、劳教所、看守所设立了驻监、驻所检察室,在税务机关设立了税务检察室。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是: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对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3)专门人民检察院。
我国的专门人民检察院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铁路检察院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分院和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
军事检察院是设立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对现役军人实施的违反职责罪和其他刑事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正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2008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慕平所作的《北京市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充分肯定五年来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所取得的成绩。
会议认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对于通过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也愈加迫切,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更加充分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继续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充分反映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对维护司法公正的强烈需求,监督并支持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特作以下决议:一、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正确认识并准确把握自身职能定位,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和工作主动性,全面强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
二、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当前应当高度关注涉及民生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执法、司法活动,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积极稳妥地探索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坚决查处隐藏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和人民法院公正审判。
国务院正式批复北京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

国务院正式批复北京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
佚名
【期刊名称】《新华月报》
【年(卷),期】2010(000)016
【摘要】新华社北京7月1日讯,近日,国务院正式批复了北京市政府关于调整首都功能核心区行政区划的请示,同意撤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区,设立新的北京市东城区,以原东城区、崇文区的行政区域为东城区的行政区域;撤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区,设立新的北京市西城区,以原西城区、宣武区的行政区域为西城区的行政区域。
【总页数】1页(P17-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9.2
【相关文献】
1.国务院正式批复北京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
2.国务院正式批复上海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
3.国务院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设立地级中卫市等有关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
4.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贵阳市和安顺地区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
5.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贵阳市花溪区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黔府函[202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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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部分刑事案件管

北京市公安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部分刑
事案件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案件管辖与处理刑事案件管辖
【发文字号】京公法字[1988]43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1988.06.28
【实施日期】198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公安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
调整部分刑事案件管辖分工问题的通知
(京公法字[1988]435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各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有关处和分县局:
为了保障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1980年1月,市公、检法发出《关于转发两院一部<关于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由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现根据几年来的实践,本着改革的精神,对通知中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需做进一步调整,以便理顺分工,提高办案工作效率,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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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管辖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检察实践

集中管辖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检察实践作者:朱小芹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0年第02期摘要:因环境行政执法权受地域行政区划和地方行政法规等限制,在涉及跨地域环境侵害行为时,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尤显力不从心。
通过对北京、上海、河南、湖北等地检察机关开展跨行政区域公益诉讼实践的分析,提出应实行省内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集中管辖、设立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巡回检察院以及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专门检察院的建议。
关键词:集中管辖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一、跨行政区划公益诉讼检察实践样本(一)北京实践样本2014年12月30日揭牌成立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以下简称北京四分院)是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试点院。
2018年6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北京市检察机关调整内设机构分工优化职能配置的实施意见》,明确建立“基层院调查取证—四分院审查起诉—市院统筹协调”为特点的民事公益诉讼集中办理工作模式,同时北京四分院集中管辖县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了北京首例水污染公益诉讼案件、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件、首例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以及京津冀跨省的公益诉讼案件,均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同时,北京四分院积极探索推广涉铁路公益诉讼工作模式,立足“跨”和“特”,构建京津冀一体化公益诉讼模式。
2018年,铁检北京院、铁检天津院、铁检石家庄院全部实现行政公益诉讼零的突破。
2019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敬大力检察长提出“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公益诉讼集中管辖、复合型专门监督”三大核心职能定位,为推动北京四分院检察改革和事业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二)上海实践样本2014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上海三分院)作为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试点院成立,通过“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工作模式,将新增管辖的环境资源、食品药品等刑事案件一审案件集中由上海铁检基层院办理。
随后,2016年,上海市人民法院第三中级法院重点推进了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把四个基层试点法院的行政庭“整建制”统一收编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将破产、公司清算、环境和生态、食药监督、铁路航空水路城市轨交等大交通运输类案件都统一集中交给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胡锦光《中国宪法》(第2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20~21章)【圣才出品】

第二十章地方国家机关20.1复习笔记一、行政区划1.行政区划的概念与原则(1)行政区划的概念行政区划是“行政区域划分”的简称,是指统治阶级为了便于行政管理,根据实现国家权力和执行国家任务的需要,并兼顾地理条件、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经济联系、民族分布等实际状况,把国家的领土作层次不同的划分。
(2)行政区划的原则①有利于各民族的团结。
②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③便于行政管理和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④参照历史状况。
2.我国现行行政区划(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直辖市分为区、县;(3)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4)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由全国人大设立特别行政区。
3.行政区划的划分与变更程序(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设立,由全国人大决定;(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界线的变更,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撤销、更名或者隶属关系的变更,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由国务院审批;(3)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4)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或者变更行政区域的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审批;(5)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立、区域界线的划定,由上级地方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界线需要变动时,由上级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1)性质和地位它们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2)组成和任期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由下一级人大选出的代表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3)-京政发[2003]1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3)-京政发[2003]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543e265f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1a.png)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3)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3]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现将市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牌子)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监察局(与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挂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保留北京市山区建设办公室名义)北京市商务局(挂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审计局三、市政府特设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市政府直属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水利局北京市工业促进局(挂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挂北京市版权局牌子)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园林局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旅游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挂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五、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与北京市林业局合署办公)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二00三年九月十二日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组成部门│特设│直属机构│││机构││├─┬─┬─┬─┬─┬─┬─┬─┬─┬─┬─┬─┬─┬─┬─┬─┬─┬─┬─┬─┬─┬─┬─┬─┼──┼─┬─┬─┬─┬─┬─┬─┬─┬─┬─┬─┬─┬─┬─┬─┬─┬─┬─┬─┬─┬─┤│办│发│教│科│民│公│国│监│民│司│财│人│劳│国│规│建│市│交│农│商│文│卫│人│审│国有│地│工│质│环│水│工│农│广│新│文│体│统│园│药│安│旅│外│侨│法│信│研││公│展│育│学│族│安│家│察│政│法│政│事│动│土│划│设│政│通│村│务│化│生│口│计│资产│方│商│量│境│利│业│业│播│闻│物│育│计│林│品│全│游│事│务│制│访│究││厅│和│委│技│事│局│安│局│局│局│部│局│和│资│委│委│管│委│工│局│局│局│和│局│监督│税│行│技│保│局│促│局│电│出│局│局│局│局│监│生│局│办│办│办│办│室│││改│员│术│务││全││││││社│源│员│员│理│员│作││││计││管理│务│政│术│护││进││视│版│││││督│产││公│公│公│公││││革│会│委│委││局││││││会│和│会│会│委│会│委││││划││委员│局│管│监│局││局││局│局│││││管│监││室│室│室│室││││委││员│员││││││││保│房│││员││员││││生││会││理│督│││││││││││理│督│││││││││员││会│会││││││││障│屋│││会││会││││育││││局│局│││││││││││局│管│││││││││会│││││││││││局│管│││││││││委│││││││││││││││││理│││││││││││││││││││││理│││││││││员│││││││││││││││││局│││││││││││││││││││││局│││││││││会││││││││││││││││││││││││└─┴─┴─┴─┴─┴─┴─┴─┴─┴─┴─┴─┴─┴─┴─┴─┴─┴─┴─┴─┴─┴─┴─┴─┴──┴─┴─┴─┴─┴─┴─┴─┴─┴─┴─┴─┴─┴─┴─┴─┴─┴─┴─┴─┴─┴─┘说明: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5个,其中: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3个,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21个;监察局与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人政府机构个数。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成立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成立新华网北京12月30日电(记者涂铭熊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30日揭牌成立,并从30日起开始履行法定职责。
至此,上海、北京已在全国率先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据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分别依托北京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设立。
在继续保留北京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原名称的基础上,分别加挂北京市四中院和北京市检四分院的牌子,组建北京市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据介绍,北京市四中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六项:一是以北京市区(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二是按照级别管辖标准,应由北京市中级法院管辖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保险纠纷案件、涉外及涉港澳台的商事案件;三是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四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五是北京市高院指定管辖的其他特殊案件;六是由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对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第一审裁判的上诉,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北京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与各区(县)人民法院的审级关系维持不变。
北京市检四分院管辖以下案件:一是北京市四中院管辖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二是北京市四中院管辖的跨地区重大民商事监督案件;三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类诉讼监督案件;四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跨地区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及关联案件;五是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环境资源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刑事一审案件,以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其他跨地区重大环境资源保护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刑事一审案件;六是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发生在民航、公交、水运领域并由其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一审案件;七是海关所属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一审案件;八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其他重大案件。